【参考借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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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法律关系案例(3篇)

土地承包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45岁,某市某镇村民。

李某,男,50岁,某市某镇村民。

张某与李某系同村村民,两家相邻。

2010年,张某与李某分别承包了村里的一块耕地,用于种植农作物。

2018年,李某因家庭原因需要外出打工,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了张某。

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约定李某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相关设施一并转让给张某,转让期限为5年,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合同签订后,张某支付了李某转让费用,并开始耕种土地。

2019年,张某在耕种过程中发现李某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其承包的土地上种植树木,影响了张某的农业生产。

张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要求李某拆除树木,但李某拒绝。

张某遂向某镇人民政府提出调解申请,但调解未果。

2020年,张某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拆除树木,并赔偿因其种植树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具有在张某承包的土地上种植树木的权利?2. 张某因李某种植树木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应如何赔偿?三、法院判决某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土地资源,不得擅自转包、出租、抵押、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李某与张某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李某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张某后,张某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李某在张某承包的土地上种植树木,未经张某同意,侵犯了张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张某因李某种植树木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法院认为,李某擅自种植树木,导致张某的农业生产受到影响,给张某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因他人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应赔偿张某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李某拆除其在其承包的土地上种植的树木;2. 李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例分析示例文章篇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一:未经同意转包引发的纠纷我爷爷在我们村有一块地,他和村里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后来啊,爷爷身体不太好,不能种地了。

同村的张大伯就找到爷爷,说想种这块地,爷爷心想都是同村的,就口头答应让他种了。

可爷爷没和村里说这事呢。

过了两年,村里土地流转有新政策,说要统一规划这块地。

这时候,爷爷才想起来,他还和村里有合同关系呢。

张大伯觉得自己种了两年地,投入了不少种子、化肥的钱,这地就该自己继续种。

爷爷就犯愁了,他觉得自己虽然让张大伯种了,可没经过村里同意啊。

这就好比你把自己的玩具借给朋友玩,可这玩具是从学校借的,你没和学校说就借出去了,学校肯定不同意啊。

这时候,爷爷去问村里的干部。

村干部说,按照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是要经过发包方也就是村里同意的。

爷爷虽然是好心,可这做法不符合规定。

张大伯也觉得自己有点理亏了,但是他又不甘心自己的投入就这么没了。

那怎么办呢?最后啊,村里商量了个办法。

张大伯在地里的投入,按照市场价格折算,从爷爷的承包收益里扣除一部分补偿给张大伯,然后这块地按照村里的新规划流转了。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可不能随随便便,一定要按照规定来,不然就容易产生纠纷。

二、案例二:土地用途变更引发的纠纷隔壁村的李叔叔承包了一片地。

他的合同上写明了是用来种粮食作物的。

可是呢,李叔叔听别人说种果树赚钱,就偷偷把一部分地改成种果树了。

这事儿啊,刚开始没人注意。

过了一段时间,村里要进行农田基本建设检查。

这一检查,就发现李叔叔这块地的用途变了。

村里就找李叔叔谈话,说他违反了合同规定。

李叔叔还觉得挺委屈呢,他说:“我这也是想多赚点钱,让家里过得好点啊。

”可是这就像你租了一间房子用来住,结果你未经房东同意就把它改成商铺了,房东能乐意吗?村里说,土地的用途是有规划的,这是为了保证粮食安全等很多重要的事情。

如果大家都随便改土地用途,那不乱套了吗?李叔叔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可是那些果树已经种下去了啊。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近年来,随着城乡发展的不断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也逐渐增多。

下面将以一些典型案例为例,探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案例及其解决办法。

案例一:村民甲拆除了村直接生产的土地上的房屋,并自行转让了这块土地。

该村的村民乙认为甲的行为违法,要求恢复土地的原状。

解决办法: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是国家所有,并且不能买卖,只能出租或者承包。

因此,甲的行为是违法的。

村民乙可以向村委会提出申请,要求甲将土地恢复原状,并追究甲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村民甲和乙争夺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权,双方为了争夺土地,发生了激烈的争斗,导致人员受伤。

解决办法:首先,应该立即报警,由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并及时带伤员就医。

同时,村委会可以介入调解,调查事情的经过,并根据实际情况判定土地承包权属。

如果无法调解,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村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审判解决纠纷。

案例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到期,承包人拒绝放弃土地,而村委会有其他安排,导致冲突加剧。

解决办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有期限的,合同到期后,承包人需要将土地退还给村委会。

如果承包人拒绝放弃土地,村委会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首先,可以通过调解,协商承包人放弃土地的问题。

如果无法协商,可以通过法院途径,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承包人放弃土地。

案例四:农民甲将土地流转给他人,而村委会认为土地流转违法。

解决办法:农村土地流转需要经过村委会的批准,如果甲未经村委会批准,将土地流转给他人,则违法。

村委会可以要求甲将土地流转的问题立即停止,并追究甲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案例多种多样,解决办法也各有不同。

对于这些纠纷,可以通过调解、协商以及法律途径来解决。

通过加强对土地承包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农民依法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可以有效预防和解决土地承包纠纷。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执法力度,及时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例3篇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例3篇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例3篇篇1农业承包合同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租和承租双方依法订立的,确定承包地点、承包面积、承包期限、承包农民、承包地的主要用途、承包农民的责任和权利、承包农民应当支付的承包费等内容的书面合同。

农业承包合同的签订,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稳定与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手段。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也时有发生。

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起常见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例。

案例一:村民小明因不满地租而与村委会发生争执小明是某村的承包农民,他种植的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

近年来,随着土地资产的增值,村委会提出了涨租的建议,要求农民提高承包费。

小明认为自己承包地的地租已经很高了,不同意涨租。

村委会与小明发生争执,导致双方产生了冲突。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认为村委会不具备涨租的依据,而且他也无力负担更高的承包费。

村委会则认为涨租是合理的,是为了保障村集体经济的稳定发展。

此类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属于经济争执范畴,需要双方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也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寻求仲裁。

案例二:农民小红与承包方发生纠纷小红是某村的承包农民,他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承包了一片土地,种植了水稻。

然而,当水稻成熟时,承包方要求小红将田地腾出,用于其他用途。

小红认为这违反了合同规定,拒绝腾出土地。

承包方不满,将小红告上法庭。

在这个案例中,农民小红在承包期内按照合同规定种植了水稻,承包方无权要求腾出土地。

这属于明确的违约行为,承包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此类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是农村领域常见的法律问题,涉及范围广泛,涉及面广,解决起来需要依法办事,尊重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

双方在签订承包合同时,要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明确权责,协议一致,防止发生纠纷。

如果真的发生了纠纷,双方应该冷静处理,理性对待,依法解决。

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农民的利益,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稳定与发展。

篇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例近年来,我国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这些案件涉及各种各样的具体情况和纠纷原因。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分析案例一: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责任由谁来承担〔案例〕2001年12月,村民李某与当时的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

合同约定,村委会将村属的15亩承包地承包给李某经营,承包期限为30年。

合同签订后,李某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了重新规范和整理,并在投资近3000元的承包土地上新打了一眼深井。

2002年10月,李某所在的村委会进行了换届选举。

换届后的村委会以原村委会与李某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将李某所承包的土地强行收回。

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有效,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如果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赔偿2万元经济损失。

〔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原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属于无效合同。

原村委会在签订合同中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因合同无效给原告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但法院在判决中只对因合同无效给李某造成的直接损失作了认定,判决村委会赔偿李某整地和打井费用5000元,而对李某自行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的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后两年的土地可得利益损失13000元,以“属于期待利益,不是直接损失,且村委会有异议”为由,不予支持。

〔评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具有长期性特点,一般为30年。

这种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人为顾及长远利益,其初始投入往往较大,承包人的期待利益也是巨大的。

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法院若仅仅支持承包方直接损失,而不考虑其间接损失,势必会损害农民的切身利益。

以上案例中,对李某自行委托认证机构作出的间接损失认定,如双方有异议,法院可委托有鉴定资格的认证机构予以认证,并在合理幅度内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予以分担,而不应以“属于期待利益”为由不予支持。

只要承包方的间接损失是可以预见并能预期取得的利益,就应支持,这也符合合同法中有关损失的赔偿原则。

案例二:村委会私签合同被判无效〔案例〕2002年12月末,双庙村委会召开二组村民代表会议,专门讨论该组果园发包一事。

【经典案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分析_53

【经典案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分析_53

【经典案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分析_53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分析==================================================================== == 案例一: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责任由谁来承担〔案例〕2001年12月,村民李某与当时的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

合同约定,村委会将村属的15亩承包地承包给李某经营,承包期限为30年。

合同签订后,李某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了重新规范和整理,并在投资近3000元的承包土地上新打了一眼深井。

2002年10月,李某所在的村委会进行了换届选举。

换届后的村委会以原村委会与李某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将李某所承包的土地强行收回。

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有效,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如果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赔偿2万元经济损失。

〔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原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属于无效合同。

原村委会在签订合同中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因合同无效给原告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但法院在判决中只对因合同无效给李某造成的直接损失作了认定,判决村委会赔偿李某整地和打井费用5000元,而对李某自行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的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后两年的土地可得利益损失13000元,以“属于期待利益,不是直接损失,且村委会有异议”为由,不予支持。

〔评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具有长期性特点,一般为30年。

这种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人为顾及长远利益,其初始投入往往较大,承包人的期待利益也是巨大的。

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法院若仅仅支持承包方直接损失,而不考虑其间接损失,势必会损害农民的切身利益。

以上案例中,对李某自行委托认证机构作出的间接损失认定,如双方有异议,法院可委托有鉴定资格的认证机构予以认证,并在合理幅度内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予以分担,而不应以“属于期待利益”为由不予支持。

农民法律事件案例分析(3篇)

农民法律事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村村民张某与村委会因土地承包发生纠纷,张某不服村委会的承包方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判决村委会返还张某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此案。

二、案情简介1. 案件起因张某与村委会于2008年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为20年。

合同约定,张某承包村集体土地100亩,用于种植粮食作物。

然而,由于村委会在2014年对土地进行重新分配,张某承包的土地被收回,重新分配给了其他村民。

2. 案件经过张某不服村委会的决定,认为其承包的土地应当继续承包给本人。

于是,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村委会返还其承包的土地。

3. 案件审理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村委会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期限届满后,承包人可以继续承包土地。

因此,法院判决村委会返还张某承包的土地。

三、法律分析1. 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土地承包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土地承包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张某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

2. 土地承包期限届满后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期限届满后,承包人可以继续承包土地。

本案中,张某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期限届满后,张某有权继续承包土地。

村委会在未经张某同意的情况下,收回张某承包的土地,侵犯了张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3. 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村委会侵犯张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院判决村委会返还张某承包的土地,是对张某合法权益的保护。

四、案例分析1. 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因土地承包纠纷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土地资源有限,供求矛盾突出;(2)土地承包政策不完善,导致承包期限、承包面积等存在问题;(3)部分村委会干部作风不正,损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篇一:—案例分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分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情】1993年6月1日,李某以家庭承包方式与某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耕地4亩,承包期限为十年。

后来,李某进城务工。

1996年,该村村委会响应乡政府号召发展蔬菜种植,蔬菜基地安排到村东头公路两侧,李某有1.5亩土地在蔬菜基地范围内。

因李某考虑到种植蔬菜比较麻烦,就委托当时的村支书找愿意种菜的人种这块地,相关的费用则由种菜的人承担。

该轮合同到期后,该村村委会没有同村民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该村也未进行土地调整,各家庭仍然种着原来的土地。

20XX 年7月6日,该村村委会擅自将李某所承包的上述土地中的1.5亩以机动地的名义发包给了张某。

李某因此将村委会告上法庭。

【审判】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该村村委会主张李某在1996年已经自愿退回了该1.5亩土地,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已以书面形式表示其退地,因此法院对村委会的该主张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李某同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期限为十1年,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耕地的承包期限三十年。

因此,法院判决:李某、某村委会于1993年6月1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期限十年延长为三十年。

【评析】《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物权,而遵循物权法的原理,对于承包期限必须法定化,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承包期限的规定是将承包期限法定化。

这种规定具有强行性,任何人不得通过合同加以改变。

所以说,《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耕地30年的承包期限为法定期限。

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调整承包的土地。

另外,《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人交回承包地必须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这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案中,法院对村委会的主张并没有采信也是依据此条之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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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一】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陶某3年前与村委会签订了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

但近两年陶某一直在县城做生意,没有时间管理土地。

今年春天陶某与邻居李某协商后,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将承包土地转包给李某经营。

村委会得知后,以此事没有征得村委会同意为由,认定转包协议无效,并说陶某要不承包土地,村委会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土地。

双方争执不下,陶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保护其承包土地的转包权。

法院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判定: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不需经村委会同意,只要到村委会备案即可。

【评析】可以明确,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是有效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四条又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
转的方式。

”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陶某与邻居李某签订的是土地转包协议,不必经原发包方即村委会同意,只要报村委会备案即可。

村委会以陶某不承包土地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地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释义】为了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也是一份重要的证据,可以作为处理当事人纠纷的依据。

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情况下,已经实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了。

于此情形,可以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成立。

但是,应当有第三人为证。

采取转让方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否则,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不成立。

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至于发包方同意与否,不影响流转合同的成立。

至于报发包方备案,最好也采取书面形式。

【案例二】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K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占某的父亲早年去世,最近母亲也因病去世。

忙完母亲后事后,占某想把父母生前的承包地转包给堂兄种植。

村组干部得知后,认为占某与妻子多年前将户口迁到打工的城市(设区市),没有本村户口,不
能处理其父母生前承包地的转包。

但占某认为,《物权法》出台就是要保护私有财产,父母只有自己一个子女,他们生前的承包地理应由其继承,继承后他就有权转包。

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占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应当按承包方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占某夫妻户口既然已经迁到设区市转为非农户口,现其父母去世,他们生前的承包地占某是不能继承的,因此也不能由其转包,发包方可依法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给其他农户,但占某可以继承其父母生前承包地上的现有收益并按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释义】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的,对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K五条做了明确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由其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

例如,在一个三口之家,妻子因病去世,妻子生前分到的承包地应当由丈夫和孩子继续承包,妻子的父母不能要求继承,因为土地是以户为单位承包的,只是在分配土地时按照人口计算土地的数量。

只有在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情况下,才存在是否允许继承的问题。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为缓解人地矛盾,体现社会公平,对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

承包地虽然不允许继承,但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如已收获的粮食、未收割的农作物等,作为承包人的个人财产,则应当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法定继承的,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人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
自承包人死亡时开始继承,但最长不得超过承包人死亡时的这个收获季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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