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据审查的“防冤止错”作用
浅议刑事审判中冤假错案的防范

和发达 . 只要有 审判就可能出现冤假错案。 冤假错案 的发 生不仅侵犯被 害人的合法权 益甚 至是 生命权 , 更破坏 民众的安全感和 司法信
任. 进 而撼动 司法的尊严 和权威 。 刑事冤假 错案不可避免 , 但是通过对刑事审判过程的严加把控 , 通过对预防机制进行建构 , 可以最大 限度的减 少甚至避免 冤假错案的发生 , 以维护司法尊严 。 保 障人权。 f 关键词1 冤假错案 ; 证据规则 ; 刑讯逼供 ; 侦查 ; 审判
理论 前 沿 2 0 1 4 年第 1 2 期
浅议刑事 审判 中冤假错案 的防范
王 拥
『 摘 ( 甘肃政法学院 民商经济法学院 ,甘肃 兰州 7 3 0 0 7 0 ) 要1 古有” 窦娥冤” , 今天有” 杜培武案” , 刑事错案伴随着刑事司法制度 的始终。 刑事错案就像幽灵一样 , 不管司法制度如何健全
一
、
引 言
刑 事诉讼法 是国家为 应对犯罪并取代 同态复 仇而设立 的一 项 专门的法律制度 , 设立 的 目的在于惩罚犯罪分子 , 使 有罪 的人 受 到公正 的处罚 , 以抑制犯 罪 ; 保障无罪 的人不受刑事追 究 , 以 保障人权 ; 同时做到 实现正 义 , 维护社会秩序 。如果无辜者被错 误 的定罪 , 或者应受 惩罚 的犯 罪行 为人逃避 惩罚 , 就将导致冤假 错 案的发生 , 这 不仅 会出现个 案非正 义, 还将严重 的影响刑事司 法系统的权威性 、 正当性。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我 国刑事 诉讼过程 中存在 的各种问题 。本文将从审判 阶段来分析如何防
范冤假错案 。 二、 审判 中冤假错案防范 审判 中法官主要是靠证据 的运用来裁判犯罪嫌疑人是否有 罪, 可见证据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扮没有其他证 据加 以佐 证的前提下 , 这些证据均被法庭采信 , 还成为 了法庭判决的主要依据 。正是 由于这些非 法证据没有被 排除在法庭审判之外 ,所 以才造成 了这一桩桩令人唏嘘 的冤假 错案 。 ( -) 审判 中冤假错案 的预防 1 、 审判 中严格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 1 9 9 6 年, 我 国《 刑事诉 讼法》 就确立 了” 疑罪从无” 的原 则: ” 证 据 不足 , 不 能认定被告 人有罪 的 , 应 当作 出 证 据 不 足 、 指 控 的犯 罪不能成立 的无罪判 决” 在2 0 1 2 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 时对” 疑罪从无” 的原则进行 了进一步 的完善 , 第1 7 1 条第4 款 明确规定:
检察机关应当发挥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作用

严 格 按 照 新 刑事 诉 讼 法 、人 民检 察 院 刑 事诉 讼 规则 和 检察 机 关 执 法 工 作 基本 规 范 办 案 ,以 程序 性 的 监督 制 约来 实 现 对实 体 的 监 督 。 侦查 监 督 、 审查 起 诉 环节 ,既要 实 现 实体 公 正 ,也 要 实 现程序公正,以还原案件真实。重事实和证据的审查 ,尤其审 查 无罪 和罪 轻方 面 的证据 , 以及证 据 的关联 性 、 合法性、 规范性 、 证据的收集形式是否合法。审查物证的提取 、固定 、保管和送 检 是 否 正 确 ,鉴 定 的方 法 是 否科 学 、合 法 。 审查 勘 验 、检 查 笔 录 以及搜 查 、扣押 笔 录 等证 据 的来 源 的真 实 性和 客 观 性 。对 重 大影响、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敏感案件与侦查机关 ( 部门 ) 会商 、 研究案情 , 适时介入 , 引导侦查, 就案件定性、 证据的收集 、 保全 、 固定 和适 用法 律 发表 意见 , 同时 发挥科 技优 势在 办案 中 的作 用 , 注意 及 时发现 并 纠正侦 查机 关 ( 部门 ) 在 侦查 活动 中 的违法 行为 , 特别 是 刑 讯 逼 供 、暴 力 取证 等 非 法 取证 行 为 ,批 捕 、起 诉 中坚 决予 以排 除 。 听取 被告 人 供 述 的无 罪 、罪 轻 的辩 解 和 辩 护律 师 提 出 的不 构 罪 、受 刑 讯 逼供 、不具 有 社 会危 险性 等意 见 ,做 好 笔 录 ,并 认 真 进 行 审查 ,在 案件 审 查 报告 中提 出建 议 侦查 机 关 ( 部 门 )就这 方 面 的 意见 有 针 对性 地 进 行 收集 、补强 ,对 防范 冤 假 错 案 起 到重 要 的作 用 。审查 发 现 存 在疑 罪 、证 据 前后 矛 盾 的不批 捕 、不 起诉 ,证据 提取形 式 不合法 的及 时提 出纠 正意见 。 侦 查监 督环 节 , 严 格把 握逮 捕条 件 ,正确 适用 社会 危险性 条件 , 善 于 通 过 审查 逮 捕 案件 发 现 立 案监 督 和 侦查 活 动监 督 线 索 。与 监所部门加强沟通协作 ,核实在押人员是否存在被刑讯逼供的 情形 ,及其羁押的必要性。与公诉部 门建立非法证据排除信息 通 报制度 。审查起 诉环 节 ,审查 时要做 到 “ 证 据确 实 、充 分 ” , 前 提 是案 件 定 性 准 确 、罪 名成 立 、犯 罪 行 为 系被 追 诉人 所 为 、 适 用 法律 准 确 , “ 对 所认 定 事 实 已排 除合 理 怀疑 ” ,定 罪 的证 据 具 有排 他 性 ,不 存 在 影 响案 件 定 性 的矛 盾 。审 判 环节 ,通 过 出庭 支持 公诉 ,对 审判 活 动进行 监督 。 加强 自侦案件 监督 , 防范 冤假 错案 死角 , 在“ 破” 字 上有 跟进 。 中国特 色 社会 主义 法 律体 系决 定 了检 察 机关 自侦 部 门对 职务 犯 罪案 件立 案侦 查 。 案件 的逮捕 、 起诉 分 别 由上 一级 侦查 监督部 门 、 本级公诉部门负责审查 ,也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过程。职务 犯罪 案 件 有其 固有 的特 点 ,针 对 国家 ( 机 关 )工作 人 员 在履 行 职责过程中涉嫌犯罪的行为行使侦查权 , 发现、 揭露 、 打击犯罪, 是 腐 败 与 反腐 败 斗 争 的重 要 诉 讼环 节 。必 要 时 辅 以技 术 侦查 措 施 和 手 段 ,以满 足 控 制犯 罪 的 需要 。为 防止 权 力被 滥 用 ,对 职 务 犯 罪 侦查 权 给 以严 格 的监 督 和控 制 ,不 能 因 为是 自侦 部 门 , 职务 犯 罪 案件 突破 难 度 大 、压 力大 、案 多人 少 的矛 盾 突 出 、侦 查 装 备 落后 就 放 松 要求 。监督 过 程 中首 先 把好 职务 犯 罪案 件 第 道关 ,即立案 关 , 坚 决 摈弃 “ 有罪 推定 ”、 “ 口供 至上 ”、 “ 构 罪 即捕 ” ,甚 至 “ 以捕代 侦” 等错 误 观 念 ,杜 绝 强 迫任 何 人 自 证 有 罪 ,注 重 对 侦捕 诉 的衔 接 ,适 时介 入 ,引导 侦 查 ,特别 是 对 行 受贿 案 件 的 物证 、书证 和 证 人 证言 缺 少 的情 况 下 ,被 追诉 人 的 供述 是 否 与 他证 存 在 矛盾 、翻供 、技术 侦 查措 施 和 手段 的 正确 运用 应 当作 为审查 的重 点 , 督 促 自侦部 门在 取证 时更 客观 、 更全面、更合法。特别是督促 自侦部 门收集 “ 口供”以外的证 明 案件 事 实 的 物证 、书证 和证 人证 言等 其 他证 据 ,必 要 时利 用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是预防冤假错案的重要抓手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是预防冤假错案的重要抓手♦完善证据审查机制,对审査判断证据提供正面指引,进一步细化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明确证据采纳标准。
♦明确非法证据范囤和认定标准,完善侦查、起诉、审判等环盯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强化案件审理机制,审判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立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保障公正司法、提髙司法公信力,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重要议题。
其中,如何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有效机制,是值得认真研究的一个关键问题。
防范冤假错案是审判的一项基本要求。
整个刑事诉讼涉及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多个环节,审判作为最后一个环节,决立被告人是否有罪,判处什么刑罚,因此是防范冤假错案最后一逍防线。
这意味着审判肩负的责任非常重大。
在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髙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就开始总结司法经验教训,研究冤假错案防范机制。
2007年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后,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强调要坚守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努力实现死刑案件零差错。
这也是贯彻落实中央死刑政策的基本要求。
从这几年死刑复核实践看,最髙人民法院严把死刑案件质量关,有效防范了冤假错案发生。
各级法院严格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刑事案件办理质量持续提髙。
例如此前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念斌案件,就是疑罪从无经典案例。
近年来,最髙人民法院在防范冤假错案机制方而做出许多努力和探索。
2010年,由最髙人民法院牵头,'‘两高三部”(最髙人民法院、最髙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立》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实践表明,冤假错案之所以发生,主要是事实证据出现问题, 包括办案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方法,没有全而收集和移送证据,没有严格审查判断证据,没有坚持法左证明标准,没有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等。
“两个证据规左”在刑事诉讼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证据制度,对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提髙证据意识,严格案件证拯关,产生积极影响。
健全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工作机制

近段时间以来,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等数起冤假错案相继被曝光,给司法公信力带来了严重损害。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解决司法体制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让民众对国家法治重新树立起信心,已刻不容缓。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能贯穿刑事诉讼始终,因此,对于每一起冤假错案的发生,检察机关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七)不能正确应对干扰和压力。对于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尤其是命案,检察机关客观上面临着被害人家属缠访、闹访压力,社会舆论压力,以及个别地方领导干部出于维稳等方面考虑对办案工作的干预。有些地方检察机关迫于压力,在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情况下作出起诉决定。
进一步完善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
(五)完善刑事申诉受理和审查机制。从以往的经验来看,完善对刑事申诉案件的受理和审查机制,对于纠正冤假错案具有重要作用。如张氏叔侄冤案得以平反,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检察官张飚对当事人申诉的重视。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健全刑事申诉案件的接收、受理、办理、移送、答复及跟踪监督制度,对于具有冤错可能的申诉案件,要依法进行复查,复查结果要及时通知申诉人。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对于在押和服刑人员的举报和申诉要高度重视,发现有疑点、有错案可能的,要及时提请原办案部门审查处理。
(二)传统侦查模式尚未得到根本改变。一些地方检察机关依然沿袭“由供到证”的传统侦查模式,把讯问犯罪嫌疑人、获取口供作为侦查的重心,不在证据的全面收集、固定和分析运用上下功夫,而是采取各种方式寻求口供突破,极少数人甚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
(三)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把关不严。相当部分冤假错案在证据,尤其是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方面存在矛盾、疑点,或者辩护人提出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材料,但有些检察人员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没有严格依法公正履行职责,对证据存在的疑点不认真核实补查,不认真分析论证,以致“带病”批捕、“带病”起诉。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引言:刑事冤假错案是指由于司法机关的失误、不当行为或犯罪证据不足等原因,导致无辜的人被错误判决或无辜被冤枉。
这些冤假错案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公正和法治;因此,研究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预防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成因分析:1.司法考验不足:一些司法机关成员缺乏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观念,无法正确鉴别证据材料的真伪和客观性。
2.侦查工作不规范:侦查人员不严谨地收集证据,甚至出现拷问、威逼等行为,以获取虚假证词。
3.证据保全不完善:一些司法机关在保全证据时存在过失,导致证据被篡改、破坏或丢失。
4.证据审查不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未认真审查,导致证据未能得到充分呈现,产生错案。
5.律师辩护不力:一些律师在审判过程中缺乏正确的辩护策略,无法保护被告方的权益。
二、预防机制探究:1.提高司法机关职业素质:建立健全司法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加强人员选拔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水平。
2.优化侦查工作流程:提升侦查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侦查工作的标准化程度,确保证据获取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3.加强证据保全措施:加大对证据保全工作的监督力度,建立完善的证据系统,确保证据得到安全保管。
4.完善审判制度:建立科学公正的审判制度,加强审判人员的法律综合素质培养,提高对证据的审查能力。
5.强化律师辩护权益保护:督促律师履行辩护职责,提高辩护质量,为被告方提供充分的辩护。
三、案例分析:1.清白典型案例:XXX案是中国历史上的一起冤案,被告人在初审时被判无期徒刑,经过多年的申诉,最终证明其清白。
2.案件重审案例:XXX案件在被告人多次上诉无果后,因新证据浮现,经过重新审判,被告人终获得了无罪判决。
结论:为预防我国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需要政府、司法机关和各界人士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强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确保司法工作的公正与透明。
司法机关要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观念,规范办案流程,确保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为依法准确惩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对人民法院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树立科学司法理念1.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3.坚持程序公正原则。
自觉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判案件,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4.坚持审判公开原则。
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审判过程、裁判文书依法公开。
5.坚持证据裁判原则。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审查、认定证据。
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二、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强化证据审查机制6.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死刑案件,认定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
7.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切实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注重实物证据的审查和运用。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8.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9.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 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知识:如何避免刑事案件的冤假错案

法律知识:如何避免刑事案件的冤假错案近年来,我国的司法系统不断推动深化改革,积极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
但即便如此,由于环境、人员、证据等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仍然难以完全避免刑事案件中的冤假错案。
因此,如何有效预防和避免刑事案件的冤假错案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优化司法机制,加强司法质量建设要想有效预防刑事案件冤假错案的发生,首先需要优化司法机制,提高司法质量。
具体来讲,应该加强对于公检法等部门的监督机制,建立必要的激励和惩罚机制,完善案件审查、质证、鉴定以及自证、抽证等各种手段。
此外,可以对刑事案件进行分类管理,分为危害较大、危害较小等不同的级别,以便更好的处理和判定案件。
同时,建立健全的审判制度,加强法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知识培养,提高办案水平和判决公正性,减少判决结果出现的偏差和错误。
二、提高警员和检察官的专业素质除了优化司法机制,提高司法质量外,提高警员和检察官的专业素质也是预防刑事案件中冤假错案的重要措施。
应该加强对于警员和检察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信仰,增强他们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
此外,还可以建立健全的警侦、检察联动机制,加强对于案件的信息共享和分析,规范其工作程序和权责界定,以确保证据收集和审查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此外,也可以加大对于民警和检察官的考核和监督力度,激励他们尽职尽责,减少不当干扰和人为影响,避免刑事案件发生冤假错案。
三、减少标准化程序、加强公正审查除了加强司法机制,提高警员和检察官的专业素质外,减少标准化程序、加强公正审查也是提高刑事案件质量的有效措施。
应该加强对于刑事案件的审查和调查过程,减少标准化程序对案件审查、侦查的影响,避免标准化结果对于案件裁决的影响。
此外,在进行缜密审查的同时还应该加强对于证据的评估和鉴定,避免无法正确评估证据、鉴定证据和判断证据的情况。
应该加强证据的收集、保存和鉴定工作,如实记录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效消除证明虚假等问题的出现。
论刑事司法工作中如何防范冤错案件

论刑事司法工作中如何防范冤错案件【摘要】近段时期来,相继出现的刑事冤错案件不断刺激公众的神经,从云南杜培武案,到河南赵作海案以及呼格案,给司法公信带来灾难性影响,激起了公众对司法公正性和正义性的强烈质疑。
这些案件与之前的河北佘祥林案、河北聂树斌案一样,一次次挑战着法律与正义的底线,一次次考验着人们的心理承受极限。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永德所言,“相机出现的刑事冤错案件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不妥为应对,将严重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已经到了必须下决心的时候,”“防范冤错案件的发生时我们守护司法公平正义的末端,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冤错案堵在司法审判的大门之外,给党、给人民、给宪法和法律一个交代”。
【关键词】冤假错案产生原因冤假错案防范机制司法理念司法制度审判中心主义政治社会舆论辩护律师制度控辩地位平等科技冤案主要是指把无罪的人认定为有罪;错案既可以是把本来有罪的错定为无罪而放纵坏人,也可以是把本来无罪的人错定为有罪而冤枉好人。
错案甚至还包括那些因对事实认识错误而导致把轻罪认定为重罪的案件,或者把重罪认定为轻罪的案件。
1错案一经发现,惟有依法及时纠正、匡扶正义,方能让民众对国家的法治树立信心。
同时,相比较冤错案的纠正,我们必须要更加重视“防范于未然”,要做“事前诸葛亮”,使潜在的可能发生的冤假错案件无法形成。
要防范冤假错案件,首先认真分析冤假错案件发生的根源、成因,只有找到问题的根源所在,才能对症下药,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防范,否则将劳而无功事倍功半。
那么,冤假错案件产生的根源何在?我认为,冤假错案件产生的根源主要有四个方面,司法理念、司法制度、政治影响、社会舆论影响等。
其中最重要的是理念与制度问题。
一、错误的司法理念是冤假错案件发生的根源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时代,司法的基本特征就是司法与行政不分,刑事与民事不分,侦查、公诉与审判职能不分,公检法三机关混同为一体。
由于长时期缺乏职能分工、相互制约的传统,这也为现阶段公检法三机关“配合有余,监督、制约不足”埋下了伏笔,不仅三机关本身,甚至社会上都普遍认为,公检法是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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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的法谚 : “ 良心抵得上一千个证人。” 指 的就是司法工作人 员的 良 知要 比案件证据本身更为重要 。具体在刑案中 , 根据
证据裁判原则 , 认定案 件事实需要根据证据加 以证 明 , 没
段 ,而且对于 已经执行死刑的冤案所起效果更是微乎其微。 要想在源头上 克减冤假错案 , 使冤假错案的发 生概率 降到最 低, 必须进一步发挥 司法 机关 的主观能动作用 , 转变执法观 念从 纠错 到预防 , 才 能达 到习总书记所要求 的“ 让人 民群众 在每一个司法案件 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由此可见 , “ 防
证作 用 。
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认定奠定基础。现 目 前, 由于司法工作人员专业素质的参差 不齐、 责任 心不强 等因素困扰 , 证 据审查往往停 留在就 案审 案的“ 纸上案卷 主义” , 忽视被告人辩解 中的合 理性 、 证 人证 言的虚假性 、 鉴定意见的不客观性 、 技 侦证据 的合法性 、 侦查 实验 的合理性 以及刑事证据 的非闭合性等硬伤 , 造成案件从 “ 带病逮捕 ” 到“ 带病起诉” 再到“ 带病判决 ” , 成为冤假错案高
误的可能性依然存在 。” ③ 考虑到人 的认识水平局限性 、 技术 手段相对性和客观条件制约性等因素 , 司法实践要 想完完全
收稿 日期 : 2 0 1 5 —0 1 一O 8
至超过十次犯罪 。” ⑤ 女 口 果 说不公正判决 比犯罪还要严 重的
作者简介 : 李毅磊( 1 9 8 3一) , 男, 湖南株洲人 , 公诉处主任科 员; 黄艳梅 ( 1 9 8 1 一) , 女, 湖北荆州人 , 公诉处主任科 员。 ①参见 2 0 1 3年 1 2月 2 5日《 法治周末} ( 2 0 1 3 年平反 冤假错案盘点》 一文。 ② 如思想上受制于命案 必破 的 口号, 制度上受制 于办案指标 的 口号 , 侦查 上受制于 口供 至上的 1 : 2 号, 审判上 受制 于留有
诸 多路径 , 如巩 固法治理念 、 完善司法体制 、 禁止不 良“ 口号 文化 ” ⑦、 提升办案人员业务素质等等 。古语有 云“ 欲加之罪 , 何患无辞 ” , 本文将从 “ 辞” 的考察角度出发 , 选取在刑事诉讼
中“ 证据审查” 这一个小点 , 剖析证据审查 与“ 防冤 止错 ” 的辩
发的温床。
、
证据审查与冤假错案成 因的辩证关 系
冤假错案 的发 生 , 有一定 的司法规 律必然性 , 正如有学
者认为 : “ 无论 在刑事 司法程序的每个 阶段如何费劲心机 , 错
二、 证据 审查错 位对造 成冤 假错 案的实 际影响分析
英国哲学 家培根 曾说过 : “ 一 次不公正 的裁判 , 其恶果甚
余地的 口号, 等等。详见郭敬波 : 《 冤假错 案背后的“ 口 号” 成因 》 , 《 人民法院报》 , 2 0 1 3 年5 月1 2日, 第0 0 2 版。 ③ 该论断 系英 国学者克莱夫 ・ 沃克提 出, 栽[ 英] 麦 高纬等主编 : 《 英 国刑事 司法程序》 , 姚 勇吉等 译 , 法律 出版社 , 2 0 0 3年
2 0 1 5 年第 3期 ( 总第 1 1 4 期)
黑 龙 江 省 政 法 管 理 ' T- - 部 学 院 学报
N o . 3 2 0 1 5
J o u na r l o f H e i l o n g j i a n g A d m i n i s t r a t i v e C a d r e C o l l e g e o f P o l i t i c s A n d L a w
( S u m N a l 1 4 )
论证据审查的“ 防冤止错" 作用
李 毅磊 , 黄艳梅
( 重庆市人 民检察院 第三分院, 重庆 4 0 8 0 0 0 )
摘要 : 冤假错案的频发 , 无疑是对正在建设 的 中国特 色法治社会 一种 满载 负能量的冲击和挑战 。而遏制冤假错案 , 不仅需
版, 第4 5 6页。 ④参见沈德咏 : 《 我们应 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 , 载《 人 民法院报》 , 2 0 1 3年 5月 6日, 第0 0 2版。
引言
近年来 , 因为各种因素发现 的冤假错案开始不断见诸报
端 ,仅 2 0 1 3年全 国法 院共 纠正 各类 冤假错案 5起 1 4人∞ 。
不难发现 司法 良知缺位导致证据审查意识的滞后[ 2 ] 。 有句著
虽然冤假错案从偶然发现到司法机关主动纠错 , 是 司法能动 主义在司法实践 中的尝试和创新 , 对错案 的及时纠正有显著
要壮士断腕的纠错决心 , 更 需要 司法机 关有事前诸 葛亮的审查判 断能力, 从 源头上将 潜在 可能的冤假错案 消弭 于无形 , 让冤 假错案成为无本之木 、 无源之水。其中 , 检察机 关强化证据审查 , 是刑事诉讼诸环节中抵挡冤假错 案的防洪堤 , 能充分发挥“ 防
冤止错” 的桥头堡作用 , 变被动纠错 为主动预防 , 为守护 司法公正关好 窗、 栓好 门、 上好锁 。 关键词 : 冤假错案 ; 证据审查 ; 防冤止错 ; 司法公正 中图分类号: D F ' / 1 3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8 — 7 9 6 6 ( 2 0 1 5 ) 0 3 - - 0 1 0 2 - 0 3 全杜绝冤假错案是不可能实现的④ 。但是抛开司法规律的必 然性 。 纵 观已经发现并被纠正的冤假错案 , 就证据 审查方面 ,
冤止错 ” 是法律追求 公正的应有之义 , 而实现“ 防冤止错” 有
有证据或者未经 司法证 明的 ,任何事实都不 能认 定为真实 的。而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 : “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 , 才能
作为定案的根据 。 ” 所有的证据都是静态的 , 它本身并不具备
主动反 映事 实的功能 ,必须经过司法工作者 动态的证据 审 查, 才能将证据 的证 据能力和证明力展示 出来 , 从而 为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