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经济法易错的17个考点
《中级经济法》易错易混点辨析

中级经济法易错易混点辨析【易错易混点·1】法律部门VS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与法律部门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法律部门离不开成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但二者并不是一个概念。
(1)有的法律部门名称是用该部门基本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来表述的。
如作为法律部门的刑法与作为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但是,单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部门,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刑法并不仅仅只是《中华人民共国刑法》,而是所有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
(2)一个法律部门可以通过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来表述。
如民商法部门就是通过《民法典》《专利法》《商标法》《公司法》等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来表述的。
(3)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并非仅仅包含在一个法律部门中。
如《森林法》中表述的法律规范,规定林木所有权的规范属于民商法部门,规定采伐林木许可程序的规范属于行政法部门,规定盗伐滥伐林木追究刑事责任的规范属于刑法部门。
【易错易混点·2】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VS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1)概念①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将来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
②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以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解除的根据。
(2)最本质的区别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而条件则不一定会成就,这是期限与条件的根本区别。
(3)所附条件与期限的要求区别①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有以下要求:a.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b.是不确定的事实,即作为条件的事实是否会发生,当事人不能肯定;c.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d.是合法的事实,不得以违法或违背道德的事实作为所附条件;e.所附条件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而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
②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期限并无特别的要求,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确的期限,例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例如“某人死亡之日”。
司考经济法最容易错的17个考点

11、稿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作者应交个人所得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2、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15、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5、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
6、《审计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66页Word版)国家司法考试各科易错知识点总结

司法考试各科易错知识点总结商法1. 注意“过半数股东表决权”和“过半数股东”,“全体股东”和“其他股东”“出席的股东”。
老是看茬!2. 公司登记机关就是工商局,只要股东姓名,没有出资,不需要股东名册3. 公司的资产评估还是要专门机构评估的,不能协商作价。
区别评估,验资4. 增资瑕疵,高管以其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连带5. 董监高任职限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济犯罪5 年,公司没了个人责任3 年,较大到期债务6. 股东代位诉讼:董监高害公司。
董高找监事,监事找董事。
以自己名义提诉讼。
有限公司无要求,股份要180 日+1%,原告是股东,被告是害公司的人7. 对比:对于董事会决议,认为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内容违反章程的,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以自己名义做原告,公司为被告8. 一人公司不是人和公司9. 股东不得以劳务、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10. 创立大会针对募集设立11. 股款募足后30 日内召开创立大会,召开前15 日公告12. 创立大会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参加方可举行,决议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13. 董事会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 日内申请设立登记14. 董事长和高管都是董事会选。
股东会选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和监事,董事监事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中职工代表不少于1/315. 监事任期=3 年,董事任期≤3年16. 股东会召集:董事会(董事长-副董-选定)-监事会-1/10 以上表决权股东(股份90 日+10%)17. 董事会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选定18. 该死不死延期经营只要过半数通过即可,股东反对的60 日协商,90 日诉讼,均从决议通过之日起算19. 股份公司要求收回股权只有反对合并分立,6 个月转让或注销,并且没有诉权(有限公司有)。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6 个月转让或注销。
初级经济法易错知识点汇总

初级经济法易错知识点汇总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和推动力。
初学者在学习经济法时常常会遇到一些易错的知识点,下面将逐步介绍一些初级经济法易错知识点,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些内容。
1.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民法与经济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但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民法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而经济法则是针对市场经济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法律。
经济法在一定程度上是在民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2.法人与自然人的区别法人和自然人是经济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
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
而自然人则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法人和自然人在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区别,需要在实践中加以区分。
3.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是经济活动中常见的法律行为形式,其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要件。
合同成立的要件主要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客体、合同的内容和合同的形式。
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的客体必须是合法的、可能的和确定的,合同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真实和有效的,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4.违约责任的种类当合同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就构成了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会导致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主要包括履行责任、赔偿责任和解除责任。
履行责任是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赔偿责任是违约方向对方支付相应的经济损失;解除责任是对合同的解除或变更。
5.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是雇佣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当雇佣关系发生变化或者合同约定的事由出现时,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协商解除和提前解除两种情况。
协商解除是雇主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提前解除是一方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合同。
6.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不正当竞争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违反公平、公正竞争原则,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
司法考试易错考点汇总

司法考试易错考点汇总1、单纯知情不举的行为不成立窝藏、包庇罪。
2、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依法应当通知其家属。
3、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4、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5、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的范围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案外人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无关财产不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6、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7、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8、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9、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10、贿赂罪中的行贿罪与受贿罪,属于共同犯罪。
11、禁止令仅适用于管制犯和缓刑犯,不适用假释犯。
法院对假释犯,不能宣告禁止令。
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12、刑讯逼供罪属于司法工作人员。
刑讯逼供致人重伤的情况,应依法转化为故意伤害罪。
13、放纵走私罪的主体是海关工作人员。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
《经济法》容易“串门”知识点总结

第一章:经济法1、经济法的形式:国际条约或协定注意: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注意: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3、判决、裁定的区别注意:在整个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对各种问题均以裁定方式解决。
除“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
第二章:物权法:1、主物与从物注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法定孳息注意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注意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3、抵押合同注意: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但“流质条款”的无效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4、土地的抵押注意: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5、物权重合时的清偿顺序:如果同一财产有抵押权与《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并存时,《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
注意:《合同法》第286条(第9章的“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6、留置:善意取得注意: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
《经济法基础》易混知识点赶快记住啦,考试可别错啦!

《经济法基础》易混淆知识点第一章总论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种类(2018年重大调整)1.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2.组织●法人组织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3.国家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
如在国内,国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唯一和统一的主体;在国际上,如国家作为主权者是国际公法关系的主体,也可以成为对外贸易关系中的债权人或债务人。
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商业汇票概述(★★★)1.概念与种类(1)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通常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出票人也可以依法使用电子商业汇票。
(2)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3)电子商业汇票也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4)电子商业汇票的强制使用(2018年新增)单张出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原则上应全部通过电子商业汇票办理;单张出票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子商业汇票办理。
2.使用范围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可以使用商业汇票。
【提示】个人不能使用商业汇票结算。
3.商业汇票的到期日(1)商业汇票通常为远期汇票;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不超过1年。
(2)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记载有3种形式:①定日付款的商业汇票: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②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到期日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③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自承兑或者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店铺为大家搜索整理的司法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大家考试有所帮助。
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1、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特征:按土地用途进行分类的各项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分别对应有不同的取得方式。
(1)农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承包(因此又被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中主要采用带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身份密切相关的家庭承包方式,此外也可采用招标、拍卖及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分配;(3)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投资;(4)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划拨。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2、土地承包经营权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承包方式取得农用地使用权的,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70年。
(1)土地承包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2)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承包方式取得农用地使用权的,其权利的取得,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3、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宅基地使用权人转让、出租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2)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3)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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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济法易错的17个考点
作者:佚名出处:新浪教育日期:2011年5月3日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0条: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3、《环境保护法》第29条规定:“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
4、只有缺陷产品造成人身、他人产品损害的,生产者才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仅仅生产缺陷产品,并未造成人身、他人产品损害的,生产者不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5、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
6、《审计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7、《土地管理法》第5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8、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9、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10、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在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产品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社会团体对产品的质量做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11、稿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作者应交个人所得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2、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13、《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1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15、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依据《食品安全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
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17、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编辑:蒋明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