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司法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经营者的义务.doc
经济法中经营者的名词解释

经济法中经营者的名词解释经济法是指国家为了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参与主体利益,而制定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在经济法中,经营者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因为其涉及到市场经济的运行和发展。
本文将对经济法中经营者的概念进行解释和探讨。
首先,经营者指的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承担经营责任,从事商品生产、流通和服务等经济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经营者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者,他们通过提供商品和服务,满足人们的需求,推动经济的发展。
在经济法中,经营者的地位和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经营者依法享有独立经营的自由,可以自主决定生产经营的方式、经营范围、市场竞争战略等。
同时,经营者也应当遵守法律的约束,履行诚实信用的义务,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经营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个人经营者主要指自然人在个人名义下经营,其特点是经营者与其个人财产没有分离,个人经营者对经营风险承担个人财产的全部责任。
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者指的是企业、公司、合作社等以法律法规认可的形式设立的经济组织,其特点是经营者与其个人财产分离,法人或组织对经营风险承担有限责任。
对于经营者来说,合法经营是基本要求。
在市场经济中,经营者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取得合法经营的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经济主体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完成公司设立和登记的手续,方可成立公司,开展经营活动。
这样可以有效保护市场秩序,防止非法经营的发生,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健康发展。
在经济法中,经营者也应当履行一定的社会责任。
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不仅仅是为了追求个人利益,还应当关注社会环境、职工权益、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
一个负责任的经营者应当注重企业社会责任,在经营过程中积极履行社会义务,推动可持续发展。
此外,经济法还规定了一些与经营者相关的法律责任。
例如,对于违法行为,经济法规定了处罚和责任追究的措施。
经济法章节考点:经营者的义务

经济法章节考点:经营者的义务在消费法律关系中,消费者的权利就是经营者的义务。
为了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约束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专章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还专章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
1.依法经营和诚信经营义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双方有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法。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2.接受监督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3.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经营者应当做到:(1)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标明正确使用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2)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3)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且自行承担商品召回的必要费用。
4.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真实的信息是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前提和基础,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误导甚至欺骗消费者。
对消费者关于质量、使用方法等问题的询问,经营者应作出明确的、完备的、符合实际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以便于消费者选择和有关部门监督。
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经营者的名称和标记,其主要功能是区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
经济法《试述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

PINGDINGSHAN UNIVERSITY 题目:试论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院(系): 经济管理学院专业年级: 2015级工商管理**: ***学号: *********2016 年 6月 28日目录一、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 (1)(一)经营者的权利 (1)(二)经营者的义务 (1)二、案例分析 (4)(一)案例资料 (4)(二)思考与分析 (4)三、结束语 (5)参考文献 (6)摘要中国市场经济目前已完全开放,消费者的权益保障也显得越发重要。
竞争者的义务是指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一发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开放的当下,为了防止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面地规定了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本文从规定出发,以权利与义务的辩证关系,浅述了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全面分析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并通过分析案例来说明其重要性。
经营者能够切实履行好法定义务,消费者的权利就可以得到有效的维护。
经营者履行好自身的义务才是一个企业生存发展的长久之计。
关键词:经营者,义务与权力一、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经营者是指从事营利性服务或者产品经营的法人、经济组织或个人。
经营者是向顾客提供其生产、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经济组织,它是以盈利为目的,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并与顾客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经营者,是社会中以销售产品或者是服务来获得盈利的企业、组织或者是个人。
经营者能够切实履行好法定义务,消费者的权利就可以得到有效的维护。
(一)经营者的权利1、能调节价格的权利经营者拥有自主设定属于市场环境价格的权利。
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其他经营者或者顾客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按照一定的定价原则和依据,自由定制价格,依照法律自主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和自由转变经济利益的权利,这对于经营者自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包括自主决策、自我约束力、自我发展,并且也是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推动经营者转变机制、加强经营者活力的需要。
论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论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当今中国实行市场经济,几十年来,我国经济突飞猛进,在享受其带来的成果时,也不免发生担忧。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定,经营者最大化的追求自己的利益,由于法制的不健全,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事件时有发生。
因此,经营者在获取自身利益的同时,应当尽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达到互利共赢。
首先,何为经营者?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经营者是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经济组织,它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与消费者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那么,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又都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呢?按照法律规定:经营者享有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价格的权利;经营者享有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的权利;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除享有上述依法制定价格的权利,同时还享有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行为的权利,这是经营者定价自主权的重要法律保障。
这些权利对于促进经营者自主决策、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推动经营者转换机制、增强经营者活力的需要。
正所谓不存在无权利的义务,也同样不存在无义务的权利。
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理的要求,二者总是相互依存,相互统一。
权利义务相一致原理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一方存在权利,他也必然存在义务。
因为一个社会的权利义务总和是确定的,如果每一个社会成员只是享有权利或只是承担义务,那么社会都无法正常运转;另一方面,一方享有权利,那么另一方必然要履行义务。
经营者的义务是相对消费者的权利而言的,只有经营者履行了义务才能保障消费者权利的实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10种经营者的义务。
1.履行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义务。
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
3.提供安全商品和安全服务的义务。
司法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五)

司法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五)经营者集中1.经营者集中的含义和表现形式。
经营者集中是一个宽泛模糊的概念,近似的概念有企业合并或者收购、经济力集中、企业并购或者兼并等。
它的核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以一定的方式或手段所形成的企业间的资产、营业和人员的整合。
我国反垄断法使用了“经营者集中”这一概念,但却未正面给出其定义,而是在第20条以列举方式对其予以限定。
该条指出:“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有序竞争具有积极促进与消极妨碍双重作用。
因此,进行法律调控时,一方面必须尊重经济规律,承认规模经济的合理性,允许经济力集中和企业适度合并,同时又要预防经营者以不法手段实施集中,或者使经营者集中失控,导致一定市场或者行业内竞争的丧失。
所以,综观各国反垄断法,都建立了一系列制度密切关注经营者集中,并对可能发生的具有反竞争性质的合并等进行规制。
2.经营者集中的申请和审查。
要求某些经营者集中事先提出申报并对其进行审查是反垄断法设立的重要制度。
现分别予以说明和分析:第一,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制度。
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主要包括申报的时间、申报的标准、申报的例外以及申报的文件与资料等内容。
(1)关于申报时间。
反垄断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建立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制度,目的是防患于未然。
(2)申报的标准。
从考量经营者集中对竞争消极影响的角度出发,只有达到一定标准的集中,反垄断法才要求申报,并予以监督。
我国反垄断法未涉及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具体标准,而只在第21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申报。
这表明,我国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由国务院制定,它应于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前出台。
2022年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商经讲义笔记最后更新

第一章:公司法第一节概述一、公司概述:公司=法人+社团性+公司。
1法人性,依法设立,自己名称机构场合,自己名义从事活动、独立担责,2社团性,一般两个或两个以上旳股东出资构成,3营利性,以营利为目旳二、公司旳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执照签发获得权利能力,注销登记丧失权利能力。
受限于经营范畴。
行为能力,内部实现方式(法人机关:1股东会【股东大会】、2董事会、3监事会,没有高),外部实现方式(法人代表实行,公司承受)二、公司旳分类:股东责任范畴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额担责),股份有限公司(认购股份额担责)股份转让方式分:封闭式(股份不能在证券市场自由转让),开放式。
公司旳信用基本分:人合公司——股东个人信用;股东无限责任。
资合公司——公司旳资本规模为信用基本,股份公司。
人合兼资合公司——有限公司(人合为主资合为辅,1-50人),非上市公司有一定人合性。
公司之间旳组织关系总公司、分公司(不具法人资格,有营业执照,是独立诉讼主体);母公司、子公司,母公司是子公司旳股东;三,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股东有限责任(出资义务外,无责任)。
人格否认制度,债权人可向股东直接求偿。
前提,股东滥权行为(1虚假陈述、2人格混淆、3空壳经营、4操纵公司)。
无限连带。
第二节公司旳设立设立是多措施律行为,两种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成立是事实状态,执照签发日。
发起设立(所有股份或首期发行由发起人自行认购)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不得少于应发行股份总数旳35%,其他公开或向特定对象募集。
有限公司(只能发起),股份公司(可发起,可募集)。
申请人,有限(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国有独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部门),股份(董事会)名称预先核准,名称保存期6月,不得从事经营,不得转让。
设立申请文献:申请书,委托证明,章程,预先核准告知书,公司住所证明,身份证。
二、发起人不限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签订发起人合同,之间是合伙性质有限公司发起人就是股东(1-50人),股份公司发起人2-200 人(股东无上限),半数以上在境内有住所,无国籍规定。
经营者有哪些法律义务

遇到消费维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经营者有哪些法律义务义务有两个意思:一是,与权利相对。
指政治上、法律上、道义上应尽的责任。
康有为《大同书》甲部第四章:“若夫应兵点籍,则凡有国之世,视为义务。
”二是,不要报酬的。
人类为了更好地生存与发展,人与人之间建立了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按维系方式的不同,所有社会关系可以分为亲戚关系、朋友关系与同事关系,按社会领域的不同,所有社会关系可以分为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和文化关系,而所有社会关系的核心内容都是价值关系或利益关系,即在所有的社会关系中,任何人一方面应该进行一定的价值付出,另一方面又应该得到一定的价值回报。
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的义务包括以下几项: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Υ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为了有效实现消费者的保障安全权,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于可能Σ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表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Σ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Σ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应采取防止Σ害发生的措施。
4.不作虚假宣传。
为了保证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有关的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否则就构成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具体问题提出询问时,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在价格标示方面,商店在提供商品时,应当明码标价。
律师资格考试司法考试商经知小法知识点合集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1、只能一个中国籍的完全行为能力自然人2、无限责任3、企业解散,债权人5年除斥期间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二、外商投资法1、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清单之外:国民待遇清单之内:审核制度“黑名单”:禁止外商投资“灰名单”:限制外商投资因为负面清单调,不再属于禁止投资和限制投资领域,投资合同有效。
2、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征收,例外: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三、票据法1、票据复印件没有票据效力2、票据抗辩:“直接有因抗辩”:原因关系瑕疵(例:卖假货)只能在直接前后手之间适用,与其他主体(包括付款银行)的责任无关联。
因税收、继承、赠与取得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3、追索权:票据到期被拒付、付款人不知所踪、到期前可预判被拒付,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的连带责任。
4、背书记载“不得转让”的后果:出票人记载:阻断票据流通,后手的背书、质押、贴现等流转行为均无效;背书人记载:后手流转有效、记载人不被间接后手追索。
5、保证:成立三要素:“保证”字样;保证人名称、地址等信息;保证人签章“未记载不影响保证行为成立”:(1)、未记载被保证人:已经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被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未记载保证日期:推定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6、支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当事人(出票人签章、付款人名称)金额(确定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不能用)出票日期“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四、证券法1、预警制度5%界限:3日内+书面报告+通知+公告+不得再进行买卖该股票5%±1%:次日内通知+公告2、要约收购:单独或合计持股30%后发出收购邀约的A禁止撤销但可变更;B变更后需公告;C若变更,不得有下列情形:降低收购价格、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缩短收购期限、其他3、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举证责任倒置(证券公司自证清白);找投资者保护几个提出调节需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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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X年司法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经营者的义务
在消费法律关系中,消费者的权利就是经营者的义务。
为了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约束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专章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还专章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
1.依法经营和诚信经营义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双方有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法。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2.接受监督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3.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经营者应当做到:(1)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标明正确使用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2)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3)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且自行承担商品召回的必要费用。
4.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真实的信息是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前提和基础,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误导甚至欺骗消费者。
对消费者关于质量、使用方法等问题的询问,经营者应作出明确的、完备的、符合实际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以便于消费者选择和有关部门监督。
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经营者的名称和标记,其主要功能是区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
如果名称和标记不实,就会使消费者误认,无法正确选择其信任的经营者,也难以在权益受侵害时准确地确定责任主体。
6.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按照国家规定或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7.保证质量的义务。
经营者有义务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
该义务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二,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三,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8.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的义务。
分为两类情形。
一是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形下,如果有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经营者有义务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办理退货、更换或者修理;如果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的,经营者有义务办理退货,7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经营者仍然有退货义务,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经营者应按消费者要求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二是无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有无质量问题,只要是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的,消费者都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此即所谓“无理由退货”。
但是,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9.正确使用格式条款的义务。
格式条款是经营者单方拟定的,消费者只能表示接受或不接受,而不能与之协商和改变其内容的交易条件。
除了书面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外,经营者以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形式单方规定的交易条件,也具有格式条款的性质。
在面对众多消费者的情况下,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有简化缔约程序、节省交易成本和保持交易条件一律的优点,这也是有利于消费者的。
但是,格式条款也给经营者带来了弱化消费者合同意识、设置不公平条款因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机会。
为此,法律对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规定了两方面的义务。
一是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即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二是禁止滥用格式条款的义务,即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违反此义务的,其条款无效。
10.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11.尊重消费者信息自由的义务。
首先是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在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二是对于已掌握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同时,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并在信息泄露、丢失时及时加以补救。
其次是避免以商业信息骚扰消费者,即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