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收入(豁免离岸基金缴付利得税)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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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有限合伙制开曼离岸基金ELP必须要一个普通合伙人GP吗

注册有限合伙制开曼离岸基金ELP必须要一个普通合伙人GP吗

注册有限合伙制开曼离岸基金ELP必须要一个普通合伙人GP吗注册有限合伙制开曼离岸基金ELP必须要一个普通合伙人GP吗是的,必须有一家开曼豁免XXX作为普通合伙人GP。

注册开曼有限合伙基金LP首先必须有一个普通合伙人GP,它必须是一个开曼群岛公司,而且不能是一般的开曼公司,公司章程必须和普通豁免公司有所区别,建议最好新注册一个GP,有了普通合伙人后,还可以有一般有限责任合伙人,它们可以是个人,开曼公司,香港公司,BVI公司等等。

设立时需要提供它们的尽职调查文件,对于个人来说即护照和近期的对账单,对于公司来说即注册证书,董事股东名册和章程,而且要追溯到最终的实际受益人。

以下是一个典型的私募股权合作制基金的构架。

国内私募基金出海已成为一种趋势,随着投资者投资需求的日趋多元化,国内私募基金经理人需要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服务。

目前,约10%的国内私募基金公司已发行海外基金,40%的阳光私募参与海外市场投资,还有30%正在进行海外基金设立的相关规划。

全球最大的三个离岸私募基金聚集地是开曼群岛、英属处女群岛和百慕大群岛。

这三个地区同属英国殖民地,其法规多脱胎于英国的相关法律,非常相似。

2000年以前,各离岸市场私募基金的发展比较均衡,近年来开曼群岛迅速成为全球离岸私募基金的聚集地,基金个数迅速超越英属维京群岛和百慕大等地区。

绝大部分私募基金设立在开曼群岛,主要是出于税务考虑和方便注册的因素。

从《2003基金法》对共同基金的定义可以看出,开曼群岛基金的主要形式有三种:1、可豁免公司(EC,Exempted Company):可豁免公司是指满足《证券投资业务法》豁免条件,按照普通XXX形式注册的基金。

对于公司型私募基金,开曼群岛对其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都没有特别规定。

公司无需向公众或股东进行信息披露。

而且,开曼群岛对公司型私募基金的股份形式、股东和董事的限制都非常少。

采用这种形式的基金,可获得开曼政府20年的免税保证,通常可以再延长10年。

资本所得税

资本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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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在某些情况下,国家可能会对某些特定的资产类型或交易类型给予豁免或优惠待遇,以鼓励投资 或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总的来说,资本利得税是一种重要的税收,它对国家的财政和经济有着深远的影响。
目录
01 税收制度
02 的分类
税收制度
税收制度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对已经实现的资本利得收益征收资本利得税,某些条款也规定对延期收益债比如零息债 券征收资本利得税。资本利得税并非独立存在,而是并入个人所得税体系中。资本利得指的是资 产的出售价格减去资产的获得和维持成本。不同的情况下,资本利得税可以做一定的降低。 1999年,Alan Reynolds提交给澳大利亚政府的一份报告导致了澳大利亚大规模降低了资本利得 税率。从1999年9月21日开始,澳大利亚对个人和信托出售已持有的资产的资本利得税率降低了 50%。个人和信托从这次减税中所获得的收益被归入他们当前财年的可支配收入中。 对于个人来说,最重要的资本利得税豁免来自于对出售家庭居所所获收益的豁免。然而,如果个 人在出售自己居所时居所正出租给别人,这种资本利得是不被豁免的。
加拿大
资本利得的50%按照一般所得税税率进行征税(另外50%不征税)。资本利得税的征收对长期投资 资本利得与短期投资资本利得不作区分。某些例外情况,比如出售自己主要居所(primary residence)所获收益,是不被征税的。
德国
对出售已持有1年以上的股票所获的收益和对出售已拥有10年以上的房地产所获的收益,都不征 收资本利得税。但是,德国有一些预案计划在2008年到2009年引入新的资本利得税制度,税率 在20%-30%。
税收制度
然而在2011年,所有被调降的资本利得税率将回复到2003年前的水平,即20%。 被调降到15%的资本利得税率本应该2008年终止,2006年5月被Tax Reconciliation Act延长到 2010年。 被豁免资本利得税的情况包括: 当出售一份房产时,如果该房产是出售者在出售前5年中的2年的主要居所,出售者可获得 250,000美元(对单身)或500,000美元(对夫妇)的资本利得税豁免份额。 资本利得计算的是净值,即投资收益减去投资损失。所以,当每年年终缴税前,美国会出现这样 一个趋势,很多投资者会将他们正处于亏损状态的资产出售。对于个人来说,如果投资损失超过 了投资收益,净损失可以被利用在一般所得税的减免中。每年每个个人可以申报3,000美元的净 投资损失,用来减免一般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5年修订)-国务院令第4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5年修订)-国务院令第4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5年修订)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

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第四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五条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香港税收法规指南2012-2013

香港税收法规指南2012-2013

说明书税务局所课征的税项指南2012 – 2013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税务局所课征的税项指南本说明书是为不熟悉香港税务法例的人士而印制的,由于只属概略性质,故对税例只作广泛的叙述。

如希望获得更详尽的资料,可浏览本局网页(网址:.hk)或参考有关法例。

目录页数香港税务 1 – 32 利得税 1 – 7 课税范围 1 – 2 评税的基础 22 – 3非居港人士及为非居港人士服务的代理人豁免及扣除 3 – 5税务优惠 6亏损 6折旧免税额7账簿及纪录7 薪俸税8 – 15 课税范围8评税的基础8丈夫与妻子的入息9获准的扣除项目9 – 11 税率12税款宽减12示例13 – 15页数物业税16 课税范围16评税的基础16供业主用作商业用途的物业16 免税额17 – 21 个人入息课税22 – 2324根据《税务条例》纳税人须负的义务(薪俸、利得和物业税)根据《税务条例》雇主须负的义务25 填写报税表25 可扣除的慈善捐款26 双重课税26 收税程序26 – 28 其他税项28 – 32 印花税28 – 29 遗产税30 博彩税30 商业登记30 – 31 酒店房租税31 瞒税是一项刑事罪行32 提交不真确报税表的后果32 事先裁定32 进一步资料32说明书《税务条例》(第112章)规定征收3种直接税。

课税年度是由4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

《税务条例》规定征收的税项:-利得税薪俸税物业税利得税课税范围凡在本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润(由出售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的人士,包括法团、合伙商号、信托人或团体,均须缴税。

征税对象并无本港居民或非本港居民的分别。

因此,本港居民可从海外赚取利润而无须在本港纳税,反过来说,非本港居民如在本港赚取利润,则须在本港纳税。

至于业务是否在本港经营及利润是否得自本港的问题,主要是根据事实而定,但所采用的原则可参考香港及其他奉行普通法的法院所判决的税务案例。

借鉴英国资本利得征税办法的几点建议

借鉴英国资本利得征税办法的几点建议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国际商学院,北京 100029)
摘 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富的积累,个人拥有的资产越来越多,处置资产的资本利得也日益增多,个人处置财产
利得的征税问题就尤显重要。近几年,二手房转让的涉税规定多次变动,股票期权和限售股减持征税补充规定频繁发
布,说明我国应尽快出台完善而稳定的财产所得征税规定。借鉴英国成熟的做法,完善我国资本利得征税体制势在必
行。
关键词: 股票利得; 房产利得; 税收优惠
中图分类号: F810. 4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9--6116( 2011) 04--0106--05
资本利得也称财产利得,指对长期资产处置 的利得,主要包括出售股票、债券、贵金属和房地 产等所获得的收益。对个人资本利得的税务处 理,有的国家单独开征资本利得税,有的国家将资 本利得并入个人所得税中征收,我国是将处置财 产的利得并入个人所得税中征收。我国与英国相 同,实行税权集权管理,不同于美国的税权分权管 理,又因英国是最老牌的市场经济国家,具有完善 的税制体系,世界上很多国家的税制都是借鉴英 国的做法,故本文将中国与英国的财产利得征税 进行比较。另外,我国经济生活中的财产利得主 要是股票利得和房产利得,故本文仅比较中英股 票利得和房产利得的征税规定。通过比较,以期 借鉴英国完善而成熟的做法,改进我国财产利得 征税体系。
一、中英股票利得税务处理的比较 股票转让利得属于我国现行分类个人所得税 中的“财产转让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 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 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而股票的原值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中得以 明确,“有 价 证 券 的 原 值 为 买 入 价 以 及 买 入 时 按

2005汇发75

2005汇发7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0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汇发〔2005〕7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政策支持体系,规范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从事投融资活动所涉及的跨境资本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现就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开展股权融资及返程投资涉及外汇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本通知所称“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企业增资。

本通知所称“境内居民法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境内居民自然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合法身份证件的自然人,或者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自然人。

本通知所称“控制”,是指境内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持、投票权、回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或境内企业的经营权、收益权或者决策权。

二、境内居民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一)书面申请(应详细说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及境外融资安排);(二)境内居民法人的境内登记注册文件,境内居民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明;(三)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四)境内居民法人的外汇资金(资产)来源核准批复和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五)境内居民法人填写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内居民自然人填写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附表);(六)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公司炒股交税问题--营业和所得

公司炒股交税问题--营业和所得

企业“炒股”莫忘缴纳营业税(来源:中国税务报)浏览次数:205 发表时间:2010-4-23 8:35:47最近,笔者在工作中了解到,一些企业因为“炒股”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受到税务机关补税和加收滞纳金的处罚。

经了解,这些企业主观上并不是故意不申报纳税,而是根本就不知道“炒股”还要缴纳营业税,没有意识到“炒股”这种行为已经发生了营业税纳税义务。

受罚的一些企业进行股票买卖等证券投资已多年,以前并没有缴过营业税,为什么从2009年起就要缴纳营业税呢?因为政策发生了变化。

从1994年开始执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

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2002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规定了基金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涉及基金的营业税政策也是延续了只有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非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落实金融机构买卖金融商品的营业税政策,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和《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两个文件,规定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

上述规定一直执行到2008年底。

2008年底,为了配合增值税转型,国家对《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做了相应的修订,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对于买卖金融产品的营业税政策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中国新加坡税收讲解

中国新加坡税收讲解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发文日期2010-07-26 有效范围全国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文号国税发[2010]75号时效性现行有效生效日期2010-07-26法学分类税收征管 ( 税法->税收征管 ) ,税收协定 ( 税法->税收协定 )[律商网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财产收益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9号),此文件中所附条文解释”第十三条第五款第四段已被废止。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2010年7月2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07年7月11日,中国与新加坡签署了新的政府间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其议定书,2009年8月24日,双方签署了该协定的第二议定书。

该协定及其议定书以及第二议定书(以下统称“中新协定”)已分别于2008年1月1日与2009年12月11日起执行。

根据中新协定、《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以下简称中新协定条文解释),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新协定条文解释规定时,应注意:一、我国对外所签协定有关条款规定与中新协定条款规定内容一致的,中新协定条文解释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协定相同条款的解释及执行;二、中新协定条文解释与此前下发的有关税收协定解释与执行文件不同的,以中新协定条文解释为准;三、各地税务机关要组织有关干部认真学习中新协定条文解释,并在此基础上正确理解与执行税收协定;四、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层报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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