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 补考及课程重修的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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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修管理规定(3篇)

重修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等各层次学生。

第三条重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重修管理应确保所有学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对所有学生进行公平公正的处理。

(二)鼓励进步原则:通过重修制度,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鼓励学生不断进步。

(三)严格规范原则:重修管理应严格规范,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升。

第二章重修对象及范围第四条以下学生可申请重修:(一)因个人原因未通过课程考核的学生;(二)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缓考或免修课程的学生;(三)因课程安排不合理,学生申请调换课程,经学校批准后需重修的学生;(四)其他经学校批准需重修的学生。

第五条重修范围包括:(一)公共基础课程;(二)专业基础课程;(三)专业核心课程;(四)实践教学环节;(五)其他学校规定的课程。

第三章重修程序第六条学生申请重修,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二)学院审核申请,对符合重修条件的学生,报教务处审批;(三)教务处对学院上报的重修申请进行审批,并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学生;(四)学生根据教务处通知,按时参加重修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七条学生申请重修,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二)重修申请表;(三)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需缓考或免修课程的学生,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四)其他学校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四章重修考核与成绩认定第八条重修考核应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和考核办法进行,考核方式与原课程相同。

第九条学生重修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该课程的成绩,并计入总学分。

第十条学生重修考核成绩不合格,可根据学校规定,申请再次重修。

第十一条学生重修课程成绩,计入学生总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

第五章重修费用第十二条学生重修课程,应按规定缴纳重修费用。

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补考与重修管理规定(试行)

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补考与重修管理规定(试行)

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补考与重修管理规定(试行)课程补考和重修制度是学分制的重要内容之一。

为完善课程重修管理,规范操作过程,满足学生学习需求,进一步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对课程补考和重修工作进行科学、规范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和教学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补考(一)补考的对象。

必修课考核不及格和教务处批准缓考的学生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学期补考。

旷考、缺考、考试舞弊以及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二)补考的时间。

一般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

二、重修管理(一)必修课考核不合格者,应当重修。

(二)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可办理重修,也可改选其它选修课程。

(三)军训课,单独开设的实验、设计、实习等实践性课程,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不能补考,必须重修。

(四)因考试违纪、作弊导致该课程成绩无效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可申请重修。

(五)正常考试成绩及格但对课程考试成绩不满意,可申请重修。

(六)学生转专业后,转入专业一年级已开设的必修课应当重修。

三、重修方式在校生重修原则上应在下一学年内完成,毕业学期不安排重修,学生每学期课程重修申请门数不得超过三门(转专业及毕业班学生除外),重修有组班重修和跟班重修两种方式:(一)组班重修:课程重修学生人数达到一定数量时,单独开设重修班,学生选择重修班课程。

(二)跟班重修:学生重修课程与开课学期所选其它课程时间不冲突,可选择跟班重修。

如跟班重修课程与开课学期所选其它课程时间有冲突,学生可在办理重修申请手续时提交免听申请,经任课教师、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以间断听课或免听重修课程。

凡经批准免听的学生应主动与任课教师联系,以取得教师的指导,合理地安排自己的学习,并且完成平时作业,参加平时考核和结课考核。

思政类课程、体育课、实验课、实习(实践)、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不能选择免听。

三、重修的教学组织与要求(一)申请重修的学生根据教务处公布的课表以及考试安排,于规定时间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完成重修选课,并填写《商丘职业技术学院课程重修申请表》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重修申请,经教学副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关于学生课程重修的试行办法

关于学生课程重修的试行办法

关于学生课程重修的试行办法试行课程重修制度,是保证学生考试不合格课程学习质量的一种有效管理措施,为此,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学生学习课程成绩不合格时,如为必修课,必须重修,重修课程原则上随下一年级同一课程随堂听课和考试,重修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课程,可单独组织课堂教学和考试。

第二条如在下一年度无相同课程教学安排或课表安排上重修课程与本学期所上课程时间上有冲突的,学生可在原任课老师的指导下自学,完成指定的学习任务,在学习结束前一个月向所在系申请考试,所在系汇总后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情况组织相关考试。

第三条重修考试仍不合格的学生可继续申请重修,但在校期间同一门课程重修次数最多不超过2次(含2次),若第二次重修考试仍不及格的,其不及格的成绩累计,按学籍管理规定另行处理。

第四条选修课程考试不合格,是否重修,由学生本人确定,若放弃重修,须另选教学计划规定的其它选修课程。

第五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期考试,必须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系审查、学生处审核签字,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学生随低年级学生或重修班学生参加考试,缓考不及格者,重修仅限一次。

第六条凡旷考、考试作弊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根据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重修资格,只在毕业前给予一次重修的机会。

第七条尽管某些课程考试已及格,但学生愿意继续深入学习或对已经取得的成绩不满意,也可申请付费重修,重修仅限一次,其最终成绩可按两次考试中的最高分登记。

第八条每学期初,重修课程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系主任审批获准后填写《重修登记表》,由系汇总统一到教务处办理重修手续,未办理重修手续者,一律不准参加重修课程考试,课程重修原则上要求一年内完成,若在一年内完成有困难者,需经本人申请,报所在系批准,否则,该课程被视为重修不合格。

第九条对重修课程考试与学期考试有冲突的,学校于学期末或下学期初的某周双休日,确定一、二天时间为重修课程考试时间,教务处将根据各系上报的《重修登记表》确定名单安排重修课程考试。

学校补考管理制度(2篇)

学校补考管理制度(2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补考工作,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的补考管理。

第三条补考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补考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学校设立补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补考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补考条件第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补考:(一)因疾病、家庭原因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参加正常考试,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申请缓考的学生;(二)因故缺考的学生;(三)在正常考试中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四)因特殊情况需要参加补考的学生。

第六条学生申请补考,应当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补考程序第七条补考申请的受理(一)学生提出补考申请后,所在学院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对符合补考条件的学生予以受理;(二)学院审核通过后,将学生补考申请报送至教务处。

第八条补考课程的安排(一)教务处根据学院报送的补考申请,统筹安排补考课程及时间;(二)补考课程应当与原课程相同,考试方式、评分标准等与原考试一致。

第九条补考的组织实施(一)教务处负责补考的组织、监督工作;(二)学院负责补考的宣传、报名、监考等工作;(三)补考考场应当与原考场相同,考试纪律与原考试一致。

第十条补考成绩的评定(一)补考成绩的评定应当与原课程成绩评定标准一致;(二)补考成绩合格者,由教务处予以登记;不合格者,学生可以再次申请补考。

第四章补考纪律第十一条学生应当遵守补考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冒名顶替参加补考;(二)在补考过程中作弊;(三)伪造、篡改补考相关材料;(四)其他违反补考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对违反补考纪律的学生,学校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学生重修或者补修课程时间冲突的处理办法

关于学生重修或者补修课程时间冲突的处理办法

关于学生重修或者补修课程时间冲突的处理办法
关于学生重修或者补修课程时间冲突的处理办法
学生在重修或者补修课程时,由于上课时间冲突无法选上的课程,建议按以下原则处理:
1、当待选课程与已选课程上课时间冲突时,系统提示时间冲突,学生可选择“冲突选课”(建筑学专业部分设计类课程除外);
2、只有重修课程才允许学生进行“冲突选课”。

3、学生进行“冲突选课”时,每周至少要保证有一个时间点可以正常上课,且申请“冲突选课”的课程总学分控制在10学分以内(或者3门课程);
4、学生“冲突选课”的课程,必须完成教师指定的作业或者任务后,方能参加考试,成绩合格取得学分。

5、无论重修课程还是补修课程。

只要学生达到学校课程免听条件(上一学年取得的总学分达到50学分,绩点达到3.0),均可以申请免听(政治课、军事课、实验课、体育课、实践环节不得免听)。

6、免听课程的总学分同样控制在10学分以内(或者3门课程),免听课程的学习要求见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7、学生申请“免听课程”及“冲突选课”的时间均只在开学初的第三轮选课阶段进行。

8、“免听课程”的学分费按学校规定收取,“冲突选课”的学分费按正常选课的标准收取。

XX艺术学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课程考核不合格学生补(缓)考相关工作的通知

XX艺术学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课程考核不合格学生补(缓)考相关工作的通知

XX艺术学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课程考核不合格学生补(缓)考相关工作的通知各专业系、公共教学部(思政课部)、全体学生:为进一步规范课程考核,提升学生对课程考核(学分)的重视度,促进学生学业成长,根据《XX艺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XX艺术学院学分制改革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课程考核不合格学生补(缓)考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非学分制管理学生(五年制大专、中职)1.非学分制管理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仍实行补考制。

即当期考核不合格之课程,可在下期期初参加当期补考(当期补考不超过6门),当期补考不需要缴纳补考费;补考仍不及格,可以参加次年同期期初补考,第二次及以上补考须按X元/门缴纳补考费,直至第七条情况出现。

2.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当期课程考核,应事先向学院申请办理缓考手续,经批准后可进行补考,成绩视为本课程第一次考试成绩。

3.未履行缓考手续的学生或考试违纪被取消成绩的当期课程考试计零分,取消当期期初补考资格,并推迟一年参加补考,直至第七条情况出现。

4.原则上超过学院规定的新生入学时间15天后,不再办理新生入学报到注册手续;已被录取特殊情况经批准请假的学生,最迟不超过4周时间必须来校办理入学就读手续,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5.申请转专业的学生,不允许学期中段转专业,且在当期须参加本专业规定课程考核,具体按照《关于在籍在校生学籍管理的补充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生转专业的通知》等办法执行。

6.学生因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可以在学院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学生在学院最长年限不得超过规定学制2年(不含经批准的休学和保留学籍、参军入伍学生服役时间)。

7.在规定学历获取时间段学生未能课程考核合格达到毕业条件,学生不能获取毕业证,按照《XX艺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可申请发放肄业证或结业证。

二、学分制管理学生(三年制高职)1.学分制管理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实行补考+重修的办法。

即当期考核不合格课程,可在下期期初参加当期补考(当期补考不超过6门),当期补考不需要缴纳补考费;补考仍不及格,必须按XX艺术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参加重修(当期重修不超过5门),重修须按X元/学分缴纳重修费,直至第七条情况出现。

学校补考管理制度

学校补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补考管理工作,确保补考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专科生的补考工作。

第三条补考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原则:补考工作应确保所有学生都有平等的补考机会。

(二)公正原则:补考工作应严格执行考试纪律,确保考试结果的客观公正。

(三)公开原则:补考工作应公开透明,接受学生监督。

(四)规范原则:补考工作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补考工作的规范有序。

第二章补考条件第四条学生具有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参加补考:(一)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参加考试,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申请补考。

(二)因疾病、家庭原因等特殊原因,在考试过程中无法继续考试,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申请补考。

(三)因试卷评阅错误,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申请补考。

(四)因课程成绩不合格,需通过补考提高成绩的学生。

第三章补考程序第五条申请补考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学院对学生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七条教务处对学院上报的申请进行审核,确定补考名单。

第八条教务处通知学院及学生,安排补考时间和地点。

第九条学院组织补考工作,确保补考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补考成绩第十条补考成绩按照学校规定的评分标准评定。

第十一条补考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者,视为及格。

第十二条补考成绩低于60分者,视为不及格,学生可申请重修。

第五章纪律与监督第十三条参加补考的学生应遵守考试纪律,严禁作弊。

第十四条教师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定成绩,不得徇私舞弊。

第十五条教务处负责对补考工作进行监督,确保补考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学生对补考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务处提出申诉。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补考费用的收取第十九条补考费用按照学校规定标准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教务处公布。

学院学生重修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重修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重修管理办法第一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修,是指学校对教学计划所规定课程、教育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在《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范围内安排的重新学习该课程、教育教学环节的教学活动。

第三条重修对象(一)根据考勤,某门课程实施阶段因病、事假缺课时间达到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而不属于应休学、留级或退学的;(二)未达到学籍管理规定留级、退学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课程考核(含缓考)不及格且经一次补考仍不及格的;2.教育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的;3.因违反考试纪律受到处分而无课程考核成绩,经教育后表现良好的;4.给予结业处理而提出重修申请的。

(三)因特殊原因而留级,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认定和学校审批,可予重修的。

第四条重修方式(一)公共课程由教务处会同开课单位单独编班,组织教学并考核;(二)专业课程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安排学生随下一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重修相同课程并考核;(三)教育教学环节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安排学生重修并考核;(四)若重修课程与本学期所修课程时间有冲突的,经教务处和开课单位同意,可以在本学期所修课程任课教师指导下自学,并按该门课程的考核方式要求考核。

第五条重修课程必须按规定完成包括作业、实验、实习和设计等教学环节所包含的内容。

重修课程的作业,任课教师必须全部批改,并做好记录。

第六条重修考核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按照60分或及格记载,60分以下按实际成绩记载,并在学籍档案中注明“重修”。

第七条每门不及格课程重修次数不超过2次;每个教育教学环节的重修次数与课程相同。

第八条对于因教学计划变动或下一年级该专业停招,无法重修不及格课程者,学生可以在原任课教师指导下自学,并按该门课程的考核方式要求考核。

第九条网络教学课程按照另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办理重修程序(一)申请重修的学生在每学期第五周前填写重修申请交所在学院审核,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交教务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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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

补考及课程重修的管理办法(暂行)
为规范我院学生补考及课程重修的管理,便于补考及课程重修的组织和实
施,根据《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相
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补考
1、补考考试条件:
①期末课程综合评定成绩为45—59分;
②上学期申请缓考经批准的课程。
2、补考时间:一般为每学期开学第3、4周。
3、补考试题:公共文化课、专业基础课补考使用正考试题(A、B卷)中余
下一份作为补考试题;专业术科补考仍由教研室组织,以教考分离形式进行。
4、补考安排:教务处于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向各系发补考学生名单,并安排
补考。一般公共课、专业基础课由教务处统一组织,专业课程由学生所在系根据
补考名单组织补考。
5、补考成绩提交程序:补考结束后一周以内各系向教务处提交由分管教学
系主任签字认可的补考成绩单,教务处根据系上提交的成绩单向教务系统登录成
绩。
6、补考成绩查询:补考成绩应以教务处公布的成绩为准。正常补考及格记
“60分”并注明“补考”字样,缓考以卷面实际成绩记分;补考成绩未及格,
教务系统将保留原始成绩,不登录补考成绩。参加补考的学生于每学期第8周以
后可在教务系统查询自己的补考成绩,如果学生对补考成绩有疑问,可于补考成
绩公布后要求查阅补考原始成绩或补考试卷。
7、原则上补考试卷只保留存档一年,超过一年的补考试卷将不对学生查阅。
8、无特殊原因未按时参加补考的学生(含缓考),一律视为旷考,须参加该
课程的重修。
9、有下列特殊原因未按时参加补考的学生,应及时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①因参加学院公务活动未能参加补考者;
②因办理请假手续且补考在请假期间未能参加补考者;
③因办理提前实习且补考在实习期间未能参加补考者;
④因教学安排外出写生或教学实践未能参加补考者;
⑤其他因学院批准的特殊原因未能参加补考者。
二、课程重修
1、课程重修范围:
(1)凡学生修读的公共课程和专业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重修:
①旷课超过该课程课时1/3及以上或经任课老师、教学管理人员随机抽查旷
课达3次(含3次)以上被取消考试资格者需重修;
②旷考者需重修;
③考试违规者需重修;
④综合评定成绩小于45分需重修;
⑤补考仍不及格者需重修;
⑥缓考学生参加正常补考不及格者需重修;
⑦其他原因需要重修者。
(2)修读课程成绩及格但对成绩不满意者,可申请重修。
2、课程重修形式:
(1)编班重修:公共基础课重修学生人数达30人以上的课程,专业课程重
修学生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课程可单独组班开课;
(2)跟班重修:不满足编班重修的课程,学生可根据当前学期课表选择跟班
重修,跟班重修课程上课时间原则上不应与正常上课时间冲突(重修课程与其他
教学环节时间冲突时,学生可向任课教师递交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部分听课,
但需完成规定的作业方能参加考试)。教学工作量按1学时/生的标准计算;
(3)学生重修的时间若与上课时间冲突,或受学年限制而不能参加下一年级
或其他专业开出的同档次课程的重修学生,可申请教师辅导或自修。教学工作量
按1学时/生的标准计算。
3、重修课程管理
(1)公共基础课重修由教务处负责排课,利用双休日上课;
(2)专业课重修或跨系课程重修由开设课程的系负责安排,利用晚上或课余
的时间上课;
(3)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安排,每学年第一学期未取得学分的课程,
将在下学年第一学期安排重修;每学年第二学期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将在下学年
第二学期安排重修;
(4)学生毕业时因成绩原因未取得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的,毕业离校前学院
单独统一组织一次相关课程的重修,教务处将根据报名情况进行编班排课。
4、重修课程的考核
(1)凡重修课程原则上与正考同样要求进行同堂考试;
(2)编班重修的课程考核由任课教师单独命题进行考试,考试由学院统一组
织,各相关系负责阅卷并提交重修成绩单;
(3)跟班重修或申请教师辅导(自修)的课程考核原则上与期末考试同堂进
行,学院不单独组织考试,由各系负责考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重修成绩单;
(4)重修课程考试单独安排。一般在重修课程结束后一周内进行。未办理重
修手续的学生不得参加重修考试;
(5)因故被取消考试资格、旷考、考试违规参加重修者,不得参加正常重修
考试。学院将单独另行组织重修考试。
5、重修课程的成绩记载
(1)因考试不合格参加重修者,重修考试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学分,按实际
成绩记载,并标注“重修”字样;
(2)因对自己成绩不满意参加重修者,在两次成绩(重修成绩和原成绩)中
择高分者记载;
(3)因故被取消考试资格、旷考、考试违规参加重修者,重修考试合格后,
获得相应的学分,重修成绩只记载“60分”或“及格”,并标注“重修”字样;
(4)第二次及以后重修合格者成绩一律以“60分”或“及格”记载,并标
注“重修”字样。
6、重修办理程序
(1)每学期开学,教务处公布本学期应该重修学生名单并通知学生所在系;
(2)学生所在系通知学生进行重修报名;
(3)学生到教务系统核实应重修课程,并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系缴费报名;
(4)学生所在系统一将重修报名人员名单及重修费用交学院计财处,并凭交
费收据到教务处核实重修学生名单;
(5)教务处核对名单并向各系提供“跟班“和”编班“重修名单,并发放重
修安排表;
(6)学生根据重修安排表进行“跟班”或“编班”重修上课并参加考试;
(7)各系提交重修学生成绩到教务处,教务处核实成绩并公布。
7、重修收费标准
(1)正常课程重修按照川价费[2004]118号文件精神和结合我院学生学费实
际情况,暂定为:300.00元/学分;
(2)学生如因特困或办有助学贷款者,重修费用按正常重修的一半收取;
(3)因旷考、取消考试资格、考试作弊原因重修者,重修费用按照正常重修
费用1.5倍收取,且成绩必须在60分以上才能视为及格。
三、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O一O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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