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煤矿企业超能力生产行政处罚使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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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版《煤矿安全规程》考试题

2022版《煤矿安全规程》考试题

2022版《煤矿安全规程》考试题一、单选题20题1、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是其( )。

A. 法定权利B. 法定义务C. 法定职权[答案]B2、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从业人员的一项( )。

A. 法定权利B. 法定义务C. 法定职权[答案]A3、( )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A. 监管部门B. 劳动部门C. 用人单位[答案]C4、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 )。

A. 学历B. 特种作业操作证C. 安全工作资格[答案]B5、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同一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得给予( )罚款的行政处罚。

A. 1次B. 2次以上C. 2次以下[答案]B6、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受他人胁迫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 )行政处罚。

A. 免除B. 从轻或者减轻C. 加重[答案]B7、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 )行政处罚。

A. 加重 B. 从轻或者减轻 C. 免除[答案]B8、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障煤矿职工的( )。

A. 安全和健康B. 生命安全C. 健康[答案]A9、煤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对井下作业的职工采取( )措施。

A. 特殊保护B. 保护C. 严格管理[答案]A10、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 )保险费。

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A. 养老B. 工伤C. 失业[答案]B11、煤矿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 )、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A. 演示B. 教育C. 学习[答案]B12、煤矿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 )用品。

A. 毛巾B. 劳动保护C. 手套[答案]B13、未经煤矿企业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煤矿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间内在该土地上种植、养殖、取土或者修建( )物、构筑物。

对煤矿企业超能力生产行政处罚使用法律法规

对煤矿企业超能力生产行政处罚使用法律法规

超能力生产处罚适用法律法规一、合法矿井超能力生产1.依据《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规定处罚第三十四条煤矿年度生产计划超过登记生产能力的,责令立即调整生产计划,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的,视情节轻重对矿长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行政处分,直至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

第三十五条煤矿超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矿长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内发现2次以上超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2.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处罚第八条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3.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处罚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二、非法煤矿非法生产1.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处罚第五条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试行)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第一章采掘工程类行为第一条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行为。

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在10个工作日移送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并根据《安全生产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2万元罚款。

建议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第二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仍然进行生产的,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依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规定或实际井下劳动人数超过规定的,停产整顿不少于2日,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一个采区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停产整顿不少于5日,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各采区的同一煤层只能有1个回采工作面生产,违反该规定的,责令改正。

(三)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停产整顿不少于10日,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矿井全年产量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的,停产整顿不少于30日,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超层越界开采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仍然进行生产的,根据《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依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超层越界开采的,停产整顿不少于10日,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超层越界开采,并对相邻矿井、地面建筑物安全等造成重大威胁的或超层越界开采保安煤柱的,停产整顿不少于20日,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安全罚款使用管理规定 (2)

煤矿安全罚款使用管理规定 (2)

煤矿安全罚款使用管理规定
是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违反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煤矿企事业单位进行罚款,并规定了罚款的使用管理办法。

以下是煤矿安全罚款使用管理规定的一般内容:
1. 罚款对象:适用于违反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煤矿企事业单位。

2. 罚款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确定罚款的数额,并依法通知罚款对象。

3. 罚款使用范围:罚款应当用于煤矿安全生产的管理、监督和宣传教育工作。

4. 使用管理机构: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罚款的使用和管理,建立罚款专用账户。

5. 使用管理程序:罚款使用需按照程序进行申请、审核、批准和执行等环节,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

6. 资金监督:建立资金监督机制,对罚款使用进行监督,定期进行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核、评估和报告。

7. 资金使用公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公示罚款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8. 高效使用:罚款应当优先用于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技术改造、安全设备购置和安全生产培训等方面,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以上是煤矿安全罚款使用管理规定的一般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4.08.15•【文号】发改电[2014]226号•【施行日期】2014.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的通知(发改电[2014]226号)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当前,部分煤矿超能力生产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鉴于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精神,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制止未核准先生产、未取证就生产,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现就规范企业生产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依法依规批准的生产能力抓紧对所有合法生产煤矿的生产能力进行建档登记,并组织本辖区煤矿签订《煤矿按照登记公布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承诺书》(见附件1)。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煤矿,签订承诺书时应注明上级公司名称并加盖公司印章。

二、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属地原则,将所有已登记煤矿生产能力情况(上报内容参见附件2)和煤矿签订的《煤矿按照登记公布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承诺书》,于2014年8月31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三、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分地区对所有煤矿生产能力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告,并将通过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中国煤炭工业协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国务院 号令

国务院 号令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第1条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第2条煤矿企业是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第3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企业预防煤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4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包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部门、煤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职、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

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非法所得和开采出来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条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煤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向不符合条件的煤矿或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职、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职、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链工宝2023安全生产月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601-700题)

链工宝2023安全生产月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601-700题)链工宝2023安全生产月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601-700题)各级政府要对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下级政府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实行()。

A.理论考核与实践考核相结合B.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C.目标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D.履职考核与业绩考核相结合正确答案:B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A.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B.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C.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正确答案:A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A.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B.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C.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D.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正确答案:AB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

A.安全生产意识B.安全生产技能C.安全生产知识正确答案:A高危行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鼓励其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高危行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缴纳风险抵押金。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制定带班考核奖惩办法和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带班档案并予以公告,接受()监督。

A.从业人员B.工会C.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正确答案:A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带班负责人是指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负责人。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学习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 产工作的通知》学习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n 3.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
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
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 上限的经济处罚。 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 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地方政府依法 予以关闭。 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故发生后,108人安全升井,153人被困 井下。经过各《方国面务院的关共于进同一努步加力强,企业4安月全5生日,
产工作的通知》学习
《通知》制定的背景和起草过程
n 国务院制定出台这个文件,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n 一是进一步巩固发展安全生产形势。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
工作始终高度重视,相继出台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政策 措施,去年以来又在全国广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经 过全国上下的共同努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呈现总体稳定、趋于 好转的发展态势。 2009年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在2008年降到10万人以下的 基础上又降到了9万人以下,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连续7年实现了 “双下降”。 在新的历史时期,针对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需要 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继续把安全生产工作推向深入, 巩固和发展不断取得的安全生产成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 产工作的通知》学习
第三部分:《通知》的条文
一、总体要求
n 1.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
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 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 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 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 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 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国安全 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解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已经 2010年 8月 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0年 10月 7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年九月七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10〕 23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 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 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 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 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

本规定所称煤矿领导, 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 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五条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下同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 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第二章带班下井第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并严格考核。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5. 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1. 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 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3. 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 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的;
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8. 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
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9.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
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1. 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 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3. 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4. 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
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5.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
擅自组织生产的。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 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 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 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 行劳务承包
瓦斯超限作业
1. 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2. 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3. 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 施防突出措施
1. 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 的;
2. 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 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3. 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4. 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5. 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6. 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7. 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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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能力生产处罚适用法律法规
一、合法矿井超能力生产
1.依据《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煤矿年度生产计划超过登记生产能力的,责令立即调整生产计划,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的,视情节轻重对矿长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行政处分,直至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

第三十五条煤矿超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矿长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内发现2次以上超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2.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处罚
第八条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3.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处罚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二、非法煤矿非法生产
1.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处罚
第五条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

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第八条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2.依据《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依据《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煤矿
安全监察机构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4. 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处罚
第三十六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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