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现场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现场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0年第28号)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措施费用)的监管,保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所需费用有效投入,预防施工安全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及我省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专门用于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购置和更新、改善施工安全条件和作业环境的费用。
第四条各州、市及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措施费用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安全措施费用费率(以下简称公布的费率)确定安全措施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编制拦标价时,应当按照公布的费率,将安全措施费用编入拦标价并单列。
第六条工程招标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及我省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在招标文件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明确安全措施费用计取、使用等相关要求。
第七条投标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及我省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以及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等,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结合自身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单独报价,且报价不得低于公布的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办法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登记编号:云府登707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8号《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4月1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16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一○年九月一日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措施费用)的监管,保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所需费用有效投入,预防施工安全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及我省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专门用于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购置和更新、改善施工安全条件和作业环境的费用。
第四条各州、市及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措施费用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安全措施费用费率(以下简称公布的费率)确定安全措施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编制拦标价时,应当按照公布的费率,将安全措施费用编入拦标价并单列。
第六条工程招标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及我省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在招标文件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明确安全措施费用计取、使用等相关要求。
云建标661号文件

云建标[2005]661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将意外伤害保险、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列入建安工程造价的通知云建标[2005]661号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州、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和第三十八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规定》(建办[2005]89号)第三条、第四条和第六条的相关规定,现对《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调整如下:意外伤害保险、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列入建安工程造价。
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凡2005年12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可继续按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
附件:1.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计算方法2.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规定3.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表云南省建设厅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件1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计算方法一、将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单列入规费。
二、社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组成。
三、社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的计算方法仍执行《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的规定。
四、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计算基数和费率为:(一)采用定额计价模式: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直接工程费+措施费+其他项目费+管理费+利润)×0.2%(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其他项目费)×0.2%(三)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适用于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房屋修膳工程。
(四)未参加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的施工企业不得计取此项费用。
附件2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规定一、根据《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规定》(建办[2005]89号)文的规定,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作为一项措施费用,由环境保护费、安全文明施工、临时设施费组成,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外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和拆除工程。
云南分公司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文档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曼听.曼弄金湾项目部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二零一六年一月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工程项目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及临时设施费(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具体内容如下:一、安全生产防护计划:1、安全生产防护资料的编制、安全防护警示标志的购置和各种安全宣传图排、宣传栏的设置;2、“三宝”、“四口”、“五临边”防护的费用;3、施工安全用电的费用,(施工现场、生活区)包括电箱标准化、电器隔离熔断、漏电保护装置、电缆购置、照明灯具购置、电缆架空或埋地措施、外电防护措施;4、起重机械塔吊、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井架)的安装、提升、拆卸、含警示标志、卸料进出平台、进出平台临边防护、层间安全防护门、楼层呼叫器、防护棚等费用;5、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塔吊、施工电梯等检验检测费用;6、施工机具、防护棚及围栏等购置、安装、维修、养护费用;7、施工现场安全通道、安全防护棚购置、安装、维护费用;8、工人劳动防护用品、购置、库存管理费用;9、施工区、生活区、总配电室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费用;10、电器维护、安全设施维护费用;11、其它安全防护防护措施费用。
二、文明施工1、工地大门、围墙宣传、八牌二图、工卡、企业标示费用;2、围墙、门卫、道路硬化、及临时设施办公楼、工人宿舍、洗手间、淋浴间、食堂、仓库等砌建、装饰装修美化费用;3、施工现场、生活区卫生设施、维护费用,符合卫生要求的饮水、消毒等设施、维护费用。
生活用洁净、防四害、防煤气中毒、燃料等费用;4、施工现场场地硬化费用;5、现场、生活区污染源的控制、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清理外运、场地排水排污措施的费用。
防扬尘洒水费用;6、现场、生活区绿化、治安综合治理、电子设备等费用;7、配备医药、保健器材、物品费用和急救培训费用;8、现场工人防暑降温、电风扇、空调等设备及电费费用;9、现场施工机械设备防噪音、防扰民措施费用;10、办公区文具、电脑、打印机、传真机文件柜、办公桌椅、经纬仪、红外线水平仪、全站仪、卷尺等购置和维护费用;11、其它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8号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措施费用)的监管,保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所需费用有效投入,预防施工安全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及我省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专门用于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购置和更新、改善施工安全条件和作业环境的费用。
第四条各州、市及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措施费用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安全措施费用费率(以下简称公布的费率)确定安全措施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编制拦标价时,应当按照公布的费率,将安全措施费用编入拦标价并单列。
第六条工程招标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及我省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在招标文件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明确安全措施费用计取、使用等相关要求。
第七条投标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及我省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以及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等,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结合自身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单独报价,且报价不得低于公布的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与中标单位签定施工承包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安全措施费用总额、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现场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精心整理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0年第28号)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措施费用)的监管,保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所需费用有效投入,预防施工安全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安全措施费用费率(以下简称公布的费率)确定安全措施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编制拦标价时,应当按照公布的费率,将安全措施费用编入拦标价并单列。
第六条工程招标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及我省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在招标文件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明确安全措施费用计取、使用等相关要求。
第七条投标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及我省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报监备案时,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审查安全措施费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存入专户。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安全措施费用有效投入,在项目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措施费用项目清单及相关凭证备查。
第十二条安全措施费用原则上按照开工阶段40%、合同工程量过半阶段40%、竣工阶段20%定额拨付。
开工阶段,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使用计划,完善开工安全前提条件,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确认,建设单位批准拨付。
施未落实的,总监理工程师不予签认,并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
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十四条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规定,以及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落实,以及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拨付安全措施费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符合本办法拨付条件,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予批准拨付,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制度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制度一、背景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为了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确保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是必要的。
为了有效管理这些费用,制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二、费用管理目标1.合理规划和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2.确保费用使用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3.提高施工过程中安全和文明施工的水平。
三、费用管理原则1.统一管理,集中使用:相关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将其集中使用,确保费用的效能和统一管理。
2.费用预算,科学合理:根据施工项目的实际情况,预先制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预算,确保费用的科学合理性。
3.费用监控,防止浪费:建立费用监控机制,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浪费现象。
4.审计评估,提高效益: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进行定期审计评估,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提高费用使用效益。
四、费用管理流程1.费用预算–项目经理负责根据施工项目情况制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预算。
–预算应包括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等方面的开支,并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定期对预算进行修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费用申请–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按照预算编制费用申请书。
–申请书应包括费用用途、金额、使用期限等信息,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3.费用审批–相关部门对费用申请进行审批,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审批过程应及时、公正,并有相应的审批记录和审批意见。
4.费用使用–获得费用使用批准的部门按照批准的费用用途和金额进行使用。
–使用过程中应注意费用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和文明。
5.费用监控–设立费用监控机制,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及时发现并纠正费用浪费现象,确保费用的效益和合理使用。
6.费用核销–费用使用结束后,经过验证和审批,由相关部门进行费用核销。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制度
1、宗旨
(1)建筑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建筑施工单位保障建筑施工安全、维护施工文明秩序的重要手段,本制度旨在加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
(2)贯彻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制度。
2、管理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
(1)建设单位预留的施工安全防护费的费用;
(2)施工单位自筹的安全防护费的费用;
(3)合同外增加的安全保障费及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费用;
(4)责任人被限制公民权利的罚金及赔偿款;
(5)合同双方发生变更,变更后新增的安全保障费及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费用;
(6)国家和省、市、县级财政拨款的费用;
(7)其他支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相关费用。
4、费用使用
费用主要用于支付施工单位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和文明施工措施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购置劳动防护用品;(2)施工安全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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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8号
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措施费用)的监管,保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所需费用有效投入,预防施工安全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及我省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专门用于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购置和更新、改善施工安全条件和作业环境的费用。
第四条各州、市及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措施费用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安全措施费用费率(以下简称公布的费率)确定安全措施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编制拦标价时,应当按照公布的费率,将安全措施费用编入拦标价并单列。
第六条工程招标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及我省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在招标文件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明确安全措施费用计取、使用等相关要求。
第七条投标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及我省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以及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等,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结合自身施工技术水平、
管理水平单独报价,且报价不得低于公布的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与中标单位签定施工承包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安全措施费用总额、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合同中明确的安全措施费用总额,不得低于公布的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施工合同备案机关在合同备案时,应当严格审查安全措施费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报监备案之前,将合同中明确的安全措施费用总额一次性存入工程所在地安全措施费用专户,在与施工单位办理安全措施费用决算之前,不得擅自动用。
安全措施费用是预防施工安全事故的必要投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缓存或缓支安全措施费用。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报监备案时,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审查安全措施费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存入专户。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安全措施费用有效投入,在项目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措施费用项目清单及相关凭证备查。
第十二条安全措施费用原则上按照开工阶段40%、合同工程量过半阶段40%、竣工阶段20%定额拨付。
开工阶段,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使用计划,完善开工安全前提条件,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确认,建设单位批准拨付。
合同工程量过半阶段,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人员会同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对照施工合同及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检查实体确认,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签署意见,建设单位批准拨付。
未按照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实施的部分,或实施的质量达不到标准规定要求的作相应扣减。
竣工阶段,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完成情况报告,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
查确认,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综合评定合格,建设单位批准拨付。
剩余的款项及利息建设单位收回。
第十三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使用安全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投入、使用安全措施费用。
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签认。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措施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未落实的,总监理工程师不予签认,并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
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十四条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规定,以及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落实,以及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拨付安全措施费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符合本办法拨付条件,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予批准拨付,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超出施工合同中明确的安全措施费用总额,保障生产安全所需的其他措施费用,在施工合同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应当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非招投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