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批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化解农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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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3•【字号】黑政发[2006]51号•【施行日期】2006.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黑政发〔2006〕51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切实解决好农民工问题,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坚持从我省实际情况出发,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合理开发和使用城乡劳动力资源;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大力发展“打工经济”,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建立和完善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依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主要目标和任务认真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要使农民工最低工资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力争在2007年年底前基本解决历年拖欠工资,争取当年不发生新的拖欠;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全面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用人单位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要达到70%以上;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率争取达到90%以上;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尽快将农民工纳入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

三、基本原则(一)公平对待,一视同仁。

切实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彻底消除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歧视性政策规定和体制性障碍,确保农民工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4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4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去年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深入开展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在加快制度建设、探索治本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等方面加大了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目前农民负担重的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有些地方还相当严重。

从去年底检查的情况看,有的地方违反规定仍平摊农业特产税、屠宰税,超限额收取提留统筹费,对灾区和贫困户的税费减免政策也没有落实;有的地方和部门有令不行,仍然巧立名目,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进行各种摊派,特别是中小学乱收费、电网改造加价收费、报刊订阅摊派和达标升级活动等问题仍然突出;还有的地方减轻农民负担责任制流于形式,监督检查不力,极少数基层干部的群众观念和法制观念淡薄,作风粗暴,在农村开发建设中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出资出劳,强行向农民收款收物,个别地方甚至酿成了严重事件,引发恶性案件。

农民负担重的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农民发展和稳定的重要根源,必须下决心抓紧解决。

今年是“十五”计划开局的第一年,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村稳定的任务相当繁重,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是当前国民经济和农村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在农民增收困难的情况下,减轻农民负担,让农民休养生息,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首要之举。

坚决制止各种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切实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让农民安居乐业,对于维护农村乃至全国的稳定至关重要。

农业部、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农业职工负担管理的意见

农业部、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农业职工负担管理的意见

农业部、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农业职工负担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原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公布日期】2008.04.11•【文号】农垦发[2008]003号•【施行日期】2008.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农业职工负担管理的意见(农垦发[2008]0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主管部门、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局:进一步加强国有农场农业职工(以下简称农工)的负担管理,建立减轻农工负担的长效机制,对于深化国有农场农业经营体制改革,调动农工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推进农垦现代农业建设,维护垦区稳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精神,现就加强农垦国有农场农工负担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面向农工的各种收费(一)规范土地承包收费。

国有农场依法向农工收取的土地承包费,必须实行总量控制、定项限额、定向使用、财务公开、审计监督的管理办法。

具体的收费项目及收取标准,由各省(区、市)农垦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报农业部备案。

各省(区、市)农垦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办发[2006]25号文件要求,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切实将农工负担减下来。

以垦区为单位,土地承包收费应低于税费改革前的水平,并随着各项配套改革的逐步深化而下降。

国有农场因物价指数变动、国家政策调整和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需要调整土地承包收费项目和标准,调整方案必须经农场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省(区、市)农垦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面向农工收取的社会保险费、农场管理费和社政公共费等三类费用,可以在土地承包费中分摊。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农业部和国务院侨办《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5号)精神,农工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计划生育等社会保险费,企业负担部分可以与土地挂钩,按照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从土地承包费中提取;个人负担部分,由农工交纳,不计入承包费。

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改[2011]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改[2011]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改[2011]3号)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加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提高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关于扩大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的通知》(国农改〔2009〕3号)、《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扩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10〕1号)以及有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反馈。

附件: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是指在国家现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框架内,各地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规划、申报、实施、验收、管护、资金兑付以及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环节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应全面规范,简便易行,确保尊重农民意愿、议事程序合法合规,确保符合农村实际、促进农村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土地争议问题确保春耕生产顺利进行的紧急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土地争议问题确保春耕生产顺利进行的紧急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土地争议问题确保春耕生产顺利进行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1•【字号】黑政办明传[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土地争议问题确保春耕生产顺利进行的紧急通知(黑政办明传〔2007〕3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当前,全省春耕生产即将开始,但由于部分地方一些历史遗留的土地争议案件及农林之间土地纠纷矛盾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一些引发新的土地争议的潜在因素又有所抬头,如果不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解决,极易导致抢地毁苗、群体械斗等恶性事件的发生。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切实解决土地争议确保春耕生产顺利进行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努力解决“三农”问题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当前土地争议及农林之间土地纠纷矛盾的极端重要性,将其纳入重要工作日程。

一把手要负总责,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要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农村社会稳定,确保春耕生产顺利进行。

二、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切实处理好各类土地争议矛盾。

一是对当前新出现的土地争议矛盾,要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凡经协商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给予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核发土地证书,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凡短期内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在相关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之前,一律维持土地使用现状不变,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现状,挑起事端。

二是对于历史遗留和上级政府已作出处理决定的土地争议案件必须按行政管辖和责任分工,由有关政府和有关部门继续抓好调解处理和贯彻落实工作,坚决防止矛盾反弹和引发新的纠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黑政发[2007]15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07.02.27【实施日期】2007.02.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7〕15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4号)精神,我省按照巩固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本着“巩固、完善、深化、提高”的方针,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力争在“十一五”期间或用更长一些时间基本完成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等重点工作任务,以此带动农村的各项改革,实现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体制、政府保障的农村义务教育体制,促进农民减负增收和农村公益事业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改革目标。

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一、以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深化乡镇机构改革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在巩固乡镇精简机构和人员成果的基础上,坚持因地制宜、精简效能、权责一致的原则,转变政府职能,提高为农服务水平和行政效率,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加快乡镇政府职能转变。

按照中央关于乡镇机构改革“重点转变乡镇政府职能,不仅要做到减人、减事、减支,而且要使农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得到加强”的要求,从体制机制方面探索解决乡镇职能科学定位和职能转变问题:一是为农村经济发展创造环境。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黑龙江省深化农村教育综合改革为全面发展农村经济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黑龙江省深化农村教育综合改革为全面发展农村经济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黑龙江省深化农村教育综合改革为全面发展农村经济服务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3.31•【字号】黑政发[1995]27号•【施行日期】1995.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黑龙江省深化农村教育综合改革为全面发展农村经济服务的意见的通知(黑政发[1995]27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深化农村教育综合改革为全面发展农村经济服务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1995年3月31日黑龙江省深化农村教育综合改革为全面发展农村经济服务的意见为贯彻落实省委七届三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全面实施《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深化农村教育综合改革的总体思路是:在继续完善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三教统筹”(农村基础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教育)的同时,要把重点放到提高劳动者素质,优化教育结构,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能力上,为农村经济的全面振兴和精神文明建设做贡献。

二、具体目标(一)围绕农村经济发展对人才素质的要求,加强和改革基础教育。

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要坚定不移地如期实现《纲要》中提出的目标和任务。

到本世纪末,全省85%以上的农村人口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80%以上的农村中小学达到规范化标准。

农村中学逐步实行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在大多数地区,有步骤地推行农村初中四年制、三加一、初二分流、综合中学等办学模式,使学生在学习基础文化知识的同时,学到一定的生产知识和技能,为就业奠定基础。

普通高中要适度引进职业教育内容,逐步扩大高三分流等改革实验。

农村中小学要坚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切实加强劳动教育和劳动技术教育。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02•【字号】黑政发[2001]53号•【施行日期】2001.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意见(黑政发[2001]53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我省村级不良债务数额大,累积时间长,成因复杂,已经成为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制约因素。

为了尽快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指导思想是: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减轻农民负担,增强村集体经济实力,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为宗旨,坚持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依靠群众,发扬民主,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分类处置陈债,防止发生新债,力争“十五”期间基本化解村级不良债务。

具体工作目标是:2001年把高利抬款利率全部降至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标准之内,杜绝新的高利抬款和不良债务发生;到2003年化解大部分村级不良债务,使不良债务减少60%以上;到2005年基本消除村级不良债务,实现“增资、减债、强村、富民”的工作目标。

二、摸清村级债权债务底数各地要认真搞好村级债权债务的全面清查,由县(市、区)统一指导,乡(镇)统一组织。

基础条件好、班子强的村以自查为主。

账目混乱、班子软弱、债权债务额度大的村,县、乡要派工作组加强指导,逐项核准债权债务的额度、构成和分布情况,深入分析形成的原因。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实施切实可行的分类处置原有不良债务和防止新增不良债务的工作方案,明确化解不良债务的任务、目标、方法和步骤。

清查中对呆账的处理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和审批手续,核销后村要编制呆账核销卡留存,并报乡(镇)备案。

三、专项治理高利抬款要把专项治理高利抬款,作为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突破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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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批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实施方案的函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教育经费与财务地方债务
【发文字号】国农改[2008]32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原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
【发布日期】2008.11.07
【实施日期】2008.1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批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
务试点实施方案的函
(国农改〔2008〕3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呈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实施方案的函》(黑政函〔2008〕105号)收悉。

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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