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经典案例陈晓案
中央纪委通报的这些案例,都与饭局有关

36反腐进行时ANTI-CORRUPTION制图:张维方圆全媒体FANGYUAN OMNIMEDIA中央纪委通报的这些案例,都与饭局有关4月1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了若干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例。
这些通报的案例,几乎都与“饭局”有关!2018年1月,江西省抚州市城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姚成本等人,在市政府开展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专项治理活动期间,顶风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某私营企业主饶某邀请,在其主要用于员工用餐和接待私人朋友的公司内部食堂聚餐,所用烟酒和菜肴均由饶某提供。
2018年2月,姚成本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免职、终止试用期处理,其他人员受到严肃处理。
当事人、请托人、利害关系人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吃请,应当拒绝。
对于其他吃请人情况、吃请动机、吃请范围不明的饭局,也应自觉回避。
2017年1月,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环境艺术学院院长李刚,组织干部职工在酒店聚餐,餐费从李刚与校企合作单位的劳务报酬中支出。
其间,违规使用校企合作单位提供的经费用于发放奖金,并违规将学院办公用品充当奖品。
2017年6月,李刚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李刚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违规接受校企合作单位的劳务报酬和资金赞助,组织教职工聚餐活动,期间抽奖、发放奖金奖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一些党员干部知道不能公款聚餐、公款购买发放礼品礼金,为了规避监督,玩起“新花招”,使用校企合作单位违规提供的劳务报酬和资金赞助搞活动,这属于典型的隐形变异“四风”问题,必须予以严厉查处。
2017年5月,浙江省绍兴市滨海新城沥海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王吉程,组织沥海镇11名干部到该镇某公司食堂用餐,共花费餐费1200元。
饭后,除1名干部先行离开外,其余人员接受了该公司董事长高某赠送的总价值2300元人民币的礼品。
2017年8月,王吉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通知联络其他人员的沥海镇党委委员、副镇长殷雪峰受到诫勉谈话处理,其余9人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受贿罪简单典型案例

受贿罪简单典型案例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利益的行为。
以下是符合标题要求的10个简单典型受贿案例。
1. 李某是某地区的一名政府官员,在担任某重要职位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工程承包商王某贿赂,为其提供工程项目。
经调查发现,李某非法收受了王某一笔巨额款项,并被判处受贿罪。
2. 张某是一名公安局长,为了满足自己的奢靡生活需求,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了一名赌博集团的负责人郭某的贿赂。
郭某通过张某的关系,得到了保护和庇护,而张某则收受了大量贿赂款项。
最终,张某因受贿罪被判刑。
3. 王某是一名法院法官,他接受了一名诉讼当事人李某的贿赂,为其在一起民事纠纷案件中提供不公正的判决。
李某给予了王某一笔巨额贿赂款项,并要求其判决有利于自己。
经法院调查,王某因受贿罪被定罪判刑。
4. 赵某是一名税务局官员,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了一家公司的老板刘某的贿赂。
刘某通过赵某的帮助,成功逃税并获得了税务局的优惠政策。
赵某因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5. 杨某是一名公立医院的护士长,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了一名药品代理商的贿赂。
该药品代理商为了在医院中销售自己的产品,给予了杨某一笔贿赂款项。
经警方调查,杨某因受贿罪被判刑。
6. 张某是一名交通警察,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了多名交通违法司机的贿赂。
这些司机为了逃避交通违法处罚,给予了张某一定的贿赂款项。
最终,张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7. 陈某是一名教育局官员,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了一名培训机构老板的贿赂。
该培训机构老板希望能够在教育局的指导下获得更多的生源和宣传机会,因此给予了陈某一定的贿赂款项。
陈某因受贿罪被判刑。
8. 刘某是一名土地局官员,他为了个人利益,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了一家房地产开发商的贿赂。
该开发商希望能够获得更多的土地资源和项目批准,因此给予了刘某一笔贿赂款项。
最终,刘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9. 高某是一名环保局官员,他收受了一家污染企业的贿赂。
关于事前无约定的事后受财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的分析

2019年03月(下)法制博览法律经纬关于事前无约定的事后受财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的分析付天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江西南昌330013摘要:关于受贿罪这一典型犯罪,我国已经在法条中对罪名做了详细的规定和解释,但是对事前无约定的事后受财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我国法条却并未作出详细规定,似乎这一问题是一法律真空,也引发了刑法学界对“事前无约定的事后受财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的激烈讨论,并产生了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
但是,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角度来分析,事前无约定的事后受财行为构成受贿罪是符合罪刑相适应这一原则的,立法者应该将这一行为构成受贿罪写入法条,做到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以确保以后的司法实践在针对这一类问题时能做到审判公正,依法判案。
关键词:受贿罪;事前无约定;事后受财行为;罪刑相适应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9-0214-01作者简介:付天(1994-),男,汉族,江西鄱阳人,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16级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刑法。
一、问题的提出根据国家《刑法》第385条的规定表述,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
而且,我国刑法对单位受贿罪以及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还包括对间接受贿行为作出了详尽规定。
综上可以看出,现有的我国刑法已经完善了对受贿罪的规定。
但是对于事前无约定的事后受财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我国刑法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学界也仍存在着较大争议。
二、事前无约定的事后受财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的争论关于事后受财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主要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主流观点:1.第一种观点为肯定说:持此派观点的学者认为事前无约定的事后受财行为构成受贿罪,对于其构成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分析却又各有不同,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首先一种认为,在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受贿中,行为人应当对其为他人谋利是受利用职权为对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是心知肚明的,因而双方构成了受贿和行贿的故意;另一种观点表示,行为人虽然并没有向对方暗示收受其好处的意思,但是事后仍然接受对方的财物的,双方仍然要认定为具有行贿和受贿的故意,因为这是双方对其事前无通谋的认可。
廉政教育典型案例

廉政教育典型案例
1.贪污受贿案例:2019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沂源县原
县委书记孙建军受贿一案。
孙建军在担任沂源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
之便,收受多名单位和个人的巨额贿赂,涉案金额高达1.6亿元。
最终,
孙建军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处罚金1.5亿元。
2.贩毒案例:2018年,上海警方侦破了一起国际贩毒案,共抓获犯
罪嫌疑人14人,缴获毒品2.5公斤。
其中,犯罪头目刘某利用其在海外
的联系,将毒品走私进入中国,并指使手下进行贩卖。
最终,刘某被判处
死刑。
3.违规占地建房案例:2020年,广东省东莞市某企业占用疫情防控
隔离点搭建棚架房,违反了相关规定。
经过调查,该企业涉嫌违规占地建房,在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公共用地搭建房屋。
最终,该
企业被处以罚款50万元,并收缴建房费用。
4.职务犯罪案例:2017年,江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南京
市政府原秘书长孙琦受贿、行贿案,孙琦因涉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行贿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50万元。
5.环保污染案例:2019年,浙江省临海市一家化工企业违反环保规定,非法排放废水,导致当地水质受到污染。
经过举报和调查,该企业被
罚款100万元,并被责令停产整改。
同时,多名涉案人员被处罚。
人情和面子“套牢”副市长

26关注·反腐报道人情和面子“套牢”副市长文/林达2021年4月12日上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金华市委原常委、原常务副市长陈晓(副厅级)受贿案,认定其受贿金额628.59万元。
因被告人陈晓具有自首情节,法院予以从轻处罚,以受贿罪判处陈晓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对陈晓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宣判后,陈晓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节日送礼视作“人情往来”58岁的陈晓出生在浙江金华市磐安县一个偏远的山区,是个典型的“农村娃”,大学毕业后凭着自己的勤奋一路打拼,27岁时成为当时全省高校最年轻的正处级干部。
1996年,32岁的陈晓迎来了人生的一个转折。
这一年,他从高校来到地方,就被委以金华市金华县副县长的重任,开启了从政道路。
此后,陈晓在金华一路升迁。
在经历了任职金华市物价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环保局后,2008年陈被提拔为东阳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1年11月,陈晓荣升金华市婺城区委书记,3年后又出任金华市委秘书长,2015年陈晓跻身金华市委常委,2017年4月,陈晓又升任金华市常务副市长。
至此,陈晓达到了其职业生涯的高峰,成了金华市的“实权人物”。
办案人员说,借春节、中秋、端午等节日之际,陈晓大肆违规收受礼金和消费卡,把这些节日异化成了自己的“受贿节”。
如2010年和2011年春节前,东阳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接连两年登门“拜年”,共送上20万元银行卡和20万元高档商场购物卡,陈晓均予以“笑纳”;2012年至2019年,每年春节或中秋节前后,金华某广告公司老板陈某某、浙江某控股集团董事长潘某都不约而同地给陈晓送去3万元现金红包,并将此变成习惯;浙江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程某,更是连续十年向陈送去价值1万元的加油卡或购物卡,以期待实现长效的“感情投资”……对陈晓而言,人情往来中的“越线”,也反映其思想防线倒塌、纪律底线失守的过程。
一方面,他怕搞僵人际关系;另一方面,陈晓又以“人情往来”为幌子,为自己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盖上了“遮羞布”。
黄光裕和陈晓的罪与罚

黄光裕和陈晓的罪与罚作者:刘戈来源:《中外管理》2010年第10期国美的内讧正闹得欢。
一个名为“中国500企业家公众形象满意度调查报告”出炉,李嘉诚赫然名列第一。
当年的首富黄光裕未能入选,主办方的回答是:黄乃服刑人员,故无资格参加评选。
如果这个调查发生在两年前,那么黄光裕的排名会是第几呢?黄光裕虽然被判14年有期徒刑,但他在香港上市公司国美电器33.98%的股权没有被取消,黄光裕及其家族仍然是这家公司的最大股东。
通过有效的渠道,黄光裕和他的家族依然在正常地行使他们的权利,但仅仅是股东的权利。
根据香港法律,具有内地身份的服刑和服刑期满的人员,不能直接进入上市公司担任高管职务。
黄光裕事实上已经没有了领导这家公司的合法身份。
陈晓说过一句狠话:“黄光裕在中国的政治生命其实已经结束,但是他却一直没有看清楚,还在挣扎,这样的结果绝对是鱼会死,但网不会破!”谁是最大利益者?在讨论陈晓的职业经理人团队与黄光裕的控股股东团队的激烈争斗的时候,如果我们先忽略掉鄙视“贰臣谋反”传统文化,忽略掉“国美变美国”的民族情绪,那么黄陈之争的基本事实有这么几条:1.国美电器是一家在香港上市的公众公司;2.黄光裕及其家族是第一大股东,但只占三分之一强的股份;3.黄光裕因犯操纵证券市场等罪正在服刑;4.董事会绝大部分董事站在陈晓一边;5.绝大多数高层管理人员占在陈晓一边。
还有一支重要的力量——10万之众的国美员工,这十万人构成了我们看得见、摸得着的国美,但在众多讨论黄陈之争的文章里,这十万人似乎根本不存在。
国美之争只是两个小团体以及他们背后的股东之争。
的确,公司属于股东而不属于员工。
但如今已经没有人否认员工是重要的利益相关方,当他们进入这家公司的时候,他们的利益是和股东的利益、董事会的利益、高管团队的利益捆绑在一起的。
当不少人对陈晓及其团队的谋反行为口诛笔伐时,是否想过为了自己的饭碗,员工们会站在哪一边?黄光裕多年的“老臣”们为什么会在这场争斗中倒戈,专家们解读为在陈晓的逼迫下不得已的自保行为。
反腐倡廉警示案例

目录1、案:官方微博及时发布庭审情况--------------(3)2、志军案:“高铁第一人”被判死缓----------------(4)3、铁男案:正部级高官被实名举报落马--------------(5)4、黄胜案:副省长明码标价卖官----------------------(6)5、田学仁案:16年85次受贿1919万元--------------- (7)6、长轩案:国家粮仓抓出“硕鼠”------------------(7)7、家坤案:原县委书记与情妇同堂受审--------------(8)8、吴湛辉案:“裸官”贪腐1.7亿--------------------(10)9、卢荣友案:一人受贿牵出50人---------------------(10)10、破坏选举案:56名省人大代表涉案--------------------------------------(11)11、省财政厅原副局长福禄被裁定死缓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2)12、国土厅原副厅长贪污腐败被判无期徒刑-----------------------------(14)13、“微笑局长”达才涉严重违纪被撤职-------(15)14、雷政富案:网络反腐“秒杀”贪官---------------(16)15、吴案:撑错"保护伞"的公安局长-------------(17)16、一个行动击碎了一打宣言——三峡大学原党委书记少岚忏悔录-----------------------------------------------(23)17、党纪国法大于亲情——省机械工业局原局长、党组书记林国悌忏悔录-----------------------------(27)18、本应作师表却成阶下囚—省德江县教育局系列腐败案剖析----------------------------------------(30)19、小小包工头牵出一窝案—省市路桥区教育系统腐败窝案剖析-----------------------------(36)20、前高官卓志“卖官价目表”网络曝光-----(40)反腐倡廉警示案例一、案:官方微博及时发布庭审情况2013年10月25日上午,省高级法院对原中央政治局委员、市委原书记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无期徒刑的原判。
何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何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文章属性•【案由】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09.11.24裁判规则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且本人不能说明来源的,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数罪并罚。
正文何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被告人何某某,男,195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铁道部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曾任哈尔滨铁路局副局长、党委书记、局长兼党委副书记。
2008年12月8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12月3日立案侦查,2009年3月4日侦查终结。
2009年3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移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受理案件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讯问了何某某,审査了全部案件材料。
在审查起诉期间,依法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并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2009年9月28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事实如下:一、受贿罪1997年9月至2007年间,被告人何某某利用担任哈尔滨铁路局副局长、党委书记、局长兼党委副书记和铁道部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的职务便利,先后为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和宫建秋等个人在违规发行股票,职务晋升、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妻姚光、其弟何洪儒收受上述单位或个人给予的人民币38.5万元、美元13.4万元、住房一套和欧米茄牌女士手表一块,以上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906233.9元。
(一)2000年6月至2002年11月,被告人何某某利用担任哈尔滨铁路局局长兼党委副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刘贵亭(另案处理)的请托,多次指示哈尔滨铁路局及该局下属多元经营资产管理中心等单位为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虚假资金转—26—账,并采用出具虚假证明等手段为该公司违规增发股票及规避监管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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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陈晓案案情简介陈晓自1986年至1996年间任安徽公司总经理。
1992年初,安徽公司下达公司各部门承包经营方案。
同年4月,能源化工处处长兼庐海公司经理李剑峰向陈晓递交书面报告,提出新的承包经营方案,建议超额利润实行三七分成。
陈晓在没有通知公司其他领导的情况下,与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徐某(另案处理)、财务处长吴某及李剑峰四人研究李剑峰提出的建议,决定对李剑峰承包经营的能源化工处、庐海公司实行新的奖励办法,由陈晓亲笔草拟,并会同徐某签发《关于能源化工处、庐海实业有限公司试行新的奖励办法的通知》,规定超额利润70%作为公司利润上缴,30%作为业务经费和奖金分成,并由承包人支配。
发文范围仅限财务处、能源化工处、徐某及陈晓个人。
1993年初,陈晓在公司办公会上提出在全公司实行新的承包方案,主持制订《业务处室六项费用承包核算办法实施细则》。
依据《关于能源化工处、庐海实业有限公司试行新的奖励办法的通知》、《业务处室六项费用承包核算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李剑峰于1992年提取超额利润提成21万余元,1993年提取超额利润提成160万余元。
在李剑峰承包经营期间,陈晓以公司总经理身份及公司名义于1992年11月、1993年5月先后两次向安徽省计划委员会申请拨要进口原油配额6.5万吨,交给李剑峰以解决其进口加工销售业务所需,并多次协调李剑峰与公司财务部门之间就资金流通、使用等方面的矛盾。
李剑峰为感谢陈晓为其制订的优惠政策及承包经营业务中给予的关照,于1993年春节前,送陈晓人民币3万元,1994年春节前后又两次送给陈晓人民币30万元、港币15万元。
陈晓收受李剑峰的钱款后,其妻李某利用此款在广东珠海市吉大园林花园购买房屋1套(价值人民币51万余元)。
判决(一)一审判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晓系由中国电子物资总公司任命的安徽公司总经理,是领导和管理国有企业相关事务的工作人员,其主持制订《关于能源化工处、庐海实业有限公司试行新的奖励办法的通知》,出发点是为了公司利益,是在邓小平南巡讲话的大气候下,对公司分配机制进行改革的一项尝试和试点,建立的是“公司得大头,个人得小头”的激励机制,不是为他人谋取利益。
此文件的出台,尽管没有经过该公司所有领导参加的经理办公会的讨论,且控制发文范围,在制订程序上不完备,但安徽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被告人陈晓曾于1992年5月就此文件向原中国电子物资总公司总经理赵德海汇报,赵表示可以试试,同意承包三七分成,故不能完全否定《关于能源化工处、庐海实业有限公司试行新的奖励办法的通知》的合法有效性。
被告人陈晓主持制定《关于试行业务人员六项费用承包经营核算办法的报告》,帮助李剑峰承包的能源化工处向省计委申请并获得进口原油配额,是其正当的职务行为,不是为李剑峰谋取利益。
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陈晓主观上具有权钱交易的受贿故意。
陈晓的行为在客观上给李剑峰带来一定的个人利益,李剑峰在事后给付陈晓钱财表示感谢而陈晓予以收受,这是一种事后收受财物行为。
故认定被告人陈晓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的证据不足。
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于1998年10月8日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晓无罪。
一审宣判后,合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显系错判,提起抗诉。
(二)二审裁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于1999年12月10日裁定如下:1.撤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2.发回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三)重审判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审理查明:原审被告人陈晓自1986年至1996年间任安徽公司总经理。
1992年初,安徽公司下达公司各部门承包经营方案。
同年4月,能源化工处处长兼庐海公司经理李剑峰向陈晓递交书面报告,提出新的承包经营方案,建议超额利润实行三七分成。
陈晓在没有通知公司其他领导的情况下,与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徐某(另案处理)、财务处长吴某及李剑峰四人研究李剑峰提出的建议,决定对李剑峰承包经营的能源化工处、庐海公司实行新的奖励办法,由陈晓亲笔草拟,并会同徐某签发《关于能源化工处、庐海实业有限公司试行新的奖励办法的通知》,规定超额利润70%作为公司利润上缴,30%作为业务经费和奖金分成,并由承包人支配。
发文范围仅限财务处、能源化工处、徐某及陈晓个人。
1993年初,陈晓在公司办公会上提出在全公司实行新的承包方案,主持制订《业务处室六项费用承包核算办法实施细则》。
依据《关于能源化工处、庐海实业有限公司试行新的奖励办法的通知》、《业务处室六项费用承包核算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李剑峰于1992年提取超额利润提成21万余元,1993年提取超额利润提成160万余元。
在李剑峰承包经营期间,原审被告人陈晓以公司总经理身份及公司名义于1992年11月、1993年5月先后两次向安徽省计划委员会申请拨要进口原油配额6.5万吨,交给李剑峰以解决其进口加工销售业务所需,并多次协调李剑峰与公司财务部门之间就资金流通、使用等方面的矛盾。
李剑峰为感谢陈晓为其制订的优惠政策及承包经营业务中给予的关照,于1993年春节前,送陈晓人民币3万元,1994年春节前后又两次送给陈晓人民币30万元、港币15万元。
陈晓收受李剑峰的钱款后,其妻李某利用此款在广东珠海市吉大园林花园购买房屋1套(价值人民币51万余元)。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陈晓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根据下属部门承包经营人李剑峰建议,制订新的承包经营政策,协调、帮助李剑峰承包经营,在李剑峰获取巨额利润后,非法收受李剑峰所送33万元人民币、15万元港币,其行为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活动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2000年1月10日判决如下:1.原审被告人陈晓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原审被告人陈晓以违法所得购买广东珠海市吉大园林花园房屋一套,予以没收。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晓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
案件学者、公众评价本案的焦点在于对被告人陈晓行为的定性。
即“事后受财”是否构成受贿?对事前有约定的“事后受贿”,无论行为人受贿时是否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都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这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已经没有争议,并且司法解释也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在离退休以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约定在其离退休以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论处。
学者们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事前无约定的“事后受贿”是否构成受贿罪上。
目前主要有肯定说和否定说。
肯定说认为,受贿罪的本质是以公权谋私利,即权钱交易。
先取得利后使用权,属于权钱交易;先使用权后取得利,也是权钱交易。
公权与私利,孰先孰后,均不影响交易的成立,是常识。
因而,不管是事前受财,还是事后受财,也不论事前有约定,还是没有约定,都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犯,符合受贿罪的本质特征,都构成受贿罪。
否定说认为“事后受贿”不构成犯罪。
“事后受贿中,行为人根本不具有“权钱交易”的故意,因而,不可能构成受贿罪。
因为,行为人在利用职务时,没有进行权钱交易的动机与目的,此时他无法认识到这是一种权钱交易。
行为人在接受财物时,虽然有他人获得利益的结果,但该结果的出现只是因为行为人按照正常程序履行了职务,如此,行为人当然无法认识到他的接受财物行为就是对自己职权的出卖,更无法认识到他的行为侵害了国家的廉政制度,这充其量只是一种事后受财行为。
在事先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报酬已不是实施某种行为的动机,以致影响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是为非法报酬而执行有利于行贿人的某种行为的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并不是按贪利的想法行事,而是基于职责的缘故执行的,所以不能把这种行为看作-是受贿。
小组讨论:时间12月25号泽园食堂杜晶晶:客观上,行为人实施的是正当的职务行为,且该职务行为为对方获取了巨额财物,行为人于事后收取了对方的钱财。
在主观上,无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职务行为时就意在以后收受对方的钱财,但事后行为人收受对方钱财时,却明知对方送的财物是因为自己的行为使对方获取了利益。
陈晓“事后受财”的行为同样侵犯了受贿罪的客体。
客观上具备了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
贺珊 :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务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我认为本案的被告人陈晓构成受贿罪。
首先,他确实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李剑锋谋取了利益,并且收取了财物,虽然做这件事之前没有进行权钱交易的动机和目的,但是1993年收到李剑锋的3万元后,就应该有这样的意识,并且1993年5月有帮助解决李剑锋遇到的矛盾,之后又收取了钱款,难道还不算故意吗,并且谋取的利益包括正当利益,不正当利益,物质性利益与非物质性利益。
所以陈晓构成受贿罪。
程轶君:陈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数额巨大,虽然出发点是为了公司利益,陈晓的行为在客观上给李剑峰带来一定的个人利益,李剑峰在事后给付陈晓钱财表示感谢而陈晓予以收受,这是一种事后收受财物行为。
但事后受贿是因为事前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接受贿赂时表现的是默许,所以应以受贿罪论处。
芮攀: 1997 年4 月22 日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被刑事拘留, 5 月6 日被逮捕, 后侦查机关又发现其有受贿问题。
陈晓受贿案是1997 年安徽省纪检和检察机关侦破的重大案件, 因陈职务高、涉案数额大当年被省纪委、省检察院列为安徽反贪第一大案。
然而, 由于种种原因, 该案却一波三折,而由此案派生出的“陈晓现象”, 更是耐人寻味, 值得人们思考和警觉个人评价:(92)049号文从制定程序上看,没有经过由公司所有领导参加的经理办公会的讨论,且控制发文范围,程序上不够完备,但是,安徽公司实行的总经理负责制,被告人陈晓亦曾就此事向总经理赵德海汇报,并征得了同意,因此,(92)049号文的制定程序基本上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陈晓的正当职务行为使李剑峰获得了巨额利润。
李剑峰按照新的提成办法,共提取人民币180余万元,而按以往的提成办法显然不可能提取那么多。
陈晓为李剑峰要原油配额和调处李剑峰与财务处在资金方面的矛盾也为李剑峰获取巨额利润提供了便利条件。
再次,陈晓是在其实施了职务行为,李剑峰获取了巨额利润之后收受李剑峰送的钱财的。
从本案提供的证据看,李剑峰送给陈晓的钱都来自提成款,这些提成款主要缘于陈晓制定(92)049文这一职务行为,相对于陈晓的上述职务行为,陈晓三次收受陈剑峰钱财的行为均在其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