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人权法院视阈下环境与人权的法律思考

合集下载

欧洲法院对国际人权的司法保障

欧洲法院对国际人权的司法保障

欧洲法院对国际人权的司法保障在当今世界,人权的保障和促进是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重要议题之一。

人权的本质是每个人都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但是在现实中,许多人的人权依然受到侵犯和剥夺。

为了维护和保障人权,国际社会建立了一系列的机构和法律框架,其中欧洲法院作为一个重要的司法保障机构,对于欧洲地区的人权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欧洲法院作为人权保护的重要机构,有权对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的国家进行法律制裁。

欧洲法院有权对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的国家进行起诉和审判,确保公约的实施和遵守。

例如,在欧洲社会当中存在着许多禁止酷刑的法律,然而实际上,一些国家仍然存在侵犯人权的行为。

欧洲法院能够根据公约的规定,要求违反公约的国家进行赔偿、罚款、改革等一系列的制裁措施,以确保欧洲地区的人权得到保护。

其次,欧洲法院还对个人进行司法保护。

个人可以向欧洲法院申请人权保护,如果国家未能保护居民的基本权利,个人可以直接申请欧洲法院进行司法干预。

欧洲法院的司法保护不仅仅是对个人的维权,也是对国家保护人权能力的监督和问责。

通过接受个人的申诉,欧洲法院可以发挥人权保护的监督作用,促使国家更加重视人权保护工作。

这也为个人提供了一种维权的机制,使得每个公民都可以享有公正的司法保护。

另外,欧洲法院的司法保护还体现在其判决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欧洲法院的判决对欧洲成员国具有约束力,任何成员国都必须遵守其判决结果。

这种约束力的体现,使得欧洲法院能够通过判决对侵犯人权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制止和惩罚。

这也为国际人权的司法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避免了侵犯人权的行为被忽视或无法追究的情况。

除了以上的层面,欧洲法院在人权保障方面还有其他的举措和工作。

例如,欧洲法院定期发布有关人权保护的指导和决议,为欧洲成员国提供法律和伦理的引导,促进人权保护的有效实施。

此外,欧洲法院还积极开展合作与交流活动,与其他国际人权机构和法院进行合作,共同推进国际人权司法保障的发展。

总的来说,欧洲法院作为人权保护的重要机构,在欧洲地区的人权保护和司法保障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欧洲人权法院与人权法之进展:评价与展望

欧洲人权法院与人权法之进展:评价与展望
欧 洲 人 权 法 院与 人 权 法 之进 展 : 评 价 与 展 望
[ 法] 让 一保 罗. 科斯 达 邓 凯 、 朱 国斌 译
衷 心感 谢香 港城 市大 学 的邀请 , 我 作为 城市 大 学杰 出学人 演 讲 系列 活 动之 一 举 行这
次会议 。我非常荣幸能够为如此出色的听众演讲。
二、 《 欧洲人权公约》 与 欧洲 人权 法院
《 欧洲人权公约》 罗列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 自由, 并对各成员 国在其法域内保护国民 之义务作 了严格规定。随着数个相关附加议定书 ( P r o t o c o l s ) 的签署完毕 , 公约所涵盖 的
内容 也 以最基 本 的公 民权利 与 政 治权 利 为 主 , 如生 命 权 、 免 于酷 刑 与 不 人 道 或侮 辱 待 遇 之 自由、 免于强 制 或强迫 劳 役之 自由 、 人 身 自由及 安 全 之 权 利 、 公 平 审判 之 权 利 、 隐私 权
照“ 三选一” 的比例提名推荐 , 经欧洲委员会议会投票选举并任命之。 欧洲人 权法 院是一 个 司法机 构 。任 何 个人 可 以就 《 欧洲 人 权 公 约》 缔 约 国对 于 人权 的侵犯直接 向该法院提 出申诉。成员 国亦可根据公约在欧洲人权法院对另一 国提起诉
讼 。但 鉴 于 国家 在 国际法上 较高 的法 律和政 治 地位 , 这 种 国家 间 的诉 讼权 利并 不 常 被使
院将根据案情的是非 曲直作 出某缔约国是否违反 了《 欧洲人权公约》 之规定 的判决。欧 洲人权法院作出的判决具有约束力 , 即在任何案件 中, 缔约国若涉案则有义务遵守法院 对案 件 的最 终判 决 。
但是 , 欧洲 人权 法 院并 不 负 责 执行 判 决 。在 人 权 公 约体 制 下 , 由欧 洲 委 员会 部 长 理 事会 负责对 欧洲 人权 法 院终 审 判决执 行 的监督 。

人权保护与环境法律治理的法理与实践

人权保护与环境法律治理的法理与实践

人权保护与环境法律治理的法理与实践近年来,人类对于环境问题的重视越来越高涨。

环境污染、气候变化等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人类的健康和生存。

为了应对这一挑战,各国纷纷制定环境法律并加强环境保护。

然而,在环境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人权保护同样需要被考虑和充分保障。

本文将从法理和实践两个方面探讨人权保护与环境法律治理的关系。

一、法理层面人权与环境之间的关系被广泛认可并得到法律界的广泛关注。

联合国大会在1972年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明确指出人类有权享受适宜健康和文化生活所必需的环境,并有义务保护和改善环境。

这一宣言成为后来环境保护与人权保护相互补充的基石。

同时,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将环境权利作为宪法的一部分。

例如,瑞士、巴西等国家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环境权利,并且规定了政府有责任保护和改善环境。

这使得环境权利得到了更为牢固的法理基础。

在国际人权法中,环境权利也被视为人权的基本组成部分。

在《国际人权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都明确规定了人们有权享受适宜健康和满意的环境。

而《公约》规定了签约国政府有义务采取措施保护环境并防止环境污染。

二、实践层面实践上,环境法律治理的过程中,人权保护也需要得到充分的重视和实施。

首先,环境问题经常会对人类的健康和生命权造成威胁。

例如,空气污染、水污染等会直接影响人们的健康。

如果环境法律不能有效治理,并对环境污染者进行惩罚,那么人们的健康权将无法得到保护。

其次,环境问题还会对人们的生活环境造成影响。

例如,森林砍伐、水资源枯竭等会直接影响人们的居住和生活质量。

在制定环境法律时,需要考虑人们对于良好生活环境的需求,避免环境法律的过度限制。

最后,环境法律制定过程中,还需要充分保障公众参与的权利。

公众对环境问题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是人权的重要体现。

环境法律应当保证公众能够及时获得环境信息,并有权参与对环境问题的决策和行动。

在实践层面,国际社会已经开始重视人权保护与环境法律的结合。

欧盟的人权法庭与司法独立

欧盟的人权法庭与司法独立

欧盟的人权法庭与司法独立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EU)以保障人权和促进民主为核心价值,其人权法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而司法独立作为法治社会的基石,也在欧盟的法律体系中得到了高度重视。

本文将探讨欧盟的人权法庭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以及其在保障人权和维护司法独立方面的作用。

一、欧盟人权法庭的设立及职责欧盟人权法庭作为欧盟的司法机构之一,负责监督欧盟成员国的人权状况,并对涉及欧盟法和成员国法之间冲突的案件进行调解和裁决。

其设立旨在确保欧盟法的一致适用和成员国对人权的充分尊重。

欧盟人权法庭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监督欧盟成员国的人权状况:欧盟人权法庭通过接受来自个人、组织和国家的申诉,监督欧盟成员国是否充分保障人权。

无论是个人还是国家,都可以向欧盟人权法庭寻求保护和救济。

2. 调解和裁决欧盟法与成员国法之间的冲突:由于欧盟法在成员国的适用和国家法之间可能产生冲突,欧盟人权法庭负责解决这些冲突。

其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成员国必须执行。

3. 促进欧洲人权标准的统一:欧盟人权法庭的裁决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欧洲范围内的人权标准。

通过裁决案件和制定司法判例,欧盟人权法庭推动了欧盟各成员国人权保障的统一和提高。

二、司法独立在欧盟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司法独立作为法治社会的核心原则,意味着司法机关能够在法律和政治压力下独立行使职权。

在欧盟法律体系中,司法独立是确保法律平等和保护人权的基础。

1. 保障法律平等:司法独立确保法律的平等适用,使每个人都能够在司法机关面前享有公正和平等的法律待遇。

司法机关不受政治或经济势力的影响,能够独立裁决案件。

2. 维护人权:司法独立对于保护人权至关重要。

司法机关作为维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能够独立行使职权,保障个人权利的尊重和实施。

3. 形成法律制度的稳定支撑:司法独立是维护法治社会稳定的基础。

只有在司法机关的独立权威下,才能确保法律制度的平稳运行,为公民提供可预见和可靠的法律保障。

欧洲人权法与国际人权法的适用问题研究

欧洲人权法与国际人权法的适用问题研究

欧洲人权法与国际人权法的适用问题研究近年来,人权保障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在这个全球化时代,国家之间的互动日益紧密,国际人权法的适用问题备受关注。

特别是在欧洲,欧洲人权法在保障个人权利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欧洲人权法与国际人权法的适用问题,以及这两者之间的关联。

欧洲人权法是指欧洲人权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简称ECHR)所确立的法律体系。

欧洲人权公约于1950年由欧洲理事会通过,并于1953年生效。

该公约规定了个人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私人生活权利等,并设立了欧洲人权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来处理违反公约规定的投诉案件。

欧洲人权法的适用范围主要涵盖成员国的居民以及在该国辖区内的个人。

然而,在国际人权法的框架下,欧洲人权法的适用不仅仅局限于欧洲境内。

根据普遍管辖原则,欧洲人权法也适用于欧洲国家在其领土以外的行为,如在外交活动、保护本国公民等方面。

这一原则使得欧洲人权法在法律适用上更具广泛性和普适性。

然而,欧洲人权法与国际人权法之间也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首先,欧洲人权法的适用范围相对于国际人权法更为狭窄,只限于欧洲地区。

国际人权法则是全球范围内的法律体系,由联合国制定的各种国际公约和文件组成。

其次,虽然欧洲人权法是国际人权法的一部分,但并不是每个国家都是欧洲人权公约的缔约方。

对于那些未签署或未批准欧洲人权公约的国家,其居民在国际人权法框架下享有的权利可能略有不同。

然而,无论在欧洲还是在其他地区,国际人权法都旨在保护人的基本权利。

欧洲人权法与国际人权法之间的关联在于它们共同强调对人权普遍性的坚持。

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应该无论国籍、种族、宗教等因素如何,都应得到公正和平等对待。

因此,欧洲人权法与国际人权法不仅仅是法律文本,更是体现着全球社会对人权价值的共同认同。

在适用和实施欧洲人权法和国际人权法时,还存在一些挑战和困难。

欧洲国家的难民政策与人权问题

欧洲国家的难民政策与人权问题

欧洲国家的难民政策与人权问题随着全球各地冲突、战争和迫害的加剧,欧洲一直面临着大规模的难民潮。

这给欧洲国家的政府带来了许多挑战,包括如何制定和实施难民政策,同时维护并保护难民的基本人权。

一、背景概述自2015年以来,欧洲国家面临了大量的难民和移民涌入。

这一局势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和辩论,涉及到国家安全、经济、社会和人道主义等方面的问题。

在制定难民政策时,欧洲国家必须权衡各种因素,确保在应对难民潮的同时,保护并维护难民的基本人权。

二、欧洲难民政策现状欧洲国家对难民政策的应对方式有所不同。

一些国家采取开放性政策,接收和保护大量难民,如德国和瑞典。

另一些国家则更加谨慎,限制难民入境,如匈牙利和波兰。

这种差异引发了一些争议,也暴露了欧洲国家在难民问题上面临的困境。

三、难民政策与人权保护的冲突在制定和执行难民政策时,欧洲国家往往面临难民的基本人权与国家安全的冲突。

一方面,保护难民的基本人权是国际法所规定的,包括难民的生命安全、尊严和受虐待的禁止等方面。

另一方面,国家必须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避免潜在的安全风险和社会冲突。

四、人权保护的挑战难民政策执行过程中,人权保护面临多种挑战。

首先,难民的登记和身份确认过程常常十分繁琐和耗时,难以及时提供基本的人道主义援助。

其次,一些难民营地和遣返政策不符合人道主义原则,导致难民的人权受到侵犯。

此外,难民的就业、居住和教育等基本权益也面临诸多限制和挑战。

五、解决方案为了更好地解决难民政策和人权保护之间的冲突,欧洲国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欧洲各国之间的合作和协调,共同应对难民潮问题。

其次,加大对难民的身份认证和登记的支持,以提高处理效率,保护难民的基本人权。

同时,改善难民的居住条件、教育机会和就业环境,促进他们的融入和自立。

六、结论难民政策与人权问题是欧洲国家面临的重要议题。

在处理难民潮的过程中,欧洲国家必须兼顾国家安全和难民的基本人权。

通过加强合作、改善政策执行和加大人道主义援助的力度,欧洲国家可以更好地平衡难民政策与人权保护之间的关系,为难民提供更好的保护和支持。

国际人权法中的经典案例解析权衡公正与人权保护

国际人权法中的经典案例解析权衡公正与人权保护

国际人权法中的经典案例解析权衡公正与人权保护国际人权法作为全球最重要的法律体系之一,旨在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在处理各种案件时,法官们往往需要权衡公正和人权保护之间的关系。

有一些经典案例对于我们更好地理解这种权衡具有重要意义。

在《国际人权法》这一领域中,经典案例之一就是欧洲人权法院审理的“Ocalan v. Turkey”案。

这起案件涉及土耳其政府对库尔德武装分子首领Abdullah Ocalan的拘押和审判。

欧洲人权法院最终裁定土耳其政府在审判中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中关于公正审判和言论自由的相关规定。

这个案例体现了权衡公正与人权保护之间的挑战,同时也凸显了国际机构在维护人权方面的重要作用。

另一个经典案例是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审理的“Mohammed al-Qahtani v. United States”案。

这起案件涉及一名沙特籍囚犯在美国关押期间遭受酷刑和不人道待遇的问题。

人权理事会最终裁定美国政府违反了《禁止酷刑公约》和《国际人权法》中有关虐待禁止和违禁酷刑的规定。

这个案例再次凸显了权衡公正与人权保护的必要性,同时也突显了国际机构在制衡各国政府权力方面的重要作用。

除了以上两个经典案例外,还有许多其他案例也在国际人权法领域产生了深远影响。

例如《拉德法案》产生于国际刑事法院,审理了卢旺达大屠杀中的战争罪行。

法院最终就这起案件做出了有力的裁决,为国际人权法发展树立了典范。

又如《巴西对印刷媒体审查案》在美洲人权法院审理,涉及巴西政府对印刷媒体进行审查的问题。

人权法院最终维护了印刷媒体的言论自由权益,强调了人权保护的重要性。

综上所述,国际人权法中的经典案例为我们展示了权衡公正与人权保护之间的挑战和重要性。

通过这些案例的解析,我们能更好地理解国际人权法的精髓,并为未来的法律实践提供有益启示。

希望各国政府和国际机构能够共同努力,维护全球人权的尊严和平等,促进人类社会的共同发展与进步。

欧洲的人权保护与司法制度

欧洲的人权保护与司法制度

欧洲的人权保护与司法制度欧洲作为全球人权保护的典范,其司法制度在维护和促进人权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本文将探讨欧洲的人权保护机制以及其与司法制度的密切关系,并分析其对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进步的作用。

一、欧洲的人权保护机制欧洲在人权保护方面取得重要成就的背后,离不开其完善的人权保护机制。

在欧洲,最重要的人权文书是《欧洲人权公约》,它由欧洲理事会成员国签署并遵守。

这一公约确立了公民与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保护标准,并设立了专门的机构负责监督其执行。

首要的机构是位于法国斯特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院。

该法院是保障欧洲公民享有公正审判权的关键机构,直接接收来自个人及组织的申诉,并对签署公约的欧洲国家进行监督。

通过司法审判,该法院维护和推动公约所确保的权利和自由。

此外,欧洲委员会也扮演着重要角色,负责监督公约的执行情况,并提供宝贵的建议和指导。

欧洲人权理事会则是由欧洲国家代表组成的机构,旨在协调和促进成员国在人权保护方面的合作。

二、欧洲的司法制度欧洲的司法制度在维护和促进人权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欧洲,司法独立是保障公民权益的核心原则。

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应独立于任何政治、经济或其他利益的干扰,确保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同时,欧洲注重法治原则的贯彻落实。

法治不仅指的是法律的存在,更重要的是法律的适用和实施。

在欧洲,法律适用的原则得到严格遵守,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得到高度重视。

此外,欧洲还鼓励多层次的司法制度,以确保公民能够在各个层面行使其权利。

例如,除了欧洲人权法院之外,各国内部的法院也扮演着重要角色,负责履行并实施公约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三、欧洲人权保护与司法制度的关系欧洲的人权保护与司法制度密不可分,二者相互促进和补充。

司法制度为人权保护提供了有效的执行渠道,而人权保护机制则强化了司法制度的权威和公信力。

首先,通过欧洲人权法院的司法审判,个人和组织能够向法院申诉,进一步维护其权利和自由。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欧洲人权法院视阈下环境与人权的法律思考作者:沈然冉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15期关键词环境人权欧洲人权法院作者简介:沈然冉,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墨尔本蒙纳士大学(Monash university)。

中图分类号:D91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5.241近年来,环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无论是在欧洲还是国际层面,环境是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

国际环境问题的这种发展导致在国家和国际法院审理的环境案件有所增加。

二十世纪70年代,公民首次被给予个人权利以实现环境清洁,并将其运用于法庭。

欧洲委员会阐述了附加议定书1/1952号保护人权和欧洲公约,其提出个人享有清洁环境和不受影响环境的权利。

然而,这些努力没有成功,因为此番言论并没有从政治上被接受。

但在各种学术和政策辩论之后,欧盟于1985年通过了一项指令,规定对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共或私人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且,将公众获取环境信息定为强制性的。

最近,由于环境问题影响到越来越多的人,包括欧洲、美洲、非洲等地区的人权法院都参与到环境保护。

欧洲人权法院的环境判例法(Environmental case law)的扩展正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公约》规定的某些权利的行使可以通过暴露环境破坏,从而阻碍环境危害,实现防治的目的。

由于《公约》第34条和第35条对受理要求的解释具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法院的判例法间接支持国际上对清洁环境人权的承认。

其基本受理要求涉及受害人的地位和做出最后判决之日起六个月内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情况;最重要的是,提交给法院的案件必须与侵犯人权有关。

国际法院对《公约》的解释是非常动态和不断演变的,因此,人权与环境保护之间的联系在许多情况下决定了间接资格。

根据第34条,向法院提出的请求必须由一个人、一个非政府组织或一个团体提出;基本条件是,申请人必须是缔约国之一侵犯《公约》或其《议定书》所承认的权利的受害者。

《公约》第35(1)条规定了受理标准,其中大多数是程序性的,例如六个月内用尽所有内部补救办法。

第35条第(3)款规定了若干受理标准,例如明显没有根据的索赔和没有重大不利之处,这些标准要求法院在这个初步阶段评估案件的是非曲张。

关于受理规则,法院在许多决定中曾指出,这些规则的适用必须具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而且不能过分形式主义。

正如法院在格鲁吉亚诉俄罗斯(II)号(Georgia (Russia) v. Russia(II))判决中所述,后一标准只适用于个别请求,不适用于国家间案件。

前欧洲人权委员会指出,申请人不能作为一般人民的代表提出申诉,因为《公约》不允许这样的群众行动。

但是,在这方面也有例外,法院指出,在一些判决中,非政府组织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作为真正受害者的代表。

欧洲人权法院在其判例中确认了保护人权与环境之间的关系,以及环境的恶化间接地影响到人权。

这种关系的已成为国际趋势,它认识到环境退化将影响到整个社会,从而影响到公民享有清洁环境的权利。

然而事实却是欧洲人权法院不保证公民享有清洁环境的权利。

但是,《公约》及其《议定书》间接地为环境问题提供了保护。

在这方面,提交给欧洲人权委员会的许多案件创造了真正有效的环境判例。

有学说认为,个人享有清洁环境的权利并没有任何传统的保障。

法院在Loizidou诉土耳其(Loizidou v. Turkey)一案中说:《公约》是一个存在的工具,它必须根据法院判例法中充分确定的目前情况来解释。

因此,若因其不能在《公约》中直接援引,即使对清洁环境权的侵犯不受《公约》保护,也可能是对《公约》所保障的其他权利的侵犯。

近年来,法院审查了大量的申诉。

这些申诉中有个人指出,对其《公约》权利之一的侵犯导致了消极的环境因素的出现。

有一些人权与环境保护领域有关,欧洲人权判例法院已在环境案件中保障了环境问题,但这可能影响到生存权、私人和家庭生活的权利,财产权与尊重他人财产的权利等。

《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规定的生命权规定了各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人类生命的积极义务。

会员国的积极义务可以适用于危险的活动,如工业活动,因这些活动本身是危险的,又例如废物收集设施的管理。

在Onery ld z诉土耳其(Onery ld z ;v. Turkey)的情况下,法院发现违反第二条的约定。

导致作出这一决定的事实包括一个城市垃圾填埋场,1993年4月在那里发生了一次甲烷气体爆炸,39名在周围非法建造房屋的人被炸死,申请人的九名家人在事故中丧生。

投诉人抱怨说,其没有采取任何特别措施来防止爆炸;并且,有一份专家报告提请当局注意采取预防行动的必要性。

可见,爆炸是本不会发生的。

法院认为,由于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申请人的9名近亲意外死亡,因此在实质性方面违反了《公约》第2条。

在程序方面,法院认为,由于缺乏足够的法律保护来保护生命权,因此违反了第2条。

但另一方面,在L.C.B. 案例中,申请人的父亲在1950年的四次核试验中,在圣诞岛的皇家空军担任餐饮助理时暴露在辐射中。

申请人出生于1966年,1970年被诊断出患有白血病。

他的医疗档案显示可能是父亲辐射的原因。

申请人表示,国家没有就核试验对其未来子女的影响向父母发出警告和提供咨詢,也没有监测他们的健康状况。

法院认为,没有违反第2条的理由是申请人没有在她父亲的辐射暴露和她的疾病白血病之间建立因果联系。

虽然环境退化并不意味着违反了《公约》第8条,但环境因素可以间接地、严重地影响私人和家庭生活。

《公约》第8条保护尊重公民各种利益的权利,并意味着对环境问题的扩大权利。

并且,国家有积极采取本条规定的维权措施的义务。

在Kyrtatos诉希腊案中(Kyrtatos v. Greece),申请人谴责了一项非法的城市规划法案,该法案破坏了希腊宪法保护的一块沼泽。

法院以申请人没有提供令人信服的论据表明伤害鸟类和其他受保护的物种生活在沼泽直接影响了他们的权利为由,判定其没有违反第八条。

例如,如果对环境的所谓破坏破坏了申请者住房附近的森林,而这种情况可能直接影响到申请者的福利,情况就会有所不同。

另一方面,法院认为,由于该地区的城市发展(噪音、夜灯等)所引起的申请人所在社区的不适程度并没有达到足以考虑到第八条的目的的严重程度。

Ttar诉罗马尼亚(Ttar v. Romania)一案中,父亲和儿子抱怨公司所使用的工艺流程在黄金开采活动是致命的,因为公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活动发生在他们的家园。

2000年1月,这家公司发生了一起环境事故。

一份联合国报告显示,一座大坝被破坏,大量氰化钠和被污染的水被释放到环境中。

投诉人还争辩说,当局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尽管其中一名申请人提出了无数的投诉,说他们的生命受到了威胁(特别是他们患有哮喘的儿子的健康)。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发现其违反《公约》第八条,由于罗马尼亚当局未能在他们的责任范围内来评估出一个令人满意的矿业公司可能涉及的风险程度,并对此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尊重他们的私人生活和家园,即破坏了环境以及公民享有健康的权利。

法院强调,污染可能会干扰一个人的私人和家庭生活、影响他的健康;对此,国家需要通过管制对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危险的工业活动的授权、设立、运作、安全和监测来确保其公民得到保护,因为一定程度而言,工业活动往往对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危险。

第13条谈到了《公约》与国家法律制度之间的合作关系。

其要求各國保护人权,并保证对侵犯人权行为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在Kolyadenko等人诉俄罗斯(Kolyadenko and Others v. Russia)案中,申请人住在河与水库附近。

他们受到符拉迪沃斯托克市一场大洪水的影响,因为当局在没有任何事先警告的情况下把水淹了出来,没能把它治理于运河;并且,他们还抱怨他们的房屋和财产被严重损坏。

法院认为,这违反了《公约》第2条,即其实质性和程序性方面,因为俄罗斯没有尊重其保护申请人生命的积极义务,而且没有就当局的责任对该事件作出司法反应。

法院认为,这违反了《公约》第8条,并指出负责当局没有尽最大努力保护申请人的权利。

然而,对于第十三条的约定,法院发现它没有被侵犯。

基于俄罗斯法律规定的程序的结果对申请人不利,他们没有表明,根据第13条,现有的补救办法是不够的。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说,环境保护与人权保护有着密切的关系,这一点已经得到了人权法学的承认。

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法承认,在《公约》第2、8、13条适用的情况下,个人享有洁净环境的权利。

环境保护离不开人权保护的理念。

事实证明,环境破坏对人类产生重大影响,特别是在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方面。

毋庸置疑,未来的挑战在保护环境;并且,显而易见的是,环境问题直接影响人权这一现象将导致环境法学的延伸,同时,不仅欧洲人权法院,而且其他国际法院也更加明确地承认清洁环境的人权。

鉴于此,各国和国际组织必须更容易接受执行清洁环境的权利,因为有可能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一项新的议定书,直接规定在清洁环境中的人权。

正如哥斯达黎加最高法院所说,对法律解释或适用的任何疑问都应以有利于自然保护的方式解决。

注释:Oana-Maria Hanciu, The right to a clean environment. International recognition of a human right to a clean environment by EctHR jurisprudenc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Challenges of the Knowledge Society”-CKS, Bucharest, Romania, 2015.Harris, O Boyle& Warbrick, Law of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Third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4:8.X Association v. Sweden 1982, CEDO.Frederic Sucre, La protection du droit a l`environnement par la Cour europeenne des droitdel`homme, Les Nations Unies et la protection de l`environnement, Paris, 1999:140.Malcom Shaw, International law, Fifth Editi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Cambridge, 2003:756.Mircea Dutu, Dreptul international al mediului, Ed. Economica, Bucharest, 2010:159.Manual on Human Rights and the Environment, Council of Europe Publishing, Strasbourg,2012:8.Onery ld z v.Turcia[CEDO], paragraph 7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