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人权公约
试评价1998欧洲人权公约的实施机制

试评价1998欧洲人权公约的实施机制摘要:一、1998 年欧洲人权公约的概述二、欧洲人权公约的实施机制1.监督机制2.执行机制3.救济机制三、欧洲人权公约实施机制的评价四、结论正文:一、1998 年欧洲人权公约的概述1998 年欧洲人权公约是欧洲地区一项重要的国际人权法律制度,旨在保障欧洲地区各国公民的基本人权。
该公约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生命权、言论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权、公正审判权等一系列基本权利。
在欧洲地区,1998 年欧洲人权公约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各国政府都需要遵守公约的规定,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欧洲人权公约的实施机制欧洲人权公约的实施机制主要包括监督机制、执行机制和救济机制三个方面。
1.监督机制监督机制是指通过对公约成员国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各国遵守公约的规定。
监督机制主要包括欧洲人权委员会和欧洲人权法院。
欧洲人权委员会负责对成员国的立法和实践进行审查,评估各国是否遵守公约的规定。
欧洲人权法院则负责审理违反公约的案件,对违反公约的行为进行制裁。
2.执行机制执行机制是指各国政府根据公约的规定,将公约的权利义务转化为国内法,并采取措施保障公民的权利。
执行机制主要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方面。
各国政府需要将公约的规定纳入国内法,使其具有国内法的效力。
同时,政府还需要采取行政措施,保障公民的权利。
在司法方面,各国法院需要根据公约的规定,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
3.救济机制救济机制是指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救济的途径,包括赔偿、恢复原状、道歉等。
在欧洲人权公约框架下,救济机制主要包括欧洲人权法院和国内法院。
受害者可以向欧洲人权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在特定情况下,受害者还可以向国内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救济。
三、欧洲人权公约实施机制的评价总体来说,欧洲人权公约的实施机制在保障人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监督机制、执行机制和救济机制共同确保了公约的有效实施,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然而,在实际运作中,欧洲人权公约的实施机制也面临一些问题,如监督力度不足、执行不力等。
欧洲人权公约

欧洲人权法院强调第三条为一种“绝对条款...不论被害者的行为为何。”[5] 该法院同时也解释本条认为,任何成员国皆应被禁止将任何人驱逐或遣返至可能使其遭受到酷刑或不人道或侮辱之待遇或处罚的国家[6]。
最初,欧洲人权法院对于是否构成酷刑采取较为严格的解释,其常常倾向于认为该国是触犯了禁止不人道和污辱待遇的对待。因此法院认为像是睡眠剥夺、将人置于强烈噪音的环境下或是要求他们将四肢伸长到极限并靠着墙站着一段期间并不会构成酷刑。[7] 事实上,欧洲人权法院只有在1996年时曾经宣告过有国家触犯了禁止酷刑的规定,在该案中,一个被拘留的嫌犯被以手和胳膊被绑在他的背后的姿势吊了起来。[8] 自此之后,欧洲人权法院倾向以更开放的认定方式来决定是否某个国家触犯了禁止酷刑的规定,且甚至认为欧洲人权公约是属于一种“活的文件”,过去被认为是不人道或污辱待遇的处置将来有可能被法院认为是属于酷刑[9]。
本公约有相当多号的议定书。举例而言,第13号议定书便要求成员国完全废除死刑。而议定书本身必须经由各国的同意,当然,各国皆能了解到其必须尽可能的成为这些议定书的缔约国之一。
在第11号议定书被正式施行以前,个人并没有直接接近欧洲人权法院的权利,他们必须先向“欧洲人权委员会”申请,假如委员会认为该案的提起具有相当之理由时才会让该案进入到欧洲人权法院进行审理。另一方面,纵使批准欧洲人权公约,国家仍然可以选择保留特定的条款而不让个人接近该委员会,如此将限制个人受到该法院管辖保护的可能性。而第11号议定书施行之后,其废止了该委员会,且扩大了欧洲人权法院的权限(将过去欧洲人权委员会的功能与权力分派予之)。同时在此之后,允许个人可以直接向该法院提起诉讼。在批准第11号议定书以后,所有的国家皆同意该法院对于个人所提起控告缔约国的诉讼具有管辖权。
欧洲人权欧洲对人权的承诺与保护

欧洲人权欧洲对人权的承诺与保护欧洲人权:欧洲对人权的承诺与保护作为一个重要的全球地区,欧洲一直以来重视并致力于维护人权。
在欧洲大陆,各个国家以及整个欧盟都设立了专门的机构和法律框架,旨在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实现。
本文将就欧洲人权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欧洲人权的历史背景欧洲人权的基石可以追溯到世界上第一部具有普遍适用性的人权法律文件——《欧洲人权公约》的诞生。
该公约于1950年由欧洲理事会制定,并于1953年开始生效。
这一文档确立了个人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护范围,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生命权和禁止酷刑等内容。
此后,许多国家相继加入《欧洲人权公约》,并成为其法律约束下的成员国。
二、欧洲人权法律框架的建立与维护1. 欧洲人权法院欧洲人权法院是一个独立的国际法院,负责审理来自欧洲国家的个人和团体对成员国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的指控。
该法院根据公约的规定进行司法裁决,并对不遵守判决的国家进行制裁。
这样的机制确保了欧洲人权公约的有效执行,并保护了个人免受侵犯。
2. 欧洲委员会欧洲委员会是一个政治组织,由欧洲国家的代表组成,旨在促进和维护欧洲人权。
该机构负责监督欧洲人权公约的执行情况,并协助处理成员国之间的人权争议。
通过对话和协商,欧洲委员会促进了不同国家和文化之间的相互理解,并致力于提高和保护欧洲人民的人权水平。
三、欧洲对人权的具体保护措施1. 言论自由和媒体的保护欧洲国家普遍保障言论自由和媒体的独立性。
无论政治立场如何,公众都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可以自由获取信息。
这使得欧洲社会具有较高的开放度和民主性,人们可以积极参与公共事务,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
2. 社会福利权益的保障欧洲国家在保障人权方面也注重社会福利。
各国通过建立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医疗保健、福利救济、教育和住房保障等,以确保每个人都能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
这种社会福利政策的实施,提高了整个社会的公平性和可持续发展。
3. 强调少数群体权益的保护欧洲国家对少数群体的权益保护尤为重视。
欧盟的人权保护与社会公正

欧盟的人权保护与社会公正人权是一项基本的价值观,是每个人都应享有的权利。
在欧盟,人权保护和社会公正被视为至关重要的原则和目标。
本文将着重探讨欧盟在人权保护和社会公正方面的作用和努力。
一、欧盟的人权保护1.1. 欧洲人权公约欧盟的人权保护是基于欧洲人权公约,这是欧洲理事会于1950年制定的一项重要法律文件。
该公约确立了个人权利的保护,并将其视为基本的人权和自由。
1.2. 欧盟的法律框架欧洲联盟通过一系列法律文件确保了人权的保护。
欧洲联盟《基本法》和《宪法》中明确规定了人权的保护。
此外,欧盟还颁布了一系列指令和法案,以确保人权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1.3. 人权教育和宣传欧盟致力于通过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人们对人权的意识。
欧盟在学校、社区和媒体等领域开展了各种教育和宣传活动,以提高公众对人权的认识和理解。
二、欧盟的社会公正2.1. 劳动权益的保护欧盟致力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他们在工作场所享有公正的待遇和工作条件。
欧盟通过法律和政策措施,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例如有关最低工资、工时和工作环境的规定。
2.2. 社会福利制度欧盟鼓励各成员国建立健全的社会福利制度,确保社会公正和包容。
欧盟的社会福利政策主要关注贫困人口、失业者、老年人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
2.3. 平等待遇原则欧盟强调平等待遇原则,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
欧洲联盟《基本法》中明确规定了平等待遇的原则,并禁止歧视任何个人或群体。
三、欧盟的努力和挑战3.1. 提高法律保护的效力尽管欧盟在人权保护和社会公正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有时法律保护的效力不够,导致一些人权和社会正义问题无法得到解决。
3.2. 面对不同的人权观点和文化差异欧盟是由不同国家组成的联盟,面对不同的人权观点和文化差异时,存在一定的困难。
欧盟需要寻求平衡,以确保不同群体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3.3. 处理人权纠纷和诉讼欧盟还需要完善处理人权纠纷和诉讼的机制,确保人权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欧洲的民主与人权保障

欧洲的民主与人权保障在当今世界,欧洲被广泛认为是民主和人权保障的典范地区之一。
欧洲大陆拥有一系列严格的法律与制度来确保人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并为其实施民主体制提供支持。
本文将探讨欧洲的民主治理和人权保障的机制,并分析欧洲在这方面的成功和挑战。
一、民主治理体制欧洲的民主治理体制可以追溯到古代希腊的城邦制度,这是一种直接民主形式,鼓励公民参与政治决策。
然而,现代的欧洲国家采取了代议制民主的形式,让选举的代表来代表人民行使政治权力。
1. 选举制度欧洲国家普遍采用比例代表制或混合选举制度,旨在确保多元化和代表性。
在比例代表制中,议会席位按照政党在全国范围内的选举结果分配。
这种制度鼓励党派之间的合作,防止少数派被排除在政治边缘。
2. 政治权力分配为了确保政治权力的分散和制衡,欧洲国家普遍采取了分权制度。
政府和议会之间存在明确的分离,行政和立法机构拥有独立的职责和权力。
此外,一些国家还设立了宪法法院来监督政府的合法性和保护公民的权利。
二、人权保障机制欧洲大陆对人权保障非常重视,涵盖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机构来保护公民的权利。
以下是欧洲的两个著名人权保障机制:1. 欧洲人权公约欧洲人权公约是欧洲人权法律体系的核心文件。
该公约于1950年签署,并设立了欧洲人权法院来处理对公约的违反申诉。
公约规定了诸多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公正审判权等,欧洲国家都需要遵守该公约的规定。
2. 欧洲人权法院欧洲人权法院是欧洲人权保障机构的最高级别。
它是唯一有权对欧洲公约的内容进行解释和解决纠纷的法庭。
个人和组织可以向该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发现欧洲国家违反了公约中规定的权利,法院可以作出具有强制力的判决。
三、欧洲的成功和挑战欧洲的民主与人权保障体制在很大程度上取得了成功。
欧洲国家享有广泛的公民自由权利,包括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和宗教自由等。
此外,民主选举的制度使得政府能够代表人民的意愿,并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
然而,欧洲的民主和人权保障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欧洲的人权保障与法治建设

欧洲的人权保障与法治建设近年来,欧洲各国在人权保障与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作为一个高度发达和文明的大陆,欧洲国家秉持着保护人权的核心理念,努力构建公正、平等、法治的社会秩序,为世界其他地区树立了良好的榜样。
一、欧洲人权保障的法律框架欧洲的人权保障体系建立在一系列国际和地区法律框架之上。
首先,我们不能忽视的是欧洲人权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ECHR)。
该公约于1950年签署,自1953年起生效,并成为欧洲人权保护的基石。
与此同时,欧盟也通过了《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of the European Union),确保欧洲公民在各个领域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
二、欧洲的反歧视立法和实践欧洲一直是反歧视工作的领导者之一。
欧洲各国通过立法禁止各类歧视行为,并在实践中努力维护社会公正和平等。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英国的《平等法案》(Equality Act)和法国的“宪法原则法”(Constitutional Principles Act),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了歧视行为的禁止和违法后果。
三、欧洲的司法独立与公正欧洲国家注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为人权保障和法治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
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独立行使权力,不受政治或经济压力的干扰。
此外,欧洲各国也建立了完善的司法制度,确保判决公正、透明,维护了人权的平等和尊严。
四、欧洲的言论自由与媒体监督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之一是言论自由。
欧洲国家长期以来致力于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允许人们自由表达观点和意见。
并且,欧洲各国还建立了相应的监督机制,监管媒体行为,保证媒体报道客观、公正,不引导公众舆论。
五、欧洲的人权教育和意识提升欧洲国家注重人权教育与意识提升,通过教育系统推广人权知识,加强公民参与,培养人权意识。
人权博物馆、人权教育中心等机构在欧洲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提供了更多的机会,让公众了解、尊重和捍卫自己和他人的人权。
欧洲人权公约保障欧洲公民权利

欧洲人权公约保障欧洲公民权利欧洲人权公约是1950年由欧洲理事会成员国签署的一项重要国际公约。
该公约旨在保障所有欧洲公民的基本人权和自由,并为他们提供法律保障。
本文将探讨欧洲人权公约的背景、重要内容以及对欧洲公民权利的保障。
一、背景二战结束后,欧洲国家为了避免类似的人权惨剧再次发生,决定通过国际公约来确保人权的保障。
欧洲理事会于1949年成立,旨在促进欧洲国家之间的合作和稳定。
在这个背景下,欧洲人权公约应运而生。
二、重要内容欧洲人权公约包含了一系列保护个人权利的条款,以下是其中一些重要内容:1. 生命权:保障人的生命权,禁止任何人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
2. 酷刑禁止:禁止任何形式的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对待或惩罚。
3. 自由和安全权:保护人的自由和个人安全,禁止任意逮捕和拘留。
4. 言论、思想和宗教自由:确保人们的言论、思想和宗教自由,并禁止对其的不合理限制。
5. 公平审判权:确保人在任何刑事案件中享有公正和公平的审判。
6. 私生活和家庭生活权:保护个人的私生活和家庭生活,对任何干涉作出限制。
7. 教育权:确保每个人享有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的普及和平等。
三、对欧洲公民权利的保障欧洲人权公约是欧洲最为重要和权威的人权保障法律文书之一,它对欧洲公民的权利享有至关重要的作用:1. 法律保障:欧洲人权公约确立了一系列明确的权利,并为欧洲公民提供了法律保障。
当个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他们可以通过向欧洲人权法院申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 促进平等:欧洲人权公约的实施有助于消除歧视和推动平等。
公约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无论是基于种族、性别、宗教或其他因素。
3. 保护少数群体权益:欧洲人权公约尤其注重保护少数群体的权益,包括少数民族、性少数人群和难民等。
它确保这些群体享有平等待遇,并充分尊重他们的权利和尊严。
4. 人权教育:欧洲人权公约还鼓励欧洲国家在教育系统中加强人权教育的推广。
这有助于增强公众对人权的意识和理解,并培养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价值观。
欧洲人权法与国际人权法的适用问题研究

欧洲人权法与国际人权法的适用问题研究近年来,人权保障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在这个全球化时代,国家之间的互动日益紧密,国际人权法的适用问题备受关注。
特别是在欧洲,欧洲人权法在保障个人权利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欧洲人权法与国际人权法的适用问题,以及这两者之间的关联。
欧洲人权法是指欧洲人权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简称ECHR)所确立的法律体系。
欧洲人权公约于1950年由欧洲理事会通过,并于1953年生效。
该公约规定了个人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私人生活权利等,并设立了欧洲人权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来处理违反公约规定的投诉案件。
欧洲人权法的适用范围主要涵盖成员国的居民以及在该国辖区内的个人。
然而,在国际人权法的框架下,欧洲人权法的适用不仅仅局限于欧洲境内。
根据普遍管辖原则,欧洲人权法也适用于欧洲国家在其领土以外的行为,如在外交活动、保护本国公民等方面。
这一原则使得欧洲人权法在法律适用上更具广泛性和普适性。
然而,欧洲人权法与国际人权法之间也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首先,欧洲人权法的适用范围相对于国际人权法更为狭窄,只限于欧洲地区。
国际人权法则是全球范围内的法律体系,由联合国制定的各种国际公约和文件组成。
其次,虽然欧洲人权法是国际人权法的一部分,但并不是每个国家都是欧洲人权公约的缔约方。
对于那些未签署或未批准欧洲人权公约的国家,其居民在国际人权法框架下享有的权利可能略有不同。
然而,无论在欧洲还是在其他地区,国际人权法都旨在保护人的基本权利。
欧洲人权法与国际人权法之间的关联在于它们共同强调对人权普遍性的坚持。
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应该无论国籍、种族、宗教等因素如何,都应得到公正和平等对待。
因此,欧洲人权法与国际人权法不仅仅是法律文本,更是体现着全球社会对人权价值的共同认同。
在适用和实施欧洲人权法和国际人权法时,还存在一些挑战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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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人权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第二议定书》、《欧洲人权公约:第九议定书》、《欧洲人权公约:第十一议定书》和《关于公民个人参与欧洲人权法院诉讼程序的欧洲协定》(一)《欧洲人权公约》(一九五 0 年十一月四日订于罗马)本公约各签字国政府就是欧洲理事会成员,考虑到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联合国大会宣布的世界人权宣言;考虑到该宣言的目的在于对其中宣布的权利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与遵守;考虑到欧洲理事会的目的就是促进其成员之间更大的团结并考虑到遵循上述目的所采取的手段之一就是维护和进一步实现人权与基本自由;重申它们对于各项基本自由的深切信仰,这些基本自由是世界正义和和平的基础,一方面通过有效的政治民主,另一方面由各成员所承诺的对基本人权的一种共同谅解和遵守来给予最好的保护。
作为具有共同的思想和具有共同的政治传统、理想、自由与政治遗产的欧洲各国政府,决定采取首要步骤,以便集体实施世界人权宣言中所规定的某些权利;同意议定下列各条:第 1 条缔约国应当给予在它们管辖之下的每个人获得本公约第一章所确定的权利和自由。
第一章第 2 条1 、任何人的生存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不得故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但是,法院依法对他所犯的罪刑定罪并付诸执行的除外。
2 、如果使用武力剥夺生命是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不应当视为与本条的规定相抵触 :( 1 )防卫任何人的非法暴力行为;( 2 )为执行合法逮捕或者是防止被合法拘留的人脱逃;( 3 )为镇压暴力或者是叛乱而采取的行动。
第 3 条不得对任何人施以酷刑或者是使其受到非人道的或者是侮辱的待遇或者是惩罚。
第 4 条1 、不得将任何人蓄为奴隶或者是使其受到奴役。
2 、不得使任何人从事强制或者是强迫劳动。
3 、本条的 " 强制或者强迫劳动 " 一词不应当包括:( 1 )在根据本公约第 5 条的规定而被拘留的正常程序中以及在有条件地免除上述被拘留期间所必须完成的任何工作;( 2 )任何军事性质的劳役或者是如果某些国家承认公民有良心拒绝服兵役的权利的,则以强迫劳役代替义务的兵役;( 3 )在紧急情况下或者是如果遇有威胁到社会生活或者安宁的灾祸必须承担的任何劳役;( 4 )作为普通公民义务的一部分的任何工作或者劳役。
第 5 条1 、人人享有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
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自由,除非依照法律规定在下列情况下:( 1 )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某人予以合法拘留;( 2 )由于不遵守法院合法的命令或者为了保证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任何义务而对某人予以合法逮捕或者拘留;( 3 )如果有理由足以怀疑某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者如果合理地认为有必要防止某人犯罪或者是在某人犯罪后防止其脱逃,为了将其送交有关的法律当局而对其实施的合法的逮捕或者拘留;( 4 )基于实行教育性监督的目的而根据合法命令拘留一个未成年人或者为了将其送交有关的法律当局而对其予以合法的拘留;( 5 )基于防止传染病蔓延的目的而对某人予以合法的拘留以及对精神失常者、酗酒者或者是吸毒者或者流氓予以合法的拘留;( 6 )为防止某人未经许可进入国境或者为押送出境或者是引渡而对某人采取行动并予以合法的逮捕或者拘留。
2 、应当以被逮捕的任何人所了解的语言立即通知他被逮捕的理由以及被指控的罪名。
3 、依照本条第 1 款第 3 项的规定而被逮捕或者拘留的任何人,应当立即送交法官或者是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的官员,并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审理或者在审理前予以释放。
释放应当以担保出庭候审为条件。
4 、因被逮捕或者拘留而被剥夺自由的任何人应当有权运用司法程序,法院应当依照司法程序对他被拘留的合法性作出决定,如果拘留是不合法的,则应当命令将其释放。
5 、由于违反本条规定而被逮捕或者拘留的任何人应当具有可以得到执行的受赔偿的权利。
第 6 条1 、在决定某人的公民权利和义务或者在决定对某人确定任何刑事罪名时,任何人有理由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到依法设立的独立而公正的法院的公平且公开的审讯。
判决应当公开宣布。
但是,基于对民主社会中的道德、公共秩序或者国家安全的利益,以及对民主社会中的少年的利益或者是保护当事人的私生活权利的考虑,或者是法院认为,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公开审讯将损害公平利益的话,可以拒绝记者和公众参与旁听全部或者部分审讯。
2 、凡受刑事罪指控者在未经依法证明为有罪之前,应当推定为无罪。
3 、凡受刑事罪指控者具有下列最低限度的权利:( 1 )以他所了解的语言立即详细地通知他被指控罪名的性质以及被指控的原因;( 2 )应当有适当的时间和便利条件为辩护作准备;( 3 )由他本人或者由他自己选择的律师协助替自己辩护,或者如果他无力支付法律协助费用的,则基于公平利益考虑,应当免除他的有关费用;( 4 )询问不利于他的证人,并在与不利于他的证人具有相同的条件下,让有利于他的证人出庭接受询问;( 5 )如果他不懂或者不会讲法院所使用的工作语言,可以请求免费的译员协助翻译。
1 、任何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在其发生时根据本国的国内法或者是国际法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不得认为其犯有任何罪刑。
所处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所适用的刑罚。
2 、本条不得妨碍对任何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进行审判或者予以惩罚,如果该作为或者不作为在其发生时根据文明国家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为刑事犯罪行为。
第 8 条1 、人人有权享有使自己的私人和家庭生活、家庭和通信得到尊重的权利。
2 、公共机构不得干预上述权利的行使,但是,依照法律规定的干预以及基于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国家的经济福利的利益考虑,为了防止混乱或者犯罪,为了保护健康或者道德,为了保护他人的权利与自由而有必要进行干预的,不受此限。
第 9 条1 、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以及宗教自由的权利。
此项权利包括改变其宗教信仰以及单独地或者同他人在一起的时候,公开地或者私自地 , 在礼拜、传教、实践仪式中表示其对宗教或者信仰的自由。
2 、表示个人对宗教或者信仰的自由仅仅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以及基于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公共安全的利益考虑,为了保护公共秩序、健康或者道德,为了保护他人的权利与自由而施以的必需的限制。
第 10 条1 、人人享有表达自由的权利。
此项权利应当包括持有主张的自由,以及在不受公共机构干预和不分国界的情况下,接受和传播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本条不得阻止各国对广播、电视、电影等企业规定许可证制度。
2 、行使上述各项自由,因为负有义务和责任,必须接受法律所规定的和民主社会所必需的程式、条件、限制或者是惩罚的约束。
这些约束是基于对国家安全、领土完整或者公共安全的利益,为了防止混乱或者犯罪,保护健康或者道德,为了保护他人的名誉或者权利,为了防止秘密收到的情报的泄漏,或者为了维护司法官员的权威与公正的因素的考虑。
第 11 条1 、人人享有和平集会与结社自由的权利,包括为保护自身的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2 、除了法律所规定的限制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利益,为了防止混乱或者犯罪,为了保护健康或者道德或者保护他人的权利与自由而必需的限制之外,不得对上述权利的行使施以任何限制。
本条并不阻止国家武装部队、警察或者行政当局的成员对上述权利的行使施以合法的限制。
第 12 条达到结婚年龄的男女根据规定结婚和成立家庭权利的国内法的规定享有结婚和成立家庭的权利。
第 13 条在依照本公约规定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受到侵犯时,任何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构请求有效的救济,即使上述侵权行为是由担任公职的人所实施的。
第 14 条应当保障人人享有本公约所列举的权利与自由。
任何人在享有本公约所规定的权利与自由时,不得因性别、种族、肤色、语言、宗教、政治的或者是其他见解、民族或者社会的出身、与少数民族的联系、财产、出生或者其他地位而受到歧视。
1 、战时或者遇有威胁国家生存的公共紧急时期,任何缔约国有权在紧急情况所严格要求的范围内采取有悖于其根据本公约所应当履行的义务的措施,但是,上述措施不得与其根据国际法的规定所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相抵触。
2 、除了因战争行为引起的死亡之外,不得因上述规定而削弱对本公约第 2 条所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或者是削弱对本公约第3 条、第4 条(第 1 款)以及第 7 条所规定的权利的保护。
3 、凡是采取上述克减权利措施的任何缔约国,应当向欧洲理事会秘书长全面报告它所采取的措施以及采取措施的理由。
缔约国应当在已经停止实施上述措施并且正在重新执行本公约的规定时,通知欧洲理事会秘书长。
第 16 条第 10 条、第 11 条以及第 14 条的规定不得视为阻止缔约国各国对外国人的政治活动施以若干限制。
第 17 条本公约不得解释为暗示任何国家、团体或者个人有权进行任何活动或者实施任何行动,旨在损害本公约所规定的任何权利与自由或者是在最大程度上限制本公约所规定的权利与自由。
第 18 条基于本公约许可对上述权利与自由进行的限制,不得适用于已经确定的限制目的以外的任何目的。
第二章第 19 条为了保证各缔约国履行本公约所规定的应当承担的义务,应当设立:1 、欧洲人权委员会,以下简称 " 委员会 " ;2 、欧洲人权法院,以下简称 " 法院 " 。
第三章第 20 条委员会应当以与缔约国数目相等的委员组成。
委员会中不得有两名成员为同一缔约国的公民。
第 21 条1 、委员会的委员应当由部长委员会从咨询议会秘书处提出的名单中以绝对多数票选任。
在咨询议会中各缔约国的每一代表团应当提出三名候选人,其中至少应当有两名为本国的公民。
2 、如果此后成为本公约缔约国的国家,以及因补充临时缺额的需要,在可以实施的范围内应当遵循上述规定的同样的程序,补足委员会的缺额。
第 22 条1 、委员会委员的任期应当为六年。
可以连选连任。
但是第一次选举选出的委员其中七人的任期应当为三年。
2 、任期仅为三年的委员,应当于第一次选举完毕后立即由欧洲理事会秘书长以抽签方式决定。
3 、被选任接替任期未满的委员的委员会委员,应当任职至他的前任委员任职期满时为止。
4 、委员会委员在后任接替之前应当继续任职。
他们虽经后任委员接替,但是仍然应当继续处理他们已经接手的正在审议中的案件。
第 23 条委员会委员应当以个人资格参与委员会。
第 24 条任何缔约国可以通过欧洲理事会秘书处,将对另一缔约国破坏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指控提交委员会。
第 25 条1 、委员会可以受理由于缔约国一方破坏本公约所规定的权利而致受害的任何个人、非政府组织或者是个人团体向欧洲理事会秘书长提出的申诉,但是,必须以被指控的缔约国已经作出承认委员会具有受理上述案件权限的声明为前提。
凡已作出此项声明的各缔约国承诺绝对不得妨碍此项权利的行使。
2 、上述声明可以在一个特定的时期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