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人权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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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和人类尊严保护公约

人权和人类尊严保护公约

人权和人类尊严保护公约一、引言人权是指每个人由生而平等而享有的基本权利。

人类尊严是指每个人的固有尊严和价值。

为了保护人权和人类尊严,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文件和公约。

本文将重点介绍《人权和人类尊严保护公约》。

二、背景《人权和人类尊严保护公约》是一项国际公约,旨在保护人类的基本权利和尊严。

该公约由联合国制定,于1948年12月10日通过,并于1950年开始生效。

该公约是国际人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广泛接受和遵守。

三、公约内容《人权和人类尊严保护公约》包含了一系列关于人权和人类尊严的规定。

以下是其中的几个重要内容:1. 平等权利公约强调每个人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不论种族、性别、宗教、国籍等因素。

这意味着每个人都有权利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歧视。

2. 生命权公约确认了每个人的生命权,禁止任何形式的死刑和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

这表明每个人都有权利受到尊重和保护,不受任何形式的虐待。

3. 自由权公约保障了每个人的自由权,包括言论自由、思想自由、宗教自由、结社自由等。

这意味着每个人都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信仰自己的宗教,并且可以自由组织和参加团体活动。

4. 平等保护公约规定了每个人都有权利在法律面前受到平等保护。

这表明每个人都有权利得到公正的审判,并且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

5. 人权教育公约强调了人权教育的重要性,鼓励各国加强人权教育,以提高人们对自己权利和他人权利的认识。

这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四、公约的意义《人权和人类尊严保护公约》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人权和人类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几个方面的意义:1. 保护个人权利公约确保了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得到保护。

它为受到侵犯的个人提供了法律保护,使其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

2. 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公约的实施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它鼓励各国加强人权教育,提高人们对权利和尊严的认识,从而减少歧视和不公正现象。

3. 国际合作与交流公约的制定和实施促进了国际社会的合作与交流。

了解国际人权法保护基本人权的法律框架

了解国际人权法保护基本人权的法律框架

了解国际人权法保护基本人权的法律框架当今社会,人权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国际人权法为保护和促进全球人权提供了法律框架。

本文将介绍国际人权法中的主要法律框架,以及这些法律框架对保护基本人权的重要性。

一、人权公约人权公约是国际人权法的核心组成部分。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确立了全人类共同享有的基本人权。

此后,联合国通过了多个重要人权公约,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

这些公约规定了个人和集体的权利,并由各个国家批准并负有法律约束力。

二、人权机构为了有效监督和保护人权法的实施,国际人权法设立了一系列的人权机构。

最重要的是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负责协调、提出政策建议,并进行人权状况的全球监控。

此外,还有国际刑事法院、人权特别报告员等机构,它们通过独立调查和监督国家人权状况的违反行为,确保人权法的有效实施。

三、救济机制为了使人权法具有实际效力,国际人权法还建立了救济机制。

个人或团体可以向相关的人权机构诉讼,寻求救济。

例如,个人可以向国际刑事法院申请追究侵犯人权的个人或政府官员的刑事责任。

此外,个人还可以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递交申诉,指控国家侵犯了其基本人权。

四、人权原则国际人权法中的人权原则是其法律框架的基础。

这些原则包括非歧视、平等权利、自由权利、平等保护和文化多样性。

这些原则确保了每个人的权利受到平等和公正的对待,并促进了和平与全球发展。

五、国际人权法的挑战尽管国际人权法为保护基本人权提供了法律框架,但目前仍面临一些挑战。

其中之一是国家主权的限制。

一些国家认为人权干涉其内政,并对国际人权监控和法律约束提出质疑。

另一个挑战是实施的不平衡性。

在某些国家,人权法的保护和实施仍然不足,导致人权侵犯的发生。

六、国际人权法的重要性国际人权法的重要性在于其对全球人权的保护和促进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它通过设立法律框架,确保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侵犯性。

同时,国际人权法也提供了救济机制,让个人能够通过合法的途径追求自身基本人权的保护。

了解国际人权法律制度国际人权公约宣言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书的法律保障

了解国际人权法律制度国际人权公约宣言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书的法律保障

了解国际人权法律制度国际人权公约宣言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书的法律保障国际人权法律制度及其法律保障人权是指个体作为人类的成员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国际人权法律制度是为了保障和促进全球范围内的人权而建立的,其中包括国际人权公约、宣言以及其他相关的国际人权文书等。

一、国际人权公约国际人权公约是指由联合国通过并盖有国家印章的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旨在确保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国家间协议。

目前主要的国际人权公约有:1. 《世界人权宣言》:是联合国于1948年通过的第一份国际人权文书,确立了一系列基本人权和自由,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平等权利等。

2.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于1966年通过,确保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如选举权、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

3.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于1966年通过,旨在确保个体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权利,如就业权、教育权、卫生权等。

二、其他国际人权文书除了国际人权公约,还存在许多其他重要的国际人权文书,如:1. 《儿童权利公约》:确保儿童享有基本的权利和福利,如健康权、教育权、保护免受虐待权等。

2.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旨在确保妇女享有平等权利和机会,消除对妇女的各种歧视形式。

3. 《难民地位公约》:保护难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确保他们不会因政治迫害或其他原因而遭受不公正对待。

三、国际人权法律保障国际人权法律保障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实现:1. 国家监督和法律制度:各国批准并执行国际人权公约,设立国家机构,负责监督和报告人权情况,并制定相关法律和制度以确保人权得到保护。

2.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作为联合国主要的人权机构,负责监督和促进各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合作,并定期进行审议和报告,推动人权的全球发展。

3. 人权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各国设立独立的人权机构,如人权委员会或人权法庭,为个人提供申诉和救济途径。

此外,许多非政府组织也在全球范围内积极参与推进人权事业。

经社文权利公约

经社文权利公约

经社文权利公约一、引言经社文权利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简称ICESCR)是联合国于1966年通过的一项国际人权公约,旨在保护和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本公约是对《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的进一步细化和发展,是联合国系统中最重要的人权公约之一。

二、权利内容经社文权利公约涵盖了广泛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经济权利公约确认了每个人享有参与和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权利。

这包括:•就业权:每个人有权在公平和有尊严的条件下选择自己的工作,并获得公平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工会权利:每个人有权参与工会组织,并与雇主进行集体谈判。

•公平的工作条件:每个人有权享受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免受歧视和虐待。

•公正的报酬:每个人有权获得与其工作价值相符的公正报酬。

•社会保障权:每个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医疗保健和失业保险等福利。

2. 社会权利公约承认了每个人享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

这包括:•教育权:每个人有权接受免费的基础教育,并有机会获得进一步的教育。

•健康权:每个人有权享受最高可达到的身体和精神健康水平。

•住房权:每个人有权享受适当的住房条件,并免受强制搬迁的侵犯。

•食品权:每个人有权获得充足、安全和营养的食品。

•文化权:每个人有权参与和享受文化生活,包括自由表达、文化遗产保护和科学进步的自由。

3. 文化权利公约确认了每个人享有自由表达和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

这包括:•言论自由:每个人有权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包括言论、出版和艺术创作等。

•文化遗产保护:每个人有权参与和享受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科学进步:每个人有权参与科学研究和享受科学进步的成果。

三、义务和实施公约规定了缔约国应承担的义务和实施措施。

缔约国应通过立法、政策和其他适当的手段,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实现。

他们应采取积极措施,逐步实现公约中规定的权利,并为实现这些权利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

国际人权法全球人权保护和国际人权公约的法律机制

国际人权法全球人权保护和国际人权公约的法律机制

国际人权法全球人权保护和国际人权公约的法律机制国际人权法是指在国际间保护和促进人权的法律体系。

全球人权保护依赖于国际人权法的法律机制,其中国际人权公约是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本文将从国际人权公约的起源、内容,以及其在全球人权保护中的法律机制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国际人权公约的起源国际人权公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社会。

由于二战的暴行和种族灭绝等严重侵犯人权的事件,世界各国纷纷意识到保护人权的重要性。

1945年,联合国成立,旨在维护全球和平与安全。

随后,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人权宣言》,奠定了国际人权法的基础。

二、国际人权公约的内容国际人权公约包括了许多文件和法律文书,其中两个最为重要的是《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和《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

这两个公约于1966年通过,并于1976年正式生效。

《公约》中明确规定了个人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公正审判、禁止酷刑等。

三、国际人权公约的法律机制国际人权公约通过一系列法律机制来确保其生效和执行。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各个国家的批准和履行义务。

国家签署和批准国际人权公约意味着其愿意将其规定纳入国内法律体系,并为个人提供可行的救济途径。

此外,国际人权公约还设立了一个专门的监督机构,国际人权机构,监督各国对公约的执行情况。

四、国际人权公约的重要作用国际人权公约在全球范围内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为个人提供了一套国际公认的人权标准,保护了人们的基本权利。

其次,它促进了不同国家之间的合作和对话,以共同推进人权保护工作。

此外,国际人权公约还为受侵犯人权的个人提供了救济和申诉的途径,使其能够获得公正和有效的司法救济。

总结:国际人权法通过国际人权公约的法律机制来促进全球范围内的人权保护。

国际人权公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其中《联合国人权宣言》是其奠基性文件。

国际人权公约规范了个人的基本权利,包括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等。

解析国际人权公约各国间人权标准的法律约束力

解析国际人权公约各国间人权标准的法律约束力

解析国际人权公约各国间人权标准的法律约束力人权是每个国家都应该尊重和保障的基本权利,而国际人权公约则是全球各国在人权领域的共同规范。

本文将解析国际人权公约对各国间人权标准的法律约束力,并探讨其重要性。

一、国际人权公约的定义与种类国际人权公约是一系列旨在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国际文书。

主要的国际人权公约包括: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

这些公约在不同层面上保障了人权的各个方面,从政治权利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二、国际人权公约的法律约束力国际人权公约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文书。

尽管公约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公约的后果,但它确立了一系列国际人权标准,为国际社会确保人权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

各国根据公约的约束力,有责任将其转化为国内法律,并确保公约的实施和执行。

三、国际人权公约的重要性1. 维护全球人权标准:国际人权公约确立了全球范围内的人权标准,为所有国家提供了共同的法律依据。

这有助于保护全球范围内的人权,防止个别国家滥用权力或侵犯人权。

2. 促进国际合作:国际人权公约鼓励各国在人权领域进行合作。

各国可以通过交流经验、分享最佳实践等方式,共同推动人权的进步和保护。

3. 加强司法保护:国际人权公约为个人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

个人可以通过向国际人权机构申诉,要求对其人权侵犯进行调查和制裁。

4. 促进可持续发展:国际人权公约确立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原则和标准,为促进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指导。

各国应当根据公约规定,制定相应政策和措施,实现人权与可持续发展的良性互动。

四、国际人权公约的挑战与应对国际人权公约的实施面临一些挑战,其中包括不同国家间的文化差异、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信息不对称等。

为了克服这些挑战,各国需要加强对公约的宣传和普及,建立更加有效的监督和检测机制,并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人权问题。

五、结语国际人权公约对各国间人权标准的法律约束力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国际法院与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的实施

关于国际法院与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的实施

关于国际法院与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的实施一、前言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指的是在联合国主持下通过的9 项核心国际人权公约及其议定书。

长期以来,联合国一直致力于促进核心人权公约在国内和国际社会两个层面得到实施。

从国内层面来讲,公约的实施是指缔约国在国内采取纳入或转化的方式将公约并入国内法,并保证这些国内法的执行; 从国际层面来看,公约的实施主要是指通过公约自身所建立的实施监督机制,保证缔约国能够切实履行公约义务。

但除此之外,公约的实施还包括其他促进公约权利得以实现的机制,比如作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的国际法院,曾在案件中涉及核心人权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

这些解释和适用,连同条约机构的监督机制和缔约国国内的履行措施,共同促进了核心人权公约的实施。

国际法院有权受理与核心人权公约实施相关的案件,是由于一些公约中包含了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的条款,而国际法治的发展也使得越来越多的国家愿意将案件提交国际法院。

此外,很多国际法院的法官曾从事过人权相关工作,从而进一步加强了国际法院妥善处理与人权公约实施相关案件的能力与信心。

虽然国际法院并非专门的人权法院,但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它可以利用其专业优势及实践经验为核心人权公约的解释和适用提供权威法律意见。

这些法律意见不仅在广度和深度方面要优于专门的公约实施监督机构,而且在效力方面也要强于后者,因为国际法院作出的判决会对争端当事国产生法律拘束力。

本文根据案件所涉主题的性质,将其分为两类: 第一类案件涉及核心人权公约实施的一般国际法问题,包括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人权公约在特殊情形下的适用、对一切义务( obilgations ergaomne) 、人权违反案件中的个人赔偿问题等; 第二类案件涉及核心人权公约具体条款的解释和适用问题,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的民族自决权、禁止任意逮捕和拘禁的权利、公正审判权、《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的适用、《禁止酷刑公约》中或起诉或引渡条款、核心人权公约中的争端解决条款等。

人权 国际公约 清单

人权 国际公约 清单

人权国际公约清单人权是一项重要的国际议题,为了保护人类的尊严和权益,各国联合起来制定了一系列国际公约。

这些公约涵盖了众多领域,旨在确保每个人都能享有基本的人权和自由。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人权国际公约清单,它们对于全球人权事务具有重要的影响。

一、《世界人权宣言》《世界人权宣言》是最重要的人权文件之一。

于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宣言中确立了一系列基本人权,包括生命权、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平等权利等。

该宣言被广泛认可,成为各国立法和实践的重要参考。

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于1966年通过,确保了人们享有教育、工作、健康、文化等方面的权利。

该公约强调了每个人都有权享受社会进步所带来的好处,并鼓励各国采取措施促进这些权利的实现。

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同样于1966年通过,旨在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该公约确保了人们的选举权、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权利,并规定了政府对这些权利的保护责任。

四、《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该公约于1984年通过,旨在保护人们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公约禁止任何形式的虐待和不人道的对待,确保每个人的尊严和人权得到尊重和保护。

五、《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于1989年通过,旨在保护儿童的权利和福祉。

该公约规定了儿童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等,并要求各国采取措施确保儿童得到适当的照顾和保护。

六、《妇女权利公约》该公约于1979年通过,旨在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平等地位。

公约要求各国采取措施消除对妇女的歧视,确保她们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并保护她们免受暴力和剥削。

以上只是人权国际公约的一小部分,还有许多其他重要的公约涉及到种族歧视、难民保护、劳工权益等方面。

这些公约的制定和实施,为全球范围内的人权保护做出了重要贡献,使人们能够在自由、平等和尊严的环境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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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人权公约本公约缔约各国,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确认这些权利是源於人身的固有尊严,确认,按照世界人权宣言,只有在创造了使人人可以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正如享有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一样的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公民及政治自由和免於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考虑到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负有义务促进对人的权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认识到个人对其他个人和对他所属的社会负有义务,应为促进和遵行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而努力,兹同意下述各条:第一部分第一条一、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

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二、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而不损害根据基於互利原则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法而产生的任何义务。

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三、本公约缔约各国,包括那些负责管理非自治领土和托管领土的国家,应在符合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条件下,促进自决权的实现,并尊重这种权利。

第二部分第二条一、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二、凡未经现行立法或其他措施予以规定者,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按照其宪法程序和本公约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采纳为实施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所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

三、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甲)保证任何一个被侵犯了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补救,尽管此种侵犯是以官方资格行事的人所为:(乙)保证任何要求此种补救的人能由合格的司法、行政或立法当局或由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的任何其他合格当局断定其在这方面的权利;并发展司法补救的可能性;(丙)保证合格当局在准予此等补救时,确能付诸实施。

第三条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男子和妇女在享有本公约所载一切公民和政治权利方面有平等的权利。

第四条一、在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的生命并经正式宣布时,本公约缔约国得采取措施克减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义务,但克减的程度以紧急情势所严格需要者为限,此等措施并不得与它根据国际法所负有的其他义务相矛盾,且不得包含纯粹基於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社会出身的理由的歧视。

二、不得根据本规定而克减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

三、任何援用克减权的本公约缔约国应立即经由联合国秘书长将它已克减的各项规定、实行克减的理由和终止这种克减的日期通知本公约的其他缔约国家。

第五条一、本公约中任何部分不得解释为隐示任何国家、团体或个人有权利从事於任何旨在破坏本公约所承认的任何权利和自由或对它们加以较本公约所规定的范围更广的限制的活动或行为。

二、对於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中依据法律、惯例、条例或习惯而被承认或存在的任何基本人权,不得借口本公约未予承认或只在较小范围上予以承认而加以限制或克减。

第三部分第六条一、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

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二、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判处应按照犯罪时有效并且不违反本公约规定和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法律。

这种刑罚,非经合格法庭最後判决,不得执行。

三、兹了解:在剥夺生命构成灭种罪时,本条中任何部分并不准许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以任何方式克减它在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规定下所承担的任何义务。

四、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应有权要求赦免或减刑。

对一切判处死刑的案件均得给予大赦、特赦或减刑。

五、对十八岁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处死刑;对孕妇不得执行死刑。

六、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不得援引本条的任何部分来推迟或阻止死刑的废除。

第七条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特别是对任何人均不得未经其自由同意而施以医药或科学试验。

第八条一、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二、任何人不应被强迫役使。

三、(甲)任何人不应被要求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乙)在把苦役监禁作为一种对犯罪的惩罚的国家中,第三款(甲)项的规定不应认为排除按照由合格的法庭关於此项刑罚的判决而执行的苦役;(丙)为了本款之用,“强迫或强制劳动”一辞不应包括:(1)通常对一个依照法庭的合法命令而被拘禁的人或在此种拘禁假释期间的人所要求的任何工作或服务,非属(乙)项所述者;(2)任何军事性质的服务,以及在承认良心拒绝兵役的国家中,良心拒绝兵役者依法被要求的任何国家服务;(3)在威胁社会生命或幸福的紧急状态或灾难的情况下受强制的任何服务;(4)属於正常的公民义务的一部分的任何工作或服务。

第九条一、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

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二、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逮捕时应被告知逮捕他的理由,并应被迅速告知对他提出的任何指控。

三、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

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但可规定释放时应保证在司法程序的任何其他阶段出席审判,并在必要时报到听候执行判决。

四、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庭提起诉讼,以便法庭能不拖延地决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时命令予以释放。

五、任何遭受非法逮捕或拘禁的受害者,有得到赠偿的权利。

第十条一、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的待遇。

二、(甲)除特殊情况外,被控告的人应与被判罪的人隔离开,并应给予适合於未判罪者身分的分别待遇;(乙)被控告的少年应与成年人分隔开,并应尽速予以判决。

三、监狱制度应包括以争取囚犯改造和社会复员为基本目的的待遇。

少年罪犯应与成年人隔离开,并应给予适合其年龄及法律地位的待遇。

第十一条任何人不得仅仅由於无力履行约定义务而被监禁。

第十二条一、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

二、人人有自由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

三、上述权利,除法律所规定并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且与本公约所承认的其他权利不抵触的限制外,应不受任何其他限制。

四、任何人进入其本国权利,不得任意加以剥夺。

第十三条合法处在本公约缔约国领土内的外侨,只有按照依法作出的决定才可以被驱逐出境,并且,除非在国家安全的紧迫原因另有要求的情况下,应准予提出反对驱逐出境的理由和使他的案件得到合格当局或由合格当局特别指定的一人或数人的复审,并为此目的而请人作代表。

第十四条一、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

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

由於民主社会中的道德的、公共秩序的或国家安全的理由,或当诉讼当事人的私生活的利益有此需要时,或在特殊情况下法庭认为公开审判会损害司法利益因而严格需要的限度下,可不使记者和公众出席全部或部分审判;但对刑事案件或法律诉讼的任何判刑决应公开宣布,除非少年的利益另有要求或者诉讼系有关儿童监护权的婚姻争端。

二、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

三、在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人人完全平等地有资格享受以下的最低限度的保证:(甲)迅速以一种他懂得的语言详细地告知对他提出的指控的性质和原因;(乙)有相当时间和便利准备他的辩护并与他自己选择的律师联络。

(丙)受审时间不被无故拖延;(丁)出席受审并亲自替自己辩护或经由他自己所选择所法律援助进行辩护;如果他没有法律援助,要通知他享有这种权利;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案件中,为他指定法律援助,而在他没有足够能力偿付法律援助的案件中,不要他自己付费;(戊)讯问或业已讯问对他不利的证人,并使对他有利的证人在与对他不利的证人相同的条件下出庭和受讯问;(己)如他不懂或不会说法庭上所用的语言,能免费获得译员的援助;(庚)不被强迫作不利於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四、对少年的案件,在程序上应考虑到他们的年龄和帮助他们重新做人的需要。

五、凡被判定有罪者,应有权由一个较高级法庭对其定罪及刑罚依法进行复审。

六、在一人按照最後决定已被判定犯刑事罪而其後根据新的或新发现的事实确实表明发生误审,他的定罪被推翻或被赦免的情况下,因这种定罪而受刑罚的人应依法得到赔偿,除非经证明当时不知道的事实的未被及时揭露完全是或部分是由於他自己的缘故。

七、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後定罪或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

第十五条一、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照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据以认为犯有刑事罪。

所加的刑罚也不得重於犯罪时适用的规定。

如果在犯罪之後依法规定了应处以较轻的刑罚,犯罪者应予减刑。

二、任何人的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照各国公认的一般法律原则为犯罪者,本条规定并不妨碍因该行为或不行为而对任何人进行的审判和对他施加的刑罚。

第十六条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十七条一、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

二、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第十八条一、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此项权利包括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来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二、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损害他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强迫。

三、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只受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

四、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父母和(如适用时)法定监护人保证他们的孩子能按照他们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

第十九条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

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三、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第二十条一、任何鼓吹战争的宣传,应以法律加以禁止。

二、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加以禁止。

第二十一条和平集会的权利应被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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