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条约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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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人权条约机构通过的一般性意见和一般性建议汇编

各人权条约机构通过的一般性意见和一般性建议汇编

各人权条约机构通过的一般性意见和一般性建议汇编秘书处的说明本文件载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人权事务委员会、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禁止酷刑委员会和儿童权利委员会分别通过的一般性意见和一般性建议汇编。

目录页次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性意见 (9)第三届会议(1989年)第1号一般性意见──缔约国提交报告的情况 (10)第四届会议(1990年)第2号一般性意见──国际技术援助措施(《公约》第22条) (12)第五届会议(1990年)第3号一般性意见──缔约国义务的性质(《公约》第2条第1 款) (15)第六届会议(1991年)第4号一般性意见──适足住房的权利(《公约》第11条第(1)款) (19)第十一届会议(1994年)第5号一般性意见──残疾人 (25)第十三届会议(1995年)第6号一般性意见──老龄人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35)第十六届会议(1997年)第7号一般性意见──适足住房权利(《公约》第11条第(1)款) (47)第十七届会议(1997年)第8号一般性意见──实施经济制裁与尊重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关系 (52)第十九届会议(1998年)第9号一般性意见──《公约》在国内的适用 (56)第10号一般性意见──国家人权机构在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作用 (61)第二十届会议(1999年)目录(续)页次第11号一般性意见──初级教育行动计划(第14条) (62)第12号一般性意见──取得足够食物的权利(第11条) (65)第二十一届会议(1999年)第13号一般性意见──受教育的权利(第13条) (73)第二十二届会议(2000年)第14号一般性意见──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第12条) (90)二、人权事务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性意见 (110)第十三届会议(1981年)第1号一般性意见──报告义务 (111)第2号一般性意见──报告准则 (111)第3号一般性意见──第2条:各国的执行工作 (112)第4号一般性意见──第3条 (113)第5号一般性意见──第4条 (114)第十六届会议(1982年)第6号一般性意见──第6条 (115)第7号一般性意见──第7条* (116)第8号一般性意见──第9条 (118)第9号一般性意见──第10条* (119)第十九届会议(1983年)第10号一般性意见──第19条 (120)第11号一般性意见──第20条 (121)第二十一届会议(1984年)第12号一般性意见──第1条 (122)第13号一般性意见──第14条 (123)目录(续)页次第二十三届会议(1984年)第14号一般性意见──第6条 (127)第二十七届会议(1986年)第15号一般性意见──《公约》所规定的外侨地位 (128)第三十二届会议(1988年)第16号一般性意见──第17条 (131)第三十五届会议(1989年)第17号一般性意见──第24条 (133)第三十七届会议(1989年)第18号一般性意见──不得歧视 (135)第三十九届会议(1990年)第19号一般性意见──第23条 (138)第四十四届会议(1992年)第20号一般性意见──第7条 (140)第21号一般性意见──第10条 (142)第四十八届会议(1993年)第22号一般性意见──第18条 (144)第五十届会议(1994年)第23号一般性意见──第27条 (147)第五十二届会议(1994年)第24号一般性意见──关于批准或加入《公约》或其《任择议定书》时提出的保留意见或者有关在《公约》第41条下声明的一般性意见 (151)第五十七届会议(1996年)第25号一般性意见──第25条 (157)第六十一届会议(1997年)第26号一般性意见──义务的延续性 (162)目录(续)页次第六十七届会议(1999年)第27号一般性意见──第12条(迁徙自由) (164)第六十八届会议(2000年)第28号一般性意见──第3条(男女权利平等) (169)三、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性建议 (176)第五届会议(1972年)一般性建议一──缔约国的义务(《公约》第4条) (176)一般性建议二──缔约国的义务 (176)第六届会议(1972年)一般性建议三──缔约国的报告 (177)第八届会议(1973年)一般性建议四──缔约国的报告(《公约》第1条) (178)第十五届会议(1977年)一般性建议五──缔约国的报告(《公约》第7条) (178)第二十五届会议(1982年)一般性建议六──过期未交的报告 (179)第三十二届会议(1985年)一般性建议七──执行《公约》第4条 (180)第三十八届会议(1990年)一般性建议八──《公约》第1条第1和4款的解释和适用 (181)一般性建议九──《公约》第8条第1款的适用 (181)第三十九届会议(1991年)一般性建议十──技术援助 (181)第四十二届会议(1993年)一般性建议十一──非公民 (182)一般性建议十二──继承国 (183)目录(续)页次一般性建议十三──培训执法人员保护人权 (183)一般性建议十四──《公约》第1条第1款 (184)一般性建议十五──《公约》第4条 (185)一般性建议十六──《公约》第9条的适用 (186)一般性建议十七──设立国家机构以推动执行《公约》 (186)第四十四届会议(1994年)一般性建议十八──建立国际法庭以起诉危害人类罪行 (187)第四十七届会议(1995年)一般性建议十九──《公约》第3条 (188)第四十八届会议(1996年)一般性建议二十──《公约》第5条 (189)一般性建议二十一──自决权 (190)第四十九届会议(1996年)一般性建议二十二──《公约》第5条和难民及流离失所者 (191)第五十一届会议(1997年)一般性建议二十三──土著人民的权利 (192)第五十五届会议(1999年)一般性建议二十四──《公约》第1条 (193)第五十六届会议(2000年)一般性建议二十五──种族歧视与性别有关的方面 (194)一般性建议二十六──《公约》第6条 (196)第五十七届会议(2000年)一般性建议二十七──对吉普赛人的歧视 (196)四、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性建议 (201)第五届会议(1986年)第1号一般性建议──缔约国的报告 (201)目录(续)页次第六届会议(1987年)第2号一般性建议──缔约国的报告 (201)第3号一般性建议──教育和大众宣传 (202)第4号一般性建议──保留 (202)第七届会议(1988年)第5号一般性建议──临时特别措施 (203)第6号一般性建议──有效的国家机制和宣传 (203)第7号一般性建议──资源 (204)第8号一般性建议──《公约》第8条的执行情况 (205)第八届会议(1989年)第9号一般性建议──有关妇女状况的统计资料 (205)第10号一般性建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通过十周年 (206)第11号一般性建议──履行报告义务的技术咨询服务 (207)第12号一般性建议──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207)第13号一般性建议──同工同酬 (208)第九届会议(1990年)第14号一般性建议──女性割礼 (209)第15号一般性建议──在各国防治后在免疫机能缺损综合症(艾滋病)战略中避免对妇女的歧视 (210)第十届会议(1991年)第16号一般性建议──城乡家庭企业中的无酬女工 (211)第17号一般性建议──妇女无偿家务活动的衡量和定量及其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确认 (212)第18号一般性建议──残疾妇女 (213)第十一届会议(1992年)目录(续)页次第19号一般性建议──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214)第20号一般性建议──对《公约》的保留 (220)第十三届会议(1994年)第21号一般性建议──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 (220)第十四届会议(1995年)第22号一般性建议──修正《公约》第20条 (231)第十六届会议(1997年)第23号一般性建议──政治和公共生活 (232)第二十届会议(1999年)第24号一般性建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2条 (243)五、禁止酷刑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性意见 (250)第十六届会议(1996年)第1号一般性意见──参照《公约》第22条执行第3条的情况 (251)六、儿童权利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性意见 (253)第二十六届会议(2001年)第1号一般性意见──教育目标 (253)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性意见导言:一般性意见的目的*1.在其1988年第二届会议上,委员会决定(E/1988/14,第366和367段)根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对它提出(第1987/5号决议)并由联合国大会批准(第42/102号决议)的一项请求,从其第三届会议开始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各条款和规定编写一般性意见,从而帮助缔约国履行它们的报告义务。

人权条约机构的职能

人权条约机构的职能

人权条约机构的职能标题:人权条约机构的使命与职责文章一:人权条约机构的职能及其重要性人权条约机构作为维护和促进人权的重要机构,承担着多项职责。

首先,它们负责监督国家履行国际人权条约的义务,确保各国尊重、保护和实现人权。

其次,它们提供技术支持和建议,帮助国家制定和改进法律、政策和实践,以确保人权的有效保障。

第三,它们扮演着促进合作和交流的角色,通过组织会议、研讨会和培训活动,促进各国之间的经验分享和最佳实践的传播。

此外,人权条约机构还对个别投诉进行调查,解决个别案件,并提供法律建议和冲突解决机制。

文章二:人权条约机构的角色与影响人权条约机构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并产生着深远影响。

首先,它们通过监督和审议国家履行人权义务,促使国家改进法律和政策,加强人权保护机制,从而提升人权状况。

其次,人权条约机构的建议和指导对国家政策和实践具有指导性作用,推动国家制定符合国际人权标准的法律和政策。

此外,这些机构通过促进合作和交流,加强了国际社会在人权领域的联系与合作,推动了全球人权事业的发展。

文章三:人权条约机构的挑战与应对人权条约机构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面临着一些挑战,需要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首先,由于各国具有不同的文化、历史和社会背景,理解和解释人权标准存在差异,因此需要在尊重多样性的基础上推动共识的建立。

其次,资源不足和能力不均衡也是人权条约机构面临的挑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提供更多的技术支持和资源。

此外,人权条约机构还需要增强公众参与和社会各界的合作,确保人权事务的全面推进和落实。

文章四:人权条约机构的发展与前景随着全球人权意识的提高和人权保护的迫切需求,人权条约机构在未来的发展前景广阔。

首先,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人权条约并接受监督,这些机构的影响力将进一步扩大。

其次,随着科技的发展,人权条约机构可以利用数字化技术和互联网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和数据分析,提高监督和评估的效率。

此外,人权条约机构还可以与其他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加强合作,形成多方参与的合力,推动人权事业的发展。

国际法中的国际人权保护体系详解

国际法中的国际人权保护体系详解

国际法中的国际人权保护体系详解国际人权保护是国际法中一个重要的领域,旨在保障和促进全球人权的普遍尊重和保护。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详细探讨国际法中的国际人权保护体系,包括国际人权法的法律基础和主要条约、国际人权机构以及其在实施和监督人权保护方面的作用。

一、国际人权法的法律基础和主要条约国际人权法的法律基础是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各会员国需尊重以及维护人权和基本自由。

世界人权宣言于1948年通过,确立了全球人权的普遍性、不可分割性和互相关联性原则。

除了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保护体系还包括一系列的国际人权条约。

其中最重要的是《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和《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这两个公约被统称为“国际人权法两大国际公约”。

这些国际公约规定了各种人权,包括但不限于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平等权利、教育权利、工作权利等。

二、国际人权机构为了确保国际人权法的实施和监督,国际社会设立了一系列的国际人权机构。

其中包括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人权高专、人权委员会等。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是最主要的国际人权机构之一,负责全球范围内的人权保护事务。

它由47个成员国组成,每个成员国都有定期参与会议并就人权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人权理事会通过制定决议和决定,协调并推动各国在人权领域的合作。

人权高专是联合国的高级专员职位,负责监督并推动全球范围内的人权保护工作。

高专常年工作,提供人权问题的建议和援助,并且针对违反人权的情况进行干预和调解。

除了联合国的机构,还有许多其他国际和地区机构,如欧洲人权法院、美洲人权法院等,负责确保各个区域内的人权保护。

三、国际人权机构的作用国际人权机构在国际人权保护体系中发挥着关键的作用。

它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促进人权保护:1. 监督:国际人权机构负责审查并监督各国的人权状况。

他们可以接受个人和非政府组织的投诉,并针对投诉进行调查和裁决。

这种监督机制的存在迫使各国履行其国际人权法义务。

浅析国际人权条约的特点及其解释的特殊性 ———以迪亚洛案为例

浅析国际人权条约的特点及其解释的特殊性 ———以迪亚洛案为例

浅析国际人权条约的特点及其解释的特殊性———以迪亚洛案为例/邮件群发一、人权条约模糊抽象的特点为解释留下了较大的空间在《条约法公约》起草之前,学理上对于条约的解释的探讨,大致分为三个学派:主观学派、客观学派及目的学派。

其中,主观解释学派认为解释条约应将重点放在探求缔约国在缔约时的共同意思上;约文解释学派反对过分强调探求缔约各方的真正意思,认为仲裁或司法机关的首要任务应在于对一个条约中的某一词语,按其上下文,确定其自然的和通常的意义;目的解释学派则强调一个条约应符合该条约的目的。

国际法委会在起草第31至32条时,采取了一种中间路线以避免教条主义。

国际法委会强调在解释条约时应对条约文本、上下文、通常含义、条约目的与宗旨、当事方意图等诸多因素加以综合考虑,拒绝给予某一种特别的因素以更多的重视的观点。

然而,不同的解释方法可能导致不同,甚至是截然对立的解释结果。

因此,第31至32条所采之折衷式方法一方面固然有利于满足解释不同类型条约的需要,但同时也无可避免地使得条约解释规则在确定性方面有所损抑。

在实践中,《条约法公约》所规定的解释规则只是对解释过程加以一定的限制,但最终仍无法解决条约含义模糊不清的问题。

也就是说,即使依据这些解释规则也难以从多种可能的含义中选择一个较为确切的意思。

如果说一般国际法中的条约解释已经是一项难题,那么有关人权条约的解释则是最难以解决的戈尔迪之结(Gordian Knot)。

这首先与人权条约相较其他条约更为模糊抽象的特点有着紧密的联系。

国际人权条约是世界各国为促进人权的发展与保护而在人权领域进行国际或区域层面合作的产物。

人权条约谈判国数目众多,且在不同文化传统及道德观念的影响下,各国对于人权概念的理解分歧较大。

为了弥合这些分歧,在人权条约的起草过程中不得不使用一些宽泛的措辞以使谈判最终达成妥协。

另外,基本权利大多以宽泛的原则运作,而不是精确的规则。

因此人权条约所保障的人权,其含义总是模糊不清的。

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保留和解释性声明

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保留和解释性声明

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保留和解释性声明摘要:《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自从1966年签订以来已经拥有了164个缔约国,大部分国家对《公约》提出了保留、解释性声明。

条约的保留会削弱条约在缔约国间实施的效力。

条约的保留和解释性声明更是具有不同的法律效果,多边条约的保留更是复杂。

本文着重探讨保留和解释性声明的效力,以及各个权威机构对保留所持看法,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中国应如何对《公约》的批准怎样做出保留和解释性声明。

关键词:人权公约保留解释性声明一、对《公约》的保留和解释性声明的综述(一)当事国对《公约》的保留以及反对保留的现状截至2009年1月,已经有164个国家批准、加入或继承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共有66个国家在签署、批准、加入或继承《公约》时提出了保留和解释性声明。

而与提出保留的数目相比,共有25个国家(即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荷兰、挪威、巴基斯坦、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英国)对其他国家关于《公约》的保留提出过反对或反对性意见。

《公约》规定了缔约国领土内和其管辖领域内的一切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同时也要求缔约国必须采取立法和其他一切措施来保证个人行使这些权利的条件,缔约国应该承担应当相应的义务。

但从上述的数据显示,参加国并不全是无条件地接受《公约》规定的义务,很多国家在加入《公约》时对其中的若干条款都进行了保留。

有效的保留有排除缔约方应承担的条约义务的作用,并且其他缔约方对保留的接受和反对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所以,必须探讨《公约》的保留应适用的相关规则才能确定保留对缔约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影响。

(二)缔约国发表的解释性声明的实质解释性声明的目的是阐明条约或其若干条款的含义或范围。

当条约的某一条款对该缔约国的国家利益有重大影响时,该国往往发表解释性声明,向国际社会强调这种含义。

世界人权宣言

世界人权宣言

世界人权宣言文章属性•【缔约国】联合国•【条约领域】人权•【公布日期】1948.12.10•【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正文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大会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第217A(Ⅲ)号决议通过并颁布序言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鉴于有必要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发展,鉴于各联合国国家的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并决心促成较大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鉴于各会员国业已誓愿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鉴于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对于这个誓愿的充分实现具有很大的重要性,因此现在,大会,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第一条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

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第二条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第三条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条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了解国际人权法全球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了解国际人权法全球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了解国际人权法全球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国际人权法是一项涉及全球公民权利与自由的重要法律规定。

它的制定旨在保障人类基本权利的平等享有,并促进全球社会的进步和和谐。

在今天的信息时代,了解国际人权法对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是必要的。

本文将向您介绍一些关于国际人权法的基本知识,以及全球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国际人权法的背景国际人权法的发展源远流长,其根基可追溯到国际人权法的先驱性文件《人权宣言》的制定。

这个文件于1948年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包含了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等国际条约。

这一里程碑的事件标志着人类对人权保护的捍卫,形成了国际人权法体系的基础。

全球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法律的终极目标是保护人民的权利与自由,并为每个人提供一个公正和和谐的社会环境。

国际人权法承认了全球公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利与自由:1.生命权和人身安全:每个人都有权保护自己的生命和人身安全,并不受非法侵害和剥夺。

2.言论和表达自由:每个人都有权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3.宗教和信仰自由:每个人都有权选择自己的宗教信仰或不信仰,任何人不得被迫改变自己的信仰。

4.平等权利和公平待遇: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公平的待遇,无论其种族、性别、性取向、宗教信仰等。

5.教育权利:每个人都有权接受教育,无论其年龄、性别、财产等。

6.社会福利和医疗保健权利:每个人都有权享受社会福利和医疗保健,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7.自由和平等的选举权:每个成年公民都有权利参与选举和被选举,以便影响公共决策。

8.禁止酷刑和残忍待遇:每个人都有权免受酷刑和残忍、不人道的待遇。

国际人权法的保障机制为确保国际人权法的有效实施,国际社会建立了一系列保障机制,其中关键的机构包括:1.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作为全球最高级别的人权机构,负责监督并促进人权法的执行。

2.非政府组织和人权活动家:通过调查和披露人权侵犯,提高公众意识并推动政府和国际社会采取行动。

3.国际人权法院和委员会:作为独立的司法机构,审理和调解涉及人权侵犯的案件,并发表意见和建议。

联合国与“国家人权机构”的萌生和发展——基于史料的考察与分析

联合国与“国家人权机构”的萌生和发展——基于史料的考察与分析
构 的定义 , 联合 国将现有的国家人权机构分为三类 : 国委员会 ( 全 人权 委员会 ) 专 门委员会 和监察 专员机 、
构 。不论如何分类 , 其职能可以有多有少 , 但这些 机构都必须有权独立地从国历 史 文 献 深入 挖 掘 和 整 理 的 基 础 上 , 以翔 实 的 联 合 国文 件 为依 据 , 深入 剖 析 了 国家 人
间 接影 响 的所 有 国家 级 机 构— — 司 法 机 构 、 政 机 构 、 法 机 构 、 政 府 组 织 、 会 福 利 机 构 、 国 委 员 会 行 立 非 社 全
和监察专员办事处等 。随着联合 国在 促进和保 护人权方 面工 作的发展 , 国家 人权机 构” “ 的概念 因其职 能的逐渐特定化而被 不断地 收缩 。立 法 、 司法 和社会 福利 机构首 先被排 除在 “ 国家 人权 机构 ” 的概 念之
束天 教 社 会 科 学 版 学学 哲学

Z1 0i 一 薄 诵

联 合 国 与“ 国家 人权 机 构 " 的萌 生和 发展
— —
基 于 史 料 的 考 察 与分 析


摘要 :自联合 国成立之初 , 专家和 学者们就开始探 索如何在 国家层面上设 立有效 落实国际人权条约的人权

保 护机 制 。这 些努 力 的成 果 之 一 就 是 19 9 3年联 合 国 大会 决 议 认 可 的 “ 家人 权 机 构 ” 式 的 确 立 。 由 此 国 模
而诞生的“ 巴黎 原则” 被认为是设立 国家人权机构的最低 标准。在联合 国大会 、 宪章机构 、 约机构 以及联 条 合 国人 权高专办等机构 的协 力推动下 , 巴黎原 则” 以“ 为标准设 立的国家人权机构 已遍布世界各 大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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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联合国人权专家委员会?

一个国家批准了一份国际人权条约,它便承担起落实条约规定并遵 守它们的法律义务。该国也同意定期向相关委员会报告其取得的进 展。每一份条约都有一个对应的委员会来审议这些报告并监督各国成功落 实条约权利的情况。 这些委员会的成员们是由各国提名并选举产生的无偿独立专家。重要的是, 委员会成员要来自全球不同地区、不同文化和法律背景且具有性别多样性
何谓一般性意见?

委员会是解读各项国际人权条约最权威的来源。他们的解读可 以在“一般性意见”中找到。
这些意见对协助各国落实条约义务和国际人权法的制定具有关键作用。
6
个人投诉

多数委员会还可以审议认为其权利被侵 犯 者 的 投 诉 。
但需要满足以下一般性条件: 当事国必须已经批准了相关条约 当事国必须已同意接受投诉程序的约束(通常在任择议定书中确立) 个人(或个人团体)必须已穷尽所在国内的所有法律途径——投诉程 序是最后的选择。 更具体的条件,即所谓的申请受理标准,取决于相关条约。
4
基于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周期
缔约国准备并提
交报告

民间社会、国家人权机 构和联合国系统发表意见 的机会
委员会为缔约
国提供议题清单
报告
后续 进
跟进落实条约机


清单 题 议
构建议情况的后续程序
民间社会、国家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权机 构和联合国系统发表意见 的机会


委员会发表其关于
回复
结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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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政府在这一进程中起什么作用?

国政府提交及时而信息量大的报告非常重要。被审议国相关部委官 员很有可能参与准备提交至委员会的信息材料。联合国人权高专办 为此提供指导,并且有大量关于如何准备报告的准则。
其他各方在这一进程中的参与程度如何?

有委员会都欢迎民间社会团体、国家人权机构和联合国机构(比如 联合国儿基会、国际劳工组织、难民署和联合国妇女署)提交的信 息。它们可以在审议周期的不同阶段为委员会提供信息和分析。这有助于 委员会成员更详细地理解该国的人权状况,这样他们就可以基于多重渠道 而不只是各国对自己的评价来撰写调查结果。
/UNrightswire
/u/0/+unitednationshumanrights
/UNOHCHR
PYR-TB/HRTD/CBH/31032015/C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 办事处(人权高专办) 人权条约司 万国宫 CH 1211 Geneva 10 - Switzerland (瑞士日内瓦) /ch
registry@
vCard
/unitednationshuman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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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CERD) cerd@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 (CESCR) cescr@ 人权事务委员会 (CCPR) ccpr@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CEDAW) cedaw@ 禁止酷刑委员会 (CAT) cat@ 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 (SPT) opcat@ 儿童权利委员会 (CRC) crc@ 移徙工人委员会 (CMW) cmw@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CRPD) crpd@ 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 (CED) ced@ 投诉 petitions@ 更多关于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工作的信息: /CH/HRBodies/Pages/HumanRightsBodies.aspx 了解更多关于多少以及哪些国家已经批准了国际人权条约的信息:
成员人数根据委员会情况为10至25名专家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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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进程如何进行?

国需要每四至五年向相关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各国将提前获悉预 定审议日期以及公开审议会议的时间。这些会议将在位于瑞士日内 瓦的联合国人权总部召开。 为期数月的审议进程如下: 1—当事国提交书面报告 2—该国代表团应邀参加与委员会的对话。这一问答环节公开进行,通常 持续一天 3—审议几天后,委员会公布其结果(即所谓的结论性意见),突出进展 和关切领域,并为改进提出具体建议 4—委员会随后确定一个日期,要求该国在这一日期之前报告其为改善国 内的人权状况采取了哪些措施 由于每一次审议都基于前一次审议,委员会依据“报告周期”进行工作。 结论性意见是对被审议国落实条约情况的权威公开评价。 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是这一进程的例外,它不审议各国的报告。它的任务 授权是访问人们被羁留的场所,包括监狱、警所和精神病院,并建议预防 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方式。
意见
对话
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包括 建议
缔约国提交对议题清
单的书面回复

民间社会、国家人权机 构和联合国系统发表意见 的机会
委员会和缔约国代
表团在届会期间进行建设 性对话
目前有越来越多的条约机构开始使用一项简化报告程序,该程序是基于委 员会向缔约国发放的一份问卷。缔约国的回复是特定条约要求的报告的组 成部分。通过把以上表格中报告周期的第一步和第二步合并而让程序简化。 报告周期的所有文件请见 /ch。 结论性意见可通过关键字在世界人权索引()数据库中搜 索。
如何提交投诉?

果符合以上所有条件,您可以向特定委员会提交投诉。您不需要律 师,但法律建议可能有助于您起草和提交投诉。
您还可以在有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代表被指受害者提交投诉。有些情况并不 需要获得同意;比如若被指受害者在狱中无法接触外面的世界或是强迫失 踪行为的受害者。 您可以点此获得更多关于投诉程序的信息: /CH/HRBodies/TBPetitions/Pages/HRTBPetitions.aspx
条 人约机 权 构
保护你的权利
儿童
强迫
失踪问题
移徙工人及其 家庭成员
经济、社会 及文化权利
公民 与 政治权利 种族 歧视
妇女 残疾人
酷刑
保护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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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8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
《宣言》为之后几十年内出现的人权结构奠定了基础,人权专家委员会 (即所谓的条约机构),是这一结构的关键部分。这些委员会通常被形容 为国际人权保护体系的支柱。 1948年以来,各国政府已经通过了九项国际人权条约和九项任择议定书。 包括一份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条约,一份涵盖经济、社会及文化权 利的条约。 其中一些条约与特定群体(如儿童、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和残疾人)的 权利相关。 其他条约则关注预防和解决特定侵犯人权的行为,例如酷刑、强迫失踪、 种族歧视及针对妇女的歧视。 许多任择议定书都包括个人投诉和调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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