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条约的形式分析 孙世彦
论条约的人权保障

论条约的人权保障
在国际社会中,条约是确保人权保障的重要工具。
通过签署和遵守人权条约,各国承诺保护并推进人权的实现。
本文将探讨条约对于人权的保障作用。
首先,条约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个共同的框架来确保人权的保障。
各国在签署条约时,同意遵守其中规定的人权标准,并采取措施来保护人权。
这种共同承诺使得国际社会能够集中精力解决全球范围内的人权问题。
其次,条约提供了一个监督机制来确保各国履行自己的人权承诺。
各人权条约设立了独立的专门机构,如人权委员会和人权理事会,对各国的人权状况进行监督。
这些机构通过定期审查各国的报告,对各国的人权记录提出建议和批评。
监督机制的存在促使各国保持警惕,努力改善本国的人权状况。
此外,条约也为个人提供了一种寻求救济的途径。
一些人权条约设立了个人申诉机制,使得个人可以向国际机构提出对本国违反
人权的申诉。
这种机制提供了个人保护的渠道,使得个人能够维护
自己的人权。
虽然条约在人权保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挑战。
首先,条约的内容可能有多种解释,导致对人权标准的理解存在分歧。
其次,有些国家可能未能履行自己的承诺,导致人权保障不到位。
因此,国际社会需要继续努力,确保各国遵守条约并保障人权
的实现。
总之,条约在国际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人权保障作用,提供了
一个共同的框架、监督机制和救济途径。
尽管存在一些挑战,但通
过不断努力,我们可以进一步加强条约的有效性,确保人权得到全
面保障。
了解国际人权法保护基本人权的法律框架

了解国际人权法保护基本人权的法律框架当今社会,人权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国际人权法为保护和促进全球人权提供了法律框架。
本文将介绍国际人权法中的主要法律框架,以及这些法律框架对保护基本人权的重要性。
一、人权公约人权公约是国际人权法的核心组成部分。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确立了全人类共同享有的基本人权。
此后,联合国通过了多个重要人权公约,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
这些公约规定了个人和集体的权利,并由各个国家批准并负有法律约束力。
二、人权机构为了有效监督和保护人权法的实施,国际人权法设立了一系列的人权机构。
最重要的是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负责协调、提出政策建议,并进行人权状况的全球监控。
此外,还有国际刑事法院、人权特别报告员等机构,它们通过独立调查和监督国家人权状况的违反行为,确保人权法的有效实施。
三、救济机制为了使人权法具有实际效力,国际人权法还建立了救济机制。
个人或团体可以向相关的人权机构诉讼,寻求救济。
例如,个人可以向国际刑事法院申请追究侵犯人权的个人或政府官员的刑事责任。
此外,个人还可以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递交申诉,指控国家侵犯了其基本人权。
四、人权原则国际人权法中的人权原则是其法律框架的基础。
这些原则包括非歧视、平等权利、自由权利、平等保护和文化多样性。
这些原则确保了每个人的权利受到平等和公正的对待,并促进了和平与全球发展。
五、国际人权法的挑战尽管国际人权法为保护基本人权提供了法律框架,但目前仍面临一些挑战。
其中之一是国家主权的限制。
一些国家认为人权干涉其内政,并对国际人权监控和法律约束提出质疑。
另一个挑战是实施的不平衡性。
在某些国家,人权法的保护和实施仍然不足,导致人权侵犯的发生。
六、国际人权法的重要性国际人权法的重要性在于其对全球人权的保护和促进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它通过设立法律框架,确保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侵犯性。
同时,国际人权法也提供了救济机制,让个人能够通过合法的途径追求自身基本人权的保护。
了解国际人权法律制度国际人权公约宣言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书的法律保障

了解国际人权法律制度国际人权公约宣言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书的法律保障国际人权法律制度及其法律保障人权是指个体作为人类的成员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国际人权法律制度是为了保障和促进全球范围内的人权而建立的,其中包括国际人权公约、宣言以及其他相关的国际人权文书等。
一、国际人权公约国际人权公约是指由联合国通过并盖有国家印章的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旨在确保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国家间协议。
目前主要的国际人权公约有:1. 《世界人权宣言》:是联合国于1948年通过的第一份国际人权文书,确立了一系列基本人权和自由,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平等权利等。
2.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于1966年通过,确保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如选举权、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
3.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于1966年通过,旨在确保个体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权利,如就业权、教育权、卫生权等。
二、其他国际人权文书除了国际人权公约,还存在许多其他重要的国际人权文书,如:1. 《儿童权利公约》:确保儿童享有基本的权利和福利,如健康权、教育权、保护免受虐待权等。
2.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旨在确保妇女享有平等权利和机会,消除对妇女的各种歧视形式。
3. 《难民地位公约》:保护难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确保他们不会因政治迫害或其他原因而遭受不公正对待。
三、国际人权法律保障国际人权法律保障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实现:1. 国家监督和法律制度:各国批准并执行国际人权公约,设立国家机构,负责监督和报告人权情况,并制定相关法律和制度以确保人权得到保护。
2.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作为联合国主要的人权机构,负责监督和促进各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合作,并定期进行审议和报告,推动人权的全球发展。
3. 人权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各国设立独立的人权机构,如人权委员会或人权法庭,为个人提供申诉和救济途径。
此外,许多非政府组织也在全球范围内积极参与推进人权事业。
在国际人权框架下审视中国离婚财产分割方法

在国际人权框架下审视中国离婚财产分割方法夏吟兰1平等的概念不单单意味着以同样方式对待所有的人。
给不同处境的人以同等的待遇只会使不公平长期存在下去,而不会使之消失。
只有努力解决并纠正这些处境上的不平衡,才会产生真正的平等。
正是这种更广阔的平等观念在争取妇女人权得到承认和接受的斗争中成了指导原则和最终目标。
2妇女的财产权利是妇女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妇女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
财产权的不平等使妇女总体上在婚姻家庭关系和社区中处于较低的经济地位,也是导致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
国际人权法,特别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通过制定国际社会认可的标准和保障机制,成为各国审视其国内法的现有规定,挑战妇女所面临的不平等财产权状况的有力工具。
目前中国法律所规定的离婚财产均等分割方法,没有充分考虑在经济转型期间妇女所面临的经济地位的劣势和离婚妇女在传统文化和习俗中所遭遇的特有困难。
同时,对妇女所从事的家务劳动对其家庭发展及对方发展所作出的贡献和对自身发展所造成的制约作用均未能得到应有的评估和重视。
因此,我们应当在国际人权的框架下,对中国的离婚财产分割方法重新予以审视。
一、妇女的经济地位与离婚妇女的贫困化随着我国离婚率的逐年递增,离婚妇女的人群正在扩大。
尽管社会已逐渐视离婚为一种常态的家庭结构或生活方式,不再歧视离婚妇女,但我们不应忽视她们所面临的问题和生存状态。
与中国封建社会以“出妻”为标志的男性专权离婚相比,经过几代人的努力,现代女性终于冲破了传统观念的藩篱,不仅在法律层面上而且在社会舆论与道德1中国政法大学教授2《对妇女的歧视问题:公约和委员会》导言第三段,联合国人权办公室编,2001年版。
评价方面享有了与男性平等的离婚自由权。
无论国际还是国内的统计,离婚案件中女性原告均占70%左右,显示了女性在离婚问题上所享有的自主权。
但享有平等的离婚权并不能掩盖已离婚妇女在离婚后所面临的尴尬和困境。
最近的一份名为《关注单亲女性》的调查报告暴露了已离婚妇女生活困境的冰山一角。
解析国际人权公约全球人权保护的法律框架

解析国际人权公约全球人权保护的法律框架人权是全球各国普遍关注的议题,为了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实现,世界各国在国际人权公约中达成了共识,并建立了一套法律框架来保障全球人权的实施。
本文将对国际人权公约的法律框架进行解析。
一、国际人权公约的重要性国际人权公约是全球范围内最重要的人权法律框架之一,由联合国制定并于1948年通过。
公约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
这些公约确立了人权的普世价值和原则,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认可和遵守。
二、国际人权公约的法律框架国际人权公约的法律框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条约约束力:国际人权公约的各项内容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
一旦国家成为公约的缔约国,就承担了履行公约所规定人权的责任,并受到国际社会的监督。
2. 个人申诉机制:国际人权公约设立了个人申诉机制,允许个体向国际人权机构投诉违反自身人权的行为。
这些机构包括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人权委员会和人权法院等。
个人通过这种机制,可以寻求正义和救济。
3. 国家报告制度:缔约国需定期向国际人权机构报告有关其实施人权的情况和措施。
通过这种制度,国际社会能够对各国的人权状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对其进行监督和评估。
4. 国际人权机构的角色:国际人权机构扮演着重要角色,监督各国对人权公约的履行情况。
例如,人权理事会通过对国家的定期审查,评估其人权状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三、全球人权保护的挑战虽然国际人权公约提供了全球人权保护的法律框架,但在实践中仍然面临一些挑战:1. 国家主权限制:国际人权公约尊重国家主权,但这也导致了合约的实施对于国家来说是自愿性的。
一些国家可能出于各种原因,无视国际人权法律框架。
2. 多样性与文化差异:全球各国存在文化和价值观的差异,这导致了对于某些人权问题的看法存在分歧。
例如,女性权利、性少数群体权利等问题,在某些国家可能受到特定文化背景的限制。
3. 人权的平衡与权衡:人权保护需要权衡不同权利之间的平衡,例如安全与自由的平衡、经济发展与社会权利的平衡等。
国际人权法律框架解析

国际人权法律框架解析人权是指每个人由生来即享有的基本权利。
国际人权法律框架旨在保障和促进人权的实现。
本文将对国际人权法律框架进行解析,探讨其内容、原则和实施情况。
一、国际人权法律框架的内容国际人权法律框架包括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书,其中最重要的是《世界人权宣言》。
这个宣言是国际人权保护的基础,规定了普遍适用的人权原则和标准。
除了《世界人权宣言》,还有一系列的人权公约和议定书,如《国际人权公约》、《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等。
国际人权法律框架涵盖了包括民权、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等各个方面的人权内容。
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受教育权等。
国际人权法律框架旨在确保每个个体享有平等的人权,并禁止针对个体的歧视和虐待。
二、国际人权法律框架的原则国际人权法律框架建立在几项基本原则之上。
首先是普遍性原则,即所有人无论其种族、性别、宗教、国籍等身份,都享有相同的人权。
其次是不可剥夺性原则,即人权不可被剥夺或限制,除非依据法律程序并兼顾公共利益。
再次是不歧视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包括种族歧视、性别歧视等。
最后是逐步实现原则,即国家应逐步改善人权保护状况,争取实现更高的人权标准。
三、国际人权法律框架的实施情况国际人权法律框架的实施需要各国政府的积极配合和履约。
各国可以通过制定国内法律和政策来保障人权,并加强监管和执法机构的建设。
同时,国际社会和非政府组织也在推动人权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际人权机构如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也定期审查各国人权状况,并提出建议和批评。
然而,国际人权法律框架的实施还面临一些挑战。
一些国家存在着人权保护不到位、违反人权的情况。
同时,一些国际人权公约的批准和履行情况也不尽相同。
因此,加强国际合作和监督机制,推动各国共同努力实现人权保护仍然是亟需解决的问题。
结语国际人权法律框架的解析提醒我们,人权是每个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
国际社会应共同致力于推动人权的全面保护和促进。
通过严格遵守国际人权法律框架的各项规定和原则,我们可以不断改善人权状况,实现一个更加公正、平等的社会。
浅析国际人权条约在中国的适用问题

浅析国际人权条约在中国的适用问题作者:吴晓明罗曼来源:《中国市场》2018年第01期[摘要]文章通过对人权的总体概述,以此表明人权保障的重要性。
通过说明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一般理论及实践的同时,以比利时、日本、美国为例,展示了国际人权条约在国内适用的特点。
重点将国际人权条约在中国适用存在的问题予以阐述,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最后寄希望于中国在不断完善本国国内人权保障制度的同时,能够为人权赋予更多色彩,为人类发展目标做出更多贡献。
[关键词]人权;国际人权条约;人权教育[DOI]1013939/jcnkizgsc2018010211关于人权的概述人权,何塞·马蒂曾悲壮地表示换取基本人权的不是眼泪而是鲜血。
托·潘恩则将人权细化到《人权论》中,即公民权利就是人作为社会一分子所具有的权利。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的进步,关于人权有了更新也更深刻的认识。
在全球联系日益紧密的今天,人权讨论自然日甚一日。
作为国际社会中的一员,中国在不断提升本国人权保障体制的同时,也在不断加强与国际社会关于人权的交流与讨论。
日前,2017中欧人权研讨会在荷兰阿姆斯特丹举行,崔玉英女士在开幕式致辞中就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走符合本国国情的发展道路,始终把人民权利放在首位,不断促进和保护人权。
坚持生存权和发展权为首要的基本人权。
坚持人权的全面、包容、可持续发展;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向国际社会提供中国的人权方案,积极推进国际人权事业发展,为实现联合国人类发展目标做出贡献。
”其实,早在《法兰西人权宣言》中就提道:“不知人权,忽视人权或蔑视人权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
”可见人权的重要地位不只是当今世界的专享,更是人类长期以来孜孜以求的结果。
而联合国制定的《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三部国际人权文件则是人权保障的历史性成果。
国际人权法的条约体系包括哪些

国际⼈权法的条约体系包括哪些国际⼈权法的条约体系包括哪些?店铺⼩编为你介绍。
国际⼈权法的条约体系包括哪些⽬前,国际⼈权法主要是由⼀系列条约构成的,这些条约主要包括:⼀、1966年联合国两个⼈权公约1966年联合国⼤会通过了《经济社会⽂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开放给各国签署和加⼊。
这两个公约汲取了1948年《世界⼈权宣⾔》的主要内容,并加以完善和发展。
两个公约的内容涉及了法律上⼈权的基本内容和国际⼈权保护的主要⽅⾯,被认为是基本的关于⼈权的国际法律⽂件。
两个公约都⾸先规定f⾃决权和⾃然资源的永久主权。
其中《经济社会⽂化权利国际公约》主要涉及⼀系列的经济社会权利,包括⼯作权,社会保障权、家庭权、健康权、受教育权等。
它要求缔约国尽最⼤能⼒采取措施,以便使这些权利逐渐得到实现。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涉及了⼴泛的公民权利,包括⽣命权、免于酷刑、⼈⾝⾃由、公正审判、信仰⾃由、和平集会、选举权和桩选举权等,要求缔约国尊重和保证这些权利,并为达到此⽬的采取必要的⽴法或其他措施,以实现公约所涉及的各项权利。
两个公约分别建⽴了各⾃的履约机制。
⼆、专门领域或区域的⼈权条约1、专门领域主要包括:(1)消除各种歧视⽅⾯⼀是《防⽌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是《消除⼀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三是《禁⽌并惩治种族隔离罪⾏公约》;四是《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五是《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公约》等。
(2)妇⼥⼉童权利保护⽅⾯⼀是《妇⼥政治权利公约》;⼆是《消除对妇⼥⼀切形式歧视公约》;三是《⼉童权利公约》等。
(3)禁⽌奴⾪制和强迫劳动⽅⾯⼀是《废⽌奴⾪制蛆⾪贩卖及类似奴⾪制之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是《废⽌强制劳动公约》等;(4)保护被拘禁者权利⽅⾯来源:考试⼤的美⼥编辑们主要是《禁⽌酷刑和其他不⼊道或有辱⼈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
2、区域性的公约主要有⼀是《欧洲⼈权公约》及其⼀系列议定书;⼆是《欧洲社会宪章》;三是《美洲⼈权公约》;四是⾮洲⼈权和⼈民权利宪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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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权条约的形式分析孙世彦(吉林大学,吉林 长春 130012)收稿日期:2000-10-02作者简介:孙世彦(1969-),男,吉林人,法学博士,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 要:国际人权条约是国际人权法最重要的渊源。
本文从形式角度研究了国际人权条约,介绍了国际人权条约的名称,区分了国际人权条约的类别,总结了国际人权条约的形式特点,并分析了国际人权条约的结构。
关键词:人权;国际人权法;国际人权条约中图分类号:DF 971 文献标识码:A 和国际法的其它领域一样,国际人权法主要的渊源也是条约和习惯。
自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和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以后,国际社会通过了大量的国际人权条约,其中的大部分已经生效,成为国际人权法最重要的渊源。
国际人权条约是在国际层次上确立国家在人权方面之权利与义务的最基本法律依据,它们不仅提供了绝大部分的国际人权法律规范,而且构筑了国际人权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成为对人权进行国际保护的最有效方法。
〔1〕条约成为国际人权法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渊源,主要是因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必须对人权进行国际层次的保护时,在这方面只有极少的既存条约或习惯法规则,因此,国际社会———以联合国为代表———在规划和创建国际人权法律体系时,“他们欲使国际人权法主要是,可能甚至专门地是协议法。
”〔2〕美国国际法学家享金也称:“(国际)人权法大部分是由条约建立的———《联合国宪章》以及国际人权盟约和公约,而没有任何习惯的基础或背景。
”〔3〕1977年,国际法委员会也断言国际人权法律义务几乎完全来自条约:“并非盲目地不考虑在此问题上一些习惯国际规则的存在,也并非排除这样的规则数量增长的可能性———甚至是极大可能性,但我们必须总结说,在今天,国家在对待其本国公民之方面的国际义务几乎完全是协议性的……”①。
与其它国际条约相比,人权条约的内容即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其实施和执行方式有相当的特殊性,②在形式上也有一些特点。
本文仅对国际人权条约的形式进行简要的分析,而不触及人权条约的极为复杂的实质内容。
一、国际人权条约的名称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第1款(甲)项的定义,“条约”是指“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
国际条约可以有包括“条约”在内的各种名称,③但很少有国际人权条约直接以“条约”(treaty )为标题,几乎所有最重要的国际人权条约都以“盟约/公约”(covenant ,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或“公约”(convention ,如《儿童权利公约》)为标题;另外,国际人权条约采用的名称还有“宪章”(charter ,如《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议定书”(protocol ,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等。
在国际人权领域,有一种“国际人权宪章”(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 或International Bill of Rights )的提法。
严格来讲,这并不是一个国际法律术语———它没有出现在任何国际法律文件中,因此对于其中究竟应该包括哪些国际人权文书(但肯定是最主要、最重要的文件)各种提法不一,并没有权威的界定。
中国学者一般把《世界人权宣言》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后两者统称“联合国人权两公约”)作为“国际人权宪章”的组成部分。
〔4〕国际上则通常认为《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公民和政治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第一议定书或两个议定书均包括在内)构成了“国际人权宪章”。
〔5〕还有人认为其外延要更大一些,如中国人权学者信春鹰认为通称为“国际人权宪章”的人权公约包括:联合国人权两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6〕和其它大多数提法不同的是,该提法排除了《世界人权宣言》这一极为重要的国际人权之文件(尽管其本身没有法律拘束力),而只包括了正式法律文件即条约。
至于将两公约之外的其它①②③条约的名称,见,李浩培.条约法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24-32.例如,有人认为国际人权条约与“通常”的国际条约有很大不同,因此“期望人权条约以和其它国际条约完全一样的方式动作是不现实的。
”见,Bruno S imma ,and Philip Alston ,“The S ources of HumanRights Law :Custom ,Jus C ongens ,and G eneral Principles ”,12Australian Y.B.Int ’l.L.82,at 83-84(1992).2Y earbook of Int ’l ,L.C ommission 1977(part 2),at 46,UN D oc.A/CN.4/Ser.A/1997/Add.1(Part 2).但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习惯也已经成为国际人权法不可忽视的渊源。
因此梅隆对国际法委员会的这一论断并不赞同,见,Theodor M eoron ,Human Rights and Humanitari 2an N orms as Customary Law ,at 92(1989).另参见,孙世彦.论习惯国际人权法的重要性.法制与社会发展[J ],2000.2.2001年2月第23卷第1期现 代 法 学M odern Law Science V ol.23,N o.1Feb.,2001文章编号:1001-2397(2001)01-0091-04・专题研究・人权条包括在内,则是一定道理的,因为,如联大第33/51号决议在序言第一段所称:“牢记国际人权[两]公约……和《世界人权宣言》一同构成了国际人权宪章的核心。
”即是说,两公约和《宣言》只是该“宪章”的核心而非全部,其中可以包括其它的国际人权文书。
相似的是,国际法院前院长辛格在“国际人权宪章”的标题下列举了以下国际人权文书:《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人权两公约、《公民和政治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禁止种族隔离罪行公约》和1968年国际人权会议通过的《德黑兰宣言》。
〔7〕比较特殊的是他的列举包括了《德黑兰宣言》———同样是一份没有正式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这说明所谓“国际人权宪章”只是一种笼统的提法,并不必然只指若干国际人权公约,也不必然具有正式、严格的法律含义。
二、国际人权条约的分类国际人权条约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分为以下几类:(一)以条约的适用地域为标准,可以分为普遍性人权条约和区域性人权条约。
区域性人权条约主要包括:欧洲理事会主持通过的《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该公约一般被称为“欧洲人权公约”)和《欧洲社会宪章》,美洲国家组织主持通过的《美洲人权公约》,非洲统一组织主持通过的《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以及这些条约的议定书。
这些条约的缔约国主要限于相应组织的成员国,因此其适用也主要局限于一定的地域范围之内。
其它的国际人权条约基本上都属于普遍性条约,即其缔约国不限于某一地域,而可以是世界上的任何国家,因此其适用范围要比区域性人权条约大得多。
这两类人权条约所规定和保护的人权并没有实质的不同———在很大程度上,它们都直接或间接地源自《世界人权宣言》,主要的区别在于区域人权条约往往规定了更为强有力的实施和执行机制。
(二)以条约规定和保护的不同人权为标准,可以分为一般性人权条约和具体性人权条约。
一般性人权条约即规定了所有或多项人权的条约。
这类条约主要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公民和政治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以及以上提到几个区域性人权条约。
具体性人权条约即具体地保护某一项人权或数项相互联系的人权,或禁止某一种人权侵犯的条约。
主要有《禁奴公约》及对之加以修正的议定书、《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公约》、《禁止种族隔离罪行公约》、《防止及惩办灭种罪公约》、《消除种族歧视公约》、《禁止种族隔离罪行公约》、《禁止酷刑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等。
严格说来,具体性人权条约所规定和保护的人权已经包含在一般性人权条约中,但鉴于这些权利的重要性,普遍认为应分别针对这些权利制订个别和详细的公约并以更加具体的手段对其加以特别的保护。
〔8〕(三)以条约的适用对象为标准,可以分为保护所有人之权利和某一类人之权利的条约。
后一类条约主要包括:《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妇女政治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权利国际公约》、《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以及若干类似的区域人权条约。
其它人权条约则旨在保护所有人的全部、某些或某项权利。
除了以上这些专门地以人权为主要内容的条约外,还有许多国际条约与人权有关。
这样的条约又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条约是其主旨与人权并不直接有关,但在其中包括了一些有关人权的条款,比如国际刑事互助条约特别是引渡条约、和平条约和托管协定,甚至在主要规定经济事项的条约中也可能含有与人权有关的内容。
但是,所有这类条约的主要目的和内容并不在于保护和促进人权,因此有别于这里讨论的国际人权条约。
另一类条约则属于国际法的其它领域,但这些领域和国际人权法关系密切,主要有国际刑法、国际人道法等。
由于一些侵犯人权的行为(如种族灭绝)现在被规定为国际犯罪,而成为国际刑法的管辖对象,因此国际法与国际人权法尽管在理论上是国际法的两个单独部门,但它们越来越呈现相互融合、补充的趋势,最典型的一个例证是,1998年7月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中包括了大量与人权有关的内容。
国际人道法的历史要远比国际人权法悠久,其正式起源可追溯至1864年的“日内瓦公约”。
国际法的这一分支尽管和国际人权法有区别———主要在于国际人道法规定的是一个国家与交战国国民在武装冲突时期的关系,而国际人权法主要关涉一个国家与其本国国民在和平时期的关系,但这两者又有许多共同的原则和特点,〔9〕因此,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认为人道主义性质的国际条约(如1949年的日内瓦四公约及其1977年的议定书)也可以包括在广义的国际人权条约中。
①因此,国际人权法与国际刑法、国际人道法在实践中处于一种相互交叉和部分重叠的状态。
然而,学者的研究一般仍将国际人权条约限定为不包括这些领域之内的条约,而仅以人权为其主要内容的国际条约。
在所有这些人权条约中,一般认为人权两公约、《消除种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是最主要的国际人权公约和国际人权条约体系的核心,这些公约及其实施和执行制度也是整个国际人权法律制度的最主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