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生命权的国际人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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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法确保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法律保障

人权法确保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法律保障

人权法确保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法律保障人权是指人类特有的、固有的、普遍的权利和自由。

为了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确保社会的稳定与进步,各国通过制定人权法律来对其进行法律保障。

人权法在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人权法的概述、人权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重要性两个方面来探讨人权法在确保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方面的法律保障。

一、人权法的概述人权法是一套保障人类个体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法律体系。

人权法的国际性体现在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公约》等国际公约中,而国内性体现在各个国家的宪法、法律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判例中。

人权法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但核心价值和基本原则是相似的。

二、人权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重要性1. 平等权利的保障人权法确保公民享有平等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不论是种族、性别、宗教、国籍、年龄还是身份,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平等对待。

例如,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公约》禁止任何形式的种族歧视,并确保各个国家采取措施以保护受到歧视的个体。

2. 生命权、自由权的保障人权法在保护生命权和自由权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公民有权享受最基本的生活权和自由权。

例如,联合国《内政事务公约》规定,任何人不得被非法剥夺生命,不得遭受酷刑、残忍、不人道的待遇或惩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公民有权自由表达、结社、信仰和迁徙等。

3. 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的保障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石,也是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权法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确保公民能够自由表达观点、传播信息和接受信息。

例如,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公民有权自由表达意见、接受和传播信息。

4. 人权教育的推进人权法还提倡人权教育的推进,通过教育来普及和宣传人权的重要性,加强公民对自身权利和自由的认知,促进人权法的有效实施和人权意识的增强。

例如,各国通过教育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人权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公民对人权法的了解和重视。

解析国际人权法人权标准国际公约和法律保护机制

解析国际人权法人权标准国际公约和法律保护机制

解析国际人权法人权标准国际公约和法律保护机制在现代社会中,国际人权法是保护和确保人类尊严、自由和平等的重要法律框架。

国际人权法囊括了一系列人权标准、国际公约和法律保护机制,旨在维护全球公民的基本权利。

本文将对国际人权法的人权标准、国际公约和法律保护机制进行解析。

一、人权标准人权标准是国际社会共同确立的,用于保护和促进人类权利的准则和规范。

其中,最重要的人权标准是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

该宣言确立了基本人权的普遍适用性和不可剥夺性,并为后续的国际公约和法律提供了基础。

二、国际公约国际公约是国际社会通过协商和合作达成的法律文件,旨在保护和促进人权。

其中,最重要的国际公约是《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它们被视为国际人权法的基石。

1. 《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该公约于1966年通过,确立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保护标准。

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生命权、言论自由、宗教自由、思想自由、公正审判、政治参与权、个人隐私等。

通过该公约,签约国承诺保障和尊重这些权利,并承担义务以确保其实现。

2.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于1966年通过,确立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保护标准。

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权、教育权、健康权、社会保障权、参与文化生活权等。

通过该公约,签约国承诺采取适当措施,逐步实现这些权利,并向国际社会展示其努力和成果。

三、法律保护机制国际人权法还包含一系列法律保护机制,以确保人权的有效落实和实施。

这些机制旨在监督国家履行其国际人权义务,并为个人和群体提供救济机会。

1. 人权委员会人权委员会是《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的监督机构,由18名独立专家组成。

该委员会定期审查各国报告,并针对违反公约规定的情况提出建议和决定。

2.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监督机构,由18名独立专家组成。

法律辩论赛案例辩题汇总(3篇)

法律辩论赛案例辩题汇总(3篇)

第1篇一、宪法与行政法1. 辩题:《宪法》第35条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是否应当限制网络言论自由?2. 辩题:行政机关在执行公务时,是否应当遵守比例原则?3. 辩题:地方政府是否有权在紧急情况下采取限制公民权利的措施?4. 辩题:政府是否应当对公民的隐私权进行保护?二、刑法1. 辩题: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如何确定?2. 辩题:盗窃罪中,数额的认定标准应当如何确定?3. 辩题:故意伤害罪与意外伤害的界限如何区分?4. 辩题:醉酒驾车行为的刑事责任如何认定?三、民法1. 辩题: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及法律后果是什么?2. 辩题:物权法中,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是什么?3. 辩题: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是什么?4. 辩题:侵权责任法中,过错责任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四、商法1. 辩题:公司法中,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途径有哪些?2. 辩题:证券法中,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3. 辩题:破产法中,破产清算程序的启动条件是什么?4. 辩题:合同法中,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五、经济法1. 辩题: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2. 辩题: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3. 辩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权益的界定是什么?4. 辩题:税法中,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及意义是什么?六、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1. 辩题: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制度的合理性及限制条件是什么?2. 辩题:社会保险法中,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及缴费标准是什么?3. 辩题:劳动法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及程序是什么?4. 辩题:工伤保险法中,工伤认定及赔偿标准是什么?七、国际法与比较法1. 辩题:国际人权法中,生命权的保护范围及标准是什么?2. 辩题:比较法中,不同国家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认定标准有何异同?3. 辩题:国际法中,战争法的适用范围及限制条件是什么?4. 辩题:比较法中,不同国家刑法中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有何异同?八、司法制度与法律伦理1. 辩题:司法审查制度的合理性及适用范围是什么?2. 辩题:法律职业伦理中,律师职业道德的内涵及要求是什么?3. 辩题:司法公正的实现途径及保障措施有哪些?4. 辩题:法律职业培训的重要性及实施方式是什么?九、知识产权法1. 辩题:专利法中,专利权的授予条件及保护期限是什么?2. 辩题:著作权法中,著作权人的权利内容及保护期限是什么?3. 辩题:商标法中,商标注册的条件及保护期限是什么?4. 辩题: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及法律责任是什么?这些辩题涵盖了法律领域的多个方面,既具有理论深度,又具有现实意义,适合用于法律辩论赛,激发参赛者的思维能力和辩论技巧。

国际人权法保护全球人权的法律规范

国际人权法保护全球人权的法律规范

国际人权法保护全球人权的法律规范全球人权一直是国际社会关注的重要议题,为了保护和维护人权,世界各国共同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

国际人权法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全球人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本文将从国际人权法的定义、历史背景以及相关法律规范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国际人权法的定义国际人权法是指通过国际公约、宪章及其他文件所确立的国际性的人权规范和准则。

其目的是保障和促进全球人权的普遍尊重和保护。

国际人权法具有普遍适用性,不分区域、民族、种族、性别、宗教、年龄等差异。

其核心原则包括人权平等、不可剥夺性、非歧视性、自由和尊严等。

二、国际人权法的历史背景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二战后的国际社会。

在二战期间,纳粹德国的种族灭绝和侵犯人权的暴行引起了全球的愤慨与关注。

为了防止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联合国成立后开始制定国际人权法的基础文件。

核心文件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

三、国际人权法的主要内容1. 《世界人权宣言》:于1948年通过,是国际人权法的重要基石。

宣言中明确规定了人权的普遍价值和尊严,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平等权利、禁止歧视等内容。

2. 《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确保公民和政治权利的保护,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言论自由、选举权等。

该公约于1976年通过并生效。

3.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确保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保护,包括劳动权利、教育权利、健康权利等。

该公约于1976年通过并生效。

4. 其他国际公约和协定:如《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为特定群体的权利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持。

四、国际人权法的实施与监督机制国际人权法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目前,国际社会主要依靠以下机构来监督国际人权法的执行情况:1. 人权理事会:成立于2006年,是联合国系统中的人权监督机构,负责对全球人权状况的评估、监督和提供政策建议。

国际人权法公民权利与国际标准

国际人权法公民权利与国际标准

国际人权法公民权利与国际标准国际人权法:公民权利与国际标准人权是指每个人由生而具有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而国际人权法则是旨在保护并促进这些权利的国际法律框架。

其中,公民权利是国际人权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涵盖了个人在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权利。

本文将详细论述国际人权法中关于公民权利的标准,并探讨其在国际社会中的重要性。

一、公民权利的定义与范围公民权利是指个人在法律上享有的自由和权利。

根据《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生命权与人身安全:每个人都有权保护自己的生命,并免受任何形式的酷刑、残忍、不人道的待遇或惩罚。

2.言论与表达自由:每个人都有权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接受和传播信息。

3.结社与集会自由:每个人都有权自由加入组织、参加集会和结社。

4.信仰自由:每个人都有权选择、行使和改变自己的宗教或信仰。

5.受教育权:每个人都有权接受教育,包括基础教育和职业培训。

6.平等与非歧视:每个人都应享有平等权利,不受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或其他身份的歧视。

二、国际人权标准的重要性国际人权标准是国际社会根据公认的人权原则制定的法律准则。

这些标准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个人权利:国际人权标准确保了个人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维护了人的尊严和价值。

2.促进全球公平与正义:国际人权标准要求各国尊重和保护公民权利,从而促进了全球范围内的公平、正义和发展。

3.建立国际合作:国际人权标准鼓励各国开展合作与交流,共同解决人权问题,建立和谐的国际关系。

4.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国际人权标准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相辅相成,为实现包容性和可持续的发展提供了基础。

三、国际人权法的实施与保障为了确保国际人权法的实施与保障,国际社会采取了多种措施:1.国际法律框架:各国通过签署和批准国际人权公约等法律文件,将国际人权标准内化到国内法律体系中。

2.国际监督机制: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等机构负责监督各国的人权状况,并提出建议和建议。

关于人权法的基础知识

关于人权法的基础知识

第六章生命权第一节基础理论一、生命权的含义及特征顾名思义,生命权就是一种维持生命正常活动的权利,主体是我们每一个公民,客体是人的生命安全。

生命应该是人最重要、最基本的人权,是一个人承担社会权利和享有社会义务的物质载体,也是基本的前提。

失去了生命权,也就失去了成为法律上的主体的资格,丧失了其他一切权利。

生命权有其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生命权是固有的、第一位的人权。

生命权在人权体系中具有核心地位。

一般认为人权法中的生命权是自然赋予的,而不是法律赋予的,但是生命权应当得到法律保护。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规定:“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

这个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

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它是基于自然状态下应当享有的权利。

生命权也是第一位的权利。

它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列举具体的人权时所列的第一项人权。

因为生命权是自然人一项根本性、基础性的人权,在维护生命安全的同时,也是自然人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

第二,生命权是目的性人权。

保护生命本身就是生命权的目的,反之,也就是说一部分人的生命不能成为另一部分人的生命的手段,不能为了一部分人的生命存续,而随意牺牲另一部分人的生命,以他们的生命为代价。

国际上有关反对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的很多文件中就明确规定,一部分人不得将另一部分人沦为奴隶而任意予以歧视、买卖和杀害。

不能为了一部分人更充分地享受到自然资源而剥夺另一部分人的生存权利。

又比如在死刑问题上,现在一般都认为犯罪分子也有其生命权,也开始注重对于犯罪分子的生命权和其他人权的保护,不随意适用死刑而剥夺其生命。

第三,生命权具有不可替代性和不可逆转性。

首先,每个人所享有的生命都是唯一的,是不可替代的。

它不像其他一些民事权利,在符合法定形式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是可以由他人代理的。

生命权是不可以由他人代理的,即使医学再发展,生命权的替代性都不可能实现。

其次,生命是不可逆转的,通俗说就是人死不能复生。

国际人权法概述论文

国际人权法概述论文

国际人权法概述论文国际人权法概述论文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国际人权法的重要性越来越被人们所关注。

人权是指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生命权、言论自由、权利平等等。

人权法则是指法律规定的原则和规则,适用于国家行为和对人类的准则。

在当今世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本文将对国际人权法做出概述,包括其定义、主要原则和国际人权法的发展情况等。

一、定义国际人权法是指规范国家政府和个人之间人权关系的法律规则。

具体来说,就是在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约束下,国家对于人权的保护和尊重,以及国家对个人行为的规范。

国际人权法包括与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相关的人权。

二、主要原则国际人权法的主要原则是人权的普遍性、不可分割性和不可侵犯性。

普遍性是指人权是不分人种、民族、性别、宗教或国籍的,每个人都应该享有人权。

不可分割性则是指各种人权之间的互相关联和相互依存性,不能任意选择、削弱或优先保障某一种人权。

不可侵犯性则是指除了法定程序和极少数情况外,国家无权剥夺个人的人权。

三、国际人权法的发展情况国际人权法的历史从二战后开始,这是因为战争带来了大量的人权侵犯。

国际人权法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分别是第一代、第二代和第三代人权。

第一代人权主要是政治和民事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选举权、财产权等。

这些权利的体现主要是行为自由。

第二代人权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如健康、教育、工作、文化参与等。

这些权利的体现主要是实现自由。

第三代人权是团结、发展和环境权利,如和平、可持续发展、生态平衡等。

这些权利的体现主要是爱心和责任。

随着国际人权法的不断完善,各国关于人权的法律法规已日渐完善,但是仍存在不同程度的贫困、歧视和人权侵犯等问题。

因此,我们需要持续关注人权问题和国际人权法的进展。

结论国际人权法不仅是国家的一个止积极的责任和义务,也是每个人应该关心的重要问题。

人权既是相关个体所必需的,也是我们共通的价值,因此需要全球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形成越来越完善的国际人权法。

人权法保护每个人的基本权利

人权法保护每个人的基本权利

人权法保护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人权是指每个人都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等。

而人权法的目的就是保护和维护人们的基本权利,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在社会中得到尊重和公平对待。

人权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其保护范围广泛,包括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等多个方面。

首先,人权法保障了个人的生命权和自由权。

这意味着每个人都有权利享受自己的生命和自由,而不会受到非法侵害和剥夺。

其次,人权法确保了每个人的平等权。

平等是人权的核心概念之一,意味着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应被平等对待,不论其种族、性别、宗教或其他身份特征。

人权法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公平对待,并提供了救济机制,以保护被歧视和遭受不公平对待的个体。

此外,人权法也关注社会和经济权利。

这包括但不限于每个人享有适当的工作条件、平等薪酬、健康医疗、教育机会等。

人权法强调了每个人有权享受社会和经济福利,并在需要时得到国家的支持和保护。

人权法的实施主体是国家和国际组织。

国家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上负有责任,确保人权法得到有效实施。

国际组织则起到监督和协调作用,以促进各国在人权保护方面的合作和共同发展。

在国际上,有一系列法律文书和机构致力于推动和保护人权。

例如,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明确了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侵犯性。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是监督人权保护的最高机构之一,负责审议各国人权状况并提出建议。

除了国家和国际机构的努力外,个人和非政府组织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个人可以通过参与和维权活动,推动人权的实现。

而非政府组织则在推动人权法的宣传和实施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然而,尽管有人权法的存在,仍然存在许多人权侵犯的问题。

一些国家在人权保护方面存在严重不足,例如政治迫害、言论限制、贫困和歧视等。

对于这些问题,国际社会需要加强合作,制定更加严格的制裁和干预措施,以促使各国遵守和实施人权法。

总之,人权法的出现和实施为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提供了保障。

它强调了生命、自由、平等等基本权利的重要性,并通过法律框架和机制确保人们的权利得到尊重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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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安乐死问题
院系:法学院
班级:08级1班
姓名:孟根塔娜
学号:00806075
试论安乐死问题
内容摘要:安乐死的本质不是授人以死,而是授死者以安乐。

不是解决生还是死的问题,而是要保证死的质量。

不是从生向死的转化,而是从痛苦向安乐的转化。

是在患者自愿前提下通过科学的方法对人的死亡过程进行优化调节,使人在死亡过程中避免精神和肉体上的折磨,优化死亡状态,使死亡安乐化。

现代文明社会应尊重患者的生命权与个人选择自由,对患者以临终关怀。

安乐死有其法理上的立法依据,安乐死的实施从刑法角度分析也是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法律不应回避安乐死,安乐死应该有自己合法的地位。

关键词:安乐死生命权个人选择合法性
首先看一个案例:患者某甲(59岁)因肝硬化合并肝性脑病入院治疗,但病情进一步恶化,昏迷不醒,生命体征只能靠药物和机器维持。

某甲二女儿见其异常痛苦,于心难忍。

为使某甲尽快解脱痛苦,主动要求医院实施安乐死,并表示不追究医院任何责任。

在某甲子女再三恳求和签署有关的书面同意书后,医生为某甲注射药物实施了安乐死行为。

患者死亡后,医院实施了安乐死的消息立即传开,引起社会极大的反响,某甲的家属中也出现了分歧意见,某甲的大女儿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

对此,公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逮捕了两名当事医生和提出要求的二女儿。

经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一审分别判决两名当事医生有期徒刑二年和一年,缓期执行。

一审判决后,当事医生均不服,提请上诉。

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被告医生无罪的终审裁定。

1976年,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通过了世界上第一个正式的安乐死法令——《自然死亡法》(Natural Death Act)。

该法令明文规定:当有两个以上的医生证明患者已处于不可逆转的临终状态时,根据患者的愿望而终止维持生命的措施是合法的。

荷兰、日本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地区的现行法律中也先后肯定了安乐死的合法性。

在我国司法实践,安乐死的合法性还没有得到肯定,但在理论界认为安乐死的实施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然而,安乐死在我国现行法律上仍然没有得到肯定,且患者已经不具有意识表达能力,所以前例中医生的行为还是属于侵害患者生命权的行为。

但是,相信安乐死的立法和实施最终会得到社会和司法界认可。

源于希腊的“安乐死”一词是快乐的尊严的死亡,然而,安乐死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被赋予了许多不同意义,出现了相关概念,如“尊严死”“协助死亡”“受嘱咐杀人”“帮助性自杀”等,被赋予现代意义的相关概念都有其各自的立足点和侧重点。

在安乐死的争论中,由于存在不同择重点的相关概念,如“受嘱咐杀人”和“帮助性自杀”其实谈的都是一个意思,医生在本人自愿安乐死的前提下,为其实施安乐术。

由于择重点不同,一个成了“他杀”一个成了“自杀”。

正是因为法律没有给安乐死一个权威而明确的界定,才使人们对安乐死实施带来疑惑和一定的恐惧,也造成了现实中司法的混乱。

我国《法学词典》对安乐死的解释是:外国的一个新的法律制度,其大意是当一个面临死亡而挣扎在难以忍受的肉体痛苦中的人要求“安乐的去死”,他人出于人道考虑,用致死手段剥夺其生命被认为是合法行为。

《法学词典》对安乐死作的只是一种解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

剥夺他人生命不认为是违法的行为并没有揭示安乐死的本质属性。

安乐死的本质不是授人以死而是授死者以安乐。

不是解决生还是死的问题而是要保证死的质量。

因此将安乐死的定义表示为:对于自愿要求解除死亡痛苦者的死亡过程进行科学调节,以减轻和解除死亡痛苦,使其死亡状态安乐化,这样的表述显得更为全面
科学些。

现实中安乐死认识的混乱与疑惑很大部分原因源于实践中出现的不同种类的安乐死的类型。

具有实质性意义的类型划分主要是以下两种:(一)按“作为”或“不作为”的不同。

安乐死区分为主动安乐死与被动安乐死。

主动安乐死是指采取一定的行动者,蓄意将临终病人致死,让他脱离生的极端痛苦。

所谓被动安乐死是指籍着不作为,如中断医疗甚至中断基本照顾让之自然死亡。

(二)按当事人对安乐死之接受与否,可以将安乐死区分为自愿安乐死与非自愿安乐死。

自愿即安乐死意愿之表达有两种可能性,一是病危时为之,这必须以病人意识清楚能做出决定为前提;另一则是事前表明。

“非自愿安乐死”包含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没有表示或无法表示意愿的“无意愿安乐死”;一是违反当事人意愿安乐死。

无意愿安乐死不一定是违反病人意愿。

安乐死的主动与被动之分,涉及到安乐死的权利归属问题,从法律角度上讲,这种权利只能属于要求安乐死的公民本人,而不能属于医生、亲属及其他人。

我国宪法尚未明确规定生命权,未明确规定公民本身生命的权利,但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我国公民享有人身自由的权利。

每个人在享受自由权的时候都有义务尊重其他每个人的自由。

而这种死亡方式也是一种无害于他人的行为。

反对安乐死论者认为生命的价值在于社会,这种死亡方式是有害于社会的。

而生命的价值并不是指生命本身,价值属于社会而生命是个人的。

病危患者要求安乐死,基于法律的空白而被拒绝,被迫痛苦的生存下来是自由吗?我国未做出此类规定则是一种默许的方式承认了生命利益支配权。

也就承认了生命属于个人,个人有权处分自己的生命。

谈到这儿,我们都会想到人权和生命权。

生命权是自然人的一项根本的人格权,它在维护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的同时,也成为自然人享有其它人格权的前提和基础。

公民的各项人格权均以公民的生存为前提,一旦公民的生命权遭到侵害而丧失生命,则其他人格权也不复存在。

生命是不可以替代和不可逆转的,是人得以存在的体现,是公民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前提和基础,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

人权作为法律与道德最高价值取向的契合我国给予了相当的关注与足够的重视。

我国政府已分别于1997年和1998年先后签署了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平等。

自由平等的目的是使人摆脱一切压迫和歧视获得有尊严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发展。

其实人权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自由和平等。

世界人权宣言宣称人人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如果仅仅宣称拥有某项权利而不使这项权利变得实际可行那么所谓的权利只是口号式的权利而不是实实在在的权利。

安乐死需要法律给患者这种尊严和自由的保障。

安乐死也需要法律明确界定安乐死本身是基于完全自愿,以便与一些相近似的行为如无意愿安乐死等区分开来,以维护法治的秩序。

在以前,由于个人力量的有限,保护自己的生命成为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就需要法律提供强有力的保护。

但是,随着人们生命意识的加强及对生命的再认识,可以说死亡的方式及死亡的权利也成为在强调个人意志自由的现代社会的一个很重要方面。

在这样的背景下,安乐死其危害性的量可谓不大。

从社会发展的动态过程看,社会相当性观念可阻却其客观危害。

所谓的社会相当性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历史所形成的社会伦理程序所允许的行为。

“社会相当性理论从动态的观点出发,将违法与社会生活的关系加以考虑。

”该理论“违法的标准不是单纯的看法益是否受到侵害,如果凡侵害了社会生
活的一切法益都作为违法而加以禁止,那么社会就停滞不前了。

为了使社会生活发挥生机勃勃的功能,对于那些从静止、绝对的观点来看似乎是侵害法益,但是从动态相对的观点来看则是社会的相当行为,并不认为是违法。

”笔者以为安乐死正是社会的相当行为,民众的态度变化正说明其日益得到伦理程序所允许,而且从表面上、静止地看,其缩短了病患者的寿命,但安乐死正是对事物发展的超前认识的体现,是对生命终结规律的遵从。

死亡问题,是每一个活着的人所不可回避的问题,人之死亡,作为一个重要法律事件,必将会引起与之相关的许多法律后果。

人之死亡,体现了新陈代谢的普遍规律,但死亡的方式各有不同。

安乐死的本质不是授人以死,而是授死者以安乐。

不是解决生还是死的问题,而是要保证死的质量,基于死亡问题的不可避免性和法律意义的重要性,本文试图探讨安乐死这一死亡方式的相关法律问题,以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秩序。

安乐死在法律上必须有一个明确定义,安乐死是出于人道主义动机为解除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不能治疗的病人的极端痛苦,在不违背本人意愿的前提下,由医务人员提供的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加速结束或不再延长死亡过程的医疗性服务,是特定情况下维护病人利益的最高体现。

所以将安乐死定义为:对于自愿要求解除死亡痛苦者的死亡过程进行科学调节,以减轻或消除死亡痛苦,使其死亡状态安乐化。

在我国要求安乐死立法的呼声不断,对于安乐死这一话题,法律上应该明确安乐死是指自愿安乐死。

只有自愿安乐死才能体现它是权利主体积极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才能体现它是一种优化的死亡状态,才是高呼人权的标榜法治的国度里给予人权的真正尊重,只有给安乐死立法,才能规范现实中的安乐死行为。

才能区别于与真正意义上的安乐死相近似的相关行为,有效打击违法犯罪,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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