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美国与国际伦理——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比较分析
与中国相比,其他国家的“伦理道德”是否存在不同?以及有何共性?

与中国相比,其他国家的“伦理道德”是否存在不同?以及有何共性?伦理道德的概念是文化、社会等多因素的综合体现,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必然会存在差异。
本文将以比较方式探讨其他国家的“伦理道德”特点。
一、西方国家在西方国家,伦理道德主要体现在对人权、公正、自由等方面。
人权作为最基本的伦理标准,被广泛应用于西方国家,人权的范围包括生命权、财产权、言论自由等等。
公正和自由作为伦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被西方国家人们奉为至高无上的价值。
1.人权西方国家在人权方面的表现已经非常明显。
在美国,宪法规定人民有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结社自由、新闻自由、和平集会自由等等权利,彰显出人权的至高无上的地位。
在法国,国家宪法规定了公民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不因种族、性别、政治信仰等因素受到歧视。
2.公正公正是西方国家伦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公正的具体内容包括了在法律制度中容纳多样性,每个人都有公正的机会、平等的待遇。
在司法制度上,也要求公正的实施。
要求法官担保公正第一,不论贪污、理亏都不能影响判案。
3.自由自由是西方国家伦理中一个非常抽象和概括性的概念,但其体现在个人的独立、独立性,等等方面已经被各种权利法案中广泛体现。
个人的自由是在自己的意愿和理性的基础上做出判断和选择,不受其他人的束缚和限制。
二、中东国家中东国家的伦理道德,主要打造在伊斯兰教的基础之上,因此更多地体现其宗教背景。
1.家庭在中东国家,伦理道德中家庭观念的存在非常明显。
对于传统的中东国家来说,家庭观念中的家庭责任和个人义务必须被尊重。
家庭的一切事务都与这种合作联系在一起,因此不同国家的家庭观念会存在一些差异。
2.女性观点由于中东国家主要宗教——伊斯兰教的影响,女性在社会中的地位非常重要。
宗教用词中的“妻子、母亲、女儿”,意味着女性对家庭的贡献是必要和不可替代的。
在传统的中东国家中,保护女性的尊严和贞洁的意义也被极度强调。
3.热情和友谊与中国的文化适应,中国人往往具有很强的外向性格。
论国际社会中的人道主义干涉

论国际社会中的人道主义干涉郑军目录中文摘要 (2)英文摘要 (2)一、人道主义干涉的内涵 (2)二、当今国际社会人道主义干涉的实践 (3)(一)单方人道主义干涉 (3)(二)联合国体制下集体人道主义涉 (3)三、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上面临的困境 (4)(一)单方人道主义干涉面临的困境 (4)(二)人道主义干涉在集体安全体制下的困境 (4)结语 (5)参考文献 (6)【摘要】:在全球化日益深入、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的21世纪,人道主义干涉成为国际关系领域中的一个焦点问题。
不同的国家,因其不同的经济与政治利益诉求、不同的文化背景,必然以不同的态度来审视和对待人道主义干涉。
20世纪以来的人道主义干涉,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由联合国授权的、合法的人道主义干涉,符合国际社会在人权方面共同的价值追求;一是单方面的人道主义干涉,反映出国际社会中人权保护与尊重国家主权间的一种紧张、冲突关系。
本文从揭示人道主义内涵入手,简要回顾了当今国际社会人道主义干涉的历史,概括了不同形式人道主义干涉的特点,在此基础上,就人道主义干涉进行理论思考与现实分析。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单方面干涉;集体干涉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Abstract In the globalizati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tate and the state of the increasinglyclose in twenty-first Century,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has become a focus in the field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Different countries, due to the different economic and political interests, different cultural background, is bound to different attitudes to examine and treat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Since twentieth Century the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which has two forms: one is authorized by the United Nations, legitimate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in line with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in the field of human rights, common value pursuit; one is the unilateral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reflect and respect for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n international society, national sovereignty of a tension, conflict relationship. This paper starts from the connotation of humanism, a brief review of the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history, summariz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different forms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on this basis, it carries on the ponder and the analysis theory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Key words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Unilateral intervention;collective intervention一、人道主义干涉的内涵“人道主义”从拉丁文 humanists 一词中引申出来,是指具有人道精神,促使个人最大限度发展的制度。
伦理道德

中国传统伦理道德与西方伦理道德的冲突(摘抄)摘要:道德是在境遇中发生的,在不同境遇中有着不同的复杂的感情。
也就是说不同地域、不同文化都会培养出自己独特的伦理道德。
因此虽然中国伦理道德理论是西方的舶来品但是去有着自己的特征和本色。
核心应该是由中国本土文化培养出来的伦理道德体系。
本文分别从中国情感性的伦理道德与西方理性的伦理与道德入手,阐述中西伦理与道德的冲突及其影响。
关键词:中国西方伦理道德道德是出于情性、人文、个人修养,出于人道良知,发于内心,人对自己及其生活应然的领会,人得了道谓之德,所以道德是一个存在论、生存论的概念,表明的却是生活本意的性质;伦理表明的是社会规范的性质,涉及到家庭、市民社会、国家等社会结构和秩序,着眼点是社会群体而非人自身,或者说它表明了一种社会关系或秩序。
一、中国的伦理与道德中国的道德是伦理性的,因为儒家的道德核心是仁,仁是从人从二处在关系中,仁者爱人,由此而有忠孝、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一系列社会伦常,本来发端于的道德变成了社会伦理规范或者说表现于社会秩序中,道德价值的体现是从修身到齐家治国平天下即人、家、国一理,所以中国的道德是伦理性道德,强调道德的伦理性即社会规范性,在此意义上道德也就是伦理,道德即人伦。
这种伦理性道德当然主张个人必须纳人到人群秩序中,伦理性道德的价值取向自然是集体本位,个人泯灭与群体之中。
因为仁者爱人,所以道德的基础是情感,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中国人重感情,人情味浓,几乎给所有的社会关系都套上了感情色彩,使中国社会成为了一个富有人情味的社会。
在日常交往中人们不仅重视情感,也特别相信情感,只要有了情感关系,再难的事情也会变得好办多了。
所以我们看到在中国几乎所有的社会规范、社会规则、典章制度等等都具有了人情味,在人情面前可以变通—谁的人情大,谁的面子就大,谁就可以不遵守规则,由此也给社会发展中的公正和效率带来了无穷的变数。
这种道德是情感性的,是发端于人内心的,社会伦理不过是个人、家庭情感的放大,但因为情感本身具有强烈的私人体验性特征,所以中国伦理性道德说到底是私德,没有什么真正意义上的公共意识、公共道德意识(常有假公济私、损公肥私现象)。
国内外关于人道主义干涉的研究综述

国内外关于人道主义干涉的研究综述作者:解楠楠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03期【摘要】冷战结束以来,地区冲突不断,人道主义干涉成为国际事务中的显著现象。
尽管人道主义干涉理论不断地发展,但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以及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仍存在争议。
此外,富有争议的还在于安理会授权的程度和持续期限,已经出现了一系列模糊的决议和冲突性的解释。
这些无疑给西方大国打着“人道主义”旗帜干涉别国内政提供了借口。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国际法;规范化一、人道主义干涉的定义和内涵迟德强(2008)认为,人道主义干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人道主义干涉”是指一切以人道主义或保护人权为名而进行的干涉行为,包括一国为保护其本国国民在海外免受非法待遇而进行的干涉、为协助他国人民行使自决权而进行的干涉、为制止一国发生的大规模侵犯基本人权而进行的干涉等等,“狭义的人道主义干涉”则主要是指当一国发生大规模侵犯其人民的基本人权的情势,特别是威胁到为数众多的人民的生命安全时,他国或国家集团或国际组织为制止此种情势的发生或蔓延而采取的干涉行动。
作者倾向于采用“狭义的人道主义干涉”的定义,这更符合人道主义干涉的传统内涵。
同时,William A.Boettcher III(2004)将人道主义干涉简单描述为“人道主义干涉为由一个或多个外来国家对另一国家的事务采取或威胁采取军事力量,目的为(或至少最主要的目的之一为)减轻人类苦难的行为。
”而Daniele Archibugi(2004)将其阐释为:在没有得到某地区合法政府的同意下,为了从该地区的大屠杀或者其他对于人权严重侵犯行为中拯救人们,由国外机构实施的军事干涉。
二、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对于是否应采取人道主义干涉,以及它的合法性,不同学者对此持有不同见解:(一)人道主义干涉非法论一些学者强烈反对这一行为。
例如王剑(2003)指出:人道主义干涉既不具有正当性,也找不到能证明其合法性的法律依据,而只会给国际社会带来更多不安定因素,并不能真正实现保护人权的目的。
“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批判(1)论文

“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批判(1)论文[内容摘要]“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是主权与人权理论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近代国际法上形成了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及其理论,但是,《联合国宪章》制定以后,“人道主义干涉”及其理论被国际法所否定和摒弃。
西方学者对“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存在着二种对立的观点。
主张“人道主义干涉”为合法的观点,成了西方国家侵犯别国主权、武装干涉别国内政的借口和工具。
我国学者普遍否定“人道主义干涉”及其理论,但也存在着模糊的观点,混淆了与联合国体制下人道主义救援的本质区别。
“人道主义干涉”,不仅在理论上是错误的,而且是违背国际法的,其实质是否定国家主权、干涉别国内政。
联合国安理会采取的执行行动,是对于威胁和平、破坏和平以及侵略行为的应付办法,安理会对于严重侵犯人权的国家采取的军事行动,其真正目的仍然是为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而不是单纯的为了一国的人权问题进行干预,更不是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联合国宪章国家主权人权安理会执行行动长期以来,西方一些国家和学者主张“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和“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
认为,当一国国内发生了大规模侵犯人权的罪行时,该国的人权高于其主权,甚至可以牺牲该国的主权,而允许国际组织或国家集团为了人道主义的目的对该国进行干涉。
“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又是“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依据,即:因为人权高于主权,所以,为了人道主义的目的,可以牺牲一国的主权或干涉一国的内政。
可见,所谓“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和“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二者的基本含义如出一辙,其实质是基本一致的。
笔者认为,对“人道主义干涉”及其理论,应当作历史地考查。
近代国际法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及其理论,虽然,其理论不成体系,概念模糊不清,但是,近代国际法并没有明文禁止。
1945年《联合国宪章》制定以后,由于宪章明确规定了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和禁止使用武力,因此,所谓“人道主义干涉”,已经为国际法所禁止,其理论也被国际法所否定和摒弃。
最新-国际法人道主义干涉合法性综述 精品

国际法人道主义干涉合法性综述人道主义干涉对于我们而言早就不是一个陌生的词语。
19世纪就频频出现人道主义干涉的事例。
二十世纪,尤其是冷战结束以来,一些西方国家借此机会打着人道主义干涉的旗帜到处肆意横行,那么人道主义干涉是什么?按照我国学者的通说,人道主义干涉,是指在没有得到被干涉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出于人道主义原因对该国实施武力干涉或以武力相威胁。
人道主义包括单方面的人道主义干涉和集体人道主义干涉。
单方面的人道主义干涉是指一国或数国未经联合国授权单方面诉诸武力以补救另一国的人权状况。
目前,国际社会中所发生的主要是单边人道主义干涉,如1965年美国对多米尼加共和国的干涉,1971年印度对巴基斯坦的干涉,1979年德国干涉中非共和国等。
1999年的科索沃战争就是一起典型的人道主义干涉的战争,2003年美国又冠以人道主义干涉的理由对伊拉克进行了全方位的军事打击,这两次战争只是冷战结束以来典型的人道主义干涉的事例,其他的比较小的被冠以人道主义干涉的事例更是数不胜数。
人们所讨论的焦点也主要集中在单边人道主义干涉上。
集体人道主义干涉是指经过联合国授权同意对具有非人道的、不能保障基本人权的状况进行的干涉。
一般来说,在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之下,国际社会对某一特定国家进行的集体人道主义干涉是合法的。
本文后面所探讨的主要是指单边人道主义干涉。
一、习惯法上的人道主义干涉一直以来,人道主义干涉是否成为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当代各国的国际法学者对此更是各执一词,看法很不相同。
按照一些西方学者的观点,自19世纪以来,人道主义干涉的实例就反复出现,人道主义干涉早已经是国际习惯法的组成部分。
这些学者大多安多依靠美国学者方廷尼于1974年发表的一篇文章。
方廷尼的这篇文章对西方学术界影响很大。
总的来说,持这种观点的大多是英美学者,如奥本海、亨利.惠顿、劳伦斯、穆尔、吴尔玺..等等。
然而,另外一些学者,广大发展中国家和欧洲国家的学者则对人道主义干涉是否成为习惯法持不同意见。
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合法性

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合法性所谓“人道主义干涉”是指当一国“对它的国民施行虐待或加以迫害到了否定他们的基本人权和使人类良心震惊的程度”,在未得到被干涉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基于人道主义原因对该国实施武力干涉或以武力干涉相威胁。
界定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及其理论,可以追溯到十六世纪,西班牙法学家维多利亚(1483-1564)已经提出这个理论,既按照国际法,对于拒绝给予本国人们人权,例如从事宗教事务的国家,可以进行干涉。
早在17世纪,近代国际法学说的奠基人雨果·格老秀斯提倡过“爱的万国法律”,即通过武力限制战争,因为“正确的理性原则和社会本质并不禁止一切暴力行动,所禁止的只是那些反社会的暴力行动”。
①正当性正当性即合理性。
即要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的利益,道德上的正当指行为符合最起码的、最低的道德要求。
(一)合理的需要;当一国对自己的国民施行虐待或加以迫害到了否定他们的基本人权和使人类良心震惊的程度,首先是以个民族自自救的事情,从历史的角度看,一国国民对其政府的如此行为肯定会反对,这是历史的必然行为,如果真的是一国“对它的国民施行虐待或加以迫害到了否定他们的基本人权和使人类良心震惊的程度的话,人民不发对,那么所实行的人道主义的干涉又有什么意义呢?无异于是拔苗助长,那么他所到来的人道是对人民的摧残,他只是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动荡,也只能给别国国民带来蒙昧。
(二)利益的合理;现在国际社会,无论是采取何种手段进行人道主义干涉都是大国对小国的干涉,说到底;这是大国主义强权政治的一种表现,即真正意义上的是只符合大国的利益,是对人道主义的践踏。
(三)实践的合理;到现今为止还没有成为国际法上的国际习惯,国际习惯具备的两个要素是一,长期,反复的行为实践,二是这种行为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遵守。
人道主义干涉没有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也没有很多实践的行为,很多国家都不承认人道主义干涉,一分为二的看如果是真正的为别国公民的人权出发,那就具有正当性(含义为合理性),在人权高于主权的政治口号中,当今国际社会的人道主义干涉只是成为了大国借人道主义而谋求干涉他国内政的一个政治借口。
对人道主义干涉现象的新解读_以社会学方法为研究路径

文章编号:1001-2397(2005)02-0175-06・评 论・收稿日期:2004-12-16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际人权保护与国际干预之关系研究(批准号:04CGJ006)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石慧(1977-),女,湖南衡阳人,宁波大学法学院讲师,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博士生。
对人道主义干涉现象的新解读———以社会学方法为研究路径石 慧(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 宁波 315211)摘 要:人道主义干涉现象是客观存在于国际社会中的社会事实。
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它的表征形式、法律基础和组织基础各不相同,所以,在评判人道主义干涉这一社会现象时,一定要结合它所处的特定发展阶段来具体考察。
对当代人道主义干涉现象的评判标准是现有的实在法体系;具体评判规则包括前提条件、主体要件、手段要求和效果原则。
据此,可以判断北约发动的科索沃战争的非正常性。
为进一步协调人道主义干涉和现行法律规范之间的紧张关系,有必要强化其执行和制约功能,以使该制度趋于完善。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现象;历史考察;评判标准和规则;制度完善中图分类号:DF 0-052 文献标识码:A 人道主义干涉现象是当代国际法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在国际关系日趋复杂的今天对它的探讨尤为激烈。
而运用社会学研究的基本态度———将观察的视角定格在物的层面,抛开预断观念(p rae noti ones )①的前见———进行研究将有助于客观理性地揭示它的本来面目并形成合理的评判标准和规则。
一、人道主义干涉现象作为社会事实(一)把握人道主义干涉现象的要素人道主义干涉现象是社会事实,从表象上,我们可以通过对其行为方式的描述将它分解成以下一些要素。
1.从客观上看,表现为干涉行为。
作出干涉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上的主体,对象是国家。
干涉的方式表现为不经干涉对象的同意,“严格说来,意味着强制性介入,并迫使别国进行违背意愿的事情”〔1〕。
干涉的途径是多样的,有的是以武力形式,有的是以政治或经济的强制形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美在人道主义干涉上的论理主张, 中美在人道主义干涉上的论理主张, 可以集中概括为三大基本 的国际关系伦理问题: 的国际关系伦理问题: 人道主义国际干涉的合法性或正义性标准。 人道主义国际干涉的合法性或正义性标准。人道主义干涉是 否符合国际法;?也就是说, 人道主义干涉是否拥有联合国 的授权? 国家间正义和民族间正义。 国家间正义和民族间正义。人权与国家间正义和民族间正义 相比, 孰先孰后?如何在维护普世意义的人权和主权国家管 辖下的个人权利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国际正义和国际秩序的关系。 国际正义和国际秩序的关系。在主权国家和主权原则仍是现 存国际秩序基石的前提下,最重要和最普遍的原则是人权还 是主权?就当前的国际秩序而言, 主权国家仍是国际社会的 基本成员, 国际主导规则仍然是在国际关系中具有重大作用 的、包括主权原则、不干涉原则和不使用武力原则在内的一 系列国际法基本准则, 那么在国际新规范和国际新秩序确立 以前, 应当坚持何种秩序, 追求何种正义?
19981999科 索沃
号决议, 安理会 1160号决议,该决议 号决议 决定对南斯拉夫联盟实施武 器禁运。 器禁运。
回答三大基本的国际关系伦理问题: 回答三大基本的国际关系伦理问题:
美国主张单边主义行动的“新干涉主义” 美国主张单边主义行动的“新干涉主义”,美国可以抛开联 合国, 根据国际习惯法采取行动。 合国, 根据国际习惯法采取行动。 中国主张必须获得联合国授权, 在联合国框架内解决问题; 中国主张必须获得联合国授权, 在联合国框架内解决问题; 没有联合国授权的人道主义干涉行动是不合法的。 没有联合国授权的人道主义干涉行动是不合法的。 美国和北约的军事行动表明, 美国和北约的军事行动表明, 它们不仅把南联盟国家主权置 于科索沃阿族民族自决权之后, 于科索沃阿族民族自决权之后, 而且差不多要完全损毁前一 权利 中国:斯拉夫联盟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应予尊重, 中国:斯拉夫联盟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应予尊重, 科索沃 地区是南联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地区是南联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美国所理解的国际秩序, 是一个美国主导下的单极世界, 美国所理解的国际秩序, 是一个美国主导下的单极世界, 并 据此认为美国的利益是全球性的, 据此认为美国的利益是全球性的, 美国的对外政策目标是保 持并巩固美国的“ 世界领导” 地位。 持并巩固美国的“ 世界领导” 地位。国际正义高于国际秩 序 在中国看来, 国际秩序是一超多强, 在中国看来, 国际秩序是一超多强, 美国依靠其实力推行强 权政治和霸权主义政策, 权政治和霸权主义政策, 经常干涉其他国家特别是中小国家 的国内事务; 而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 的国内事务; 而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 有责 任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 有责任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 任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 有责任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 国际秩序高于国际正义
政 府 原 则
美国政府提出, 美国政府提出 美国主导的人道主义干涉只要符合下列三 个前提, 就是合法的行动, 无需得到联合国授权: 个前提 就是合法的行动 无需得到联合国授权:国际社会 有确凿无疑的证据表明出现了极端的人道主义灾难而需要 国际干涉; 国际干涉;诉诸武力是所有其他可能途径失败后的最后手 段:;拟议中的使用武力是必要的 在目标和手段上是适当 ;拟议中的使用武力是必要的, 不会造成若不干预就会产生更大的灾难。 的, 不会造成若不干预就会产生更大的灾难。 主张单边主义行动的“新干涉主义” 主张单边主义行动的“新干涉主义”,美国可以抛开联合 根据国际习惯法采取行动。 国, 根据国际习惯法采取行动。
中国
国家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高于一切 国家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高于一切 人权存在于主权之下, 没有国家主权, 人权存在于主权之下 没有国家主权 就谈不上人权 人道主义干涉行动必须得到联合国的授权 人道主义干涉行动必须得到联合国的授权 人道主义干涉在本质上是国际体系中的强势国家对弱势国家的行动 人道主义干涉在本质上是国际体系中的强势国家对弱势国家的行动 西方特别是美国在实现其经济和战略目标时, 不仅滥用人道主义干涉, 且在 西方特别是美国在实现其经济和战略目标时 不仅滥用人道主义干涉 干涉标准上有着很大的选择性 人道主义干涉合法条件:干涉必须尊重有关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人道主义干涉合法条件:干涉必须尊重有关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干涉 必须在联合国安理会和秘书长的控制之下;干涉必须有明确的目标; 必须在联合国安理会和秘书长的控制之下;干涉必须有明确的目标;干涉力 量必须公正地对待冲突各方。 量必须公正地对待冲突各方。
中国政府认为, 主权原则、 中国政府认为 主权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和不使用武力原则是国际体系 的基石 在人道主义危机所引起的国际问题上, 在人道主义危机所引起的国际问题上 中国政府坚持通过政治和外交手段 解决一切国际争端, 尽一切努力避免使用武力。 解决一切国际争端 尽一切努力避免使用武力。在所有和平手段都已用尽而 确实需要进行国际干涉时, 则必须获得联合国授权, 确实需要进行国际干涉时 则必须获得联合国授权 在联合国框架内解决问题 − 没有联合国授权的人道主义干涉行动是不合法的。 没有联合国授权的人道主义干涉行动是不合法的。 人道主义干涉必须有明确目标, 使用武力的手段必须适当, 人道主义干涉必须有明确目标 使用武力的手段必须适当 要尽最大努力避 免更大的人道主义灾难。 免更大的人道主义灾难。 反对那种恃强凌弱的人道主义干涉, 特别反对大国强国支持民族分裂主义 反对那种恃强凌弱的人道主义干涉 势力, 而且在道义上大力支持遭到干涉的弱小国家以及代表主权国家的政府。 势力 而且在道义上大力支持遭到干涉的弱小国家以及代表主权国家的政府。
一、中美关于人道主义干涉的伦理主张
美国
现 实 主 义 ( 倾 向) 自 由 主 义 ( 倾 向)
主要是限于维护至关重要的国家安全 主要是限于维护至关重要的国家安全 而不是纯粹为了促 进自由民主, 如果未涉及重大的利益, 进自由民主 如果未涉及重大的利益 现实主义就不主张进 行干预。 行干预。 理性的甚至冷漠的态度 有选择的参与” “有选择的参与” 使用武力必须是最后选择; 使用武力必须是最后选择;使用武力的目标必须是非常明 确的, 手段必须是极为适当的; 确的 手段必须是极为适当的;干涉的核心目标不能是 国家建设” “ 国家建设” 激 进 派 非自由国家” 非自由国家” 因政府失败或大规模侵犯人权而引起 的人道主义灾难, 具有“ 外溢”效应 会对“ 的人道主义灾难 具有“ 外溢”效应, 会对“ 自由国 自由世界” 的安全构成威胁, 家” 和“ 自由世界” 的安全构成威胁 在这种情况 下, 可以进行人道主义干涉 单边的人道主义干涉或没有获得联合国授权的人道 单边的人道主义干涉或没有获得联合国授权的人道 主义干涉行动是合法 经典自由主义派认为, 人道主义干涉必须遵循适当节 经典自由主义派认为 人道主义干涉必须遵循适当节 制和情非得已的规则。 制和情非得已的规则。 以迈克尔· 沃泽尔和迈克尔· 以迈克尔 沃泽尔和迈克尔 多伊尔为代表的经典自 由主义者, 从正义战争理论的传统出发, 由主义者 从正义战争理论的传统出发 提出了人道主 义干涉的正当理由和严格条件。 义干涉的正当理由和严格条件。
经 典 派
人道主义干涉必须在联合国框架内进行 人道主义干涉必须在联合国框架内进行 国际秩序高于国际正义 除了国际秩序所赖以存在的主权原则、 除了国际秩序所赖以存在的主权原则、不干涉原则和不使用 武力原则以外, 武力原则以外 还有人权国际法和国际社会的干涉权利等其他国 际法规范和准则, 以及国际社会对人权和人道主义灾难的关切。 际法规范和准则 以及国际社会对人权和人道主义灾难的关切。 正当而又合理的人道主义干涉必须符合以下六项限制性前提 条件:有正当的干涉理由;合法的权威;明确、有限、 条件:有正当的干涉理由;合法的权威;明确、有限、公开的 干涉目标;使用武力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最后手段− 干涉目标;使用武力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最后手段 使用武力必 须适当而有节制−;干涉的预期后果必须是利大于弊。 须适当而有节制 ;干涉的预期后果必须是利大于弊。
中美关于人道主义干涉的基本政策: 二、中美关于人道主义干涉的基本政策:案例分析
安理会决议
1991年 伊拉克 北部 对伊拉克入侵科威特以及海 湾战争后的伊拉克进行惩罚 和制裁, 和制裁 对伊拉克国内的所谓人道主 决议” 义灾难作出反应 “688决议” 决议 1992年1月 23日安理会通过 年 月 日安理会通过 “733 号决议”, 决定出兵索 号决议” 马里, 马里,实施人道主义援助 安理会分别通过846 号和 号和872 安理会分别通过 号决议, 建立了“ 号决议 建立了“ 联合国乌干 达卢旺达行动” 达卢旺达行动” 和“ 联合国 卢旺达援助团” 号决议, 卢旺达援助团” 918号决议, 号决议 要求增加维和部队 安理会808号决议和 号决议和967 号决 安理会 号决议和 议, 安理会授权北约部队进驻波 黑的 1031 号决
中国、 中国、美国与国际伦理
——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比较分析 ——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比较分析
2010101006国 际政治经济学 刘浩
大纲
一、中美关于人道主义干涉的伦理主张 中美关于人道主义干涉的基本政策: 二、中美关于人道主义干涉的基本政策: 案例分析 三、结论和观点
何为人道主义干涉? 何为人道主义干涉? 参考权威的新版《奥本海国际法》表述的、被相当 普遍地接受的定义: 人道主义干涉可以界定为这么一种行动: 当一国国 内存在着有组织的大规模践踏基本人权的行为, 而 该国政府无力制止这类行为或干脆就是这类行为的 采取者、主使者或纵容者时, 或者一国政府无力或 不愿承担在保障国内广大人民最基本的生存需要方 面的其他应有责任时, 国际社会未经该国同意所采 取的针对该国政治权力机构( 即该国政府或国内其 他政治权力组织) 、旨在制止这类大规模践踏人权 行为和满足该国人民最基本生存需要的强制性干预 行动。 根据这一概念, 人道主义干涉不仅包括我们通常理 解的武力干涉行动, 还应该包括非军事性干涉行动 和非武力性( 即不实际使用武力的) 军事干涉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