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道主义干涉及其合法性
对_人道主义干涉_的国际法思考__省略_道主义干涉_的正当性与合法性问题_王剑虹 (1)

收稿日期:2002 05 21作者简介:王剑虹(1978-),女,湖北咸丰人,西南政法大学2000级硕士研究生。
对 人道主义干涉 的国际法思考兼论 人道主义干涉 的正当性与合法性问题王 剑 虹(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0031)摘 要:对 人道主义干涉 从正当性和合法性两个角度进行了论述。
所谓的 人道主义干涉 既不具有正当性,也找不到能证明其合法性的法律依据,而只会给国际社会带来更多不安定因素,并不能真正实现保护人权的目的。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正当性;合法性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0487(2003)01 0013 04The Observations on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Debate on the Legitimacy and Legality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WANG Jian -hong(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 w ,Chongqing 400031,China)Abstract:This article debates the legitimacy and legality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points out that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can t meet the standard of legitimacy and legality and will bring more unstable fac -tors to international society and can t realize the purpose of protecting human right.Key words: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legitimacy;legality冷战结束后,国际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来在两极格局掩盖下的民族矛盾、种族冲突和宗教斗争一再涌现,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的不安定因素开始加剧,于是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大国利用这一难得的契机,开始打着所谓的 人道主义干涉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的幌子来随意干涉别国内政。
评价国际法上的人道主义干涉

评价国际法上的人道主义干涉学科:国际法班级:法学1403 学号:2 姓名:郭雨昕摘要人道主义干涉涉及基本人权和国家主权,对于追求人权的正义性和主权的独立性之间的平衡有重要意义。
当今国际社会,大规模侵犯人权的现象确有存在,以“人道主义干涉”为幌子的霸权主义更是时有发生,因此,人道主义干涉问题对于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具有重要价值。
本文将从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依据、方式等方面入手,具体评价国际法上的人道主义干涉。
关键词国际法人道主义干涉一、人道主义干涉的界定人道主义干涉,是指在没有得到被干涉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出于人道主义原因对该国实施武力干涉或以武力干涉相威胁。
它包括两类行为:一是为了人道主义目的而实施的强制行动,它是在出现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下,根据《联合国宪章》第7章,由全球性或区域性国际组织实施的或者由其授权而进行的集体干涉;另一类是没有授权的单方面的或由多国进行的干涉。
后者是一种狭义的人道主义干涉,它是由一国或多国对另一国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旨在中止或预防大规模地、严重地侵犯基本人权。
这种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的行为既没有事先得到联合国有关机构的授权,也没有得到被干涉国合法政府的同意。
1其次,我们应当对“干涉”一词进行精确的定义。
学界对于“干涉”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上的定义。
狭义的干涉观点,仅指专横的强制性行为,强制手段不一定是使用军事手段,也可以采取其他手段,但要能够达到强制性效果。
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学者是国际法权威奥本海,他将干涉界定为“一个国家为了维持或变更事物的实际情况而对另一个国家事务的专横干预”。
2奥本海认为,“真正的干涉总是专断的干预,而不是单纯的干预”,干涉不应与斡旋、调解或合作混为一谈,因为这些都不包含有专断的干预。
最为宽泛的定义为:干涉就是指影响另外一个主权国家内部事务的外部行为。
就联合国体系之内的干涉行为而言,只有用1《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杨泽伟,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
试论国际组织人道主义干涉之规制的开题报告

试论国际组织人道主义干涉之规制的开题报告引言自二战之后,人类不断在寻找一种机制来应对侵犯人类尊严和人权的行为。
随着国际组织的发展与变革,人道主义干涉逐渐成为了一种国际行为规范。
然而,这种“干涉”是否真的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机制,以及如何规制其行为是否能够避免滥用等问题也随之而来。
因此,本文将从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组织中的角色出发,探讨国际组织人道主义干涉之规制的问题。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与特点1. 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人道主义干涉作为一种国际行为规范,其最初的定义是指“国际社会的一种干涉方式,依据该国或该地区内部危机和冲突,以及所带来的人道主义后果,对该国或该地区实行的一种非正式的或正式的干涉”。
2. 人道主义干涉的特点人道主义干涉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依据人道主义原则人道主义干涉是基于国际社会共同的人道主义原则,即为了拯救人类遭受的苦难而采取的行动。
这种原则是在国际战争和国内暴力事件中形成的,其中包括联合国宪章和世界法律秩序。
(2)维护人权和人类尊严人道主义干涉通常是出于对人权和人类尊严的维护。
在国家内部出现严重的侵犯人权现象时,国际社会通常会考虑干涉,并对人权侵犯的国家进行制裁。
(3)干涉的非正式性人道主义干涉并没有被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明确规定,其行为形式也常常是非正式的。
因此,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常常成为国际社会的争议点。
二、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组织中的角色人道主义干涉在这些国际组织中扮演了不同的角色。
1. 联合国的角色联合国最初大力支持人道主义干涉,但后来却不得不面对人道主义干涉带来的选择困境。
作为地区和全球稳定的守卫者,联合国在面临人道主义危机时会首先寻求和平解决危机,尽管这种干涉行为可能不战而决。
2. 国际红十字会的角色国际红十字会(简称ICRC)最初是为了提供红十字的服务,但现在已经成为国际人道主义法律中一个重要的角色。
它有权在任何国家中对违反人权的行为进行监督,并进行恢复和改善受害者的生活水平。
国内外关于人道主义干涉的研究综述

国内外关于人道主义干涉的研究综述作者:解楠楠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03期【摘要】冷战结束以来,地区冲突不断,人道主义干涉成为国际事务中的显著现象。
尽管人道主义干涉理论不断地发展,但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以及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仍存在争议。
此外,富有争议的还在于安理会授权的程度和持续期限,已经出现了一系列模糊的决议和冲突性的解释。
这些无疑给西方大国打着“人道主义”旗帜干涉别国内政提供了借口。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国际法;规范化一、人道主义干涉的定义和内涵迟德强(2008)认为,人道主义干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人道主义干涉”是指一切以人道主义或保护人权为名而进行的干涉行为,包括一国为保护其本国国民在海外免受非法待遇而进行的干涉、为协助他国人民行使自决权而进行的干涉、为制止一国发生的大规模侵犯基本人权而进行的干涉等等,“狭义的人道主义干涉”则主要是指当一国发生大规模侵犯其人民的基本人权的情势,特别是威胁到为数众多的人民的生命安全时,他国或国家集团或国际组织为制止此种情势的发生或蔓延而采取的干涉行动。
作者倾向于采用“狭义的人道主义干涉”的定义,这更符合人道主义干涉的传统内涵。
同时,William A.Boettcher III(2004)将人道主义干涉简单描述为“人道主义干涉为由一个或多个外来国家对另一国家的事务采取或威胁采取军事力量,目的为(或至少最主要的目的之一为)减轻人类苦难的行为。
”而Daniele Archibugi(2004)将其阐释为:在没有得到某地区合法政府的同意下,为了从该地区的大屠杀或者其他对于人权严重侵犯行为中拯救人们,由国外机构实施的军事干涉。
二、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对于是否应采取人道主义干涉,以及它的合法性,不同学者对此持有不同见解:(一)人道主义干涉非法论一些学者强烈反对这一行为。
例如王剑(2003)指出:人道主义干涉既不具有正当性,也找不到能证明其合法性的法律依据,而只会给国际社会带来更多不安定因素,并不能真正实现保护人权的目的。
论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论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从不干涉内政的视角看对于“人道主义干涉”这一概念的提出,可以追溯到资产阶级革命早期,现在的国际法条款虽然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某些方面达成了一致,但是至今仍然存在许多分歧。
本文从国际法的角度对“人道主义干涉”思想发展的历史及其性质加以分析和研究,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既不具有正当性,也找不到能证明其合法性的法律依据,而只会给国际社会带来更多不安定因素,并不能真正实现保护人权的目的。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人道主义干涉”是一个经常引起混乱和误解的概念。
因此,很有必要首先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作出界定。
人道主义干涉,是指一个国家由于另一个国家自己不愿意或不能够保护其公民的生命和自由从而对该国使用武力。
这个定义包含人道主义干涉应当同时具备的四个要素:(一)人道主义干涉是指使用武力进行干涉,不包括经济、外交和舆论的干涉。
(二)人道主义干涉是指外国对一个国家的干涉,不包括一国国内一种力量对另一种力量的干涉。
(三)人道主义干涉是指为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即为人道主义目的而进行的干涉,不包括为保护公民政治、经济、文化等权利的干涉。
(四)人道主义干涉是指在被干涉国不愿意接受的情况下进行的干涉,不包括被干涉国表示同意的干涉。
上述定义对人道主义干涉作了比较清晰的界定。
首先,这个定义划清了人道主义干涉与外国或国际组织对一个在其国内发生人道主义问题的国家所采取的非武力措施如经济措施、外交措施和舆论批评之间的界线。
根据现行国际法,对一个国家采取非武力措施,有时属于符合国际法的外交政策、对外经济政策和舆论自由,对所针对的国家不具有直接的强制性,与采取武力行动有重大区别。
我认为,“人道主义干涉”的存在既不符合正当性的要求,也没有国际法上的合法性依据,它是某些国家或国际组织在没有联合国授权的情况下,对其他主权国家施加的强制行动,甚至包括动用武力;这些国家无论是否真正出于保护被干涉国的人权的目的,就其本身而言,即违背了“国家主权独立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
论人道主义干涉与不干涉内政原则

论人道主义干涉与不干涉内政原则【摘要】不干涉内政原则作为国家主权原则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已经被全世界国家所认可,并详细规定在《联合国宪章》之中。
然而,促进人权的尊重与遵守亦是联合国的宗旨内容之一,从最初的索马里冲突到科索沃战争再到最近的利比亚战争,西方国家都是举着人道主义这面旗帜进行武力干涉。
本文结合具体实例,探讨在国家主权及不干涉内政原则下,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不干涉内政原则;人权;主权2011年2月,叙利亚反对派与政府军之间的矛盾激化,逐步发展成为国内战争。
为了保护平民不受战争的侵害,2011年3月17日,联合国安全理事通过了以“保护平民”、“设立禁飞区”等为主要内容的第1973(2011)号决议。
[1]2011年3月19日,北约部分成员国开始空袭利比亚,这是继伊拉克战争之后,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又一次军事打击,而这次的美国又是打着人道主义干涉的旗帜,该事件再度引起了世人对人道主义干涉问题的关注。
一、从理论层面分析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定义及适用《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由此可见,不干涉内政原则已经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
要分析在不干涉内政原则基础上,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及合理性问题,首先必须对“干涉”这个词的内涵进行分析。
按照国内学者主流观点,所谓“干涉”,是指一国以直接或间接的非法手段迫使他国在某些内政事项上接受自己的立场或意志。
[2]而英国著名国际法学者劳斯特派则认为:“干涉是指专横地干预,是否定国家独立的行为。
它隐含了一种强制性的对与实际的作为和不作为的要求,这种要求如果不被服从,就会引起某种形式的强制威胁或诉诸强制。
”按照他的观点,再结合《宪章》的第2条第7款,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那就是联合国大会和经社理事会对人权进行一般性讨论,或直接针对某一国家的人权问题讨论,都不能被视为干涉,因为它们都不构成强制性的专横的干涉。
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合法性

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合法性所谓“人道主义干涉”是指当一国“对它的国民施行虐待或加以迫害到了否定他们的基本人权和使人类良心震惊的程度”,在未得到被干涉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基于人道主义原因对该国实施武力干涉或以武力干涉相威胁。
界定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及其理论,可以追溯到十六世纪,西班牙法学家维多利亚(1483-1564)已经提出这个理论,既按照国际法,对于拒绝给予本国人们人权,例如从事宗教事务的国家,可以进行干涉。
早在17世纪,近代国际法学说的奠基人雨果·格老秀斯提倡过“爱的万国法律”,即通过武力限制战争,因为“正确的理性原则和社会本质并不禁止一切暴力行动,所禁止的只是那些反社会的暴力行动”。
①正当性正当性即合理性。
即要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的利益,道德上的正当指行为符合最起码的、最低的道德要求。
(一)合理的需要;当一国对自己的国民施行虐待或加以迫害到了否定他们的基本人权和使人类良心震惊的程度,首先是以个民族自自救的事情,从历史的角度看,一国国民对其政府的如此行为肯定会反对,这是历史的必然行为,如果真的是一国“对它的国民施行虐待或加以迫害到了否定他们的基本人权和使人类良心震惊的程度的话,人民不发对,那么所实行的人道主义的干涉又有什么意义呢?无异于是拔苗助长,那么他所到来的人道是对人民的摧残,他只是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动荡,也只能给别国国民带来蒙昧。
(二)利益的合理;现在国际社会,无论是采取何种手段进行人道主义干涉都是大国对小国的干涉,说到底;这是大国主义强权政治的一种表现,即真正意义上的是只符合大国的利益,是对人道主义的践踏。
(三)实践的合理;到现今为止还没有成为国际法上的国际习惯,国际习惯具备的两个要素是一,长期,反复的行为实践,二是这种行为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遵守。
人道主义干涉没有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也没有很多实践的行为,很多国家都不承认人道主义干涉,一分为二的看如果是真正的为别国公民的人权出发,那就具有正当性(含义为合理性),在人权高于主权的政治口号中,当今国际社会的人道主义干涉只是成为了大国借人道主义而谋求干涉他国内政的一个政治借口。
论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问题

论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问题作者:李佳玉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4年第03期【摘要】对人道主义干涉合法与否的问题,中外国际法学者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很难有统一的观点,本文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人道主义干涉,将其分为经过联合国授权的集体人道主义干涉和未经授权的单方面的人道主义干涉。
前者是合法正当的;后者由于违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没有国际法上的依据,而且存在严重的弊端,是非法的。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合法性;非法性文章编号:1673-0380(2014)03 -0166-01一、人道主义干涉的界定“人道主义干涉是一个经常引起混乱和误解的概念。
” [1]因此,要讨论人道主义干涉合法与否的一个前提就是对这一个概念进行准确界定。
人道主义干涉(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的第一次权威性的陈述是在“国际法之父”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中:“如果一个统治者对他的臣民进行迫害,以致于没有人能在这种迫害中受到保障,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人类社会就可以行使那被天然地赋予的权利。
”奥本海《国际法》将人道主义干涉界定为:“当一国国内存在着有组织的大规模践踏基本人权的行为,而该国政府无力制止这类行为或干脆就是这类行为的采取者、主使者或纵容者时,或者一国政府无力或不愿承担在保障国内广大人民最基本的生存需要方面的其他应有责任时,国际社会未经该国同意所采取的针对该国政治权力机构旨在制止这类大规模践踏人权行为和满足该国人民最基本生存需要的强制性干预行动。
”由此可见,人道主义干涉应该具有以下特征:被干涉国存在普遍违反基本人权的行为;干涉是以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的方式为主,但是不仅限于武力干涉的方式;干涉出于人道主义的目的;未得到被干涉国的同意或者请求。
依据是否经过联合国的授权,这种干涉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经联合国授权的人道主义干涉,又称集体人道主义干涉;二是未经联合国授权的人道主义干涉,又称单边人道主义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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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道主义干涉及其合法性引言“干涉”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过问或制止,多指不应该管硬管”,因此,其在国际法中就被引申为:一国为了将某种行为或者结果施加给另一个国家,而对该国内外事务所进行的强行或者是专断的干涉,也可称为干预。
这种干涉的结果实际上就是对被干涉国管理其国内外事务的一种控制,在性质上就是对被干涉国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外交独立的侵犯和破坏。
人道主义干涉往往变成为一种披着人道主义外衣的霸权主义。
那么究竟什么是人道主义干涉呢?一、人道主义干涉的定义比较权威的国际法辞书给人道主义干涉所下的定义是:“一个国家由于另一个国家自己不愿意或不能够保护其公民的生命和自由,从而对该国使用武力。
”①分析这个定义可知,首先从形式上人道主义干涉是一种使用武力的行为,且仅限于使用武力而不包括其它诸如经济制裁、外交或者是舆论等形式;其次,人道主义干涉针对的是一国国民的生命和自由,是基本人权被侵犯,其目的是防范可能发生的非人道事件,或者是阻止正在发生的大规模的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因此其针对的客体内容是公民的生命和自由;第三,从干涉的主体上看,必须是发生侵犯基本人权事件的国家之外的其他国家所实施的行为,如果本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有效制止或者有意愿请求该干涉国的援助则不构成人道主义干涉。
这里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假使该干涉国并非本国所申请提供援助的国家,而对其进行了武力干涉是否构成人道主义干涉?我认为答案应是肯定的,这就涉及到第四点,从主观状态上,必须是这一干涉违背了被干涉国的意愿,即排除了申请援助的情形。
正如学者们所指出的,“干涉是介入别国事务,严格说来,意味着强制性介入,并迫使别国进行违背意愿的事情”。
②另外,对于干涉主体问题,理论①马克思·普朗克比较公法及国际法研究所、中山大学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室:《国际公法百科全书》第三辑“使用武力、战争、中立、和约”,中山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②吴昊:《两难的困境:论国际人道主义干涉》,《北大法律周刊》1998年界仍存在一个争议点,那就是干涉主体是仅限于单一国家,还是包括多个国家、国际组织及区域性组织?有些学者认为仅限单一国家或者数个国家,而不包括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因为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领导的行动已不属于人道主义干涉,归结为人道主义援助似乎更为合适;但也有学者持不同意见,认为国际组织及区域性组织的行动应归属人道主义干涉范畴。
综上,我们可以将人道主义干涉定义为:在没有被干涉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一国、多国或国际组织处于人道主义原因,对该国实施武力干涉或以武力干涉相威胁。
它包括两类行为:一是为了人道主义目的而实施的强制行动,它是在出现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下,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由全球性或区域性国际组织实施的或者由其授权而进行的集体干涉;另一类是没有授权的单方面的或由多国进行的干涉。
后者是一种狭义的人道主义干涉,它是由一国或多国对另一国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旨在中止或预防大规模地、严重地侵犯基本人权。
这种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的行为既没有事先得到联合国有关机构的授权,也没有被干涉国合法政府的同意。
③但基于目前大多人道主义干涉表现为后一种行为而理论界讨论更多的也是后一种,我认为前一种行为归于人道主义援助似乎更为合适。
二、人道主义干涉的性质人道主义干涉的性质主要指其合法性问题。
合法性是制度正义和行为理性的根据。
在理论界对于这一问题存在两种观点和立场。
一种认为“人道主义干涉”为合法;而另一种主张“人道主义干涉”是非法的、专横的干预。
㈠人道主义干涉合法论劳特派特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犯有对本国人民施行残暴或迫害的罪行,以至否定他们的基本人权并且震骇人类的良知,那么,为人道而进行的干涉是法律所允许的。
④可见,劳特派特认为“人道主义干涉”是合法的。
但同时他也指出了《联合国宪章》对传统的“人道主义干涉”的否定,并对个别国家滥用干涉的行为表示质疑。
但他并未指出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依据。
支持合法论的还有美国③/c_int/④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一分册,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35页。
国际法教授、美洲国家人权法院法官托马斯伯根索尔,吴尔玺,劳伦斯,穆尔和斯托厄尔等,可以认为,支持人道主义干涉原则的主要是英美学者。
但是略读其理论就可以发现,支持这一理论的学派却有其自相矛盾的地方,那就是一方面他们主张人道主义干涉合法性,但同时在另一方面,他们又找不出这种合法性的合法依据。
因为《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了“禁止使用武力和干涉他国内政”的原则。
因此支持合法性的学者们试图从另一方面,即在联合国宪章的范围内,认为人道主义干涉应由联合国组织实施,甚至指出了不干涉他国内政的原则,而这也恰恰构成了与其基本的合法性观点相矛盾的地方。
㈡人道主义干涉非法论持这种观点的有美国法学家亨金、赫夫特、李斯特等欧洲大陆的学者,他们认为“干涉”,意味着用武力或者武力威胁而进行专横的干预,单方面运用武力来对付违反人权义务的国家是被《联合国宪章》所禁止的。
⑤但是不论是合法还是非法,在西方学者间都没有形成统一的概念或定义。
不过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这两种理论都认为所谓“人道主义干涉”是指武力的干涉。
从目前的人道主义干涉的实践来看,支持非法论似乎更有其实践依据,因为自从有人道主义干涉行为出现以来(当然要重申的是这里的人道主义干涉是排除联合国或其他区域组织领导的人道主义援助的),能够真正体现其合法性或正当性的是少之又少,也可以说几乎没有。
三、人道主义干涉的实践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西方国际法学界的多数学者对上述人道主义干涉为国际法上一种合法干涉的理论表示接受。
⑥此外,他们还援引十九世纪西方基督教国家对奥斯曼帝国的一系列干涉先例作为证据,认为人道主义干涉在当时已经成为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
⑦这些学者所引用的先例主要包括:1827年,土耳其与希腊进行战争时,英、法、俄三国为制止土耳其对基督徒的迫害而出兵进行的⑤[美]L.亨金著:《权利的时代》,中译本,第65-69页,第77页,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
⑥劳特派特修订,王铁崖、陈体强译:《奥本海国际法》,上卷,平时法,第一分册,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235页。
⑦参见Brierly, The Law of Nations, Oxford, 1963, p 403。
摘录于李兆杰“国际法的‘人道主义干涉问题’”,。
干涉;1841年至1861年间,欧洲神圣同盟以保护信仰基督教的少数者为由对叙利亚的干涉;1877-1878年,俄国在奥地利、普鲁士、法国和意大利认可下,出于宗教上同情和人道的原因对巴尔干半岛的干涉。
⑧因此剖析上述人道主义干涉实践可以发现,几乎所有发生在十九世纪的所谓人道主义干涉,其根本动机都是出自干涉国本身的利益考虑的,而事实上只要自己的政治和经济利益没有受到实际威胁,绝对没有任何国家肯出面干涉。
最为典型的就是整个十九世纪在欧洲国家发生的对犹太人的迫害,特别是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希特勒纳粹政权对犹太人的种族灭绝。
对此,完全有能力制止这一暴行的国家除了提出政治上和道德上的抗议外,并未对上述应负责任国家采取任何实质上的举措。
这样的事件在国际实践中屡见不鲜。
这其中最臭名昭著的莫过于1931年日本侵占中国东北以及1938年德国法西斯吞并捷克斯洛伐克,这些赤裸裸的侵略都是打着人道主义的旗帜的。
在1945年以前发生的干涉先例中,更多的是西方帝国主义殖民大国为攫取自身的利益对亚洲、北非和拉丁美洲弱小国家的武装侵略。
而对其进行分析,几乎所有干涉的最终动机和目的都是为了其自身的利益,鲜有或者说根本就没有真正是为了保障他国人权,促进世界人权发展的。
即使分析这些行为的后果时,人们也许可以勉强称之为维护和促进世界人权事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这也只是他们行为的意外果实,非其真实本意。
而就这仅有的善果恐怕也会成为其继续实施人道主义干涉的借口与保护伞,使本应是必然性的存在不得不变为一种抽象的可能性。
因此,可以说在1945年以前,人道主义干涉并未成为国际法上的合法制度,也未成为其习惯法。
二战结束后,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更是被予以根除,禁止干涉的原则进一步为国际社会所确认并不断得到加强。
1946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通过的《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第三条规定:“各国对任何他国之内政外交,有不加干涉之义务”。
⑨196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将不干涉原则解释为:“任何国家,不论任何理由,均无权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外交,故武装干涉及其他任何方式之干预或对于一国人格或其政治、经济及文化事宜之威胁企图,均在谴责之⑧杨泽伟:《试论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中的地位》[J].《法学研究》,2000年第四期。
⑨王铁崖、田如萱编:《国际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6年,第45页。
列。
”该宣言强调“严格遵守此类义务,为确保国与国间彼此和平共处之必要,因此任何形式之干涉行为不但违背宪章之明文与意旨,且将引致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情势。
”⑩同时,二战结束以来的国际实践也表明了,人道主义干涉并未成为为国际社会所接受而构成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例外。
理论联系实际,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就目前而言,人道主义干涉并非是支持其合法性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是对国际人权的保护,是对各国人民基本人权的域外保障,它不过是一种披着合法外衣的霸权主义,是为实现干涉国本国的经济或政治利益而对被干涉国的内政外交的粗暴干涉。
但是如果就此就提出彻底根除人道主义干涉,将所有国家的行为都纳入合法的轨道之内是不现实的,是哲学上的激变论的体现。
因为既然人道主义干涉自从产生以来可以存在这么长时间并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必然有其生存的土壤,存在促使其存在并发展的社会与国际根源。
因此,为改善人道主义干涉对国际社会所带来或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应遵循循序渐进,并在其逐步发展之中进行规范或者说是矫正,使其能够真正体现其字面上的“人道主义”,从而为世界人权的发展,保护世界人民的基本人权作出其应有的贡献。
四、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发展及完善㈠尽量减少人道主义干涉因为如前所述,即便认为人道主义干涉能够产生一些正面的效果,但这种好处是值得怀疑的,因为不论是从其立场还是出发点,其所产生的负面后果与影响都将其预期的正面效果抵消掉了。
因此尽量减少人道主义干涉是十分有必要的,因为从实践上来讲,历史上很少有真正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的例子,而且假若一旦将人道主义作为其采取行动的唯一的动机,那么这种真正怀有人道主义意愿的国家的存在就值得怀疑了。
所谓追根溯源,治标先治本,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据,因此制止人道主义干涉应从思想观念上首先予以杜绝与根除。
当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社会上能够形成一种普遍共识,将人道主义放在首位,作为矛盾的主要方面,而将干涉作为次要方面,是对人道主义的辅助与保障,那么人道主义干涉也势必会逐渐发展成为国际法中的合法原则,或习惯法的渊源,从而更好的促进世界人权与和平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