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中被忽略的问题_许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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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的困境与对策

论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的困境与对策

论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的困境与对策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面临的严重问题之一,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是一种重要的手段来帮助这些未成年犯重返社会,重新实现自我。

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也面临着很多困境,本文将就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的困境与对策进行分析。

1. 社会认知偏见未成年人犯罪普遍受到社会的误解和偏见,人们往往认为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种顽劣的行为,很难改变其行为。

这种社会认知偏见导致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的负面态度,很少有人愿意投入到未成年人犯罪矫正工作中去。

2. 资源匮乏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机构的资源匮乏也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很多未成年犯在社区矫正期间需要接受各种教育、心理辅导、专业技能培训等服务,但是这些资源往往不足,无法满足未成年犯的需求。

3. 领导重视不够很多地方的政府领导对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的重视程度不够,往往将未成年人犯罪矫正视为一种次要的工作,资源支持和政策倾斜也不够。

4. 社区融入难度大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需要将未成年犯融入到社会中,但是很多社区对未成年犯存在偏见,不愿意接受他们,导致未成年犯在社区矫正期间难以融入社区。

1. 宣传教育应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宣传教育力度,让社会更多地了解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和解决办法,减少社会误解和偏见。

2. 资源投入政府应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机构的资源投入,提供更多的资金和支持,确保未成年犯在社区矫正期间能够得到充分的教育、心理辅导和培训。

3. 完善政策应完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保障未成年犯在犯错后能够及时得到社会的关注和帮助,营造一个良好的矫正环境。

4. 社区融合应加强对社区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社区更多地接纳未成年犯,让他们在社区矫正期间得到更好的社会融入。

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是社会矫正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虽然面临着很多困境,但是只要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相信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的问题一定能够得到解决。

论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的困境与对策

论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的困境与对策

论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的困境与对策【摘要】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是维护社会治安和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手段,然而在实践中存在着人员和资源不足、社会支持不足等困境。

为应对这些困难,我们需要加强人员培训和配备、增加矫正资源投入、加强社会支持和合作。

只有通过这些对策的有效实施,才能更好地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中面临的挑战。

加强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认识到困境并采取有效对策的必要性,才能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社会治安的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社区矫正, 困境, 对策, 人员不足, 资源不足, 社会支持不足, 培训, 矫正资源, 社会支持, 加强, 重要性, 认识, 必要性.1. 引言1.1 未成年人犯罪现状未成年人犯罪现状是一个严峻的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竞争加剧,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未成年犯罪率逐年上升,违法犯罪行为种类也日益丰富,其中以盗窃、抢劫、打架斗殴等行为为主。

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日益凸显,给家庭、社会和国家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损失。

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为家庭教育不善、社会环境恶化、教育资源不足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作用。

虽然政府和社会各界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工作,但犯罪现状依然严峻。

未成年人犯罪现状的严重性不容忽视,需要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为了有效应对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带来的挑战,必须深入了解问题的本质和原因,积极开展相关工作,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努力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远离犯罪。

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家庭、学校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通过有效的措施和方法来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根本解决。

1.2 社区矫正的重要性社区矫正是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进行有效干预和管理的重要手段。

通过社区矫正,未成年犯罪者可以得到更全面的帮助和支持,有助于其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论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的困境与对策

论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的困境与对策

论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的困境与对策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社区矫正是一种常见的未成年人犯罪后的处罚和改造方式,但是在实践中却面临着各种困境。

本文将就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的困境及对策展开讨论。

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面临的首要问题是资源不足。

社区矫正需要充足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支持其工作的开展,而目前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的投入仍然不足,这导致了社区矫正机构的人手不足、设施不完善、设备陈旧等问题,从而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性和质量。

社区矫正机构的专业化水平不高也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社区矫正工作需要专业人才来进行指导、执行和监督,而目前社会对此类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不够,导致了社区矫正机构中专业人才数量不足、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限制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和效果的持续改善。

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看法和态度也是一个困境。

长期以来,未成年人犯罪在社会中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犯罪行为的谴责和惩罚上,而对于矫正与改造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了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不足,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许多阻碍和挑战。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面临的这些困境,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对策:应该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工作的投入。

政府要增加对于社区矫正机构的投入和支持,确保其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充足,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条件和水平。

社会应该转变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态度和观念。

社会各界需要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工作给予更多的理解和支持,搭建起社区矫正机构与社会各界的有效沟通桥梁,共同参与到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工作中来。

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评估机制和监督体系。

政府和社会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社区矫正工作评估机制和监督体系,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合法化,从而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通过以上对策的实施,相信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工作所面临的各种困境将逐渐得到解决,工作的开展条件和水平也将逐渐得到提高。

浅析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实践中的相关问题

浅析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实践中的相关问题

浅析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实践中的相关问题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是指对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实施一系列刑罚和教育措施,并通过社区力量监督其行为,促使其实现社会适应性的过程。

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实践中,存在一些相关问题,需要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法律法规存在不完备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比较多,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已经相对完备,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可能存在应用过程中的诸多问题。

另一方面,对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心理和行为特征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偏少,相关制度亟待完善。

二、社区资源的差异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实践过程中,必须借助社区力量和资源,但是不同社区之间资源的配置存在极大的差异性。

一些社区资源丰富,人员配备齐备,矫正工作开展良好,而另一些社区则缺乏相关的资源,这将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实践造成不小的影响。

三、矫正方式不够多样化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实践中,应该根据不同的案件进行多样化的矫正方式选择。

但是,现实中往往受到应用技巧、资源限制等因素影响,矫正方式单一,违反了矫正目的和原则,很难起到有效的作用。

四、监管设施不完善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实践中存在一个很明显的问题,就是监管设施不完善。

有些社区的监管力量过小,对于未成年人的巡视力度不够,难以对其日常行为进行全面监控,加之缺乏必要的人员配备,限制了矫正效果的提高。

五、有效性评估比较困难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实践中需要对其效果进行评估,但是实际上存在一定的困难。

一方面,评估的指标系统不完备,难以全面衡量矫正效果。

另一方面,由于个人差异性的存在,矫正效果可能因个体差异而有所不同。

六、矫正人员缺少专业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实践需要考验矫正人员的专业性和高度责任感。

但是,一些矫正人员缺乏专业性和责任感,这种问题在实践中时有发生,会影响未成年人的矫正效果。

以上是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相关问题,实践者需要对其进行分析和思考,并在制度设计和实践过程中加以解决,促进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得到有效的开展。

论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的困境与对策

论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的困境与对策

论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的困境与对策
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上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社区矫正是一种有
效的方法。

社区矫正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行为干预、安置教育和
监督等措施,改变其不良的犯罪行为和思想观念,促使其走向正规社会的过程。

然而,社区矫正在实践过程中也面临着一定的困境。

首先,社区矫正的资源有限,如
安置场所、专业人员等,无法满足矫正未成年人的需求;其次,社区矫正的监督机制不够
完善,矫正人员难以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和行为,不能有效地行使监督职责;最后,
由于社区的影响力有限,很难对未成年人的社会影响进行干预。

如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呢?首先,应该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宣传力度,提高公
众对未成年人犯罪危害性的认识和关注度。

同时,政府应该增加社区矫正的资金投入,增
加安置场所,补充专业矫正人员,提高社区矫正的效果。

其次,社区矫正机制应该更加灵活和多元化。

监管措施应该因人而异,制定个性化的
矫正计划。

社会各方面应该广泛参与社区矫正,积极配合矫正人员的工作,形成无缝管
理。

最后,在社区矫正的基础上,应该积极探索更大的社会联动。

非专业人士,如学校、
医院、社会组织等应该和社区矫正部门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为矫正人员提供支持和帮助,共同承担社区矫正的责任。

总之,社区矫正是一个长期的任务,只有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完善的社会矫正机制,
才能更加有效的预防和治疗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为建设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论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的困境与对策

论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的困境与对策

论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的困境与对策作者:秦梦瑶李宗镇来源:《商情》2020年第04期【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未成年犯罪现象愈发严重,且犯罪的种类多样并呈现出低龄化趋势。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然成为当今社会急需解决的棘手问题。

本着教育保护和挽救未成年人的目地,本国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制度虽已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发展,但仍在许多方面存在缺失。

【关键词】社区矫正未成年人犯罪困境与对策随着我国法制社会的不断发展,社区矫正制度在司法制度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自2003年在我国推行以来,至今已有十多年时间,实践证明社区矫正在推动法律权威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十分积极的作用。

但另一方面,我们应该也要注意到,新的时代背景下社区矫正制度并未完全跟随发展步伐,存在许多滞后性。

本文从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出发,基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与不足,探索适应时代发展的全新社区矫正体系,进而来推动社区矫正工作能够更好的适应时代发展潮流。

一、未成年社区矫正的相关概念(一)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实施刑法所禁止危害社会或者个人正当性利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不满14周岁的人成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即在14周岁以下的人即使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也不需要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八大类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而已满16周岁的人应对所有行为负责。

根据刑法条文和相关立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文认为将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犯罪的人称为未成年人犯罪。

(二)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针对符合条件的特定罪犯实施非监禁的方式使其与社会不隔离,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提供一定的劳动服务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该制度首先呈现的就是非监禁性的特点。

这意味被适用社区矫正的犯罪人并不会受到完全丧失人身自由的监禁刑,在一定范围内,其享受人身自由。

二、未成年犯罪社区矫正的意义(一)有利于防止未成年人在监禁期间的互相影响未成年人处在特殊的发展阶段,无论是在身体上、心理上都处在不断变化的时期,处于萌芽阶段,接触和学习新知识的欲望都十分强烈。

论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的困境与对策

论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的困境与对策

论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的困境与对策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社区矫正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一种重要手段。

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面临着诸多困境,需要制定有效的对策来解决。

本文将探讨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的困境以及应对策略。

一、困境1.社区矫正资源严重不足目前社区矫正资源严重不足,在社会投入方面存在不足的现象。

很多社区矫正机构总体上都面临人员和物质资源不足的问题,导致未成年犯罪人员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社区矫正服务。

2.缺乏综合性的矫正服务体系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的服务形式单一,缺乏综合性的服务体系。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综合性问题,需要多方面的专业人员协同合作来进行矫正工作,但目前社区矫正服务体系中的专业人员配备不足,难以发挥出最大的效益。

3.社区矫正监管不力在一些地区,社区矫正监管不力,导致未成年犯罪人员经常违规。

社区矫正机构和专业人员在矫正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导致未成年犯罪人员的矫正效果不佳。

二、对策1.增加社区矫正资源投入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资源紧缺的问题,需要增加社会的投入。

政府应该增加对社区矫正机构的资金投入,增加专业人员的配备,提高社区矫正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2.建立综合性的矫正服务体系应当建立起综合性的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服务体系,充分利用各方资源,建立起一个涵盖教育、心理、职业等多方面的服务网络,构建完善的服务体系,以便更好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3.加强社区矫正监管政府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的监管力度,建立起健全的监管机制。

社区矫正机构也应该建立健全自己的监管机制,对未成年犯罪人员进行全方位的监管,确保其能够按时按规矫正。

4.加强宣传教育加强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加社会对未成年犯罪的关注度。

只有提高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认识和关注度,才能够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5.强化家庭教育家庭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大重要因素,因此应加强家庭教育。

政府可以通过各种政策和项目,鼓励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引导家长正确的教育方式,提高家庭教育的质量。

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若干问题简析

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若干问题简析

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若干问题简析作者:朱文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1期摘要未成年人犯罪形势的日益严峻,如今更是被国际社会列为世界第三大公害,其盲目性和不计后果等特点让我们不容忽视,如果解决未成年人犯罪变成了一个刻不容缓的事情。

但是由于其主体的特殊性,又让我们不能将他们等同于成年人,也就是不能用惩罚成年犯罪人的手段来不加区分的用于未成年人犯罪。

于是,结合国际上的趋势,本文建议对未成年犯罪人一般适用社区矫正的惩戒措施。

文中将就进行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必要性、我国现行的未成年犯试点实行的不足以及对其的补充完善做简要的探析。

关键词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第三大公害作者简介:朱文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研究方向:中国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055-02一、未成年犯罪的现状分析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由于受到心理、生理条件的支配和限制,其犯罪动机、行为方式等方面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犯罪动机比较简单,有预谋的比较少;行为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容易感情冲动,胆大妄为,不计后果;法制观念淡薄,甚至藐视法律,不惜以身试法;犯罪诱发快、蔓延广、网络性强,很容易形成团伙。

据统计,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大约占同期刑事案件的50%左右。

鉴于此,表明未成年犯罪已经成为了一个比较严峻的社会问题,如今更被国际社会列为世界第三大公害。

因而未成年犯的矫正教育问题,也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高度重视。

二、对未成年犯进行社区矫正的必要性说明国际上如今比较受欢迎的做法是在社区中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矫正。

这从联合国有关保护青少年权益的三部专门立法中可以看出,这三部专门的法律分别是《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简称北京规则)和《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简称利雅得准则),他们都对在社区中对青少年的罪犯进行预防和矫正的作用和地位给予了明确的界定和充分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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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2013 年第 9 期
度的优缺点。本文尝试就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 正制度设置中容易被忽视的问题进行若干探 讨, 希望能够在各界对新生司法制度倾注过度 的热情中加注部分理性的元素。 一、 刑罚人道主义与刑罚功能 社区矫正通常被定义为一种不使罪犯与社 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 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 帮助、 教育罪犯方式 的总称。社区矫正制度最初开始于著名的波士 顿鞋匠奥古斯都先生, 他主动担任酗酒等偶犯 刑罚手段中逐 过失者的缓刑担保人。 从他起, 渐发展出一种对酗酒、 妓女、 扒窃等失范人群适 用的、 旨在“治疗 ” 其人格和行为模式中的“病 ③ 态” 的司法裁量方式。 此后, 随着刑罚观念的 演进才不断扩张至对一定范围内、 特殊群体的 犯罪人进行矫正。 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较多, 刑罚人道主义是各种理论的共同指向和目标。 笔者以为, 刑事司法的人文关怀和刑罚人 道主义无可厚非, 且应该继续发扬光大。 但是, 关于社区矫正问题, 有些人对于刑罚的人道主 义和刑罚最基本的报应功能之间的关系的认识 不那么清晰。 这一点, 在讨论未成年人的社区 矫正问题时表现得尤为明显, 某些观点往往因 此有失偏颇。 在笔者看来, 以下几个问题特别 值得关注, 它们是确保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 不至于偏离正轨的主要元素。 首先,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设置要充分考 虑人道主义的尺度。社区矫正源起于西方发达 而这些发达国家的犯罪构成中并无量的 国家, 限制性规定。 也就是说, 很多在我国不认为是 犯罪的行为, 在西方国家则可能认定为犯罪。 假如因罪名繁多而导致监狱人满为患, 那么, 监 禁刑的缺点就会凸显。 一旦发生这种情况, 实 施社区矫正就不失为一种理性的最佳选择。 我 国情况则不同。 在我国, 由于大量情节轻微的 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类型化行为在进入司法 程序前就被以行政化解决方式分流与过滤掉 了, 很多行为并没有被作为犯罪对待并处理。
: 《矫正导论》 , ③ [ 美] 克来门斯·巴特勒斯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1 年版, 第 113 - 114 页。 《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 》 : “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 ④ 参见 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 区内, 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 在判决、 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 矫正 ” 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
作者简介: 许晓娟( 1976 - ) , 女, 汉族, 山西太原人, 北京邮电大学讲师; 张京文( 1967 - ) , 男, 汉族, 北京市人,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① ② 》 ( 《北京规则 》 ) ; 2.《联合国预 联合国有关少年司法有三个专门的文件: 1.《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 《关于推进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工作的调研报告 》 , 《中国司法 》 2011 年第 2 期。 其中认 参见社区矫正课题组 载 》 ( 《利雅得规则》 ) ; 3.《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 。 防少年犯罪规则 为社区矫正的优点包括: 降低刑罚执行成本、 防止交叉感染、 帮助犯罪人监禁员回归社会、 有效降低犯罪人员的重新犯罪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上述优点也经常被引用作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优点。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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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与改革
行“自由的剥夺、 物品和服务的剥夺、 异性关系 , 的剥夺、 自主性的剥夺、 安全的剥夺 ” 其宗旨 不在于惩罚和报复。 试想, 这哪里还有刑罚执 行的影子? 这和普通人待遇究竟有什么两样? ⑤ 难怪有人认为社区矫正具有福利的性质。 换 言之, 从社区矫正目前的实践来看, 刑罚的功能 , : , 被弱化 主要表现在 第一 社区矫正的滥用使 得对犯罪分子的威慑减少, 不利于犯罪分子的 改造; 第二, 滥用社区矫正对被害人不公平, 没 有考虑到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心理, 不利于社会 刑罚的报应性乃是 秩序的稳定。 在笔者看来, 人们千百年来形成的心理惯性思维。即使在刑 罚理念不断进化的今天, 报应在刑罚的功能中 的比重也应该是较大的。设置对某一犯罪人包 含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应当重视被害人及 其家属的诉求, 因为对利益相关方的考虑也是 必不可少的。 再次, 社区矫正后再犯率高意味着惩罚的 力度不够。“有研究表明, 初次违法的年龄在 11 岁以前者, 以后约有 65% 再犯罪; 12 - 15 岁 初次 开 始 违 法 犯 罪 的 人 中, 再犯罪率约占 54% ; 初次违法犯罪年龄在 16 —21 岁 之 间 的 人, 再犯罪率约占 46% 。 研究发现, 在成年累 犯中, 在其少年时期已经有违法犯罪者, 较少年 时期没有违法犯罪者多 7 倍。许多研究者在对 成年累犯、 常习犯的研究中都发现, 早年发生违 法犯罪的人远比年龄大些以后才发生违法犯罪 ⑥ ” 的人多。 再犯率高更多地表现在不同地区、 不 同处遇环境下的未成年人存在犯罪的高反复性 ⑦ 和行为反弹。 对于这种现象, 社区矫正的支持 者往往会以教育、 关心的力度、 深度不够来解 释, 但笔者认为也存在这样一种可能, 即惩罚的 力度不够, 不足以达到威慑的效果。《预防未 成年人犯罪法 》 实施几年来, 未成年人犯罪的

法学杂志·2013 年第 9 期
⑧ 反而愈演愈烈便 势头没能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是明证。 二、 交叉感染与暴露在危险因子中 避免交叉感染也是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重 要支持论据之一。美国学者史卡陪第与史蒂文 生对 1962 年元月至 1965 年元月间在新泽西州 爱克丝县被判刑的 16 岁至 18 岁的 1210 名男 性少年犯进行了追踪研究。 他们将这 1210 名 少年犯分为四组, 最大一组是缓刑组, 包括 943 名罪犯; 另外三组则是受到缓刑以外处遇的未 成年罪犯。 他们对研究对象追踪至 1966 年 6 月底为止。他们的研究结果表明, 缓刑组的再 , 犯率远低于另外三组的再犯率 且缓刑组成员 在反社会性、 社会适应能力以及社会责任感方 面都有更好的表现。 研究还表明, 缓刑组的少 年犯有较大的变化, 为人处事方面的能力都有 明显提高, 而在安纳德勒感化院的接受改造的 ⑨ 少年犯则没有多大改善, 甚至有变坏的趋势。 但是, 上述数据存在同质性的疑问。 实验 即判处缓刑 组和对照组的对象应具有同质性, 和判处其他刑种的犯罪人应在所受教育、 所犯 主观恶性等方面具有一致性, 而这是非常 罪行、 难以控制的。 而且很明显, 判处缓刑和非缓刑 一般 的罪犯所犯的罪行存在明显的质的差异, 其相对难以 来说后者所犯罪行更为严重一些, 改造是否是因为其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大呢? 这 在我国, 有数 种可能性不能轻易忽略。事实上, 据表明缓刑的再犯率逐渐升高也已经成为不容 瑠 瑏 忽视的问题。 这其中的原因固然很多, 但不可 未成年 否认再犯率升高与缓刑在社区内进行、 人仍 暴 露 在 制 造 犯 罪 的 危 险 因 子 中 等 原 因 有关。 正如很多学者所表明的, 犯罪是人类学上
众所周知, 未成年犯罪人在个性、 认知, 情 意志等心理特征以及行为模式方面均有不 感、 同于成年犯罪人的特点, 因而, 对未成年犯罪人 ① 进行特殊保护已成为国际通行的准则。 具体 而言, 社区矫正就是将部分符合一定条件的未 成年犯罪人放在正常的社会环境之中, 在判决、 , 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 由专门的国家机关 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共 同相关社会团体、 同努力, 帮助这些未成年人矫正其犯罪心理和 行为恶习。社区矫正被认为是目前较有效的一
种促进失足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的恢复性司 的颁 法活动。伴随着 2012 年新《刑事诉讼法 》 布, 关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讨论风起云涌, 未 ② 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的优点被广泛关注, 也 有人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进行了更深刻的思 考。虽然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正当 理念与司法制度有其存在的意义与合理性, 但 任何理想目标的达成无不依赖于制 笔者认为, 度的选择, 而任何制度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 因此, 我们要一分为二地综合平衡考量某一制
司法实践与改革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 我国的刑罚较之西方似乎 更为人道。对未成年人来说, 我国刑法和刑事 诉讼法还给予了更多的人道主义关怀, 比如, 《刑法》 有对未满 18 岁的未成年人的某些犯罪 《刑事诉 行为从轻、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 讼法》 对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以特别程序给 我国司法制度对未 予了应有的保护。 可以说, 成年犯罪人已经充分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和人 文关怀。在此语境下, 我们讨论未成年犯罪人 的社区矫正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矫正对象的 14 - 16 周岁未成 选择。根据我国《刑法》 规定, 年人犯罪, 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本来就仅限于 少数几种严重的犯罪, 再加上情节的限制, 应该 说基本上只有相当严重的罪行才会负刑事责任 了。对于这部分人来说, 其主观恶性显然较大, 再对其适用社区矫正, 是否有宽容犯罪人之嫌? 另外, 根据《刑法》 和《刑事诉讼法》 等相关法律 规定, 未成年犯罪人指的是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 的人;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 33 条第 2 款规定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 。 刑以下刑罚的社区矫正人员, 适用前款规定 ” , 但是 实践中社区矫正机关往往以开始进行社 区矫正时的年龄划分来进行社区矫正, 忽略了 本应考虑的罪行、 主观恶性等因素, 导致达不到 矫正效果。根据笔者调查, 南方某市 2010 年至 2012 年解除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为 39 人, 均 为男性, 所犯罪名包括抢劫罪、 盗窃罪、 故意伤 害罪、 聚众斗殴罪、 寻衅滋事罪、 掩饰隐瞒犯罪 诈骗罪等。 从有关机构跟踪访问的情 所得罪、 况来看, 矫正的效果并不如意, 再犯现象较多。 其次, 提倡社区矫正要防止刑罚的功能被 ④ 弱化。社区矫正的定位是一种行刑方式。 也 就是说, 它是其他刑罚手段的替代性执行方式。 不管怎么说, 社区矫正属于对犯罪人处遇的一 种积极回应, 这是毋庸置疑的, 但是, 我们从社 , 区矫正的内容来看 社区矫正是运用社会工作、 心理测试、 心理治疗、 辅导技术、 职业治疗等各 引导犯罪人重新回归社会, 不进 种方法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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