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与刑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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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范文

《2024年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范文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不仅危害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对家庭、学校以及社会治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其不仅是法律层面的关注焦点,更是社会伦理、教育及法律交叉领域的重要研究课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体系提供参考。

二、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及特点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呈上升趋势,且呈现出新的特点。

首先,犯罪类型多样化,从传统的盗窃、抢劫到网络诈骗、暴力伤害等;其次,犯罪手段智能化,未成年人利用网络技术进行犯罪活动的案例越来越多;最后,团伙化倾向明显,部分未成年人因相互之间的心理需求或社会关系形成团伙,共同进行犯罪活动。

这些新特点使得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愈发复杂。

三、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有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者,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同时,我国刑法还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作了特殊规定,强调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其生理、心理特征及认知能力等。

四、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在认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时,应遵循以下标准:一是年龄标准,即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来判断其是否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二是心理和认知能力标准,即考虑未成年人的心理发展水平、认知能力及对行为后果的判断能力;三是行为标准,即根据未成年人的具体行为及其后果来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

五、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措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本文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立法。

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标准和处罚措施。

2. 加强教育。

加强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共同教育作用,培养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和道德观念。

3. 严格司法。

《2024年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范文

《2024年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范文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篇一摘要:本文以未成年人犯罪为研究对象,着重分析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成因、法律解释、社会背景,并对现行法律框架下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进行研究与讨论。

本篇研究报告的目的是提出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更加科学、合理的法律对策,以实现社会公正与未成年人权益的双重保护。

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未成年人犯罪不仅对个人和家庭造成伤害,也对社会的稳定和安全构成威胁。

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进行深入研究,对于完善法律制度、保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未成年人犯罪概述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满法定年龄的少年儿童实施的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等。

由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发展尚未成熟,其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易受影响等特点。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涉及家庭、学校、社会等多个方面。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解释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认定通常依据的是年龄标准和行为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采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原则。

这意味着未成年犯罪者的处罚标准相较成年人有所不同,更为注重其改造和保护。

同时,对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实行不同的刑罚方式和幅度,如低龄或未达到完全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不被判处监禁等。

四、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争议与挑战尽管法律为未成年人犯罪者提供了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争议和挑战。

一方面,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认定和量刑存在一定难度,因为需要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水平和个体差异。

另一方面,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未成年人的信息接触能力加强,其对不良行为的模仿能力和好奇心使其更易产生不良行为和犯法行为。

这无疑加大了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的难度和挑战。

五、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改进建议(一)完善立法体系:建立更为细致的未成年人犯罪认定标准,充分考虑其生理和心理特点,同时确保法律条文与现代社会发展相匹配。

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辩论辩题

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辩论辩题

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辩论辩题正方辩手观点:
未成年人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首先,未成年人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虽然他们年龄小,但是在犯罪时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其次,如果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责任,将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

如果未成年人知道自己犯罪不会受到惩罚,就会更加肆无忌惮地犯罪,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

最后,对于一些严重犯罪行为,未成年人也应当受到相应的惩罚,以起到警示和震慑的作用。

反方辩手观点:
未成年人犯罪不应当承担完全的责任。

首先,未成年人的认知和行为能力还不
够完善,他们在犯罪时往往受到各种外部因素的影响,因此不能完全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其次,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往往是受到家庭、社会等方面的影响,应当从更深层次的原因来寻求解决办法,而不是简单地让他们承担责任。

最后,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往往可以通过教育和改造来挽救,而不是简单地惩罚他们。

名人名句及经典案例:
在这个辩题中,可以引用康德的名言,“行为之所以有道德价值,不在于其结果,而在于其动机。

”这句话可以说明未成年人犯罪时受到的外部影响,从而证明他们不应当完全承担责任。

另外,可以引用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比如未成年人因为家庭问题或者社会环境问题而犯罪,通过改造和教育后最终成为了对社会有益的人。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未
成年人的认知能力、行为能力以及受到的外部影响等因素。

因此,我们应当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责任的问题上,采取更加综合、深入的思考和解决办法。

年满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年满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年满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几种罪行1.放火罪1)客体:公共安全。

2)对象:关系公共安全的公私财产。

焚烧自家财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构成本罪。

3)客观方面:行为犯。

可作为;也可不作为:以行为人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为前提,且发生重大损失。

4)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即可。

5)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6)认定:行为犯,以实施完毕放火行为为既遂。

1没点燃或刚刚点燃未能独立燃烧为未完毕。

是否有危害结果或危险均不影响既遂成立;2与失火罪的区别,失火罪为过失,且为结果犯,即必须造成严重后果;3放火为了毁坏财物而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如危及公共安全,仍定本罪;4以纵火焚烧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电视电信设施,定破坏交通工具罪或破坏交通设施罪;5以放火杀人的,危及公共安全的,定本罪,否则,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2.爆炸罪1)客体:社会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作为;不作为,锅炉工故意不加水致使锅炉爆炸。

3)对象:必须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或重大公私财产。

4)主体:一般主体。

年满14周岁即可。

5)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6)认定:1以爆炸杀人、伤人、毁物的,行为人主观上指向的是特定人或物,也采取了措施防止危及公共安全,客观上也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则定故意杀人(伤害,毁坏财物)罪,如果客观仍然危及了公共安全,仍定本罪;2以爆炸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设备、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或通讯设备的,不以本罪论处;3.故意杀人罪定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我国刑法中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分析

我国刑法中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分析

我国刑法中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分析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8周岁的人不完全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只能依法受到特别的管制、教育和矫正措施。

这是因为未成年人在智力、心理、生理等方面还未发育成熟,法律上需要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权益。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未成年人也会犯罪,涉及刑事责任问题。

本文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概念、刑事责任适用的条件、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刑事责任适用的方法等方面进行分析。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因犯罪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未成年人因行为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管制、教育和矫正,而不是直接适用刑罚。

二、刑事责任适用的条件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适用有一定的条件。

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在犯罪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能适用刑事责任:一是年龄在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二是有犯罪能力,即知道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三是有犯罪动机或者犯罪目的,并系重大过失犯罪。

其中,第二个条件为未成年人刑事责任适用的核心条件。

如果未成年人在犯罪时不具备犯罪能力,则不受刑事责任追究,而是由监护人或者有关机关进行处罚或教育矫正。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数量相对较少,但占比较高。

未成年人犯罪数量虽然相对较少,但由于未成年人犯罪率相对较高,所以在整个犯罪结构中所占比重很高。

二是多种性质的犯罪行为。

未成年人在犯罪行为上体现出多种性质,如窃盗、故意伤害、盗窃摩托车等。

三是犯罪动机比较单纯。

由于未成年人的成长阶段,他们的犯罪动机大部分比较单纯,比如为了得到玩具、零食等。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适用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教育、矫正措施。

对于犯罪行为轻微的未成年人,可以采取警示教育、社区矫正等措施。

二是强制隔离戒治。

对于犯罪行为较重的未成年人,可以采取在特定场所接受管制和教育的方式进行矫正。

三是适用非刑罚处罚。

对于犯罪行为轻微的未成年人,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非刑罚处罚。

论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与刑罚

论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与刑罚

2009 年重庆市高院发布了第一份直辖以来的未成年人犯罪 “白皮书” 。 这份白皮书通过比较 1998 年到 2008 年的数据, 对重 庆市的未成年人犯罪进行了分析。统计数据显示,1998 年重庆 市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为 1187 人, 2008 年已上升至 2469 人, 其 增加比例达 108%。 其中, 60%以上为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 抢劫、 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 未成年人涉及重大恶性案件、 团伙犯罪甚 至涉黑犯罪的发案率大幅上升。 该白皮书还预测, 五年后上升幅 度将超过 12%,十年后将上升 27%。这数据非常触目惊心。近 些年来, 根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 青少年犯罪的 比例已然触目惊心, 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 70%以上, 其中十五 六岁阶段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又占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 70%以上, 13 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明显增加。 未成年人在家长的庇护下, 缺少与社会的接触, 缺乏对法律 的认识, 容易一时冲动造成恶果。因此, 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 犯罪应该区别开来。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研究 迫在眉睫。 本文试从未成年人犯罪负刑事责任的依据、 未成年人 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等相关方面, 对未 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作了粗浅的分析。 一、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一) 未成年人犯罪负刑事责任的依据 修改后 《刑法》 第二章第一节把 “犯罪和刑事责任” 作为标题, 而且在全部刑法 452 个条文中有 13 个条合计 21 处使用了 “刑事 责任” 一词, 在附属刑法条款中这一术语更为常见。未成年人因为 其心理特征、智力水平等与成年人有所差异,所以在其犯罪时所 负的刑事责任也不相同。对于逐渐上升的未成年人犯罪率,规制 和保障犯罪的未成年人的重要途径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罪责自负, 未成年人在实施犯 罪行为后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我国 《刑法》 第 17 条规 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 满十六周岁的人, 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 奸、 抢劫、 贩卖毒品、 放火、 爆炸、 投毒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已 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 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 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 教; 在必要的时候, 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 鉴于已满 16 周岁的 未成年人已经有了一定的生活阅历, 其智力水平也有所发展, 一 般能够遵守社会公序良俗, 能够按照法律的要求来约束自己, 所

论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

论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

论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一直备受争议。

在现实生活中,少年犯罪案件时有发生,社会对于少年犯罪的惩罚方式也不断被讨论和改进。

针对这一问题,国家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刑法的执行,以此减少少年犯罪的发生。

因此,论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必须从法律角度和社会角度两方面来简述。

法律角度分析在我国的刑法法律体系中,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追溯到1997年制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该法明确规定了18岁以下未成年人对于违法行为的责任问题。

其中,14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是不承担的;14岁至16岁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应当区分为有限刑事责任和全责任两种情况。

有限刑事责任是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但是属于犯罪行为领域内的轻微错误行为,或是属于很小的犯罪行为。

这些行为的被告人,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不得超过法定最轻处罚。

如果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是因有精神疾病或者认识能力不足,导致其无法意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则应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全责任则是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不符合有限刑事责任的情形,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相比成年人应作出相应的减轻处罚。

16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不受有限刑事责任的制约,应追究其完全的刑事责任。

不过,对于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通常会在量刑等方面进行适当的考虑和减轻。

此外,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要求必须有专业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机构设置,以确保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审判符合法律规定和刑事司法实践准则。

未成年人是社会最为脆弱和敏感的群体之一。

因此,需要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利益,以使其在社会生活中获得良好的成长环境和机会。

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发生,通常是由于以下原因:1. 缺乏正确的家庭教育。

未成年人的行为受家庭教育所影响。

一些家长缺乏正确的引导和教育,导致过于宠溺孩子,让孩子缺乏自制力。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

一、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如下:
1.关于确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年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

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

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

2.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把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作为重要事实予以查清。

法律文书中要写明未成年被告人出生年、月、日。

对于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没有查清,而又关系到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处何种刑罚的公诉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有:
1.共同作案性。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中,往往具有明显的地域性,以相同地域为基础,纠合在一起,共同作案。

2.偶发性。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与成年人违法犯罪相比,他们的动机往往比较简单,有时甚至表示出正常人无法理解的某种奇特的变态心理。

3.野蛮性。

野蛮性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表现特征。

未成年人由于自身特点遇事好冲动,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不顾一切的去行动。

4.反复性。

由于未成年人的思想极易受外界条件的影响。

6.模仿性。

未成年人好胜猎奇,对外界事物具有强烈的模仿性。

三、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要注意未成年人的身心矛盾,未成年人存在精力过剩与调节能力低的矛盾,未成年人在生理上迅速发展,他们的活动量非常大,但是他们的自我控制能力相对
较低,如果在他们的青春期不注重加以引导的话,容易引发青少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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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今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相比呈现逐渐上升的趋势,但是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在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笔者对未成年人犯罪在刑法规定的不同年龄阶段刑事责任的承担,以及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和被告人年龄不清时的处理方法等作了初步的探讨,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应适用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罚金这四个刑种,但在具体量刑时,对未成年人刑罚有利的量刑缓刑、减刑、假释应引起重视,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的特点,我国法律和司法机关应努力着眼于对未成年人的挽救改造,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有别于成年人犯罪的从宽对待和处罚原则,卸下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思想包袱,以促进其努力自新,成为合格的公民。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刑罚、量刑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概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

而我国刑罚理论中所说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无论从法律角度或是从社会角度、历史角度来看,未成年人都是一个特殊群体,因而受到法律和社会的特殊保护和优于成年人的待遇,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布,,我国《刑法》有关未成年人犯罪刑罚的特别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作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试用法律的一些司法解释和规定,无疑加重了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和教育,挽救职能。

对于以满14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而言,他们在生理、心理上日渐成熟,初步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但也及易受到外界不良风气的影响和侵袭。

正是由于这一年龄段的主体所具有的特殊性,使其实施的犯罪往往与成年人犯罪具有不同的特征。

主要特点和趋势如下。

1、犯罪主体呈现出“六多”态势。

从少年违法犯罪主题的年龄、性别、文化、职业、身份等构成情况来看,一是文化水平低的多;二是低龄主体有增多趋势;三是女性少年犯罪开始增多,并在整体少年违法犯罪中的比重逐渐增加;四是独生子女违法犯罪增多,仅1993年在全国查获的在校生犯罪人员中80%是独生子女;五十辍学少年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六是重新违法犯罪的增多,近年来,我国每年查获的少年作案成员中,重犯罪率在30%左右。

2、未成年人进行严重犯罪日益突出。

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形势严峻。

据有关统计,某省1994年上半年未成年人犯杀人、抢劫、强奸、重伤和重特大盗窃罪的分别比1993年同期增加50%、40%、11%、9%和27%。

在全国法院审理判决的未成年犯中,严重犯罪所占比重1992年为21493,1993年为22204人,1994年为24885人,1995年为23328人。

这些数字表明,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进行严重犯罪呈现出“居高不下”的态势。

3、团伙犯罪现象严重。

未成年人由于依赖性较强、认识能力有限等原因而乐于合群。

他们认为在一个自由结合的群体中,他们的想法和行动能更多的得到实现和认同,也更容易得到他人的肯定和友谊。

但这种小团体如被不法分子分子所掌握和操纵,就很容易发展成为一个危险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形式。

近几年来,未成年人采取团伙形式作案的越来越多,且有向“专业化”方向发展的趋势,如形成“专业化”的盗窃团伙、抢劫团伙、性犯罪团伙等,这与70年代那种组织松散、活动公开或半公开的犯罪团伙和80年代以流氓斗殴为主的犯罪团伙有着明显的区别。

4、犯罪手段日趋成人化、智能化。

近年来,未成年人有向成人化、智能化方向发展趋势,较之过去的传统犯罪,其隐蔽、反侦察、逃避打击的能力明显加强。

特别是做大案如盗窃金融场所、盗窃抢劫机动车、盗窃商店、撬盗保险柜时,往往有预谋、有计划,作案后尽可能的销毁现场痕迹,给公安机关破案制造障碍,以逃避打击。

5、毒品违法犯罪剧增。

处于成长期的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毒品的危害知之甚少,难以抵御诱惑,加之好奇心强,交友不慎,以及毒犯推销手段巧妙等原因,许多未成年人在不知不觉中染上毒瘾,不能自拔。

近年来,在一些毒情较为严重的地区,未成年人吸毒人数急剧上升,并直接诱发了其他犯罪活动。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其特殊性,但触犯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同时也是作为最严厉的实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威慑力重要体现。

我们通常说辨别能力是基础,控制能力是关键。

当一个根本没有辨别能力的人或辨别能力非常有限的人触犯了刑法上规定的一些罪名,比如精神病人发病时的行为,对于他自己来说根本认识不到自己的行为是一种犯罪,我们就不加区别的利用刑法进行处罚,这样做不利于人权的保护同时也起不到刑法应有的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作用。

从人的生理和心理成熟角度出发,对于辨别能力来说最重要的莫过于年龄,这一点对与未成年人尤为重要。

所以我国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责任年龄做了严格规定。

(一)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1、完全不负责任年龄阶段我国刑法没有从字面上明文规定多大年龄的人对于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以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以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可以确定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即不满十四周岁,处于这个年龄阶段的人不管实施什么行为一概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责令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又政府收容教养。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是指行为人以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时期,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以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罪承担刑事责任,面对刑法分别规定的其他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即使处于这一阶段的未成年人即使实施了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之处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其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正是由于这一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只对一小部分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因此,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也称为相对无刑事责任年龄。

规定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是符合这一年龄阶段未成年人认识与控制能力的实际情况的。

这些未成年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都是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故意犯罪,但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时,以满十六周岁,处于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都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人,可以分为以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以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两类。

以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一方面由于这些未成年人已经接受较多教育,身心发育基本上都已成熟,对于什么具有社会危害性,都是较为明确的认识,也能较好的控制自己是否实施犯罪,因此对于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这些未成年人毕竟尚未成年,其认识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成年人仍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刑法又规定这些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在刑事诉讼的立案、侦察和审理的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它涉及到是否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及行为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的情节。

在这方面,主要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

1、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

一律以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如何理解和计算“周岁”。

首先,周岁是根据国际惯例用公历的年、月、日计算出来的行为人的实足年龄,而不是根据民间的农历或其他历计算出来的“虚岁”。

其次,以满14周岁、16周岁、18周岁。

例如,行为人于1986年1月1日出生,至2000年1月2日为以满14周岁,至2002年1月2日为以满16周岁,至2004年1月2日为以满18周岁。

反之,即使是14周岁生日当天实施危害行为的,也应视为不满14周岁,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同理,对16周岁生日当天实施危害行为的,只能令其对法定的八种犯罪负刑事责任;对8周岁生日当天犯罪的,应视为不满18周岁,应对其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原则。

3、对未成年人犯罪和处罚的法定年龄界限能否突破?例如,对即将14周岁,甚至差几天就满14周岁的人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行为,甚至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危害结果的,可否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即将满18周岁的人所犯罪行为极其严重的,可否判处死刑?我们认为,法律在对未成年人定罪和处罚问题上所规定的年龄界限,不能有任何伸缩性,这是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如果允许突破这种界限,刑法关于责任年龄的规定就失去了其限制作用,也是对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否定。

(二)对未成年人跨年龄段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1、以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某种犯罪,在行为人以满16岁以后又继续实施相同犯罪的,是否应一并追究刑事责任?我们认为,具体情况应当做具体分析。

如果在以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所实施的是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的8种严重犯罪,则应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只能追究行为人以满16周岁以后犯罪的刑事责任。

2、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严重犯罪,并在行为人以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又继续实施相同犯罪的,对此不能一并追究刑事责任,而只能追究行为人以满14周岁后实施的8种严重犯罪的刑事责任。

例如张三在13岁时抢劫,获得赃物3万元;15岁时诈骗,获得赃物2万元;17岁时侵占他人财务,获得赃物2万元,由于对张三的抢劫行为、诈骗行为不能以犯罪进行追究,所以,其犯罪数额只能是2万元(侵占罪)。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一贯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方针原则,注重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挽救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以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被胁迫、诱骗参与犯罪,被教唆犯罪或者属于犯罪预备、中止、未遂、情节一般的,可以免除处罚或者不认为是犯罪;盗窃近亲属的财务,其亲属不要求对该人定罪处罚的。

同时该解释也指出“在具体量刑时,不但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危害社会的程度,还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犯罪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惯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节,以及犯罪后有无悔罪、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决定对其适用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幅度,使判处的刑罚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的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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