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案例
最高法公布五起性侵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最高法公布五起性侵未成年人典型案例2015-06-01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五起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
其中,经最高法院核准,甘肃省武山县某村小学原教师李吉顺因强奸、猥亵多名幼女,已于5月28日执行死刑。
这五起案例分别是:李吉顺强奸、猥亵儿童案,董琦潜入中学宿舍强奸多名女生案,魏连志采取哄骗等手段猥亵多名男童案,李沛新猥亵继女案和刘箴芳等介绍多名未成年在校女生卖淫案。
最高法院刑一庭相关负责人强调,法院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一直坚持依法从重惩处的原则,对犯罪性质、情节恶劣、社会危害严重该判处重刑的,坚决依法判处。
比如在李吉顺案中,罪犯李吉顺利用教师特殊身份,对20余名不满12周岁的幼女多次实施奸淫、猥亵,犯罪性质和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并核准执行死刑。
这位负责人指出,当前,受诸多消极因素影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仍处于多发态势。
以猥亵儿童罪为例,2012至2014年,全国法院审结此类犯罪案件共计7145件,其中,2 012年2017件,2013年2300件,2014年2828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预防、减少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重视、参与和支持。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提醒全社会要不断改进、加强与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相关场所的安全设施、规章制度建设,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预防性侵害知识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安全防范及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从源头上遏制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一、李吉顺强奸、猥亵儿童案(一)基本案情2011年上半年至2012年6月4日,被告人李吉顺在甘肃省武山县某村小学任教期间,利用在校学生年幼无知、胆小害羞的弱点,先后将被害人王某甲、潘某甲、康甲、康某乙、康丙、杨甲、杨某乙、王某乙、康某丁、刘某甲、杨丙、康某戊、杨丁、李某甲、康某己、刘某乙、杨戊、康某庚、魏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骗至宿舍、教室、村外树林等处奸淫、猥亵,将被害人杨己、潘某乙、杨庚、杨某辛、杨某壬骗至宿舍、教室等处猥亵。
未成年犯罪警示教育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明,一个普通的农村孩子,出生在一个平凡的家庭。
从小,小明就在父母的关爱下茁壮成长,但自从进入青春期,他的生活轨迹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原本品学兼优的他,逐渐变得叛逆,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这个案例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要重视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二、案例经过1. 家庭因素:小明的父母由于长期在外打工,家庭缺乏关爱。
小明从小缺少父爱母爱,导致他性格孤僻,内心渴望关爱和关注。
2. 学校因素:进入青春期后,小明开始接触不良信息,如网络游戏、影视作品等。
在学校,他因为成绩下滑、与同学关系紧张,逐渐产生了逆反心理。
3. 社会因素:小明结识了一群不良少年,他们经常在一起抽烟、喝酒、打架斗殴。
在不良少年的影响下,小明开始模仿他们的行为,逐渐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4. 犯罪过程:小明和不良少年一起偷窃、抢劫,甚至参与贩毒。
在一次抢劫过程中,小明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案例分析1. 家庭教育缺失:小明的家庭缺乏关爱,导致他性格孤僻,内心渴望关爱和关注。
这是他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之一。
2. 学校教育不足:学校在关注学生学业成绩的同时,忽视了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
这使得小明在遇到困难时,无法得到及时的心理疏导,从而走向了犯罪。
3. 社会环境不良:小明所处的社会环境存在诸多不良因素,如网络游戏、影视作品等。
这些因素对未成年人产生了极大的诱惑,使他们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4. 法制观念淡薄:小明在犯罪过程中,法制观念淡薄,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这是他走上犯罪道路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四、警示与启示1. 加强家庭教育:家长要关注孩子的成长,给予他们足够的关爱和陪伴。
在家庭教育中,要注重培养孩子的道德品质和法制观念。
2. 完善学校教育: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关注学生的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和解决他们的心理问题。
同时,要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
3. 净化社会环境:政府和社会各界要共同努力,净化社会环境,消除不良因素的影响。
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

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
如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要改正就很难,平时如果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定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
中学生违法犯罪案例(一)——哥们义气型陈某和罗某两名中学生因哥们义气,帮同学打架而帮进牢房,发人深思。
陈某和罗某是某中学学生,均16岁。
一天晚上,二人接到同学顾某的电话,顾某在电话中说白天被人殴打,请他们帮忙去教训对方。
于是二人各自携带一把刀子,又邀约十几个同学与顾某会合后,在街上寻找白天与顾某打架的肖某某等人。
当晚八点,在一游戏厅找到肖某某和王某,陈某和罗某为首把对方砍伤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二人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便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陈某、罗某和顾某等参与打架斗殴的学生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七年的有期徒刑,并附带民事赔偿受害人肖某某和王某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10万6千多元。
中学生违法犯罪案例(二)——网络诱惑型刘某年仅15周岁,原是某中学的学生,2022年的某一天,在一次偶然的情况下进网吧玩了一下,觉得挺好玩,以后就经常到网吧玩,之后一直沉迷于进网吧玩游戏。
但父母不给钱,怎么办呢?他想到了向同学下手诈钱。
一天,他在学校操场玩时,看见同学方某,刘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给他钱,并威胁方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己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死你。
方某很怕,将自己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
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
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方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在接受审判时说道:“我以为只是诈点同学的钱好玩,不知道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
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典型案例

导语:未成年人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任务。
然而,由于不少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认识不足以及监管机制的不完善,未成年人的权益遭受到侵犯的案例屡见不鲜。
本文将以中国法律体系为背景,重点介绍两个典型的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例,并探讨相关问题。
案例一:虐待儿童案件2024年,湖南县发生了一起虐待儿童案件。
一对夫妇在一个偏僻的农村居住,他们有一个6岁的儿子。
这对夫妇在长时间的贫困环境下,对孩子抱有不满和焦虑情绪,无法正确对待和教育孩子。
案发时,他们对儿子进行了多次体罚和虐待,导致儿子身体和心理受到严重伤害。
警方接到报案后迅速介入,将夫妇逮捕并起诉。
法院最终判处他们有期徒刑,并扣押儿子的抚养权。
此案例揭示了社会对贫困家庭中未成年人权益的忽视。
这对夫妇由于缺乏经济能力和知识,无法给予孩子基本的健康和教育需求,导致了孩子的受虐。
这要求社会各界加大对贫困家庭的援助力度,提供他们生活和教育上的支持,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案例二:未成年人性侵案件2024年,广东城市发生了一起未成年人性侵案件。
一名40岁的男子在社交平台上结识了一名15岁的女孩,并建立了亲密关系。
男子通过使用网络虚拟身份,逐步获得了女孩的信任,并最终实施了多次性侵行为。
女孩在得知男子真实身份后,勇敢报案。
警方依法对男子展开调查,最终将其绳之以法,并对女孩提供心理辅导和保护措施。
该案例揭示了网络空间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威胁。
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在网络上交友和接触到各种不良信息,容易落入犯罪分子的陷阱。
加强对网络安全的监管,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教育和引导,以及加强对未成年人受虐的心理辅导,都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举措。
结语:以上两个典型案例展示了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行为。
虐待儿童和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在社会中并不罕见,这需要社会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和启发。
加强对贫困家庭的援助力度、加强对网络安全的监管以及加大对未成年人心理辅导的关注都是解决此问题的有效途径。
法律案例未成年人犯罪(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了更好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本文以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例为切入点,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特点和防范措施进行深入分析。
二、案例介绍某市某中学学生李某,因与同学发生纠纷,持刀将同学刺伤,致其重伤。
案发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审理,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三、案例分析1. 未成年人犯罪原因(1)家庭教育缺失。
在李某的案例中,其父母长期在外打工,李某由祖父母抚养长大。
由于缺乏关爱和教育,李某形成了不良的性格和行为习惯。
(2)学校教育不足。
学校在德育教育、法制教育等方面存在不足,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李某的不良行为。
(3)社会环境的影响。
李某所在地区治安状况较差,周边存在不良风气,使得李某逐渐走上了犯罪道路。
2. 未成年人犯罪特点(1)犯罪动机简单。
未成年人犯罪往往因一时冲动、发泄情绪或寻求刺激而犯罪。
(2)犯罪手段残忍。
由于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发育不成熟,犯罪手段往往残忍、恶劣。
(3)犯罪团伙化。
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往往结成团伙,共同作案。
3. 未成年人犯罪防范措施(1)加强家庭教育。
家长要关注孩子的成长,给予关爱和教育,培养孩子良好的道德品质。
(2)完善学校教育。
学校要加强德育教育、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
(3)净化社会环境。
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4)加强心理健康教育。
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及时发现和纠正心理问题,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四、结论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努力。
通过加强家庭教育、完善学校教育、净化社会环境和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
第2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市发生一起抢劫案。
被害人李某(男,22岁)在夜间回家途中,被三名未成年人拦截,对方要求李某交出身上的钱财。
未成年犯罪案例及分析

未成年犯罪案例及分析未成年犯罪是指年龄未满18岁的人在法律上犯下的犯罪行为。
这种犯罪行为往往由于缺乏正当的社会道德观念、教育以及错误的价值观引发,给社会和未成年人本身带来严重的危害。
以下是一起未成年犯罪案例的分析。
某市发生的一起抢劫案便是一例未成年犯罪。
这起案件的犯罪人员是一名17岁的未成年人,他在晚上找到了一个容易劫持的目标,在一次路过时突然袭击该目标并抢走了他的财物。
由于目标的受害人报警并提供了关键线索,警方很快就将犯罪嫌疑人锁定。
在进一步审讯中,嫌疑人透露自己是一名中学生,自中学时期就有涉及小偷小摸的行为,这是他第一次涉及到如此严重的犯罪行为。
对于这起案件,有几个方面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首先,社会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家庭环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名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可能受到了不良的家庭影响和社会环境的误导,导致了他错误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
其次,教育机构在对学生进行教育时也要加强对道德品质和法律意识的培养。
及早发现并纠正学生的不良行为,是防止未成年人犯罪的关键。
而对于该未成年人来说,及早介入和帮助他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将对他的成长和未来的社会角色起到积极的作用。
此外,对于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处理,也需要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
一方面,依法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以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秩序。
另一方面,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和心理特点,也需要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给予适当的教育和康复机会。
尽管未成年犯罪行为对社会和受害人造成了伤害,但我们不能放弃对这些年轻生命的改造和教育机会。
针对这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我们可以通过严惩他的行为并提供必要的教育,让他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努力改过自新。
通过对以上未成年犯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未成年犯罪的根源是多方面的,包括个人的价值观、家庭教育和社会环境。
要有效预防未成年犯罪,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共同努力,营造一个有助于未成年人正义成长的环境。
同时,在处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时,需要依法严惩犯罪行为,并鼓励并提供教育和康复机会,让未成年犯罪者得到改造的机会,最终成为对社会有益的人。
未成年人犯罪指导案例

未成年人犯罪指导案例话说有这么一个事儿啊,在一个小县城里。
有个叫小宇的男孩,才15岁,正是那种有点叛逆又觉得自己特酷的年纪。
小宇呢,特别爱去网吧打游戏。
有一天,他在网吧里玩得正嗨呢,旁边来了个大他几岁的小伙子,叫阿强。
阿强这人有点横,看到小宇旁边有个空位,就直接把小宇的包往旁边一推,也没说个“请”字啥的,就大大咧咧地坐下了。
小宇本来就正打到关键时候呢,被这么一打扰,心里就特别不爽,就瞪了阿强一眼,嘴里嘟囔着:“有没有点素质啊。
”阿强一听就不乐意了,站起来就推了小宇一把,说:“你个小屁孩,还敢跟我顶嘴。
”小宇那小暴脾气一下子就上来了,他在网吧里抄起一个鼠标就朝着阿强的脑袋砸了过去。
阿强没想到小宇这么猛,被砸得脑袋当场就流血了。
网吧里的人都吓坏了,赶紧有人报了警。
警察来了之后,小宇才意识到自己闯了大祸。
小宇的爸妈也赶到了派出所,他们怎么也想不到自己的孩子会做出这样的事情。
在这个案例里呢,小宇就是因为一时冲动犯了法。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他们往往情绪控制能力比较差,而且不太懂得用正确的方式去处理矛盾。
像小宇,他当时要是能冷静一点,哪怕就是跟阿强好好理论理论,或者找网吧管理员来解决,也不至于发展成这样的悲剧。
还有一个案例,是关于盗窃的。
13岁的小美,家庭条件不太好。
她看着周围的同学都有漂亮的文具和新衣服,心里特别羡慕。
有一次,她路过学校旁边的一个小商店,看到店里有一支特别好看的钢笔,那钢笔在灯光下闪闪发光,小美一下子就被吸引住了。
她想跟妈妈要,可是她知道家里没钱。
于是,在一天放学后,她趁着商店老板不注意,就偷偷把钢笔塞进了自己的书包。
她以为自己做得神不知鬼不觉的,可是商店里有监控啊。
老板发现钢笔不见了,一查监控就看到了小美偷东西的画面,就报了警。
小美被警察带到派出所的时候,哭得特别伤心。
她知道自己错了,但是已经晚了。
小美之所以会这样,一方面是因为家庭条件的影响让她产生了虚荣心,另一方面也是她没有正确的价值观,不知道盗窃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未成年人犯罪现状与案例分析

未成年人犯罪现状与案例分析简介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年龄在18岁以下的个体在法律上犯罪行为的过程。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对社会秩序和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本文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进行概述,并通过案例分析来深入了解该问题的实际情况。
未成年人犯罪现状上升趋势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
据统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逐年增加,犯罪类型也日益多样化。
这一现象引起了广泛关注,对于社会治安和教育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
犯罪类型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主要包括盗窃、抢劫、贩毒、故意伤害等。
其中,盗窃是最常见的犯罪行为,未成年人往往通过偷窃来获取物质利益。
此外,近年来,网络犯罪在未成年人中呈上升趋势,如网络欺凌、网络诈骗等。
影响因素未成年人犯罪的出现与多种因素密切相关。
家庭环境的不良、教育缺失、社会压力等都可能导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道路。
同时,现代科技的普及也为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了新的渠道和平台。
案例分析案例一:盗窃未成年人小明(化名),15岁,因多次盗窃被警方抓获。
经调查得知,小明的父母长期忽视他的教育,家庭关系紧张。
在与不良朋友的交往中,小明逐渐接触到盗窃活动,并受其诱导下开始实施盗窃行为。
案例二:网络欺凌未成年人小红(化名),16岁,涉嫌在社交媒体上进行网络欺凌行为。
调查发现,小红在学校受到同学的排挤和欺负,她为了寻求宣泄和报复,选择在互联网上进行网络欺凌,对特定对象进行侮辱和诽谤。
结论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对社会稳定和未来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为了有效应对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家庭教育、加强学校教育,提供更多的心理辅导和关爱。
同时,社会各界应加强合作,共同努力构建一个健康、和谐的成长环境,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好的发展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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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案例
故意伤害案
张某、王某、朱某均为未成年人,李某为大竹县某修理厂漆工,由于业务不佳,不从自身找原因,反而认为是相邻的某汽修厂漆工周某、罗某抢了自己的生意,由此心怀不满,就授意其徒弟张某找人教训周某、罗某。
2006年7月11日下午,张某邀约王某、朱某等人共谋后,伺机作案。
当晚8时许,周某、罗某骑摩托车回家,途径英雄模范加油站时,由事先埋伏在这里的张某指认后,王某、朱某等人手持钢管对周某、罗某殴打,致使周某右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右顶骨线形骨折;罗某头皮裂伤,多处软组织伤,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周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九级伤残),罗某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认为,李某因行业竞争而心怀不满与张某、王某、朱某等人共谋后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九级伤残)、轻伤的行为,均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在实施犯罪行为中,李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和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且教唆张某、王某、朱某等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予依法从重处罚。
张某、王某、朱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在故意伤害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张某、王某、朱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需要了解三点:一是刑事责任年龄;二是共同犯罪;三是教唆犯罪。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我国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①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称不完全刑事责任年龄);③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④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这些相关规定,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出发,也就是《未成人保护法》中的司法保护。
我国《刑法》第28条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我国《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要知道,什么事能为,什么事不能为。
希望大家明辨是非,切莫以恶小而为之。
投毒案
未成年人黄某因偷拿别人的东西,被他的二叔文某打骂,遂产生杀死二叔的念头。
2006年12月8日中午,黄某趁二叔家中无人之机,从后门进入二叔的家中,将农药“稻瘟灵”倒入水缸、茶杯里,欲毒死二叔。
当晚其二叔在家煮面条吃时发现有异味,随后发现水缸、茶杯里都有农药味。
文某一是立即向派出所报警,二是及时到村卫生站就诊治疗。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认为:黄某为泄愤报复而将农药“稻
瘟灵”倒入文某使用的水缸、茶杯里,欲置文某于死地,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黄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文某及时发现异常而使黄某的犯罪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黄某犯罪后确有诲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最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黄某有期徒刑2年。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要了解这样一个问题,即犯罪未遂。
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构成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未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作为未成年人,切莫意气用事,遇事要多思考,多请教,避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发生。
发生在校园里的故意伤害案
王某和杨某均为某校初三住校学生,2005年12月5日第一节晚自习下课时,王杨二人因琐事发生纠纷,杨某叫了几名同学打了王某,并说“大不了下了课再来”。
王某遂将从同学陈某处借来的匕首藏在身上。
当晚第二节晚自习下课后,王某与杨某再次发生争执,王某用匕首刺伤杨某的胸部、左臂部等处。
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杨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法院审理该案时认为:王杨二人均为在校学生,发生争执后,王某不是寻求正当程序解决矛盾,而是以非对非,冲动行事,持匕首将杨某刺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由于王某在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可对其减轻处罚,且王某
确有悔罪表现,其父母也积极赔偿了杨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对王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最后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盗窃案
李某和李某某为孪生兄弟,均为某校在校生。
2005年2月,李氏兄弟俩与另一未成年人王某,经李某提议,由李某某在外望风、接应,李某和王某先后三次翻墙进入某煤矿仓库,盗走该矿物资若干,李某和王某销赃后获款1700元,除分给李某某50元处,其余均被李某和王某分赃挥霍。
被盗物资后经大竹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重新鉴定,确认其价值为4472.05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氏兄弟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提议盗窃,并翻墙入室、参与销赃,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李某某在外看人,帮助搬运,起辅助、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氏兄弟俩犯罪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有悔罪表现,被盗物资全部追回并返还给被害单位,未造成更大损失。
最后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李某某犯盗窃罪,免于刑事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个案件中,李某某在学校里是老师、同学称道的好学生、好同学,是班长和团支部书记,本来对他来讲,好好学习,今后有一个好的前程,应该没有多大问题,但由于自己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最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实在可惜。
发生在校园里的抢劫案
2004年9月1日晚,王某在某中学小卖部打牌,随后
陈某、吴某、罗某、彭某等人窜至小卖部。
打了一会儿牌后,王某将陈某叫了出来,共谋做打牌的学生的业务,随即陈某与吴某、罗某、彭某到某镇电厂附近等候王某的通知,同时吴某还拿了两根钢管。
9月2日凌晨2时许,陈某、吴某等人见王某迟迟未通知他们,便决定直接去学校的小卖部。
吴某、罗某各持一根钢管与彭某进入了学校小卖部,由吴某找借口将正在该处打牌的学生唐某叫到厕所里,采取殴打、威胁的手段抢得学生唐某的现金70元。
随后他们又来到学生寝室,手持钢管、竹杆对罗某进行威胁,抢得现金94元。
两次共抢得现金164元。
2004年9月2日晚10时许,吴某、王某、罗某、彭某、文某、黄某、谢某、谭某在一出租屋,吴某提出出去弄钱。
谢某说,今晚我与王某、文某三人去学校小卖部打牌,其余的人去学生寝室摸裤子偷钱。
后吴某、黄某各拿一根钢管与其他人一道进入某中学6-1、6-8、4-2、4-3男生寝室进行盗窃,并对被惊醒的学生邓某、魏某等人采取用钢管殴打、威胁等手段,共抢得现金442元。
回到出租屋,陈某组织分赃,各分得赃款40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吴某、王某、罗某、彭某、文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陈某虽未直接参加抢劫,但在抢劫中起组织、策划作用,系主犯;吴某、王某积极参与抢劫并在抢劫中起主要作用,也是主犯。
罗某、彭某、文某、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
陈某、吴某、王某、罗某、彭某参与抢劫3次以上,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文某、黄某参与抢劫一次,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陈某、吴某、罗某、文某、黄某作案时
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后法院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0年,判处吴某有期徒刑9年,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0年,判处罗某有期徒刑7年,判处彭某有期徒刑7年,判处文某有期徒刑3年,黄某有期徒刑2年,同时各处以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