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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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四川省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四川省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保护十大典型案例2015年12月28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了未成年人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尹某某等四人故意伤害案——借助“互联网+”解决附条件不起诉异地考察难题2014年5月某日,尹某某与另三名同学一起,为在毕业离校之前“疯狂”一下,在学校宿舍内,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无故殴打同班同学罗某某,造成罗某某腹部外伤,脾脏挫裂伤。

鉴于尹某某等四人系在校学生、案发后投案自首、在父母的协助下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罗某某的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具备有效家庭监管、教育条件等,郫县人民检察院在召开了不公开听证会后决定对尹某某等四人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6个月。

由于尹某某等四人家住外地,不便于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和监督,郫县人民检察院针对本案制定了“互联网+”的考察方式。

办案检察官将互联网的三个平台相结合,实现对四人的实时动态考察。

一是利用微信平台,四人定期向考察人员报到,并推送自己所处的位置,以便了解其是否离开所处的县、市;二是利用电话、视频平台,保持与四人的零距离接触,了解四人的生活、思想情况;三是利用微博平台,考察人员发起读书讨论,对四人进行法制教育,让法律意识真正的入脑入心。

在考察期限内,四人中有的在学习驾照,有的在学习婚纱摄影,有的在上班工作。

通过6个月的帮教考察,四人已经深刻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感受到了生活的艰辛和不易,体验了到法律的威严和宽容,表示以后要以积极的生活态度来面对生活,主动的向身边人传播“正能量”。

监督考察期限届满后,郫县人民检察院对四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非本地未成年人监督考察是一大难题。

本案中,检察机关加强了对流动未成年人的平等保护,借助新媒体,充分运用网络平台,推出“互联网+”考察方式,通过未成年人易于接受的方式,对考察对象进行科学化、信息化管理,且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回归社会,有效解决了对异地未成年人帮教考察的难题。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典型案例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典型案例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0.05.29•【分类】其他正文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典型案例一、严肃处理瞒报行为确保强制报告制度落到实处(一)基本案情2018年3月17日上午,某中学保安陆某某在保安室以亲嘴等方式对苏某某(女,14岁)进行猥亵。

3月19日下午,又以看其饲养的小动物为诱饵,将苏某某从学校保安室带至其住宿的工棚内,以压身、摸胸等方式进行强制猥亵。

3月20日上午,苏某某将被性侵一事反映给学校老师。

后苏某某姐姐、陆某某和老师三方在学校内签订协议,约定由陆某某所在劳务公司代为赔偿人民币3万元,被害人家属就此了结此事,不再追究陆某某责任。

3月21日,苏某某得知此协议后表示不满,要求追究陆某某法律责任,遂拨打电话报警,本案由此案发。

2019年1月31日,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以强制猥亵罪对被告人陆某某提起公诉,并从严提出量刑建议。

陆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被学校开除。

(二)发现处置1、查明案发事实,及时救助被害人。

案发后,检察机关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配合,提出取证意见,针对涉案教师明知学生被学校保安性侵而隐瞒不报的问题,建议公安机关及时调取三方签署的赔偿协议等书证,固定涉案老师、被害人家属等言词证据,为后续处理追责奠定基础。

针对被害人出现创伤后心理应激反应等情况,委托专业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辅导,帮助苏某某及时恢复正常学习、生活。

2、制发检察建议,强化校园安全管理。

本案中,苏某某在校园内两次遭受性侵,学校均未能及时发现;在得知其被性侵后,学校老师也未能按照杭州市萧山区有关强制报告制度的要求严格履行报告义务,导致其未能及时得到保护救助,身心健康遭受严重创伤。

据此,萧山区检察院向区教育局制发检察建议,要求督促涉案学校依法依规查处有关人员,切实查找校园安全管理漏洞,认真分析整改;建议联合区公安分局建立全区教职员工入职查询机制,明确把学校工勤人员一并纳入入职查询人员范围;要求严格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强化教师群体的报告责任和对被害学生的救助义务,明确不报、瞒报、漏报等处罚规定,切实加大在校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江苏法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5.31•【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江苏法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2019年5月31日江苏高院)【编者按】近年来,随着上海携程亲子园虐童、江西上饶小学因校内纠纷引发的故意杀害儿童等严重侵犯儿童权益的恶性事件频发,引起了人们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的高度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2019年5月21日就少年审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适应新时代要求,不断健全完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进一步加强少年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更加有效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值此“六一”国际儿童节之际,江苏高院征集并发布了一批校园欺凌、虐待、监护不力等引发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件,一方面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行为的决心,以及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态度。

另一方面,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发布引起社会、学校、政府相关机构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的高度重视,就当前聚焦的一些侵犯未成年人权益问题能够采取有效措施形成保护合力,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安全美好的成长环境。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也是每一个家庭的希望,在教育过程中要充分的关爱和保护儿童,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不仅是每一个家庭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责任,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校园欺凌案【案情概要】案例一:被告人姬某、李某甲、刘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均为某学校高二学生,2017 年9月22日下午,被告人姬某(女,时年16岁)与被害人张某某在学校教室因调座位发生纠纷,后被告人姬某强迫张某某在教室内当众向其道歉。

当晚,被告人姬某安排刘某某(女,时年16岁)将张某某强行带至女生宿舍厕所内,被告人姬某、李某甲(女,时年16岁)、李某乙(另案处理)强行翻看张某某手机中的聊天记录,发现张某某向他人诉说心中不满,姬某与李某乙遂对张某某进行殴打,并强迫其下跪道歉,被告人刘某某和沙某(另案处理)踢张某某腿部,强迫其下跪,后张某某向被告人姬某和李某乙下跪道歉。

“检爱同行、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检爱同行、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检爱同行、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05.25•【分类】其他正文“检爱同行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目录一、李某某与王某甲抚养纠纷支持起诉案——合力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二、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消除道路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平安求学路三、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政公益诉讼案——多维落实民办新居民子女学校保护四、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对Z电竞酒店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共促电竞酒店新业态监管治理五、北京市检察机关督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公益诉讼案——让未成年人普惠政策落实落地六、程某甲与A公司网络消费纠纷支持起诉案——协同强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七、陈某乙与郑某某抚养费纠纷支持起诉案——筑牢困境儿童兜底保障八、陈某某监护监督、司法救助案——开展多元综合保护救助案例一李某某与王某甲抚养纠纷支持起诉案——合力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一、基本案情王某甲与李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07年育有一女王某乙。

2020年2月,二人协议离婚,并约定王某乙随王某甲共同生活。

王某甲多次因琐事对王某乙体罚,致王某乙身心受到伤害。

二、履职情况(一)畅通强制报告平台,迅速联动综合救助。

2020年4月,王某乙就读学校通过上海市长宁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服务中心云平台”报告,王某乙多次遭受父亲体罚。

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后,联合公安机关充分听取王某乙意见,将其转移安置至其母李某某处,并对王某甲进行法治宣传和训诫教育。

针对王某乙情绪低落状态,联合学校进行心理疏导。

(二)审慎评估监护能力,支持变更抚养关系。

2020年6月,李某某就变更抚养关系事宜向长宁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长宁区检察院对王某甲的监护能力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跟踪评估,发现王某甲有继续侵害王某乙的危险,遂支持其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并派员出庭支持起诉,配合法院促成双方达成协议。

最高法发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十大优秀案例

最高法发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十大优秀案例

最高法发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十大优秀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5.31•【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法发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十大优秀案例(2019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十大优秀案例目录一、张某等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案二、朱某等寻衅滋事案三、林某虐待子女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四、蒋某猥亵儿童案五、马某虐待被看护人案六、胡某诉张某变更抚养关系案七、祁某猥亵儿童案八、刘某故意伤害案九、杨某故意杀人案十、江某诉钟某变更抚养关系案一、张某等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案——依法严惩恶势力犯罪集团针对未成年人“套路贷”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纠集李某、任某、陈某、邰某、王某等人,设立组建某财富公司,在江苏省某市区进行非法放贷活动,以喷油漆、扔油瓶、半夜上门滋扰等“软暴力”手段非法讨要债务。

在放贷过程中,该组织成员还引诱、纠集褚某、朱某、姚某、王某、顾某等在校学生,利用同学、朋友关系诱骗其他未成年学生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在借款中随意扣减“服务费、中介费、认家费”等,并逼迫未成年少女拍摄裸照担保债务,部分未成年被害人被迫逃离居住地躲债,造成辍学等不良后果。

该组织通过“套路贷”,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犯罪,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66000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纠集褚某、李某等11人,形成人员组织稳定,层级结构清晰的犯罪组织,该组织成员长期纠集在一起,共同实施多起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据此,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对其他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亦判处了相应刑罚。

典型意义本案系江苏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第一批挂牌督办的案件之一,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该省查处并宣判的第一起以未成年人为主要犯罪对象的黑恶势力“套路贷”犯罪案件。

青少年法律维权十大案例(3篇)

青少年法律维权十大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未成年人在网络平台遭受网络暴力案例简介:某市一名15岁的高中生在网络上发表了一篇关于校园生活的文章,遭到部分网友的恶意攻击和侮辱。

该学生承受了极大的心理压力,甚至产生了自杀的念头。

维权过程:该学生及其家长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同时,家长联系了网络平台,要求平台对相关网友进行处罚。

经过调查,公安机关对涉嫌侮辱、诽谤的网友进行了行政处罚。

网络平台也对涉事网友进行了封号处理。

维权结果:该学生及其家长通过网络平台和公安机关的共同努力,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二:未成年人遭受校园欺凌案例简介:某市一名初中生在校园内遭受同学欺凌,导致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维权过程:该学生及其家长向学校反映情况,学校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家长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监控录像、同学证言等。

经过调查,学校对涉事学生进行了严肃处理,并对受害者进行了心理疏导。

维权结果:该学生及其家长通过学校的调查处理,成功维护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三:未成年人被误抓案例简介:某市一名14岁少年在放学途中,被误认为是犯罪嫌疑人,被当地公安机关带走调查。

维权过程:该少年的家长及时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说明了情况。

公安机关对误抓事件进行了调查,并向家长道歉。

同时,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追责。

维权结果:该少年及其家长通过公安机关的调查处理,成功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案例四: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例简介:某市一名15岁女孩在学校附近被一名陌生男子性侵害。

维权过程:该女孩及其家长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女孩及其家长提供了相关证据,包括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

经过调查,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维权结果:该女孩及其家长通过公安机关的努力,成功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案例五:未成年人遭受消费欺诈案例简介:某市一名16岁少年在购物时,被商家以虚假宣传、隐瞒真实情况等手段进行消费欺诈。

吉林高院发布2021年全省法院涉未成年典型案例

吉林高院发布2021年全省法院涉未成年典型案例

吉林高院发布2021年全省法院涉未成年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5.31•【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全省法院涉未成年典型案例【刑事案例】王某某拐骗儿童案一、基本案情2021年7月15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吉林省敦化市额穆镇广场附近,未经被害儿童刘某某(时年五周岁)监护人的同意,私自将刘某某带至自己家中,并将刘某某及其本人反锁在屋内。

在民警及消防队员对刘某某实施解救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手捂刘某某嘴部,制止刘某某发出声音。

后公安机关破门进入被告人王某某家中,将刘某某解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吉2403刑初410号刑事判决,以拐骗儿童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二、裁判结果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经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监护人同意,将幼童私自带至家中,使其脱离家庭和监护人的监护,并拒不配合民警解救,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应依法惩处。

三、典型意义家庭监护是保护未成年人安全的最重要方式。

家长对儿童的监护权以及儿童受家长的保护权均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监护人同意或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将儿童带走,使之脱离家庭或监护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

本案被告人王某某不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儿童,且在拐骗过程中也没有实施其他加害行为,但在路遇被害人脱离家长监护时,将其带回自己家中,使之长时间脱离家长的监护,侵犯了家长对儿童的监护权及儿童受家长保护权,也严重威胁到儿童的人身安全,已构成犯罪。

我国法律旨在维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拐骗儿童犯罪行为,使受骗儿童远离熟悉环境与人员陪伴,丧失安全感,安全感的重塑绝非易事。

年幼时的心灵创伤将直接影响成年后的心理健康。

法院对本案被告人的依法惩处,彰显了对家庭关系和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同时也昭告大众,在未经家长同意和授权的情况下,不论以何种形式私自将儿童带走,使之脱离家庭和监护人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五条未成年人法律案例(3篇)

五条未成年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由于年龄的限制,他们在法律上享有特殊的保护。

在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不断完善,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侵权等行为,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选取五个未成年人法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提高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认识。

二、案例一:未成年人盗窃案案例背景:小明(化名),14岁,因家庭贫困,偷窃邻居家的钱财,价值3000元。

处理结果:法院依法判决小明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小明系未成年人,且系初犯,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分析:本案中,小明由于家庭贫困而走上盗窃之路,属于未成年人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小明虽然未满十四周岁,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因此,其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

然而,考虑到小明是未成年人,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三、案例二: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案例背景:小王(化名),15岁,与同学发生争执,用水果刀将同学刺伤,致其重伤。

处理结果:法院依法判决小王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小王系未成年人,且是初犯,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案例分析:本案中,小王的行为属于未成年人犯罪中的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小王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但由于其是未成年人,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四、案例三:未成年人侵犯知识产权案案例背景:小李(化名),17岁,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其同学的作品发布在网络上,侵犯了同学的作品著作权。

处理结果:法院依法判决小李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但考虑到小李是未成年人,且是初犯,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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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1
李艳勤故意伤害案
——继母借“教育”之名打骂虐待继女
(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艳勤,女,汉族,1983年4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户。

2010年9月,被告人李艳勤和申二刚各自离异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1年2月,申二
刚的女儿申潇然(被害人,殁年5岁)开始与李艳勤、申二刚及李艳勤的儿子申岩桐一起生
活。其间,李艳勤经常以申潇然不写作业、不听话为由,采用掐、拧、踢、烫等方式殴打申
潇然,致申潇然头面部、颈部、胸腹部及四肢等部位经常受伤。 申潇然2012年3月27日,
申二刚到外地打工,李艳勤带着申潇然、申岩桐到山西省平顺县租房共同生活。同年4月
29日晚,李艳勤在其租住处因琐事殴打申潇然,致其腹部受伤,后又多次殴打申潇然腹部
等部位,致其伤情加重。同年5月4日晚,申潇然开始出现呕吐症状,李艳勤购买了治疗中
暑等症状的药物让申潇然服用。同月6日17时许,申潇然和申岩桐在租住处睡觉,李艳勤
将两个孩子反锁在家中。当天19时许,李艳勤回家后发现申潇然躺在床下,身体已经发凉,
遂拨打120急救电话,将申潇然送往医院抢救,但在途中申潇然因受钝性暴力作用造成肠管
破裂,致感染性休克死亡。

侵犯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案例分析
人物:
李艳勤 申潇然

法律关系
:该案件的被告人李艳勤和被害人申潇然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的其中一类继父

母子女关系 。
我国法律规定的有关本案的父母子女关系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
育的义务,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
德、学业等方面对子女的全面培养;二是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一般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因婚姻而派生,是一种姻亲,但是继父母与继子女存在
实际的抚养教育关系的,即构成事实的收养关系,双方关系就成了拟制血亲。我国婚姻法第
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
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以继父母抚养教育继子女为法定条件,双方便形成了法律
拟制的血亲,产生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分析:
被告人李艳勤是被害人申潇然的母亲,李艳勤经常以申潇然不写作业、不听话为由,

采用掐、拧、踢、烫等方式殴打申潇然,致申潇然头面部、颈部、胸腹部及四肢等部位经常
受伤。构成虐待儿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父
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
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
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被告人李艳勤故意伤害被害人申潇
然身体,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李艳勤借“教育”之名,在与申潇然共同生
活期间经常对申潇然进行打骂虐待,并最终将申潇然殴打致死,情节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
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鉴于李艳勤有抢救被害人的行为,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
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李
艳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近年来,幼儿园虐童、父母虐童,公职人员、教师性侵未成年少女事件屡屡曝出,组织未成
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层出不穷,引起了广泛关注。据人民网5月29日报道,最高
人民法院当日公布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典型案例,以打击震慑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提
高全社会法制意识与防范保护意识。

黑龙江大学伊春分校
人文社会科学系
刘建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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