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布五起性侵未成年人典型案例Word版
“梅根法案”的中国实践:争议与法理共26页word资料

“梅根法案”的中国实践:争议与法理2016年,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牵头法院、公安、司法等机关出台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间,通过发文各单位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随时查询,警示犯罪,预防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
《办法》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及例外条件、公开期限、公开内容、公开途径、公开程序等方面均作了明确规定,旨在有效遏制性侵害案件多发势头,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这是我国首次关于公开性侵儿童犯罪人员身份信息的地方性探索。
《办法》的出台引发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同时也形成了很多争议,因此关于公开性侵儿童罪犯身份信息的做法及其法理基础,值得仔细研究。
一、“梅根法案”的起源与发展模式(一)美国“梅根法案”的起源与发展性侵害犯罪在美国是一个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在针对性侵害犯罪的预防方面,性犯罪者登记制度是较早为司法部门所采取的手段之一,也是最为普遍的法律措施。
加利福尼亚州是美国最早建立性犯罪登记的州,其于1947年开始要求性犯罪者必须到当地的执法机关登记相关信息。
而性犯罪者登记真正成为立法者迫切关心的议题始于20世纪80年度末、20世纪90年代初期,并且以当时所发生的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为标志,这些案件几乎都是由有着性犯罪前科的人所实施的诱拐、绑架和谋杀案等。
纵观美国关于性犯罪的立法,每一部法案的背后往往存在着一个令人震惊的针对儿童的性暴力侵害犯罪,其立法过程多表现为公众积极推动,政治权力回应介入立法。
由此,美国许多关于性犯罪方面的法律,常常冠以被害人的名字以示纪念或警示,有的是直接在条文中规定该法的简称,如“梅根法”,有的则是约定俗成的称呼。
在有关性犯罪登记和公告制度方面,影响最为广泛的立法便是世界知名的“梅根法案”。
1994年7月,新泽西州一名年仅7岁的小女孩梅根?康卡(Megan Kanka)受心怀不轨的邻居邀请去他家看其养的宠物,结果被强奸并杀害。
最高法公布五起性侵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最高法公布五起性侵未成年人典型案例2015-06-01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五起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
其中,经最高法院核准,甘肃省武山县某村小学原教师李吉顺因强奸、猥亵多名幼女,已于5月28日执行死刑。
这五起案例分别是:李吉顺强奸、猥亵儿童案,董琦潜入中学宿舍强奸多名女生案,魏连志采取哄骗等手段猥亵多名男童案,李沛新猥亵继女案和刘箴芳等介绍多名未成年在校女生卖淫案。
最高法院刑一庭相关负责人强调,法院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一直坚持依法从重惩处的原则,对犯罪性质、情节恶劣、社会危害严重该判处重刑的,坚决依法判处。
比如在李吉顺案中,罪犯李吉顺利用教师特殊身份,对20余名不满12周岁的幼女多次实施奸淫、猥亵,犯罪性质和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并核准执行死刑。
这位负责人指出,当前,受诸多消极因素影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仍处于多发态势。
以猥亵儿童罪为例,2012至2014年,全国法院审结此类犯罪案件共计7145件,其中,2 012年2017件,2013年2300件,2014年2828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预防、减少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重视、参与和支持。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提醒全社会要不断改进、加强与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相关场所的安全设施、规章制度建设,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预防性侵害知识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安全防范及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从源头上遏制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一、李吉顺强奸、猥亵儿童案(一)基本案情2011年上半年至2012年6月4日,被告人李吉顺在甘肃省武山县某村小学任教期间,利用在校学生年幼无知、胆小害羞的弱点,先后将被害人王某甲、潘某甲、康甲、康某乙、康丙、杨甲、杨某乙、王某乙、康某丁、刘某甲、杨丙、康某戊、杨丁、李某甲、康某己、刘某乙、杨戊、康某庚、魏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骗至宿舍、教室、村外树林等处奸淫、猥亵,将被害人杨己、潘某乙、杨庚、杨某辛、杨某壬骗至宿舍、教室等处猥亵。
法律案例未成年人保护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保护问题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和心智发展尚未成熟,容易受到各种侵害。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
本文将以一起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为例,探讨《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2019年6月,某市一名12岁女孩小丽(化名)在放学途中被一名中年男子李某(化名)性侵。
案发后,小丽的家长发现女儿情绪低落,便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经调查,李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赔偿小丽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
三、案件分析1. 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本案中,李某以暴力手段对未成年人小丽实施性侵,严重侵犯了小丽的合法权益。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该法律条款。
2. 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案件中的具体应用(1)预防未成年人性侵《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防止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
”本案中,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加强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2)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本案中,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应当严格保护小丽的隐私,不得泄露其个人信息。
(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后的救助措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迅速采取行动,对李某进行侦查,并及时通知小丽的监护人。
(4)未成年人权益受损后的赔偿《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其监护人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小丽的监护人有权要求李某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
“检爱同行、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检爱同行、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05.25•【分类】其他正文“检爱同行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目录一、李某某与王某甲抚养纠纷支持起诉案——合力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二、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消除道路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平安求学路三、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政公益诉讼案——多维落实民办新居民子女学校保护四、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对Z电竞酒店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共促电竞酒店新业态监管治理五、北京市检察机关督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公益诉讼案——让未成年人普惠政策落实落地六、程某甲与A公司网络消费纠纷支持起诉案——协同强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七、陈某乙与郑某某抚养费纠纷支持起诉案——筑牢困境儿童兜底保障八、陈某某监护监督、司法救助案——开展多元综合保护救助案例一李某某与王某甲抚养纠纷支持起诉案——合力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一、基本案情王某甲与李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07年育有一女王某乙。
2020年2月,二人协议离婚,并约定王某乙随王某甲共同生活。
王某甲多次因琐事对王某乙体罚,致王某乙身心受到伤害。
二、履职情况(一)畅通强制报告平台,迅速联动综合救助。
2020年4月,王某乙就读学校通过上海市长宁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服务中心云平台”报告,王某乙多次遭受父亲体罚。
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后,联合公安机关充分听取王某乙意见,将其转移安置至其母李某某处,并对王某甲进行法治宣传和训诫教育。
针对王某乙情绪低落状态,联合学校进行心理疏导。
(二)审慎评估监护能力,支持变更抚养关系。
2020年6月,李某某就变更抚养关系事宜向长宁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长宁区检察院对王某甲的监护能力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跟踪评估,发现王某甲有继续侵害王某乙的危险,遂支持其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并派员出庭支持起诉,配合法院促成双方达成协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3.02•【文号】高检发办字〔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3.0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正文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1〕18号各级人民检察院:经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决定,现将胡某某抢劫案等五件案例(检例第103-107号)作为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对涉罪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主题)发布,供参照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3月2日胡某某抢劫案(检例第103号)【关键词】抢劫在校学生附条件不起诉调整考验期【要旨】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应当准确把握其与不起诉的界限。
对于涉罪未成年在校学生附条件不起诉,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原则,找准办案、帮教与保障学业的平衡点,灵活掌握办案节奏和考察帮教方式。
要阶段性评估帮教成效,根据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角色转变和个性需求,动态调整考验期限和帮教内容。
【基本案情】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胡某某,男,作案时17周岁,高中学生。
2015年7月20日晚,胡某某到某副食品商店,谎称购买饮料,趁店主方某某不备,用网购的电击器杵方某某腰部索要钱款,致方某某轻微伤。
后方某某将电击器夺下,胡某某逃跑,未劫得财物。
归案后,胡某某的家长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获得谅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一)补充社会调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案件提请批准逮捕后,针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不能充分反映胡某某犯罪原因的问题,检察机关及时补充开展社会调查,查明:胡某某高一时父亲离世,为减轻经济负担,母亲和姐姐忙于工作,与胡某某沟通日渐减少。
丧父打击、家庭氛围变化、缺乏关爱等多重因素导致胡某某逐渐沾染吸烟、饮酒等劣习,高二时因成绩严重下滑转学重读高一。
最高法公布五起性侵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最高法公布的五起性侵未成年人典型案例,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深思。
这五起案件发生在不同地区、不同背景的环境中,它们共同揭示了性侵未成年人问题在我国社会中的普遍存在和严重性。
这也给我们提供了机会去认识和反思,以便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害。
第一起案件是湖南省一名13岁女孩被两名赌徒绑架到一所学校的厕所中被轮奸的案件。
这起案件暴露了未成年人在校园中受到侵害的危险性。
该案件还揭示了相关部门对于学校安全的监管和保护措施的不足之处。
第二起案件发生在广东省,一名12岁女孩被同村的男子性侵并多次威胁,最终导致女孩选择自杀。
这起案件中的性侵和威胁对于该女孩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伤害。
这也提醒我们,性侵未成年人不仅仅是对于身体上的侵害,更是对于他们心灵的摧残。
第三起案件发生在江苏省,一个性侵犯团伙在互联网上勾引未成年人,并进行性侵犯,其作案手法千变万化。
这起案件暴露出未成年人在互联网时代面临的隐患和危险,网络空间成为犯罪分子进行性侵的温床。
第四起案件发生在山东省,一名12岁的女孩被培训机构的老师性侵,并录制裸照和视频进行威胁。
这起案件揭示了培训机构中存在的未成年人保护漏洞和师生之间权力不均衡的问题。
最后一起案件发生在重庆,一名女大学生深夜遭遇陌生男子性侵。
尽管受害人已经成年,但这起案件再次凸显了性侵和对于性骚扰的态度问题,需要更加严厉的法律和更加完善的社会意识。
这五起典型案例被最高法公布出来,不仅是为了让人们认识到性侵未成年人问题的普遍性和严重性,也是为了提醒相关部门和社会大众要密切关注并采取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如何预防和应对性侵未成年人的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家庭、学校、社会各个环节都要加强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和法律制度,加大对性侵犯的打击力度。
最高法公布这五起案例,意在提醒我们要对于性侵未成年人问题保持高度警惕,并在识别、报警、调查和审判等环节上进行有力的配合。
只有如此,我们才能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更加安全的成长环境,为他们提供更加健康和快乐的童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0起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典型案(事)例

最⾼⼈民检察院发布10起未成年⼈全⾯综合司法保护典型案(事)例颁布⽇期:2017-01-01执⾏⽇期:2017-0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法律⼀、基本案情2015年11⽉⾄12⽉,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某幼⼉园红三班教师王某、孙某在该幼⼉园内多次恐吓幼⼉,将多名幼⼉头⾯部、四肢等处扎伤。
案发后,铁西区检察院及时派员提前介⼊侦查,针对王某、孙某拒不供述犯罪事实,直接作案⼜在监控盲区的情况,引导侦查机关全⾯客观收集、固定证据,注重收集间接证据,重点收集伤情鉴定等客观证据,保证取证的合法性。
本案被害⼉童⾝⼼受到较⼤伤害,有的在接受⼼理辅导,有的拒绝进任何幼⼉园,针对这种情况,办案⼈员没有对被害⼉童进⾏询问。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办案⼈员对证据进⾏认真地审查、甄别、判断,准确认定犯罪事实。
案件起诉到⼈民法院后,针对被告⼈⽆罪辩解,公诉⼈全⾯充分阐述了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和理由,有⼒指控犯罪。
法院最终采纳公诉意见,于2016年10⽉以犯虐待被监护、看护⼈罪分别判处王某、孙某有期徒刑⼆年六个⽉。
⼆被告⼈以事实不清、证据不⾜上诉后,⼆审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1⽉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起典型的幼⼉园虐童案件,系《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全国⾸例见诸媒体的虐待被监护、看护⼈案件。
⾯对办案中遇到的困难,检察机关能够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准确有⼒惩治犯罪,同时⼜注重保护关爱被害⼉童,取得了较好办案效果。
典型案(事)例⼆依法坚决准确抗诉严厉惩治性侵未成年⼈犯罪⼀、基本案情2016年8⽉,在青海省西宁市某⼩区开办补习班的⽥某某,利⽤给被害⼈⼩花(⼥,时年12岁)单独补习之机,将⼩花叫到卧室,两次将⼩花推⾄床上抠摸其私处进⾏猥亵。
⼩花回家后将此事告知⽗母,其⽗母⽴即报案,但⽥某某⼀直不承认犯罪事实。
案件提起公诉后,⼀审法院认为本案除被害⼈陈述外,⽆其他证据直接证明被告⼈构成犯罪,以事实不清、证据不⾜作出⽆罪判决。
广东高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1•【分类】其他正文广东高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一、柯某猥亵儿童、强制猥亵案——教师猥亵学生被判从业禁止【基本案情】2019年至2020年,被告人柯某在广东省某中学担任班主任期间,利用教师身份,先后在学校公共场所猥亵多名女学生,其中一名女学生已满14周岁后,柯某仍对其实施猥亵。
【裁判结果】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柯某多次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多名儿童,又以其他方法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依法应予惩处,两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其利用教师职业便利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教育有关的职业。
【典型意义】对性侵学生犯罪除了加大法律惩处力度外,还应最大限度遏制和减少犯罪发生。
为降低被告人再次利用其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危险,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对其判处从业禁止,充分体现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严厉惩治的鲜明态度。
二、张某某交通肇事案——有效化解矛盾,帮助失足未成年人复学【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某(在校学生,未满18周岁)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未佩戴头盔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在禁摩区行驶,与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受伤倒地,张某某逃离现场后在家人陪同下自首。
被害人被送往医院抢救,一个月后救治无效死亡。
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害人在医院抢救期间及死亡后,张某某及其家属主动支付了治疗费和丧葬费。
【裁判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张某某认罪悔罪且通过其父母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具有新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二审法院认为,对张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以交通肇事罪改判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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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五起性侵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2015-06-01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五起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
型案例。
其中,经最高法院核准,甘肃省武山县某村小学原教师李吉顺因强奸、猥亵多名幼女,已于5月28日执行死刑。
这五起案例分别是:李吉顺强奸、猥亵儿童案,董琦潜入中学宿舍强奸多名女生案,魏连志采取哄骗等手段猥亵多名男童案,李沛新猥亵继女案和刘箴芳等介绍多名未成年在校女生卖淫案。
最高法院刑一庭相关负责人强调,法院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一直坚持依法从重惩处的原则,对犯罪性质、情节恶劣、社会危害严重该判处重刑的,坚决依法判处。
比如在李吉顺案中,罪犯李吉顺利用教师特殊身份,对20
余名不满12周岁的幼女多次实施奸淫、猥亵,犯罪性质和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并核准执行死刑。
这位负责人指出,当前,受诸多消极因素影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仍处于多发态势。
以猥亵儿童罪为例,2012至2014年,全国法院审结此类犯罪案件共计7145件,其中,2 012年2017件,2013年2300件,2014年2828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预防、减少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社
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重视、参与和支持。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提醒全社会要不断改进、加强与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相关场所的安全设施、规章制度建设,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预防性侵害知识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安全防范及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从源头上遏制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一、李吉顺强奸、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上半年至2012年6月4日,被告人李吉顺在甘肃省武山县某村小学任教期间,利用在校学生年幼无知、胆小害羞的弱点,先后将被害人王某甲、潘某甲、康甲、康某乙、康丙、杨甲、杨某乙、王某乙、康某丁、刘某甲、杨丙、康某戊、杨丁、李某甲、康某己、刘某乙、杨戊、康某庚、魏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骗至宿舍、教室、村外树林等处奸淫、猥亵,将被害人杨己、潘某乙、杨庚、杨某辛、杨某壬骗至宿舍、教室等处猥亵。
李吉顺还多次对同一名被害人或同时对多名被害人实施了奸淫、猥亵。
上述26名被害人均系4至11周岁的幼女。
(二)裁判结果
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吉顺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吉顺利用教师身份,在教室及其宿舍等处长期对20余名未满1
4周岁的幼女多次实施奸淫、猥亵,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应依法予以并罚。
李吉顺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应予严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李吉顺以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李吉顺提出上诉。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李吉顺利用教师特殊身份,对20余名不满12周岁的幼女多次实施奸淫、猥亵,犯罪性质和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核准李吉顺死刑。
罪犯李吉顺已被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李吉顺作为人民教师,对案件中的被害人负有教育、保护的特殊职责,但其却利用教师身份,多次强奸、猥亵多名幼女,其犯罪更为隐蔽,被害人更加难以抗拒和揭露其犯罪;本案被害人年龄介于4至11周岁之间,均为就读于小学或学前班的学生,李吉顺利用被害人年幼、无知、胆小的弱点,采取哄骗的手段在校园内外实施犯罪,严重摧残幼女的身心健康,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在被侵害的幼女中,有多名农村留守儿童,作为弱势人群,更易受犯罪侵害,李
吉顺针对她们实施犯罪,后果更加严重;李吉顺在一年多时间内,多次强奸、猥亵幼女,人数多达26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性侵意见》)第25条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李吉顺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针对多名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符合《性侵意见》第25条中第(1)、(4)、(5)项的情形,应依法从重处罚。
人民法院对李吉顺依法判处死刑,是适当的。
二、董琦强奸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5月23日零时许,被告人董琦与郭某某(另案处理)翻墙进入河北省泊头市某中学西校区,跳窗进入女生宿舍。
董琦采用掐脖子、扇耳光、言语威胁等暴力、胁迫手段,先后脱去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田某某、王某甲、胡某某、王某乙六名女生的衣服,强行实施奸淫,其中,除对
王某甲强奸未遂外,对其他五名被害人强奸既遂。
六名被害人中,王某甲刚满14周岁,其他五名被害人均未满14周岁。
(二)裁判结果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董琦犯强奸罪提起
公诉。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董琦奸淫多名幼女,以及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奸淫被害人王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田某某、胡某某、王某乙均不满14周岁,董琦连续对上述五名幼女实施奸淫,应从重处罚。
但董琦对被害人王某甲强奸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董琦以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
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复核,同意核准原审判决。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针对在校女生实施的强奸犯罪,案发地点特殊,发生在学校女生宿舍内。
被告人董琦采取翻墙、爬窗等手段进入女生宿舍后,连续作案,对六名未成年少女实施奸淫,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十分严重,严重影响学生人身安全。
依照刑法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综合考虑本案犯罪性质、情节及后果,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董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值得注意的是,案发当晚,本案被害人所在宿舍有十几名女生,没有一人在犯罪过程中进行呼救或反抗。
其间,值班老师查房时,也没有学生向老师呼救,导致未能及时发现、阻止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究其原因,与被害人均尚年幼、自我保护意识十分薄弱有一定关系。
由此警示未成年人的家长和学校应该加大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力度,加强学校安全设施、安全监管措施建设,避免类似悲剧发生。
三、魏连志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自2009年年初,被告人魏连志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公园的小树林、暂住处等地,多次以给付零用钱等手段,采取抚摸、让被害人吸吮其生殖器等方式对王某某(男,13岁)进行猥亵。
至2013年12月,魏连志在其暂住处、丰台区某小池塘旁边等地,采取上述方式对被害人张某(男,11岁)、谢某某(男,12岁)、尹某某(男,11岁)、何某(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