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分析
未成年人违法行为案例剖析

未成年人违法行为案例剖析1. 引言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部分未成年人由于种种原因,可能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为了更好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行为,我们需要深入剖析典型案例,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本文将围绕一起未成年人违法行为案例进行剖析。
2. 案例简介2020年,某市发生了一起未成年人抢劫便利店案件。
犯罪嫌疑人为一名16岁的中学生小张,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怀恨在心,遂纠集两名同学,共同策划抢劫便利店。
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三人分工明确,采取暴力手段,威胁店员,抢走现金和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万元。
案发后,警方迅速展开侦查,将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归案。
3. 原因分析3.1 家庭教育缺失小张在单亲家庭中成长,母亲忙于工作,对其缺乏关爱和陪伴。
家庭教育的不到位,使得小张在性格塑造关键期缺乏正确引导,导致其心理扭曲,容易受到不良因素影响。
3.2 校园欺凌现象小张在校园内曾遭受同学欺凌,使其心理产生报复心理。
此外,学校在处理欺凌事件时,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问题恶化。
3.3 社会风气影响案发前,小张接触了不良社会风气,结交了损友,逐渐学会了暴力解决问题。
在不良诱惑下,其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淡薄,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4. 预防措施4.1 强化家庭教育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摇篮,家长应加强对子女的关爱和陪伴,关注其心理健康,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培养子女良好的道德品质。
4.2 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学校应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欺凌防治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欺凌事件,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同时,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4.3 营造良好社会环境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关注未成年人成长,倡导文明风尚,净化社会风气,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
5. 结语未成年人违法行为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
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剖析,我们应吸取教训,加强未成年人教育和保护,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青少年保护法案例

青少年保护法案例概述:本文档旨在介绍一些关于青少年保护方面的法律案例。
这些案例旨在展示青少年保护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以及对于保护青少年权益的法律规定的重要性。
案例一:案件名称:未成年人犯罪案例案情简介:一名未成年人因涉嫌盗窃被捕。
法院审理后,根据青少年保护法的规定,考虑到其年龄、心智发育等特点,判决对其进行教育、矫治和改造,同时保护其合法权益。
法院对其实施少年管教措施,并加强对其心理辅导和研究指导。
案例分析:青少年保护法案的适用使得法院能够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对其进行个别化的处置,旨在使其重新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并促进其健康成长。
案例二:案件名称:未成年人工伤赔偿案例案情简介:一名未成年工人在工作中遭受重伤,需要长期治疗,影响其正常研究和生活。
根据青少年保护法,该未成年人享有特殊的保护权益。
法院判决雇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对未成年人的生活和教育进行全面的保障,确保其能够恢复健康,继续学业。
案例分析:青少年保护法案在保护未成年工人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根据法律规定,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将保障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和治疗。
案例三:案件名称:网络欺凌案例案情简介:一名未成年人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受到网络欺凌,导致其心理受创,并对其正常生活造成困扰。
根据青少年保护法,未成年人享有身心健康的权益,对其进行虐待、欺凌的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院判决追究网络欺凌者的法律责任,并对受害者进行心理辅导和保护。
案例分析:青少年保护法案为受到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提供了有效的保护。
通过对施暴者的法律制裁和对受害者的全面保护,该法案起到了维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作用。
结论:以上案例展示了青少年保护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
这些案例突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和促进其健康成长的重要性。
通过正确适用青少年保护法,我们能够保证未成年人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关爱,使他们健康成长,并成为社会的有益一员。
关于未成年保护法的案例2020年

关于未成年保护法的案例2020年【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2020年,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多个案例中得到了体现和应用。
本文将对这些案例进行概述和分析,以探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情况及其在实际工作中的实用性。
【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概述】2020年,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涉及多个领域,其中以下四个案例具有代表性:【案例一:校园欺凌】在某地发生一起严重的校园欺凌事件,受害者是一名年仅14岁的未成年人。
事件发生后,学校立即展开调查,并对涉事学生进行严肃处理。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校园欺凌问题,强化学校教育责任,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案例二:网络沉迷】一名15岁的未成年人因沉迷网络游戏,导致学业荒废、身体健康受损。
家长发现后,采取多种措施引导孩子远离网络游戏,但效果不佳。
此案引起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关注,强调家庭、学校、政府部门和企业应共同承担责任,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案例三:家庭暴力】一起家庭暴力案件曝光,受害者是一名年仅8岁的未成年人。
经过调查,孩子的父母因教育方式不当,长期对孩子实施暴力。
法院审理后,判决家长有期徒刑,同时为孩子提供心理疏导和关爱。
此案凸显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呼吁家长正确教育孩子,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案例四:性侵害】一名未成年人遭遇到性侵害,犯罪嫌疑人是其邻居。
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展开侦查,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此案引起全社会对未成年人性保护的关注,强调要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严厉打击性侵害行为。
【案例分析】以下对四个案例进行分析:【校园欺凌案例分析】校园欺凌事件反映出学校在安全管理方面的不足,需要加强对师生的法制教育,提高师生对欺凌行为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同时,家长也应关注孩子的生活,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网络沉迷案例分析】网络沉迷案例表明,家庭、学校、政府部门和企业应共同承担责任,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教育,引导他们正确使用网络。
幼儿老师违反儿童保护法规的新闻,并结合所学知识进行案例分析。

幼儿老师违反儿童保护法规的新闻,并结合所学知识进行案例分析。
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鼎奇幼儿园昭君园多名家长反映,他们在孩子身上发现有不明针眼,家长报警,目前3名嫌疑人涉嫌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已被刑事拘留。
刘先生是第一个在孩子身上发现针眼的家长。
26日晚,孩子在家里上厕所,他和妻子发现女儿臀部有3个明显的针眼,孩子说是被幼儿园某老师所扎,班里还有其他小朋友被扎过。
27日,他带孩子去医院检查,并在微信上建立家长群,提醒其他家长检查孩子身体是否有针眼。
截至28日上午,共有8名家长发现孩子身上、头部有不明针眼,这些孩子都是鼎奇幼儿园昭君园喔喔(3)班学生。
28日上午,家长赶到幼儿园反映情况,并报警。
一直等待在幼儿园外边的家长薛先生介绍,他的孩子今年3岁多,身上也发现针眼,孩子说自己午睡后醒不过来,老师用牙签扎她。
他和妻子曾发现孩子有一天情绪明显反常,回来不明原因地哭,要求父母抱着自己,说自己不去幼儿园了。
家长王女士说,她在群里看到消息后随即查看了女儿的身体,发现孩子腿部、臀部、腰部、头部都有不明结痂针眼。
女儿说是自己上厕所时不听话,被老师用红色的针扎的,还扎过嘴。
王女士问女儿为什么不早点告诉家长时,女儿说是老师告诉她不能让父母知道。
家长柴先生也是看到群里的消息,急忙查看孩子身体,发现孩子小腿有类似针眼,小孩很肯定地说是被老师扎的。
家长冯女士说,她孩子头部也发现有疑似针眼,上午到医院进行了检查。
那么上述人员的行为可能涉嫌什么犯罪呢?一、法律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在体育运动中非法使用兴奋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的“情节恶劣”,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定罪处罚:(一)强迫未成年人、残疾人使用的;(二)引诱、欺骗未成年人、残疾人长期使用的;(三)其他严重损害未成年人、残疾人身心健康的情形。
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分析1、婷婷与其双胞胎的弟弟都刚刚小学毕业,其父母生意繁忙,于是不让婷婷继续上学而让她留在家中帮父母做家务,让其弟弟继续上学。
她父母实施了哪些违法行为?【案例分析要点】歧视女性未成年人;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2、小刚为某校八年级的学生,今年14岁,很调皮,不爱学习,让班主任伤透了脑筋。
“要不要小刚继续在校读书”问题在全班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给小带刚来很大的精神压力,他再也不肯到学校读书了。
小刚的父母觉得他继续上学也不会有前途,就送他到一家商场当服务员。
小刚在当服务员期间,结识了一些不良青年,学会了吸烟、喝酒、赌博,而且小偷小摸,曾偷了同事少量钱财,受到了商场的警告。
9月份的某天晚上,他竟入户盗窃,因数额较大,触犯了刑法,在逮捕归案时,公安人员不开警车,不穿警服,不扩大知情面,并对小刚进行了不公开的审问。
回答问题:(1)材料中哪些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哪些规定?(2)材料中哪些人的行为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哪些规定?(3)小刚的变化给我们什么启示?【案例分析要点】(1)小刚和他的父母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家庭保护”中“必须让适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商场负责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社会保护” 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小刚的班主任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学校保护”中“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的规定。
(2)公安人员的行为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司法保护”中“尊重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的规定。
(3)一般违法与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一个人如果不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有错误不改,任其发展下去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
中学生一定要加强道德修养,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谨慎交友。
3、某一小学高年级,学生绝大部分为独生子女,娇惯成性,组织纪律性差。
某一周三下午,综合实践课教师王老师上课期间,学生朴某在课堂上大声说话,无理取闹,王老师制止时,又与老师蛮缠,下课后王老师将朴某叫到王所住宿舍内批评朴某(只有两人在场),学生不服,与其争辩,王老师便给了朴某两记耳光,并说要与学生玩命,以此表示自己将学生“管好”的决心,直至下午5点50分才放学生回家,第七节英语课没上着(教师下班时间为5:30)。
《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分析

《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分析尊敬的各位老师:大家下午好!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部跟我们密切相关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
下面,有几个例子来跟大家一起说一说。
案例一:2000年12月28日下午,安徽省淮南市新庄孜矿第三小学六(4)班的9个同学被班主任李蕴英逼着轮流站在讲台前,当着全班同学的面用小刀刮自己的脸,同学边刮李蕴英还边说:“你的脸皮怎么这么厚啊,刮了这么久还没有刮出血。
”9个同学,轮流站在讲台前,当着全班同学的面用小刀刮自己的脸,一直刮到出血为止。
这起事件的起因极其简单,就是头一天,也就是12月27日,在学校会议室举行了一次演讲会,当时六(4)班的这9个同学堵在门口看热闹,还有的同学在外面敲打窗户,这些都被班主任李蕴英看到,当时她就非常生气,觉得自己对这个班抓得很紧,而这些同学却要给她丢面子,于是就发生了刚才的一幕。
这是一起典型的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
在本案中,班主任李蕴英竟然仅仅是因为感到自己的学生给自己丢了面子,就极无人道地命令自己班上的学生拿小刀刮脸,甚至说出“你的脸皮怎么这么厚啊,刮了这么久还没有刮出血”这样的话,要9个学生将脸刮到出血为止。
这反映出她冷酷无情,没有怜悯心,同时,也表明了她是一个十足的法盲。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屡教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
”这些法律规定,都是对未成年人给予的特殊保护,李蕴英对这些可能一无所知。
案例二:小军的父母离婚后,8岁的小军随改嫁的母亲来到了继父家一起生活。
继父的脾气极为暴躁,对不是自己亲生的小军非打即骂,并且经常不给饭给小军吃,对小军进行饿肚子的惩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分析

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分析 Revised by Jack on December 14,2020《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分析1、婷婷与其双胞胎的弟弟都刚刚小学毕业,其父母生意繁忙,于是不让婷婷继续上学而让她留在家中帮父母做家务,让其弟弟继续上学。
她父母实施了哪些违法行为【案例分析要点】未成年人保护法10条中,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骸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由残未成年人。
13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2、小刚为某校八年级的学生,今年14岁,很调皮,不爱学习,让班主任伤透了脑筋。
“要不要小刚继续在校读书”问题在全班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给小带刚来很大的精神压力,他再也不肯到学校读书了。
小刚的父母觉得他继续上学也不会有前途,就送他到一家商场当服务员。
小刚在当服务员期间,结识了一些不良青年,学会了吸烟、喝酒、赌博,而且小偷小摸,曾偷了同事少量钱财,受到了商场的警告。
9月份的某天晚上,他竟入户盗窃,因数额较大,触犯了刑法,在逮捕归案时,公安人员不开警车,不穿警服,不扩大知情面,并对小刚进行了不公开的审问。
回答问题:(1)材料中哪些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哪些规定(2)材料中哪些人的行为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哪些规定(3)小刚的变化给我们什么启示【案例分析要点】(1)小刚和他的父母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家庭保护”中“必须让适龄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规定;商场负责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社会保护”中“38条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小刚的班主任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学校保护”中“18条,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出未成年学生”的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分析1

2002年1月13日(星期日)16时左右,一列铁路货物列车进入孝义市某铁路分局管内的万安火车站区内,等候加补机车。
期间,家住火车站旁某村6岁的幼童杨某与伙伴进入没有封闭的站区,到上述货物列车尾部最后一节车厢下玩耍,数十分钟后该列车开出,杨某被火车轧伤。
杨某先后经多家医院治疗仍造成左前臂中上1/3处、左下肢小腿中上1/3处被截肢,司法鉴定为二级伤残。
2003年杨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铁路分局赔偿因其管理疏忽而造成的原告人身损害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伤残者生活补助费、鉴定费、残疾用具费、住宿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终生护理费、残疾用具费的维修等费用)共计75万元。
该案在一审中,原、被告认可的赔偿项目及数额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伤残者生活补助费、鉴定费、残疾用具费、住宿费交通费总计369 129.66元。
双方争议焦点为:1、本案的归责原则及法律适用;2、精神损失费、终生护理费、残疾用具的维修等费用能否列入赔偿范围。
一审法院认为:本起铁路交通事故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除了物质损失外,也包括精神损失。
作为未成年的幼儿,身体被截肢,除肉体上的痛苦外,也造成伴随终生的精神压力和痛苦,精神损害是显而易见的,应给予一定物质上的抚慰和赔偿。
赔偿额度应综合杨某的受害程度、被告某分局的过错程度、赔偿能力等因素,参照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合理确定;受害人杨某安装假肢后,每年需1500元更换接受腔、脚板的费用亦属更换假肢的费用,应列入赔偿范围,此笔费用为6.9万元;终生护理费及其他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法院不予支持;火车有自己固定的轨道,在站内和区间内铁路线路上逗留、游逛、穿越和拣拾煤渣杂物等会发生危险,是一般性常识。
国发(1979)178号文件转发的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当时重新修订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二条将上述行为列为禁止性行为,相对人有自觉遵守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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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分析1、婷婷与其双胞胎的弟弟都刚刚小学毕业,其父母生意繁忙,于是不让婷婷继续上学而让她留在家中帮父母做家务,让其弟弟继续上学。
她父母实施了哪些违法行为?【案例分析要点】未成年人保护法10条中,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骸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由残未成年人。
13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2、小刚为某校八年级的学生,今年14岁,很调皮,不爱学习,让班主任伤透了脑筋。
“要不要小刚继续在校读书”问题在全班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给小带刚来很大的精神压力,他再也不肯到学校读书了。
小刚的父母觉得他继续上学也不会有前途,就送他到一家商场当服务员。
小刚在当服务员期间,结识了一些不良青年,学会了吸烟、喝酒、赌博,而且小偷小摸,曾偷了同事少量钱财,受到了商场的警告。
9月份的某天晚上,他竟入户盗窃,因数额较大,触犯了刑法,在逮捕归案时,公安人员不开警车,不穿警服,不扩大知情面,并对小刚进行了不公开的审问。
回答问题:(1)材料中哪些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哪些规定?(2)材料中哪些人的行为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哪些规定?(3)小刚的变化给我们什么启示?【案例分析要点】(1)小刚和他的父母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家庭保护”中“必须让适龄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规定;商场负责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社会保护”中“38条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小刚的班主任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学校保护”中“18条,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出未成年学生”的规定。
(2)公安人员的行为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司法保护”中“尊重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的规定。
(3)一般违法与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一个人如果不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有错误不改,任其发展下去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
中学生一定要加强道德修养,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谨慎交友。
3、某一小学高年级,学生绝大部分为独生子女,娇惯成性,组织纪律性差。
某一周三下午,综合实践课教师王老师上课期间,学生朴某在课堂上大声说话,无理取闹,王老师制止时,又与老师蛮缠,下课后王老师将朴某叫到王所住宿舍内批评朴某(只有两人在场),学生不服,与其争辩,王老师便给了朴某两记耳光,并说要与学生玩命,以此表示自己将学生“管好”的决心,直至下午5点50分才放学生回家,第七节英语课没上着(教师下班时间为5:30)。
【案例分析要点】(1)学生朴某在课堂上大声说话,无理取闹,当王老师制止时,又与老师蛮缠,这对老师不尊重,违反了《小学生守则》第二条专心听讲,《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第三条,尊敬老师,接受老师的教导,与老师交流。
也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因此,鉴于情节不是特别严重和恶劣,学生朴某应该向王老师承认错误,赔礼道歉(2)王老师作为人民教师对学生严格要求,对工作认真负责应该是好的,但采取的方法不当,对学生的人格不够尊重,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八条的规定:教师义务(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以及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第21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打学生“耳光”是属于侵犯学生人身权利行为;致使学生一节课没上,是侵犯了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王老师行为是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教师法》第37条,《义务教育法》第29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8条之规定,可先由学校给予王老师一定的行政处分。
如果矛盾激化,必要时要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调解。
案例反思:从这一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教师要懂法守法,尤其要了解我国的教师法和教育法等基本的法律法规,增强教育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学会做学生思想工作.,用规律法规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并将此作为保障自己合法权利的手段;同时,应该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其次,学校有计划的组织家长会,定期家访,一来增加沟通,让家长理解教师工作的性质、内容、难度,二来可以对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方法的辅导,使他们掌握教育方法、配合学校纠正孩子的不良行为习惯。
还要加大宣传力度,以灵活的形式宣传教育的政策、法规,让全社会真正把教育工作重视起来,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方面教育合力,对孩子实施有效的教育,促进孩子健康、和谐发展。
4、某校初中班主任吴老师在批改作业时,发现学生高某的作业本中夹了一封写有XXX收的信件,吴老师顺便拆封阅读了此信。
这是高某写给一位女同学的求爱信,吴老师看了十分生气,后在班会上宣读了此信,同时对高某提出了批评。
次日高某在家留了一张字条后离家出走。
高某家长找到吴老师理论并要求将高某找回。
吴老师解释说:“我作为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是我的职责,我批评高某是为了教育和爱护他。
他是从家中出走的,与我的工作没有关系。
”请问:(1)吴老师的哪些做法不正确?试述你的判断所依据的法规及条款。
(2)吴老师的解释是否正确?为什么?【案例分析要点】(1)吴老师私自拆阅学生高某信件的行为和在班会上宣读高某信件的行为是不正确。
因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
(2)吴老师的解释不正确,因为吴老师有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的职责,但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必须建立在尊重学生人格、平等相待的基础上。
《教师法》规定,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尊重学生、平等对待学生是教师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不能借口教育和爱护学生而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中吴老师不适当的教育方式对学生高某的离家出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5、某中学为整顿教学秩序,搞了一次日常教学秩序检查评比活动。
初三(1)班班主任金老师为严肃课堂教学秩序,争取在此次活动中夺得好成绩,于是便公开在课堂上宣布,从今以后,谁上课迟到影响了班级荣誉,除批评教育外,另罚款5元,充当班费,年底一律不评为三好学生。
一日,该班学生冯刚上课迟到了,课后即受到班主任金老师的当众批评,并被罚款5元。
学生家长对教师罚学生款的做法很有意见,反映到学校,但学校却明确表示支持金老师的做法,理由是认为目前学生违纪现象严重,靠以往的单纯进行批评教育的方法已很难起到良好的效果,辅以一定的经济处罚应该是必要的。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A)A、教师、学校、学生及其家长B、教师、学校、学生C、学校、学生D、教师、学生(2)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其中正确的是(C )C、学校和教师应依法行使自身的权利。
在制定任何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时,都应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应当“依法治校”,而不应“违法治校”。
6、某大学女学生严某考试时在试卷下面放有写着公式的纸条,被监考老师发现并予没收。
后学校认为严某考试作弊,态度恶劣,于是对其做出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
严某对处分决定不服,向校方提出申诉,但校方至今未给予任何书面答复。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A)A、学校和学生B、学校、学生及学生家长C、学校、监考教师和学生D、学校、监考教师、学生和学生家长(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D )A、《宪法》B、《教育法》C、国家关于考试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D、以上三者都有(3)本案下列启示中,错误的是(C )A 、学生要遵守考试纪律;B、学校应维护考场纪律,依法对考试作弊行为进行惩处;D、当学生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勇于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7、某中学组织本校学生到一中学参加考试。
考生出发前,本校专门向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
上午考试结束后,老师又特别强调:吃饭休息,不准私自外出,有事必须请假,尤其是不准出去游泳。
但16岁的学生王某不听安排,乘上厕所之机,私自翻越两米多高的院墙去院后水湾中游泳,不幸溺水死亡。
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分析,下列说法错误的是(D )A、学校不承担王某的死亡责任B、本案中王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就其16岁的年龄、智力而言,他完全应该知道私自下水塘游泳的危险性,学校也告诉了他这样危险,并且在学校三令五申的告诫后,还是违反纪律,利用上厕所之机,翻越两米多高的院墙偷跑出去,学校在教育管理上并无过错,应认定为该生对存在的危险性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
C、本案中王某由于违反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的,而造成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相应责任。
8、某校小学四年级班主任李某让其班上的学生擦二层楼的玻璃,由于没有采取安全措施,致使一名学生在擦玻璃时与另一名学生打逗说笑,不慎掉了下去,造成人身伤害。
请结合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及规章,分析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 )B、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第1款以及教育部的有关规章的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C、对于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校应该承担因过错而造成的伤害事故的责任。
D、学校应对教师进行保证学生安全的教育,制定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切实予以落实。
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