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事例
关于未成年保护法的案例2020年

关于未成年保护法的案例2020年【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2020年,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多个案例中得到了体现和应用。
本文将对这些案例进行概述和分析,以探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情况及其在实际工作中的实用性。
【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概述】2020年,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涉及多个领域,其中以下四个案例具有代表性:【案例一:校园欺凌】在某地发生一起严重的校园欺凌事件,受害者是一名年仅14岁的未成年人。
事件发生后,学校立即展开调查,并对涉事学生进行严肃处理。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校园欺凌问题,强化学校教育责任,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案例二:网络沉迷】一名15岁的未成年人因沉迷网络游戏,导致学业荒废、身体健康受损。
家长发现后,采取多种措施引导孩子远离网络游戏,但效果不佳。
此案引起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关注,强调家庭、学校、政府部门和企业应共同承担责任,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案例三:家庭暴力】一起家庭暴力案件曝光,受害者是一名年仅8岁的未成年人。
经过调查,孩子的父母因教育方式不当,长期对孩子实施暴力。
法院审理后,判决家长有期徒刑,同时为孩子提供心理疏导和关爱。
此案凸显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呼吁家长正确教育孩子,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案例四:性侵害】一名未成年人遭遇到性侵害,犯罪嫌疑人是其邻居。
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展开侦查,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此案引起全社会对未成年人性保护的关注,强调要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严厉打击性侵害行为。
【案例分析】以下对四个案例进行分析:【校园欺凌案例分析】校园欺凌事件反映出学校在安全管理方面的不足,需要加强对师生的法制教育,提高师生对欺凌行为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同时,家长也应关注孩子的生活,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网络沉迷案例分析】网络沉迷案例表明,家庭、学校、政府部门和企业应共同承担责任,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教育,引导他们正确使用网络。
法律案例未成年人保护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保护问题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和心智发展尚未成熟,容易受到各种侵害。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
本文将以一起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为例,探讨《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2019年6月,某市一名12岁女孩小丽(化名)在放学途中被一名中年男子李某(化名)性侵。
案发后,小丽的家长发现女儿情绪低落,便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经调查,李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赔偿小丽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
三、案件分析1. 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本案中,李某以暴力手段对未成年人小丽实施性侵,严重侵犯了小丽的合法权益。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该法律条款。
2. 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案件中的具体应用(1)预防未成年人性侵《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防止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
”本案中,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加强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2)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本案中,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应当严格保护小丽的隐私,不得泄露其个人信息。
(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后的救助措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迅速采取行动,对李某进行侦查,并及时通知小丽的监护人。
(4)未成年人权益受损后的赔偿《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其监护人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小丽的监护人有权要求李某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
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01•【分类】其他正文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1.被告人张某某强奸案——教师强奸多名未成年女生被判处死刑基本案情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某省某小学教师期间,利用教师身份,先后将多名女学生(均系幼女)带至宿舍内实施奸淫。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教师身份奸淫未成年女学生,奸淫人数多,时间跨度长,罪行极其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严惩。
依法以强奸罪判处蒋某某死刑。
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现已执行。
典型意义被告人张某某身为人民教师,本应为人师表,却利用教师身份,多年持续奸淫多名在校未成年女生,致使被害女生的纯真童年蒙上阴影,对她们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严重践踏了社会伦理道德底线,性质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人民法院历来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持零容忍态度,尤其是对那些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或者便利条件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惩处,该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绝不姑息。
本案的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严厉惩治的鲜明态度,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2.未成年被告人贾某某诈骗案——教育、感化、挽救失足少年基本案情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未成年被告人贾某某因参加电竞比赛需要资金,采用化名,虚报年龄,谎称经营新媒体公司,以网上刷单返利等为幌子,诱骗多名被害人在网络平台购买京东E卡、乐花卡,或是诱骗被害人在支付宝等小额贷款平台借款后供其使用,骗得人民币共计30余万元。
到案后,贾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期间,贾某某父亲对被害人退赔,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裁判结果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委托社工对被告人贾某某进行了详细社会调查。
调查显示,贾某某幼时读书成绩优秀,曾获省奥数竞赛第四名和全国奥数竞赛铜奖,后因父母闹离婚而选择辍学,独自一人到外地生活,与家人缺乏沟通联络。
未成年保护的经典案例

未成年保护的经典案例
以下是未成年保护的经典案例:
1. “李某案”:李某是一名未成年人,因为在网吧打游戏上瘾,导致旷课、逃学,最终被学校开除。
在家中,李某也经常与父母发生冲突,甚至打架。
后来,李某的父母将他送到了一家心理治疗机构接受治疗。
在治疗期间,李某逐渐恢复了正常的生活和学习状态。
2. “小雨案”:小雨是一名未成年女孩,因为在网上接触到一名陌生男子,被骗到外地。
在外地,小雨被迫卖淫,生活异常艰苦。
后来,小雨的家人报警寻找,最终在警方的帮助下找到了小雨,并将她带回家中。
在家中,小雨接受了心理治疗和教育,逐渐恢复了正常的生活。
这些案例都表明了未成年人需要得到保护和关爱,家庭、学校、社会都应该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帮助他们健康成长。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防止他们受到侵害。
中国未成年保护法的事例

中国未成年保护法的事例哎,你知道吗?咱们国家有个特别暖心的法律,叫做《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这可不是一般的规矩,它就像是给咱家的小宝贝们撑起的一把大伞,不管刮风下雨,都能保护他们安然无恙。
今天啊,咱们就来聊聊这部法律里头的一些小故事,保证让你听了心里头热乎乎的。
话说有这么个小男孩,叫小明,他呀,是个不折不扣的好奇宝宝。
有一次,他在家里看到爸爸的工具箱,里头有各种螺丝刀、钳子啥的,眼睛一下子就亮了。
小明的心里头痒痒的,想拿这些家伙什儿试试手。
这不,趁大人不注意,他就偷偷地摆弄起来。
结果,一不小心,“哐当”一声,一个杯子被他给弄碎了。
要是这时候,小明的爸妈上来一顿臭骂,或者一顿胖揍,小明心里头得多委屈啊!可你猜怎么着?小明的爸妈没这么做,他们知道,《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里头说了,得尊重和保护孩子的天性,不能因为他们犯了小错就过度惩罚。
所以,小明的爸妈只是耐心地告诉他,这些东西怎么用,哪里危险,以后要注意什么。
小明听了,心里头那个感激啊,从那以后,他做事儿可就小心多了。
再来说个女孩子的事儿,她叫小花。
小花家在农村,条件不太好。
她特别喜欢读书,可是村里头能看的书不多。
有一次,小花听说城里有个图书馆,里头书多得是,心里头那个馋啊!可是,从村里到城里,路可不近,还得花钱坐车。
小花怕爸妈不同意,就没敢提。
可是,这事儿后来被村里头的妇联知道了,她们告诉小花,别担心,国家有政策,支持未成年人接受文化教育,像你这样的情况,可以申请资助。
结果,小花不仅去了图书馆,还带回了一大堆书,把她高兴得,逢人就夸国家政策好。
还有这么件事儿,挺让人心酸的。
有个孩子叫小强,他爸妈老吵架,家里头整天乌烟瘴气的。
小强吓得整天提心吊胆,学习也受影响。
这事儿后来被学校老师知道了,老师一看,这可不行,孩子得有个安稳的学习环境啊!于是,老师联系了社区,社区的人一看,《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里头写得明明白白,得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不能让他们生活在恶劣的家庭环境中。
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案例

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案例1. 张某案案件信息:张某(未成年人)被指控涉嫌盗窃案。
法律原则: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犯罪应该采取教育、感化为主,以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正常成长。
判决结果:法庭判决张某需要接受法律教育,并安排社会矫正辅导,同时接受家庭监护并接受心理辅导。
2. 李明案案件信息:李明(未成年人)涉嫌违反校园暴力的相关法规。
法律原则:根据《校园暴力防治办法》,校方有责任保护学生的身心安全,惩治和预防校园暴力行为。
判决结果:法庭判决李明需要接受心理辅导,并由学校加强对校园暴力行为的预防和管理,同时对施暴者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3. 王小华案案件信息:王小华(未成年人)涉嫌发布色情信息。
法律原则: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限制未成年人接触不良信息。
判决结果:法庭判决王小华需要接受法律教育,并对其进行行为监管,禁止其接触色情内容。
同时对发布色情信息的网站进行关闭和处罚。
4. 张三案案件信息:张三(未成年人)被指控故意伤害他人。
法律原则: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应适用教育、感化为主的原则,帮助其改正错误。
判决结果:法庭判决张三需要接受心理辅导,并对其进行行为改正教育,同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5. 李小红案案件信息:李小红(未成年人)涉嫌非法使用他人个人信息。
法律原则:根据《网络安全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未成年人应得到特别的保护。
判决结果:法庭判决李小红需要接受法律教育,并进行信息安全教育。
同时对非法获取和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严厉制裁。
以上是几个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案例的简要信息。
根据法律的原则和保护未成年人的需求,法庭通过采用教育、感化等措施,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正常成长。
保护未成年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明,一个活泼可爱的小男孩,今年12岁,居住在我国某城市的一个普通家庭。
小明自幼父母离异,跟随母亲生活。
由于母亲工作繁忙,小明大部分时间由年迈的奶奶照顾。
奶奶虽然疼爱小明,但对其教育监管不够严格,导致小明在学校表现不佳,甚至沾染了不良习气。
某日,小明在放学途中,被一群不良少年围攻,身上多处受伤。
事发后,小明向奶奶和母亲哭诉,但二人并未引起重视,也未采取有效措施。
几天后,小明再次遭遇类似事件,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二、案件调查在了解到小明的情况后,我国某城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的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
经调查,发现小明遭遇的事件并非个例,而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不到位、家庭教育缺失、学校监管不力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三、法律依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关心、爱护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明确指出,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四、案件处理1. 家庭教育指导: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的工作人员对小明母亲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帮助其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2. 学校监管加强:学校针对小明的情况,加强了校园安全管理,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引导,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3. 司法保护:对于小明遭受的暴力侵害,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了调查处理,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刑事处罚。
4. 心理辅导:针对小明身心受到的伤害,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为其提供了心理辅导,帮助其走出心理阴影。
五、案例分析1. 家庭教育缺失:小明母亲由于工作繁忙,未能给予小明足够的关爱和教育,导致其沾染不良习气。
2. 学校监管不力:学校在安全管理、学生教育等方面存在不足,未能及时发现和预防小明的违法行为。
3. 社会环境复杂:不良少年的存在,给小明等未成年人带来了安全隐患。
六、启示与建议1. 加强家庭教育:家长要关注孩子的成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保护未成年人法律案例

保护未成年人法律案例
《保护未成年人法律案例》
在现代社会中,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法律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有着明确的规定,并且在实践中也有着严格的执行。
以下是一个关于保护未成年人法律案例的事例:
在某市某小区内,一名未成年女孩遭受到邻居的性侵犯。
女孩的家长得知此事后立即报警并向警方提出控告。
警方对此案进行了深入调查,并最终通过证据确凿的方式确认了邻居的罪行。
在法庭上,邻居被判处了严重的刑罚,并且被限制了近距离接触未成年人的限制令。
这个案例展现了保护未成年人法律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通过法律的保护,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的情况得到了及时的救济,同时犯罪者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这个案例也为其他未成年人在面对类似问题时提供了参考和警示,让他们知道自己在遭受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中,法律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通过严格的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法律能够起到震慑作用,让那些想要伤害未成年人的人知道他们将承担责任。
同时,法律也为未成年人提供了一个安全的环境,在这个环境中他们可以健康成长,不受外界的侵害。
最终,通过持续的法律保护,我们可以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更
加安全和健康的社会环境。
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够享受到他们应有的权益,成长为独立自主的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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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事例家庭,应该是未成年人最安全、最可靠、最温暖的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明文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可是不少家长忘记了还有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认为孩子是自己的,爱怎么管就怎么管,要怎么打就怎么打,而未成年的孩子又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因此在家庭中发生了一些儿童受侵害的悲剧。
2000年4月12日夜11时,北京房山区琉璃河地区43岁的农民骆淑平,因对8岁的儿子王闯多次未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及说谎之事不满,遂持木把笤帚对王闯进行殴打。
王闯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不去反抗,也不躲避,任母亲毒打,造成双臂及下肢大面积创伤,并引发肾功能衰竭,法医鉴定为重伤。
检察院对其母提起了公诉,房山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审理此案,她涉嫌的罪名是故意伤害。
北京一家医院提供的消息说:一个5岁的女孩被父母逼着学弹钢琴,如不弹够父母规定的时间便被呵斥或打骂,她却没有一点自我保护意识,任由父母打骂。
她的父母还认为“打是亲,骂是爱,不打不骂不成才”。
一天,孩子弹钢琴时突然全身不停地抽动,破口大骂,眼鼻错位,被医生诊断为脑神经介质发生障碍的“抽动秽语综合症”,是由压力过大所致。
从此,孩子一见钢琴就犯病,家长只好将钢琴卖掉。
30岁出头的下岗女工王某,把自己的全部希望都寄托在女儿陈莹身上。
1999年7月7日晚上,王某在家里教5岁的女儿练习书写阿拉伯数字。
陈莹写了一会儿,就叫嚷着找小朋友玩去,王某坚决不许。
直到晚上11时半,小陈莹就是写不好“8”和“9”这两个数字,气得王某顺手抄起苍蝇拍就打女儿。
个性倔强的陈莹干脆就不写了,也不躲避母亲的抽打。
这时,气到极点的王某,找来擀面杖,抡起来就打女儿的腿和后背。
当晚,女儿上床后,直喊肚子痛,并在床上不停地翻滚。
王某一看慌了神,急忙把孩子送到医院。
然而,医生终没能留住小陈莹的生命。
以往提到家庭暴力,受害的往往是老人、妇女,而今,家庭暴力已殃及到未成年的孩子。
在国人心中,“不打不成才”的传统家庭教育观念根深蒂固。
专家说,由于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能力较弱,自护观念在心里也没有树立起来,暴力侵犯儿童案件不在少数。
因此,一些专家、教授、医师向全社会的所有家庭呼吁:住手!再也不要打孩子。
过分溺爱、过度保护将束缚孩子自由飞翔的翅膀,而暴打孩子将折断孩子的翅膀。
呼吁全社会每个家庭都给孩子一双真正自由飞翔的翅膀Ⅰ.青少年受到侵害的原因我们青少年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的重要时期,各方面都很不成熟。
由于生活环境复杂,存在着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因素,侵犯青少年合法权益和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我国法律在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方面虽然规定了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不同方面的保护措施,但由于环境和条件所限,这些保护有时会出现不及时、不到位的现象,使青少年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
对于这种伤害一定要用辩证的方法去看待。
这种伤害既包括显性的表面的伤害,即对青少年身体的伤害,同时还包括对青少年心理、精神层面的伤害,最严重的是生命的剥夺。
这种隐性的伤害主要是指来自学校老师、家庭中父母的伤害,不易被社会觉察和理解。
但应与家长、老师的教育目的相区分。
同时,另一方面青少年也要自主思考、自我判断和反思。
对于来自学校、家长的侵害注意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目的和方式两个层面预防和警示自己。
Ⅱ.青少年可能受到来自几方面的侵害对于十三四岁的青少年来说,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以及我们有限的社会阅历和生活经验,可能常常会受到来自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社会不良行为的侵害,来自家庭、学校、社会的侵害。
青少年受侵害的四种常见的来源,即意外伤害、家庭侵害、学校侵害、社会侵害。
意外伤害往往是由于一些突发的责任事故,例如交通意外和自然灾害引起的。
家庭侵害、学校侵害和社会侵害往往是以暴力的手段侵害青少年的人身自由权利和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给青少年带来了巨大的身心伤害等问题。
对青少年的伤害不仅包括身体方面的伤害,而且还有心理和精神方面的伤害,甚至剥夺了青少年年轻幼小的生命。
学校家庭中的侵害行为有许多。
面对小霸王,不卑又不亢。
(来自同学的侵害)校园是我们健康成长和努力学习的美好乐园。
为什么校园里会发生暴力事件?校园暴力多与某些学生的生活环境和不健康的心理相联系。
由于对家长、老师、同学不满,以盲目反抗情绪和攻击的态度对待别人;也有的孩子从小缺乏与同龄人的正常交往,不会与人和睦相处,养成了随便打人骂人的坏习惯。
另外,随着年龄的增长,有些孩子结成团伙,名为讲“义气”,实际专门欺负弱小或是他们看不顺眼的同学2)面对老师父母,加强沟通相互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这个法律,不仅是给未成年人定的,也应该是给学校的每个教师定的。
从一起起老师侵害学生的案件中可以看到,不少教师心里就没有装着这个法,他们不但没有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甚至在残害着未成年人。
教师以暴力侵犯我们的行为,不仅会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的生长发育过程,使之丧失在校园中对老师的信任感与依赖感。
更为严重的是,这将会造成未成年人心理的扭曲,使之出现反社会人格,并带有较强的攻击性,可谓贻害无穷。
①2000年3月15日上午,江西南昌市莲塘某中学,在上第四节课的时候,有十几名高一(1)班的学生因未完成李老师头一天留下的6道数学作业题,便遭到每题抄写1000遍、一共6000遍的体罚。
作为高一的学生,面对这个令他们胆战心惊的天文数字,只是逆来顺受,没有及时反映到校长那里,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②西安雁塔区鱼化乡老烟庄某小学二年级老师惩罚未完成作业的学生出了个“损招”。
2000年3月25日上午,肖老师命令未完成作业的12名学生(7个男生,5个女生),当众脱裤子,并在教室里转一圈示众,班主任还指派两名班干部对不听话的学生强行脱裤子。
③据《云南日报》报道,4月3日晚7时30分,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上村乡中学初一(4)班的学生正在晚自习。
历史课教师聂朝宽发现学生张波及另外两名学生没完成作业时,便将3名学生叫到黑板前罚站。
好动的张波与坐在二排的一名学生用粉笔头互相打闹,聂老师便上前连扇张波10个耳光,把16岁的张波扇倒在地。
张波当场口吐白沫,昏迷不醒。
聂老师还认为张波是假装晕倒,抓着头发拎起又补了两个耳光。
过了几分钟,不见张波起来,惊慌失措的聂老师连忙叫上10多个学生将张波送往乡卫生院抢救。
晚上9时,张波经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的学生现场目击:张波是被聂朝宽老师活活打死的。
村民王某告诉记者,他的孩子跟张波在一个班读书,每次孩子从学校回家来,都诉说他和同学被校长和聂朝宽等老师打骂惩罚。
孩子说,去上村乡中学不是读书,是坐牢,环境太恶劣了。
——《时代潮》2000年第十期我们要辩证地分析来自家庭和学校方面的侵害,一方面家长、老师教育学生的目的是爱护学生,帮助学生健康成长;另一方面学生要主动地与父母、老师交流思想,避免相互不理解而造成的伤害。
对于老师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和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于家长的不正确想法和做法,要敢于拒绝,甚至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自家庭的侵害。
一方面家长教育我们的目的是爱护我们,帮助我们健康成长;另一方面我们要主动地与父母交流思想,避免相互不理解而造成的伤害。
对于家长的错误教育方式,对于家长的不正确想法和做法,要敢于拒绝,甚至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们青少年学生也要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充分认识到受教育既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又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青少年学生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珍惜受教育的权利,认真履行受教育的义务,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学业。
意外事故和来自家庭、学校、社会的侵害。
这些侵害严重侵害了我们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不但给我们青少年造成了巨大的身体伤害,而且给我们带来严重的心理和精神创伤,使我们的身心受到巨大的摧残,剥夺了我们的健康,甚至部分青少年的生命和希望,毁灭了一部分青少年儿时的梦想。
还存在着自然灾害,如突发的洪水、地震和社会不良行为的侵害,如犯罪行为。
这些都可以给我们青少年造成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失,对我们的安全构成威胁。
青少年的安全意识差和防范突发事件的训练的缺失,是造成意外伤害的重要原因。
相关链接触目惊心的数字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路多、车多、人多,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
这“三多”使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增加。
路多、车多对于我国道路交通的发展来说本来是件好事,但是这“三多”凑在一起,无形中就增加了交通事故发生的机会。
看看下面的这些数字,你会觉得这不是在瞎说。
建国后的五十多年以来,我国道路发展迅速,1999年,全国公路总里程已达13520000千米,高速公路总里程已达11605千米,在全世界排名第四。
1990年到2000年的十年间,我国民用汽车总量由551.36万辆增加到1608.91万辆,平均每年增长11.3%。
其中私人汽车拥有量由1990年的81.62万辆增加到2000年的625.73万辆,平均每年增长22.6%。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第一大国。
据2000年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到2000年11月1日为止,我国总人口数达到129533万人。
目前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手段落后,科技含量不高。
举个例子来说,日本的首都东京有14500个路口,全有信号灯,其中一半是自动控制的。
我国36个大城市总共只有7000个灯控路口,还不到东京一个城市的一半。
在我国,平均每天发生交通事故1131起,有229人因此死于非命,这相当于每天都从天上掉下一架波音飞机的损失。
1998年,我国共发生与学生有关的交通事故8197起,造成3640人死亡,10257人受伤。
1999年,全国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少年儿童多达7389人,占全年交通事故总死亡人数83500多人的9%。
1999年,全国因交通事故受伤的少年儿童多达17223人,占全年因交通事故受伤总数的6%。
在同学的身边,交通事故每天都在发生着,由此而带来的悲剧,每天都在上演。
交通事故和它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不是耸人听闻,它就像一只伺机捕食的猛兽,随时准备袭击那些敢于违反交通规则的人们。
知识点2 身边的保护Ⅰ.加强青少年自我保护的原因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我们的成长和发展应受到各方面的特殊保护;国家、社会、学校、家庭等各个方面肩负着保护青少年的责任。
他们采取的保护措施给我们创造了一个安全的心理环境。
我国法律在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方面虽然规定了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不同方面的保护措施,但由于环境和条件所限,这些保护有时会出现不及时、不到位的现象,使青少年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