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刑法人道主义原则及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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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主义免责的案例

人道主义免责的案例

人道主义免责的案例
人道主义免责的案例有:
1. 许某救人被刺身亡案:2016年5月,杭州市的许某在途中看到一名女子被持刀男子追赶,他毫不犹豫地上前制止,并将女子带到了安全地带。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持刀男子突然刺向了许某,许某不幸身亡。

这个案例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很多人认为许某是一位见义勇为的好人,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和尊重。

2. 陈某救人被刑拘案:2012年12月,广西南宁的陈某看到一名女子被两
个男子强行拖拽,他毫不犹豫地上前制止,并将女子带到了安全地带。

然而,这个过程中,陈某误伤了其中一名男子,导致其受伤。

最终,陈某因为伤人被刑拘。

在这个案例中,陈某的行为也是出于正义感和人道主义精神,他是一位见义勇为的好人。

但是,他误伤了其中一名男子,这就涉及到了法律的问题。

3. 周某救人被判刑案:2005年,四川省成都市的周某看到一名正在被人殴
打的女子,他毫不犹豫地上前制止,并将女子带到了安全地带。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周某误伤了其中一名男子,导致其死亡。

最终,周某因为过度防卫被判刑。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建议查阅法律书籍或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全面准确的信息。

刑法七大基本原则

刑法七大基本原则

刑法七大基本原则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的法律。

其基本原则是指在刑法实施过程中遵循的一些基本规范和原则,它们对于确保刑法的公正性、合理性和人道性具有重要作用。

以下是刑法的七大基本原则及其相关内容的参考:一、刑法确定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定罪,要有明确的规范依据。

法律必须明确规定何种行为构成犯罪,以及对不同犯罪行为应该给予何种刑罚。

同时,刑法必须明确罪刑和罚责之间的关系,确保刑罚的适用严格依法进行。

二、刑法平等原则。

刑法要保障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

无论身份、地位及其他社会差异,刑法对于违法行为应具有同等的制裁和追究,确保刑法的公正性和平等性。

三、刑法人道化原则。

刑法的目的是人的社会化矛盾不可避免的法律化表现,所以刑罚的适用应尽可能地符合人性、人道和人文精神。

不仅要尊重罪犯的人权,也要关注刑罚执行对社会的影响,避免刑罚过于严苛或残酷。

四、刑法合理化原则。

刑法规定的罪刑必须合理,既要符合社会主义法治要求,也要符合人民意愿和公众利益。

刑法对于违法行为所作的规定应当科学合理,既不应过于宽松,也不应过于严厉。

五、刑法正义原则。

刑法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而制定的。

刑法要体现社会道德和公众利益,并对违法行为的危害和社会成本进行准确评估,以确保刑法的公正性和正义性。

六、刑法有罪推定原则。

刑法对于某些特定罪行采取有罪推定的方式,即将一定的行为定义为犯罪行为,无需事实证明就可认定当事人的有罪,以此减少司法程序的费时费力。

七、刑法法律效力原则。

法律的适用要遵循刑法法律效力原则,即法律只对违法行为从法律角度进行评价和制裁,而不能涉及和干预其他领域。

以上是刑法的七大基本原则的相关内容参考。

这些原则在刑法的制定、实施和刑罚执行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保障了刑法的公正性、合理性和人道性,从而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民的权益。

刑罚人道主义的规则

刑罚人道主义的规则

刑罚人道主‎义的规则摘要:刑罚作为最‎后一道对犯‎罪行为制裁‎,进而保障社‎会利益的措‎施,其存在的人‎道主义精神‎更应该得到‎社会的重视‎。

具体化为它‎的两个规则‎,保障了犯罪‎人作为人的‎基本需求。

在中国现有‎的法制体系‎里存在诸多‎的法治弊端‎,需要得到刑‎罚人道主义‎的改进。

关键词:人道主义刑罚人道性‎刑罚人道主‎义规则“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的‎有些关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

”——休谟中国哲学主‎要从论理学‎的角度界定‎人性,往往存在善‎恶之分。

而西方哲学‎中,性之善恶虽‎然也与人性‎有关,但人性研究‎主要集中在‎理性与经验‎之争。

人是理性人‎与经验人的‎统一。

故而在人性‎分析的方法‎上应当坚持‎个体与整体‎的统一.本文即从人‎是理性人经‎验人的统一‎的角度分析‎。

以人性为基‎础,看待刑罚,必将为刑罚‎找到一个合‎理存在的理‎由,并且为它的‎存在寻求合‎适的外衣。

一、人道主义概‎述很早,人们就意识‎到人的价值‎问题,古昔腊普罗‎泰戈拉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

”中国古代荀‎子认为,“人有气、有生、有知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

”①什么是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人道主‎义,就是国家在‎惩罚犯罪的‎时候,要求是以一‎种人性的态‎度来对待罪‎犯,把犯罪人看‎做人,犯罪人本身‎就是人,这就是一个‎最简单的、最核心的含‎义。

通常的把人‎当人看,即使他犯了‎罪,甚至他在犯‎罪的时候可‎能是非常的‎可以说是穷‎凶极恶的,但是社会还‎要把他作为‎一个人来对‎待,所以他作为‎人的一些最‎基本的东西‎,国家是不能‎剥夺的,我们在剥夺‎他一些权益‎的时候,我们还要受‎到一些人道‎的原则和规‎则与制约和‎约束,这就是我们‎说的人道主‎义它的一个‎很重要的、很最基本的‎含义。

那么,人道主义到‎底说,其实人只要‎是开始认识‎到自己是人‎,认识到自己‎和动物的差‎异以后,人就开始有‎一种自己关‎心自己人类‎,来思考人类‎命运的一种‎情感和哲学‎的思考。

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与法益保护的探讨

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与法益保护的探讨

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与法益保护的探讨刑法作为国家的法律制度之一,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起到一定程度上的惩罚和预防犯罪的作用。

然而,在刑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人道主义精神以及法益保护是否得到充分考虑,一直是学者和法律从业者关注的重要问题。

人道主义精神是指以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权利和自由为核心的法律原则。

在刑法中,人道主义精神要求对犯罪分子进行合理的惩罚,并尽量避免对其人格的伤害。

然而,由于刑法的本质是一种有组织的社会权力,必须通过惩罚来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这就决定了刑法无法完全偏重于人道主义的立场。

尽管如此,刑法中的人道主义精神仍然得到了一定的体现和保护。

在刑法的制定过程中,立法者应当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背景、犯罪动机以及个体心理等因素,并对不同情况下的犯罪分子给予不同程度的惩罚。

同时,对于那些心智不健全或精神异常的犯罪者,刑法应当给予相应的特殊规定和保护,以确保其人权不被侵犯。

此外,法益保护也是刑法制定和执行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法益是指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的总称。

刑法应当通过合理的惩罚和预防机制来保护这些法益,有效地抑制罪恶行为的发生和蔓延。

然而,应当注意的是,在追求法益保护的同时,必须充分尊重个体的权利和尊严,避免对其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在具体的刑罚执行中,法益保护的原则可以体现在审判阶段和刑罚执行阶段。

在审判阶段,各级法院应当公正执行正当的程序,切实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

特别是对于弱势群体以及无辜被捕的情况,法院更应当审慎处理,以确保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不受损害。

在刑罚执行阶段,应当尽量减少对罪犯的身体和精神伤害,为其提供改造和重返社会的机会。

在实践中,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和法益保护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与平衡。

刑法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在探索中不断修正和完善。

通过对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和法益保护的探讨,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刑法的本质与目的,为构建更加公正和人性化的法律体系提供借鉴和参考。

第二讲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讲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讲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在社会科学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为了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原则。

一、法定性原则:也被称为法定罪与刑原则,即刑法对犯罪行为和刑罚的规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确定性和保护人权的原则,确保了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和限制性。

二、罪刑法定原则:即罪名和刑罚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法律不能溯及既往,也不能追溯;法律不能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随意确定罪名和刑罚。

这一原则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刑事权力。

三、犯罪与刑罚相适应原则:也称刑法相对性原则,即刑罚的性质、幅度、期限应适应犯罪的性质、过错和危害程度。

这一原则是刑法中量刑的基本原则之一,保证了刑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四、罪刑相适应原则:即犯罪与刑罚之间应该有一定的对应关系,罪行越严重,刑罚应该越重。

这一原则体现了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刑罚的应有相应,保证了刑事制裁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五、最有利原则:也称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即在存在证据相反的情况下,应当对被告人作出利于其自由的判断。

这一原则确保了法律对被告人的保护,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六、法无可侵原则:即个人的自由、财产等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刑法依法订明正当的犯罪行为和刑罚,对非法行为和侵害予以制裁,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七、罪责一体原则:也称罪责合一原则,即罪与责任是一体的,犯选择犯罪行为时,其行为性质和后果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一原则体现了刑法中的行为主义思想,强调犯罪行为的主观过错和法律的现实力量。

八、罪刑相济原则:即在对犯罪人员采取刑罚制裁的同时,也要提供一系列的刑事后果和教育改造措施,帮助犯罪人员改过自新,重塑正当社会角色。

这一原则体现了人道主义思想,推动刑罚制度的人性化发展。

九、法无假设原则:即在刑事审判中,法院不能根据猜测、怀疑、臆断等推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确凿的证据必须存在,被告人必须有罪的推论必须是以证据为依据的。

刑法责任与人道主义关怀

刑法责任与人道主义关怀

刑法责任与人道主义关怀在现代社会中,刑法作为一种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不仅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维护社会秩序,还应该兼顾人道主义的关怀。

刑法责任与人道主义关怀两者之间并不冲突,而是相互促进、共同构建社会正义的重要因素。

首先,刑法责任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全与公共秩序。

不同的刑法条款和刑罚形式可以对不同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确保社会的正常运转。

然而,在执行刑法责任的过程中,人道主义的考量也是非常重要的。

其次,刑法责任需要在合法与正义的框架下进行。

刑法的目的并非简单地制裁犯罪分子,而是追求社会正义和罪犯的改造。

因此,在执行刑罚时,应该兼顾犯罪分子的人权和人道关怀。

这种人道主义的关怀体现在对罪犯的人格尊严的尊重和对其福利的保障上。

另外,刑法责任也需要考虑到犯罪背后的根源问题。

在很多情况下,犯罪行为并非单纯的道德败坏,而是由社会、经济和心理等多种因素所造成。

因此,刑法责任的执行不应仅仅停留在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上,还应该注重解决社会问题,预防犯罪的发生。

此外,刑法责任与人道主义关怀的结合可以提高刑罚的刚性与弹性。

刑罚的刚性表现在对于严重犯罪的严厉惩罚,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

而刑罚的弹性则表现在对于特殊情况或特殊犯罪的考虑和矫正教育。

将人道主义关怀引入刑罚体系,可以更好地为刑事司法提供更加公正和人性化的解决方案。

最后,刑法责任与人道主义关怀的结合也可以促进刑事司法的改革与进步。

通过加强刑法责任的人本主义考量,不仅可以减少对罪犯的粗暴对待,还可以推动刑事司法制度的改进与完善。

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的公正性和人道关怀的平衡是至关重要的。

综上所述,刑法责任与人道主义关怀并不是相悖的概念,而是相互促进的两个方面。

在执行刑法责任的过程中,人道主义的考量是必需的,它帮助我们在维护正义的同时,保护罪犯的权益和尊严。

刑法责任与人道主义关怀的结合有助于建构一个更加公正和人性化的刑法制度,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刑罚人道主义的规则

刑罚人道主义的规则

刑罚人道主义的规则摘要:刑罚作为最后一道对犯罪行为制裁,进而保障社会利益的措施,其存在的人道主义精神更应该得到社会的重视。

具体化为它的两个规则,保障了犯罪人作为人的基本需求。

在中国现有的法制体系里存在诸多的法治弊端,需要得到刑罚人道主义的改进。

关键词:人道主义刑罚人道性刑罚人道主义规则“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的有些关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

”——休谟中国哲学主要从论理学的角度界定人性,往往存在善恶之分。

而西方哲学中,性之善恶虽然也与人性有关,但人性研究主要集中在理性与经验之争。

人是理性人与经验人的统一。

故而在人性分析的方法上应当坚持个体与整体的统一.本文即从人是理性人经验人的统一的角度分析。

以人性为基础,看待刑罚,必将为刑罚找到一个合理存在的理由,并且为它的存在寻求合适的外衣。

一、人道主义概述很早,人们就意识到人的价值问题,古昔腊普罗泰戈拉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

”中国古代荀子认为,“人有气、有生、有知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

”①什么是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人道主义,就是国家在惩罚犯罪的时候,要求是以一种人性的态度来对待罪犯,把犯罪人看做人,犯罪人本身就是人,这就是一个最简单的、最核心的含义。

通常的把人当人看,即使他犯了罪,甚至他在犯罪的时候可能是非常的可以说是穷凶极恶的,但是社会还要把他作为一个人来对待,所以他作为人的一些最基本的东西,国家是不能剥夺的,我们在剥夺他一些权益的时候,我们还要受到一些人道的原则和规则与制约和约束,这就是我们说的人道主义它的一个很重要的、很最基本的含义。

那么,人道主义到底说,其实人只要是开始认识到自己是人,认识到自己和动物的差异以后,人就开始有一种自己关心自己人类,来思考人类命运的一种情感和哲学的思考。

那么,如果我们从人类有文字记载,或者从没有文字记载,有文明史以来我们看,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人道主义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一个必然。

车润海刑法总论总结

车润海刑法总论总结

车润海刑法总论总结【导语】刑法总论是法学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车润海教授在这一领域有着深入的研究和独特的见解。

本文将围绕车润海教授的刑法总论观点进行总结,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刑法总论的核心要义。

一、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刑法总论主要研究刑法的性质、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等问题。

车润海教授认为,刑法是国家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而制定的法律规范,具有强制性和威慑性。

刑法总论对于理解和适用刑法具有指导意义。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车润海教授强调,刑法适用于所有公民,不分贵贱、亲疏,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规定犯罪和刑罚必须具有明确性和确定性,禁止类推解释和溯及既往。

3.罚当其罪原则:车润海教授指出,刑罚应当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既不能过重,也不能过轻。

4.人道主义原则:刑法应当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尊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基本人权。

三、犯罪论1.犯罪概念:车润海教授认为,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危害社会秩序,侵犯公民权益,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2.犯罪构成:犯罪构成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素。

3.犯罪形态:车润海教授将犯罪形态分为完成罪、未完成罪和犯罪中止。

四、刑罚论1.刑罚的种类:车润海教授将刑罚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

2.刑罚的适用:刑罚的适用应当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罚当其罪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

3.刑罚的执行:车润海教授强调,刑罚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确保刑罚的公正和严肃。

五、刑法总论的应用车润海教授认为,刑法总论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可以为司法工作者提供理论指导。

在实际工作中,应当充分运用刑法总论的基本原理和知识,正确处理犯罪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总之,车润海教授的刑法总论研究为我国刑法理论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作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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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刑法人道主义原则及体现二百多年前意大利人贝卡利亚发表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提出了一条颇为有益的普遍公理:“为了不使刑法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暴行的工具,从本质上来说,刑法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加以规定的。

”[1]在上述公理中,包含着现代社会三大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即罪刑决定主义原则,罚款均衡原则和刑罚人道主义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至今仍然是各国刑事法律的圭臬。

然而遗憾的是,时至今日,刑法人道主义在我国仍未引起学术界和司法界的足够重视。

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认真反思和深刻检讨。

一、刑法人道主义的缘起与蕴涵人道主义一词源自拉丁文意味着人道精神。

其历史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4—16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其最初形式是人文主义,它从反宗教统治和封建专制出发,提出以人为中心,要求关怀人、尊重人性和人的尊严,尊重人的自由意志。

启蒙主义时期,人道主义进一步成为资产阶段最重要的社会价值观念之一。

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人道主义逐步进化成为以人为中心和目的,关于人性、人的价值和尊严、人的现实生活和幸福、人的解放的学说。

[2]18世纪中期,受人道主义思想的影响,资产阶级刑事古典学派针对中世纪的严刑酷罚提出了刑罚人道主义思想,主张废除和限制死刑,取消残废性和耻辱刑,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改良监狱,给犯人以人道待遇。

废除肉刑,减少死刑,禁止绝对不定期刑等都是在刑罚人道主义的倡导下取得的丰硕成果,其至今仍为西方国家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现代刑法赖以生存的重要支柱之一。

刑法人道主义与宽容、柔和和人性等德性词汇相联系,与野蛮、残酷、恐怖、折磨等形象相对立,表现出国家在制定和运用刑法时对犯罪以及犯罪之实施者的一种宽容态度。

但是,这只是刑法人道主义的表象,刑法人道主义的蕴涵究竟是什么?对这一极具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的问题,我国学者有不同看法:(一)学者曲新久认为[3]:刑法人道主义的实质命题乃是将犯罪人作为伦理主体对待,而不是物理处理。

刑法人道主义意味着对于人的自主性的承认,其中心思想是:犯罪人是人,因而必须将其作为人,而不是作为手段对待。

该学者将刑罚人道主义的蕴涵阐释为否定性和肯定性两个具体规则。

否则性规则是指绝对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肯定性规则是指在最低层面上要求满足受刑人作为人的基本需求,在更高的层面上要求给以受刑人以尊重并引导受刑人的自尊。

其中从犯罪人的真实需要出发,考虑犯罪人利益,为犯罪人着想,是刑法人道主义最为重要和最为基本的内容。

(二)学者邱兴隆认为[4]:犯罪的实施者与刑罚的承受者是人不是物。

不随意剥夺犯罪人权益,给犯罪人以人的尊重,是社会人道观念的必然要求。

国家作为个人权益的保障者,必须尊重而不随意剥夺个人权益。

犯罪人虽然应受惩罚,但不会因犯罪而不再是社会意义上的人,那么其权益也具有不可随意剥夺性。

在任何情况下,人道观念都是公正观念的前提与基础。

在不尊重人、不把人当作人的前提下,任何公正都不过是谎言与虚伪。

然而,刑罚又必须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权益为内容,否则,其惩罚性便无从体现。

因此,刑罚既应具有惩罚性,即剥夺犯罪人的一定权益,又不得剥夺犯罪人不应被剥夺的权益,即必须避免对犯罪人权益剥夺的随意性,是国家创制与运用刑罚的必然选择。

与此相适应,只能剥夺犯罪人应该被剥夺的权益,不得剥夺其不可剥夺的权益,构成了刑法的人道性规定。

(三)学者陈兴良则认为[5],刑法的人道性是指如何把刑罚带给犯罪人的痛苦控制在人的尊严所能接受的限度之内。

刑法人道主义在刑法中具体表现为:刑法的宽容性、轻缓性及道义性。

刑法的人道性的最基本的,也是最根本的要求可以归结为:犯罪人也是人。

作为人,犯罪人也有其人格尊严,对于犯罪人的任何非人对待都是不人道的或曰反人道的。

刑法的人道性在更广泛的意义上还表现在对公民个人自由的尊重,使无辜者不受刑事追究。

因此,在刑法中实行严格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罪刑法定原则,也应当是刑法人道主义的必然要求。

根据以上三位学者关于刑法人道主义的蕴涵的理解与描述,不难得到这样的解释,尽管他们在语言文字的具体措辞上各有千秋、风格迥异,但究其实质却并无多大差异。

立足于以上关于刑法人道主义蕴含的阐释,笔者赞同将刑法人道主义(又称刑罚人道主义)的内含界定为“使用刑罚时,应把犯罪人当人看,保护其合法权利和人格尊严,摒弃残酷野蛮的刑罚制度,给犯罪人以人道主义待遇”。

[6]二、刑法人道主义的立法确认与司法实现刑法基本原则问题作为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一个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是刑法学的力量之基和生命之源。

所谓“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7]由此,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备以下两个要素:第一,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第二,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

在我国97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刑法人道主义原则。

理论界关于它是否属于刑法基本原则的问题也存在着很大争议。

笔者认为,刑法人道主义对我国刑法的制定、修改和补充具有全局性意义,而且在刑法的全部规范体系(犯罪论、刑罚论和刑罚各论)中具有根本性的意义,是在刑事司法的定罪量刑中必须予以遵守的基本原则。

在我国刑法中,刑罚人道主义原则符合刑法学关于刑法基本原则的内在规定性的描述,无论从内涵还是外廷都归属于刑法基本原则和范畴。

具体阐述如下:(一)刑法人道主义的立法确认“刑法人道主义的立法确认”,究其实质是指刑法人道主义在刑法中的体现。

纵观我国刑法,刑法人道主义的价值内涵和内在要求,在整部刑法典中得到了较为全面、系统的体现:1、刑法人道主义与犯罪论国内很多学者认为刑法人道主义仅是刑罚的一项基本原则,在犯罪论中并没有多大的作为。

对这种观点笔者持坚决反对的态度,事实上,刑法人道主义作为刑法的根基之一,早已融入到犯罪论的各个方面,成为犯罪论的品格与灵魂。

主要理由如下:第一,我国刑法的性质从根本上界定了刑法人道主义的核心地位。

我国刑法的阶级性质是“社会主义的刑法”。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拥有最广泛的群众基础,运用刑罚同各种犯罪作斗争,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因此,作为制止犯罪发生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并不在于刑罚的严峻和残酷,而在于使犯罪分子不能逃避刑罚的惩罚。

从刑法的法律性质这个意义上讲,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没有刑法作后盾、作保证,其他部门法往往也难以得到贯彻落实,而且刑法的强制性是最为严厉的,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剥夺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而且在最严重的情况下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

这就说明刑法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采取的,这是刑法人道主义的最直接体现。

第二,在刑法的空间效力上,扩大了对中国公民的域外管辖权,设立中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原则,并重申1979年《刑法》第9条在溯及力问题上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三,修订的刑法仍将应“受刑罚惩罚”规定为犯罪的最本质特征之一,从而为正当行为的免责奠定了基础。

第四,在犯罪构成方面也有很多符合刑法人道主义的规定。

例如:刑法只保护可能遭受犯罪行为严重侵害的那一部分社会关系;“不作为”形式的危害行为只有在行为人有义务实施某种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只有具有特殊身份的人才能构成具体身份犯的实行犯;期待可能性在犯罪论中的产生及确立等均是刑法人道主义的实行犯;期待可能性在犯罪论中的产生及确立等均是刑法人道主义的具体体现。

第五,修订的刑法强化了对公民正当防卫权利的保护,赋予公民特殊防卫权,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六,在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方面,在主客观相统一的基础上,对不同的停止形态给以不同的定罪和量刑。

第七,在共同犯罪方面沿用了1979年刑法关于共同犯罪定罪和处罚原则的规定。

例如:身份犯和非身份犯共同犯罪时,按身份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对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使用不同的处罚原则等。

2、刑法人道主义与刑罚论从根本上说,我国刑法保护人民的利益,把犯罪分子改造成为新人,而不是单纯的“惩罚主义”,就是刑法人道主义的最生动体现。

我国刑法废除了肉刑和耻辱刑,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范围。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采取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的制度;对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扩大了开放刑一管制和罚金的适用范围;规定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罚的原则;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和具体适用刑法中的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的规定,以及减刑、假释、缓刑制度的规定等。

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要把罪犯当作人看待,尊重罪犯人格尊严,不体罚虐待罪犯,保证罪犯所享有的各种法定权利,切实关心罪犯的生活并给予相应的物质保证,[8]都体现了刑法人道主义精神。

3、刑法人道主义与刑法各论刑法学的体系由总论和各论组成,刑法总论分为犯罪论和刑罚论两个方面的内容;刑法各论则对各类、各种犯罪的刑事责任和刑罚做出具体规定。

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密切联系、相互作用,刑法各论将刑法总论的原理、原则结合各类犯罪具体化,使得刑法总论的原理、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作用;刑法总论是从刑法各论中提炼出来的原则和共性认识,对刑法各论具有指导和制约作用。

因而,刑罚人道主义在刑法总论中得以贯彻落实的同时,也在刑法各论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主要表现在:第一,在刑法分则的犯罪分类排列上,我国刑法分则采用的是简明的分类方法,将犯罪分为10类,排序依次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对各类犯罪以及具体犯罪的排列标准主要是根据各类、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由重到轻排列。

这表明了立法者对各类和各种具体社会关系进行刑事保护的价值取向,是刑法人道主义的突出体现。

第二,刑法各论中宣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违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行为是犯罪,明确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严禁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违者以犯罪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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