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人道主义干涉_的国际法理论及其新发展_罗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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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主义干涉”与相关国际法原则的比较研究

“人道主义干涉”与相关国际法原则的比较研究

“人道主义干涉”与相关国际法原则的比较研究作者:蒋圣力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04期[摘要]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理论因其违反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和互不干涉内政原则而遭到当代国际法的否定。

然而,当今国际环境背景下的“人道主义干涉”理论发生了新的发展和改变,其与上述两项国际法原则之间已不再是全然矛盾对立,而是出现了一定积极的联系。

通过对这种积极联系的深入挖掘,应当可以对“人道主义干涉”理论加以修正和完善,使之具备一定的正当性,从而切实起到保护国际人权的作用。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国家主权原则;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国际人权保护一、引言发端于十九世纪国际实践的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因其严重违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的国际法原则而遭到当代国际法的否定。

然而,随着二十世纪最后十年间冷战的结束、全球化的高速发展等全球局势的客观变化,“人道主义干涉”成为了“冷战结束后国际关系领域最重要的理论思潮与实践”,无论是在概念界定、性质特点还是在具体的国际实践中都呈现出了与近代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的相当差异。

因此,在当今新的国际环境的背景下的“人道主义干涉”是否仍应当受到全盘否定变得值得商榷,其与相关的国际法原则之间的关系亦出现了从全然对立向积极联系的逐步转变。

二、“人道主义干涉”与国家主权原则(一)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法效力上高于人权原则应当首先肯定的是,国家主权原则和人权原则都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但前者相交于后者在国际法上却具有更高的效力位阶,主要原因包括以下两点:其一,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而人权原则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一般原则之一。

这一点在《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国际条约中都有据可循:《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1项即规定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扩展和引申出了互不侵犯原则(该条第4项)和互不干涉内政原则(该条第7项);此外,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还将“各国主权平等之原则”列为一项“国际法之基本原则”,由此确立了国家主权原则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地位。

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分析.docx

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分析.docx

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分析一、引言有关人道主义干涉的争论已成为国际社会的热议点。

国际社会是一个充斥国家摩擦的大环境,人道主义干涉的应用则是将这种敏感的国际摩擦与激烈的国家的揉合,这样很容易造成的结果就是实施人道主义干涉的主体对事态发展的可操控性极易受影响甚至出现下降态势。

20XX年3月19日晚,在利比亚的接种而来的轰炸打破了这个国家难以维持的宁静。

以法国为首的北约介入利比亚正在进行的国家动乱当中,成就了此次人道主义干涉的开始。

二、利比亚事件中的人道主义干涉20XX年2月15日,在利比亚内战爆发后,联合国安理会为解除其国内人道主义危机做出相应的决议,在其中禁飞区的设立上,各国在从理论上的一致通过到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不可忽视的过度使用武力的行为最终导致了利比亚内战向西方国家与中东间的国际战争。

北约及西方国家对利比亚进行的一系列军事打击还有利比亚境内不断地军事冲突升级以及带来的战乱残局带来的是一波一波的质疑。

让人道主义干涉这样极易产生争议的现象是否应该存在,怎样存在并让其得到良好的实施是值得明确分析并慎重规划的。

三、利比亚事件中人道主义干涉的性质分析人道主义干涉在《奥本海国际法》一书中有权威地界定。

二战后,为了追求世界和平的发展与稳定,国际社会在联合国的维持还有各个国家开放地参与国际事务的过程中,在合作以及约定中让联合国的授权干涉合法化。

《联合国宪章》作为其合法化地位的支撑,在理论上同样也支撑了此次安理会针对利比亚战争灾难所做的决议是合法的。

利比亚事件中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的立足点在于实践过程中北约是否按照决议的内容对利比亚实施干涉,安理会的第1970号与第1973号决议表明安理会的目的在于保护利比亚的平民,在决议中决定设立禁飞区以及武器禁用的一系列措施恰恰是在避免武力冲入冲突升级。

回顾利比亚事件的发生过程,北约在决议作出的初期就已经迫投入军事力量进行武力打击,速度之快是满足不了情势判断所需要的时间或者一个决策下达所需要的缓冲期的。

论_人道主义干涉_的合法性_郜尔彬

论_人道主义干涉_的合法性_郜尔彬

贵州省社会学2009年年会交流论文论“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郜尔彬摘 要:人道主义干涉已经成为国际法理论和实践上的焦点问题。

它不但牵动着最敏感的主权与人权的关系问题,也触及到正义与秩序这一对永恒矛盾的关系,历来为各派学者争论不已。

而某些国家以人道主义干涉为借口的军事行动也引起了全球性的关注。

本文基于客观广泛的分析,认为人道主义干涉有其历史渊源和哲学价值;并通过定义、相关学说和国际法,论证人道主义干涉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同时指出其文化与现实上的困境。

在此基础上,为了保证人道主义干涉行为顺利公正地实施,实现其真正的价值,本文提出了从原则和实践两个方面重建人道主义干涉制度的建议。

以期联合国体制下的集体人道主义干涉能够成为维护 人权的有力保障,同时避免沦为别有用心者的工具。

[关键词] 人道主义干涉 合法性 合理性 制度重建The Legality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Abstract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has become the focus of international theory and practice. It touches on not only the most sensitive relationship between soveinty and human rights but also the perennial contradicting relations between justice and order. It has long been hotly debated by all sorts of schools. At the same time, some country using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as an excuse to seek military actions has also attracted worldwide attention. Based on objective and extensive analysis, this article holds that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has its origin as well as philosophical values. It demonstrated the rationalization and legality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al and points out its cultural and realistic difficulties through its definition、related theory and international law. In order to safeguard the smooth and fair practice of humanitarianintervention and to achieve its real value, this article comes up with suggestions on rebuilding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system in the areas of principle and practice. By doing that, the collective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under the system of the united nation will be able to safeguard human rights and avoid becoming the tool of some interested group.Key words: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legality rationalization system reconstruction一、人道主义干涉概念的界定(一)何为干涉“人道主义干涉”一词的英文是“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国际法中的国际人道主 义干预制度研究

国际法中的国际人道主 义干预制度研究

国际法中的国际人道主义干预制度研究一、引言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国际局势中,国际人道主义干预制度成为了国际法领域备受关注的议题之一。

这一制度涉及到国家主权、人权保护、国际秩序等诸多重要方面,其发展和应用对于维护世界和平与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二、国际人道主义干预制度的概念与历史发展(一)概念界定国际人道主义干预,指的是当一国国内发生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而该国政府又无力或不愿制止时,国际社会通过武力或其他手段进行干预,以保护受害者的人权。

(二)历史发展国际人道主义干预的理念可以追溯到近代。

在 19 世纪,一些国家曾以人道主义为由进行过干涉。

然而,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国家主权原则被视为国际法的基石,国际人道主义干预受到了严格限制。

直到 20 世纪 90 年代,随着一些地区发生严重的人道主义危机,如卢旺达大屠杀、科索沃冲突等,国际人道主义干预再次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三、国际人道主义干预制度的法律依据(一)国际公约一系列国际公约为国际人道主义干预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基础。

例如,《联合国宪章》规定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宗旨,但同时也强调了国家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原则。

(二)国际习惯法在国际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些习惯法规则,也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国际人道主义干预。

例如,对于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国际社会普遍认为不能坐视不管。

四、国际人道主义干预制度的实施方式(一)武力干预武力干预是国际人道主义干预中最具争议的方式。

它包括军事行动、空袭等手段。

然而,武力干预必须遵循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必要性原则、比例原则和合法性原则。

(二)非武力干预非武力干预方式包括经济制裁、外交施压、国际舆论谴责等。

这些方式相对较为温和,但在某些情况下效果可能有限。

五、国际人道主义干预制度面临的挑战与争议(一)国家主权与国际干预的平衡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但国际人道主义干预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侵犯国家主权。

如何在保护人权和尊重国家主权之间找到平衡,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_人道主义干涉_的国际法思考__省略_道主义干涉_的正当性与合法性问题_王剑虹 (1)

对_人道主义干涉_的国际法思考__省略_道主义干涉_的正当性与合法性问题_王剑虹 (1)

收稿日期:2002 05 21作者简介:王剑虹(1978-),女,湖北咸丰人,西南政法大学2000级硕士研究生。

对 人道主义干涉 的国际法思考兼论 人道主义干涉 的正当性与合法性问题王 剑 虹(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0031)摘 要:对 人道主义干涉 从正当性和合法性两个角度进行了论述。

所谓的 人道主义干涉 既不具有正当性,也找不到能证明其合法性的法律依据,而只会给国际社会带来更多不安定因素,并不能真正实现保护人权的目的。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正当性;合法性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0487(2003)01 0013 04The Observations on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Debate on the Legitimacy and Legality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WANG Jian -hong(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 w ,Chongqing 400031,China)Abstract:This article debates the legitimacy and legality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points out that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can t meet the standard of legitimacy and legality and will bring more unstable fac -tors to international society and can t realize the purpose of protecting human right.Key words: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legitimacy;legality冷战结束后,国际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来在两极格局掩盖下的民族矛盾、种族冲突和宗教斗争一再涌现,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的不安定因素开始加剧,于是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大国利用这一难得的契机,开始打着所谓的 人道主义干涉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的幌子来随意干涉别国内政。

国际法与人道主义干涉论文

国际法与人道主义干涉论文

国际法与人道主义干涉论文随着国际社会的日益发展,国际法在全球范围内愈发重要。

其中,人道主义干涉被认为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理论分支,成为许多国际争议的重要解决方式。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探讨国际法与人道主义干涉之间关系的本质和作用。

1. 什么是人道主义干涉人道主义干涉,顾名思义,是指在面临一场人道主义危机时,国际社会以维护人道主义为理由,有权介入其他国家的内政。

人道主义干涉通常意味着采取军事干涉行动,但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的干涉,例如制裁、紧急援助等。

人道主义干涉是一项很复杂的问题,因为它牵涉到许多因素,例如国家主权、人道主义、道德等。

2. 国际法与人道主义干涉的关系在国际关系中,人道主义干涉几乎总是和国际法联系在一起。

根据国际法,每个国家都享有主权和自决权,而国际社会最基本的原则是非干涉原则。

这意味着其他国家不能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干涉另一个国家的内政。

但是,人道主义干涉是一项例外性原则。

尽管它是非干涉原则的一个例外,但它仍然需要严格遵循国际法的规定。

在许多情况下,人道主义干涉被视为一种负责任的行为,因为它可以防止一些最严重的人权侵犯行为,并保护一些最脆弱的人群免于受害。

3. 人道主义干涉的作用人道主义干涉可以在一些极端情况下拯救生命和缓解人道主义危机。

比如,在难民危机和国际恐怖主义等问题上,人道主义干涉可以保护受害者免受更大的伤害。

在这些情况下,人道主义干涉维护了国际法的精神和原则,并保护了那些太过弱小而无法保护自己的人民。

总之,人道主义干涉是国际关系中的一个重要议题。

尽管在国际法中存在问题,但人道主义干涉仍然在许多情况下是受欢迎的,因为它能够减少最严重的侵害和保护最脆弱的人群。

因此,人道主义干涉应当在国际法框架内得到有效的平衡,并在必要时应该得到国际社会的一致批准。

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及其前景 (上)(1)

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及其前景 (上)(1)

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及其前景(上)(1)冷战结束后,随着国际格局的变化,原来在两极格局掩盖下的民族矛盾、种族纷争和宗教冲突一再涌现,地区分治主义不断抬头。

因此,人道主义干涉(HumanitarianIntervention)的问题再次被提上了国际社会的议事日程。

特别是前几年来北约对南联盟的武力威胁和军事打击更是举世瞩目,围绕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问题也成为了争论的焦点。

[1]本章试图从传统的人道主义干涉分析入手,结合有关的国际实践,对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和前景作一些法理剖析。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界定“人道主义干涉是一个经常引起混乱和误解的概念。

”[2]因此,很有必要首先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作出界定。

人道主义干涉,是指在没有被干涉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出于人道主义原因对该国实施武力干涉或以武力干涉相威胁。

它包括两类行为:一是为了人道主义目的而实施的强制行动(EnforcementActionforHumanitarianPurposes),它是在出现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下,根据《联合国宪章》第7章,由全球性或区域性国际组织实施的或者由其授权而进行的集体干涉;另一类是没有授权的单方面的或由多国进行的干涉。

后者是一种狭义的人道主义干涉,它是由一国或多国对另一国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旨在中止或预防大规模地、严重地侵犯基本人权。

这种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的行为既没有事先得到联合国有关机构的授权,也没有被干涉国合法政府的同意。

应该指出的是,尽管下列行动或多或少地与人道主义干涉有关,但不包括在本章所指的人道主义干涉的范围之内。

第一,经合法政府同意或应其请求的干涉。

因为,这种干涉与国家主权原则并不矛盾。

鉴于过去存在众多滥用“邀请”而进行干涉的实例,因而重要的是如何确定真正构成合法政府同意的有效性。

但这个问题更不在本章的考究范围之内。

第二,联合国维和行动以及联合国人道主义紧急救援行动。

在原则上,联合国的这类行动总是基于与有关政府或冲突各方的协议。

人道主义干涉及其合法性

人道主义干涉及其合法性

论人道主义干涉及其合法性引言“干涉”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过问或制止,多指不应该管硬管”,因此,其在国际法中就被引申为:一国为了将某种行为或者结果施加给另一个国家,而对该国内外事务所进行的强行或者是专断的干涉,也可称为干预。

这种干涉的结果实际上就是对被干涉国管理其国内外事务的一种控制,在性质上就是对被干涉国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外交独立的侵犯和破坏。

人道主义干涉往往变成为一种披着人道主义外衣的霸权主义。

那么究竟什么是人道主义干涉呢?一、人道主义干涉的定义比较权威的国际法辞书给人道主义干涉所下的定义是:“一个国家由于另一个国家自己不愿意或不能够保护其公民的生命和自由,从而对该国使用武力。

”①分析这个定义可知,首先从形式上人道主义干涉是一种使用武力的行为,且仅限于使用武力而不包括其它诸如经济制裁、外交或者是舆论等形式;其次,人道主义干涉针对的是一国国民的生命和自由,是基本人权被侵犯,其目的是防范可能发生的非人道事件,或者是阻止正在发生的大规模的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因此其针对的客体内容是公民的生命和自由;第三,从干涉的主体上看,必须是发生侵犯基本人权事件的国家之外的其他国家所实施的行为,如果本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有效制止或者有意愿请求该干涉国的援助则不构成人道主义干涉。

这里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假使该干涉国并非本国所申请提供援助的国家,而对其进行了武力干涉是否构成人道主义干涉?我认为答案应是肯定的,这就涉及到第四点,从主观状态上,必须是这一干涉违背了被干涉国的意愿,即排除了申请援助的情形。

正如学者们所指出的,“干涉是介入别国事务,严格说来,意味着强制性介入,并迫使别国进行违背意愿的事情”。

②另外,对于干涉主体问题,理论①马克思·普朗克比较公法及国际法研究所、中山大学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室:《国际公法百科全书》第三辑“使用武力、战争、中立、和约”,中山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②吴昊:《两难的困境:论国际人道主义干涉》,《北大法律周刊》1998年界仍存在一个争议点,那就是干涉主体是仅限于单一国家,还是包括多个国家、国际组织及区域性组织?有些学者认为仅限单一国家或者数个国家,而不包括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因为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领导的行动已不属于人道主义干涉,归结为人道主义援助似乎更为合适;但也有学者持不同意见,认为国际组织及区域性组织的行动应归属人道主义干涉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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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 法学2006年第11期“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理论及其新发展○罗国强* 【内容摘要】 就有关人道主义干涉的实在国际法而言,目前只有国际条约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国际习惯还没有形成.但从类似“保护的责任”这样的新视角中,可以发现一些“最低限度的一致”已经存在,那就是:主权不是绝对的而是有界限的,对人道主义的维护关系到国际和平与安全。

这些最低限度的一致正是实行人道主义干涉的前提所在。

在有关人道主义干涉的激烈辩论与交锋中,一个重要的隐含成果,就是对上述前提的分享。

遗憾的是,过去人们往往只关注交锋的喧嚣,却忽视了这一隐含成果的存在。

而尽管“保护的责任”注意到并运用了这些“最低限度的一致”,但其本身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不可取的。

【关键词】 人道主义干涉 国际法 保护的责任 最低限度的一致 人道主义干涉,是指某些国家或组织出于人道的目的,以强迫的方式干预另一个国家的事务,以便强迫或阻止该国从事某种行为。

“出于人道的目的”与“以强迫的方式干预一国事务”,乃是人道主义干涉的两大特点。

其中,所谓“强迫的方式”既包括武力手段,也包括非武力手段,但无论如何,这都是一种以强制的方式剥夺被干涉国对某些事项的控制权的行为。

①本文旨在对有关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晚近的新发展作一述评。

一、国际条约的规定《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第2条第4项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宪章》第2条第7项又规定,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

在联合国的体制之下,只有通过安理会采取集体安全措施,才存在人道主义干涉的可能性。

而区域组织尽管被《宪章》第8章纳入到联合国维持和平与安全的世界体制之中,但它们只有在争端被提交安理会之前力求和平解决争端、在安理会的授权之下协助安理会实施强制行动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①詹宁斯和瓦茨举例说,干涉可以采取军事行动的形式,可以采取支持反对派的形式,也可以采取政治或经济压力的形式,只要能够达到必要的强制效果。

See 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9th edition,Longman,1996,p.434.肯尼也认为,人道主义干涉包括武力与非武力两种形式。

See Simon Caney,Jus tice Beyond Borders,Oxford University Pres s,2005,p.254.的权力。

因此,在条约法上,干涉,尤其是武力干涉,原则上是被禁止的,唯一的例外来自安理会的行动或授权。

那么,是否存在关于人道主义干涉的习惯法呢?如果是,那么在条约法与习惯法的规定相互冲突时,应由何者优先呢?应该说,既然同为实在国际法,那么两者之间并没有效力高下之分。

但理论上,国际习惯约束所有的国际法主体,而国际条约仅约束成员国,这似乎意味着国际习惯效力范围更广。

然而,基于联合国的普遍性,绝大多数的国家都对《宪章》承担了条约义务,这种条约义务所具有的广泛性并不会比习惯法义务逊色多少;更何况,在实践中,由于国际条约更加明确、认定更容易,而国际习惯的认定很容易引发争议,故而国际社会往往倾向于搁置关于国际习惯认定的争议,而去适用国际条约。

二、关于国际习惯法的争论一方面,为数不少的国家与学者,包括我国绝大多数学者,①认为根本不存在关于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习惯法。

他们的理由是:首先,就“惯常行为”而言,当代不存在人道主义干涉的事例。

②仅依据一些模糊的事件就认为有关的习惯法已经改变,是过于乐观了。

③的确,当代的人道主义干涉行为,往往存在以人道之名谋私利之实的嫌疑,1999年北约对科索沃的军事行动就是明证。

其次,就“法律确信”而言,其条件还没有达到。

关于这一点,只要看一看众多国际社会主体的表态,就一目了然。

迄今为止,联合国大会已经通过了数个明确反对干涉行为的文件,主要包括1965年《不干涉宣言》、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1981年《不干涉宣言》等。

发展中国家是普遍反对人道主义干涉的④;而即便在赞同人道主义干涉的国家内部,也存在着不同的声音。

⑤另一方面,也有许多国家和学者坚信,人道主义干涉已形成国际习惯法。

美国学者方庭尼认为,到一战之前,仅有少数学者反对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虽然对于在何种条件下能够诉诸人道主义干涉、人道主义干涉应该采取何种手段存在明显分歧,但人道主义干涉原则本身已被广泛地接受为习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仍然存在的争议仅仅是对它的限制以及这种限制是否存在。

⑥特森提出,当且仅当人道主义干涉与保护国际人权相一致的时候,人道主义干涉是合法的。

⑦与①②③④⑤⑥⑦See Fernando R .Tes ón ,A Phil os ophy of International Law ,Westview Press ,1998,p .56.See L .Fonteyne ,The Cus 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Doctrine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Its Current Validit y under the UN Charter ,California Western International Law J ournal ,Vol .4,1974,pp .223-236.2000年5月23日,英国众议院公布第四季外事委员会报告,报告指出,人道主义干涉原则在现行国际法上的基础至少是薄弱的,北约的行为在法律上也是有争议的。

See House of Commons ,Foreign Affairs Committee ,Fourth Report ,Kosovo ,Vol .I ,liii ,para .144,pp .cxi -c xii (para .23).1999年9月24日,77国集团在纽约举行外长会议,与会的132个国家共同作出部长宣言,宣称他们反对进行所谓“人道主义干涉”的权利,这一权利在《联合国宪章》以及国际法上都是没有基础的。

See Christopher Greenwood ,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NATO Intervention in Kos ovo ,ICLQ ,Vol .49,2000,pp .926-934.See Tho mas M .Franck ,Recours e to Force :State Action Against Threats and Armed Attacks ,Cambridge Univers ity Press ,2002,p .191.关于中国学者认为不存在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的论述,参见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13页;王虎华:《“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学批判》,《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3期;杨泽伟:《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

然而也有的中国学者认为,可能存在进行人道主义干涉的必要,因此要界定人道主义干涉并限制其使用条件,参见黄瑶:《人道主义干涉的路向》,载黄进、肖永平主编:《展望21世纪国际法的发展》,湖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57~170页。

之相呼应,很多国家和学者都主张人道主义干涉是合法的。

①尽管上述主张还不足以推翻反对的意见,但也是不容忽视的。

首先,就“惯常行为”而言,近代以来就不乏人道主义干涉的例子。

②到了现代,这种行为被联合国作为其集体安全体系的构成手段,安理会依据《宪章》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这就为一种集体的人道主义干涉提供了可能性。

③当然,在冷战期间,对于那些由个别国家在非联合国体制之下实施的、可能存在人道主义因素的干涉行为(其是否合法暂且不论),④干涉国并未主张自己是为了人道主义而干涉,国际社会也通常不认为是如此;而冷战结束后,类似的行为⑤却往往被霸权国家或其集团冠以“人道主义”的称号,这乃是有关的“惯常行为”构成因素中的硬伤。

⑥其次,就“法律确信”而言,国际法产生之初,“正义战争”一说盛行,表明在当时的实在国际法上,人道主义干涉、甚至武装干涉都不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

⑦近代以来,随着主权观念确立,不干涉原则产生,关于人道主义干涉是否合法的争论才开始产生,然而人道主义干涉并未被主权原则所吞噬。

⑧现代,绝对的主权观不再站得住脚,人权、人道主义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尽管各国就“人权”、“人道主义”这些观念的内涵与适用范围存在争议,但至少它们不反对这些观念本身。

正如1991年的联合国秘书长德奎利亚尔在向联合国大会所作的报告中指出,如今,国际社会已经越发感觉到,不干涉本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事务的原则,不能被视为大规模或成体系地侵犯人权行为的保护伞,而使得上述行为被豁免。

⑨可以看到,在人道主义干涉是否构成国际习惯法问题上,目前仍然是两派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从这个角度来说,马兰祖克认为这一问题至多是处于一种含混不清且无法得出总结性的答案的状态, 10的确是不无道理的。

三、争辩中得出的“最低限度一致”成果基于以上种种原因,在实践中,每当涉及到有关的问题时,国际社会一直以来都倾向于求诸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 10See Peter M alancz uk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and the Legitimacy of the Use of Force ,Het Spinhuis ,1993,p .11.R eport of the Secretary -General on the Work of the Organization ,UN Doc .GAOR ,46th Ses sion ,Supplement No .1(A /46/1),p .5.格雷指出,尽管这一原则具有与生俱来的模糊性且被赋予了多种形式,然而到19世纪末,多数学者都承认人道主义干涉权利的存在。

See Gray ,International La w and the Use of Force ,Oxford U niversit y Press ,2000,pp .26-42.正如劳特派特引格老秀斯的话所说:“对人类的暴行一开始,国内管辖的专属性就停止。

”See Lauterpacht ,The Grotian Tradi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J ohn Dunn edited ,Grotius ,Vol .1,An Elgar Reference Coll ection ,1997,p .411正如布朗利等人所指出的,个别国家以人道为依据使用武力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基本或根本没有得到权威学者和国家实践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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