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的发展趋势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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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中尊敬人权论文

国际法中尊敬人权论文

国际法中尊敬人权论文在现代国际社会中,尊重人权被认为是至关重要的一项价值。

国际法作为规范国际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也旨在维护人权的尊严和权利平等。

本文将阐述国际法中尊重人权的理论基础、实践经验以及未来发展趋势。

一、国际法中尊重人权的理论基础国际法中尊重人权的理论基础可以从两个方面来阐述。

第一,人权是一项普世价值。

它涉及到每个人作为一个独特和尊贵的存在被认可的神圣性。

因此,尊重人权成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基本理念。

联合国人权宣言、妇女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条约的制定和推进表明,保护人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第二,国际法中尊重人权的理论基础是国家主权的普遍性原则。

尽管国家主权是国际法体系中至高无上的原则,但这并不说明国内人权违反可以逃脱国际法规范。

国家必须保证国民基本的权利和自由,这一点已成为国际法的普遍原则。

因此,在国际法中尊重人权的理论基础之上,国家在其内部管理中尊重人权是必要的。

国家和国际社会的责任关系需要被加强,这样才能促使国家在其内部逐步尊重并保护人权。

二、国际法中尊重人权的实践经验国际法中尊重人权的理论基础得到全球广泛认可,但其实践情况日益丰富。

以下是一些国际法中尊重人权的实践经验:首先,国家致力于加强国际人权机构。

人权理事会、国际刑事法院、国际法院等机构的存在已经成为保护人权和惩治犯罪的重要手段。

譬如,国际刑事法院已经审理了一系列的犯罪案件,促进了国际刑法的深入发展;人权理事会已经就国际人权问题发表数百项决议,对人权状况进行了全面评估。

这些机构的存在进一步证明了国际社会尊重并确保人权的承诺。

其次,国际协作促进了全球化的人权保护意识。

政府间组织及非政府组织的跨国工作,促进了人权保护在全球范围内的普及和増強。

首先,政府间组织通过政策宣传和实践来推动人权事务向前发展。

同时,非政府组织可以借助全球传媒进行増强,致力于推动国际人权秩序和国家对人权的尊重。

例如,某些公司引入产品审查体系,防止生产不符合人权标准的产品,对于促进人权标准的普及起到了重要作用。

浅议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

浅议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
为, 即使 经济 全球化 必然会在 法律领 域作 出相应体 现 , 但“ 也应看 除以上 三种 论断 外 , 学界还 有 “ 国 际化” 论、 “ 现代 化” 论等 观
到所 谓 的法 律全 球化 并不 是在 一切 法律 领域 都发 生 ,在 其 他领 点。 笔 者认 为这 些学 说更 多的 不同体 现在 名称 文义 的区 别上 , 本 因此 , 笔 者不 再进行 域, 法律 仍然受 到国 内的经济 、 政 治和 文化条 件 的制 约 , 是主 权 国 质 上还 未 见有 超 出 以上 三种 观 点的新 见解 ,
以期 能做 出 一些判 断 。 性 。苏 力教授 认 为尽管 市场 经济 的发 展要 求建 立与 之适应 的现 溯 ,
关键 词 国际私 法 发展 趋 势 趋 同化
作 者简 介 : 刘馨 蔓 , 广 东 中山大 学。
中图分 类号 : D 9 9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6 . 0 2 3 . 0 2
两 年前 的 “ i p a d下架” 让 深圳 唯冠 公司名 声大 噪 。世 人很 难 彻执行 的法 律 , 恰恰 是那 些与通行 的 习惯 惯例相 一致或 相近 的规
( 一) ‘ 球化”
是鼓 吹 ‘ 西 方 中心主 义 。 ” 这 一观 点得 到 国内学者 的纷 纷 响应 , 而 李双元 教授 也尝试 从 多个角 度 阐述 这 一观 点 。
“ 全 球化 ” 的兴 起要追 溯到 上世 纪 8 0年代 冷战 时期结束 。 全
这一 论断 可 以说 是前两 种观 点 的融 合 。尽 管 李教授 关 于此
同化 “ 在本 质上 是双 向 的。 ” “ 故而 法律 的趋 同化 不等于 承认 带有

国际法学和国际法

国际法学和国际法

的构成要件、归责
原则、责任形式等
国际法实施理论:
5
包括国际法执行的
方式、国际法与国
内法的关系等
国际法发展理论:
6
包括国际法发展的
趋势、国际法与全
球治理的关系等
国际法 2
2.1国际法的定义
01
国际法是调整国际关 系的法律规范
03
国际法是各国共同遵 守的法律规范
02
国际法包括条约、国际 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法学涉及国 际公法、国际私 法和国际经济法 等多个领域。
04
国际法学的研究 方法包括历史分 析、比较研究、 实证研究等。
1.2国际法学的研究领域
国际公法:研究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0 1 包括条约法、国际组织法等
国际私法:研究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0 2 包括冲突法、国际合同法等
国际经济法:研究国际经济法律关系, 0 3 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等
谢谢
2、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由各国前后一致地不断重复所形成并被广泛 接受为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或制度.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它是国际法 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
3、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则,如善意、禁止反 言等。一般法律原则的作用是填补法院审理案件时可能出现的由于没有相 关的条约和习惯可以适用而产生的法律空白,它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处于补 充和辅助地位,很少被单独适用。
3.3国际法学和国际法的相互作用
01 国际法学是国际法的理论 基础,国际法是国际法学 的研究对象。
02 国际法学为制定和实施国 际法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 国际法为国际法学的研究 提供实践依据和案例。
03 国际法学和国际法相互促 进,共同发展,推动国际 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国际法 治的进步。

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发展趋势

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发展趋势

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发展趋势全球化就是我们当代国际私法的大趋势,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发展趋势,希望大家喜欢!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发展趋势全球化是我们这个时代的大趋势。

它既是一种不争的客观事实,也是历史发展到今天所表现出来的一个特征。

一般认为,全球化是指一种进程,在这种进程中,原来局限于各个不同国家疆域内的诸多活动和制度正在冲破国界的局限,而成为全球性的。

1 就当代人类社会而言,作为上层建筑的法,面临全2球化这一客观现实,不论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都必然会反映这一事实。

同时,全球化的进程也是一个不断出现法律冲突的过程,因此国际私法作为调整跨国民商事关系、解决法律冲突的部门法,其发展趋势,尤其是21世纪的发展趋势也不同程度地受到全球化的影响。

3 全球化的一系列进程不同程度地促进了国际民商事交往,作为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国际私法也因之而得到了发展,有一些较为显著的发展趋势值得引起我们的关注。

综观国际私法的发展进程,我们可以看到,在不同区域或者不同国度,尽管国际私法变革的过程、特点和目标有所差异,但是作为一种模式或者势态,国际私法现代化却几乎成为这一历史过程的基本法律表现。

诚然,这个进程在不同法系或法域中的具体的实现程度各不相同;但是,他们所昭示的国际私法成长发展的时代走向却有许多共同之处。

众所周知,国际私法是随着解决各国之间法律冲突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其作用在于消除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国际民商法律的冲突。

传统国际私法选择法律的方法是选择其中一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它是法律适用法,即一国法院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涉及到数国法律的效力时由其确定应当1 Jost Debrack, Globalization of Law, Politics and Markets-Implications for Domestic Law - AEuropean 参见刘锦:《二十一世纪法学研究的一个新课题:法律全球化》,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6期。

法律史了解法律发展的历史背景和演变过程

法律史了解法律发展的历史背景和演变过程

法律史了解法律发展的历史背景和演变过程法律史:了解法律发展的历史背景和演变过程在现代社会,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工具,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法律的发展并非一蹴而就,它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进程和多次的变革。

了解法律发展的历史背景和演变过程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法律的本质和功能。

本文将从法律的起源开始,追溯法律的历史,探讨法律发展的关键时期及其演变过程。

一、法律的起源法律作为一种规则和准则的体系,早在人类社会的原始阶段就已经存在。

早期人类通过制定一些基本规则,来确保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例如,早期的法律主要围绕着部落和氏族的生活和繁衍展开,包括土地所有权、家族关系、物品交换等。

这些早期的法律规则在没有形式化的法律体系和机构的情况下,往往通过传统、习俗和口头传承的方式进行规范。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法律逐渐走向了形式化和正式化。

在古代文明国家,如古埃及、古希腊和古罗马等,出现了以法典为基础的法律体系。

这些法典依然以部落和城邦为单位,且法律的内容主要以宗教和习俗为依据。

然而,在古罗马帝国时期,出现了首部总括性法律的《罗马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成为后世法律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二、法律的关键时期及演变过程1. 中世纪的封建法中世纪的欧洲社会,封建制度占据着主导地位,法律体系也以封建法为基础。

封建法主要规范领主与农奴之间的关系,以及领主之间的争端解决办法。

封建法的重要特点是强调主权和等级制度,以及人身依附关系。

然而,随着城市的兴起和贸易的发展,市民阶层对封建法的限制和不公平性提出质疑,导致了法律体系的变革。

2. 文艺复兴与法学思潮的兴起文艺复兴时期,法学思潮开始兴起,旨在恢复古典时代古罗马法的影响力。

以荷兰法学家荷维达(Hugo Grotius)为代表的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应该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础上,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

这一时期对法律的研究和思考,为后来法律学科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3. 近代法的形成近代,随着工业革命和资本主义经济体制的确立,法律迎来了新一轮的变革和发展。

国际法期末考试重点

国际法期末考试重点

名词解释:1.万民法:国际法最早的词源。

万民法意即“各民族共有的法律”,是继公民法之后,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罗马司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用来调整罗马公民和异邦人之间以及异邦人和异邦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罗马法律。

在罗马法司法体系中,万民法是比较成熟和发达的部分,也是后期罗马法的基本内容。

2.边沁:提倡“国际法”这一名词。

是英国的法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者。

他是一个政治上的激进分子,亦是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并以功利主义哲学的创立者、一位动物权利的宣扬者及自然权利的反对者而闻名于世。

他还对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有重大的贡献。

3.格劳修斯:名著《战争和平法》,用万民法称呼调整国家关系的法。

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反教权观点,世界近代国际法学的奠基人。

折中自然法理论和实在法理论的特征。

4.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对所有国家都适用,对整个国际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

&只对两个或连个以上某些国家适用,对某些主体具有约束力。

5.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国际法的首要渊源。

国际习惯:各国在实践中形成的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6.国际法渊源: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所由形成的方式。

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实质渊源是指在国际法规范的形成过程中对其内容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因素,它们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哲学、伦理等各个方面。

形式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形成的各种外部方式。

7.三十年战争是由神圣罗马帝国的内战演变而成的全欧参与的一次大规模国际战争。

这场战争是欧洲各国争夺利益、树立霸权以及宗教纠纷剧化的产物,战争以波希米亚人民反抗奥地利帝国为肇始,最后以哈布斯堡王朝战败并签订《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而告结束。

8.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是象征三十年战争结束而签订的一系列和约。

改变了欧洲政治力量的对比,罗马帝国西班牙的衰落,瑞典荷兰法国的兴起。

创立了以国际会议解决国际争端的先例。

标志国际社会的存在和国际法的产生,近代国际法的实际源头。

《奥本海国际法》(第9版)与国际法的发展

《奥本海国际法》(第9版)与国际法的发展

《奥本海国际法》(第9版)与国际法的发展张英原载《武汉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4期《奥本海国际法》自1905年首版以来,历经多次修订,一直被中外国际法学界奉为经典著作。

这部巨著经历了近一个世纪多位法学巨匠的精心雕琢,各位修订者无不尽力在其经典的结构内融注各自时代的国际法理论和实践,从而使这部名著得以远远地超越于其时代之上。

该书最新版本第9版是由英国著名法学家、外交家罗伯特•詹宁斯爵士和阿瑟•瓦茨爵士共同修订出版的。

目前,我国读者所能见到的第9版第1卷第1分册中译本是由我国著名国际法学家王铁崖教授等主持翻译的。

第8版与第9版问世相距几乎为50年,其间国际法历经了巨大的变革。

第9版修订者重点研究了国际法领域内的一些新现象,并从理论和现实的双重角度予以分析和探讨。

尽管詹宁茨和瓦茨在这里并没有创立某种国际法流派以建构其理论王国,然而,透过他们挑选的典型案例和最能反映国际法新趋向的法律文件,尤其从其精辟的阐述中,我们不难领悟到国际法正历经着何种理论与实践的变革。

也恰是这种变革,通过修订者的辛勤劳作,使《奥本海国际法》不断地维持了其经典地位。

作为全书绪论部分的“国际法的基础和发展”,集中体现了修订者在理论上的新建树,其现实主义倾向与劳特派特的自然主义观点形成鲜明的对照。

(注:《奥本海国际法》第1卷第1分册,詹宁斯、瓦茨修订,第5页。

)一、国际法的法律属性国际法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吗?这种对国际法的法律属性的怀疑始于国际法创立时期,迄今仍在法学理论界存在着影响。

关于国际法之法律属性的争议形成了法理学界的各种流派,而恰是这些理论争议的对立与融合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国际法的发展。

不过,詹氏等在第9版中并没有逐一剖析各流派的具体理论观点,而是探究各派观点相异的根本原因所在,即:“在很大程度上,这是定义的问题。

”(注:《奥本海国际法》第1卷第1分册,詹宁斯、瓦茨修订,第6页。

)在判断规则的法律性质这一问题上,劳特派特在第8版中作了广义的理解,并指出:社会的概念比国家的概念较为广泛,与此相对应,单纯的法律概念也是比国内法的概念更为广泛。

现代国际法的人本化发展趋势

现代国际法的人本化发展趋势

现代国际法的人本化发展趋势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势日益显现出一种人本化的取向。

这种变化以人类福祉、尊重人权、提倡可持续发展为核心,为国际合作与解决全球性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

现代国际法的人本化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重视人权、人的尊严和人的发展成为国际法的核心价值观。

这一价值观在国际法中得到了广泛体现,如《联合国宪章》规定了“人格尊严和价值”的原则,世界人权宣言》强调了“人权和基本自由”的重要性。

国际法开始更多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社会福利等与人类福祉密切相关的领域。

例如,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为全球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框架,国际公共卫生法律机制对全球卫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法在解决跨国问题时越来越重视考虑各国国情和文化差异,推崇多元化和包容性。

例如,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过程中,国际社会逐渐意识到单靠某国努力难以取得实质性成果,因而需要推动全球合作与治理。

现代国际法的人本化发展源于多方面的原因。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国家间相互依存的程度不断提高,全球性问题如气候变化、恐怖主义、传染病等跨越国界的挑战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应对。

人们对人权、民主和自由的价值观逐渐形成共识,这些价值观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国际法自身也在不断发展完善,通过实践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并不断进行理论创新。

现代国际法的人本化发展对未来国际关系将产生深远影响。

这种人本化的趋势将促进国际合作与对话的进一步加强。

在国际社会共同面对的全球性问题面前,只有通过团结协作才能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案。

人本化发展将推动国际法体系的不断完善。

随着国际实践的不断积累和理论创新的不断涌现,国际法将逐渐变得更加精细、更加全面。

人本化发展将有助于提升国际社会的整体福祉。

在国际社会共同努力下,加强对人权、环境等领域的保护,将为人类创造更加美好的未来。

现代国际法的人本化发展趋势是全球化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种趋势强调对人类福祉的、对基本人权的尊重以及对可持续发展的追求,为国际社会应对全球性挑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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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法的发展历程——国际法的代际演进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是以国家和国际关系的存在与发展为基础的,国际法的变动与国际社会的发展变化紧密连接在一起,可以说,国际法自产生以来就一直与国际社会同步变动。

对于此,詹克斯曾经指出:国际社会是动的社会,国际法是动的法律,它在不断的变动中。

我们从国际法与国际社会的演化史的角度去探索这种变化与发展的根本原因即根源,就可以发现:真正的根源在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及国家间相互依存的日益加深使国际社会的利益形态渐次扩增:各国的特殊利益——各国相同的根本利益——(两个以上)国家的共同利益——国际社会的公共利益。

世界各个国家为了抓住这个机会为自身谋取这种新扩增的利益,它们彼此之间就不得不重塑其间维持了很久的“旧的”关系,并进一步加强相互间的合作。

由此,促进并推动了国际法经历了三次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进化,即国际法的“代际演进”。

(一)第一代国际法——共处法在国际社会发展史上的17世纪上半叶,由于科学技术的快速进步、资本主义制度的萌芽的出现和国际贸易的迅速兴起,使得国家间的交流与联系不断的增多;另一方面,“三十年战争”的巨大创伤使欧洲各国彻底从自我满足之中醒悟过来。

在这样的国际社会背景下,各国都强烈意识到在确保各国领土完整自治和其内政不受其他国家干涉的基础上实现和平共存是非常必要的,并愿意把各自的特殊利益置于这种相同的根本利益之后。

因此,被称为“和战规则”的国际法通过国家间的协议而诞生出来。

但鉴于它“主要关注的是国家间管辖权的划分”,并各国企图在相互尊重主权的基础上实现“分而治之”式消极共存,故称共处国际法。

虽然共处国际法奉行的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并以实现国家间和平共处为目的,但它不能真正实现强国和弱国之间的实质意义上平等。

(二)第二代国际法——合作法国际社会上各个国家之间除了相同的根本利益之外,还有一定的共同利益,而这种共同利益是国际社会产生的基础,并随着国家间联系的加强而不断生长。

尤其是在二战以后,科技革命为国际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技术保证,在这种推动作用之下,国际之间的相互依存度不断提高,彼此之间的关系更加密切,致使某些国家内部的保留领域转变为国际社会关注的事项,就此共同利益空前凸显。

世界各国都深刻的意识到国家之间的和平共处和相同根本利益的实现仅仅靠传统上的“和战规则”是根本行不通的,必须创建一种新的国际规则或是国际合作方式。

当时,联合国体系的诞生则标志着国际法正式由共处法发展为合作法。

(三)第三代国际法——共进趋势的国际法国际社会是不断变化发展的,国际法的演进也不可能停止于合作法阶段。

冷战之后,特别是当前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以及全球性环境问题和国际恐怖主义不断涌现,这就使各个国家之间逐步拓宽了彼此合作的流域。

同时,国际社会的利益形态又经历一次扩增:全球公共利益,即人类共同利益的兴起。

要想追求此种范围更加广泛的利益,各国的合作就不能停留在以前的层次上,由此推动合作国际法发生更高层次的演进:从合作国际法发展为“共进国际法”。

二、“共进国际法”概念及其特征(一)“共进国际法” 概念易显河教授在《向共进国际法迈步》中具体阐述了后冷战时期的国际法应为“共进国际法”的理由:“国际法在主体、形成、内容以及执行等方面在每一特定时代都展现出一些特定的时代精神:在冷战的顶峰时期,国际法的主题是共处;在缓和时期,是合作;而在后冷战时期的今天,则是共进。

‘共进’国际法包罗万象,因而是‘共同的’;在促进道德或伦理进步方面比在其他方面更为专注,而且以人类繁荣为其终极目标,因而是‘进步的’”。

这个概念与当前对国际法发展趋势归纳的相关理念,如“人权法”、“宪法化”、“人本化”等相比较,“共进国际法”能够从人类共同利益或国际社会整体利益的视角描述当前国际发的发展趋势,这就对当代国际法的基本图景做了一个更加全面和更深层次的概括。

(二)“共进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的演进与发展是与国际社会的变动紧密相关的,不同的阶段就会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共进国际法是在全球化特别是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的背景下,由传统意义上的国际法演进而来,不同的时代背景就决定了有其自身的特征:1.它是实质平等的规则,能够为国际社会发展提供公平合理的法律保障,加快国际社会法治化进程。

就像国内法在一国社会发展中所起的法律保障作用一样,国际法在构建法治化的国际社会过程中是不可或缺的法律基础和保障。

从基本意义上来讲,国际法是上一种以各个国家或地区即国际社会主权者的相互沟通合作或相互协作为必要条件的法律体系,它在实现国际社会的民主与法治、公平与正义、安定团结、持久和平发展与共同繁荣等国际社会法治化价值要求和价值目标上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各主权国家构建法治化国际社会的过程中,一般是通过参与国际条约的制定与修改以达到国际法的目的。

但是,由于在旧的国际经济秩序背景和基础下形成并发展的国际法并不能是国际社会实现真正意义或者说实质意义上的民主与平等,就导致了国际社会上的权利的法律保障不足、国际义务分配不合理等其他不公平的问题。

而“共进国际法”是各主权国家在平等、民主、自愿的基础上、为了追求全人类的共同利益签订的,世界各主权国家或地区都遵守、认同并履行,能够实现国际社会上的真正的平等和公平,也就使得“共进”的国际法规则能够切实得到贯彻和落实,进一步让权利得到有效保护和义务得到合理分配及其履行。

可以说,此时的“共进”的国际法作为一种被世界各国所共同认可的法律规则,为国际社会的法治化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

2.它的立法参与者更加广泛,充分尊重各个国家的权利,促进国际关系的民主化发展。

传统意义上的国际法并不是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都可以参与制定,也就是说并不是世界上每个主权国家或地区都在国际法的制定或修改的实践中有其对应的话语权。

此外,传统国际法的贯彻实施往往体现在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上,而国际条约的制定与执行往往是几个国家之间的局部进行,国际习惯也往往被某些国家忽视。

而“共进”的国际法是国际社会整体进行制定与修改的,即任何国家或地区都有话语权,并且能够得到充分的尊重。

同时,此时的国际法作为整个国际社会的统一的法律规范并不存在差别实施的情况,为了维护人类的共同利益,各个国家都会尊重彼此的权利并认真履行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在“共进国际法”的规范下,各个国家既能完全享受权利和认真履行义务,更能在国际法的制定和国际社会的发展中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这也就加快了国际社会关系民主化发展进程。

3.它以维护全人类利益为目标,重视个人权利,强调集体权力和个人权利力并重。

“共进”的国际法是以维护全人类或者全世界的共同利益为最终目标的,其内在意志十分重视并要求充分尊重与保护人权,尤其是强调个人的权利、社会的权力和国家的权力的合理有效的配置,同时通过相关的国际条约设置并规定个人的生存发展权和平等参与政治的权利,并保障个人政治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

“共进国际法”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强调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并重。

冷战后至今,对个人权利尊重和保护不论是在战争时期或者是处于和平时期都有相应的条约对其进行规定。

尤其是在当前国际社会中,一些区域性的人权保护直接规定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处于同一水平上,重视个人权利的重要性,突显个人权利在国际法中重要地位,这样的安排与“共进”的国际法的宗旨不谋而合。

4.它所倡导的“差别责任”观念,使国际义务分配合理化,有利于人类和全世界的共同繁荣。

共同繁荣是国际社会良好有序发展的前提,没有全世界或全人类的共同繁荣,国际社会的健康发展就失去了基础。

很明显,当今世界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不平衡发展”,所以在分配国际责任时考虑“差别责任”很有必要。

“差别责任”观念形成于冷战后相关国际法的实践之中,其最典型的代表就是国际环境法。

国际环境法中“能者多为”的观点和“己在过去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的发达国家在更大程度上比不发达国家需要对某些行为进行节制”的观点,对于促进国际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很大作用。

在“共进国际法”中这种“差别责任”观念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不仅仅局限于国际环境法之中,而是在国际法的各个领域都得到落实。

“差别责任”原则似乎违反了法律不差别对待主体的重要原则,但经仔细分析便会发现,“差别责任”原则实际上在国际法的发展史上是一个很大进步。

这个原则把一国的能力与其责任连结在一起,这样就对能力相对小的国家不要求太多,而对有能力多作贡献的国家不要求太少;把一国过去行为与其责任连结在一起,就能够使“惩罚”得当。

可以说,“差别责任”原则以人类共同的情感、共同的理性、共同的期待为出发点,要求世界各个国家相互帮助,促进全人类的共同繁荣。

三、“共进国际法”发展趋势的可能性条件(一)全球共同利益或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发展新世纪全球化背景下,世界各国利益的交叉性和趋同性不断加强,这就使得关系到全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全球共同利益的不断形成和深化发展,我们也可称之为全人类共同利益。

这种国际社会利益模式的这种演进:民族利益——国际利益——全人类共同利益,是国际社会利益观念前进的一个显著特点。

而全人类共同利益完全不通于国家利益,也不可能仅仅是各国利益的简单加总,这是高于任何利益的一种利益形式,并且这种观念已经在国际社会上得到普遍的承认。

也就是说,当前国际社会的一切实践和努力,是对国际社会未来发展的一种探索。

在面临种种国际问题时,如外层空间和海洋的和平利用、臭氧层的保护、生态的保护、非殖民化、穷国的发展等,世界各国就必须团结起来以谋求世界的可持续发展。

所以说,全人类共同利益理念的出现是国际社会发展形式的需要,也是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

相应的,国际法的发展就必须考虑到这种国际实践,融入到自身的演化发展之中。

简单而言,国际法要做到以全人类利益为保护的对象和指导理念,就必须向“共进国际法”发展。

(二)国际法人本化趋势的影响当今国际法人本化的趋势越来越强烈,这种趋势必然要求以人类为本的发展理念摆在国际法的显著位置。

国际法以人类为本的发展思路的出现,是指现代国际法的相关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的建立与实施,不是以国家利益或是单个人权益为重点,而是核心在于维护和推进全人类的共同利益,这是这种趋势的宗旨。

在国际实践的历史发展之中,我们可以发现,在一定的情况下,国际法所所确立和维护的全人类共同利益并不与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相冲突,而是有一致性的;但在其他情况下,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与全人类共同利益存在很大差别,在这些利益之间就会发生冲突,这也就决定了国际法人本化或国际法以人类为本观念的必要性。

现代国际法中以人类为本的理念的确立时间并不长,但发展十分迅速。

迄今为止国际法不仅在一些传统的国际法部门或制度中注入了以人类为本的新成分,如海洋法中的国际海底制度、普遍性管辖范围的扩展;而且创建了一些新的以人类为本的国际法制度和部门,如最严重国际罪行的确立与惩处制度、外层空间法、极地法、国际环境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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