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当今国际法发展的新趋势_李玉东
法的发展趋势

法的发展趋势
法的发展趋势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思考:
1. 国际化趋势: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法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成为国家行为的约束和指引。
2. 人权化趋势:人权保障成为法律的重要目标,尤其是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越来越受到关注。
3. 法治化趋势:法治建设成为国家治理的核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为共识。
4. 社会化趋势:法律需要与社会相适应,必须具有时代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5. 科技化趋势:随着科技的发展,科技创新对法律的影响越来越大,需要不断升级法律体系以适应科技发展。
6. 去中心化趋势:未来的法律体系可能会更加分散、去中心化,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将更具本地化的特征。
现代国际法的前景分析

现代国际法的前景分析一、推动国际法发展的主要动因(一)国际关系格局发生重大变化冷战后,相对平衡的两极体制终结,出现多极化趋势和“一超多强”并存新格局;国家间贫富差别增大,实质上不平等加剧,国际力量对比严重失衡。
强大国家图谋扩张,新兴国家奋力崛起,弱小国家竭力自保,扩张与反扩张、限制与反限制、遏制与反遏制演绎出国际关系新篇章。
世界化、多极化、民主化和信息化的发展在国家和国际层面都积聚了大量的矛盾和变革的能量,引发了诸多的国内冲突和区域乱局。
始于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加速了国际力量对比的消长变化。
西方国家痼疾并发,陷入多重困境,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群体快速崛起,国际地位显著上升。
经济上,成为拉动世界经济的主要力量之一。
2012年,世界工业产值的52%,出口总值的48%和外汇储备的80%来自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
据权威机构预测,到2020年,新兴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GDP占世界的比重将超过50%;政治上,团结合作持续深化。
上海合作组织和金砖国家等机制化合作得到进一步发展,二十国集团成员中发展中国家占了11个,在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的资本份额大幅提升,在国际经济治理中的发言权显著提升。
新兴国家群体快速崛起势必对21世纪的国际关系、经济增长、财富分配和治理格局产生长远影响。
同时也要看到,世界格局变化系长期量变过程,“东升西降”“南兴北衰”仅仅相对来说,当前力量对比总体上仍是“西强东弱”“北攻南守”。
美西方为力保自身优势地位,企图“规范”新兴国家,将其纳入由西方主导的国际秩序框架,新兴和发展中国家要真正成为一支在国际上发挥关键作用的战略力量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新旧秩序间的博弈加剧国际社会主体结构之发展、格局之变化,加之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带动世界化、多极化、信息化、网络化快速发展,从而也引发了世界范围内的新旧秩序之争。
一方面,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成为时代潮流,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都再也无法单独主宰世界事务。
第一章_导论

第一章 导论
七、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1、传统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两种学说 2、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问题的出现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问题在两个主要的领域提起讨 论: (1)理论方面是:国际法和国内法是否属于一个普 遍的法律体系的一部分,这是一元论观点;是否他们 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这是二元论观点。 (2)实践方面是:当国际法规则和国内法规则发生 冲突时,哪种规则调整。这种情况既可能发生在一个 国际法院也可能是一个国内法院面临。
主要国家的实践
其他国家: 奥地利、德国、意大利的宪法都宣布普遍接受 国际法规则构成国内法体系一部分的规则。
第一章 导论
八、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联合国宪章》确立的“七项原则”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Article 2 of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联合国宪章》第二条
The Organization is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the sovereign equality of all its Members
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 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联合国宪章》第二条
All Members, in order to ensure to all of them the rights and benefits resulting from membership, shall fulfill in good faith the obligations assumed by them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esent Charter.
2024版国际法律体系的发展趋势

06
结论
研究成果总结
国际法体系日益完善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法体系在各个领域都取得了显著进展,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国际法规 则日益完善,为国际关系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国际法与国内法互动增强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联系日益紧密,国内法在国际法制定和实施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同时,国际法也对国内法产生了深远 影响,推动了国内法的改革和完善。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国际组织加入到国际 法律体系中,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调整范围的扩大
国际法逐渐从传统的国家间关系向全球性问题延伸,如环境保护、 人权保护、国际恐怖主义等。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
全球化趋势促进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渗透和互动,国内法越来 越多地吸收和借鉴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执行力和公信力。
推动国际法的普及和实施
加强国际法教育和培训
通过国际法教育和培训,提高各国政府官员、法官、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对国际法的认识和 理解。
推广国际法知识和实践
通过学术交流、研讨会等方式,推广国际法知识和实践,促进各国在国际法领域的合作与交 流。
加强国际法的实施和监督
建立健全国际法实施和监督机制,确保国际法得到有效遵守和实施。
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的法律规制。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关系
国际法对国内法的影响
国际法通过国际条约、国际习惯等方式对国内法产生影响,推动 国内法的改革与完善。
国内法对国际法的影响
国内法通过国内实践、国内立法等方式对国际法产生影响,促进国 际法的发展与进步。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存在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互动关系,共同推 动国际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发展。
论当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新发展

论当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新发展诚信作为人类法律文明或文化的共同财富,被广泛应用于国内法和国际法。
在应然和实然国际法体系中,诚信都具有重要的地位与作用。
因为,诚信是世界各大法系甚至世界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一般法律原则,同时也构成习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具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抽象性、普遍性、和至上性。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它和其他国际法的所有原则、规则与制度一样,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形成与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在整个国际法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与完善的。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事物是不断发展的,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也是在不断发展的。
一、诚信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诚信”作为社会治理的一个法律概念、术语、原则或规则,通常与“善意交替使用。
一般认为,虽然诚信概念可以追溯到人类社会的最初时期,其最直接的起源是罗马法。
所谓“诚信”,就是法律主体或法律行为者以忠实于自己的目标的方式遵守承诺并为实现其达成的目标真诚和有效地开展工作。
如今,诚信原则在世界上所有法律体系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无论是欧洲大陆法系或者英美普通法系,还是社会主义法系,都以诚信作为基本的法律理念和原则。
诚信原则适用的普遍性在于,它不仅是各国国内法和区域法的基础,而且构成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核心。
诚信原则适用的广泛性在于,它不仅适用于以民商法为代表的私法领域,而且同样也适用于宪法、行政法等公法领域。
虽然诚信原则在欧美学者的国际法著作、教材或论文中已有比较广泛的论述和传播,但是在中国的国际法学界则缺少系统的阐释。
在今天和未来国家间相互依存、彼此合作不断加强和全球化不断扩展与深化的国际大环境下,主权国家推行诚信建设的战略和举措必须与国际法上的诚信原则相适应。
只有这样主权国家的诚信建设才能与不断提升做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之战略相匹配。
这是因为,在当今错综复杂的国际社会中,主权国家相互的诚信至关重要。
诚信是维持正常国际秩序和构建和谐世界的根本所在,是国际稳定的可靠保障。
浅析当今国际法发展的新趋势

◆ 法 学研 究
浅析 当今国 际法发展 的新趋势
.
李 玉东
潘小娜
摘
要
在 当今世 界全球 化 快速 发展 的大 背景 下 , 世界 各 国联 系不断加 强和 深化 , 在 国际社会 之 中就 产生 了全人 类的公 共
利益, 这种全 人类 的共 同利益 就 对传统 的 国际法理 论产 生 了 巨大的冲击 , 而 这种 对传 统 国际法的挑 战却 正是 符合 当经 国际 社会 发展 潮流 和和 国际社 会客 观 实践 的。为 了维护 人类 的共 同利益 , 国际 法的发展 趋 势从共 处 、 合作向“ 共进” 也 就越 来越
国际社会 的利益 形态渐 次扩增 : 各 国的特殊 利益—— 各 国相 同的 次扩 增 : 全球 公共 利 益 , 即人 类共 同利益 的兴 起 。要想追 求此 种 各 国的合作 就 不能停 留在 以前 的层 次上 , 根 本利 益— — ( 两 个 以上 ) 国家 的共 同利益— — 国际 社会 的公共 范 围更加 广泛 的利 益 ,
鉴 于 它“ 主要 关注 的是 国家间管 辖权 的划 分” , 并各 国企 图在 相互
联合 国体 系的诞 生则标 志着 国际法 正式 由共 处法发 展为合 作法 。
一
、
国际法 的发 展历程 —— 国 际法 的代际 演进
国际 法 的产生 与发展 是 以 国家和 国际 关系 的存 在与 发展 为 不通 的, 必 须创 建一种 新 的国 际规 则 或是 国际合 作方 式。 当时 , 基础的, 国际 法的变 动与 国际社 会 的发展 变化 紧密 连接在 一起 , 可 以说 ,国 际法 自 产 生 以来就 一直 与 国际 社会 同步 变动 。对于 此, 詹 克斯 曾经指 出: 国际社 会是动 的社会 , 国际法是动 的法律 , ( 三) 第三 代 国际 法— — 共进趋 势 的 国际法
浅谈世界法律发展的趋势

浅谈世界法律发展的趋势朱烈松法律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现在的一个明显趋势是出现了法律的全球化统一、私法自治、成文法与判例相融合,最终将实现法律在相对统一下的多元化,并且公法将得以限制,私法得扩充。
引言人类经历了由族群到国家、由国家到跨国家的国家团体和超国家的国际社会的过程。
与这想适应,法律的发展也经历了由族群之法到国家之法由。
从整个人类的历史来看,法律将会出现由国家之法到跨国家之法再到超国家的世界之法的过程。
法律自从产生以来就不断发展,当今世界法律的发展趋势将是私法进一步发展,将形成私法自治。
最终达到法律的目标顶点法律的民主主义和国际主义,也就是在法律的国际化范围内法律的多元化。
法律的全球化一、法律全球的原因纵观人类法律的发展史,自法律产生以来经历了族群法、城邦法、国家法、国际团体法的发展过程,是法律规范所规范的范围扩大的过程,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要求法律不断发展,要求法律所规范的范围扩大,这必然会引起法律的全球化。
人类的活动范围的扩大及频繁化,并且各国法律之间不断加强的深度协调化,就更需要一个更大的统一的行为规范来指导人们的行为,社会的不断发展、政治与经济交往愈加频繁、愈加深入,法律的全球化就成了难以避免的趋势。
(一)法律的全球化发展趋势概述法律在全球范围内的统一化,各国的法律逐步趋同,或者是各国法律之间不断加强的深度协调化,或者是几者的多元的综合。
1、虽然法律全球化的理论没有完全的界定完善,但是世界的趋势,尤其是法律全球化的发展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2、每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应呈现出多元化的法律格局。
(二 )、欧盟法律对法律全球化发展趋势的影响谈及法律的全球化的发展,我们不能不提欧盟的法区域化及其法律全球发展趋势的影响。
欧盟区域法律的产生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它是从各城邦法律到各国法律再到今天的欧盟法律,由于欧洲各国的不断发展、政治与经济交往愈加频繁、愈加深入以及各国需要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他们选择了法律的区域化,统一规范行为方式。
现代国际法的人本化发展趋势探析

现代国际法的人本化发展趋势探析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国际法是一种共处法、合作法、共进法,是国家间的法律,是各个国家之间处理各种关系的准则,以维护国家之间各种利益为目标。
“国家间”这一属性是长久以来学者、政治家们所坚持、坚持的观念,将国家法视为对国家利益的维护工具。
随着人权观念的兴趣,对于国际的价值观不断进行冲击,使国际法的人体化倾向日益明显,伴随国际法人本化的倾向,各种以个人为本及以人类为本的价值倾向的国際法不断出台,涉及多个领域,是当前国际法发展的一种趋势。
1国际法人本化的概念及发展国际法的人本化是随着国际人道法及国际人权法的诞生与发展而带来的一个发展趋势,是指国际法在理念、价值、原则、规则、规章及制度中,会个人及人类整体法律地位及权利利益的确立、维护及实现将会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国际法人本化包含了两个方向,一是以个人为本,个人包含自然人、法人,以人类为本,即整个人类。
国际法人本化已成为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当前国际法正不断涌现出一批以人本化为价值导向的国际法律法规,以维护个人及人类的利益。
国际法人本化倾向并非对“国家间”本质属性的否定,而是建立在国家间承认这一原则基础上的。
人本化的目的在于维护人的利益,当国家、个人及人类古老之间的利益一致时,国际法的国家间倾向和人本化倾向都能够达到一致,国际法能够有效地维护国家利益、个人利益以及人类利益,当三者发生冲突时,可能会造成更大冲突,也可能会有和解,其关键就是法律制定者在特定的领域、部门以及事项上所选择的个人价值倾向。
2国际法人本化的源起及中心规范1、国际人道法——人本化之滥觞国际法人本化倾向源起于国际人道法,是作为战争法的附加规则而制定的,本质上并非独立的国际法部门,而是作为战争法以及武装冲突法中的必要组成部分存在的。
国际人道法初始在国际法以人道主义规范表现,是为了限制国际性战争工具的滥用,之后形成海牙公约体系,即海牙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7世纪上半叶,由于科学技术的快速进步、资本主义制度的萌芽的出现和国际贸易的迅速兴起,使得国家间的交流与联系不断的增多;另一方面,“三十年战争”的巨大创伤使欧洲各国彻底从自我满足之中醒悟过来。
在这样的国际社会背景下,各国都强烈意识到在确保各国领土完整自治和其内政不受其他国家干涉的基础上实现和平共存是非常必要的,并愿意把各自的特殊利益置于这种相同的根本利益之后。
因此,被称为“和战规则”的国际法通过国家间的协议而诞生出来。
但鉴于它“主要关注的是国家间管辖权的划分”,并各国企图在相互尊重主权的基础上实现“分而治之”式消极共存,故称共处国际法。
虽然共处国际法奉行的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并以实现国家间和平共处为目的,但它不能真正实现强国和弱国之间的实质意义上平等。
(二)第二代国际法——合作法国际社会上各个国家之间除了相同的根本利益之外,还有一定的共同利益,而这种共同利益是国际社会产生的基础,并随着国家间联系的加强而不断生长。
尤其是在二战以后,科技革命为国际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技术保证,在这种推动作用之下,国际之间的相互依存度不断提高,彼此之间的关系更加密切,致使某些国家内部的保留领域转变为国际社会关注的事项,就此共同利益空前凸显。
世界各国都深刻的意识到国家之间的和平共处和相同根本利益的实现仅仅靠传统上的“和战规则”是根本行不通的,必须创建一种新的国际规则或是国际合作方式。
当时,联合国体系的诞生则标志着国际法正式由共处法发展为合作法。
(三)第三代国际法——共进趋势的国际法国际社会是不断变化发展的,国际法的演进也不可能停止于合作法阶段。
冷战之后,特别是当前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以及全球性环境问题和国际恐怖主义不断涌现,这就使各个国家之间逐步拓宽了彼此合作的流域。
同时,国际社会的利益形态又经历一次扩增:全球公共利益,即人类共同利益的兴起。
要想追求此种范围更加广泛的利益,各国的合作就不能停留在以前的层次上,由此推动合作国际法发生更高层次的演进:从合作国际法发展为“共进国际法”。
二、“共进国际法”概念及其特征(一)“共进国际法”教授在《向共进国际法迈步》中具体阐述了后冷战时期的国际法应为“共进国际法”的理由:“国际法在主体、形成、内容以及执行等方面在每一特定时代都展现出一些特定的时代精神:在冷战的顶峰时期,国际法的主题是共处;在缓和时期,是合作;而在后冷战时期的今天,则是共进。
‘共进’国际法包罗万象,因而是‘共同的’;在促进道德或伦理进步方面比在其他方面更为专注,而且以人类繁荣为其终极目标,因而是‘进步的’”。
这个概念与当前对国际法发展趋势归纳的相关理念,如“人权法”、“宪法化”、“人本化”等相比较,“共进国际法”能够从人类共同利益或国际社会整体利益的视角描述当前国际发的发展趋势,这就对当代国际法的基本图景做了一个更加全面和更深层次的概括。
(二)“共进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的演进与发展是与国际社会的变动紧密相关的,不同的阶段就会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共进国际法是在全球化特别是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的背景下,由传统意义上的国际法演进而来,不同的时代背景就决定了有其自身的特征:1.它是实质平等的规则,能够为国际社会发展提供公平合理的法律保障,加快国际社会法治化进程。
就像国内法在一国社会发展中所起的法律保障作用一样,国际法在构建法治化的国际社会过程中是不可或缺的法律基础和保障。
从基本意义上来讲,国际法是上一种以各个国家或地区即国际社会主权者的相互沟通合作或相互协作为必要条件的法律体系,它在实现国际社会的民◆法学研究2013・6(上)主与法治、公平与正义、安定团结、持久和平发展与共同繁荣等国际社会法治化价值要求和价值目标上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各主权国家构建法治化国际社会的过程中,一般是通过参与国际条约的制定与修改以达到国际法的目的。
但是,由于在旧的国际经济秩序背景和基础下形成并发展的国际法并不能是国际社会实现真正意义或者说实质意义上的民主与平等,就导致了国际社会上的权利的法律保障不足、国际义务分配不合理等其他不公平的问题。
而“共进国际法”是各主权国家在平等、民主、自愿的基础上、为了追求全人类的共同利益签订的,世界各主权国家或地区都遵守、认同并履行,能够实现国际社会上的真正的平等和公平,也就使得“共进”的国际法规则能够切实得到贯彻和落实,进一步让权利得到有效保护和义务得到合理分配及其履行。
可以说,此时的“共进”的国际法作为一种被世界各国所共同认可的法律规则,为国际社会的法治化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
2.它的立法参与者更加广泛,充分尊重各个国家的权利,促进国际关系的民主化发展。
传统意义上的国际法并不是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都可以参与制定,也就是说并不是世界上每个主权国家或地区都在国际法的制定或修改的实践中有其对应的话语权。
此外,传统国际法的贯彻实施往往体现在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上,而国际条约的制定与执行往往是几个国家之间的局部进行,国际习惯也往往被某些国家忽视。
而“共进”的国际法是国际社会整体进行制定与修改的,即任何国家或地区都有话语权,并且能够得到充分的尊重。
同时,此时的国际法作为整个国际社会的统一的法律规范并不存在差别实施的情况,为了维护人类的共同利益,各个国家都会尊重彼此的权利并认真履行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在“共进国际法”的规范下,各个国家既能完全享受权利和认真履行义务,更能在国际法的制定和国际社会的发展中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这也就加快了国际社会关系民主化发展进程。
3.它以维护全人类利益为目标,重视个人权利,强调集体权力和个人权利力并重。
“共进”的国际法是以维护全人类或者全世界的共同利益为最终目标的,其内在意志十分重视并要求充分尊重与保护人权,尤其是强调个人的权利、社会的权力和国家的权力的合理有效的配置,同时通过相关的国际条约设置并规定个人的生存发展权和平等参与政治的权利,并保障个人政治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
“共进国际法”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强调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并重。
冷战后至今,对个人权利尊重和保护不论是在战争时期或者是处于和平时期都有相应的条约对其进行规定。
尤其是在当前国际社会中,一些区域性的人权保护直接规定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处于同一水平上,重视个人权利的重要性,突显个人权利在国际法中重要地位,这样的安排与“共进”的国际法的宗旨不谋而合。
4.它所倡导的“差别责任”观念,使国际义务分配合理化,有利于人类和全世界的共同繁荣。
共同繁荣是国际社会良好有序发展的前提,没有全世界或全人类的共同繁荣,国际社会的健康发展就失去了基础。
很明显,当今世界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不平衡发展”,所以在分配国际责任时考虑“差别责任”很有必要。
“差别责任”观念形成于冷战后相关国际法的实践之中,其最典型的代表就是国际环境法。
国际环境法中“能者多为”的观点和“己在过去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的发达国家在更大程度上比不发达国家需要对某些行为进行节制”的观点,对于促进国际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很大作用。
在“共进国际法”中这种“差别责任”观念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不仅仅局限于国际环境法之中,而是在国际法的各个领域都得到落实。
“差别责任”原则似乎违反了法律不差别对待主体的重要原则,但经仔细分析便会发现,“差别责任”原则实际上在国际法的发展史上是一个很大进步。
这个原则把一国的能力与其责任连结在一起,这样就对能力相对小的国家不要求太多,而对有能力多作贡献的国家不要求太少;把一国过去行为与其责任连结在一起,就能够使“惩罚”得当。
可以说,“差别责任”原则以人类共同的情感、共同的理性、共同的期待为出发点,要求世界各个国家相互帮助,促进全人类的共同繁荣。
三、“共进国际法”发展趋势的可能性条件(一)全球共同利益或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发展新世纪全球化背景下,世界各国利益的交叉性和趋同性不断加强,这就使得关系到全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全球共同利益的不断形成和深化发展,我们也可称之为全人类共同利益。
这种国际社会利益模式的这种演进:民族利益——国际利益——全人类共同利益,是国际社会利益观念前进的一个显著特点。
而全人类共同利益完全不通于国家利益,也不可能仅仅是各国利益的简单加总,这是高于任何利益的一种利益形式,并且这种观念已经在国际社会上得到普遍的承认。
也就是说,当前国际社会的一切实践和努力,是对国际社会未来发展的一种探索。
在面临种种国际问题时,如外层空间和海洋的和平利用、臭氧层的保护、生态的保护、非殖民化、穷国的发展等,世界各国就必须团结起来以谋求世界的可持续发展。
所以说,全人类共同利益理念的出现是国际社会发展形式的需要,也是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
相应的,国际法的发展就必须考虑到这种国际实践,融入到自身的演化发展之中。
简单而言,国际法要做到以全人类利益为保护的对象和指导理念,就必须向“共进国际法”发展。
(二)国际法人本化趋势的影响当今国际法人本化的趋势越来越强烈,这种趋势必然要求以人类为本的发展理念摆在国际法的显著位置。
国际法以人类为本的发展思路的出现,是指现代国际法的相关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的建立与实施,不是以国家利益或是单个人权益为重点,而是核心在于维护和推进全人类的共同利益,这是这种趋势的宗旨。
在国际实践的历史发展之中,我们可以发现,在一定的情况下,国际法所所确立和维护的全人类共同利益并不与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相冲突,而是有一致性的;但在其他情况下,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与全人类共同利益存在很大差别,在这些利益之间就会发生冲突,这也就决定了国际法人本化或国际法以人类为本观念的必要性。
现代国际法中以人类为本的理念的确立时间并不长,但发展十分迅速。
迄今为止国际法不仅在一些传统的国际法部门或制度中注入了以人类为本的新成分,如海洋法中的国际海底制度、普遍性管辖范围的扩展;而且创建了一些新的以人类为本的国际法制度和部门,如最严重国际罪行的确立与惩处制度、外层空间法、极地法、国际环境法,等等。
这种以全人类共同利益为核心的国际法理念的出现与发展,极大的推动了国际法的“共进”趋势,这种理念与“共进国际法”的核心理念是相同的。
换句话(下转第38页)◆法学研究2013・6(上)仅依靠《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显然是不够的,而且该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同时,由于揭开公司面纱原则作为一种事后的司法救济措施,在立法层面短时间内不可能进一步完善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司法解释这种方式对该制度予以细化和完善,增强其操作性。
司法解释需要细化和完善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适用范围,鉴于本文前面已详细论述其具体内容,此处便不展开,详见本文第三部分。
第二,关于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案件的司法管辖。
首先是案件的地域管辖,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规则即“原告就被告”的管辖确认方法,对于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案件应当由其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由于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机关是以地域划分,为便于审判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以及审判法院与公司登记机关对相关事务的协调,以公司所在地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更为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