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近国际法发展的新特点及其影响因素
现代国际法的前景分析

现代国际法的前景分析一、推动国际法发展的主要动因(一)国际关系格局发生重大变化冷战后,相对平衡的两极体制终结,出现多极化趋势和“一超多强”并存新格局;国家间贫富差别增大,实质上不平等加剧,国际力量对比严重失衡。
强大国家图谋扩张,新兴国家奋力崛起,弱小国家竭力自保,扩张与反扩张、限制与反限制、遏制与反遏制演绎出国际关系新篇章。
世界化、多极化、民主化和信息化的发展在国家和国际层面都积聚了大量的矛盾和变革的能量,引发了诸多的国内冲突和区域乱局。
始于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加速了国际力量对比的消长变化。
西方国家痼疾并发,陷入多重困境,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群体快速崛起,国际地位显著上升。
经济上,成为拉动世界经济的主要力量之一。
2012年,世界工业产值的52%,出口总值的48%和外汇储备的80%来自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
据权威机构预测,到2020年,新兴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GDP占世界的比重将超过50%;政治上,团结合作持续深化。
上海合作组织和金砖国家等机制化合作得到进一步发展,二十国集团成员中发展中国家占了11个,在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的资本份额大幅提升,在国际经济治理中的发言权显著提升。
新兴国家群体快速崛起势必对21世纪的国际关系、经济增长、财富分配和治理格局产生长远影响。
同时也要看到,世界格局变化系长期量变过程,“东升西降”“南兴北衰”仅仅相对来说,当前力量对比总体上仍是“西强东弱”“北攻南守”。
美西方为力保自身优势地位,企图“规范”新兴国家,将其纳入由西方主导的国际秩序框架,新兴和发展中国家要真正成为一支在国际上发挥关键作用的战略力量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新旧秩序间的博弈加剧国际社会主体结构之发展、格局之变化,加之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带动世界化、多极化、信息化、网络化快速发展,从而也引发了世界范围内的新旧秩序之争。
一方面,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成为时代潮流,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都再也无法单独主宰世界事务。
第一章:国际法的基础

2、关于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 国际法主体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有法律约束 力的各种规范的总体。
(二)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1、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 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制定和实施依靠国家本身 (1)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 是国家间的协议。 (2)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 集体的措施。
(一)发展、安全、人权等价值目标 (二)国际法的宪政功能
(三)国际法的民主与法治价值 (四)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与国际新秩序的建立
四、影响国际法新发展的因素
(一)科学技术
(二)国际政治(强权政治) (三)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第四节
国际法的渊源★
一、国际法渊源的含义 国际法的(形式)渊源是国际法作为有 效的规范,即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所以 形成的方式或程序。
(二)国际习惯 1、含义: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实践中形成的一 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不成文法 2、国际习惯须具备两个因素 一是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包括时 间上的连续性和空间上的普遍性,属于“物质 因素”或客观要件。 二是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属于“心理因素”或主观要件。
国际习惯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如不 干涉内政原则,从提出到被确认为国际习惯, 经过了约200年。但在当代,国际习惯的形成 时间被缩短了。如大陆架制度,从提出后不到 20年的时间被各国接受形成国际习惯。
(三)有国际求偿能力
二、国际法主体的类型
(一)国家 国家是国际法上基本的主体.原因如下: 1、国家具有国际法上完全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 2、国家间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3、国家是国际法的创造者 (二)国际组织 (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由其成员 国通过协议赋予的。因此,国际组织是派生的、有 限的国际法主体。
国际私法的晚近发展趋势

国际私法的晚近发展趋势以前呀,各个国家就像一个个小家庭,都按照自己的方式处理和其他国家相关的一些私人事情。
比如说,一个外国人在咱们国家做生意,要是发生了纠纷,怎么处理就涉及到国际私法。
现在呢,有一个趋势是越来越国际化啦。
就好比我们在学校里,不同班级的同学一起参加一个全校的活动,大家要遵守一些共同的规则。
现在很多国家在处理跨国私人事务的时候,开始参考一些国际上大家都认可的规则。
比如说,在跨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像某个国家的画家画了一幅特别漂亮的画,这幅画在全世界很多国家都被人喜欢。
那怎么保护这个画家的权益呢?现在就有一些国际上大家都慢慢接受的办法,不管这幅画在哪个国家被侵权了,都能按照类似的规则去处理。
还有一个趋势就是更加注重保护弱者。
就像在我们的生活中,小弟弟小妹妹们比较弱小,我们会照顾他们一样。
在国际私法里,如果是跨国婚姻中的妇女和儿童,在处理财产分割或者抚养权等问题的时候,现在很多国家都会更倾向于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
比如说有一对跨国夫妻离婚了,妻子带着孩子在另一个国家生活,要是按照以前的规则,可能这个妻子和孩子会遇到很多困难。
但是现在呢,很多国家就会考虑到妻子和孩子可能面临的难处,在法律上给予他们更多的保障,像确保孩子能得到足够的抚养费,妻子能有合适的居住地方等。
另外呀,国际私法也越来越和科技相关了。
我们现在有了互联网,很多事情都可以在网上做。
比如说,我们可以在网上买其他国家的东西。
那要是在网上跨国购物发生了纠纷怎么办呢?以前可没有这样的情况,现在国际私法就得跟上科技的脚步。
就像有个小朋友在国外的网站上买了一个很特别的玩具,结果收到的玩具是坏的,那怎么去解决这个问题呢?国际私法就需要制定出适合这种网络跨国交易的规则,来保护小朋友的权益。
国际私法的这些晚近发展趋势,就像是我们生活的世界变得越来越大,大家也越来越互相照顾、互相遵守一些新的共同规则。
这样,不管是哪个国家的人,在跨国的私人事务处理中,都能更公平、更合理地解决问题呢。
近代国际法在中国的传播及影响

第23 卷第3 期青岛大学师范学院学报Vol. 23 N o.3 2006 年9 月JO UR N AL OF T EA CH E RS C OLLE GE QIN GD A O U NIVE R SIT Y Sept. 2006荫法学研究近代国际法在中国的传播及影响修志君(青岛大学师范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山东青岛266071)摘要:伴随着19 世纪西方列强对中国的武力侵略,近代国际法开始正式传入中国并逐渐传播开来,给中国带来了不少的影响。
正确认识和评价这些影响,要从考察近代国际法的性质以及当时中国所处的国际环境和国内实际出发,对清政府如何适用近代国际法、清政府官员和学者对国际法的认识和评价、外国人对国际法输入中国的态度等三个具体方面进行分析,可以看出近代国际法对中国的有益作用甚少,在一定意义上是帝国主义列强侵略和奴役中国的法律武器。
关键词:近代国际法;传播;清政府中图分类号:DF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 4133(2006)03- 0081- 06近代国际法伴随着西方列强对中国的武力侵略而传入中国,也迫使中国纳入了国际法律秩序的范围。
近代国际法在中国的传播和影响一直是人们关心的问题,不少人对旧中国为何不能运用国际法有效地维护国家利益表示了疑问和关切。
笔者从近代国际法在中国的传播及影响入手,试图对这个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以有助于我们全面地了解晚清政府的对外关系,并且对近代国际法能够有一个更加客观的认识。
近代国际法在中国的传播近代国际法形成于16—17 世纪的欧洲,当时的中国还是一个大一统的封建王朝,在对外关系上仍然维持着中国传统世界秩序,将中国称作天朝,把邻邦视为夷狄,与周邻各国实行所谓朝贡制度的不平等交往。
伴随着19 世纪西方列强对中国的武力侵略,近代国际法开始正式传入中国,以朝贡制度为代表的中国传统世界秩序被破坏并逐步瓦解。
近代国际法到底是何时传入中国的,目前尚无深入的探讨和确切的结论。
论国际法的晚近发展趋势及其面临的挑战

整国内立法。 使国内法与国际法保持一致, W O协 如 T
议与欧盟法等。这三种方法实质上是在用 国际法规范 来整合国内法的理念和价值 , 以确立国内立 法和执法
标准 。
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倾 向越来越明显 , 这也是国际人权
法 发展 的必然趋势 。
第二, 国际法的客体愈益扩展。随着科学技术的 发展和进步 人类的生存空 间得到极大 的拓展, 国际法 的适用范围也相应地随之扩大。特别是晚近 以来 , 外
第三 , 国际法 的权威性和强 制性将进 一步增强 。
收稿 日期 :06— 8- 8 20 0 0 作者简介 : (97 梁涛 1 7 r 一 )辽宁盖州人 , 。 硕士研究生 , 主要从 事法学研究 。
维普资讯
梁
涛: 论国际法的晚近发展趋势及其 面临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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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空间、 海洋探索 、 极地开发 、 原子能利用 、 环境保护 、 国际犯罪、 恐怖主义 等一系列新领域 已经开始进入 国 际法的适用范围。随着国际法适用 范围的不断扩大和 调整对象的日益增 多, 必然 引起 国际法律规范大幅度
泛的应用 , 国际法向成文化发展的趋势 日益增强, 成文
第一, 国际法的主体不断增加。在传统 的国际法 中, 国家曾被认为是国际法 的唯一主体。然而, 随着国 际政治经济形势的迅速转变, 仅依靠个别大国的单独 行动或有限协调的 旧方法 已无法解决所 有的国际问 题, 尽管国家依然是 国际法的主要载体, 但是, 国家在 国际法中的作用已开始逐渐弱化 , 或者至少要被重新 确定。非国家行 为体 , 特别是 国际组织 的国际法律人 格 已经开始逐渐被承认和确立, 各种政府间和非政府 间国际组织和团体已在众多的国际问题的解决中发挥 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至于个人能否成为 国际法主体的 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传统国际法对此持否定态度。但
最近国际法发展的新趋势及其制约因素_1

最近国际法发展的新趋势及其制约因素随着冷战结束以来国际社会的结构性变化,国际法也出现了许多新现象、新特点。
值此世纪之初,对晚近国际法发展的新趋势及其制约因素作出适当的总结和评估,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国际社会的结构性变化国际社会结构的变化是国际法发展的前提。
法律往往反映其运作中的社会条件和文化传统。
作为调整国际关系、特别是国家间关系的国际法,也是社会环境本身的产物,它按照国际关系盛行的概念发展,它的继续存在必须符合时代的现实性。
[1]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40多年中,由于美、苏两大军事集团的对峙和意识形态的冲突以及第三世界的兴起,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冲突使国际法与国际组织的运作受到阻碍,特别是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与国际法院方面。
但自20世纪80年代下半期,国际社会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
1988年11月,英国首相玛格丽特. 撒切尔宣布冷战已经结束。
后来,美、苏两国首脑在马耳他举行了会晤,并肯定了冷战结束的事实。
随后发生的一系列事件增强了这些声明。
东欧的剧变,两德的统一,华沙条约集团的解散,特别是1991年12月,苏联在经历了急剧的内部变革之后通过了《阿拉木图宣言》正式解体,之后11个原加盟共和国自愿组成一个独立国家的联合体。
所有这些,标志着两极对峙的冷战国际格局的终结,一个新的国际格局正在形成。
晚近国际法就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国际社会的结构上的。
要了解后冷战时期国际法的发展趋势,就必须科学地研究这一国际社会的结构。
国际社会的“这些深刻变化对国际法在世界范围内的进一步发展将产生决定性的影响”[2] .它使国际法从冷战时期的共存(Co – Existence)走向后冷战时期的合作(Co –Operation),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Common Interests in International Community)日益成为主流。
二、国际法发展的新趋势纵观近年来国际法的发展变化,我们可以概括出以下几个新特点。
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私法发展的新趋势及对中国的启示

• (四)国际私法内容的集中化、成文化比较明显
• 人类社会进入20 世纪90 年代以后,全球化时代正式形成,国际私法的 立法活动在全世界范围内形成一个新的高潮,呈遍地开花之势,一大批 国家和地区相继颁布或修改了自己的国际私法立法。而晚近国际私法 立法其内容的集中化、成文化和趋同化比较明显。在集中化方面,近 年来各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已抛弃了早先的分散立法方式,而是朝着集 中、专门规定的方向发展,对国际私法规范集中、专门、全面、系统 、详细、明确地加以规定,特别是以国际私法典或单行法规的形式加 以规定。各国新颁布的国际私法立法,已有总则和分则之分,而在分则 中,有的立法又分别就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管辖权、法律适用和 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做出规定。
• (二)国际私法统一化趋势日益增强
• 在21世纪的国际社会,和平与发展仍是人类面临的两大时代主旋律 ,而发展则更具有决定性意义。各国的经济发展离不开一个国际民商 事交往的法律环境。国际私法的价值取向在于协调各国民商法律体系 以及他们所体现的不同对外政策,借以寻求解决或消除他们之间法律 冲突和矛盾的方法。有鉴于此,为解决法律冲突与管辖权之冲突,协 调彼此间的司法协助关系,国际上有许多的全球性和地区性国际组织 ,如联合国及有关机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欧盟等均在致力于实现 国际私法的统一化工作。而且许多实行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的国家, 在进行国际私法立法的时候均十分注重吸纳国际社会的普遍性做法据 以改革和完善自己的民商事法律制度,积极创造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 的法律环境。此外,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之下,各国之间的法律思想和 法律文化的相互交流、相互借鉴和相互融合更是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 的高度。因此,可以说,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乃是当代国际私法统一化 趋势不断加强的内在的根本原因。
新时代下的国际法与国际关系法学的角度分析

新时代下的国际法与国际关系法学的角度分析在新时代背景下,国际法与国际关系法学已经成为全球各国学术界研究的热点话题。
本文将从法学的角度出发,对新时代下的国际法与国际关系法学进行深入分析。
一、国际法与国际关系法学的定义和发展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间关系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
而国际关系法学则是以研究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为目标的学科。
这两个学科在新时代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二、新时代下的国际法的影响因素与特点1. 全球化的影响:新时代背景下,全球化趋势日益显著,各国之间的联系和合作愈发紧密。
这使得国际法需要应对日益复杂的全球事务和国际关系。
2. 多边主义的兴起:多边主义作为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在新时代的国际关系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多边合作机制和国际组织的发展为国际法提供了更广泛的适用场景。
3. 科技进步与创新:信息技术和科技革命的快速发展,对国际法的实施和执行提出了全新的要求。
新兴领域如网络安全、人工智能等都需要国际法学者对其进行深入研究。
三、新时代下的国际关系法学的发展趋势1. 交叉学科的需求:在新时代,国际关系法学需要与其他学科进行更深入的交叉研究,如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以更好地解决复杂的国际关系问题。
2. 新领域的研究:国际关系法学需要关注全球性问题的研究,如气候变化、环境保护、人权等。
同时,对地区性和国际冲突的研究也是国际关系法学发展的重点。
3. 多元化的学术视角:为了更好地应对新时代国际关系的挑战,国际关系法学需要吸纳不同学术视角的观点,如文化视角、历史视角等,以推动学科的发展。
四、国际法与国际关系法学的现实应用和挑战1. 国际法的实施与执行:国际法的实施和执行一直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新时代,国际法学者需要研究如何提高国际法的实施力度,解决国际法执行的困难。
2. 国际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国际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对于保持世界和平至关重要。
国际关系法学需要研究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来促进各国之间的相互理解、合作与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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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近国际法发展的新特点及其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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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明显的是保护地球环境 。当前对环境的威胁使得确立规范日益重要以控制危及所有国 家和人民的活动 , 不管这些活动发生在何地 。 此外 , 国际恐怖主义行为 、国际犯罪行为(如 种族灭绝罪和战争罪)和使用核武器都产生了同样的全球性问题 , 它们被提上国际议程已 有一段时间 , 迫切需要用国际法来加以解决 。
Law , vol .43 , 1949 , p .27 . ④ See H .A .Smi th , The Crisis In the Law of N ations , London 1947 , pp.1 -32 . ⑤ See J .L .K unz , The C hanging Law of N ations , Am erican Jou 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 vol .51 , 1957 , pp .73 -83 . ⑥ See K urt Wilk , International Law and G lobal Ideological Conf lict , American Journal of Int ernational Law , vol .45 ,
一 、 国际法发展的新特点
(一)国际社会的组织化(Insti tut ionaliz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 munit y) 首先 , 国际组织呈爆炸性增长 。国际联盟的设立是国际社会组织化的最初尝试 。第 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立的联合国 , 是国际社会组织化的决定性步骤 。①50 多年以来 , 各种全 球性与区域性国际组织的发展非常迅猛 , 尤其是国际经济组织和各种各样的专门性机构 , 在数量上更是有了爆炸性增长 。其次 , 国际组织的活动范围包罗万象 。 在联合国广泛开 展工作的同时 , 国际社会的各个领域都有专业组织在进行活动 。 上到外层空间 , 下至海床 洋底 , 包括政治 、经济 、文化 、科技 、教育 、卫生等在内的各个领域 , 无处不是国际组织活动 的场所 。“国际组织数量的增加与职能的扩大 , 使地球上彼此影响的各种国际组织 , 已经 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国际组织网 , 出现了国际社会的组织化的趋势 。” ② 复次 , 国际社会的 组织化使国家主权的保留范围相对缩小 。冷战后随着国际格局向多极化方向发展 , 国际 组织的潜力很快被释放出来 。 国际组织的触角不断地深入国家主权的管辖范围 , 使国家 军备 、人权 、贸易 、关税 、投资 、环境保护 、知识产权等诸多方面 , 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 与此同时 , 有关国家还甘心让国际组织暂时行使主权权利 , 或将部分主权权利持久地转让 给国际组织 。仅就联合国在会员国的国家重建方面来说 , 其对国家管辖权的渗透 , 可以说
① B.S imma, From Bilateralism to Community Interest In International Law , Recuei l des Cours, 1994 V I , pp .257 -258 . ② 梁西 :《国际组织法》 , 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 , 第 409 页。
ternational Law , vol .2 , N o.1 , 1991 , p .66 . ③ See Pet er M alanczuk , Akehurst' s M odern Int roducti on to International Law , London 1997 , p .33 .
1951 , pp .648 -670 .威尔克认为在主要国家间意识形态冲突的世界 , 已不可能有共同的国际法的存在 。 ⑦ See O .J .Lissit zyn , Internati onal Law In A Di vided World , Int ernat ional Conciliat ion , N o.542 , 1963 , pp.37 -62 . ⑧ 参见丘宏达 :《现代国际法》 , 台湾三民书局 1995 年版 , 第 32 页 。 ⑨ 詹宁斯 、瓦茨修订 :《奥本海国际法》(第 1 卷第 1 分册),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5 年版 , 第 50 页 。
(二)国际法的全球化(Globaliz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全球化”是近年来广泛应用的一个术语 。就国际法而言 , 其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含义 。
第一是国际法适用于整个国际社会 。依据传统的见解 , 国际法是所有文明国家间的 行为规则 , 并普遍适用于全世界的国际关系领域 。 然而 , 十月革命后社会主义国家 ———苏 联的出现 , 对这种看法提出了挑战 。苏联的法学家否认有共同的国际法存在 。③特别是在 二战后 , 随着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以及越南 、朝鲜及中国革命的胜利 , 世界划分为两 大阵营 , 国际关系的形态大为改变 。因此 , 逐渐有所谓社会主义国际法体系出现的趋势 , 使原有国际法的单一体系发生了动摇 。 这种情况也使欧美的一些学者对国际法是否仍有 单一体系的问题 , 抱有悲观的看法 , 如英国史密斯(H .A .Smith)④、美国孔慈(J .Kunz)⑤ 与威尔克(Kurt Wilk)⑥ 等 。 此外 , 战后亚非拉地区大批新兴国家的出现 , 形成所谓的第 三世界 , 他们对国际法的态度也使一部分学者忧虑国际法的普遍性 。⑦然而 , 由于冷战格 局的结束 , 目前没有任何国家集团或意识形态再对国际法体系作有力挑战 , 使国际合作有 可能加强 。 在当今和可预见的将来 , 世界各国将奉行一个国际法的体系 , ⑧ 但这个国际 法体系由于许多新兴国家的参加 , 其内涵已不是原来以西欧基督教文化为主的国际法体 系 , 而是包括了世界各个不同文化国家所贡献的内涵 。 值得注意的是 ,《奥本海国际法》第 九版指出 :“国际法律秩序适用于整个由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 , 并在这个意义上具有普遍 的性质 。” ⑨
晚近国际法发展的新特点及其影响因素
杨泽伟
内容提要 本文分析指出了国际法近年来 发展变化的新特点 :国 际社会的组 织化 ; 国际法的全球化 ;国际 法研究新方法的 不断涌 现 ;国 际法的 领域进 一步扩 大 ;国 际法的 刑事化现象和 国际社 会的共同 利益等 因素对 国际法新发展的制约和影响做了剖析 。
关键词 国际法 国际社会 新特点
随着冷战后国际社会的结构性变化 , 国际法从冷战时期的共存(Co - Existence)走 向后冷战时期的合作(Co -Operation), 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Common Interests In Internat ional Communi ty)日益成为主流 。 值此世纪更替之际 , 对晚近国际法发展的特点及其 制约因素作出适当的评析 , 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第三是国际法向国内法渗透 。 现在 , 许多国际法原则 、规则都要求各国制定相应的国 内法规范 , 切实履行国际法上的义务 。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则最为典型 。 世贸组织 制定的规则具有双重的法律效果 , 它“不仅使通过规定的途径达到国家的法律体系 , 而且 使国际一级的准则法律化 。” ① 世贸组织所确定的这些原则 , 不但得到大多数国家国内法 的认可 , 而且也为其他的国际条约所证实 。 此外 , 在司法实践中 , 同样要求国内法院在国 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的情况下 , 适用国际法 , 否则就构成国际不法行为 。
① 潘抱存 :《论国际法的发展趋势》 , 载《中国法学》 2000 年第 5 期 。 ② Ant hony Cart y , Criti cal Int ernat ional Law :Recent Trends In t he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Law , Eu ropean Journal of 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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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
2000 年第 6 期
是前所未有的 。 再就区域组织而言 , 欧洲联盟是主权权利持久地转让给国际组织的最突 出的代表 。① 最后 , 国际社会的组织化使国际法的约束力增强 。 一方面 , 当今虽然国际法 的主要规范仍为意志法 , 但国际社会已公认有若干强制规范的存在 。 这无疑增强了国际 法的约束力 。另一方面 , 国 际组织执行行动(Enforcement Action)的约束力也有明显加 强 。《联合国宪章》第七章以较大的篇幅对此作了详细规定 。 国际社会还约定将“和平解 决国际争端”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 , 这反映当代国际法对传统的“自助原则”作了严 格的限制 。②
① 参见曾令良 :《论冷战后时代的国家主权》 , 载《中国法学》 1998 年第 1 期 。 ② 参见梁西 :《国际组织法》 , 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 , 第 414 -415 页 。 ③ See M .Chaskst e, S oviet Concept s of t he St ate , In ternational Law and Sovereignty , A merican Journal of Int ernational
(三)国际法研究新方法的不断涌现 传统上 , 国际法是按年代学的方法进行研究 。 这种方法在 19 世纪特别明显 。在两次 世界大战期间 , 由于政府档案的公布 , 使国际法的研究资料更加丰富 , 从而促进了外交史 的研究 。国际联盟的设立也推动了对国际组织的研究 。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 出现了用社 会学的方法来研究国际法 。 同时 , 美国的一些学者还 积极倡导用政 策科学(Policy Science)来研究国际法 , 产生了所谓的“政策定向学派”(Policy - Oriented School)。此外 , 60 年代哈佛大学法学院的蔡斯(A .Chayes)、埃利希(T .Ehrlich)和洛温菲尔德(A .Low enf eld)等人创立了国际法律过程学派(International Legal Process School ), 主张探寻国际法 作为一种法律在强制 、判断和影响国际事务过程中的作用 。 近年来 , 国际法理论又有了新 的发展 , 产生了一些新的研究方法 。 1.批判的国际法方法(Critical International Leg al Studies) 批判的国际法律研究方法构成了“一种所谓的后现代国际法方法”(A So -Called Post -Modern Approach to International L aw)②。这一学派最先在美国出现 , 他们基于分析的 语言哲学和一种解释的法律理论 , 从方法论的角度对传统的实在法学派的国际法观念提 出了猛烈的挑战 。③这种挑战主要集中在国际法的渊源方面 。例如 , 一般习惯法实际上是 否涉及国家间的一种强制性的共同同意 , 而这种共同同意又来自于国家之上的有强制力 的法律规则 ? 这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 。 批判的国际法方法对以经验主义的方式探求国家 对有约束力的规范的真正同意表示怀疑 。在他们看来 , 国际法语言应历史地理解为仅仅 是一种自由政治理论论述的分(子)系统 。批判的方法并不是否定国际法的真正存在 , 因 为它把自由主义看成一种传统 。为此 , 它采取两种方式 :首先 , 它承认缺乏一个能作为国 家行为主体参照物的公正的主要国际法律秩序 ;同时 , 它支持国际关系中成熟的无政府状 态 , 承认国家作为独立的法律文化的中心 。总之 , 这派学者试图超越法律的构成 、法律与 政策的相关性 , 并着眼于国际法律论述的矛盾和缺点 。 这派学者经常认为自己是“新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