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世纪国际法发展趋势的思考
浅谈在全球化的发展下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面临的新问题

浅谈在全球化的发展下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面临的新问题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社会中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包括贸易、投资、环境、能源、安全等领域的问题。
这些新问题对国际法
提出了新的挑战,以下是国际法在全球化发展下所面临的一些新问题:
1.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问题。
随着跨国公司数量的增加,它们
的法律地位问题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由于跨国公司可以在多个国家
开展业务,因此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法律框架来规范其活动。
2.贸易和知识产权问题。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贸易和知识产权
问题变得更为重要。
国际社会需要更具约束力和权威性的国际法来
控制和保护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的贸易。
3.跨国环境问题。
跨国环境问题涉及多个国家的环境保护和资
源管理问题,需要建立跨国环境保护的国际法规范。
4.国际安全问题。
恐怖主义、国际犯罪和网络安全等问题跨越
国界,需要跨国合作来解决。
在国际法的框架下,各国需要共同努
力来制定适当的国际法规范来维护国际安全。
5.人权问题。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全球各地人权问题日益受到
关注。
在国际法的框架下,国际社会需要发挥合作和协调作用,制
定更有效的国际法规范来保护人权。
总之,全球化发展下,国际法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新问题和挑战。
国际社会必须加强合作,通过不断完善和发展国际法来适应新的挑战。
论国际法发展的表现与前景

求 索/2005/11论国际法发展的表现与前景刘芳雄摘 要:为应对全球化在国际社会带来的前所未有的挑战,国际法做出了相应的反应并有了全新的发展。
国际法的新发展体现出了灵活务实的特色,并具体表现为立法模式和执法模式两个方面的变化。
从国际法的主体、内容和理念的演变过程来看,国际法尽管隐约呈现出向世界法发展的势头,但依旧是国家间的法。
关键词:全球化;国际法;立法模式;执法模式中图分类号:D F 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90X (2005)11-071-03作 者:刘芳雄,温州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浙江,温州,325035一 国际法发展的背景国际法的新发展是以国际体系进入全球化时代为背景的。
①自16世纪近代国际法形成以来,国际法已经经历了一个从共处法到合作法的演变阶段。
②作为国际社会行为准则的法律规范,其演变一直以国际社会的变革为必要前提;与此同时,国际体系的变化也必然促进国际法的发展变化。
自20世纪下半叶开始,国际体系开始进入一个新阶段:全球化。
鉴于这个名词的广泛内涵,毫无疑问,其始自何时存在着巨大争论。
③但公认的事实是,仅在近20年来,全球化现象才成为引人注目的事物。
一般认为,冷战的结束和网络时代的到来乃全球化现象出现的政治技术基础。
冷战的结束将环境污染、恐怖主义等大量严峻的跨国挑战急不可耐地摆在世界各国面前,以计算机为基础的网络时代则难以置信地和前所未有地将世界联为一体,各国在政治社会领域乃至生活模式方面相应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
最典型的表现之一是:在国际事务领域,国家作为国际体系中的政治性行为的垄断者的地位一去不复返,而非政府组织乃至个人开始大量进入传统的由国家把持的政治经济行为领域。
④大量的事实表明,全球化正在进一步深化,它在带来大量福利的同时,也给国际社会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人类社会面临的安全威胁除了侵略战争这一传统形式之外,已经扩展到贫穷、国家内部的战争和暴力、恐怖主义及跨国有组织犯罪等形式。
现代国际法的前景分析

现代国际法的前景分析一、推动国际法发展的主要动因(一)国际关系格局发生重大变化冷战后,相对平衡的两极体制终结,出现多极化趋势和“一超多强”并存新格局;国家间贫富差别增大,实质上不平等加剧,国际力量对比严重失衡。
强大国家图谋扩张,新兴国家奋力崛起,弱小国家竭力自保,扩张与反扩张、限制与反限制、遏制与反遏制演绎出国际关系新篇章。
世界化、多极化、民主化和信息化的发展在国家和国际层面都积聚了大量的矛盾和变革的能量,引发了诸多的国内冲突和区域乱局。
始于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加速了国际力量对比的消长变化。
西方国家痼疾并发,陷入多重困境,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群体快速崛起,国际地位显著上升。
经济上,成为拉动世界经济的主要力量之一。
2012年,世界工业产值的52%,出口总值的48%和外汇储备的80%来自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
据权威机构预测,到2020年,新兴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GDP占世界的比重将超过50%;政治上,团结合作持续深化。
上海合作组织和金砖国家等机制化合作得到进一步发展,二十国集团成员中发展中国家占了11个,在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的资本份额大幅提升,在国际经济治理中的发言权显著提升。
新兴国家群体快速崛起势必对21世纪的国际关系、经济增长、财富分配和治理格局产生长远影响。
同时也要看到,世界格局变化系长期量变过程,“东升西降”“南兴北衰”仅仅相对来说,当前力量对比总体上仍是“西强东弱”“北攻南守”。
美西方为力保自身优势地位,企图“规范”新兴国家,将其纳入由西方主导的国际秩序框架,新兴和发展中国家要真正成为一支在国际上发挥关键作用的战略力量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新旧秩序间的博弈加剧国际社会主体结构之发展、格局之变化,加之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带动世界化、多极化、信息化、网络化快速发展,从而也引发了世界范围内的新旧秩序之争。
一方面,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成为时代潮流,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都再也无法单独主宰世界事务。
简述国际法的发展趋势

简述国际法的发展趋势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它的发展与国际社会的变化息息相关,也受到国际社会对于公平、正义和合作的追求的影响。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国际关系的复杂化,国际法的发展也呈现出一些新的趋势。
一、国际法的全球性和普遍性趋势国际法的发展趋势之一是全球性和普遍性。
随着国际社会的相互依存程度的加深,国际法的适用范围已从单一国家扩展到全球。
例如,全球性挑战,如气候变化、环境保护、反恐、网络安全等,需要国际社会共同行动,这就需要建立全球性的法律框架来解决问题。
二、国际法的多元化和多样性趋势国际法的发展趋势之二是多元化和多样性。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社会的多元性和多样性得到了更多的重视。
国际法需要适应不同国家、不同文化和不同制度的需求,并兼顾不同利益关系。
因此,国际法的制定和适用应更加灵活和包容,以适应多元的国际社会。
三、国际法的人权保护和环境保护趋势国际法的发展趋势之三是人权保护和环境保护。
近年来,人权和环境问题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国际社会对于人权保护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因此,国际法需要加强对人权和环境的保护,确保每个人都能享有基本的人权,并保护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四、国际法的司法化和国际法庭的发展趋势国际法的发展趋势之四是司法化和国际法庭的发展。
随着国际社会对国际法实施的要求越来越高,国际司法机构的作用也得到了加强。
例如,国际刑事法庭、国际法院等国际司法机构的设立和发展,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个解决争端和维护国际法的重要平台。
五、国际法的数字化和科技化趋势国际法的发展趋势之五是数字化和科技化。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数字化和科技化已经渗透到国际法的各个领域。
例如,电子商务、网络安全、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的出现,给国际法的制定和适用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国际社会需要通过国际法来规范和引导科技的发展和应用。
六、国际法的合作和协商趋势国际法的发展趋势之六是合作和协商。
在国际社会中,合作和协商是解决争端和推动国际发展的重要方式。
2024版国际法律体系的发展趋势

06
结论
研究成果总结
国际法体系日益完善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法体系在各个领域都取得了显著进展,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国际法规 则日益完善,为国际关系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国际法与国内法互动增强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联系日益紧密,国内法在国际法制定和实施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同时,国际法也对国内法产生了深远 影响,推动了国内法的改革和完善。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国际组织加入到国际 法律体系中,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调整范围的扩大
国际法逐渐从传统的国家间关系向全球性问题延伸,如环境保护、 人权保护、国际恐怖主义等。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
全球化趋势促进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渗透和互动,国内法越来 越多地吸收和借鉴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执行力和公信力。
推动国际法的普及和实施
加强国际法教育和培训
通过国际法教育和培训,提高各国政府官员、法官、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对国际法的认识和 理解。
推广国际法知识和实践
通过学术交流、研讨会等方式,推广国际法知识和实践,促进各国在国际法领域的合作与交 流。
加强国际法的实施和监督
建立健全国际法实施和监督机制,确保国际法得到有效遵守和实施。
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的法律规制。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关系
国际法对国内法的影响
国际法通过国际条约、国际习惯等方式对国内法产生影响,推动 国内法的改革与完善。
国内法对国际法的影响
国内法通过国内实践、国内立法等方式对国际法产生影响,促进国 际法的发展与进步。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存在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互动关系,共同推 动国际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发展。
论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与展望

论国际法的历史开展与展望摘要:当今国际政治多极化,兴旺国家以及开展中国家之间存在着锋利的矛盾、科学和经济的飞速开展带来的一系列环境问题,资源争夺问题以及危及国家平安的当代恐惧主义等国际问题,都让国际关系变得极度紧和敏感,这种情势是有碍全球的开展的。
因此,作为调整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在调和各种紧国际关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为了要更了解国际法,让其为国际关系作出更大的奉献,本文通过研究国际法上千年的历史与开展以及当代国际环境,对国际法在今后的开展做出定位。
关键词:国际法国际关系主题和平开展我们在研究国际法容的历史演变与展望前,首先要清楚的认识国际法的本质。
所谓国际法,或称为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那么、规那么和制度的总体。
从国际法的概念中可以知道,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因此,我们可以说,国家是国际法产生的前提,是国际法的社会根底。
另外,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也作为国际法主体之一,出现在国际法的舞台上。
同时,各国间某些共同的“国家利益〞,是形成国际关系的重要纽带。
而国际法那么是协调各种国际利益的重要手段。
在清楚地认识国际法的实质和特征之后,我们就可以开场研究国际法的历史演变了。
我认为,国际法的历史可以分为三个时期:〔1〕古代和中世纪国际法,大致是以15、16 世纪为下限;〔2〕近代国际法,从1500 年前后到20 世纪初;〔3〕现代国际法,自从20 世纪初起,经过第二次世界大战直到目前时期的国际法。
一、中古时期的国际法在远古时期,生产始终没有超出自然经济的围,各民族、各国、各地区间处于相对闭塞的状态,这就是说,国家之间不可能有联系密切的、世界性的交往,也就不可能产生近代意义上的、超出地区界限的国际法。
但自从进入农耕和畜牧社会以后,各国间由于交易或者争夺资源的和平的或者暴力的交往还是有的,而且逐渐增多。
所以,我认为,人类进入农耕和畜牧社会,是国际法萌芽的标志。
国际法前景

国际法前景国际法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它是维护国际秩序、促进国际合作和解决国际争端的重要工具。
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和国际社会的发展,国际法的前景变得日益重要和广阔。
以下是关于国际法前景的一些展望。
首先,国际法的全球适用性日益增强。
随着各国之间合作的加深和相互依存程度的增加,国际法的适用范围也愈发广泛。
从贸易、环境、人权到军事安全等领域,国际法在全球治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全球性的挑战,如气候变化和恐怖主义等问题,需要各国共同努力,并通过国际法来解决。
其次,国际法的多元化和多层次特点愈发明显。
随着国际社会的多极化和多样化趋势加大,国际法也需要不断适应和应对新的挑战。
国际法的发展不仅仅是由国际组织、国际法庭和国家之间的相互作用所决定,也受到非国家行为主体的影响。
各种非国家行为主体如跨国公司、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正在不断提升。
此外,国际法的强制性和可执行性也愈发加强。
国际社会对国际规则和协定的遵守意识不断增强,对国际法的强制执行要求也日益高涨。
国际法庭的权威性和影响力正在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国家选择提交争端解决案件给国际法院。
例如国际刑事法庭的成立,为国际人权的维护和国际犯罪的惩治提供了新的机制。
最后,国际法与新兴科技的融合将成为未来的发展趋势。
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和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新兴科技对国际法的影响日益显现。
例如网络安全、个人隐私和数据保护等问题,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制定相关法律规范。
同时,新兴科技也为国际法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例如在国际争端解决中应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国际法面临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国际法的全球适用性、多元化和多层次特点、强制性和可执行性的加强以及与新兴科技的融合将构成国际法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
国际社会应共同努力,进一步加强国际法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以实现更加公正、合理和有序的国际秩序。
国际法的展趋势

国际法的展趋势
国际法的发展趋势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 国际法的专业化和细分化: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和全球化的深入,国际法逐渐变得越来越专业化和细分化。
不同领域的国际法规则和机构逐渐形成,如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国际经济法等。
2. 国际法的人权化倾向:随着人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和国际人权标准的发展,国际法也越来越注重保障和促进人权。
国际人权法则逐渐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准则,国际人权机构的作用也日益增强。
3. 国际法的全球化:国际法的内容和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涵盖了更多的国家和领域。
国际法也在逐步规范国际关系中的各个方面,如国际安全、环境保护、经济合作等。
4. 国际法的权威性和实施力不断增强:国际法的权威性和实施力是国际社会对其认可和遵守的基础。
国际社会对国际法的需求越来越大,国际法的规则和机构也在不断完善和强化,以提高其有效性和责任性。
5. 国际法的多元化和包容性:随着国际社会的多样化和各国利益的交织,国际法逐渐变得更加多元化和包容性。
各国之间的协商、调解和合作成为解决争端和冲突的常规手段,国际法也在不断适应和回应各国间的多样需求。
总之,国际法的发展趋势是专业化、人权化、全球化、权威性和实施力的增强,以及多元化和包容性的提高。
国际社会将继续依赖国际法来规范国际关系,解决争端和维护全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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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世纪国际法发展趋势的思考侯富儒(杭州商学院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2)[摘要]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人民人权平等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相继确立是国际法发展历史上的三个重要里程碑。
国际法发展历史的珍贵启示是:必须把“全人类共同利益”、“可持续发展”、“多样性”这些新原则纳入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人类建立平等、公正、和谐的国际新秩序的理想必将实现。
[关键词] 国际法发展史 国际新秩序 全人类共同利益 可持续发展 多样性[中图分类号] DF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917(2003)12-0096-03X (一)国际法发展史上的三个重要里程碑纵观国际法发展史,主要有三大矛盾:一是国家之间的矛盾,主要是战争与国家主权问题;二是因为种族、民族、宗教、语言、性别等差别而产生的矛盾,主要是歧视与人权问题;三是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的矛盾,主要是环境与发展问题。
人类对这三个核心问题的觉醒及其相应的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提出,标志着人类文明的一次次重大进步与跃迁,铸就了国际法发展史上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三个重要里程碑。
1.1945年《联合国宪章》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普遍确立———第一个里程碑。
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对国际法基本原则作了最具权威的系统表述:(1)各国主权平等;(2)忠实履行宪章义务;(3)用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4)禁止使用武力与武力威胁;(5)会员国集体协助;(6)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前提下,保证非会员国遵循以上原则;(7)联合国不干涉会员国内政。
在这7项原则中,其中6项基本上是对“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引伸或保证。
这集中反映了二战后世界各国对这一原则最普遍的觉醒与确认。
《联合国宪章》开宗明义地指出,必须“重伸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必须把“各会员国主权平等”确立为最首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并以“禁止使用武力与武力威胁”等6项原则加以充分保证。
在纽伦堡与东京国际法庭,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庄严宣布侵略战争是国际罪行,把发动侵略战争的元凶处以绞刑,确立了追究战争罪犯个人刑事责任原则,从法律上废除了国家除自卫外的“诉诸战争权”。
至此,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才真正得到保证。
2.1966年“国际人权宪章”与“人民人权平等”原则的普遍确立———第二个里程碑。
联合国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及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被称为“国际人权宪章”。
其确立了“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其他主张、国籍或门第、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受到歧视”,平等地享受公约所载各种权利的“非歧视原则”及“民族自决原则”。
这体现了全人类对人民人权平等原则之广泛觉醒与承认。
在人类社会这个大千世界里,人与人之间存在着种族、性别、宗教、财产等差异。
由于人类存在的种种傲慢与偏见作祟,以致几乎人类的每一种差别都可能导致可怕的歧视。
由此导演了人世间无尽的悲剧:无数无辜的女婴一来到人间就遭到被溺死的噩运;西方“文明国家”对亚非拉人民的殖民战争与“分而治之”的毒辣政策,导致亚非拉各国长期的积贫积弱与战乱不休;罪恶的黑奴贩卖致使7000万黑人死于非命;德、日法西斯都认为只有本民族才是全世界最优秀的民族,应当统治世界,发动世界大战等。
身历两次世界大战后,在《联合国宪章》里,人类才醒悟到“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就必须实现人民人权平等,“重伸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为造成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和平友好关系所必要之安定及福利起见,联合国应促进:……全体人类之权利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守,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
“国际人权宪章”及一系列人权保护的国际公约(禁止种族灭绝,保护妇女、儿童与难民等)正是在这一大的历史背景下陆续问世的。
全人类都认识到:要和平就必须实现“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禁止对国家主权最严重威胁的侵略战争,而要根除侵略战争就必须根除人与人之间的一切歧视,必须实现“人权平等原则”。
这无疑是人类对自身认识的又一次质的飞跃,是人类文明的又一次重大进步,是人与人相互间实现持久和平的不二法门,是国际法发展史上的第二个重要里程碑。
692003年第12期(总第102期)广西社会科学GUAN GXI SOCIAL SCIENCESNO.12,2003(Cumulatively ,NO.102)X [收稿日期]2003-08-27[作者简介]候富儒(1965-),男,湖南安仁人,杭州商学院法学院三系讲师。
##3.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与“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确立———第三个里程碑。
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了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大会通过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等文件,确立了“可持续发展”这一基本原则。
这反映了全人类对社会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关系认识上一个质的飞跃。
以1962年《寂静的春天》一书问世为契机,人类历史上一场空前的环保思潮在全球兴起。
人类开始反省自己对自然的态度。
1982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自然宪章》庄严宣告:“每种生命形式都是独特的,无论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得到尊重”;“文明起源于自然,……人类与大自然和谐相处,才有最好的机会发挥创造力和得到休息与娱乐”。
这体现了人类对大自然及一切生命的认识发生了突破性进步。
1992年联合国《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指出:“人类处于普受关注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中心”,“各国应当减少和消除不能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并且推行适当的人口政策”;发达国家应向不发达国家提供可持续发展财政与技术上的援助等。
“可持续发展”原则从此被世界各国确立为人类处理社会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关系的根本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确立,是人类数千年来由对大自然掠夺式毁灭性发展方式走向与大自然和谐相处可持续发展方式的革命性进步,是人类由工业文明进入生态文明的一次重大跃迁,是国际法发展史上的第三个重要里程碑。
(二)平等、公正、和谐的国际新秩序必将建立1.平等与和平是地球上一切生命的最大共同利益。
国际法发展史表明:国与国、人与人、人与自然三大矛盾的内在运动,是推动国际法不断发展的内在动力。
平等与和平来之不易,是地球上一切生命的最大共同利益。
平等是和平的基石。
国与国,主权要平等;人与人,人权要平等;人与自然万物,生命权要平等。
这样,和平才会现实地到来。
存在自我中心与霸权主义,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平等与和平,而是意味着战争与灾难。
正如美国历史学家斯塔夫里阿诺斯(L.S.Stavrianos)所言:在这个核武器威胁下的全球化时代里,人类已从“零和关系”(一方所失与另一方所得相等)发展到了“非零和全球关系”(大家不是都赢,就是全输)[1]。
只有一个地球,地球上的一切矛盾只能在和平共处总的前提下用平等、友好与科学的方法来解决。
《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国家主权平等”、“禁止使用武力与武力威胁”等原则,仍然是当代国际法的基石。
人类社会要实现国与国、人与人、人与自然全方位的平等与和平,只有彻底根除歧视与暴力,才称得上是真正的文明而非野蛮的社会。
这就需要集中全世界人民的智慧、勇气与力量,建立一个平等、公正、和谐的国际新秩序。
2.东方国家的崛起与东西方文明的交融必将为国际新秩序的建立作出伟大贡献。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新老殖民帝国的瓦解、第三世界的崛起,宣告了西方霸权主义强权政治的彻底破产;全球生态危机,让世人更看清了西方在经济发展方式与文化哲学上的致命错误。
在肯定西方国家近五百年来对自然科学发展与生产力解放等方面作出杰出贡献的同时,西方学术界也在深刻反省西方文明的严重偏差。
如:亚里斯多德认为,大自然是为人类而创造的;笛卡尔坚信,人类是“大自然的主人和拥有者”,动物只是一架自动机,宇宙也是一架机器。
以深层生态学等为代表的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对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进行了猛烈的抨击,认为其是地球生态危机的罪魁祸首[2]。
世界著名的历史学家汤因比(Arnord+Joseph+Toynbee)认为:以贪欲为动机的西方国家,为了追求最大限度物质增长的目的,系统地研究科学技术,开始了全面征服自然界的战争,自工业革命以来的200多年间,人类作恶的物质力量与“道德鸿沟”像地狱之门那样不断扩大着裂痕,使人类为自己埋下极为惨重的灾难种子[3]。
历史事实让世人清楚地看到西方文明的偏差:片面强调分析方法与主客观的对立;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以人类为中心;在国际关系中,以欧美为中心,以霸权为目标;在人与人的关系中,以自我为中心,以金钱为标准;在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关系上,重术而忘道等。
二战后,中国与印度崛起。
中、印两国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原则”,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科学总结与重大发展,已被公认为当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东方文明智慧的结晶。
东方文明主张:天人合一,万物有灵,众生平等,师法自然,以和为贵,以德为本,以民为本,内圣外王、协和万邦、和而不同,生生不息。
东方文明主张用整体、系统与辩证的方法来看问题与解决问题,被认为是医治西方文明弊端的对症良药。
1988年,76位诺贝尔奖金获得者在巴黎开会,并庄严宣告:“如果人类要在21世纪生存下去,必须回到2500年前去吸取孔子的智慧。
”[4]汤因比认为:科学技术发展到当代的空前阶段,特别需要宗教的启迪和善导;必须回到对自然界抱有崇敬心情的无神论宗教,如佛教、道教等。
在21世纪全球化时代,随着中、印等东方国家的崛起及其“天人合一”优秀传统文化的弘扬,随着东、西方文明在更广更深层次的碰撞与交融,两者取长补短,必将为国际新秩序的建立与国际法的新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3.平等、公正与和谐的国际新秩序必将建立。
历史事实一再雄辩地证明:凡是违背全世界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一切形式的霸权主义、恐怖主义,无论其来势是何等的汹涌,都是不会长久的。
建立平等、公正与和谐的国际新秩序,是全世界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共同利益,是一个浩浩荡荡的历史潮流与不可违抗的客观规律,是人类惟一可行的光明大道。
国际法总是在曲折中不断前进,人类总是在不断反省前进道路上所犯错误中走向智慧与成熟,不断摆脱自私、狭隘、傲慢、偏见、疑忌、暴力与痛苦的纠缠,而走向开阔、平等、诚信、友爱、和平与幸福。
在新世纪里,平等、公正与和谐的国际新秩序必将建立。
这就需要确立与新时代新秩序相适应的新国际法基79侯富儒/ 关于新世纪国际法发展趋势的思考本原则。
(三)确立新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一般认为是指那些为世界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在新世纪里,为了建立平等、公正与和谐的国际新秩序,一方面要继续恪守《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也应尽快把“全人类共同利益”、“可持续发展”、“多样性”等符合新时代要求的新国际法原则纳入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