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国际法历年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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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国际法简答题论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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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国际法简答题论述答案简答题1、简述公海自由的内容。

《公海公约》列举了四项自由:(1)航行自由;(2)捕鱼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公海上空的飞行自由。

《海洋法公约》增加了两项,即:(5)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6)科学研究自由2、简述国家管辖权(1)属地管辖权。

指国家对在其所属的领域以内的人和物或者发生的事件,除了国际法规定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以外,有权依本国法律实行管辖。

(2)属人管辖权。

指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管其居住在国内或国外。

在实践中,各国一般均采用犯罪人国籍原则。

(3)保护性管辖。

国际法承认,为保护一国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种罪行实行管辖。

保护性管辖适用的范围一般为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犯罪行为。

(4)普遍性管辖。

依国际法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其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所以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罪犯具有哪国的国籍,各国均有权对其罪行实行管辖。

3、简述国际法院的管辖权(1)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均不得成为诉讼当事人;(2)国际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关于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任何事实的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性质及其范围等四类争端,以当事国声明接受强制管辖为前提。

4、当被指称的犯罪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公约国未按第八条的规定将此人引渡给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一国家时,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这种犯罪实施管辖权(辅助性管辖)。

《蒙特利尔公》-- 《海牙公约》的基础上增加了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的刑事管辖权8、什么是国际法上的承认?法律上的承认的效果是什么概念: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国际法论述题或简述题

国际法论述题或简述题

一、简述国家法承认的法律效果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法律上的承认将产生全面的法律效果:1)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以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2)双方可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或协定3)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4)承认被承认国取得在承认国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及其本身或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二、简述引渡的原则(1)政治犯不引度(2)本国公民不引渡,大多数国家基于维护本国的属人管辖权,均不允许向外国引渡本国国民。

(3)双重审查制,这个制度要求请求国与被请求国在提出引渡请求或决定予以协助时,都须首先经过司法当局对引渡罪行进行事实的合法性审查,然后再由行政当局的职能部门审查,综合考虑国家主权、条约义务和对等原则等因素后做出最后决定。

如要完成引渡,司法和行政两部门的审查通过缺一不可,体现了两者的互相制约。

(4)相同原则,构成印度理由的必须是引渡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而且这种罪行必须能达到判处若干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程度。

(5罪行特定原则,此原则要求引渡请求国将某人引渡回国后,只能就作为引渡理由的罪行对该进行审判或处罚,不得对引渡理由之外的其他罪行进行审判或处罚,或再引渡给第三国。

三、简要回答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国际法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无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

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也与国内法不同。

国际法原则: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国际合作原则5、民族平等与民族自决原则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7、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现代国际法的特征1、禁止侵略战争和非法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3、国际法的主体范围扩大4、国际组织大量出现5、国际法的分支部门不断出现。

国际法考试论述题

国际法考试论述题

国际法论述题1.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答: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权利,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

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独立权。

即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

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际的权利。

(3)自卫权。

即有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和协助他国防卫武力攻击的权利。

包括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

(4)管辖权。

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他包括属地管辖,即有权对位于本国领土范围之内的一切不享有管辖豁免的人、物、和行为进行管辖;属人管辖,即有权对无论位于何处的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进行管辖;此外还可以对本国领土以外犯有危害本国安全、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其他重大政治、经济利益的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还可以根据国际习惯规则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在本国领域之外对本国人犯有某些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或对不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在本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些国际罪行进行管辖。

国家的基本义务是指每一国家必须承担的根本性的义务;对这些义务的违反构成严重的国际不当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

2.试述国家继承对国家财产的法律效果。

答:国家财产是指在国家继承日期依被继承国国内法的规定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

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财产继承问题上,因国家继承的情况和有关财产的性质及其所处的位置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原则:(1)在国家部分领土转移的情况下,国家财产的继承应由双方协议解决如无协议则按"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原则"处理;与被继承国有关的动产适用"领土实际生存原则";(2)在附属领土独立的情况下,除适用(1)中所涉及的原则外,还应适用公平原则,即要按照附属国对被继承国财产所作的实际贡献的比例转属继承国;(3)在国家合并情况下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全部转属继承国;(4)在国家分离或解体情况下,除另有协议外,应按照(3)中的原则处理;(5)在国家解体时,位于被继承国领土以外的被继承国的国家不动产应转属其中一个继承国,但该继承国须对其他继承国做出公平补偿。

国际法试题及答案

国际法试题及答案

国际法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1. 下列哪个国际法原则主张各国应平等对待并遵守共同的国际义务?A. 联合国宪章B. 国际人权公约C. 主权平等原则D. 国际刑事法庭公约答案:C2. 以下哪个国际法案例建立了国际判例制度?A. 核试验裁决案B. 常规国际判例法C. 航行问题裁决案D. 国际人权法案答案:A3. 核不扩散条约的目的是:A. 防止核武器扩散B. 确保各国能够自由发展核能C. 建立全球核武器裁军计划D. 保护核武器拥有国的权益答案:A二、问答题1. 解释国际法主权平等原则的含义。

答:主权平等原则是指各国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并应相互尊重彼此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根据这一原则,没有国家能够对其他国家进行干涉或施加不平等的压力。

同时,主权平等原则也意味着各国有权利与其他国家建立平等和和平的外交关系,以及平等参与国际组织和国际合作。

2. 解释国际人权法的重要性及其影响。

答:国际人权法是指通过国际公约、宣言和其他国际文件确立的人权保护准则和机制。

它的重要性在于保障并促进全人类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但不限于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平等权利、禁止酷刑等。

国际人权法不仅为个人提供了法律保护,也对国家的政策和行为提出了规范和约束。

它的实施和推广对于推动全球人权状况的改善具有重要的影响。

三、论述题国际法的发展与应用国际法作为国际社会的基本准则和规范体系,在国际关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通过规范和调整各国之间的行为,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并促进国际合作与和平发展。

国际法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从最初的国际习惯法,到后来的国际公约和条约,再到如今的国际法庭和判例制度的建立。

这些发展不仅反映了国际社会对法治的追求,也为国际法的有效实施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国际法的应用涵盖了各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国际刑事法等。

国际人权法通过确立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促进人类的尊严和平等。

(完整版)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完整版)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何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一种跨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即(1)在主体涉外因素上,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或者是住所、惯常居所或营业所在国外的自然人或法人;(2)在客体为涉外因素时,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位于国外;(3)在内容为涉外因素时,产生、变更或消灭民商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主要通过冲突规范的方式来调整的。

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有两种: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

1、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是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特有方法,其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而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

2、直接调整方法,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国内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均有。

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方法都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所必需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这是因为,一方面,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含有涉外因素,相关国家制度难以统一,需要冲突规范来缓和矛盾,调和冲突,从而间接调整;另一方面,冲突规范没有实体规范的预见性与明确性,难以满足实际需要。

三、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范围是指国际私法包含哪些规范。

主要包含: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民事领域的权利与义务。

其之所以成为国际私法的规范,是因为其是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因为只有承认外国人在内国取得了民商事主体的资格,能够享有受到保护的民事权利,并能承担相应的义务,国际私法的其他规范才能得到适用。

国际法论述题(三)

国际法论述题(三)

1、我国对南海群岛、东海的钓鱼岛拥有的领土主权有什么国际法上的根据?据已故著名国际法学家起理海教授研究,从历史上看,早在公元前200年,中国的渔民就最先发现了南海的岛屿,并在岛上从事生产活动。

从公元10世纪北宋时期起,中同就通过水师巡逻,与划入版图或实地测量,对这些岛屿实施管辖,近代以来,则进一步竖立石碑、升旗鸣炮或建立灯塔与气象台等,实行管理。

从法律上看,根据国际法上的先占与时效理论,中国不仅发现,而且实际占有了这些岛屿。

根据这些解决领土主权归属的国际法一般原则和规则,无论是历史上中国最先发现,并有效地先占包括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还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中国收回被日本侵占的这些神圣领土的主权行为,中国拥有的主权不容置疑。

再者是东海钓鱼岛,根据解决领土主权归属的国际法一般原则和规则,主张领土主权的国家负有举证责任,此类举证特别要求尊重历史。

琉球群岛历史上曾为独立的琉球王国,自明朝起作为属国(藩封)接受我国朝廷封册,延续至晚清时代。

另外,许多史料证明钓鱼岛早为中国所发现,并纳入中国版图。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根据《波茨坦公告》及《开罗宣言》,包括钓鱼岛在内的台湾主权归属无可争议,日本将钓鱼岛连同台湾一并归还给中国。

这些都证明我国在国际法上拥有东海钓鱼岛的领土主权。

2、国际法上对陆地边界的划界有什么基本原则或习惯法规则?国际法上对陆地边界的划界主要是国界的划分,一般采取尊重历史传统习惯划界,或根据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划界。

通过条约划界具有更加稳定的法律性。

这种划界的程序通常首先是书面定界,拟定双方接受的两国国界地图;然后是实地标界,即由双边的边界委员会实地勘测后具体标明;最后,制定边界协定书及其地图。

在划界中,比较特殊的界水与界山,一般都采用河道中间线或土航道的中间线作为国界,界山则以分水岭为界。

另外,国际法院明确援引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的条约解释通则,作为可适用的国际习惯法,解决对条约不同理解的争端。

(完整word版)国际法历年论述题

(完整word版)国际法历年论述题

(完整word版)国际法历年论述题1、试述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关系。

P33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且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其特征有:1、各国公认;2、具有普遍意义。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以上特征决定了国际法基本原则还构成了普通国际法强制规范,即属于国际强行法范畴。

国际强行法是国际社会作为整体同意并以为别得背离的法律规则,如此的规则只能由往后具有同样性质的强制性法律规则才干更改。

其特征有:1、国际社会全体同意;2、公以为别许损抑;3、唯有往后具有同样强制性质的规则才干予以更改;4、与强行法相抵触的条约均属无效。

对比强行法的概念别难看出,国际法基本原则彻底具备强行法的特征,因而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但别能将这两个概念等同起来。

它们之间的区不要紧体如今,基本原则对国际法的一切领域具有普遍适用性,而有的强行法规范不过某一特定国际法领域的具体规则。

2、论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P54(简答题)一、国家的基本权利列为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1、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个儿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别受他国干涉的权利。

独立自主和别受干涉是独立权的两个特征。

2、平等权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

3、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保卫自个儿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权利。

广义的自卫权(又称“自保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国家平常举行国防建设的权利即国防权。

2)国家在受到外国武力攻击时,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装自卫行动的权利,这是狭义的自卫权概念。

4、管辖权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举行治理和处置的权利。

二、国家承担的基本义务有:别干涉他国内政、别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真诚履行国际义务、尊重XXX及基本自由,等等。

3、试述国家豁免原则的进展。

P65(1)国家豁免是19世纪逐渐形成的一项国际法规则。

由于所有的主权国家基本上平等的,因此没有一具国家能够对另一具国家主张管辖权,一具国家在其他国家享有豁免权;(2)19世纪末按照国家豁免原则,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均免受外国法院的司法管辖,这称为“绝对豁免原则”。

国际公法论述题(汇总)

国际公法论述题(汇总)

国际公法论述题(汇总)论述题1、试论述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

2、试述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3、试述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4、试述大陆架的定义、宽度及其法律地位。

5、试述使馆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6、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

7、试述外空活动的责任制度。

8、试述条约的终止的原因。

9、试述国家继承对国家财产的法律效果。

10、试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11、领海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12、论联合国的宗旨。

13、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4、试述联合国安理会的主要职权。

15、论述国际争端的司法解决方法。

16、试论述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

17、试论联合国维护和平行动18、试述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立场19、试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20、试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公海法律制度21、试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重要意义。

22、国际法的原则和五项原则的关系23、简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的地位1、试论述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

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的根据是《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

(2分)(1)《东京公约》规定了两种行为属非法行为:①各国刑法规定属于犯罪的行为;②危害或可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及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

(3分)(2)《海牙公约》规定的是任何人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当属非法行为)。

这种行为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种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均属犯罪行为。

(4分)(3)《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非法地和故意地实施以下行为属于犯罪:①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而足以危及该航空器安全;②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③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别人放置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④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⑤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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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述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关系。

P33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且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其特征有:1、各国公认;2、具有普遍意义。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以上特征决定了国际法基本原则还构成了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即属于国际强行法范畴。

国际强行法是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接受并认为不得背离的法律规则,这样的规则只能由以后具有同样性质的强制性法律规则才能更改。

其特征有: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2、公认为不许损抑;3、唯有以后具有同样强制性质的规则才能予以更改;4、与强行法相抵触的条约均属无效。

对照强行法的概念不难看出,国际法基本原则完全具备强行法的特征,因而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但不能将这两个概念等同起来。

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基本原则对国际法的一切领域具有普遍适用性,而有的强行法规范只是某一特定国际法领域的具体规则。

2、论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P54(简答题)一、国家的基本权利列为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1、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他国干涉的权利。

独立自主和不受干涉是独立权的两个特征。

2、平等权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

3、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权利。

广义的自卫权(又称“自保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国家平时进行国防建设的权利即国防权。

2)国家在受到外国武力攻击时,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装自卫行动的权利,这是狭义的自卫权概念。

4、管辖权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二、国家承担的基本义务有:不干涉他国内政、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真诚履行国际义务、尊重人权及基本自由,等等。

3、试述国家豁免原则的发展。

P65(1)国家豁免是19世纪逐渐形成的一项国际法规则。

由于所有的主权国家都是平等的,所以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对另一个国家主张管辖权,一个国家在其他国家享有豁免权;(2)19世纪末按照国家豁免原则,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均免受外国法院的司法管辖,这称为“绝对豁免原则”。

根据该原则,国家在外国法院的诉讼中可以对自己所有的行为援引管辖豁免;(3)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逐渐采用有限豁免原则。

国家传统上所从事的政治、外交以及军事行为可享受豁免,而经济、贸易等原来主要由私人或法人从事的行为则不能享受豁免;(4)2004年12月,联合国通过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第一次以普遍性国际公约的方式确立了限制豁免原则,随着《公约》的通过和开放签署,限制豁免原则将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该原则将成为国家豁免立法的发展趋势。

4、论国家继承的条件与对象。

P78(简答题)国家继承的条件:1、国家继承的合法性,即国家继承必须符合国际法,不合法的权利义务不属于继承范围。

2、国家继承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与所涉领土有关联,即被继承的条约和条约以外的事项必须具有一定的领土性,与领土变更无关的权利和义务不在继承之列。

国家继承的对象是与继承领土有关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它主要包括:1、条约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2、条约以外事项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继承由此分为条约方面的继承和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

条约的继承实质是被继承国缔结的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对继承国是否有效的问题。

一般认为,与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所谓“人身条约”,不予继承;政治性条约不予继承;而与所涉领土有关的所谓“非人身条约”,应予继承。

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主要包括国家财产、国家档案和国家债务的继承。

国家财产是指国家继承发生时,按照被继承国国内法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

国家档案是指属于被继承国所有并由被继承国作为国家档案收集的一切文件。

国家债务是指一国对另一国、某一国际组织或任何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的财政义务。

5、试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联系与区别。

P157——2联系: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在200海里范围内是一个重叠区域。

都是国家管辖范围,沿海国的权利也有重叠,两者关系密切。

区别:1、两者的形成方式和过程不同。

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的自然延伸,而专属经济区是根据一定的宽度。

2、两者的法律根据不同。

大陆架法律概念一方面是在自然科学大陆架的概念基础上形成,另一方面又基于习惯国际法,并得到《大陆架公约》的承认。

而专属经济区则是在20世纪70年代才出现的法律概念。

3、沿海国在两个区域的权利义务不同。

在200海里内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限于大陆架海床和底土以及矿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

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域内的权利则不仅包括200海里的大陆架权利部分,而且包括200海里的水域,特别是对区域生物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以及为开发、使用和保护经济区自然资源而行使的管辖权。

4、两者的范围不同。

200海里是大陆架最小宽度,却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外,沿海国仍可能有大陆架。

6、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论述大陆架的概念、外部界限以及沿海国对其所享有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P152(简答题)1、概念:在国际法上,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2、外部界限: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超过200海里的,则不应超过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3、沿海国对其所享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沿海国对大陆架资源的勘探和开发的权利是专属性的;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沿海国有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行使,不得对航行和公约规定的其他国家的其他权利和自由有所侵害,或造成不当的干扰。

7、试论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的联系和区别。

P168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公海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对所有国家开放,任何国家在公海上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及管道、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捕鱼、科学研究等6项自由。

任何国家不得对公海提出主权要求,在公海上的船舶受船旗国的专属管辖。

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权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自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得据为己有,“区域”对所有国家开放,专为和平目的使用,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对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的一切权利,其适用平行开发制度。

8、试论《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关于国际海底区域开发制度修改的主要原因及其影响P174一、对《海洋法公约》进行修改的主要原因:1、公约的普遍性问题。

公约第11部分中的“平行开发制度”则明显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因而造成美、英等西方发达国家的不满而不愿加入公约,从而影响了公约的普遍性。

2、公约对市场形势估计不足,法律明显超前。

实践表明开采深海海底金属不仅耗资巨大,而且商业价值极低,有关的金属在市场上都是供大于求。

3、建立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实际需要。

如果没有发达国家的参加,建立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海洋法法庭,将是十分困难的。

二、对《海洋法公约》进行修改的影响:1、《协定》对《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作了根本性的修改。

这既适应了国际市场的形势,也满足了发达国家的要求,排除了其加入公约的障碍,为全面执行《海洋法公约》奠定了基础,避免出现两种国际海底区域法律制度并存的局面。

事实上,它推动了更多的国家批准《海洋法公约》。

2、另外,从国际法学的角度看,《协定》实质上是对《海洋法公约》的一种修订,在一个公约尚未生效之前即进行重大修正,这是国际条约史上所罕见的。

它在理论及实践上,向国际法学提出了若干非常值得探讨的新问题。

3、从国际关系的角度来看,在世界竞争异常激烈的情况下,谁有雄厚的资本和技术,谁就能获得较大份额的权利与利益。

各国自身的综合国力,是包括国际经济秩序在内的各种世界秩序的一个极其重要的背景。

4、从新国际经济秩序的角度来看,《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的修改,《协定》的制定,无疑使发展中国家在争取建立新秩序中遭遇了一次挫折。

但是,它也为今后进行国际海洋合作提供了新的条件和机会。

9、试述条约的适用。

P240(简答题)条约的适用是指有效成立的条约的实施,其包括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空间范围和同一事项先后所订条约的适用。

1、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条约一般自生效之日起开始适用,不溯及既往,除非条约另有规定。

2、条约适用的空间范围:是指条约适用的当事国的地域范围。

原则上条约适用于的当事国的全部领土,然而,在例外情况下,国家也可能限制条约适用的领土范围,在条约中订入“领土(适用)条款”,规定条约不适用于当事国的某个地区。

3、条约的冲突:是指一国就同一事项先后所参加的条约的内容发生冲突时,应适用哪个条约的问题。

一般有如下方法:1)条约本身有明文规定其同其他国际条约之关系,遵从条约的规定。

2)如果前后所订的两个条约的当事国相同,适用后约。

3)当先后所订条约的当事国不完全相同时,在同为先后两个条约的当事国之间,适用后订条约;在同为两条约的当事国与仅为其中一个条约的当事国之间,适用两国均为当事国的条约。

10、试论条约对第三方的效力。

P2411、条约的效力原则上不及于第三国,这是条约法上一项重要的原则,它被称为“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或称“条约不及第三国”原则,即条约在原则上只在当事方之间构成法律,只对缔约方发生法律效力,而对第三方没有法律拘束力。

2、条约相对效力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在某种情况下,条约可以对第三方产生一定的效果或影响。

1)条约为第三国规定义务: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其一,条约当事国有为第三国规定该项义务的意图;其二,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该项义务。

2)条约为第三国规定权利:如果某一条约对第三国规定权利,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若第三国无相反表示,应推定其同意,但条约另有规定者不在此此限。

3)第三国义务或权利的取消或变更:除非另有协议,否则要取消或变更第三国担负的义务,须经条约各当事国和该第三国同意;而取消或变更第三国的权利,如果经确定原意非经该第三国同意不得取消或变更该项权利,当事国不得随意取消或变更,而须经该第三国同意才能取消或变更该权利;反之,则不必经第三国同意。

4)条约所载规则由于国际习惯法而对第三国有拘束力。

11、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职权。

P320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的职权:1、促请各争端当事国用和平方法解决它们的争端。

2、调查任何争端或情势,以断定其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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