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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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目录
• 1.古代国际法
• 2.中世纪国际法 • 3.近代国际法 • 4.现代国际法
古代国际法
• 在古代,凡有列国并 存(或有诸多类似政 治实体并存)并形成 一定国际关系的一些 地区,特别是古代文 明中心,往往有萌芽 状态的国际法和国际 法实践的出现。 • 这是因为,只要有较 经常性的国际交往, 就会有对这种交往的 规则和制度的需求, 就会逐步形成这种规 则、制度
• 在此时期,主要发展了一些海事法典,但 总的来说,中世纪国际法仍处于萌芽阶段
近代国际法
• 背景:1500年以后,世界历史进入近代。随着 地理大发现,整个世界在经济、政治、文化等 各方面逐步形成为互相联系、互相依存又互相 矛盾的一体,成为统一的、日益发展的国际法 的基础。这一时期,国际法繁荣发展。
特点
• 1.近代资产阶级运动对近代国际法的发展有 重大影响 • 2.近代国际法承认国家有战争权
• 3.学者研究对国际法有巨大推动 • 4.国家间关系的矛盾影响国际法内容
现代国际法
• 20世纪初以后,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发生 重大变化,为了适应国际关系的发展需要, 国际法的发展和进步比较明显;两次世界 大战更是极大刺激和促进了国际法的丰富 和发展
• 在古代国家与国家之间签 订的众多条约中,遗留下 来的其中之一便是埃及与 赫梯之间签订的条约,这 是历史上保留至今最早的 有文字记载的国际军事条 约文书。 • 涉及两国间势力范围的划 分以及逃犯的引渡,而双 方的诚信与条约的拘束力 问题,则是在条约文本后 列举了双方各自信奉的神 作为条约的守护者。
古代国际法的特点
• 内容分散,没有完整的体系
• 形式原始,且与宗教观念混合 • 分别在不同的地域形成和适用,带有明显 的区域性

国际法发展的原因和影响

国际法发展的原因和影响

国际法发展的原因和影响随着21世纪的到来,国际法的发展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领域。

这个发展所受到的影响和原因极为多样,可以被归类为五个大领域:政治、经济、技术、文化和国家奥林匹克潮流。

首先,国际法的发展得益于近年来全球政治的转型。

随着各国的政治意识的增强,政治上的社会价值观经常被引入到国际法的发展之中。

这些政治价值观使国际法得以发展,帮助各国之间强化安全、秩序、公平、正义和可持续发展的关系。

此外,国际法的发展与经济息息相关。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各国之间经济关系日益密切。

国际上发生的经济纠纷也越来越多。

因此,国际法得到了更多的关注,以保护有财务纠纷的双方的权利。

再者,技术的发展也助惠了国际法的发展。

有了技术的发展,国际法律的运动和实施得以实现,各国可以分享新的技术,维护国际法框架的完整性。

此外,文化的多样性也是国际法的发展的重要因素,全球文化融合产生了许多共同的核心价值,如多元文化、自由、公平、正义等。

这些价值观影响了各国間国际法框架的设计和实施,促使各国达成一致,确保各国之间安全、自由和可持续发展的关系。

最后,国际奥林匹克潮流也在推动着国际法的发展。

国际奥林匹克潮流旨在培养并促进基于人权与民主的全球化,助推国际法的发展和扩散。

这也同时促进了国际法的研究、实施和实践,减少了不同国家之间的争端。

203以上就是国际法发展的原因和影响。

从政治、经济、技术、文化和国际奥林匹克潮流五个大领域可以看出,国际法的发展受到了多种因素的影响,它不仅促进了各国之间的安全、秩序、公平、正义和可持续发展的关系,也减少了各个国家之间的社会矛盾。

因此,加强国际法的研究和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助于建设全球性的和平、安全、可持续的未来世界。

简述国际法的发展趋势

简述国际法的发展趋势

简述国际法的发展趋势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它的发展与国际社会的变化息息相关,也受到国际社会对于公平、正义和合作的追求的影响。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国际关系的复杂化,国际法的发展也呈现出一些新的趋势。

一、国际法的全球性和普遍性趋势国际法的发展趋势之一是全球性和普遍性。

随着国际社会的相互依存程度的加深,国际法的适用范围已从单一国家扩展到全球。

例如,全球性挑战,如气候变化、环境保护、反恐、网络安全等,需要国际社会共同行动,这就需要建立全球性的法律框架来解决问题。

二、国际法的多元化和多样性趋势国际法的发展趋势之二是多元化和多样性。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社会的多元性和多样性得到了更多的重视。

国际法需要适应不同国家、不同文化和不同制度的需求,并兼顾不同利益关系。

因此,国际法的制定和适用应更加灵活和包容,以适应多元的国际社会。

三、国际法的人权保护和环境保护趋势国际法的发展趋势之三是人权保护和环境保护。

近年来,人权和环境问题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国际社会对于人权保护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因此,国际法需要加强对人权和环境的保护,确保每个人都能享有基本的人权,并保护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四、国际法的司法化和国际法庭的发展趋势国际法的发展趋势之四是司法化和国际法庭的发展。

随着国际社会对国际法实施的要求越来越高,国际司法机构的作用也得到了加强。

例如,国际刑事法庭、国际法院等国际司法机构的设立和发展,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个解决争端和维护国际法的重要平台。

五、国际法的数字化和科技化趋势国际法的发展趋势之五是数字化和科技化。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数字化和科技化已经渗透到国际法的各个领域。

例如,电子商务、网络安全、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的出现,给国际法的制定和适用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国际社会需要通过国际法来规范和引导科技的发展和应用。

六、国际法的合作和协商趋势国际法的发展趋势之六是合作和协商。

在国际社会中,合作和协商是解决争端和推动国际发展的重要方式。

中国近代国际法的历史变迁及其地位

中国近代国际法的历史变迁及其地位

中国近代国际法的历史变迁及其地位自19世纪末起,中国进入了现代化的历程。

与此同时,国际法在世界舞台上也出现了显著的现代化进程。

中国近代国际法的历史变迁及其地位成为了学界和政界广泛关注的问题。

一、近代国际法在中国的传入1842年,中英两国签订《南京条约》,其它列强纷纷与中国签订不平等条约,中国彻底成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

这一时期,西方社会的经济、科技和文化对中国具有巨大影响。

1865年,清政府宣布设立“洋务局”,开始大规模引进西方科技和文化,其中也包括了国际法。

1867年,美国法学家帕克曼·莫瑞在上海创办了《中西洋务》杂志。

这一杂志在介绍洋务运动中最后登场的方面——国际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后,国际法不断在中国传播和发展。

二、中国近代国际法的形成自清朝改革洋务以来,中国开始对西方法制制度逐渐感兴趣。

清末的新法科学派和新政治学派,通过研究西方的法律和政治学说,对中国的政治变革起到了促进作用。

中国自弱,不平等条约的签订,对中国近代国际法的发展和形成不能说毫无影响。

然而,尽管中国采用各种渠道学习和传承国际法,如英、美等国传教士,中国仍旧无法在国际法的发展中发挥主导作用。

1888年,清政府成立了最早的官方国际法学术团体——粲诚学社,标志着中国近代国际法的正式建立。

三、中国近代国际法的发展随着中国近代国际法的正式建立,中国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也进入了正轨。

此后,国内外有很多专家来到中国,展开了与中国国际法相关的研究。

近代中国在国际法领域也积极参与国际法的制定和修改。

从1912年到1945年,中国先后加入了140项国际公约和协定,几乎每项国际公约和协定都渗透着中国的主张和利益思维。

1945年中国签署联合国宪章,成为《联合国宪章》的创始成员之一。

四、中国近代国际法的地位中国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和深厚文化底蕴的国家。

在国际法的历史进程中,中国曾经有过自己的贡献和重要影响。

不仅如此,中国在国际法和国际法领域中所占据的地位,也在近年来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国际法史的发展脉络

国际法史的发展脉络

国际法史的发展脉络国际法作为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分支,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

从古代的国际习惯法到现代的国际条约,国际法经历了无数次的变革和发展。

本文将从几个主要的历史时期,探讨国际法的发展脉络。

一、古代和中世纪时期在古代和中世纪时期,国际法主要是以国际习惯法为主。

这一时期的国际法主要关注的是领土、海洋和河流的划分,以及贸易和外交关系。

这一时期的国际法主要是由各国政府和统治者通过外交手段和条约来形成的。

此外,一些宗教组织也对国际法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如宗教法庭在处理跨境争议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近代国际法时期随着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国际贸易的兴起,国际法逐渐得到了更多的关注和认可。

在这个时期,国际法的发展主要体现在条约的制定和认可方面。

例如,维也纳体系确立了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这为国际法的稳定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此外,一些重要的国际组织,如国际联盟和联合国,也在这个时期成立,为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平台。

三、现代国际法时期现代国际法时期是国际法发展最为迅速的时期。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信息技术的进步,国际法的形式和内容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现代国际法的主要特点是条约和习惯法的结合,以及全球性问题的出现。

在这个时期,一些重要的国际条约,如《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等,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此外,一些重要的国际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国际刑事法院和环保组织等,也在全球性问题上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未来展望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法的未来发展将面临更多的挑战和机遇。

一方面,随着科技和贸易的全球化,跨境争议和跨国犯罪问题将更加突出,需要国际社会加强合作和协调。

另一方面,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国际法的传播和交流将更加便捷,这将为国际法的普及和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因此,未来国际法的发展需要更多的关注全球性问题,加强国际合作和协调,同时需要更多的专业人才来推动国际法的普及和发展。

总之,国际法的发展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过程,从古代的习惯法到现代的条约和习惯法的结合,以及全球性问题的出现,国际法已经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成熟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和现代意义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和现代意义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和现代意义国际关系中的法律体系被称为国际法,这个领域的法律围绕着不同国家之间的协商和协议展开,是维护全球和平与稳定、法律和秩序的重要工具。

尽管国际法在现代世界显得异常重要,但它的历史起源可以追溯到4个世纪前。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详细探讨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和现代意义。

国际法的起源国际法起源于古代希腊和罗马时代的法律理论。

在公元前四世纪,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国家间的公正原则。

这个概念在罗马帝国时期得到了延续,并为中世纪的国际法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在中世纪,基督教义和欧洲主权家族的相互作用促成了古典国际法的发展。

古典国际法的核心思想是国家主权和自愿的相互尊重。

然而,这个概念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认可。

国际法的现代发展在欧洲18世纪启蒙时代的影响下,国际法得到了实质性的改进和发展。

在19世纪,国际法得到了广泛的承认,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

1873年,国际法学会成立,成为了国际法学和研究的中心。

战争和平条约、国际法庭、国际公法组织的设立都是国际法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现代国际法的意义现代国际法的意义以及有关其重要性的讨论在世界各地产生了广泛的反响。

国际法为国际关系提供了稳定的基础,保护了国家的主权和国际社会的权利。

它为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法律框架,保障了和平、法律和秩序的重要性。

它对国家之间的互动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尤其是在必须协商、商定或决定有关双边或多边利益的问题时。

此外,现代国际法的意义还在于在全球化时代带来了全球治理方面的认识和指导,并通过促进国际贸易和参与发展减少了全球贫困。

结论可以总结出一条显而易见的结论:国际法对全球的稳定和秩序是绝对必要的。

国际法确保国际关系领域的法律和秩序内置,为全球的公正和繁荣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19世纪的国际法,即现代国际法的爆发标志着国际法的重要历史转折点,将国际标准化和稳定发展的新领域推广到全球。

国际法在现代世界的意义需要我们深入理解和把握。

古代中华国际法的历史和发展

古代中华国际法的历史和发展

古代中华国际法的历史和发展在探讨古代中华国际法的历史和发展之前,首先需要明确古代中华国际法的背景和意义。

古代中华国际法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处理国家间关系、外交事务和国际争端的法律准则和制度。

尽管中国古代并无现代意义上的国际法概念,但实际上,古代中华国际法在当时的国际关系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古代中华国际法经历了多个阶段的发展。

下面将分别从商周时期、春秋战国时期、秦汉时期和明清时期四个阶段,探讨古代中华国际法的演进过程。

商周时期是中国古代国家的形成时期,也是国际法的萌芽阶段。

此时,诸候并立,为了维持秩序,出现了以天子为中心的国际关系准则。

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国间的交往日益频繁,国际法在这一时期得到了初步的发展。

例如,春秋时期的楚国和晋国之间就存在一种名为“朝贡”的外交礼仪制度。

秦汉时期,随着中央集权制度的建立,国际法开始向国内法转型。

这一时期,法律制度发生了变革,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实行了统一的法律制度,汉朝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法律文化。

到了明清时期,随着海上贸易的兴起和西方列强的入侵,古代中华国际法受到了挑战,逐渐向近现代国际法转型。

古代中华国际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关系的理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国际礼仪等。

在当时的国际关系中,以“礼”为核心的交往方式占据主导地位。

在国际礼仪方面,中国古代的礼制文化也深刻地影响了国际交往的形式和内容。

同时,在这一时期也出现了一些有关边境、贸易、海事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和习惯做法。

古代中华国际法在实践中的运用表现为外交使节、朝贡贸易、领土争端等方面。

以外交使节为例,古代中国政府派遣使节出使外国,以传达皇帝的旨意和要求,这不仅是一种外交手段,也是一种礼仪形式。

在朝贡贸易方面,古代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存在着一种以朝贡和赏赐为主要内容的贸易关系,这种贸易关系反映了当时国际法中的“宗藩关系”。

领土争端也是古代中华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实践领域。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巴黎非战公约》评价
学者艾润与贝克( Arend & Beck )认为非战公约有三项缺 失:首先,公约仅是将“战争”非法化,但却没有讨论其他武力 使用的限制;第二,公约并未明确指出“自卫”的法律地位,因 此许多国家在加入或批准此公约时,均提出了广泛的自卫性使用 武力的保留条款;第三,公约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 但是却留给国家以其他藉口,如宗教、区域和平或意识型态的理 由,作为逃避公约限制进行战争的解释。
3、适用范围的有限性。即地域性。 总之,古代国际法是处于萌芽阶 段的国际法。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二、中世纪国际法
在中世纪,欧洲在实际上形成了 一个帝国,形成“皇帝主世俗,教皇 操灵界”的局面和“统一世界”的观 念,各国争端只须诉诸教皇和皇帝, 不必求助于国际法。这种情况,否定 了其他国家的主权。这就决定了这个 时期的国际法没有多大发展,仅仅在 某些方面有所进步。例如出现了一些 海事法典,开始实行外交上的常驻使 节制度。这一时期的国际法基本上停 滞不前,仍处在萌芽阶段,尚未形成 独立的国际法体系。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资产阶级革命
天翻地覆慨而慷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 杂音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当然,强权政治在19世纪的国际法中也留下了 深刻的烙印,确立了一些与帝国主义殖民政策相适应 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如保护关系、势力范围、 合法干涉、和平封锁、领事裁判权制度、租界等,这 些都阻碍了国际法向和平与民主的方向发展。此时的 国际法,适用范围虽有所扩大,但仍是以西方价值观 为基础的体系。
• 背景介绍
一九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各国签署了历史性的《关于废弃战 争做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承诺在法律上禁止了以战争 行为做为国家政策工具,从此战争非法化由纯道德诉求,转变为 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条约原则。这个公约不仅将战争予以非法化, 签约国更同意所有争端或冲突的解决都应以和平方式达成。值得 注意的是非战公约至今仍然有效,新国家例如巴贝多 ( Barbados )和斐济( Fuji )均曾宣示遵守该公约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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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际法的人本化发展趋势
我们在坚持和强调国际法的本质属性的同时,不可忽视国际法所体现出的人本化迹象。

冷战结束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影响愈来愈大,全球化的人本化(humanizingglobalization)这一新的命题被提出来, 并且一直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所谓国际法的人本化,主要是指国际法的理念、价值、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越来越注重单个人和整个人类的法律地位、各种权利和利益的确立、维护和实现。

从这一初步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国际法人本化的两个基本特征。

首先,人本化固然表明了现代国际法的一种状态,但更重要的是预示着国际法的一种动态进程或趋势:一方面,实在国际法中已经出现大量有关确立人和人类的法律地位和各种权益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另一方面,一些新的人本化的价值观在应然国际法中悄然兴起和发展。

其次,国际法的人本化从主体和对象来看,并不仅仅是指个人,而且还包括整个人类,其中个人不只是自然人,还包括法人。

我们可以就国际法的人本化趋势得出一些概括性的认识。

第一,国际法迅速朝着人本化方向发展是国际法的内外因素所促成的。

在众多的外部因素中,战争和科学技术是最重要的两大因素:是战争对人的生命、生计和财产造成的毁灭,促使国际法的制定者越来越注重人的价值;是科学技术的不断创新给这个世界带来财富的同时,也迫使人类的生存环境和可持续发展面临新的挑战,从而促使国际法的制定者愈来愈关注后者的意义。

从国际法本身(内部)来看,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可谓国际法人本化的两个“引擎”。

最近半个多世纪更是表明,正是人道主义法和
人权法自身的完善和交互作用及其对其他国际法领域的渗透,才形成整个国际法日趋人本化的局面。

第二,国际法的人本化代表着国际法不断进步的发展方向。

虽然国际法的基本目的是为国家间的相互依存和合作建立和平与发展秩序,所维护的主要是经过协调的各国利益或共同的国家利益,但是现代国际法正在逐步树立“以个人为本”和“以人类
为本”的发展理念,即越来越注重确立个人的权利与义务和全人类的整体利益。

可见,现代国际法的使命不仅仅维护国家利益,而且还要维护单个人的利益和人类整体利益。

在一些情况下,这三种利益之间是一致的;在另一些情况下,这三种利益之间是不同的,甚至会发生抵触,尤其是国家利益与单个人的利益或人类整体利益之间容易产
生冲突。

但是,这三种利益之间的矛盾并不是不可调和的,关键取决于国际法的制定者在特定领域、部门或事项上的价值取向。

第三,国际法的人本化极大地丰富了国际法的内容。

首先,国际法的人本化直接催生了现代国际法的新分支,其中国际人权法、国际刑法和国际环境法的形成与发展无疑是最具有说服力的例证。

其次,国际法的人本化促进了一些经典的国际法部门与时俱进,不断增添新的法律概念、原则、规则和制度,如海洋法、空间法、外交保护法、人道主义法、引渡与庇护法,等等。

此外,国际法的人本化促使国际法必须在一些相关部门和领域之间寻求有机联系与合理协调,如安全、发展、人权、民主与法治的关联性、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健康之间的协调、贸易自由化与核心劳工标准的联系,等等。

国际法的这些纵向和横向的发展带来的结果是:纯属各国国内法管辖的部门、领域和事项逐渐减少,国际法不仅涉及国家职能的各个方面,而且已经深入到人类活动的各个方面。

第四,国际法的人本化冲击着国际法上权利与义务构建的基础——对等原则。

对等或相互性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最基本的体现。

虽然它仍然是现代国际法赖以完善的基础,但是现代国际法的一些规范越来越多地偏离对等原则,即一个国家的义
务不以他国承担相应的义务作为条件。

换言之,一国因违反有关国际法义务而承担的责任不因他国违反相应的义务而免除。

这就是现代国际法上出现的“对一切的义
务”(obligationsergaomnes),或称之为“共同体义务”(communityobligations)。

这种新兴的国际法义务具有以下基本特点:首先,它们是一种旨在保护基本价值的义务,如和平、人权、民族自决、环境保护,等等;其次,它们是一种对国际社会所有成员(或多边条约中的其他所有缔约国)或人类整体的义务;然后,它们是一种伴随任何其他国家(任何其他缔约国)的权利而产生的义务;此外,这种权利(即共同体权利)可以由任何其他国家(或任何其他缔约国)来行使,而不论它在物质上和道德上是否受到这种违反的损害;最后,这种权利是代表国际社会整体(或缔约国整体)为维护整个共同体基本价值而行使的。

我们在考察现代国际法中的“对一切的义务”或“共同体义务”规范时,不难发现这些义务规范不仅根源于国际法人本化的理念和价值,而且大都体现在人本化最为集中的国际法领域。

第五,国际法的人本化并不意味着国际法的“国家间”本质属性的动摇。

虽然国际法的人本化也给现代国际法带来质的变化,如国际法价值观的升华、强制性规则的增强、非对等性(对一切的义务)的兴起,等等,但是,国际法的人本化主要是指现代国际法的内容(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涉及自然人、法人、特殊人群和全人类的权益与日俱增。

国际法的人本化不但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国家间”属性,而且归根结底还是通过“国家间”协议和认可予以确立和实现的。

没有国家间的条约和各国承认的国际习惯法,不可能有国际法的人本化现象;没有国家间的合作,国际法的人本价值无论多么崇
高,也不能变成现实。

)、《世界人权宣言》的规定
《世界人权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并不是一个人权公约,只是联合国大会的一个决议,但在长期的实践中已成为各国所能接受的规范性人权文件。

宣言成为代表国际社会理解“人权”含义的标志,从而增加了这样的信念:各国政府有义务保障人民享有宣言所宣布的权利。

《宣言》第一条首先就规定了“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每个人都有固有的尊严和权利,任何人不得任意剥夺,既使曾经犯过罪也是一样。

“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
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因此,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并且平等的享有公约规定的生命权,自由权和人身安全权。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人民对待法律人权的通常理解,也是和国际人权的标准一致的。

《宣言》同时还规定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

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尊严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

工作权和获得报酬权是每个人得以生存的基本保障,因此,工作和获得报酬是每个人都应享有的权利,国家和社会应该保障人们的工作权。

另外,《宣言》还规定了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

教育的目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受教育对现代社会的人来说是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它除了能使人获得求生之道的本领外,也能陶冶情操,提高人的素质,并更好的注重人权和自身的义务,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三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男子和妇女在本公约所载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工作权,包括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并将采取适当步骤来保障这一权利。

人人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

《公约》还规定了社会保障权,即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

《公约》同样承认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

(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其第六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六条分别规定了生命权,维护隐私和家庭生活的权利以及禁止歧视。

具体包括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

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所有的人在法律前平等,并有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无所歧视。

在这方面,法律应禁止任何歧视并保证所有的人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护,以免受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理由的歧视。

以上是主要的三个关于人权的公约对人权保护的几个方面,主要在于对生命权,生存权,平等权,工作权,受教育权和隐私权的保护的规定,也这是归正人员最容易得不到保障的个项权利。

我国是以(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法制(法治)国家,在维护和发展人权方面正在做
出积极的努力。

归正人员做为社会的一部分,他们是少数的,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弱势的,并且如果他们的权利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极有可能诱发他们再一次犯错甚至犯罪,对其他人的合法权利造成威胁,因此他们的权利应值得我们的特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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