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最新】分析国际法向何处去-———国际法发展的六个法理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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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发展的表现与前景

论国际法发展的表现与前景

求 索/2005/11论国际法发展的表现与前景刘芳雄摘 要:为应对全球化在国际社会带来的前所未有的挑战,国际法做出了相应的反应并有了全新的发展。

国际法的新发展体现出了灵活务实的特色,并具体表现为立法模式和执法模式两个方面的变化。

从国际法的主体、内容和理念的演变过程来看,国际法尽管隐约呈现出向世界法发展的势头,但依旧是国家间的法。

关键词:全球化;国际法;立法模式;执法模式中图分类号:D F 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90X (2005)11-071-03作 者:刘芳雄,温州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浙江,温州,325035一 国际法发展的背景国际法的新发展是以国际体系进入全球化时代为背景的。

①自16世纪近代国际法形成以来,国际法已经经历了一个从共处法到合作法的演变阶段。

②作为国际社会行为准则的法律规范,其演变一直以国际社会的变革为必要前提;与此同时,国际体系的变化也必然促进国际法的发展变化。

自20世纪下半叶开始,国际体系开始进入一个新阶段:全球化。

鉴于这个名词的广泛内涵,毫无疑问,其始自何时存在着巨大争论。

③但公认的事实是,仅在近20年来,全球化现象才成为引人注目的事物。

一般认为,冷战的结束和网络时代的到来乃全球化现象出现的政治技术基础。

冷战的结束将环境污染、恐怖主义等大量严峻的跨国挑战急不可耐地摆在世界各国面前,以计算机为基础的网络时代则难以置信地和前所未有地将世界联为一体,各国在政治社会领域乃至生活模式方面相应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

最典型的表现之一是:在国际事务领域,国家作为国际体系中的政治性行为的垄断者的地位一去不复返,而非政府组织乃至个人开始大量进入传统的由国家把持的政治经济行为领域。

④大量的事实表明,全球化正在进一步深化,它在带来大量福利的同时,也给国际社会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人类社会面临的安全威胁除了侵略战争这一传统形式之外,已经扩展到贫穷、国家内部的战争和暴力、恐怖主义及跨国有组织犯罪等形式。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简单来说,就是国家之间交往的规则和准则。

它规范着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行为,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具有几个显著的特征。

首先,它是一种“横向”的法律体系。

与国内法中存在明确的上下级关系不同,国际法中各个主权国家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没有一个超越其他国家的“超级权威”。

其次,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但也包括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情况下的个人。

再者,国际法的形成主要依靠国家之间的协议和习惯,而不是像国内法那样由一个中央立法机关制定。

二、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达成的协议,具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规定。

例如,各种双边或多边的贸易协定、环境保护条约等。

国际习惯是国家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国际习惯,需要看它是否被广泛和一贯地遵循,并且被认为是法律所必需的。

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中共同的原则,例如诚实信用、禁止反言等。

此外,国际司法判例和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虽然不是国际法的直接渊源,但在解释和适用国际法时可以作为辅助资料。

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等基本权利。

独立权意味着国家能够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不受其他国家的干涉。

平等权则要求国家在国际法面前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

自卫权是指当国家受到武力攻击时,可以采取必要的自卫措施来保卫自己的生存和安全。

管辖权包括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性管辖权。

属地管辖权基于领土主权,对在本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和事行使管辖权;属人管辖权是对本国国民在国外的行为进行管辖;保护性管辖权针对外国人在国外对本国国家或国民的重大犯罪行为;普遍性管辖权则适用于某些国际公认的严重罪行,如战争罪、反人类罪等。

相应地,国家也承担着不侵犯他国主权、不干涉他国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义务。

国际法1-2章知识点整理总结

国际法1-2章知识点整理总结

国际法1-2章知识点整理总结国际法是一套规范国家和其他国际主体之间行为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在整理和总结国际法的第1至2章的知识点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1. 国际法的定义和性质:- 国际法是指在国际社会中,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所遵循的法律规范。

- 它具有普遍性,适用于所有国家,并且主要依靠国家的自愿遵守和国际社会的共同认可来实施。

2. 国际法的来源:- 国际条约:书面协议,明确规定了签约国的权利和义务。

- 国际惯例: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被普遍接受并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模式。

- 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如公平正义、善意等基本原则。

- 司法裁决和学说:国际法院的判例和法学家的学说对国际法的发展和解释也有重要影响。

3. 国际法的主题:- 国家:国际法的主要主体,享有主权平等、自卫权等基本权利。

- 国际组织:如联合国等,它们在国际法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

- 个人:虽然传统上国际法主要规范国家行为,但现代国际法越来越多地涉及个人权利和责任。

4. 国际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 国际法的编纂是指系统化和整理现有的国际法规则。

- 国际法的逐渐发展是指通过实践和新情况的出现,国际法不断演进和完善。

5.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取决于各国的法律体系。

有的国家实行“自动生效”原则,即国际法在国内法中自动具有优先地位;有的国家则需要通过国内立法程序将国际法规则转化为国内法。

6. 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核心原则,意味着国家在其领土内享有最高无上的权力。

- 领土完整是指国家领土的不可侵犯性,是国际法保护的重要对象。

7. 国际争端解决:- 和平解决争端是国际法的重要目标,包括通过谈判、调解、仲裁和司法解决等方式。

- 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司法机构在解决国际争端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这些知识点为国际法的基础框架,为深入理解和研究国际法提供了出发点。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结合具体案例和最新的国际法律文献来不断深化理解。

【2018最新】分析国际法向何处去-———国际法发展的六个法理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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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推荐下载使用!==分析国际法向何处去?———国际法发展的六个法理进路国际法是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国际关系,所谓国际法律关系本身并不是一种单独的国际关系,任何受到国际法调整的国际关系,都是国际法律关系,因而,国际关系学是国际法学的基础。

然而,虽然是政治创造了法律,但被创造出来的法律作为新的现实又规定了未来政治的形式。

在当前规则之争日渐深入到国际法层面的新情势下,从国际法史的视角审视国际关系史对于我们更好地理解过去五百年的现代国际关系,从而更好地认识和把握当前和未来的国际政治和法律斗争无疑是一个极好的视角。

对于任何学科而言,对学科史的掌握都是研究的基础性工程。

所以考察国际法之史的发达,实为理解国际法之唯一途径。

有关国际法史的论著尽管不似其他学科般丰硕却也并不贫乏,但是其问题在于:一是有关国际法史的著作往往写成了国际关系史,成了叙述国家之间关系的历史,对政治、外交的描述超过了对于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聚焦;二是把密切相关的国际法的历史与国际法学说史混合论述,对此,王铁崖先生特别指出,19世纪以后,国际法学说与国际法史的分离逐渐明显了,将两者分别加以论说,也即将国际法史限于国际法本身的发展而不包括学说的发展,才是比较合适的。

国际法的历史不是寥寥数语就能言尽的,只有上升到法理层面的提炼才能更好地呈现其数百年来动态发展的主题、主线,也因此才能更好地把握国际法的未来趋势。

综观国内外法学家的研究,国际法发展史可在法理层面抽象为从区域法到全球法、从战争法到和平法、从实体法到程序法、从共处法到合作法、从任意法到强行法以及从国家间法到人类法的六大脉络,当然,这六个方面并非是相互割裂的,各种趋势实际上相互交织,分别论述仅仅是为了进一步地突出各自的主题、主线。

一、从区域法到全球法国际法作为在国际制度领域选择性地模仿引入罗马法技术使之以法律逻辑运行的拟制法,是基督教文明的产物并随着欧洲列强的对外扩张取代其他替代性的世界秩序规则而扩展到全球。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国际法概要解析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国际法概要解析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国际法概要解析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国际法概要解析引言:国际法是国际社会中的一套规范和原则,以促进国家之间的和平、合作和相互尊重为目的。

它是跨越国家界限的法律体系,涵盖了国家主权、国际关系、国际合同、人权、战争等多个领域。

本文将对国际法的概要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了解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一、国际法的定义与特点国际法是指约束各个主权国家之间的法律体系。

其定义可以归纳为:国际法是一套规范和方法,以调整和规范国际社会成员之间关系和行为为目的。

国际法与国内法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法的主体是主权国家,而国内法的主体是国家内的个人和机构。

2. 国际法实行自愿参加原则,国家在主权范围内自愿参与国际法律的形成和实施。

3. 国际法的适用对象是国际关系,而国内法适用于国家内部关系。

4. 国际法的执行依靠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合作,没有类似国内法的司法体制。

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作为国家之间行为的规范,具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 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核心概念,各个主权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2. 领土完整原则:国家的领土是不可侵犯的,并且国际社会承认每个国家的领土界限。

3. 非侵略原则:国际法禁止任何形式的侵略行为,国家之间应通过和平手段解决争端。

4. 国际合同原则:国际合同是国际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范了国家之间的协议和互助关系。

5. 人权保护原则:国际法强调保护人类权利和尊重人的尊严,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虐待。

6. 国际人道法原则:国际人道法是为了保护战争中的非参战人员和受害者而确立的,规定了战争行为的限制。

三、国际法的实施和争端解决国际法的实施和争端解决主要依赖于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合作。

主要的实施机构包括联合国和国际法院等。

争端解决的主要途径包括谈判、仲裁、法庭诉讼等。

1. 联合国:作为国际社会中最重要的组织之一,联合国通过制定国际公约和决议,推动国际法的发展和实施。

国际法

国际法

国际法的全球化趋势及其作用摘要:全球化与国际法的发展是良性互动运作的。

在这一过程中国际法不仅能弥补全球化带来的负面效应,也可以促进全球化向合理、公正的方向发展。

国际法对全球化进程中出现的无序状态进行了规制,使各国形成法律共识的平台。

国际法在全球化进程中能够维护特殊利益的存在,可抵制大国的霸权主义、强权政治,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

中国要在全球化进程中遵循国际法规,维护自身利益。

关键词:国际法;全球化;国家利益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它对于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和作用。

作为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国际法随着国际关系的变化而处于不断的发展之中。

新的世纪,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和冷战后国际社会的结构性变化,国际社会在民主的基础上,将“逐步形成更多共同的理念、价值、利益、责任、规则和法制,逐步走向协调、合作、管理、较为有序和制度化”,世界将会加速整体性发展。

一个建立在越来越多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基础之上的国际关系新体系正在形成。

与此相适应,目前的国际法正处于动的状态-从以欧洲为中心的传统国际法向适用于世界各国的真正普遍性的现代国际法过渡;由共处性质的“国家间法”向协作性质的国际法演进-呈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国际法的普遍性社会功能不断加强;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国际法律机构在国际合作和国际事务中更多地运用国际法;国际法的调整范围逐步扩大,内容不断的更新丰富;国际法的表现形式日趋系统化和条文化。

由此而形成国际法的全球化趋势。

一、国际法全球化趋势的表现(一)国际法逐步适用于整个的国际社会。

著名的国际法学家奥本海指出:“国际法律秩序适用于整个由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并在这个意义上具有普遍的意义。

”依据传统欧美学者的见解,所谓国际法是适用于“文明国家”间的行为规则,并普遍适用于全世界的国际关系领域。

然而社会主义国家的出现对这一观点提出挑战。

大国崛起的国际法需求分析

大国崛起的国际法需求分析

大国崛起的国际法需求分析随着世界格局的变化和大国之间的竞争愈发激烈,大国崛起已成为当前国际关系中的一个重要话题。

在这一新的国际背景下,国际法作为调节国际关系和维护国际秩序的重要工具,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需求。

本文将围绕大国崛起的国际法需求展开分析,探讨大国崛起所带来的国际法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一、大国崛起对国际法的挑战随着中国、俄罗斯、印度等国家的快速崛起,世界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传统的国际秩序和国际法体系已经无法完全适应新的国际格局,因此面临着一系列挑战。

1. 权力平衡与权力竞争大国崛起会导致国际关系中的权力平衡发生变化,而国际法的制定和执行往往受到大国利益的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国际法很难达到客观、公正的调节作用,容易成为大国之间权力竞争的工具。

2. 利益分配和国际合作大国崛起意味着世界经济和政治格局的改变,国际利益的分配也会发生较大变化。

现有的国际法体系可能无法有效应对新的利益格局,国际合作也会受到挑战,因此需要对国际法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3. 国家主权与全球治理大国崛起可能会引发国家主权和全球治理之间的矛盾。

一方面,崛起中的大国需要更多的话语权和代表权,全球治理需要更多的国际合作和约束。

这种矛盾需要通过国际法的调节来加以解决,但现有的国际法框架可能并不足以应对这一挑战。

面对大国崛起所带来的挑战,国际法也需要相应的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新的国际格局和需求。

以下是大国崛起对国际法的需求分析:1. 客观、公正的国际法体系当前的国际法体系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不公正性和不客观性,往往受到大国利益的影响。

因此需要建立一个更加客观、公正的国际法体系,以便更好地调节国际关系和维护国际秩序。

2. 强化国际法的实施和执行国际法的实施和执行一直是一个难题,尤其是在大国崛起的背景下。

为了更好地维护国际秩序和国际法的权威性,需要加强国际法的实施和执行力度,确保国际法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

3. 完善国际法体系4. 加强国际合作和协调面对大国崛起所带来的挑战,国际合作和协调显得尤为重要。

法律的国际与跨国

法律的国际与跨国

法律的国际与跨国【正文】法律的国际与跨国近年来,全球化进程日益加速,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

在这个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法律的国际与跨国问题变得愈发重要。

本文将探讨国际法和跨国法的概念、特点以及在全球化背景下的发展趋势。

一、国际法的发展与特点国际法是指对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体系。

其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国际法具有普遍性。

国际法适用于所有的国家,无论其政治、经济、文化差异如何,都需要遵守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

第二,国际法具有平等性。

国际法基于国家主权平等的原则,任何国家在国际法面前都应平等对待,不论国家的大小、经济实力等因素。

第三,国际法具有协商性。

国际法基于国际社会各国之间通过协商解决争端和达成共识的原则,强调各国平等相待,寻求共同的利益。

二、跨国法的发展与特点跨国法主要是指处理跨国企业和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体系。

在全球化进程中,跨国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因此跨国法问题也日益凸显。

跨国法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跨国法具有多元性。

由于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体系,跨国法往往需要综合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

第二,跨国法具有复杂性。

由于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的交叉,跨国法往往涉及各种法律规定、制度和文化等因素,使得问题的解决变得异常复杂。

第三,跨国法具有动态性。

由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跨国法也在不断发展和变化中,以适应全球化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三、国际与跨国法的发展趋势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与跨国法的发展趋势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加强国际法的规范性与可执行性。

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各国越来越重视国际法的的规范性和可执行性,加强国际机构的作用,以确保国际法的有效实施。

第二,加强国际合作与协商。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家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越来越紧密,各国之间加强合作与协商,共同应对全球性问题成为一种趋势。

第三,加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衔接。

国际与跨国法的发展要求各国建立和完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衔接机制,使得国际法在国内具有实际的适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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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推荐下载使用!==分析国际法向何处去?———国际法发展的六个法理进路国际法是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国际关系,所谓国际法律关系本身并不是一种单独的国际关系,任何受到国际法调整的国际关系,都是国际法律关系,因而,国际关系学是国际法学的基础。

然而,虽然是政治创造了法律,但被创造出来的法律作为新的现实又规定了未来政治的形式。

在当前规则之争日渐深入到国际法层面的新情势下,从国际法史的视角审视国际关系史对于我们更好地理解过去五百年的现代国际关系,从而更好地认识和把握当前和未来的国际政治和法律斗争无疑是一个极好的视角。

对于任何学科而言,对学科史的掌握都是研究的基础性工程。

所以考察国际法之史的发达,实为理解国际法之唯一途径。

有关国际法史的论著尽管不似其他学科般丰硕却也并不贫乏,但是其问题在于:一是有关国际法史的著作往往写成了国际关系史,成了叙述国家之间关系的历史,对政治、外交的描述超过了对于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聚焦;二是把密切相关的国际法的历史与国际法学说史混合论述,对此,王铁崖先生特别指出,19世纪以后,国际法学说与国际法史的分离逐渐明显了,将两者分别加以论说,也即将国际法史限于国际法本身的发展而不包括学说的发展,才是比较合适的。

国际法的历史不是寥寥数语就能言尽的,只有上升到法理层面的提炼才能更好地呈现其数百年来动态发展的主题、主线,也因此才能更好地把握国际法的未来趋势。

综观国内外法学家的研究,国际法发展史可在法理层面抽象为从区域法到全球法、从战争法到和平法、从实体法到程序法、从共处法到合作法、从任意法到强行法以及从国家间法到人类法的六大脉络,当然,这六个方面并非是相互割裂的,各种趋势实际上相互交织,分别论述仅仅是为了进一步地突出各自的主题、主线。

一、从区域法到全球法国际法作为在国际制度领域选择性地模仿引入罗马法技术使之以法律逻辑运行的拟制法,是基督教文明的产物并随着欧洲列强的对外扩张取代其他替代性的世界秩序规则而扩展到全球。

尽管国际政治秩序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7世纪之前,但只有在过去的三四百年间才出现了近乎单一的世界秩序。

摆脱了中世纪教权独大的欧洲国家在结束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中选择布丹和格劳秀斯的主权学说作为构建世俗新秩序的核心安排。

从三十年战争到拿破仑战争,以主权制度为核心的现代国际法制度在欧洲范围内得到确立,其标志性意义在于1806年神圣罗马帝国的最后解体和帝国末代皇帝向作为主权国家的奥地利君主的身份转换。

而从维也纳会议到一次大战结束、四大帝国解体的百年则标志着国际法体系作为一种世界秩序选择地位的确立。

在这期间,先有风起云涌的独立运动把拉美国家带入欧洲国际法体系;而后具有标志意义的是1856年异教的奥斯曼土耳其被接纳为适用国际法规则的国际社会新成员,从而在国际法走出欧洲属性的意义上迈出了决定性一步;之后最具实质意义的是这种以欧洲国际法制度支撑的条约法律体系对以中国为中心的东方天下朝贡体系的彻底替代。

天下朝贡制度是东方传统世界秩序的组织形式,它的基础是文化而非政治,特点是与主权平等截然对立的优越性和层次等级关系。

对于东方国家而言,国际法是外来的,与体制不合,如果采用它就意味着放弃传统世界秩序和破坏朝贡制度。

近代以来,随着欧洲势力东来,围绕礼仪产生的争执背后反映的是两种世界秩序的尖锐对立。

中国,包括整个非西方世界,是在西方的坚船利炮的物质优势下被迫接受和学习以主权和民族国家为基石的国际法秩序。

至此,随着欧洲支配地位而来的是主权国家概念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取得了压倒性地位,所有国家要想在这一本质上基于欧洲地方性经验扩展而来的秩序下生存就必须按照主权国家的规范重构自身的身份和认同,从而在这一改造的进程中根据契合程度的不同出现了国家的类型学。

依据法理主权与事实上的经验主权之间的融合程度,在现代国家中形成了由欧、美诸国代表的已构建国家,以中、日、土耳其为代表的从其他体系下的政治实体向民族国家转换而来的再构建国家,以及以撒哈拉以南非洲为代表的构建中国家之间的国家类型学,国家构建成为发展中国家政治研究的重要主题。

特别是国家构建不成功导致的法理主权与经验主权相背离导致的国家失败现象,在一个以主权为基石的国际(法)秩序中造成了从安全到人道主义的多方面问题,继续成为困扰当代国际秩序和国际法的重要历史遗留问题。

二、从战争法到和平法国际法在战争中诞生,战争是传统国际法保障的国家固有权利。

国际法诞生之前,对战争的限制主要来自宗教和道德规则,正义战争理念是其结晶。

国际法之父格劳秀斯的一系列著作就是在残酷战争年代企图为战争立规矩的思想产物。

规范战争的协定国际法直到19世纪后半叶才开始出现。

国际法一经摆脱自然法的初创阶段获得其自身逻辑,就开始密集构筑有关战争规则的法律体系,1856年的《巴黎海战宣言》成为近代战争法的起源。

欧洲12国在1864年达成了《改善战地陆军伤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形成了旨在保护没有参加战斗或已退出战争的军事人员的日内瓦法。

世纪之交的两次海牙会议构筑的旨在规范战场上交战各方行为的海牙法体系与日内瓦法一道使国际法上的战争法基本成型。

海牙会议上还出现了对国家战争权利的第一次限制。

1899年缔结并经1907年修订的《国际争端和平解决公约》要求尽量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并约定在求诸第三方斡旋、调停以前不发动战争。

而后,1913年美国通过与一系列国家的双边条约建立了以国务卿威廉布莱恩(William Jennings Bryan)命名的限制战争的条约体系,《国际联盟盟约》甚至出现对成员国诉诸战争的三个月冷却期的程序要求。

但最醒目的是1928年的《非战公约》首次宣示要废弃战争作为国际政策的一般工具,从而开始了战争在国际法中的非法化进程。

基于对两度惨不堪言之战祸的强烈反思,战争在战后国际法最重要的基础文件《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中遭到彻底否定。

除了联合国采取的集体安全行动和反击侵略的自卫以外,所有军事活动都被禁绝。

在限制战争方面,战后国际法除了继续发展完善日内瓦法和海牙法外,最鲜明的特点就是从战争法到和平法的根本性转变。

由此带来的一个新的变化,就是对于国际法上自卫权的挑战。

所有发动战争的国家都自称是在行使国际法上的自卫,甚至是一种遭受侵略之前的先发制人。

特别是911以后小布什政府宣称,基于恐怖主义威胁的新特点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巨大后果,美国要求拥有先发制人的预先性自卫权。

这激起了国际法上长期存在的巨大争议,而国家失败带来的国家内冲突的蔓延,也使得一些深受其害的邻近国家开始赞同通过对安全威胁的重新定义来重新界定自卫权的构成要件。

但无论如何,各国试图为自身行为赋予自卫内涵的努力表明了国际法以及其从战争法转向和平法的真实限制所在。

三、从实体法到程序法传统国际法上没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区分。

主要由界定各国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组成的国际法,并不要求各国用和平方式解决争端,后者实际上是个程序上的问题。

两次海牙会议之所以成为当代国际政治的基础,恰恰是由于它们对法律的强调,除了战争法,海牙和会留下的最大成果就是各国一致认为通过仲裁来解决国际间的争端是最为有效也是最为公正的方式,现代国际司法制度由此来揭开它百年发展的历史序幕。

因而,从实体法到程序法的演化实际上也是国际法从战争法向和平法发展的逻辑必然。

仲裁制度的恢复特别是多边仲裁制度的建立是以两次海牙和会为标志的第一阶段的主要成就。

第一次和会后成立了常设仲裁法院。

尽管由于各国在是否接受强制性仲裁上的分歧使得首先就具体争端达成一项接受协议成为仲裁的前提条件,从而使得常设仲裁法院在国际关系上实际作用有限,但它所开创的实践成了大量国际仲裁的程序规范。

这一阶段仲裁制度的主要成就是使其成为针对国家债务违约的传统武力索债模式的主要替代,从而有助于消除近代史上产生战争的一大根源,推动了国际法从战争法向和平法的转换进程。

第二阶段以两次大战后分别成立的两个国际性法院为标志。

相较于恢复古老的仲裁制度,在国家间模仿国内社会建立国际法院、使国际法规则可操作化,是国际法司法化进程中更具深远意义的一步。

尽管国际法院也仍以国家的自愿接受为工作前提,但它在促进国际关系文明化中仍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法律手段解决不了政治问题,但政治问题的解决往往求助于法律途径毕竟问题如果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处理,公开的、危险的政治争吵就可以得到掩盖;最严重的规范冲突只有通过政治手段解决,但大量低层次的日常冲突是通过律师和法律解决的。

那种认为国际法对国际秩序的主要贡献在于它限制了国家行为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国家固然不愿因为无视法律而损害声誉,但更多时候他们是出于自身的利益才制定和遵守国际法。

即便是在高级政治领域,在双方都有意愿走出僵局、摆脱争端时,第三方国际司法机构的存在使得参与诉讼的败诉方在向国内公众交代时也会比直接在外交或战场上妥协容易得多。

二战后程序法的发展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监督和执行条约的国际组织的飞速成长,二是各种地区性争端解决机构的普遍建立出现的多层化补充。

就国际法而言,国际组织的本质就是主权国家间多边合作的法律产物,从安理会、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到各个功能领域的专门性国际组织的建立,国际社会的组织化程度空前提高;而以欧洲为代表的各地区在各个领域的地区性组织的建立和完善使得第三方争端解决机构出现多层化相互补充的新局面,丰富了国家间的程序选择。

这一以第三方机构建立为核心内容的实体法向程序法的空前发展,引出了对国际法不成体系导致的碎片化和法律冲突等问题的关注。

四、从共处法到合作法传统国际法是以规范和限制国家间管辖权的冲突从而保障共处为主要内容,并不要求国家间的合作,即便从最广义的合作来理解,也是一种消极的规避冲突式的合作,甚至连战争也被允许按规则进行,而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越来越趋向于要求和强制国家间的积极合作。

最早注意到并提出国际法这一变化的沃尔夫冈弗里德曼认为,在19世纪的国际体系中,合作的国际法在自由贸易和争端的和平解决两个领域取得了很大的进展。

但准确地讲,国际法从共处迈向合作是战后联合国时代的新现象,尽管学界对于国际合作是否已经成为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存在争议。

在经济领域,战后由多边条约建立的布雷顿森林体系和关贸总协定管理制度,大大加强了对各国在外汇、资本、贸易自由上的合作要求。

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合作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来协调落实,尽管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应对多次金融危机中的政策偏好和世界银行附带条件的开发性金融援助的实效存在争议,但这毕竟是对战前国际货币体系的无政府状态的一种根本性调节,也是国际政治经济中的第一个较为完整的国际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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