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县管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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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优秀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本溪市优秀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本溪市优秀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方针,大力推进人才兴市战略,切实做好本溪市优秀专家(以下简称市级优秀专家)选拔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把为振兴本溪老工业基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的目标要求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优秀专家是依据本办法选拔并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的我市各领域、各行业的优秀人才,是我市高层次人才中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二章选拔对象和条件第三条市级优秀专家的选拔工作是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以政治思想表现、专业技术水平和对本溪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为依据,坚持民主、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市级优秀专家选拔对象为本溪地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科研、工农业生产、经营、教育、文学、艺术、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各类人才(公务员除外)。

第五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德高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业绩优异、贡献突出,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作为市级优秀专家的推荐申报人选。

(一)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教学成果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教学成果奖、优秀勘察设计奖、优秀新产品奖二等奖以上或两项以上三等奖奖项以及市级科技进步奖、优秀勘察设计奖、优秀新产品奖一等奖或两项以上二等奖奖项的主要完成人。

(二)获得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学术成果奖或省(部)级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学术成果奖一等奖奖项的主要完成人。

(三)在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医疗、卫生、教育、体育等专业领域中取得显著成绩,学术造诣较深,是我市某一学科领域的带头人,在学科建设方面做出较大贡献,并出版或发表了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著作、论文,研究成果被市委、市政府所采用,取得比较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主要完成人。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吉人字[2008]78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吉人字[2008]78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事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驻省中单位人事(干部)处:为深入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现就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有关政策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政策规定(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学历学位认定的规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院校和经总政、总参批准认可的部队院校所授予的学历学位;中央党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

不属于上述院校授予的学历学位证书和各种培训班修业、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均不能视为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学位。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年龄、专业工作年限、任现职时间及业绩成果有效期计算的规定申报人员的年龄按照申报年的12月31日计算;专业工作年限、毕业年限、任现职时间均按上一年度12月31日计算(满9个月的可按1年计算);业绩成果有效期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申报本系列最高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业绩成果有效期可延至申报人材料在单位内部公示之日前。

(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著作论文及奖项确认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所提供的论文,系指在省级以上正式期刊公开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非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论文,副刊、增刊、论文集等刊登的论文均不能作为评审条件中要求的论文。

凡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通报确定的违法刊物、盗用刊号刊物、盗版印刷刊物等刊物上刊发的论文一律无效。

专业技术人员所提供的学术(技术)成果获奖证书,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非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不能作为评审条件中要求的奖励项目。

(四)职称外语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相关规定1.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级别和有效期限的规定(1)通过考试取得国家和我省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评审(聘任)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其取得的证书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长期有效;(2)通过考试取得国家和我省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评审(聘任)除要求外语考试达到A级合格标准以外的各专业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其取得的证书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长期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专家评选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专家评选管理办法

附件2桂办发〔2017〕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专家评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建设人才强国的战略部署和《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桂战略,努力建设一支思想品德好、技术技能水平较高、创新创业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自治区优秀专家队伍,有力推动我区人才队伍建设,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优秀专家,是指全职在我区从事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方面的研究或技术开发、应用和推广工作,以及各领域具有突出技术技能专长并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授予优秀专家荣誉称号并享受相关待遇的人才。

第三条自治区优秀专家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针对行业、专业和岗位特点,实行差异化的评价标准,突出品德、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

基础研究人才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突出市场评价,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强调社会评价,克服唯学历、唯职称、唯—1—论文等倾向。

第四条自治区优秀专家评选工作应统筹体制内外的人才,以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为重点,注意推选符合条件的优秀青年科技专家。

第五条自治区优秀专家评选工作坚持面向教学、科研、生产、医疗和服务一线。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和参评。

第二章评选条件第六条自治区优秀专家应当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得1项以上(含1项,下同)国家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科技进步一等奖,排名前三的完成人;或是2项以上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排名第一的完成人。

(二)取得l项以上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或4项以上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实施或转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主要发明人或设计人。

(三)获得2项以上国家级设计金质奖、银质奖,省(部)级一等优秀设计奖,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主要完成人。

保定市市管优秀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保定市市管优秀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保定市市管优秀专家选拔管理办法(2016年7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和储备一支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素质优良、结构合理、行业领域拔尖的市管优秀专家队伍,充分发挥其在推动京津保率先联动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央和省、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管优秀专家是我市自然科学、农业科学、医药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人文与社会科学的学科带头人,是全市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社会工作人才等各行业各领域的顶尖人才,是市委、市政府选拔管理的最高层次优秀人才。

第三条市管优秀专家的选拔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党管人才原则;(二)德才兼备原则;(三)社会认可、业内拔尖原则;(四)公开公正、平等择优原则;(五)门类齐全、向一线倾斜原则;(六)动态管理、总量控制原则。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第四条全市企事业单位(含驻保单位)和农村中,在第一线从事科技、生产、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均可列入选拔范围。

公务员原则上不列入选拔范围。

第五条市管优秀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专业技术、技能拔尖,在学术技术领域有较高声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6周岁(以中青年为主,45周岁以下的占60%左右)。

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科研成果奖项:1、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获国家星火奖、专利奖、发明创造奖、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等的主要完成人。

2、获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或省产业技术创新奖、发明创造奖、科普事业贡献奖、青年科技奖和优秀科技工作者等称号获得者。

县级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暂行办法

县级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暂行办法

县级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程序第三章激励与约束第四章管理服务第五章附则××县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新型工业县、优秀旅游城、生态示范区”发展战略,切实加强对全县高层次人才的管理服务工作,根据ZG××市委办公室、××市人民ZF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办法〉的通知》(×委办发〔20××〕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县人才管理服务的领导机构;县委组织部和县人社局是人才管理服务的职能部门;各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是人才管理服务的责任主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包括:(一)取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人员;(二)具有高级技师、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三)全国重要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入选国家和省各类人才计划的专家学者,获得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的人员;(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或高成长性项目,我县重点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社会事业领域及其它领域发展急需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第二章认定程序第四条高层次人才分为现有、培养、新引进三类。

现有类是指目前已在我县行政机关工作或与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符合条件的人员。

培养类是指我县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今后通过学习取得高层次人才评定条件的人员。

新引进类是指通过规定引才程序引进的我县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现有类高层次人才的认定。

由本人提供相关资质材料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对象材料报送县人才办,县人才办审查后提交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培养类高层次人才的认定。

各单位新取得评定条件的人员提供相应资质材料,按现有类高层次人才认定程序送审。

第七条新引进类高层次人才的认定。

(整理)玉屏侗族自治县县管专家选拔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整理)玉屏侗族自治县县管专家选拔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玉屏侗族自治县县管专家选拔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充分调动我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在“兴工、活商、强农”的具体实践中出成果,多作贡献,更好地为玉屏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县管专家是指由县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选拔,经县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县委、政府审批命名表彰,纳入县委、政府统一管理的专家。

第三条县管专家的选拔管理工作在县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选拔县管专家,坚持民主、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以对社会的实际贡献和政治表现为依据,重点面向生产、教学、科研第一线和有关学科、重要领域评选。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各行业、各学科的生产、建设、科研、教育、医疗卫生、文化、新闻、出版、体育等单位(包括省地在玉单位,非公有制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文化艺术及其他方面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

担任副县级以上的领导职务和享受副县级以上待遇,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原则上不参加县管专家的评选。

精品文档第二章选拔条件第六条县管专家人选必须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各自的工作领域业绩突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特殊贡献者除外),有一定的学科代表性,在县内外具有一定的学术知名度,并产生一定经济效益或较大的社会影响,本行业公认,近5年以来所取得的成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职人员。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和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1、地区级以上(含地区)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2、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获奖专家。

3、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以上的获得者或获三等奖的前3位专家。

4、地区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获得者,二等奖的前2位专家。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6.17•【字号】吉人社办字〔2016〕44号•【施行日期】2016.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6〕44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部门)、直属机构,各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现将《关于加强全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6月17日关于加强全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健全完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基层公共事业服务水平,确保基层人才发展有空间、上升有通道、待遇有保障,扎根基层创新创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1.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是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是指在我省县(市、区)及以下所属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2.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在加快推进县域经济、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目前,我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还存在整体素质不高、结构不合理、活力不足等问题,与我省新一轮振兴发展目标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3.各地区、各单位(部门)要从推动人才优先发展的战略高度,切实把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机制,采取有力措施改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强化激励扶持保障,调动创新创业激情,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扎根基层、服务发展、结构优化、规模合理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专家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专家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专家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09•【字号】桂发[2004]32号•【施行日期】2004.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专家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发[2004]32号)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柳州铁路局,各大专院校: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专家评选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4年11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专家评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方针和我区“人才强桂”战略,进一步做好我区优秀专家评选管理工作,努力建设一支掌握当代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发展前沿知识,能代表全区最高专业技术水平,年龄、知识、学科结构合理的自治区优秀专家队伍,促进我区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为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优秀专家,是指在我区从事科学研究(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应用技术(包括工程、医疗、农业)和科技、企业管理、高技能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命名的人员。

第三条自治区优秀专家的评选实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以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水平和对社会的突出贡献为依据。

第二章评选条件第四条自治区优秀专家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献身加快富民兴桂新跨越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事业,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年龄55岁以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一)获得一项以上国家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省(部)级科技进步、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或获得两项以上省(部)级科技进步、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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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县管专家)选拔管理办法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县管专家)选拔管理办法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县管专家)选拔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是县委、县政府命名并授予安阳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荣誉称号,由县委组织部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中的优秀人才。

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是在我县从事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在科技应用开发、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有较深造诣,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

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和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不拘一格选人才的科学人才观,在实施人才强县战略、促进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发挥县级优秀专家的优势。

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要坚持德才兼备、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群众公认、注重效益的原则。

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实行动态管理,三年为一个管理届期。

因特殊原因,可即时调整或年度调整。

二、范围1、乡镇、县直单位的人员;2、县管、县属企事业单位的人员;3、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人员;4、自由从事发明、创造的人员;5、其他被社会公认的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三、条件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同行业中有较高威信或在社会中有较大影响,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作为推荐人选。

1、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包括科技成果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和省杰出贡献奖、科技进步奖(包括科技成果奖)、科技合作奖,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技进步奖(包括科技成果奖)、突出贡献奖,在项目完成中起主导作用的科学研究人员。

2、在开发、应用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生产实践中,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和关键性技术问题的工程技术人员。

3、学术研究取得创造性成果,发表或出版具有较高理论价值和较大社会影响论文论著的专家学者。

4、在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新闻、出版、金融、法律等专业领域中成绩显著,享有较高声誉的专业技术人员。

5、在企业、事业单位管理工作中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位居并保持全市同行业先进水平的经营管理人员。

上述条件中,以近五年来取得的成果和工作实绩为主,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重要依据,全面衡量,择优选拔。

四、程序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拔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负责组织实施。

1、推荐。

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人选,一般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推荐或知名专家联名推荐两种方式推荐产生。

(1)单位推荐乡镇、县直单位、县管企事业单位推荐。

由所在单位党组织研究提出推荐人选后,除尘滤布直接报送县委组织部。

县属企事业单位推荐。

由所在单位党组织研究提出推荐人选,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报主管部门党委(党组)进行审核,提出人选报县委组织部。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员、自由发明创造人和其他人员的推荐工作,可分别按照属地管理或行业管理渠道逐级推荐上报。

上报材料包括:①《安阳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推荐表》;②先进事迹材料;③相关成果证明、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复印件);④单位或行业推荐函、推荐表。

(2)专家联名推荐一般应由同类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市优秀专家二人以上联合提出1名人选,并出具业务评价资料,直接向县委组织部推荐人选。

2、初审。

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会同县委、县政府相关部门认定资格、审核材料、完善档案、汇总情况、整理资料,筹备评审工作。

3、评审。

根据推荐和初审情况,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确定拟选拔人员。

4、考察。

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派出考察组对拟选拔人员进行考察。

考察的主要内容:核对基本情况,核对取得成果、论文、论著及取得效果的情况,政治和现实表现情况。

5、确定。

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根据评审结果和考察情况,经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提交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人选名单。

6、公示。

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根据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人选名单,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5-10天,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7、命名。

根据结果,确认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名单,由县委、县政府进行命名表彰。

凡被命名为市级以上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不再参加县级选拔,直接列入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不重复享受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相关待遇。

五、使用和管理(一)使用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是我县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骨干力量,要多形式、多渠道地发挥他们的作用,使之为我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1、发挥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在科技攻关中的领先作用。

对影响本地、本部门发展的重大科技难题,要组织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联合攻关,发挥他们的群体优势,并在科研立项、经费资助上给予大力支持。

2、发挥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在重大项目决策中的智囊、咨询作用。

针对涉及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重大项目和决策,应吸收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参与论证,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决策过程的规范化、科学化。

3、发挥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参政议政作用。

县、乡人大、政协和社会团体组成人员中,应注意吸收一定数量的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为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参政议政提供规范、有效的途径。

4、发挥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在促进产业化中的带头作用。

结合我县产业结构调整,鼓励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以技术入股、专利入股和持股经营等形式,在促进产业化、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走在前面,同时改善自己的工作、生活条件。

5、发挥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中复合型人才的作用。

对综合素质好、有领导管理才能的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要大胆起用,担任党政部门、重点企事业单位的领导职务,提高领导班子的科技素质和管理水平。

(二)管理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由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负责管理,各乡镇、县直单位、县管、县属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以及专家所在单位协助管理。

1、对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实行考核制度。

年度考核。

每年对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进行一次考核。

年度考核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委托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党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及时报县委组织部,存入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文书档案,作为平时了解掌握的依据。

届满考核。

任届期满的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县委组织部将派考察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的依据。

2、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凡有下列情况应及时报告。

(1)在工作调动、职务调整时,主管部门应事先征得县委组织部的同意,然后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有关手续。

(2)获得县级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及出国出境讲学或考察前,本人及所在单位应向县委组织部报告。

(3)辞职、退休、逝世或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审查或查处,所在单位须及时向县委组织部报告。

对调整后不再列入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范围的,县委组织部派人或委托有关单位领导同志与其本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继续保持联系,并注意创造条件发挥他们的作用。

六、待遇1、各级领导干部联系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的领导同志每人联系1-2名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以多种形式保持与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联系,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和实际需求,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上的实际问题,体现党和政府对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关心、爱护和支持。

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党政领导也要经常联系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

2、建立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培训学习和考察制度。

培训内容主要是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论述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专题讲座及国际国内形势。

县委组织部适时组织专家在境内外进行考察,开拓视野,更新观念,增强责任感、使命感。

3、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向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颁发《安阳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证书》,发放技术津贴,所需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由县委组织部统一发放。

4、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申报科研立项、资金扶持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优先解决。

5、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6、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培训、考察、疗养休假,所需经费按规定由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所在单位支出。

7、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单位名额的限制。

七、调整县优秀技术人才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

根据平时备案和年度考核情况,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对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管理,实行即时调整、年度调整和届满调整。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作为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管理范围:走上党政领导岗位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调离我县的;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届期内成绩平平,没有取得新成果和做出新贡献的;逝世的。

凡因犯严重错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宜作为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均取消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荣誉称号。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县人才办负责解释。

关于进一步发挥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作用的意见(试行)为进一步发挥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安阳县进程中的作用,参照安阳市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任务1、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每年要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结合自身的专业技术特点提出工作建议不少于两条。

2、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要在自己所从事的专业技术领域潜心研究,进行课题攻关,取得科研成果。

每年不少于一篇(项)高质量的学术论文、创作、主持或参与县级以上课题攻关,三年内取得县级以上科技成果(著作、奖项)不少于一项。

3、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要发挥传帮带的作用,注重培养本专业、本领域的后备人才,传帮带人员每年不少于两名。

4、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要积极主持或参与本行业及相关行业技术推广普及项目,注重为广大群众和生产实践服务。

特别是要按照安县组〔201X〕153号文件要求,积极参加县管专家联系点活动,要通过在联系点的帮扶工作,努力把联系点建成工作业务的实践点、技术推广与普及的示范点和新技术、新方法的实验点。

二、要求1、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所撰写的学术论文需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媒体上刊登(或在有关学术会议上交流);提出的工作建议可随时送交县人才办。

2、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于每年12月20日之前将个人总结、本年度发表的论文、传帮带人员名单上报县人才办。

三、组织领导1、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所在单位党组(党委)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采取各种形式,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他们搞课题研究,撰写论文。

2、县人才办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发挥作用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并将结果向全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和所在单位党组(党委)通报。

3、对于本意见的第一项中对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制定的几项任务,县人才办每年将组织各方面专家从中评选高质量学术论文、创作和成果等奖项,给予重奖,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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