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考点整理: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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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法导论部分复习笔记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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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法导论部分复习笔记大全第一篇:司法考试国际法导论部分复习笔记大全司法考试国际法导论部分复习笔记本章重点是国际条约的效力、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国际法渊源和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法的特征二、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条约是当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原则上只对缔约国有约束力),可分为“契约型条约”和“适法型条约”。

(二)国际习惯是最古老的国际法渊源。

其构成要素有二:1、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存在各国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2、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它要求上述的重复一致的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所有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即存在所谓法律确信(三)一般法律原则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则。

(四)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1、司法判例2、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3、国际组织的决议(其作用和地位高于学者学说)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强制性,国际法基本原则就是国际强行法,但国际强行法并不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体现在:1、对内的最高权2、对外独立权3、自保权(二)不干涉内政(本质上是否属于内政,内政包括外交,但不得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考试时看自己感觉该事项是否应受他国内政)原则(三)不使用威胁或武力(首先使用武力者涉嫌构成侵略,认定要通过联合国安理会)原则(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五)民族自决原则(在殖民统治下的民族有权决定自己的命运)(六)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第二节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概述(一)一元论首先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一个法律体系,在此基础上又分为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

(二)二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各自有其不同性质、效力根据、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二者互不隶属,各自独立。

二、国际法在我国国内的适用问题目前一般认为,在民商事范围内,中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国内可以直接并优先适用(宪法无规定)。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简单来说,就是国家之间交往的规则和准则。

它规范着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行为,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具有几个显著的特征。

首先,它是一种“横向”的法律体系。

与国内法中存在明确的上下级关系不同,国际法中各个主权国家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没有一个超越其他国家的“超级权威”。

其次,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但也包括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情况下的个人。

再者,国际法的形成主要依靠国家之间的协议和习惯,而不是像国内法那样由一个中央立法机关制定。

二、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达成的协议,具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规定。

例如,各种双边或多边的贸易协定、环境保护条约等。

国际习惯是国家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国际习惯,需要看它是否被广泛和一贯地遵循,并且被认为是法律所必需的。

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中共同的原则,例如诚实信用、禁止反言等。

此外,国际司法判例和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虽然不是国际法的直接渊源,但在解释和适用国际法时可以作为辅助资料。

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等基本权利。

独立权意味着国家能够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不受其他国家的干涉。

平等权则要求国家在国际法面前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

自卫权是指当国家受到武力攻击时,可以采取必要的自卫措施来保卫自己的生存和安全。

管辖权包括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性管辖权。

属地管辖权基于领土主权,对在本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和事行使管辖权;属人管辖权是对本国国民在国外的行为进行管辖;保护性管辖权针对外国人在国外对本国国家或国民的重大犯罪行为;普遍性管辖权则适用于某些国际公认的严重罪行,如战争罪、反人类罪等。

相应地,国家也承担着不侵犯他国主权、不干涉他国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义务。

《国际法》考点整理

《国际法》考点整理

《国际法》考点总结第一章导论国际法: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原则、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的特征:(一)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等。

(二)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三)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四)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也与国内法不同。

在国内,国家有强大的执法手段,如法院、警察、监狱、军队等,保证国内法的实施。

而国际法没有这样的居于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

联合国国际法院也没有强制管辖权。

国际法的外在强制主要靠国家自己按照国际法,采取个别或集体的行动,包括要求违背国际义务、违反国际法的国家承担国际责任,实行报复、进行自卫。

国际法的主体: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国际法的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1、享有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2、具有参加国际关系活动的能力3、是“实体”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类型:(一)国家。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有四个要素: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

(二)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已实际上控制一定的地域或根据地,有一定政治组织和机构作为其在国际上的代表,正在为摆脱殖民统治而斗争着的民族解放运动。

(三)国际组织。

(四)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问题。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一)国际条约: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之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

(二)国际习惯: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三)一般法律原则:各国国内法、特别是私法中所共有的原则。

(四)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的学说。

法院之裁判除对当事国及本案外无拘束力。

(五)“公允及善良”原则不属于《国际法院规约》中的渊源:(六)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一般是建议性质,没有法律拘束力,不构成法律规范。

国际法讲义律责任

国际法讲义律责任

THANKS
即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 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 (international liability for injurious consequences arising out of acts not prohibited by international law)。
与国际不法行为的区别:
责任产生的依据不同; 损害责任一般不能免责; 只要对损害给予赔偿,其行为 就不受限制; 国际损害责任的主体更具有多 元性。
国家的国际罪行是否产生 国际刑事责任,国际社会是有 争议的。
对国家领导人或团体的刑事 责任的追究,属于何种性质? 纽伦堡、远东审判和沈阳审判; 对前南及前智利领导人的审 判…
2、国际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
依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规定: 罪行法定原则; 对人不溯及既往原则; 个人刑事原则; 官方身份的无关性; 上级命令和法律规定不免除责任;
2、客观要件
有国际不法行为,即国际责任主 体所作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 可分为一般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 罪行(international crime)。 关于国家的国际罪行问题。
(三)国际不法责任的免除
同意(consent); 对抗措(countermeasures); 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force majeure and fortuitousevent); 危难和紧急情况(distress and the state of necessity);
(四)国际不法行为责任形式
限制主权; 赔偿(reparation); 恢复原状(restitution in kind); 补偿(compensation); 道歉(satisfaction); 停止不法行为(cessation of wrongful conduct);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引言概述: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间关系和国际组织之间行为的法律体系。

在国际法上,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有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一、国家责任的概念与原则1.1 国家责任的概念: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违反国际法规定所产生的后果负有的法律责任。

国家行为可能包括国家间的冲突、侵略行为、违反国际人权法等。

1.2 国家责任的原则:国家责任的原则包括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禁止武力威胁或者使用原则、国家不干涉内政原则等。

这些原则确保了国家在国际法上的责任与义务。

二、国家责任的形式与途径2.1 赔偿责任:国家在违反国际法规定后,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可以是经济赔偿,也可以是其他形式的补偿,如道歉、修复等。

2.2 追究责任:国家在违反国际法规定后,可能需要接受国际法庭的审判或者仲裁机构的调查,以追究责任。

这些机构可以判决国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3 合作与解决争端:国家在违反国际法规定后,可以通过合作与解决争端的方式来履行国家责任。

这包括通过谈判、调解等方式解决争端,并采取措施以避免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三、国家责任的限制与辩护3.1 不可抗力:国家在违反国际法规定后,可以辩称其行为是由于不可抗力所致。

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外部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3.2 自卫权:国家在面临武力威胁或者使用时,可以辩称其行为是出于自卫目的。

根据国际法,国家有权采取必要的谨防措施来保护自身的安全与利益。

3.3 合法措施:国家在违反国际法规定后,可以辩称其行为是出于合法措施所致。

合法措施是指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国际社会的利益而采取的措施。

四、国家责任的发展与挑战4.1 国家责任的发展:随着国际法的不断发展,国家责任的范围和形式也在不断演变。

国家责任的发展包括对环境污染、人权侵犯等新问题的认识和应对。

4.2 国家责任的挑战:国家责任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包括国际法的不完善、国家行为的复杂性等。

国际法上的责任发展历程

国际法上的责任发展历程

五、跨国公司的国际责任
• (三)跨国公司的国际环境法律责任 • 1、跨国公司的环境法律责任是指跨国公司在其生 产经营活动中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应承 担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 2、承担环境法律责任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 (1)跨国公司利用发展中国家普遍较低的环境要 求,将已淘汰的技术、设备、产品和废物等通过 投资到发展中国家; • (2)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扩张自然资源开 发范围,造成了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
三、国际不法行为责任
(2)国际法义务来源:习惯、条约或其他国际法渊 源。 《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第4条:“依国内法 属于合法的行为,对国际不法行为的成立不产生 影响。” 由此可见,国际不法行为的客观要件只能以国际 法而非国内法为依据。即使某国的行为是根据其 国内法而采取的,只要该行为违反了该国对外所 承担的国际义务,仍然应引起该国的国家责任。
五、跨国公司的国际责任
• 3、跨国公司承担国际环境责任的根据 • 一是跨国公司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前提 条件; • 二是跨国公司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应有 之义; • 三是跨国公司树立生态契约理念的必然要 求; • 四是跨国公司承担公平责任的重要保证。
五、跨国公司的国际责任
• 4、跨国公司承担环境法律责任的现状 • (1)国内法层面 • 跨国公司的东道国的国内法理应对跨国公 司享有属地管辖权,然而由于东道国片面 考虑经济利益,较少地从法律上考虑吸引 外资带来的环境问题,就为跨国公司逃避 国际环境法律责任提供了方便。
• 2、通知与磋商原则
• 3、评估有害影响原则
• 4、消除损害后果原则
五、跨国公司的国际责任
• (一)背景
• 随着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业务的不断深 入,其应当承担的国际责任问题越来越引 起学界的重视,跨国公司所应承担的国际 责任主要体现在国际人权责任和国际环境 责任这两个问题上,下面简单就这两个问 题作以探讨,以期有更多观点进行深入交 流。

国际责任知识点总结

国际责任知识点总结

国际责任知识点总结引言国际责任是指各个国家对国际社会、其他国家以及全球环境和资源的责任和义务。

随着全球化进程不断加深,国际责任的概念越来越重要,成为各国共同面临的挑战。

国际责任不仅仅意味着国家在国际事务中承担责任,也包括全球公民和国际组织在实现全球发展目标和促进全球和平与安全方面的责任。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国际责任的概念、内涵、实践以及未来发展进行探讨与总结。

一、国际责任的概念国际责任是指国家对全球发展、环境保护、人权保障等一系列国际事务负有的责任和义务。

国际责任的概念涵盖了多个方面,其中最为重要的包括:1. 国家责任:国家对国际社会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保护自身国民的权益、维护地区和全球的和平与安全、推动全球可持续发展等。

2. 全球公民责任:全球公民对全球公共事务负有的责任。

全球公民应当积极参与国际事务,促进跨国合作,推动国际社会解决全球性挑战。

3. 国际组织责任:国际组织作为全球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负有推动国际事务发展和维护国际秩序的责任。

二、国际责任的内涵国际责任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全球环境:国际责任要求各国保护全球环境,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保护生物多样性等。

2. 促进全球和平与安全:国际责任要求各国努力维护全球和平与安全,推动世界各国和睦相处、和平发展。

3. 推动全球经济发展:国际责任要求各国促进全球经济发展,促进全球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推动全球经济繁荣。

4. 保障人权与社会公平:国际责任要求各国保护人权,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促进全球人权事业的发展。

5. 推动全球治理改革:国际责任要求各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推动国际组织和国际规则的改革与完善。

三、国际责任的实践国际责任的实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协议签订与履行:各国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签订并履行全球性协议,推动跨国合作,例如《巴黎协定》、《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宣言》等。

2. 援助与援助:各国开展国际援助与合作,帮助发展中国家克服发展障碍,提高自身发展水平。

论国际法条件责任原则的最新发展

论国际法条件责任原则的最新发展
有 着深厚 的理论 基础 和理念 支撑 。军 事社会 区别 于
的行 为最终 只能追 究最 高统帅甚 至是 国家元 首 的责 任 , 显然并 不合 法 。所 以 , 国际法 理论上 就 出现 这 在 了“ 级 责 任 ”( uodnts epnily 的 概 下 Sbria ’R sos it) e bi 念, 专指 下级执 行上 级违 法命令所 应 当承担 的责任 。
后, 恐怖主义的 出现使 国际社会对于执行上级命令能否免责的问题再次进行 了思考。本文认为条件责任原 则 的存 在 , 一方 面是 考虑到 了军事社会 的特殊 性质 , 一方 面也顾 及到 了当代 对 于战 俘 、 通 民众的保护 , 普 并不
会 削减 国际法的基础 , 当代 国 际社会 应 当努 力达 成的 目标 。 是
正是 本文所 要一 一 回答 的 问题 。

中, 下级 服从 上级命 令 , 对 的 、 是绝 无条 件 的 , 不允许 下 级对上 级 的权 威有 任何 的质疑 和挑 战。这是 维护
军 队秩序 和社会 秩 序 的一 个基 本 条 件 , 是统 治 者 也 维 护和巩 固其统 治 的一 个不 可或缺 的方法 。从法 理
收 稿 日期 :0 0— 6— 0 21 0 3
其他社会组织的最大不同在于其任务和目的的特定
性 。 平 民社 会 不 同 , 与 军事 社 会 的存 在 目的在 于 通
作者简介 : 朱江明( 99一) 男, 17 , 北京人 , 中国人 民大学博士研பைடு நூலகம்生。

3 — 4
2 1 第 4期 00年 过实施 作 战行为 , 取得 战争 的胜利 , 并最 终 服务 于国 家 的政 治利 益 。而战争 胜利 与否 的关键 则在 于指 挥 官决 策 的正确与 否 以及 这种 决策 能否顺 利地 被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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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考点整理:国际责任制度的新
发展
一、国际刑事责任问题(战争罪下确立了双罚原则,将国际法主体扩张至个人)
(一) 双罚原则
对于从事严重违反国际法的国际罪行的国家,在国家承担国家责任的同时,也追究负有责任国家的领导人的个人刑事责任。

(二) 国际罪行
国际法中的国际罪行一词,包括两种含义:
1、本章所指的国家严重违背其国际义务的一种国家不当行为
2、由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具有普遍管辖权或惩治义务的某些个人犯罪,如劫机、海盗、贩毒等,属个人罪行,不存在国家刑事责任问题,通常由国内法院进行管辖和审判
二、国际赔偿责任问题(国家对其外空行为和核损害应承担绝对责任)
(一) 国家责任制度
由国家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责任。

(二) 双重责任制度
国家与营运人共同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赔偿责任。

一般是在营运人不足赔偿的情况下。

(三) 营运人赔偿
无论营运人是国家或私人企业,都由承运人直接承担有限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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