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思国际法上引渡制度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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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引渡制度

浅析国际引渡制度

关 键词 :国 际引渡 制度 ;概念 ;原则
2引渡制度的基本原则
2 . 1平 等 互 惠原 则 平 等 互 惠 原则 包 含 了 国 家主 权 平 等 和 国家 之 间互 惠合 作 两 项 内容 。 国家 主 权平 等 是 国际社 会 开 展 引 渡活 动 的 前 提 ,在 引 渡 实 践 中被 请 求 国无论 是 接 受 引 渡还 是 拒 绝 引渡 ,亦 或怎 样 对
最 后提 出一些 完善 方案 。
战 争 罪 和危 害 人类 罪 。第二 次 世 界 大 战后 ,纽伦 堡 和 东京 国际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军事法庭组织并确认原则 ,战争罪行和危害人类罪行是违反 国 际 法 情节 最 严 重 的 犯罪 ,各 国均 有 权 侦 察 、逮 捕 、引 渡 、起 诉 和惩 治 战争犯 罪 和危 害人类 犯 罪 。 第二 , 劫机 罪等恐 怖 主义犯 罪 。 恐 怖 主义 犯 罪 严 重危 害 了人 类 的生 存 、进 步 与 发展 ,以及 国际
准予向外国引渡本国国民的原则 。也就是说 ,被请求 国准予引 渡 的对 象 只包 括 请 求 国 国 民 、第 三 国国 民或 者 无 国籍 人 。 在 国 际实 践 中 ,大 多数 国家 拒 绝 引渡 自己 的 国 民而 按 照本 国法 律对 罪 犯 在 国外 犯 的罪 行进 行 审 判 和惩 处 。 我 国也 对 此原 则 持 刚性
社会 的安 全 、和 谐与 文 明等 。 3 . 3死 刑犯 不 引 渡 原 则 1国 际 引 渡 制 度概 述 不 同的 国 家对 待 死 刑 的态 度 不 同 ,而 如 今越 来 越 多 的 地 区 引 渡是 指 一 国把在 该 国境 内被他 国追 诉 或判 刑 的犯 罪分 子 , 提 倡 、重 视 人 权保 护 ,所 以死 刑 犯 不 引渡 原 则也 成 了那些 废 除 交付 请求 国依 法处 理 的诉 讼活 动 。 了死 刑 的 国家 在 签 订引 渡 条 约 时重 点 考 虑 的 内容 。死 刑 犯 不引 引 渡是 一种 程序 也是 一种 制度 , 主体 是请 求 国与被 请求 国 , 渡 原 则具 体 来 说 就是 如 果请 求 国不 能保 证 对 被 引 渡人 不 执行 死 而被引渡之个人系客体 。从定义 中我们可以看 出,引渡之客体 刑 ,则 被 请 求 国有 权 拒 绝 予 以引 渡 的 原则 ,如果 请 求 国能 承诺 必 须是 受 刑 事 追 诉 或判 决 定 罪 的人 ,所 以 尚未 受 刑事 追 诉 的犯 对 被 引渡人 不执 行死 刑 ,则可 以 引渡 。 罪 嫌 疑 人 、 民事 判 决 的人 及 证人 都 不 能 引 渡 。还 要 注 意 的是 , 3 . 4本 国 国 民不 引渡 原 则 引 渡制 度 中犯罪 行为 地必 须在 被请 求 国领域 外 。 该 原 则顾 名 思 义 就 是 国家 为 了 维护 本 国的属 人 管 辖权 而不

浅议中国引渡制度的现状及发展

浅议中国引渡制度的现状及发展

一、中国引渡制度的发展历史与现状由于政治、经济及“闭关锁国”等历史遗留原因,致使我国的引渡制度的建立比西方发达国家,甚至很多发展中国家都是较晚的。

在改革开放之前,只有在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一些没有上升为法律的规章能找到有关引渡的规定,而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亦没有关于引渡的相关规定。

直到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国际综合实力的日益上升,与各国之间的国际交往日渐增多,国家司法合作的机会也逐渐增多,而我国也开始重视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司法协助协定和双边引渡条约。

1987年6月5日,我国同外国签订了第一个司法协助协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在1993年8月26日,我国同外国签定了第一个双边引渡条约,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引渡条约》。

这是我国引渡制度发展的两大重要里程碑。

之后,我国又分别同11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和近40个国家签订了司法协助条约或约定。

直到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我过终于颁布了自己的引渡法。

截止目前,已经有56个国家同我国签订了司法协助条款,有25个国家同我国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

这样,《引渡法》与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包含引渡内容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一起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引渡制度。

①(401)二、我国引渡所面临的问题(一)国际条约的缺陷。

1.参加或签署双边引渡条约在实践中存在局限性。

我国所签署的国际公约都是经过与各国的国际协商而来,引渡条款并不是强制条款。

引渡的进行和完成离不开相关国家的首肯与执行,但目前国际公约与内国法的效力优先问题在全球范围内都存在争议,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立场和观点,在实践中对公约的采用和执行方式也是各有不同。

被申请国在决定是否引渡时具有相对的自主性,这样便造成了我国引渡实践的困难。

此外,由于我国区域性多边条约和全球性国际公约覆盖的罪行范围狭窄,很多与我国具有政治经济密切联系的国家和地区都没有签署条约。

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与引渡制度

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与引渡制度

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与引渡制度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跨国犯罪的增多,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和引渡制度的重要性愈发显现。

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和引渡制度,对于维护全球社会安宁与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和引渡制度的必要性、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进行探讨。

一、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必要性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是国际社会打击跨国犯罪和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跨国犯罪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危害性等特点,需要各国之间进行紧密配合,共同应对挑战。

通过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可以实现以下目标:首先,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可以提升打击犯罪的效力。

犯罪分子常常利用国界的限制逃避法律制裁,而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可以打破这种限制,使得罪犯无处可逃。

其次,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可以增强国际社会对抗跨国犯罪的合力。

各国之间的合作与信息共享,有助于形成联合打击犯罪的力量,提高打击犯罪的效率。

最后,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可以维护全球社会的公平正义。

通过共同追求公正和合法的司法程序,可以确保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制裁,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

二、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在现实应用中,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与引渡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其有效性和公正性。

为解决这些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建立更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信息共享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顺利进行的关键。

各国司法机构应加强合作,建立实时的信息交流机制,并制定统一的信息共享规范和标准,确保及时、准确地共享相关信息。

其次,加强专业化培训和交流。

提升各国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对跨国犯罪的认识与应对能力。

同时,组织定期的国际性培训和交流活动,促进各国执法机构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增强合作意识和工作效率。

再次,推动国际法律合作的法制化进程。

各国应加强立法工作,明确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框架和原则,制定统一的合作机制和流程,以更好地调动国际合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最后,提升引渡制度的公正性和效率。

在处理引渡请求时,各国应遵循平等、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引渡制度的公正性。

论国际法上引渡制度的新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论国际法上引渡制度的新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论国际法上引渡制度的新发展对我国的启示摘要:现代国际引渡制度相对于传统国际法上的引渡制度而言,已有了飞跃性的突破。

但反观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却与现今的国际引渡制度存在不少距离和不足,本文在总结国际引渡制度新发展的基础上,找出了我国《引渡法》的缺陷和不足,提出了完善我引渡法律制度的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引渡制度发展动向启示二十世纪末以来,一系列国际公约的签署和批准,使得国际引渡制度有了崭新的发展。

而反观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以下简称《引渡法》)却与现今的国际引渡制度存在不少距离和不足,不利于我国开展国际司法协助及打击犯罪。

本文将在总结国际引渡制度新发展的基础上,查找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缺陷和不足,从而提出完善我国相关引渡法律制度的措施和建议。

一、国际引渡制度的新发展(1)“双重犯罪”原则有弱化趋势“双重犯罪原则是以相互尊重主权、互惠互利为基础的.是罪行法定原则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体现。

即只有当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均认为某种行为是犯罪行为且所受惩罚须达到一定期限以上,方可进行引渡。

”[1]这在多边或双边引渡条约中多有体现,有学者称其为一项不可动摇的刚性原则。

然而双重犯罪原则出现了弱化趋势,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请求围与被请求国就罪行可罚性的要求不同,如《欧盟成员国问引渡公约》第2条规定“对于根据请求成员国法律可受到最长期限至少为12个月和被请求成员国法律可受到最长期限至少为6个月的剥夺自由刑或羁押令的犯罪,应准予引渡。

”此规定改变了传统的双重犯罪原则对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在可罚性方面的同一性要求.扩大了可引渡罪行的范围。

二是不适用双重犯罪原则的情形出现,如《惩治恐怖主义的欧洲公约》第1条和第2条所提及的一项或多项共谋和组织犯罪.不适用双重犯罪原则。

(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出现限制性规定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与现代引渡制度相伴而生,并已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

但由于各国对“政治犯罪”并无统一定义,实践中往往由币对政治犯罪的弹性解释而阻碍了引渡合作。

浅析国际引渡制度

浅析国际引渡制度

对外签订引渡条约的障碍因素,最后对我国引渡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 词:引渡;引渡原则 ; ,引渡制度 的发展


概 述
引渡 , 是一 国把在其境 内而被他 国指控为犯罪或 已被判刑的 人 ,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 ,移交给请求国 以便审判或处罚的一种 司法活动 。它是国际刑事司法 协助制度 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随着 科学技术 的发展 ,交通工 具的改进 ,罪犯 在一国犯 罪后 较容易潜 逃另一 国,给 国际社会造成 了严重危害。为了惩罚犯罪 ,引渡便 应运而 生。引渡主要包括 以下 内容 : 首先 ,引渡 的主体 。引渡是 国家行为 ,因此 ,引渡 的主体是 国家 ,即请 求国与被请求 国。 请 求国的引渡请 求只 能通过外交途 径 向被请求 国的中央政府提出 , 而不 能向地方政府或联邦制 国家 的卅I 政府提 出。 其次 ,引渡 的客体 。引渡 的客体是处在被请求 国领域 内而触 犯他 国刑律 ,受到刑事追诉、通缉 或判 刑的个人 。 再次 , 引渡的请求 国必须是对 引渡客体 即犯罪行为人具有管
浅 析 国际 引 西安 7 1 0 0 6 3)
摘 要: 引渡制度 的历史最早可 追溯到 1 3 世 纪,许 多国家基 于特殊 约定 引渡一些政治和 军事 罪犯 。现代 意义上 的引渡制度起 源 于 1 8 世纪 的欧洲 ,因为法 国大革命的缘故 ,强烈 冲击 了 封 建专制的诸 国,普通 的刑 事犯 罪也渐渐被纳入 了引渡 的对 象,随后在 资产 阶级的推 动下,引渡也走 上 了法制化道路 。本文分析 了引渡制度 的基 本原 则,在此基础上 阐述 了引渡制度的新发展 ,进 而分析 了我 国
规定 :为引渡或司法协助 的目的,不得将 向公用场所、国家或政 府设施 、公共交通系统或基础设施 ,投掷 、放 置、发射 或引爆爆 炸装置或致死装置的犯罪行为 , 视 为政治犯罪 、同政治犯罪有关 的 罪 行 或 由政 治 动 机 引 起 的罪 行 。 ( 三 )死刑犯不引渡原则成为刚性原则 1 、死刑不 引渡条款 已成 为引渡条约 的一般性规定 如果翻 阅一下近二十年来各国缔结引渡条约 , 人们会 发现死 刑不引渡条款 已经普 遍存 在, 它 也被 写入 了 1 9 9 0 年通 过的联合 国 《 引渡示 范条约 》它 的普遍性还可 以通过下 列事 实证 明:死刑 不引渡 原则的采纳 已经不再与 开展引渡合 作的 国家 是否仍然保 留死刑 问题存在必然联系 , 那些 已经废除 了死刑 的国家在相互缔 结 引渡 条约 时同样会重 申死刑 不引渡 原则, 那些仍然保 留死刑 的 国家在相互 缔结引渡条约 时也 可能要求确立这一 原则 。 2 、死刑不引渡原则在引渡实践中作用凸显 由于死刑不 引渡原则越 来越受 到各国 国内立法和 国际条约 的维护 ,在引渡的实践中,面临涉及死刑 的刑事审判 的被请求引 渡人往 往可 以通 过各种 各样 的方式和 渠道 向被 请求 国司法 机关 或者其他主管机关请求法律救济 , 甚至 向某些 国际 的或者区域 的 法 院以及联合 国人权委员会就对其不利 的引渡决定提 出申诉 。 现代 引渡制度相 对于传统 的 国际法上 的引渡制 度有 了长足 的发展 ,在解 决国际引渡 、打击 国际犯罪方面起到 了非常关键的 作用 。 这些新 发展使 引渡制度更加完 善,更好地促进 了国家的司 法协助 , 加强 了国际合作联合打击犯罪 的有效性 ,保护个人和组 织 的合法利益、维护 国际法律秩序、维护国家的稳定和发展、维 护 国际和平与安全。 但 随着 国际形势 的新 发展 又将会有 新的问题 出现,因此 ,引渡制 度的改革发展依然任重而道 远。 四、完善我国引渡制度的对策建议 ( 一)妥善处理国 内引渡 法与国际条约的关系 国 内立 法与引渡 条约之间处于不断的互动过程 中。 国内引渡 法律是国际法公认的基本 规则在国 内法 的确 认,应 当及 时、全面 地 反映和体现 国际司法合 作的发展 成果和 国际惯例 , 也应 当成为 我国对 外签 订引渡 条约和 具体执 行引渡 的法 律依据 。 我 国政府在 起 草、谈判和签署相关 条约 时,尽管程序上 能遵循 《 缔结条约程 序法 》的规定 , 但在实体 内容上往往带有 当时国际政治和经济关 系因素 的烙 印, 全 国人大常委会审批 时很难纠正其 同现行立法 的 冲突 。 因此在 国内引渡法 中界定和规范 国务 院或外交部 的变通权 限和程序 ,而不 能由其任意而 为。 ( 二)对 《 引渡法 》进行修改 ,设立简 易引渡程序 考虑到跨 国犯罪 日益增多 的形势 , 如果采取烦琐冗长 的单一 引渡 程 序 可 能不 利 于 同跨 国犯 罪 做 斗 争 ,因此 ,笔 者 建 议 在 引渡 法 中分设简 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 程序分配理论和费用相 当性原理 决定应创设简易程序 ,这也是提高 司法效率 的需要 。笔者认为 , 不妨从适用范 围的合理设定、 程序环节和程序行为的适当简化和 相关期 限的相对缩短等方面考虑简易程序 的设计 。 这将成为 国际 引渡实践的一个趋势 。 总之,在全球一体化进程 中,引渡合作的 内容和规则不断优 化, 应当及时总结和吸收国际引渡合作的实践经验来补充和完善 ‘ 我 国引渡立法, 实现与不同法律制度国家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领

我国引渡制度的思考

我国引渡制度的思考
一、引渡制度简介
(一)引渡制度的背景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国家间交流、沟通日益密切,跨国犯罪及犯罪人员跨国流动,域外追逃及惩罚犯罪显得尤为重要且困难重重,行为人在一国犯罪后往往选择逃往其他国家躲避法律制裁,尤其是一些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国际性犯罪,比如走私、贩毒、恐怖主义等,同时也给国际和平与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打击违法犯罪需要各国之间密切和有效的合作,引渡制度在国际交往中发挥着越来越为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国家之间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有力武器。引渡(extradition),是指一个国家根据另一个国家的请求,将在其领土管辖范围内的被另一国所指控的人移送到另一国进行审判或者处罚的国际刑事管辖权的司法协助行为。 引渡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古罗马曾设立过用来处理与其他国家之间引渡关系的“20人法庭” 。但与现在引渡制度所不同的是,古代的引渡一般不依赖于条约,而是基于两个国家之间的政治利益而发生,引渡者也只限于政治犯或者宗教犯。现代引渡通常依据条约来进行,对象也一般仅限于普通刑事犯罪,而不包括政治犯或宗教犯。国家通常不具有国际法所规定的引渡罪犯的义务,引渡往往建立在请求国的属人管辖权和罪犯所在地的属地管辖权之间协调的基础上。一般来说,在引渡实施过程中,由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罪犯所在国除了依据条约的约束进行引渡,它完全可以自由决定同意或者不同意对方的引渡请求。我们现在所说的引渡制度开始形成于18世纪的欧洲,在近代的资产阶级法制革命推动下,引渡逐渐发展成为一项以条约为依据的成熟的法律制度。近代的引渡条约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双边引渡条约,如中国与泰国、比利时的双边条约;另一类是多边国际公约,如美洲国家之间的引渡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 两国都可以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在礼让和互惠原则的基础上互相引渡罪犯。在一些受到国内法和司法理念影响,由于“条约前置主义”、审查标准和死刑保留问题等诸多因素而尚未成功缔结双边条约的国家,在引渡工作中存在着许多困难。鉴于此,一些替代性的引渡措施就逐渐出现了,大大提高了罪犯引渡回国的成功率。

浅析我国的引渡制度面临的困境及解决建议

浅析我国的引渡制度面临的困境及解决建议

浅析我国的引渡制度面临的困境及解决建议随着世界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日益全球化的同时,也为跨国犯罪和境外逃窜等行为提供了方便有利的条件。

为了打击诸如此类犯罪,一国需要同他国合作打击,此时,引渡作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最受关注的形式之一,对解决此类问题的意义重大。

然而,在政治庇护和国际人权保护兴起的大背景下,由于各国的法律和司法系统的不尽相同,我国自身的制度不尽完善等原因,使得我国与他国的引渡合作难以达到最大功效。

本文旨在浅析我国引渡制度面臨的困境,从而提出自己对解决措施的一些不成熟的建议,以期有利于今后的学习。

标签:引渡制度;困境;解决措施一、问题的提出引渡是指一国的主管机关应他国主管机关的请求,在本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犯罪或判刑的人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处罚的国际刑法协助行为。

自从格劳秀斯提出了“或引渡或起诉”的原则之后,现代引渡制度被世界各国争相规定在本国的法律中,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重大作用。

虽然我国的引渡制度的雏形可以最早追溯到战国时期,但直到2001年12月28日,我国引渡法才正式颁布。

然而,由于国际社会中的各国的法律理念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性和我国制度本身不完善易导致对我国法律误解等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致使其难以发挥最大效用。

二、我国引渡制度面临的困境(一)被请求国以“政治犯不引渡”等为不引渡借口,使我国引渡工作难以开展若我国作为引渡被请求国时,一般是采取双重审查制,即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

而在实践中,往往会更多地是依据两个国家之间的政治友好程度来决定的,而不是法律程序。

然而,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再加之发展大好的态势,易遭到一些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某种程度的敌视,此类政治因素很容易影响到我国向这些国家引渡犯罪嫌疑人。

国际社会中普遍认可“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也就成为一些国家的固有说辞。

发达国家利用所谓的“人权保护”等主观借口拒绝引渡,易使我国陷入被动,难以开展引渡工作。

(二)在实践中,我国更多地采用引渡的替代措施在我国成功引渡的犯罪嫌疑人中,通过规范引渡程序的较少,“变相引渡”等引渡的替代措施仍是主要方式。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引渡是指将犯罪嫌疑人或者已被判有罪的个人移交给请求引渡的国家的一种法律程序。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是为了促进国际刑事司法合作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本文将详细介绍国际法上引渡规章的背景、原则、程序和实施等方面的内容。

一、背景引渡制度的浮现源于国际社会对于跨境犯罪的共同关切。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犯罪活动也越来越跨境和复杂化,单一国家的执法力量往往难以应对。

因此,国际社会为了打击跨国犯罪,保护国际社会的安全与稳定,逐渐建立了引渡制度。

二、原则1. 双重犯罪原则:引渡只适合于涉及双重犯罪的情况,即被引渡人在请求引渡国和引渡国都构成犯罪。

2. 无政治性原则:引渡不得因政治原于是拒绝,即引渡请求不应被用于政治迫害或者政治目的。

3. 人权保护原则:引渡不得侵犯被引渡人的基本人权,如不得引渡至可能对其进行酷刑或者不公正审判的国家。

4. 主权原则:引渡是一种主权行为,每一个国家有权决定是否引渡以及引渡的条件。

三、程序1. 引渡请求:引渡请求通常由请求引渡国的执法机关向引渡国的执法机关提出。

请求应包括被引渡人的身份信息、犯罪事实和证据等。

2. 引渡审查:引渡国会对引渡请求进行审查,包括验证请求的合法性、符合性以及是否满足引渡条约的要求。

3. 引渡决定:引渡国会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引渡决定,可以是批准引渡、拒绝引渡或者要求提供补充信息。

4. 引渡程序:如果引渡决定为批准引渡,引渡国会按照像关程序将被引渡人移交给请求引渡国。

四、实施1. 引渡条约:引渡条约是国际社会开展引渡合作的重要法律依据,各国可以通过签署和履行引渡条约来加强合作。

2. 双边和多边合作:国际社会通过双边和多边合作机制,加强引渡合作。

例如,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作为一个国际合作机构,在全球范围内协助各国开展引渡工作。

3. 逃犯追捕:引渡过程中可能涉及到逃犯的追捕和拘留。

各国应加强执法合作,通过共享情报、协助调查和追捕等方式,确保逃犯能够被追回并移交给请求引渡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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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思国际法上引渡制度的新发展
引渡,指一方应另一方的请求,将当时在其管辖范围内而被请求方指控犯有某种罪行或已被判刑的人移交给该请求方以便起诉或执行刑罚的活动。

1它实质上是国家管辖权的一种例外。

由于没有任何一部凌驾于所有国家之上的国际法,所以引渡会必然导致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或冲突。

倘若这种冲突发生在两个主权国家之间,就很有可能使引渡沾上政治色彩,而引渡活动也变成了外交拉锯战。

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障碍阻挠着引渡活动的进行,有许多的罪犯因此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为了能更好地打击犯罪,国际社会不断地做出努力,在交流与实践中,引渡制度呈现出了新的发展趋势。

一、相同原则2的突破
所为引渡的相同原则,又称“双重犯罪原则”或“罪名同一原则”,是指依照国际法的实践,构成引渡理由的必须是引渡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

由于两大法系各个国家在犯罪论体系上存在差异,故“双重犯罪”中“犯罪”的意义有所不同。

3但是,罪行法定原则一般都是各国内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所以相同原则在此向国内法进行了很好的过渡,可以说相同原则是罪行法定原则向国内法的延伸。

由于引渡最终将要解决的是国家的管辖权问题,所以相同原则也是对各国主权的尊重。

但是,由于各地区国家历史、文化的差异,各国内刑事立法也不径相同,“双重犯罪”和“双重可罚”的标准不是那么容易就能达到的。

如此这般,犯罪分子就有了可乘之机而逍遥法外。

这与引渡惩罚犯罪的初衷相违背。

为了消除减少这一障碍,各国立法和公约中也都尝试对相同原则的突破。

1990年联合国第68次全体会议通过的《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第三条规定“在确定某一犯罪行为是否构成违反缔约国双方法律的犯罪行为时,不应计较缔约国法律是否将构成犯罪的行为或不行为列入同一犯罪类别或者是否对该罪行采取同一用语。

”此处即将相同原则做了广义解释,从实质上来考察犯罪的成立与否与可罚与否。

这种规定也反映了学术界主张的“实质类似”(substabtiallysimilar)的观点。

在复杂犯罪中如何坚持相同原则,确实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现代社会中许多跨国犯罪分子所犯之罪不止一项,而有些犯罪可能是可引渡之罪,而有些则不
是。

倘若按照可引渡之罪引渡犯罪人,请求国可否按照其内国法将非引渡之罪起诉呢?这是否与引渡之中的特定原则相冲突呢?《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如果引渡请求涉及若干项犯罪行为,并且每项罪行按照缔约国双方法律均应予以惩处,只是其中某些罪行不符合可引渡之罪的其他条件时,只要被请求引渡的犯罪人犯有一项可引渡之罪,被请求国就可给予引渡。

二、关于政治犯罪4(politicaloffense)不引渡
这个问题真的可以用“像雾像雨又像风”来形容。

世界上又接近200个国家和地区,国际社会纷繁复杂,意识形态、宗教、种族……各种元素交织在一起使得不同的引渡主体对政治犯罪的内涵的理解存在很大的分歧。

而且随着时代的变迁,政治犯罪的含义可能会随之大变。

因此,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也是在实践中最难得到贯彻的一项原则。

近年来,各国立法和国际条约都尝试从限制条款来对其界定具体化,以逐步完善这一原则。

(一)恐怖主义犯罪不适用
尽管国际上还没有对恐怖主义的权威定义,但否定恐怖主义犯罪是政治犯罪已经是被普遍接受的观点。

《欧洲制止恐怖主义公约》明确规定,为在缔约国引渡之目的,危害外交代表等6项罪行不得视为政治罪行或与政治有关的罪行或因政治原因导致的罪行。

《联合国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措施》中也规定“政治犯例外情况不应妨碍按现有国际公约对恐怖主义暴力罪行实行引渡。


(二)腐败犯罪不视为政治犯罪
腐败一直都是让各国政府头疼的问题。

许多贪官在东窗事发之后携巨额赃款逃至外国,以此逃避内国法律的制裁。

这其中的大多数人都会选择在外国申请政治避难,从而利用“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而逍遥法外。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颁布有力地击碎了这些人的“美梦”。

该公约第44条第4款“在以本公约作为引渡依据时,如果缔约国本国法律允许,根据本公约确立的任何犯罪均不应该视为政治犯罪”。

这里所言犯罪,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犯罪,而是引渡双方内国法上的犯罪,以此能排除政治犯罪不引渡的适用,无疑是一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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