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法上引渡制度的新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国际法引渡规则的演进与我国现实的选择

件, 就可 以引渡 , 惠原则在不少国家 国内立法 互 中得 到确 认 。早 期 国家 坚持 严格 的互 惠原 则 , 即 请求引渡犯罪人 的犯罪必须是同一种类 的犯罪 , 且是在得 到请求 国对 同一种类 的犯罪人追诉 和 处罚保证的条件下才能引渡。这实际上给引渡造 成 了严重障碍 , 使通过国际合作惩 治犯罪的 目的 很 难实 现 。在 近 些年 的 国 际司法 实 践 中 , 多 国 . 更
另 一 类 国家 坚 持 只要 双 方 承 认 以互 惠 为 条
、
引渡 的法律基础—— 以条 约为前
提或 以互惠为前提
引渡是指一 国应他国的请求 , 将在其境 内而 被该外 国指控犯有某种罪行 或已被判刑 的人移 交给该外 国以便起诉或执行刑罚的活动。在国际 法上 , 国家没有 引渡罪犯 的义务 , 除非它根据条 约承担 了这种义务 。在没有条约的约束下 , 国家 是否向他国引渡罪犯 , 完全是 它根据主权 自由决 定 的事【 ” 。
在实际上仍将罪犯的引渡纯粹地视为一种对等 的国际交 易 。 笔 者认 为 , 国际法 并 没有 为 国家 创设 引渡 的
家, 学者称之为条约前置原则 , 如英美等普通法 系 国家 。从表 面看 , 约前置 原则 的长 处是 , 条 明确 了请 求国与被请求 国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 ……
[ 关键词 ] 约前置原则 ; 重犯罪原则 ; 条 双 死刑不 引渡 ; 政治犯罪不引渡 [ 中图分类号 ]98 D 9. 2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 号 ] 0 .6020 ) . 4.4 1 843 (090 0 80 0 20
引渡在打击跨 国犯罪 、 加强各 国刑事合作中 扮 演 着重 要 角 色 。 随着 全 球 化 和 国 际形 势 的变 化, 作为 国际刑事司法体系 中最重要 、 适用最普 遍 的引渡制度 , 自然处于发展和演变 的前沿。本 文选取引渡中诸如引渡的法律基础 、 双重犯罪原 则、 死刑不引渡原则 、 治犯罪不 引渡原则等发 政 展和变化作一粗浅探讨 , 同时对我 国相关 的引渡 规则做出分析并提 出对策。
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与引渡制度

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与引渡制度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跨国犯罪的增多,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和引渡制度的重要性愈发显现。
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和引渡制度,对于维护全球社会安宁与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和引渡制度的必要性、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进行探讨。
一、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必要性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是国际社会打击跨国犯罪和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跨国犯罪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危害性等特点,需要各国之间进行紧密配合,共同应对挑战。
通过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可以实现以下目标:首先,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可以提升打击犯罪的效力。
犯罪分子常常利用国界的限制逃避法律制裁,而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可以打破这种限制,使得罪犯无处可逃。
其次,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可以增强国际社会对抗跨国犯罪的合力。
各国之间的合作与信息共享,有助于形成联合打击犯罪的力量,提高打击犯罪的效率。
最后,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可以维护全球社会的公平正义。
通过共同追求公正和合法的司法程序,可以确保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制裁,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
二、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在现实应用中,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与引渡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其有效性和公正性。
为解决这些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建立更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信息共享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顺利进行的关键。
各国司法机构应加强合作,建立实时的信息交流机制,并制定统一的信息共享规范和标准,确保及时、准确地共享相关信息。
其次,加强专业化培训和交流。
提升各国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对跨国犯罪的认识与应对能力。
同时,组织定期的国际性培训和交流活动,促进各国执法机构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增强合作意识和工作效率。
再次,推动国际法律合作的法制化进程。
各国应加强立法工作,明确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框架和原则,制定统一的合作机制和流程,以更好地调动国际合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最后,提升引渡制度的公正性和效率。
在处理引渡请求时,各国应遵循平等、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引渡制度的公正性。
浅析国际引渡制度

对外签订引渡条约的障碍因素,最后对我国引渡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 词:引渡;引渡原则 ; ,引渡制度 的发展
一
、
概 述
引渡 , 是一 国把在其境 内而被他 国指控为犯罪或 已被判刑的 人 ,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 ,移交给请求国 以便审判或处罚的一种 司法活动 。它是国际刑事司法 协助制度 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随着 科学技术 的发展 ,交通工 具的改进 ,罪犯 在一国犯 罪后 较容易潜 逃另一 国,给 国际社会造成 了严重危害。为了惩罚犯罪 ,引渡便 应运而 生。引渡主要包括 以下 内容 : 首先 ,引渡 的主体 。引渡是 国家行为 ,因此 ,引渡 的主体是 国家 ,即请 求国与被请求 国。 请 求国的引渡请 求只 能通过外交途 径 向被请求 国的中央政府提出 , 而不 能向地方政府或联邦制 国家 的卅I 政府提 出。 其次 ,引渡 的客体 。引渡 的客体是处在被请求 国领域 内而触 犯他 国刑律 ,受到刑事追诉、通缉 或判 刑的个人 。 再次 , 引渡的请求 国必须是对 引渡客体 即犯罪行为人具有管
浅 析 国际 引 西安 7 1 0 0 6 3)
摘 要: 引渡制度 的历史最早可 追溯到 1 3 世 纪,许 多国家基 于特殊 约定 引渡一些政治和 军事 罪犯 。现代 意义上 的引渡制度起 源 于 1 8 世纪 的欧洲 ,因为法 国大革命的缘故 ,强烈 冲击 了 封 建专制的诸 国,普通 的刑 事犯 罪也渐渐被纳入 了引渡 的对 象,随后在 资产 阶级的推 动下,引渡也走 上 了法制化道路 。本文分析 了引渡制度 的基 本原 则,在此基础上 阐述 了引渡制度的新发展 ,进 而分析 了我 国
规定 :为引渡或司法协助 的目的,不得将 向公用场所、国家或政 府设施 、公共交通系统或基础设施 ,投掷 、放 置、发射 或引爆爆 炸装置或致死装置的犯罪行为 , 视 为政治犯罪 、同政治犯罪有关 的 罪 行 或 由政 治 动 机 引 起 的罪 行 。 ( 三 )死刑犯不引渡原则成为刚性原则 1 、死刑不 引渡条款 已成 为引渡条约 的一般性规定 如果翻 阅一下近二十年来各国缔结引渡条约 , 人们会 发现死 刑不引渡条款 已经普 遍存 在, 它 也被 写入 了 1 9 9 0 年通 过的联合 国 《 引渡示 范条约 》它 的普遍性还可 以通过下 列事 实证 明:死刑 不引渡 原则的采纳 已经不再与 开展引渡合 作的 国家 是否仍然保 留死刑 问题存在必然联系 , 那些 已经废除 了死刑 的国家在相互缔 结 引渡 条约 时同样会重 申死刑 不引渡 原则, 那些仍然保 留死刑 的 国家在相互 缔结引渡条约 时也 可能要求确立这一 原则 。 2 、死刑不引渡原则在引渡实践中作用凸显 由于死刑不 引渡原则越 来越受 到各国 国内立法和 国际条约 的维护 ,在引渡的实践中,面临涉及死刑 的刑事审判 的被请求引 渡人往 往可 以通 过各种 各样 的方式和 渠道 向被 请求 国司法 机关 或者其他主管机关请求法律救济 , 甚至 向某些 国际 的或者区域 的 法 院以及联合 国人权委员会就对其不利 的引渡决定提 出申诉 。 现代 引渡制度相 对于传统 的 国际法上 的引渡制 度有 了长足 的发展 ,在解 决国际引渡 、打击 国际犯罪方面起到 了非常关键的 作用 。 这些新 发展使 引渡制度更加完 善,更好地促进 了国家的司 法协助 , 加强 了国际合作联合打击犯罪 的有效性 ,保护个人和组 织 的合法利益、维护 国际法律秩序、维护国家的稳定和发展、维 护 国际和平与安全。 但 随着 国际形势 的新 发展 又将会有 新的问题 出现,因此 ,引渡制 度的改革发展依然任重而道 远。 四、完善我国引渡制度的对策建议 ( 一)妥善处理国 内引渡 法与国际条约的关系 国 内立 法与引渡 条约之间处于不断的互动过程 中。 国内引渡 法律是国际法公认的基本 规则在国 内法 的确 认,应 当及 时、全面 地 反映和体现 国际司法合 作的发展 成果和 国际惯例 , 也应 当成为 我国对 外签 订引渡 条约和 具体执 行引渡 的法 律依据 。 我 国政府在 起 草、谈判和签署相关 条约 时,尽管程序上 能遵循 《 缔结条约程 序法 》的规定 , 但在实体 内容上往往带有 当时国际政治和经济关 系因素 的烙 印, 全 国人大常委会审批 时很难纠正其 同现行立法 的 冲突 。 因此在 国内引渡法 中界定和规范 国务 院或外交部 的变通权 限和程序 ,而不 能由其任意而 为。 ( 二)对 《 引渡法 》进行修改 ,设立简 易引渡程序 考虑到跨 国犯罪 日益增多 的形势 , 如果采取烦琐冗长 的单一 引渡 程 序 可 能不 利 于 同跨 国犯 罪 做 斗 争 ,因此 ,笔 者 建 议 在 引渡 法 中分设简 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 程序分配理论和费用相 当性原理 决定应创设简易程序 ,这也是提高 司法效率 的需要 。笔者认为 , 不妨从适用范 围的合理设定、 程序环节和程序行为的适当简化和 相关期 限的相对缩短等方面考虑简易程序 的设计 。 这将成为 国际 引渡实践的一个趋势 。 总之,在全球一体化进程 中,引渡合作的 内容和规则不断优 化, 应当及时总结和吸收国际引渡合作的实践经验来补充和完善 ‘ 我 国引渡立法, 实现与不同法律制度国家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领
浅析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引渡制度

浅析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引渡制度1、相关定义1.1、引渡的概念分析与历史考证国的请求,将本国境内的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移交该请求国追诉和处罚的制度[1]这就是引渡的概念。
依照相关的法律特征来讲,首先,引渡是一种国家特有的行为。
是否引渡,在什么情况下引渡,均系由国家决定的事务。
换言之,即是国家主权范围内公法性质的问题。
其次,引渡是一个国家主权的体现。
国家只存在引渡或不引渡的权利,不存在必须引渡的义务。
一国家是不能强迫别的国家引渡他人的强制行为。
第三,被引渡的对象只能是受指控的自然人,而非法人或者组织。
即使出于某种政治或者经济上的目的, 该请求也不会被批准。
第四,引渡是依请求而进行,除非在极端的事项下,一国不会主动将罪犯移交给他国。
不引渡决定一旦作出,也可以采取诸如将该自然人驱除出其境外等方式来进行处理。
从引渡的性质来加以分析,首先,根据国际法原则中就有相关的规定,弓丨渡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相互进行交流的一种活动形式。
一国在没有得到他国的许可的时候,是不能到该国拘捕人的。
当一国司法机关需要拘捕现已经逃至他国的人之时,只有请求该国协助拘捕,引渡并移交,才能实现或诉或审。
这就是引渡产生的缘故。
一国决定将已捕的人移交给他国,根本上是国家之间合作原则的体现。
如果不是基于国家之间的合作原则,那么该国家根本就没有必要去做,而是可以直接将该受指控人驱逐出境。
其次,引渡是一国司法权威的体现。
对于请求国而言,假如某个人的行为触犯了请求国的刑法,该国认为是犯罪,该国要实现司法管辖权时,但该人现已逃离该国,该国只有暂时中断直接管辖权。
如果该国想现实该项权能,只能通过请求他国将该犯罪人协助抓获并移交。
否则,是不能实现他刑事管辖权的。
第三,从本质上讲,引渡仍然系刑事司法所属的范畴。
引渡的任务是惩罚犯罪有前提条件。
如果一国系为了政治目的或其他目的,如果引渡附带任何政治条件,依照现行国际法的实践及理论,他国不会接受这种条件下的引渡。
结合我国实际阐述引渡制度发展

结合我国实际阐述引渡制度发展摘要:当今世界局势愈发复杂,国际犯罪也呈现集中爆发的态势。
以上原因使得引渡制度的受关注度逐步提高。
纵观人类漫长的历史,虽然引渡的观念由来已久,而我国的引渡制度却尚未完善。
由于一些内在与外在原因,导致我国引渡制度的发展面临重重险阻。
本文将结合我国实际来阐明引渡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情况,希望对本领域的研究做出些许贡献。
关键词:引渡制度;我国实际;国际犯罪我国的引渡制度正日趋完善,近年来,已基本上形成了由国际公约、双边条约、国际习惯及国内立法几项内容所构成的引渡体系。
然而,纵观实际情况,我国引渡制度在签订条约与国内立法等几个方面依然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引渡制度于我国的确立引渡制度属于国际司法协助过程中不可获缺的重要环节。
所谓的引渡制度,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根据另外一个国家的申请请求,援引两国签署或共同参与签订的互惠原则与相关条约,将在本国境内被申请国判处过刑罚或者被申请国指控为犯罪嫌疑人的人,移交至申请国,随后经过相关法律程序对其进行司法处置的制度。
引渡的概念自古便有,在世界文明古国古埃及最早出现了有关引渡的最原始观念 [1]。
现在,引渡制度成为了国际法中最为重要的公认制度。
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国际之间的各类往来愈发频繁,近年来,涉及我国的国际犯罪数目呈逐年上升趋势。
正因为此,对这类犯罪活动所实施的相应制裁必不可少。
近年来,我国也陆续参与一些与引渡条款内容相关的国际公约的签订。
与此同时,我国便着手于稳固同世界其他国家的关系、开始签订双边司法协助协定和引渡条约[2]。
关于引渡制度的内容在立法上的明确,对我国维护司法管辖权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综上所述,引渡制度的确立是迫在眉睫的大事。
这不仅关系到国家利益,也关系到国际关系的发展。
二、我国引渡制度于发展之中所存在的问题(一)法律依据不充分国与国之间的引渡实践主要是要以两国之间事前签署的相关条约、具备引渡内容的国际公约作为法律依据,进行相关引渡实践。
关于我国引渡立法的几点思考

关于我国引渡立法的几点思考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的颁布、施行,不等于学术研究的停止,其中有许多理论问题还亟待作深入研究。
笔者本着对国家利益负责的精神,对引渡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引渡的立法模式、引渡的裁定权、引渡的强制措施四个疑难问题进行探讨性思考,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希望能对我国的引渡立法有所裨益。
关键词:引渡;引渡立法;引渡立法模式;引渡裁定权引渡制度作为一国司法制度中不可缺少的组织成部分,也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笔者本着对国家利益负责的精神,对引渡中的几个疑难问题提出自己的思考建议。
一、关于正确认识引渡性质和法律地位的思考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犯有某种罪行而被追捕、通缉或者已被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起诉、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
如何正确认识引渡的性质,笔者认为,引渡的性质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引渡是国家之间进行司法合作的一种形式。
首先,引渡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包括请求国和被请求国。
依据国际法原则,任何一个国家未经另一个国家的许可,是不能进入该国拘捕任何人的。
当一个国家的司法机关因为追究犯罪的需要而必须拘捕已经逃至其他国家的罪犯时,根据国家主权原则,该国是不能直接进入罪犯逃往的国家进行追捕的。
而只能请求罪犯所在国协助追捕,并将该罪犯移交给本国,以便对其交付起诉和审判,引渡由此而发生。
其次,引渡是一种国家司法合作行为,是否引渡,在何种条件下引渡,都是由国家自主决定的事务,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强迫另一个国家引渡。
一个国家决定将罪犯移交给另一个国家,实际上就是根据国家合作的原则,给予该外国司法合作的表现。
一国也只有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才会将犯罪人移交给外国。
如果不是这样,那么这个国家完全可以置之不理,或者可以将这个被追捕的人驱逐出境了事。
2.引渡是国家实现司法主权的体现。
对于引渡的请求国来讲,如果某个人实施了违反本国刑法的行为,构成了刑事犯罪,而当该国发现后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时,此人已经逃离本国,该国就将中断对该犯罪人的刑事管辖权。
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与引渡制度研究

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与引渡制度研究引言在当今社会,犯罪行为的跨境性和复杂性越来越严重,因此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和引渡制度变得尤为重要。
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和引渡制度可以促进国家之间的合作,协助打击跨国犯罪,维护国际社会的法治秩序。
本文将研究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概念、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形式、引渡制度的意义以及引渡制度面临的挑战。
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概念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是国家间通过合法途径共同打击犯罪行为的行动。
它涵盖了很多方面的合作,包括信息交流、证据保全、犯罪嫌疑人的移交和司法协助等。
通过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各国可以更有效地打击犯罪活动,使犯罪分子无处藏身。
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形式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形式多种多样。
首先,司法互助是其中之一,国家之间通过互换信息和证据来提供帮助。
此外,合作调查也是一种常见形式,国家可以协同调查跨国犯罪,并分享情报和专业知识。
此外,国际逮捕令也是一种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形式,通过该令,一个国家可以要求另一个国家逮捕和移交涉嫌犯罪的个人。
引渡制度的意义引渡制度作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打击跨国犯罪和保护社会安全起着重要作用。
首先,引渡制度可以将涉嫌犯罪的个人送回原国受审,使其接受法律的制裁。
这有助于维护国际社会的法治秩序,强调对犯罪的打击是无国界的。
其次,引渡制度有助于国家之间加强合作,共同应对跨国犯罪网络的威胁。
通过引渡制度,各国可以共同打击犯罪活动,提高打击犯罪的效率。
最后,引渡制度可以消除逃犯的避罪天堂,为犯罪分子制造更大的困难和压力。
引渡制度面临的挑战然而,引渡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由于国家间法律体系和程序的差异,引渡的程序可能相当复杂和漫长。
此外,政治因素也可能干扰引渡的过程,使其受到一些政治动机的影响。
另外,一些国家可能拒绝引渡涉嫌犯罪的个人,因为他们担心被引渡的个人在原国家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或迫害。
此外,对引渡请求的审查和判决也可能存在主观性和不一致性。
所有这些因素使得引渡制度面临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浅析国际法上的引渡制度

XXXXXX学院学术论文(设计)题目国际法上的引渡制度完成人姓名系别专业班级指导教师完成日期目录中文摘要和关键词 (1)引言 (2)一、引渡制度概述 (3)(一)引渡的概念 (4)(二)引渡的主体、对象 (5)(三)引渡的条件、原则 (6)二、引渡的程序…………………………………………………………(一)引渡的提出……………………………………………………………………(二)引渡的审查……………………………………………………………………(三)引渡的执行、效果…………………………………………………三、国际法上引渡制度新发展…………………………………………(一)双重犯罪原则的突破…………………………………………………………(二)关于政治犯不引渡………………………………………………………………(三)引渡不再以条约为前提…………………………………………………………四、引渡制度在中国的发展……………………………………………五、从加拿大遣返赖昌星事件看引渡…………………………………结语………………………………………………………………………注释………………………………………………………………………参考文献…………………………………………………………………英文摘要和关键词………………………………………………………国际司法援助——浅析国际法上的引渡制度()中文摘要:现代国际关系中,国与国之间的司法合作越来越强,表现得尤为突出的就是引渡,由最初国家间简单约定归还逃犯到引渡出现于国内立法,再到当今的互助条约,引渡制度一路发展而来,因为各国国内规定不一而产生争议的同时,谋求同一而有效打击犯罪的宗旨却没有改变,引渡已经成为国家间司法合作的重要形式。
本文分析了国际法上引渡的基本制度,阐明了当代引渡制度的新发展,并结合我国实践阐述了我国引渡制度的发展。
关键字:引渡;司法合作;引渡原则;新发展;中国引渡制度的缺陷引言引渡制度的存在,使得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有了一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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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上引渡制度的新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贵州大学科技学院05级法学贵州贵阳550003)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08)11-00
摘要:现代国际引渡制度相对于传统国际法上的引渡制度而言,已有了飞跃性的突破。
但反观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却与现今的国际引渡制度存在不少距离和不足,本文在总结国际引渡制度新发展的基础上,找出了我国《引渡法》的缺陷和不足,提出了完善我引渡法律制度的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引渡制度发展动向启示
二十世纪末以来,一系列国际公约的签署和批准,使得国际引渡制度有了崭新的发展。
而反观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以下简称《引渡法》)却与现今的国际引渡制度存在不少距离和不足,不利于我国开展国际司法协助及打击犯罪。
本文将在总结国际引渡制度新发展的基础上,查找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缺陷和不足,从而提出完善我国相关引渡法律制度的措施和建议。
一、国际引渡制度的新发展
(1)“双重犯罪”原则有弱化趋势
“双重犯罪原则是以相互尊重主权、互惠互利为基础的.是罪行法定原则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体现。
即只有当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均认为某种行为是犯罪行为且所受惩罚须达到一定期
限以上,方可进行引渡。
”[1]这在多边或双边引渡条约中多有体现,
有学者称其为一项不可动摇的刚性原则。
然而双重犯罪原则出现了弱化趋势,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请求围与被请求国就罪行可罚性的要求不同,如《欧盟成员国问引渡公约》第2条规定“对于根据请求成员国法律可受到最长期限至少为12个月和被请求成员国法律可受到最长期限至少为6个月的剥夺自由刑或羁押令的犯罪,应准予引渡。
”此规定改变了传统的双重犯罪原则对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在可罚性方面的同一性要求.扩大了可引渡罪行的范围。
二是不适用双重犯罪原则的情形出现,如《惩治恐怖主义的欧洲公约》第1条和第2条所提及的一项或多项共谋和组织犯罪.不适用双重犯罪原则。
(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出现限制性规定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与现代引渡制度相伴而生,并已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
但由于各国对“政治犯罪”并无统一定义,实践中往往由币对政治犯罪的弹性解释而阻碍了引渡合作。
国际社会已逐步认识到该问题,并通过一定的方式对该原则加以限制。
《欧洲引渡公约》基本沿袭了上述做法,仍排除政治犯罪的引渡,但列举了不应被视为政治犯罪的若干j睛形。
“值得注意的是,欧盟国家对弱化、摒弃政治犯罪不引渡的原则同样作出努力。
”[1]根据《欧盟成员国问引渡公约》规定,被请求国不得视任何犯罪为政治犯罪而拒绝引渡。
与此同时,该公约允许缔约国通过保留的方式排除前述规定的适用,但无论如何不得将恐怖主义犯罪、共谋及有组织犯罪视为政治犯罪。
(3)“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的松动
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引渡实践中奉行的重要原则。
不过,近些年来该原则略有松动,如《欧洲引渡公约》对该原则做了相对灵活的规定,允许缔约国自主决定拒绝引渡本国公民。
《关于欧洲逮捕令及成员国间移交程序的框架决定》对限制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做了更大努力,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如一国为检控目的出具的欧洲逮捕令涉及另一成员国公民,另一国可附条件移交本国公民.条件是当事人受审后应被送回国服刑:如为执行目的出具欧洲逮捕令.被请求国可承诺依其本国法执行徒刑或拘禁后拒绝移交本国公民。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在欧盟国家间正不断被突破,被发展。
(4)“死刑不引渡”原则立法新动向
死刑不引渡原则,是指当被请求国有理由相信被请求引渡者在引渡后有可能被请求国判处或执行死刑时拒绝予以引渡的原则。
死刑犯不引渡原则是随着近年来人权观念的发展而提出的。
与传统的双重犯罪、本国国民不引渡、政治犯不引渡等引渡原则不同,死刑犯不引渡在国际引渡合作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欧洲大多数国家、尤其是欧盟15个成员国均已废除死刑。
在此情况下,《欧洲引渡公约》规定,允许被请求国法律未规定死刑或通常不执行死刑时,可拒绝引渡,除非请求作出使被请求国认为有足够的有关不执行死刑的保证。
可见,死刑犯不引渡在欧
盟国家引渡合作中并非绝对原则。
二、我国引渡制度完善的若干建议
1.积极缔结双边引渡条约
我国开展引渡合作的法律依据十分有限,特别是对外缔结的引渡条约数量较少,导许多情况下只能在互惠基础上进行个案合作,而结果往往并不理想。
如果我国与欧盟整体缔结引渡条约,适用于欧盟各成员国,将起到以一当十的作用,会极大地便利我国的引渡工作。
2.推动建立区域性或多边引渡机制
我国可积极倡导加强区域性引渡合作,与周边国家研究制定区域性引渡条约。
通过取消或弱化双重犯罪、政治犯不引渡等原则以及简化引渡程序等办法促进引渡的实现,达到有效打击犯罪的目的。
为此,我国似可先从完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人手,通过对其补充或修订,就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和分裂主义犯罪行为的引渡问题增加具体规定,明确各国的引渡义务并简化程序,以更有效地打击犯罪。
3.灵活处理传统的引渡原则
在具体的引渡原则方面,我国可考虑有选择地、灵活处理双重犯罪原则、政治犯罪不引渡、死刑不引渡原则。
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种类及刑罚(特别是经济犯罪)较许多国家严格,并且有相当数量的犯罪分子逃往国外,如一味恪守双重犯罪原则作为引渡的前提条件,不一定完全对我国有利。
此外,一些境外的在逃犯亦会以所犯罪行为政治犯罪为由而获得被请求国的保护,拒绝予以引渡。
为
此,在缔结引渡条约时,有选择地排除政治犯罪不引渡的原则对我国亦将有所裨益。
再者,我国刑法中最高刑罚为死刑的罪名较多,实践中经常面临外国以被请求引渡人可能被判处死刑为由拒绝向
我国引渡的情况。
虽然我国《引渡法》规定可以对外承诺不判处死刑,但在我国已缔结的双边引渡条约中却极少明确肯定可承诺不判死刑。
如此,则可能一定程度地妨碍其他尚未与我国缔结引渡条约的国家对我国引渡制度的正确理解,影响其与我缔结条约的信心。
因此,我国似有必要重新审视上述原则,针对不同的对象国作出更为灵活的处理,方能最大程度地维护国家利益。
4.在立法上确认“死刑不引渡”原则
“死刑不引渡”是一项国际惯例。
中国要融入世界,要更好地打击犯罪,也要无一例外地遵循惯例。
我国首次与欧美发达国家签署的引渡条约《中西引渡条约》,第一次出现了死刑不引渡原则的条款。
此后,中法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引渡条约》,是我国第二个与之签订此类条约的欧盟国家.也明确了该原则这两个条约为我国与欧美发达国家的引渡合作提供了一个可行性模式。
我国应当以此为契机在立法上承认“死刑不引渡”原则,尽快与更多的国家谈判,积极缔约引渡条约,这将大大有利于将外逃的罪犯和犯罪嫌疑人顺利引渡回国。
最大程度地维护国家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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