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前我国引渡制度的缺陷

合集下载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我国引渡活动的阻碍与法律完善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我国引渡活动的阻碍与法律完善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我国引渡活动的阻碍与法律完善我国引渡活动的阻碍与法律完善引言:在全球化背景下,犯罪活动已经超越国界的限制,国际合作成为打击犯罪的重要手段之一。

引渡作为国际合作的一种方式,是将犯罪嫌疑人从一个国家移交到另一个国家以受审判的行为。

然而,我国的引渡活动在实践中面临着一些阻碍,如何完善法律制度以解决这些问题成为亟待探讨和解决的重要议题。

一、引渡拒绝与政治因素引渡拒绝是国际引渡活动中最常见的阻碍之一。

根据国际法原则,引渡只能在一定条件下被拒绝,如嫌犯国籍问题、政治犯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国家可能出于政治因素而拒绝引渡请求,这使得引渡成为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

为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应当通过完善法律制度,确保引渡请求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同时,我国还可以积极参与国际引渡合作,推动国际社会对于政治因素拒绝引渡的共识,以促进引渡合作的顺利开展。

二、引渡罪名限制与定性问题引渡罪名限制与定性问题是引渡活动中的另一个常见问题。

一些国家对于引渡请求的接受往往限制在限定的罪名范围内,这给实际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此外,在引渡活动中的定性问题也时常引起争议,不同国家对同一犯罪行为的定性可能存在差异,导致引渡请求的受理受阻。

为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可以加强与各国的合作,推动建立共同的引渡罪名范围,使得引渡请求的接受更为便利和客观。

对于定性问题,我国应当加强国际争端解决机制,通过友好协商或国际仲裁等方式解决定性争议,确保引渡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人权保护与引渡权衡引渡活动中常常涉及到人权保护与引渡权衡的问题,特别是在引渡涉及到死刑案件时更加突出。

一些国家认为,引渡嫌疑人至可能会对其基本人权造成侵犯,因此拒绝引渡请求。

然而,这也会给引渡合作带来一定的困扰,使得一些犯罪嫌疑人得以逃避法律制裁。

为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应当在引渡活动中充分考虑人权保护的问题,确保引渡行为不会对嫌犯的基本人权造成侵犯。

同时,我国也可以积极参与国际人权事务,推动国际社会对引渡人权保护的标准达成共识,以确保引渡活动能够兼顾犯罪制裁和人权保护的双重目标。

浅议中国引渡制度的现状及发展

浅议中国引渡制度的现状及发展

一、中国引渡制度的发展历史与现状由于政治、经济及“闭关锁国”等历史遗留原因,致使我国的引渡制度的建立比西方发达国家,甚至很多发展中国家都是较晚的。

在改革开放之前,只有在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一些没有上升为法律的规章能找到有关引渡的规定,而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亦没有关于引渡的相关规定。

直到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国际综合实力的日益上升,与各国之间的国际交往日渐增多,国家司法合作的机会也逐渐增多,而我国也开始重视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司法协助协定和双边引渡条约。

1987年6月5日,我国同外国签订了第一个司法协助协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在1993年8月26日,我国同外国签定了第一个双边引渡条约,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引渡条约》。

这是我国引渡制度发展的两大重要里程碑。

之后,我国又分别同11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和近40个国家签订了司法协助条约或约定。

直到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我过终于颁布了自己的引渡法。

截止目前,已经有56个国家同我国签订了司法协助条款,有25个国家同我国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

这样,《引渡法》与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包含引渡内容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一起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引渡制度。

①(401)二、我国引渡所面临的问题(一)国际条约的缺陷。

1.参加或签署双边引渡条约在实践中存在局限性。

我国所签署的国际公约都是经过与各国的国际协商而来,引渡条款并不是强制条款。

引渡的进行和完成离不开相关国家的首肯与执行,但目前国际公约与内国法的效力优先问题在全球范围内都存在争议,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立场和观点,在实践中对公约的采用和执行方式也是各有不同。

被申请国在决定是否引渡时具有相对的自主性,这样便造成了我国引渡实践的困难。

此外,由于我国区域性多边条约和全球性国际公约覆盖的罪行范围狭窄,很多与我国具有政治经济密切联系的国家和地区都没有签署条约。

我国引渡制度的困境及应对之策

我国引渡制度的困境及应对之策

我国引渡制度的困境及应对之策现代引渡制度是国际刑事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是有关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因而日益受到各国的重视,社会各界也对这一问题给予了广泛关注。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引渡制度还存在诸多缺乏引渡条约依据、死刑障碍以及对司法协助的认识错误等障碍,本文就引渡中涉及到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应对之策。

标签:引渡;障碍;对策一、我国引渡制度的现状我国引渡制度是在最近十几年中创建的。

从1993年8月26日与泰国缔结第一个双边引渡条约开始,中国以平均每年缔结两个条约的速度,已经与25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

2000年l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专门规定引渡问题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该法对中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所涉及的合作原则、联系途径、准予引渡的条件、应当或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引渡请求的提出和审查、为引渡而采取的强制措施、引渡的执行、暂缓引渡和临时引渡、引渡的过境以及向外国请求引渡等问题做了系统的规定。

为我国有关机关处理中外之间的引渡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应该说,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的引渡制度体系已较为完善,但也存在着与国际引渡立法和实践的迅猛发展不相适应、难以对接之处。

这给我国在引渡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正如赖昌星潜逃一案。

震惊全国的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中,以赖昌星为首的走私团伙在3年间,疯狂走私了价值达530亿元人民币的货物,偷逃关税300亿元,逃私多达800亿元,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然而历时9年,赖昌星仍未被引渡回国。

赖昌星之所以能够在加拿大逍遥法外,逃避法律的制裁,就是由于我国尚未与加拿大签定双边引渡条约,缺少进行引渡的法律依据。

赖昌星一时无法被引渡回国,这严重危害着我国的经济利益。

二、我国引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阻力造成引渡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一)缺乏同某些国家进行引渡的法律依据前面已谈到,引渡主要是以国家之间的引渡条约为依据。

结合我国实际阐述引渡制度发展

结合我国实际阐述引渡制度发展

结合我国实际阐述引渡制度发展摘要:当今世界局势愈发复杂,国际犯罪也呈现集中爆发的态势。

以上原因使得引渡制度的受关注度逐步提高。

纵观人类漫长的历史,虽然引渡的观念由来已久,而我国的引渡制度却尚未完善。

由于一些内在与外在原因,导致我国引渡制度的发展面临重重险阻。

本文将结合我国实际来阐明引渡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情况,希望对本领域的研究做出些许贡献。

关键词:引渡制度;我国实际;国际犯罪我国的引渡制度正日趋完善,近年来,已基本上形成了由国际公约、双边条约、国际习惯及国内立法几项内容所构成的引渡体系。

然而,纵观实际情况,我国引渡制度在签订条约与国内立法等几个方面依然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引渡制度于我国的确立引渡制度属于国际司法协助过程中不可获缺的重要环节。

所谓的引渡制度,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根据另外一个国家的申请请求,援引两国签署或共同参与签订的互惠原则与相关条约,将在本国境内被申请国判处过刑罚或者被申请国指控为犯罪嫌疑人的人,移交至申请国,随后经过相关法律程序对其进行司法处置的制度。

引渡的概念自古便有,在世界文明古国古埃及最早出现了有关引渡的最原始观念 [1]。

现在,引渡制度成为了国际法中最为重要的公认制度。

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国际之间的各类往来愈发频繁,近年来,涉及我国的国际犯罪数目呈逐年上升趋势。

正因为此,对这类犯罪活动所实施的相应制裁必不可少。

近年来,我国也陆续参与一些与引渡条款内容相关的国际公约的签订。

与此同时,我国便着手于稳固同世界其他国家的关系、开始签订双边司法协助协定和引渡条约[2]。

关于引渡制度的内容在立法上的明确,对我国维护司法管辖权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综上所述,引渡制度的确立是迫在眉睫的大事。

这不仅关系到国家利益,也关系到国际关系的发展。

二、我国引渡制度于发展之中所存在的问题(一)法律依据不充分国与国之间的引渡实践主要是要以两国之间事前签署的相关条约、具备引渡内容的国际公约作为法律依据,进行相关引渡实践。

试论我国的引渡制度

试论我国的引渡制度

题 。但是 ,由于 文化 传 统 、意 识 形态 、法律 制 度 的差
异, 造成了中国与西方国家在价值 观上 的疏 离 ,欧美 国
家常常借用引渡 问题来推行其信奉 的价 值观念 ,将引渡 问题 当作 “ 文化扩张” 的手段。因此 , 在这种 国际合作
我 国 自从 19 9 3年与泰 国签 订 引渡条 约 以来 ,迄今
试论我国的引渡制度
王 婷
[ 摘要] 引渡 作 为一种 国家间制 裁 国 内涉外犯 罪的 司法合 作制 度 ,只是提 供 了一 种 形
式上最有效的方式,跨 国 “ 避罪” 问题 并没有得到一劳永逸的解决,因为引渡本 身就是 个世界 性 的难题 , 中国 自不例 外 。其主要 表现 为 ,一是 参加或 签署 的 国际条 约在 引渡 实
要原 因。
程度上也是政 治 问题。现代 国家往往 把 引渡 当作 本 国
外交政策的组成 部分 , 对于是否接 受外 国引渡请 求 ,主
要 根据 政治需要来判 断。所 以 , 国关系 的好坏往往 成 两
为引渡的一个非 法律 标 准。中 国 目前 主要 还 是通 过 扩 大国 际合作 ,加 强 国际关 系 和友 好 协商 来解决 引 渡 问
三 、我 国引渡 制度 的完善
随着我 国社 会 主 义市 场经 济 的发展 、社 会 的全面 进步 以及 我 国加 入世 贸组织 ,近年 来 ,我 国与其 他各
国 间 的 论 在 国 内 立 法还 是 国 际 条 约 、 双 边 条 约 的 签 订 方 面 ,都 还 不 够
只能在我 国参 加 的 国际条约 或者 一 些没有 上升 为法 律 的规章中寻 找有 关 引渡 的规 定。改 革 开放 以后 ,我 国

论我国引渡制度

论我国引渡制度
4
2、双边友好协商方式运作艰难。 现代国家往往把引渡当作本国外交政策的组成部分,对于是否接 受外国引渡请求,主要根据政治需要来判断。所以,两国关系的好坏 往往成为引渡的一个非法律标准。两国关系友好或者正向友好方向发 展,则引渡容易实现;反之,被请求国就算为此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 财力,最终效果也不一定理想。 3、历史遗留问题 历史上,政治因素曾一度阻碍了中国引渡制度的发展,并造成中 国引渡立法进程的迟缓。建国初期,由于实行闭关锁国政策,涉外刑 事案件不多,因而对有关引渡方面的立法和公约签署不够重视。直至 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国际经济和政治交往频繁,我国才开始注重 与国际接轨。中国错失了一次在引渡问题上与国际交往学习以至接轨 的机遇,也使中国的引渡立法滞后了多年。 4、西方各国对中国的政治偏见和歧视 基于政治制度、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诸多方面的不同,西方社 会有些国家一直对中国持有怀疑和排斥的心态。不相信中国的公正审 判制度,进而在引渡协助问题上的合作不是很积极,常常会利用一些 借口拒绝引渡。 5、“政治犯不引渡”原则适用的界限较模糊
5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指当要求引渡的对象是政治犯时,被请求国 可以拒绝引渡。这是 18 世纪末期以后形成的一项国际法原则。此项原 则虽然为国际法所确认,但其中许多问题,甚至是关键问题仍然没有 得到解决。由于各国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的不同,导致评判的立 场和标准也不相同。在引渡实践中,对于政治犯是否给予引渡,各国 总是基于本国的立场和利益作决定,带有很强的政治色彩。 实践中, 一些西方国家拒绝引渡中国的外逃罪犯,常常就是以“政治犯”的借口 来搪塞中国,而实际上,其中的不少犯罪人都是刑事犯罪人或经济犯 罪人。
6、相关当事国在引渡过程或结果中追求经济收益 一份来自国家商务部的调查报告则更加令人震惊。该项调查显示, 中国外逃官员达数千人,携走资金达数百亿美元,而我们能够引渡的 人数却屈指可数,损失的国家资产难以估量。这些外逃人员所携走的 赃款,事实上与被请求引渡国的经济利益发生了联系,从而使引渡的 实现变得更加艰难。 7、对“死刑犯不引渡”问题的处理 我国死刑的广泛适用与国际社会对死刑的排斥形成了鲜明的反 差,使得死刑成为严重影响我国引渡制度的障碍。在实践中,我国提 出的一些引渡请求也因此被拒绝。同时,不少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尤

试论我国引渡制度的困境及应对策略

试论我国引渡制度的困境及应对策略

试论我国引渡制度的困境及应对策略作者:张昕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01期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1摘要:引渡作为一项在不同时期从实体和程序上不断被赋予新内涵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这是制度本身在应对新的国际形势时所作出的本能的应变,从根本上看则是打击国际犯罪与人权保护之间的抗衡。

本文从中国引渡制度的现状入手,通过比较分析中国引渡实践与国际社会引渡的新形势,据此完善中国引渡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关键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引渡条约;死刑制度;腐败犯罪中图分类号:D99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241-01国际引渡合作中蕴含着国际关系、国家司法主权、国际人权等领域的博弈。

对罪犯的刑事管辖权系属罪犯所在地国的主权控制内,这就引起了国际司法合作的必要性。

然而由于各国的法律和司法体系之间存在着差异,并涉及国家之间的法制互认、利益考量等因素,因此协商起来并非易事。

一、中国引渡制度发展现状时至今日,已有41个国家与中国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

这个数字与中国自身的引渡发展历程是呈正相关的,但与欧美国家相比较而言,还是存在不小的差距。

从与中国缔结双边引渡条约的国家来看,大多数为保留死刑的国家,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法国与西班牙就在与中国建立双边引渡条约的国家范围内。

另外,死刑问题只是法制及人权因素中的一部分,引渡实践更像是国与国之间在政治地位、经济利益以及法制差异上进行的一场博弈。

二、中国引渡实践中的障碍(一)政治因素在引渡实践中,行政审查相比司法审查的作用更加突出,从国际关系这个角度来看,国与国的亲疏程度以及意识形态的分歧都会影响行政审查的程度。

自从欧盟统一逮捕令的实行,在成员国之间移交罪犯变得相当简便,[1]这必然导致欧盟成员国对其他国家在引渡合作中采取双重标准。

并且对于“政治犯”的界定,主要取决于被请求国的意见,处于被动中的请求国根据强弱程度还有所区别,实力相当的国家可能是依据利益交换来实现引渡目的,实力较弱的一方可能需要妥协退让才能引渡成功。

引渡实践的困境和引渡替代措施的前景分析-国际法论文-法学论文

引渡实践的困境和引渡替代措施的前景分析-国际法论文-法学论文

引渡实践的困境和引渡替代措施的前景分析-国际法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学界普遍认为,现代引渡制度来源于国际法之父---17 世纪荷兰自然法学家格老修斯。

他在其名着《战争与和平法》中提出的或引渡或处罚原则,奠定了近现代引渡制度的理论基础。

起初,引渡制度带有浓厚的色彩,作为国家礼让基础向他国提出或批准他国的引渡请求。

随着启蒙运动和保障运动的兴起,引渡的色彩逐渐淡化。

双边引渡条约乃至多边引渡公约开始出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陆续开展专门的引渡立法。

现代意义上的引渡,是指一国将处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引渡是国家间的一种刑事司法协助行为,是在互惠、礼让和尊重他国管辖权的基础上,深化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和加强国内法的执行力的过程。

一、引渡理论及实践(一)基于互惠的引渡互惠作为引渡最古老的根据之一,现今又赋予了其新的意义,即两国在没有共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发生刑事管辖权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而引渡作为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合作行为,必须以相互尊重主权为基础,以平等和互惠互利为原则。

以我国为例,至2007 年10 月,与我国签署双边引渡条约的只有33 个国家,且作为外逃犯罪分子主要避居地的欧美主要发达国家均不在其中。

这就决定了我国的引渡实践,经常处在无引渡条约的前提下。

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承认只要双方以互惠条件为保证,就可以进行引渡;而英美法系国家则坚持引渡必须在引渡条约的基础上进行。

而今,英美法系国家基于相互主义考虑,已逐渐松弛对该问题的态度,认可没有条约基于互惠也可引渡,这有利于引渡制度的发展和两大法系的弥合。

2007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外交部向日本提出引渡原辽宁大连某国企经理袁同顺涉嫌职务犯罪一案,即是在中日未签订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基于互惠原则进行的一次较为成功的典型案件。

(二)基于双边引渡条约的引渡自1794 年英国与美国签订第一个双边引渡条约---《杰伊条约》以来,双边引渡条约已成为普遍接受的引渡合作主要方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当前我国引渡制度的缺陷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文明的不断进步,我国的引渡制度也得到了较大的发展。

但是当前我国的引渡制度还受到多方面的困扰,发展还不够完善,与其他国家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在引渡的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障碍。

本文旨在对我国当前的引渡制度进行探讨,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分析,提出相应的改善意见。

关键字:引渡制度;立法;引渡条约与西方发达国家, 甚至很多发展中国家相比, 我国引渡制度的建立是比较晚的。

我国直到2000年12月28日才颁布了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目前,我国的引渡制度虽然得到了较大程度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法律制度差异和立法技术障碍依然存在,使得我国在引渡罪犯过程中往往会遇到种种困难和阻碍,这严重阻碍了我国引渡制度的发展,也不利于我国打击违法犯罪。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参加或签署的国际条约在引渡实践中存在局限性、签署的双边引渡条约存在缺陷, 双边友好协商方式运作艰难;另一方面则是中国引渡制度在实践中存在政治、经济、人权、法律等阻碍因素。

这就导致大量贪官和政治犯逃往外国寻求政治庇护,针对这种现状,应该具体分析,找出其中的深层次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引渡制度。

一、引渡制度概述引渡,是指“一国应另一国的请求,将当时在其管辖范围内而被请求方指控犯有某种罪行或已经被判刑的人,在条约或互惠的基础上移交给该请求方以便起诉或执行刑罚的活动”。

引渡的主体是国家,引渡的目的是对被引渡人提起刑事诉讼或执行刑事判决,引渡的对象是指被一国指控为犯罪,且符合双方引渡条约规定的可引渡之罪的人,也称为被请求引渡人。

引渡是当今国际合作的一种主要途径途径,但是并非所有跨国罪犯都可以通过引渡来解决。

因为引渡制度有很多刚性原则,具体包括“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双重犯罪原则”、“罪名特定原则”、“死刑不引渡原则”。

各个国家之间,尤其是不同法系国家之间,在对政治犯、死刑犯的认定上存在较大差异,使得引渡国家双方常常会各执一词,产生争议,因此引渡也就成为了一道国际性的难题。

目前,各国在具体的引渡实践中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签订双边引渡条约和区域性的公约国家与国家之间通过签订双边乃至区域性的引渡条约,对各自的权利及义务加以明确,达到引渡罪犯而又不违反他国立法和国家主权的目的。

例如中国与俄罗斯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引渡条约》,就是较为典型的双边引渡条约。

(二)加入和签署相关的国际公约联合国的许多国际公约都涉及引渡的内容,如1971年9月23日签订于蒙特利尔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1979年12月8日签订于纽约的《反劫持人质国际公约》、1988年3月10日签订于罗马的《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2000年11月15日通过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3 年10 月31 日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对相应的犯罪的引渡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各国一旦加入了这些国际公约就应该要遵守公约的规定、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其中包括了相关的引渡条款。

例如:《蒙特利尔公约》规定非法劫持航空器、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和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罪行是可引渡的罪行。

缔约国就不得以其它理由拒绝引渡。

(三)制定相关的国内法各国会在国内法中规定有关引渡的内容:有的国家在宪法的总则中加以规定;有的在刑事诉讼法中制定了相关的规定;还有的国家制定了相关的部门法,较为系统地规定了本国有关引渡的基本制度。

例如:我国200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引渡是国际刑事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是一种国家之间开展打击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活动,也是有关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随着各国涉外的刑事案件的不断增多,引渡问题成为了重中之重。

然而两国在没有共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发生刑事管辖权冲突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各国只能依据平等互惠的基本原则,通过司法协助的方式解决有关引渡的问题。

二、我国引渡制度的发展概况及特点在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之前,我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没有专门的引渡法规和引渡条约,由于没有专门的引渡条约,我国在处理涉外案件,抓捕跨国罪犯的时候主要依靠的是国家间的双边友好合作,通过遣返的方式来达到相互引渡罪犯的目的,也就是不通过外交途径,而是通过两国警方的合作,来打击犯罪,抓捕潜逃到国外的犯罪分子。

比较典型的案例就是1989年张振海劫机被引渡案,由于当时中日两国未签订引渡条约,日本政府并不承担引渡义务,仅是根据互惠原则而将张振海引渡回中国。

这种方式由于不具法律上的约束力,完全取决于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被请求国的意愿,因而使得请求国处在较为被动的地位。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交往活动增多,涉外案件也随着增加,其中很多都涉及到引渡问题。

因此,我国建立引渡制度,完善引渡立法势在必行。

据统计,从1993年起,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和双边警务合作,我国警方先后从国外押解、遣返犯罪嫌疑人200多名,办理刑事司法协助案件300多起。

直到2000年12月18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这也是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引渡制度的法律,标志着引渡制度正式在我国建立起来。

这部法律的颁行,对于我国加强与外国的司法协助与合作,对于加强中外开展打击犯罪的合作,以及我国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都起到非常深远的影响。

该部法律中采用了一些国际通用的引渡原则,如:双重犯罪原则、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等。

同时,我国也响应了联合国保护人权的号召,如:我国《引渡法》第8条第4款规定:“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种族、宗教、国际、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执行刑法,或者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中国应当引渡”;第8条第7款规定:“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中国应当拒绝引渡”;第9条第2款规定:“由于被请求人的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中国可以拒绝引渡”。

这些规定使得我国的国内法与我国签署批准的《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等国际条约相配套。

此外,我国在司法实践中还有许多与引渡有关的案例及司法解释,它们也构成了我国引渡国内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还积极参加签订与引渡有关的国际条约和双边引渡条约,例如1994年3月5日,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了中国政府与泰国政府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引渡条约》,这是新中国签订的第一个引渡条约。

截止到2005年,包括我国与西班牙签订的引渡条约在内,我国已与泰国、俄罗斯、韩国、南非、巴西、老挝等25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再比如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我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决定批准了该公约。

现《公约》已经于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

这是联合国历史上第一个用于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国际公约。

我国在签订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之后,积极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承担了一个大国应付的责任。

三、我国在引渡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及其原因分析近几年来,我国的引渡制度取了较大程度的进展,也有不少成功引渡的案例,例如2004年我国与美国在关于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贪污案中的成功引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俄罗斯联邦请求引渡沙宾科夫案件以及我国成功引渡重庆女黑老大王婉宁案件等等,这些犯罪分子的成功引渡,表明我国在国际交往中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在引渡实践中能做到有法可依,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与对方平等协商。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的引渡制度已经尽善尽美,事实上,我国的引渡制度仍然存在缺陷,我国无论在国内立法还是国际条约、双边条约的签订方面都还不够成熟,这不利于我国进一步有效地打击犯罪。

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在引渡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点困难。

(一)参加或签署的具有引渡内容的国际条约在引渡实践中存在局限性在国际引渡实践中, 以条约为前置的国家引渡一般都是以国际间的条约或国家间的协定为基础进行的。

这种多边条约和规定有引渡内容的国际公约是各国之间互相承担引渡义务的主要依据。

尽管迄今, 中国已经加入并签署了17个包含引渡内容的国际公约, 但仅仅靠这些公约的规制范围和规制效力, 尚不能很好地解决我国的引渡问题。

首先,公约的规制范围有限,区域性多边条约和全球性国际公约覆盖的罪行范围狭窄, 并不能成为解决相关国家引渡问题的普遍指南;其次,公约的规制效力有限。

一方面,引渡的进行和完成离不开相关国家的首肯与执行,但目前国际公约与国内法的效力优先问题在全球范围内都存在争议, 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立场和观点, 在实践中对公约的采用和执行方式也是各有不同。

另一方面, 包括我国所签署的国际公约都是国际协商的产物, 都带有妥协和斗争的痕迹, 其中规定的引渡条款都不是强制条款。

这样, 在引渡实践中, 各个国家便具有了相对的自主性和便宜性, 同时也造成了引渡实践的困难。

(二)签署的双边引渡条约数量不足、质量不高普通法系国家原则上主张引渡要签订引渡条约, 大陆法系国家则不坚持此点, 只要双方承认以互惠条件为保证, 就可以进行引渡。

所以, 当尚未与普通法系国家签订引渡条约时, 引渡实践很难进行, 这也正是我国有大量逃犯能够隐匿于英美法系国家而不能被引渡回国的重要原因。

(1)条约数量有限。

我国自从1993年与泰国签订引渡条约以来, 至今已与25个国家签署了双边引渡条约,但这不足以覆盖我国政治经济交往的国际现状, 很多与我国具有政治经济密切联系的国家和地区都没有签署条约。

(2)现有条约在适用地域上的局限性也很明显。

与我国签订条约的国家多是属于友好邻邦的东亚和东南亚地区以及前苏联和东欧等前社会主义国家, 这些国家虽近年与中国经贸文化交往较多, 但毕竟数量有限, 而且偏居一隅,不能覆盖我国对外交往的广大区域。

(3)与发达国家没有签订双边引渡条约。

现有条约的对应国家除了俄罗斯和西班牙之外都属发展中国家, 而与我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国家大多并不是我们进行引渡的主要对象国, 这也造成了我国引渡实践的尴尬处境。

(三)双边友好协商方式运作艰难一般而言, 条约尤其是双边条约是国家之间承担引渡义务的主要依据和基础。

所以,在没有签订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国家不具有引渡的义务,是否引渡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引渡则完全由主权国家自主决定。

引渡制度存在的基本前提是国与国之间的礼让与尊严, 出于对诉讼国主权的尊重和建立相互友好合作关系的愿望。

因此,引渡制度不仅仅是法律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政治问题。

现代国家往往把引渡当作本国外交政策的组成部分,对于是否接受外国引渡请求,主要根据政治需要来判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