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制度基本原则及完善我国引渡立法研究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我国引渡活动的阻碍与法律完善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我国引渡活动的阻碍与法律完善我国引渡活动的阻碍与法律完善引言:在全球化背景下,犯罪活动已经超越国界的限制,国际合作成为打击犯罪的重要手段之一。
引渡作为国际合作的一种方式,是将犯罪嫌疑人从一个国家移交到另一个国家以受审判的行为。
然而,我国的引渡活动在实践中面临着一些阻碍,如何完善法律制度以解决这些问题成为亟待探讨和解决的重要议题。
一、引渡拒绝与政治因素引渡拒绝是国际引渡活动中最常见的阻碍之一。
根据国际法原则,引渡只能在一定条件下被拒绝,如嫌犯国籍问题、政治犯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国家可能出于政治因素而拒绝引渡请求,这使得引渡成为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
为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应当通过完善法律制度,确保引渡请求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同时,我国还可以积极参与国际引渡合作,推动国际社会对于政治因素拒绝引渡的共识,以促进引渡合作的顺利开展。
二、引渡罪名限制与定性问题引渡罪名限制与定性问题是引渡活动中的另一个常见问题。
一些国家对于引渡请求的接受往往限制在限定的罪名范围内,这给实际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此外,在引渡活动中的定性问题也时常引起争议,不同国家对同一犯罪行为的定性可能存在差异,导致引渡请求的受理受阻。
为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可以加强与各国的合作,推动建立共同的引渡罪名范围,使得引渡请求的接受更为便利和客观。
对于定性问题,我国应当加强国际争端解决机制,通过友好协商或国际仲裁等方式解决定性争议,确保引渡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人权保护与引渡权衡引渡活动中常常涉及到人权保护与引渡权衡的问题,特别是在引渡涉及到死刑案件时更加突出。
一些国家认为,引渡嫌疑人至可能会对其基本人权造成侵犯,因此拒绝引渡请求。
然而,这也会给引渡合作带来一定的困扰,使得一些犯罪嫌疑人得以逃避法律制裁。
为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应当在引渡活动中充分考虑人权保护的问题,确保引渡行为不会对嫌犯的基本人权造成侵犯。
同时,我国也可以积极参与国际人权事务,推动国际社会对引渡人权保护的标准达成共识,以确保引渡活动能够兼顾犯罪制裁和人权保护的双重目标。
浅析国际引渡制度

对外签订引渡条约的障碍因素,最后对我国引渡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 词:引渡;引渡原则 ; ,引渡制度 的发展
一
、
概 述
引渡 , 是一 国把在其境 内而被他 国指控为犯罪或 已被判刑的 人 ,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 ,移交给请求国 以便审判或处罚的一种 司法活动 。它是国际刑事司法 协助制度 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随着 科学技术 的发展 ,交通工 具的改进 ,罪犯 在一国犯 罪后 较容易潜 逃另一 国,给 国际社会造成 了严重危害。为了惩罚犯罪 ,引渡便 应运而 生。引渡主要包括 以下 内容 : 首先 ,引渡 的主体 。引渡是 国家行为 ,因此 ,引渡 的主体是 国家 ,即请 求国与被请求 国。 请 求国的引渡请 求只 能通过外交途 径 向被请求 国的中央政府提出 , 而不 能向地方政府或联邦制 国家 的卅I 政府提 出。 其次 ,引渡 的客体 。引渡 的客体是处在被请求 国领域 内而触 犯他 国刑律 ,受到刑事追诉、通缉 或判 刑的个人 。 再次 , 引渡的请求 国必须是对 引渡客体 即犯罪行为人具有管
浅 析 国际 引 西安 7 1 0 0 6 3)
摘 要: 引渡制度 的历史最早可 追溯到 1 3 世 纪,许 多国家基 于特殊 约定 引渡一些政治和 军事 罪犯 。现代 意义上 的引渡制度起 源 于 1 8 世纪 的欧洲 ,因为法 国大革命的缘故 ,强烈 冲击 了 封 建专制的诸 国,普通 的刑 事犯 罪也渐渐被纳入 了引渡 的对 象,随后在 资产 阶级的推 动下,引渡也走 上 了法制化道路 。本文分析 了引渡制度 的基 本原 则,在此基础上 阐述 了引渡制度的新发展 ,进 而分析 了我 国
规定 :为引渡或司法协助 的目的,不得将 向公用场所、国家或政 府设施 、公共交通系统或基础设施 ,投掷 、放 置、发射 或引爆爆 炸装置或致死装置的犯罪行为 , 视 为政治犯罪 、同政治犯罪有关 的 罪 行 或 由政 治 动 机 引 起 的罪 行 。 ( 三 )死刑犯不引渡原则成为刚性原则 1 、死刑不 引渡条款 已成 为引渡条约 的一般性规定 如果翻 阅一下近二十年来各国缔结引渡条约 , 人们会 发现死 刑不引渡条款 已经普 遍存 在, 它 也被 写入 了 1 9 9 0 年通 过的联合 国 《 引渡示 范条约 》它 的普遍性还可 以通过下 列事 实证 明:死刑 不引渡 原则的采纳 已经不再与 开展引渡合 作的 国家 是否仍然保 留死刑 问题存在必然联系 , 那些 已经废除 了死刑 的国家在相互缔 结 引渡 条约 时同样会重 申死刑 不引渡 原则, 那些仍然保 留死刑 的 国家在相互 缔结引渡条约 时也 可能要求确立这一 原则 。 2 、死刑不引渡原则在引渡实践中作用凸显 由于死刑不 引渡原则越 来越受 到各国 国内立法和 国际条约 的维护 ,在引渡的实践中,面临涉及死刑 的刑事审判 的被请求引 渡人往 往可 以通 过各种 各样 的方式和 渠道 向被 请求 国司法 机关 或者其他主管机关请求法律救济 , 甚至 向某些 国际 的或者区域 的 法 院以及联合 国人权委员会就对其不利 的引渡决定提 出申诉 。 现代 引渡制度相 对于传统 的 国际法上 的引渡制 度有 了长足 的发展 ,在解 决国际引渡 、打击 国际犯罪方面起到 了非常关键的 作用 。 这些新 发展使 引渡制度更加完 善,更好地促进 了国家的司 法协助 , 加强 了国际合作联合打击犯罪 的有效性 ,保护个人和组 织 的合法利益、维护 国际法律秩序、维护国家的稳定和发展、维 护 国际和平与安全。 但 随着 国际形势 的新 发展 又将会有 新的问题 出现,因此 ,引渡制 度的改革发展依然任重而道 远。 四、完善我国引渡制度的对策建议 ( 一)妥善处理国 内引渡 法与国际条约的关系 国 内立 法与引渡 条约之间处于不断的互动过程 中。 国内引渡 法律是国际法公认的基本 规则在国 内法 的确 认,应 当及 时、全面 地 反映和体现 国际司法合 作的发展 成果和 国际惯例 , 也应 当成为 我国对 外签 订引渡 条约和 具体执 行引渡 的法 律依据 。 我 国政府在 起 草、谈判和签署相关 条约 时,尽管程序上 能遵循 《 缔结条约程 序法 》的规定 , 但在实体 内容上往往带有 当时国际政治和经济关 系因素 的烙 印, 全 国人大常委会审批 时很难纠正其 同现行立法 的 冲突 。 因此在 国内引渡法 中界定和规范 国务 院或外交部 的变通权 限和程序 ,而不 能由其任意而 为。 ( 二)对 《 引渡法 》进行修改 ,设立简 易引渡程序 考虑到跨 国犯罪 日益增多 的形势 , 如果采取烦琐冗长 的单一 引渡 程 序 可 能不 利 于 同跨 国犯 罪 做 斗 争 ,因此 ,笔 者 建 议 在 引渡 法 中分设简 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 程序分配理论和费用相 当性原理 决定应创设简易程序 ,这也是提高 司法效率 的需要 。笔者认为 , 不妨从适用范 围的合理设定、 程序环节和程序行为的适当简化和 相关期 限的相对缩短等方面考虑简易程序 的设计 。 这将成为 国际 引渡实践的一个趋势 。 总之,在全球一体化进程 中,引渡合作的 内容和规则不断优 化, 应当及时总结和吸收国际引渡合作的实践经验来补充和完善 ‘ 我 国引渡立法, 实现与不同法律制度国家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领
试论我国的引渡制度

题 。但是 ,由于 文化 传 统 、意 识 形态 、法律 制 度 的差
异, 造成了中国与西方国家在价值 观上 的疏 离 ,欧美 国
家常常借用引渡 问题来推行其信奉 的价 值观念 ,将引渡 问题 当作 “ 文化扩张” 的手段。因此 , 在这种 国际合作
我 国 自从 19 9 3年与泰 国签 订 引渡条 约 以来 ,迄今
试论我国的引渡制度
王 婷
[ 摘要] 引渡 作 为一种 国家间制 裁 国 内涉外犯 罪的 司法合 作制 度 ,只是提 供 了一 种 形
式上最有效的方式,跨 国 “ 避罪” 问题 并没有得到一劳永逸的解决,因为引渡本 身就是 个世界 性 的难题 , 中国 自不例 外 。其主要 表现 为 ,一是 参加或 签署 的 国际条 约在 引渡 实
要原 因。
程度上也是政 治 问题。现代 国家往往 把 引渡 当作 本 国
外交政策的组成 部分 , 对于是否接 受外 国引渡请 求 ,主
要 根据 政治需要来判 断。所 以 , 国关系 的好坏往往 成 两
为引渡的一个非 法律 标 准。中 国 目前 主要 还 是通 过 扩 大国 际合作 ,加 强 国际关 系 和友 好 协商 来解决 引 渡 问
三 、我 国引渡 制度 的完善
随着我 国社 会 主 义市 场经 济 的发展 、社 会 的全面 进步 以及 我 国加 入世 贸组织 ,近年 来 ,我 国与其 他各
国 间 的 论 在 国 内 立 法还 是 国 际 条 约 、 双 边 条 约 的 签 订 方 面 ,都 还 不 够
只能在我 国参 加 的 国际条约 或者 一 些没有 上升 为法 律 的规章中寻 找有 关 引渡 的规 定。改 革 开放 以后 ,我 国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引言概述:国际法上的引渡规章是指各国之间就引渡犯罪嫌疑人或逃犯的交流与合作所制定的法律规定。
引渡规章的目的是为了打击跨国犯罪,保护社会安全,促进国际合作。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国际法上的引渡规章。
一、引渡的概念和原则1.1 引渡的定义:引渡是指一国将在其领土上犯罪的嫌疑人或逃犯交付给另一国的行为。
1.2 引渡的基本原则:引渡的基本原则包括互惠性原则、双重犯罪原则、合法性原则和不可引渡原则。
1.3 引渡的程序和条件:引渡程序包括引渡请求、审查程序、决定程序和交付程序。
引渡的条件通常包括犯罪行为的双重性、引渡请求的合法性和引渡对人权的尊重。
二、国际引渡的主要条约2.1 1957年《联合国引渡公约》:该公约是国际引渡领域最重要的条约之一,规定了引渡的范围、条件和程序。
2.2 1990年《欧洲引渡公约》:该公约是欧洲地区引渡合作的基础,强调了引渡的快速和有效。
2.3 1996年《南非开普敦引渡公约》:该公约是非洲地区引渡合作的基础,规定了引渡的程序和条件。
三、引渡的限制和例外情况3.1 引渡的限制:引渡可能受到一些限制,如政治犯、军事犯和人权保护等。
3.2 引渡的例外情况:引渡可能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如国内法律的限制、引渡国家的国家安全和引渡请求的政治性。
3.3 引渡的关键问题:引渡过程中的关键问题包括双重犯罪性的认定、引渡国家对引渡请求的审查和引渡后的法律保障等。
四、国际引渡的挑战和前景展望4.1 挑战:国际引渡面临着一些挑战,如不同国家法律体系的差异、引渡程序的复杂性和引渡国家的政治因素等。
4.2 前景展望:随着国际合作的加强和引渡规章的不断完善,国际引渡将更加高效和便捷,有助于打击跨国犯罪和维护国际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结语:综上所述,国际法上的引渡规章是各国间合作打击犯罪的重要法律基础。
引渡的概念、原则、程序和条件是引渡规章的核心内容。
国际引渡的主要条约为各国提供了引渡合作的法律依据。
完善我国引渡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 国引渡制 度 的思 考
王 振 友
( 国家检 察官 学院 ) 中图 分类 号 :D 9 9 8 . 2 ;D 9 2 4 文献 标识 码 :A 文章 编码 摘 要 :本 文介 绍 了 I 渡 的 定义 , 以及国 际 习惯法 上公 认的 引渡 规则 ,特 别是 政治 犯不 引渡 原 则 。并 对我 国 现行 引渡 法进 行 了分析 ,提 出 了完善 政 治犯 不 引渡原 则 、增加 或 引渡或 起诉 原则 、在 互惠 的基础 上 签订 关于 引渡 的双边 或 多边条 约等 立法 建议 。 关键 词 :引渡 ; 引渡规 则 ;政治 犯不 引渡 ;或 引渡 或起诉 ;立 法建 议
约
二 、政 治犯 不 引渡原 则
政 治犯不引渡 原则 ,是法 国资 产阶级革命 以后 ,通过西 欧一些 国 家 的国 内法和各 国间引渡条约 的规定,逐渐形 成的一项 原则。它是现 代 引渡制度诞生 的主要标 志。 现在 ,该 原则 已成为 国际法和 国际刑 法中一项公认 的原则 ,几 乎 所有国家 的国 内法和 国家间的引渡条约 都毫无例外地 规定了政治犯 不 引渡原则 ,但是这些 原则实施起来 是有 困难的 ,因为首先 ,关于 政治 犯 的 含 义 和 范 围缺 乏 明 确 性 ,各 国 的解 释 不 尽 一 致 。 其 次 ,对 于 某 种 犯罪行 为是否是政 治犯的决定权 ,属于被请求 引渡国家 的,他们可能 根据 自己的政策和利 益来处理 ,甚至可能对政 治犯的含义加 以 曲解 , 对真正 的政治犯加 以迫 害,而对应予 引渡 的刑事犯予 以包庇 。
一
、
国家 对 犯 罪 都 有 权 提 出 引渡 要 求 。 2 . 引 渡 的 对 象 , 即 被 某 国指 控 为 犯 罪 或 判 刑 的 人 。 根 据 许 多 国 际 条 约 的规 定 , 引 渡 犯 罪 原 则 上 只 限于 外 国 人 ,本 国 国 民 一 般 不 予 引
浅析我国的引渡制度面临的困境及解决建议

浅析我国的引渡制度面临的困境及解决建议随着世界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日益全球化的同时,也为跨国犯罪和境外逃窜等行为提供了方便有利的条件。
为了打击诸如此类犯罪,一国需要同他国合作打击,此时,引渡作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最受关注的形式之一,对解决此类问题的意义重大。
然而,在政治庇护和国际人权保护兴起的大背景下,由于各国的法律和司法系统的不尽相同,我国自身的制度不尽完善等原因,使得我国与他国的引渡合作难以达到最大功效。
本文旨在浅析我国引渡制度面臨的困境,从而提出自己对解决措施的一些不成熟的建议,以期有利于今后的学习。
标签:引渡制度;困境;解决措施一、问题的提出引渡是指一国的主管机关应他国主管机关的请求,在本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犯罪或判刑的人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处罚的国际刑法协助行为。
自从格劳秀斯提出了“或引渡或起诉”的原则之后,现代引渡制度被世界各国争相规定在本国的法律中,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重大作用。
虽然我国的引渡制度的雏形可以最早追溯到战国时期,但直到2001年12月28日,我国引渡法才正式颁布。
然而,由于国际社会中的各国的法律理念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性和我国制度本身不完善易导致对我国法律误解等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致使其难以发挥最大效用。
二、我国引渡制度面临的困境(一)被请求国以“政治犯不引渡”等为不引渡借口,使我国引渡工作难以开展若我国作为引渡被请求国时,一般是采取双重审查制,即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
而在实践中,往往会更多地是依据两个国家之间的政治友好程度来决定的,而不是法律程序。
然而,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再加之发展大好的态势,易遭到一些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某种程度的敌视,此类政治因素很容易影响到我国向这些国家引渡犯罪嫌疑人。
国际社会中普遍认可“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也就成为一些国家的固有说辞。
发达国家利用所谓的“人权保护”等主观借口拒绝引渡,易使我国陷入被动,难以开展引渡工作。
(二)在实践中,我国更多地采用引渡的替代措施在我国成功引渡的犯罪嫌疑人中,通过规范引渡程序的较少,“变相引渡”等引渡的替代措施仍是主要方式。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引言:国际法上的引渡规章是指各国之间就引渡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程序和规定达成的协议。
这些规章旨在保护国际社会的正义和法治,确保犯罪分子无处可逃,同时也保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一、引渡的基本原则1.1 互惠原则:引渡协定通常要求各国在引渡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时互相提供协助,即一国引渡另一国的犯罪嫌疑人时,另一国也应该同样对待。
1.2 非政治性原则:引渡通常不适用于政治犯罪,即不得将犯罪嫌疑人引渡给请求国以政治原因为由。
1.3 人权保护原则:引渡程序应当遵守人权法和国际法的规定,确保被引渡人的权利受到保护,不受酷刑或不公正对待。
二、引渡的程序和要求2.1 引渡请求:引渡程序通常由请求国向引渡国提出引渡请求,其中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罪行、证据等信息。
2.2 引渡审查:引渡国会对引渡请求进行审查,包括审查请求国的法律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充分等。
2.3 引渡决定:引渡国会根据审查结果做出是否引渡的决定,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标准和程序要求。
三、引渡的拒绝和条件3.1 拒绝引渡:引渡国有权拒绝引渡请求,例如因为犯罪嫌疑人可能受到死刑或酷刑等不公正对待。
3.2 条件引渡:有时引渡国会在引渡中附加一些条件,例如请求国需保证犯罪嫌疑人不会受到死刑等。
3.3 引渡后续程序:引渡后,引渡国可能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或者将其引渡给第三国。
四、国际引渡的挑战和改革4.1 法律障碍:由于各国法律体系的不同,引渡程序可能受到法律障碍,需要通过改革来解决。
4.2 人权保护:引渡程序中存在人权保护不足的问题,需要加强对被引渡人权利的保护。
4.3 法律合作:国际引渡需要各国之间的法律合作,包括信息共享、司法协助等,以提高引渡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性。
五、结论国际法上的引渡规章是维护国际社会正义和法治的重要手段,通过遵守引渡的基本原则、规定引渡的程序和要求、拒绝和附加条件引渡、解决引渡的挑战和改革,可以更好地保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确保犯罪分子无处可逃。
论我国引渡法规定的引渡法律原则

论我国引渡法规定的引渡法律原则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于2000年12月颁布。
一部法律的制定都有一定的法律精神与原则作为整部法律的骨架,《引渡法》亦然。
我国引渡法所遵循的法律原则与国际上众多国家做法一样,大致是采取国际法和国内法相结合的形式。
首先,看一下我国引渡最基本的原则,平等互惠原则。
在平等互惠的原则的指导下,我国规定与我国又签订引渡条约的按条约规定,没与我国签订引渡条约的,任何国家对我国引渡请求给予拒绝或限制的,我国将对等原则对该国向我国的引渡请求给予拒绝或限制。
平等互惠的原则有利于维护我国向外国请求引渡的权力,有利于维护我国的主权以及国家尊严。
但是,同时的,对等原则又可能会造成国与国之间的报复手段。
假设,我国接到一国(该国一向与我国关系有一些紧张)的引渡申请,经过审查,我国发现其请求不符合申请要求,于是我们拒绝了其请求,不久我们相其提出引渡请求,这时就不能排除该国不会因为我国拒绝其请求而拒绝我国的引渡请求的可能性,这无疑增加了我国引渡的困难,同时这就不利于国际司法的公正。
再者,让我们看一下我国引渡法在引渡条件上与国际一般规定的异同。
国际上一般引渡都遵循:1、双重归罪原则,即被请求引渡的人所实施的行为按照请求国的法律和被请求国的法律都构成犯罪;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国与国之间的引渡只限于一般的刑事案件;3、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英美法系允许、大陆法系不允许);4、死刑犯不引渡原则;5、罪行特定原则,即请求国请求引渡时的罪名应是请求国审理的罪名,不能审理其他罪或多罪;6、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即被请求国或同意引渡,或自己国家起诉审理。
与国际做法一致的,我国也采用双重归罪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国与国之间的引渡只限于一般的刑事案件、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罪行特定原则、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但在这些原则中我们中国也有自己的特色。
在双重归罪原则中,我国规定,对于中国司法机关对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作出生效的判决,或已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应拒绝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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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制度基本原则及完善我国引渡立法研究
摘要:引渡既是国内法制度,也是国际法制度。
国家制定引渡法,并签订引渡条约,相互引渡罪犯,是极为普遍的事情。
国际犯罪引渡制度在其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对预防和惩治犯罪领域起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引渡;引渡基本原则;我国引渡立法
一引渡的概念及其内容
引渡,是一国把在其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以便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司法活动。
它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交通工具的改进,罪犯在一国犯罪后较容易潜逃另一国,特别是现代走私、贩毒、恐怖主义等跨国犯罪,集团犯罪,国际性犯罪的出现甚至日渐猖撅,给国际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
为了达到惩罚犯罪,雄护国际法律秩序,引渡便应运而生。
引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引渡的主体。
引渡是国家行为,因此,引渡的主体是国家,即请求国与被请求国。
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只能通过外交途径向被请求国的中央政府提出,而不能向地方政府或联邦制国家的州政府提出。
其次,引渡的客体。
引渡的客体是处在被请求国领域内而触犯他国刑律,受到刑事追诉、通缉或判刑的个人。
因此,受民事判决或行政处分与处罚,以及尚未被刑事追诉的人,不能成为引渡的对象。
由于引渡是国家行为,作为引渡客体的个人,不能对国家行为及引渡的合法性提出任何质疑或抗辩。
再次,引渡的请求国必须是对引渡客体即犯罪行为人具有管辖权的国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表现。
对引渡来说,凡具有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性管辖权其中任何一种管辖权的国家,均可向被请求国提出引渡罪犯的请求。
最后,提出引渡请求的法律根据是国际条约、互惠原则或国际礼让。
引渡应以引渡条约为根据。
二引渡制度基本原则
(一)双重犯罪原则或双重归罪原则,亦即相同原则
双重犯罪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的人的行为,必须是为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法律都认为是犯罪,并应审判和处罚的行为,才能引渡。
双重原则是以互惠作为基础的。
其目的是确保双方在同等条件下,进行司法协助。
这个制度要求请求国与被请求国在提出引渡请求或决定予以协
助时,都必须首先经过司法当局对引渡犯罪进行合法审查,然后再
由行政当局的职能部门审查,综合考虑国家主权,条约义务和对等
原则等因素后作出最后决定。
如要完成引渡,司法和行政部门的审查通过缺一不可,体现了两者的互相制约。
(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或政治犯罪除外原则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指因政治性活动而受到通缉或迫害的人,进入他国境内居留后,通缉国不得提出引渡请求,所在国亦不将其引
渡。
更具体说,政治犯不能成为引渡对象,当请求国要求引渡政治犯时,被请求国可以拒绝引渡。
”或者说这个原则允许被请求国将他认为具有政治特点的犯罪排除在引渡合作范围之外”。
“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在国际引渡实践中被广泛的得以应用,它不以国家制度、政治制度、国与国的远近亲疏关系为转移。
(三)特殊原则
特殊原则是指请求国只能就请求引渡时所指控的犯罪加以审判和处罚,不得以某种犯罪请求引渡,而引渡后,却以另外的犯罪加以审判或处罚。
此项原则是为了预防欺骗性引渡,也是对罪犯的一种保护。
许多国家的引渡法都规定,请求国非经被请求国同意,不得追诉或处罚引渡请求书所载以外的犯罪;而引渡条约也规定,任何人除其移交时被指控的犯罪外,不受任何审判。
事实上,特定性原则在适用上也有例外的出现,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 ①被引渡人同意接受引渡请求国对其引渡请求之外的犯罪的追诉或惩罚;②被引渡人在请求国诉讼程序结束或刑罚执行完毕后,愿意继续在该国居留;③被请求国的同意。
(四)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
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是指请求国向被请求国提出引渡申请,其所指向的请求引渡人是被请求国公民的。
被请求国可以拒绝引渡。
此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被普遍接受,但在英美法系的一些国家在这个问题上有截然不同的立场,故此原则还不是一条被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原则。
(五)一事不再理原则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对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再行起诉或受理的规则。
引渡程序之所以采甩一事不再理原则,主要是对被告公平,不致使其因同一犯罪反复受到审判和处罚。
同时,也是为了表示对审判法院的尊重,承认其判决的合理与公正。
我国法律也有一事不再理的规定,在引渡时,也应适用这一原则。
三完善我国国内引渡立法的几点思考
(一)妥善处理国内引渡法与国际条约的关系
国内立法与引渡条约之间处于不断的互动过程中。
国内引渡法律是国际法公认的基本规则在国内法的确认,应当及时、全面地反映和体现国际司法合作的发展成果和国际惯例,也应当成为我国对外签订引渡条约和具体执行引渡的法律依据。
我国政府在起草、谈判和签署相关条约时,尽管程序上能遵循《缔结条约程序法》的规定,但在实体内容上往往带有当时国际政治和经济关系因素的烙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批时很难纠正其同现行立法的冲突。
因此在国内引渡法中界定和规范国务院或外交部的变通权限和程序,而不能由其任意而为。
(二)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
“一事不再理”原则能从古罗马延续至今并被世界上多数国家
的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所吸纳,成为一项国际司法准则,是因为它正确反映了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以特有的方式体现了正义、秩序、
效益三大法律价值。
我认为,应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一事不再理”原则予以确认。
这主要是因为:1. 这是保障人权、实现法律的正义价值的要求。
联合国1966 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吸收了两大法系的共同要求和适用范围,并特别在第14条第7项强调某一刑事案件一旦做出生效判决,法院则一般不得对该案件再次开启刑事审判程序。
我国已于1998年10月签署该公约,应当尽快使国内立法顺应该公约精神。
2. 这是维护法制统一、实现法律的秩序价值的需要。
3. 这是节约司法资源、实现法律的效益价值的需要。
(三)对《引渡法》进行修改,设立简易引渡程序
考虑到跨国犯罪日益增多的形势,如果采取烦琐冗长的单一引渡程序可能不利于同跨国犯罪做斗争,因此,笔者建议在引渡法中分设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程序分配理论和费用相当性原理决定应创设简易程序,这也是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
笔者认为,不妨从适用范围的合理设定、程序环节和程序行为的适当简化和相关期限的相对缩短等方面考虑简易程序的设计。
这将成为国际引渡实践的一个趋势。
总之,在全球一体化进程中,引渡合作的内容和规则不断优化,应当及时总结和吸收国际引渡合作的实践经验来补充和完善我国引渡立法,实现与不同法律制度国家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领域内的对接最大化。
参考文献:
[1]金玲玲、刘芳:”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探析[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92-96
[2]黄风:国际引渡合作规则的新发展[j],比较法研究,2006,27-44
[3]马德才:《引渡制度溯源》,载《现代法学》1993年第5期
[4]杨毓显:《关于我国引渡立法的几点思考》,载《学术探索2002年第2期
作者简介:玛丽亚木.依明,新疆大学研究生院09级国际法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