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引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我国引渡外逃腐败人员的困境及完善建议

(一)条约前置主义造成阻碍 条约前置主义是指被请求国与请求国必须以 存在双边引渡条约关系为前提条件,被请求国可 以以没有双边引渡条约拒绝引渡[3]。而实际上我 国与大部分国家都没有条约关系,这就造成罪犯 可选择逃往的国家很多。虽然不是所有国家绝对 奉行条约前置主义,如像英国、加拿大等原本坚守 此项原则的国家在实践中放宽其适用范围,但仍 有像美国、荷兰、新加坡等逃亡人员较多的国家将 此项原则作为必要条件。这就使我国追逃外逃腐 败人员时无法使用引渡方式,而选择互惠、遣返等 其他费时费力的方式,对我国追捕工作造成很大 的阻碍。此外,由于政治因素的影响,条约前置主 义经常成为那些国家拒绝引渡的借口,其他方式 的谈判也往往举步维艰。 (二)死刑不引渡成为障碍 这项原则诞生在全球废除死刑呼声的浪潮之 下,后来发展成引渡领域中一项基本的原则,指被 请求国认为请求国请求引渡的人可能回国后被判 处死刑,为保障人权而拒绝请求国引渡该人员回 国[4]。我国法律上并未承认此项原则,仅仅在与 少数国家的引渡条约中写入了这项原则,使得我 国在与不同国家开展引渡合作时面对同一个问题
中泰引渡条约是新中国签订的第一个双边引 渡条约。截至目前我国已和 54个国家签署引渡 条约,其中已经生效的只有 37项。为了进一步打 击跨境犯罪,我国一直谋求与外国谈判订立引渡 条约,尤其是与发达国家间的谈判,因为如今腐败 人员外逃的流向基本是西方发达国家。
为了在引 渡 制 度 上 与 国 际 接 轨,适 应 国 际 需 求,我国陆续批准和加入了十几个涉及引渡内容 的国际公约。其中 2003年加入的《联合国打击跨 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在 2005年批准的《联合国 反腐败公约》[2](以下简称《反腐公约》)对我国在 反腐败国际合作中对引渡制度的规定起到了指导 作用,使得在国际法上我国引渡外逃腐败人员有 了依据。
引渡制度基本原则及完善我国引渡立法研究

引渡制度基本原则及完善我国引渡立法研究摘要:引渡既是国内法制度,也是国际法制度。
国家制定引渡法,并签订引渡条约,相互引渡罪犯,是极为普遍的事情。
国际犯罪引渡制度在其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对预防和惩治犯罪领域起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引渡;引渡基本原则;我国引渡立法一引渡的概念及其内容引渡,是一国把在其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以便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司法活动。
它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交通工具的改进,罪犯在一国犯罪后较容易潜逃另一国,特别是现代走私、贩毒、恐怖主义等跨国犯罪,集团犯罪,国际性犯罪的出现甚至日渐猖撅,给国际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
为了达到惩罚犯罪,雄护国际法律秩序,引渡便应运而生。
引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首先,引渡的主体。
引渡是国家行为,因此,引渡的主体是国家,即请求国与被请求国。
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只能通过外交途径向被请求国的中央政府提出,而不能向地方政府或联邦制国家的州政府提出。
其次,引渡的客体。
引渡的客体是处在被请求国领域内而触犯他国刑律,受到刑事追诉、通缉或判刑的个人。
因此,受民事判决或行政处分与处罚,以及尚未被刑事追诉的人,不能成为引渡的对象。
由于引渡是国家行为,作为引渡客体的个人,不能对国家行为及引渡的合法性提出任何质疑或抗辩。
再次,引渡的请求国必须是对引渡客体即犯罪行为人具有管辖权的国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表现。
对引渡来说,凡具有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性管辖权其中任何一种管辖权的国家,均可向被请求国提出引渡罪犯的请求。
最后,提出引渡请求的法律根据是国际条约、互惠原则或国际礼让。
引渡应以引渡条约为根据。
二引渡制度基本原则(一)双重犯罪原则或双重归罪原则,亦即相同原则双重犯罪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的人的行为,必须是为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法律都认为是犯罪,并应审判和处罚的行为,才能引渡。
双重原则是以互惠作为基础的。
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与引渡制度

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与引渡制度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跨国犯罪的增多,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和引渡制度的重要性愈发显现。
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和引渡制度,对于维护全球社会安宁与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和引渡制度的必要性、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进行探讨。
一、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必要性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是国际社会打击跨国犯罪和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跨国犯罪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危害性等特点,需要各国之间进行紧密配合,共同应对挑战。
通过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可以实现以下目标:首先,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可以提升打击犯罪的效力。
犯罪分子常常利用国界的限制逃避法律制裁,而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可以打破这种限制,使得罪犯无处可逃。
其次,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可以增强国际社会对抗跨国犯罪的合力。
各国之间的合作与信息共享,有助于形成联合打击犯罪的力量,提高打击犯罪的效率。
最后,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可以维护全球社会的公平正义。
通过共同追求公正和合法的司法程序,可以确保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制裁,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
二、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在现实应用中,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与引渡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其有效性和公正性。
为解决这些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建立更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信息共享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顺利进行的关键。
各国司法机构应加强合作,建立实时的信息交流机制,并制定统一的信息共享规范和标准,确保及时、准确地共享相关信息。
其次,加强专业化培训和交流。
提升各国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对跨国犯罪的认识与应对能力。
同时,组织定期的国际性培训和交流活动,促进各国执法机构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增强合作意识和工作效率。
再次,推动国际法律合作的法制化进程。
各国应加强立法工作,明确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框架和原则,制定统一的合作机制和流程,以更好地调动国际合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最后,提升引渡制度的公正性和效率。
在处理引渡请求时,各国应遵循平等、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引渡制度的公正性。
从打击经济腐败犯罪角度简析我国引渡制度现状及发展

从打击经济腐败犯罪角度简析我国引渡制度现状及发展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发展和国际交往的密切,腐败犯罪也呈现复杂化、组织化和国际化趋势。
国内腐败犯罪嫌疑人远逃海外躲避惩罚,腐败资金流失严重。
便捷的交通网、通畅的信息网和全球金融体系为腐败分子寻找逃离法律制裁的乐土以及洗钱和抽逃资金提供了十分方便的渠道。
[1]因此,反腐败国际合作已成为我国反腐工作的重点。
在国际社会联合打击腐败犯罪的过程中,引渡的作用不可替代。
关键词经济腐败;国际合作;引渡制度中国商务部研究院的《离岸金融中心成中国资本外逃中转站》报告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逃贪官数量约为4000人,携走资金约500亿美元。
这严重损害了国家、人民的利益,阻碍了我国刑事执法进程顺利地进行,同时还带来了极其恶劣的示范效应。
自21世纪以来,逃往海外越来越成为我国经济腐败犯罪嫌疑人逃避惩罚的首选。
这给我国的社会治安和稳定带来了不容忽视的隐患,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构成了严重威胁。
所以,如何成功引渡及有效打击外逃贪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亦是我国政府面临的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一、我国引渡制度的现状(一)立法现状我国积极投身于国际反腐败条约的协商、签订等工作,为国际合作创造共同基础。
据统计,我国政府已签署和参加了包括《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内的近100个多边国际公约,与37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与47个国家签订了刑事司法协助协定。
[2] 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并于2005年12月14日生效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以下简称《公约》),被誉为迄今为止第一项全球性、综合性、创新性的反腐败法律文件,形成了全球打击跨国腐败共同接受的准则,首次在国际一级建立了预防和打击腐败并加强国际合作的机制。
[3] 《公约》第44条共计18款规定非常详尽和具体地规定了对腐败犯罪嫌疑人引渡的原则和规则。
结合我国实际阐述引渡制度发展

结合我国实际阐述引渡制度发展摘要:当今世界局势愈发复杂,国际犯罪也呈现集中爆发的态势。
以上原因使得引渡制度的受关注度逐步提高。
纵观人类漫长的历史,虽然引渡的观念由来已久,而我国的引渡制度却尚未完善。
由于一些内在与外在原因,导致我国引渡制度的发展面临重重险阻。
本文将结合我国实际来阐明引渡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情况,希望对本领域的研究做出些许贡献。
关键词:引渡制度;我国实际;国际犯罪我国的引渡制度正日趋完善,近年来,已基本上形成了由国际公约、双边条约、国际习惯及国内立法几项内容所构成的引渡体系。
然而,纵观实际情况,我国引渡制度在签订条约与国内立法等几个方面依然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引渡制度于我国的确立引渡制度属于国际司法协助过程中不可获缺的重要环节。
所谓的引渡制度,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根据另外一个国家的申请请求,援引两国签署或共同参与签订的互惠原则与相关条约,将在本国境内被申请国判处过刑罚或者被申请国指控为犯罪嫌疑人的人,移交至申请国,随后经过相关法律程序对其进行司法处置的制度。
引渡的概念自古便有,在世界文明古国古埃及最早出现了有关引渡的最原始观念 [1]。
现在,引渡制度成为了国际法中最为重要的公认制度。
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国际之间的各类往来愈发频繁,近年来,涉及我国的国际犯罪数目呈逐年上升趋势。
正因为此,对这类犯罪活动所实施的相应制裁必不可少。
近年来,我国也陆续参与一些与引渡条款内容相关的国际公约的签订。
与此同时,我国便着手于稳固同世界其他国家的关系、开始签订双边司法协助协定和引渡条约[2]。
关于引渡制度的内容在立法上的明确,对我国维护司法管辖权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综上所述,引渡制度的确立是迫在眉睫的大事。
这不仅关系到国家利益,也关系到国际关系的发展。
二、我国引渡制度于发展之中所存在的问题(一)法律依据不充分国与国之间的引渡实践主要是要以两国之间事前签署的相关条约、具备引渡内容的国际公约作为法律依据,进行相关引渡实践。
试论我国的引渡制度

题 。但是 ,由于 文化 传 统 、意 识 形态 、法律 制 度 的差
异, 造成了中国与西方国家在价值 观上 的疏 离 ,欧美 国
家常常借用引渡 问题来推行其信奉 的价 值观念 ,将引渡 问题 当作 “ 文化扩张” 的手段。因此 , 在这种 国际合作
我 国 自从 19 9 3年与泰 国签 订 引渡条 约 以来 ,迄今
试论我国的引渡制度
王 婷
[ 摘要] 引渡 作 为一种 国家间制 裁 国 内涉外犯 罪的 司法合 作制 度 ,只是提 供 了一 种 形
式上最有效的方式,跨 国 “ 避罪” 问题 并没有得到一劳永逸的解决,因为引渡本 身就是 个世界 性 的难题 , 中国 自不例 外 。其主要 表现 为 ,一是 参加或 签署 的 国际条 约在 引渡 实
要原 因。
程度上也是政 治 问题。现代 国家往往 把 引渡 当作 本 国
外交政策的组成 部分 , 对于是否接 受外 国引渡请 求 ,主
要 根据 政治需要来判 断。所 以 , 国关系 的好坏往往 成 两
为引渡的一个非 法律 标 准。中 国 目前 主要 还 是通 过 扩 大国 际合作 ,加 强 国际关 系 和友 好 协商 来解决 引 渡 问
三 、我 国引渡 制度 的完善
随着我 国社 会 主 义市 场经 济 的发展 、社 会 的全面 进步 以及 我 国加 入世 贸组织 ,近年 来 ,我 国与其 他各
国 间 的 论 在 国 内 立 法还 是 国 际 条 约 、 双 边 条 约 的 签 订 方 面 ,都 还 不 够
只能在我 国参 加 的 国际条约 或者 一 些没有 上升 为法 律 的规章中寻 找有 关 引渡 的规 定。改 革 开放 以后 ,我 国
论我国引渡制度

2、双边友好协商方式运作艰难。 现代国家往往把引渡当作本国外交政策的组成部分,对于是否接 受外国引渡请求,主要根据政治需要来判断。所以,两国关系的好坏 往往成为引渡的一个非法律标准。两国关系友好或者正向友好方向发 展,则引渡容易实现;反之,被请求国就算为此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 财力,最终效果也不一定理想。 3、历史遗留问题 历史上,政治因素曾一度阻碍了中国引渡制度的发展,并造成中 国引渡立法进程的迟缓。建国初期,由于实行闭关锁国政策,涉外刑 事案件不多,因而对有关引渡方面的立法和公约签署不够重视。直至 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国际经济和政治交往频繁,我国才开始注重 与国际接轨。中国错失了一次在引渡问题上与国际交往学习以至接轨 的机遇,也使中国的引渡立法滞后了多年。 4、西方各国对中国的政治偏见和歧视 基于政治制度、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诸多方面的不同,西方社 会有些国家一直对中国持有怀疑和排斥的心态。不相信中国的公正审 判制度,进而在引渡协助问题上的合作不是很积极,常常会利用一些 借口拒绝引渡。 5、“政治犯不引渡”原则适用的界限较模糊
5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指当要求引渡的对象是政治犯时,被请求国 可以拒绝引渡。这是 18 世纪末期以后形成的一项国际法原则。此项原 则虽然为国际法所确认,但其中许多问题,甚至是关键问题仍然没有 得到解决。由于各国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的不同,导致评判的立 场和标准也不相同。在引渡实践中,对于政治犯是否给予引渡,各国 总是基于本国的立场和利益作决定,带有很强的政治色彩。 实践中, 一些西方国家拒绝引渡中国的外逃罪犯,常常就是以“政治犯”的借口 来搪塞中国,而实际上,其中的不少犯罪人都是刑事犯罪人或经济犯 罪人。
6、相关当事国在引渡过程或结果中追求经济收益 一份来自国家商务部的调查报告则更加令人震惊。该项调查显示, 中国外逃官员达数千人,携走资金达数百亿美元,而我们能够引渡的 人数却屈指可数,损失的国家资产难以估量。这些外逃人员所携走的 赃款,事实上与被请求引渡国的经济利益发生了联系,从而使引渡的 实现变得更加艰难。 7、对“死刑犯不引渡”问题的处理 我国死刑的广泛适用与国际社会对死刑的排斥形成了鲜明的反 差,使得死刑成为严重影响我国引渡制度的障碍。在实践中,我国提 出的一些引渡请求也因此被拒绝。同时,不少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尤
刍议我国国际引渡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关键 词 :贪 官 外 逃 引 渡
资 产追 回
公用场所 、国家或政府设施 、公共交通 系 统或基础设施 ,投掷 、放置 、发射或 引爆 爆炸装置或致死装置 的犯罪行 为,视 为政 治犯罪 、同政治犯罪有关 的罪行或 由政治
动机引起的罪行。
近几年 ,国 内以及某些外派机 构官员 腐败犯罪后 ,为逃避打击 ,往往 携卷 巨款 潜逃海外。海外追逃 ,也 因此成 为反腐 败 斗争的一个重要行动。各 国对逃到外 国的
死刑 不 引 渡 原 则 ,现 在 已 经 成 为 一 些 国 家
刍 我 国 弓 制 的 议 国 际I 度 渡
发 完 展与 善
● 乔慧娟 ( 北方工 业大学文 法学院法律 系 北京 1 ( 4 0) 4) 1
◆ 中 图分 类 号 :D9 2 文献 标 识 码 :A 2
实 施 犯 罪后 逃 往 他 国 ,给 自己 的犯 罪行 为 披 上 政 治 犯 罪 的外 衣 ,寻 求庇 护 ,使 得 很
遵循死刑不引渡原则。该原则在某些情况 下, 它的地位有可能优先于其他 国际法义务
( 风 ,1 9 。 黄 9 7) 政 治犯罪不引渡原则。政治犯罪不 引
多犯罪分子得不到应 有的惩戒 。为了有效 惩治严重危害 国际和平 与安全 的包括恐怖 主义犯罪在 内的国际犯罪 ,国际上 出现 了 政治犯罪例外 的排除 ,即将某些罪行排除 在政治犯罪不 引渡之外 ,并将其规定 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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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引渡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摘要】随着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关系的发展变化,引渡制度也在不断丰富和更新,其理论和立法日益成熟和完善。
随着现代引渡制度的不断发展,我国也在积极扩展与其他国家的引渡合作。
但是,我国的《引渡法》及相关刑事立法仍然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一些规定甚至与我国加入的双边引渡条约及国际公约的规定相矛盾,这极大限制了我国在引渡罪犯方面的成效,为我国的引渡工作平添了许多不必要的困难。
本文欲通过国内引渡现状以及国外引渡制度的一些新的发展的研究,深入揭示我国引渡制度所存在的不足。
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建议,以期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引渡制度。
【关键词】引渡制度存在不足完善建议
一、中国引渡制度的现状
中国在引渡制度建设方面起步较晚。
而关于引渡具体制度的法规主要有1992年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引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 2000 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引渡法》[1],《引渡法》被认为是20世纪最后一年我国颁布的与国际法有关的一部重要法
律。
《引渡法》与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包含引渡内容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一起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引渡制度。
[2] (P401)中国与外国开展引渡合作的历史虽短,但发展较快, 近年来,随着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国开始重视引渡的国际合作,开始加强与世界各国的引渡合作,根据外交部网站相关资料显示,自1993 年开始,截至2015年3月,我国已与67个国家缔结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和移管被判刑人条约共122 项,104项已生效。
其中签署引渡条约39项,30项生效。
[3]
二、我国引渡制度中存在的不足
(一)我国参加或签署的具有引渡内容的国际条约在引渡实践中存在局限性
在国际引渡实践中,以条约为前臵的国家引渡一般都是以国际间的条约或国家间的协定为基础进行的。
这种多边条约和规定有引渡内容的国际公约是各国之间互相承担引渡义务的主要依据。
尽管迄今,中国已经加入并签署了17个包含引渡内容的国际公约,但仅仅靠这些公约的规制范围和规制效力,尚不能很好地解决我国的引渡问题。
(二)死刑不引渡的问题
所谓“死刑不引渡”是指:当被请求国有理由认为在引渡后被引渡人可能被处以死刑时,不予引渡。
[4]这种不引渡的依据是受到死刑判处或执行的可能性,而非某类特定的
人或者特定的罪行。
死刑不引渡是伴随着人权观念的兴起而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是现代引渡制度的一个重要产物,越来越受到国际条约和各国国内立法的重视。
然而,由于我国现行刑法中的许多罪名尤其是涉及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中尚保存大量的死刑,其与国际社会对死刑日益普遍的反对与限制形成了鲜明反差,使得死刑不引渡的问题成为我国与其他国家开展引渡合作的一大障碍。
(三)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是指,一个在其他国家犯了罪的人回到本国,其本国不会将其向对方国家或其他国家引渡。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国家同时还拒绝引渡在本国境内永久居住的外国人,从而使得这种给予本国“公民”的特殊待遇扩大到在本国有永久居所的“居民”。
这种“本国人”范围的扩大旨在促使与罪犯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的法院审判和处罚罪犯,从而更有利于罪犯的改造和回归社会。
但该原则的负面影响是,一国居民犯罪之后,携带巨款通过偷渡或移民的方式隐匿在另一国家,如果未被追诉或引渡并长期居住之后,就会自动取得居住地本国“国民”待遇,那么其母国就很难将其引渡回国接受审判。
按照这种客观效果,目前中国外逃的贪官,很多人在国外隐居若干年后,就可能自然受到“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的庇护。
[5]
(四)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立法缺失
第一,我国《引渡法》使用的也是“政治犯罪”的概念,我国与其它国家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也大多是采用这种说法。
我国的引渡法虽然在第 8 条将“政治犯罪”列为“应当拒绝引渡的”的情形,但由于国内法对“政治犯罪”没有一个准确概念,因此在概念内涵上就与公约存在差异。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明确规定其确立的腐败犯罪不应当被视为“政治犯罪”,是各缔约国可引渡合作的范围。
伴随着“政治犯罪”的概念限制缩小的趋势,甚至出现了“取消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观点。
[6]而我国《引渡法》没有规定哪些行为不能被认定为政治犯罪,不符合国际引渡制度的最新发展潮流,也不符合我国己经签订的一些国际条约的原则,而且还可能导致引渡合作中对于该项原则滥用。
三、对完善我国引渡制度的建议
(一)积极参与完善多边国际公约和双边条约,发挥其积极作用
引渡条约在引渡实践中发挥得作用毋庸赘言,尤其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引渡条约就是引渡活动的前提,目前而言,我国已经同三十多个国家订立有双边引渡条约,而作为我国腐败分子的集散地美国、加拿大等国至今未能与我国定义引渡条约,只能互惠互利的替代性方式来引渡合作,而通过互惠互利的方式在现实中的效果并不好,从赖昌星案件中可见一斑,因而我们要发挥双边引渡条约的作用,就必须加
快与发达国家引得条约的谈判工作,尽可能早日的签订双边引渡条约。
除了双边引渡条约外,区域性的过边条约在国际引渡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如欧盟内部的多边引渡条约在区域引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目前为止还没有签订过区域性的多边条约,因此本文认为可以从这个方向努力,首先继续加强同东盟的引渡条约谈判,争取在未来几年内与东盟签订引渡条约。
东盟中的泰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等国已与我国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而东盟诸国与我国有地缘优势,政治,法律等因素具有趋同性,易于达成合意;其次,利用与西班牙、法国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为契机,争取早日与欧盟各国达成区域性引渡条约,从而加快引渡进程。
(二)继续坚持“死刑不引渡”原则
“死刑犯不引渡”这一国际惯例,是我国和外国引渡合作中的一大障碍。
由于我国刑法对腐败犯罪设臵死刑,使我国在与外国签订引渡条约、开展引渡合作过程中引渡外逃的腐败行为人面临着较多的困难。
死刑案件是否引渡,我国《引渡法》未予明确,但是,我国《引渡法》第50 条规定: “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对于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外交部代表我国政府向被请求国作出承诺。
”这一规定表明,当我国是请求国时,如果被请求国以不判处死刑作为引渡的前提条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我国是有可能做出承诺对所要引渡的罪犯不判
处死刑的。
这是我国根据我国法律的实际情况,结合引渡方面的国际惯例所作出的灵活而又明智的选择。
(三)对政治犯不引渡条款的修订
政治犯不引渡这一国际惯例,一直是制约腐败犯罪行为人被引渡回国的一个障碍。
有的贪官往往在国外隐瞒自己的经济犯罪,而强调自己的出逃是由于政治原因,各国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同,实践中容易产生分歧。
我国长期没有能够将厦门远华集团走私案嫌疑主犯赖昌星引渡回国,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也在此。
根据国际法中“政治犯不引渡”的原则,我国司法机构在试图引渡他们的时候就有很大的困难。
笔者认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有利于追捕逃到境外的腐败犯罪分子,建议我国国内立法或者在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或多边引渡条约时采纳该规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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