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引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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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制度基本原则及完善我国引渡立法研究

引渡制度基本原则及完善我国引渡立法研究

引渡制度基本原则及完善我国引渡立法研究摘要:引渡既是国内法制度,也是国际法制度。

国家制定引渡法,并签订引渡条约,相互引渡罪犯,是极为普遍的事情。

国际犯罪引渡制度在其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对预防和惩治犯罪领域起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引渡;引渡基本原则;我国引渡立法一引渡的概念及其内容引渡,是一国把在其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以便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司法活动。

它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交通工具的改进,罪犯在一国犯罪后较容易潜逃另一国,特别是现代走私、贩毒、恐怖主义等跨国犯罪,集团犯罪,国际性犯罪的出现甚至日渐猖撅,给国际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

为了达到惩罚犯罪,雄护国际法律秩序,引渡便应运而生。

引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首先,引渡的主体。

引渡是国家行为,因此,引渡的主体是国家,即请求国与被请求国。

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只能通过外交途径向被请求国的中央政府提出,而不能向地方政府或联邦制国家的州政府提出。

其次,引渡的客体。

引渡的客体是处在被请求国领域内而触犯他国刑律,受到刑事追诉、通缉或判刑的个人。

因此,受民事判决或行政处分与处罚,以及尚未被刑事追诉的人,不能成为引渡的对象。

由于引渡是国家行为,作为引渡客体的个人,不能对国家行为及引渡的合法性提出任何质疑或抗辩。

再次,引渡的请求国必须是对引渡客体即犯罪行为人具有管辖权的国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表现。

对引渡来说,凡具有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性管辖权其中任何一种管辖权的国家,均可向被请求国提出引渡罪犯的请求。

最后,提出引渡请求的法律根据是国际条约、互惠原则或国际礼让。

引渡应以引渡条约为根据。

二引渡制度基本原则(一)双重犯罪原则或双重归罪原则,亦即相同原则双重犯罪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的人的行为,必须是为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法律都认为是犯罪,并应审判和处罚的行为,才能引渡。

双重原则是以互惠作为基础的。

引渡制度

引渡制度
(二)引渡制度的条件
在实施引渡时,需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请求引渡的主体
请求引渡的主体必须是有权管辖犯罪人的国家, 包括:(1)罪犯的国籍国。(2)发生犯罪的国家。(3)受到犯罪侵害的国家。通常在实践中,被请求国有自行决定同意或者不同意对罪犯进行引渡的权利。
2.引渡的对象
引渡的对象是指被某一国指控认为违反了该国法律,要求被追诉和惩罚的人。这些人包括:请求引渡的国家的国民、被请求引渡的国家的国民以及第三国的国民。有关问题如下:
一、引渡制度简介
(一)引渡制度的背景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国家间交流、沟通日益密切,跨国犯罪及犯罪人员跨国流动,域外追逃及惩罚犯罪显得尤为重要且困难重重,行为人在一国犯罪后往往选择逃往其他国家躲避法律制裁,尤其是一些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国际性犯罪,比如走私、贩毒、恐怖主义等,同时也给国际和平与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打击违法犯罪需要各国之间密切和有效的合作,引渡制度在国际交往中发挥着越来越为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国家之间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有力武器。引渡(extradition),是指一个国家根据另一个国家的请求,把本国领土内被另一国指控的人,通过外交手段移送到另一国,将其进行审判或者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引渡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古罗马曾设立过用来处理与其他国家之间引渡关系的“20人法庭” 。但与现在引渡制度所不同的是,古代的引渡一般不依赖于条约,而是基于两个国家之间的政治利益而发生,引渡者也只限于政治犯或者宗教犯。现代引渡通常依据条约来进行,对象也一般仅限于普通刑事犯罪,而不包括政治犯或宗教犯。国家通常不具有国际法所规定的引渡罪犯的义务,引渡往往根据请求国的属人管辖和罪犯所在地的属地管辖进行协调。一般来说,在引渡实施中,由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罪犯所在国除了依据条约的约束进行引渡,它完全可以自由决定同意或者不同意对方的引渡请求。我们现在所说的引渡制度开始形成于18世纪的欧洲,在近代的资产阶级法制革命推动下,引渡逐渐发展成为一项以条约为依据的成熟的法律制度。近代的引渡条约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双边引渡条约,如中国与泰国、比利时的双边条约;另一类是多边国际公约,如美洲国家之间的引渡公约等。 两国都可以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根据礼让和互惠原则而互相引渡罪犯。在一些受到国内法和司法理念影响,由于“条约前置主义”、审查标准和死刑保留问题等诸多因素而尚未成功缔结双边条约的国家,在引渡工作中存在着许多困难。鉴于此,一些替代性的引渡措施就逐渐出现了,大大提高了罪犯引渡回国的成功率。

我国引渡制度的困境及应对之策

我国引渡制度的困境及应对之策

我国引渡制度的困境及应对之策现代引渡制度是国际刑事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是有关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因而日益受到各国的重视,社会各界也对这一问题给予了广泛关注。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引渡制度还存在诸多缺乏引渡条约依据、死刑障碍以及对司法协助的认识错误等障碍,本文就引渡中涉及到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应对之策。

标签:引渡;障碍;对策一、我国引渡制度的现状我国引渡制度是在最近十几年中创建的。

从1993年8月26日与泰国缔结第一个双边引渡条约开始,中国以平均每年缔结两个条约的速度,已经与25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

2000年l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专门规定引渡问题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该法对中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所涉及的合作原则、联系途径、准予引渡的条件、应当或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引渡请求的提出和审查、为引渡而采取的强制措施、引渡的执行、暂缓引渡和临时引渡、引渡的过境以及向外国请求引渡等问题做了系统的规定。

为我国有关机关处理中外之间的引渡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应该说,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的引渡制度体系已较为完善,但也存在着与国际引渡立法和实践的迅猛发展不相适应、难以对接之处。

这给我国在引渡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正如赖昌星潜逃一案。

震惊全国的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中,以赖昌星为首的走私团伙在3年间,疯狂走私了价值达530亿元人民币的货物,偷逃关税300亿元,逃私多达800亿元,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然而历时9年,赖昌星仍未被引渡回国。

赖昌星之所以能够在加拿大逍遥法外,逃避法律的制裁,就是由于我国尚未与加拿大签定双边引渡条约,缺少进行引渡的法律依据。

赖昌星一时无法被引渡回国,这严重危害着我国的经济利益。

二、我国引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阻力造成引渡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一)缺乏同某些国家进行引渡的法律依据前面已谈到,引渡主要是以国家之间的引渡条约为依据。

从打击经济腐败犯罪角度简析我国引渡制度现状及发展

从打击经济腐败犯罪角度简析我国引渡制度现状及发展

从打击经济腐败犯罪角度简析我国引渡制度现状及发展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发展和国际交往的密切,腐败犯罪也呈现复杂化、组织化和国际化趋势。

国内腐败犯罪嫌疑人远逃海外躲避惩罚,腐败资金流失严重。

便捷的交通网、通畅的信息网和全球金融体系为腐败分子寻找逃离法律制裁的乐土以及洗钱和抽逃资金提供了十分方便的渠道。

[1]因此,反腐败国际合作已成为我国反腐工作的重点。

在国际社会联合打击腐败犯罪的过程中,引渡的作用不可替代。

关键词经济腐败;国际合作;引渡制度中国商务部研究院的《离岸金融中心成中国资本外逃中转站》报告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逃贪官数量约为4000人,携走资金约500亿美元。

这严重损害了国家、人民的利益,阻碍了我国刑事执法进程顺利地进行,同时还带来了极其恶劣的示范效应。

自21世纪以来,逃往海外越来越成为我国经济腐败犯罪嫌疑人逃避惩罚的首选。

这给我国的社会治安和稳定带来了不容忽视的隐患,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构成了严重威胁。

所以,如何成功引渡及有效打击外逃贪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亦是我国政府面临的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一、我国引渡制度的现状(一)立法现状我国积极投身于国际反腐败条约的协商、签订等工作,为国际合作创造共同基础。

据统计,我国政府已签署和参加了包括《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内的近100个多边国际公约,与37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与47个国家签订了刑事司法协助协定。

[2] 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并于2005年12月14日生效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以下简称《公约》),被誉为迄今为止第一项全球性、综合性、创新性的反腐败法律文件,形成了全球打击跨国腐败共同接受的准则,首次在国际一级建立了预防和打击腐败并加强国际合作的机制。

[3] 《公约》第44条共计18款规定非常详尽和具体地规定了对腐败犯罪嫌疑人引渡的原则和规则。

试论我国的引渡制度

试论我国的引渡制度

题 。但是 ,由于 文化 传 统 、意 识 形态 、法律 制 度 的差
异, 造成了中国与西方国家在价值 观上 的疏 离 ,欧美 国
家常常借用引渡 问题来推行其信奉 的价 值观念 ,将引渡 问题 当作 “ 文化扩张” 的手段。因此 , 在这种 国际合作
我 国 自从 19 9 3年与泰 国签 订 引渡条 约 以来 ,迄今
试论我国的引渡制度
王 婷
[ 摘要] 引渡 作 为一种 国家间制 裁 国 内涉外犯 罪的 司法合 作制 度 ,只是提 供 了一 种 形
式上最有效的方式,跨 国 “ 避罪” 问题 并没有得到一劳永逸的解决,因为引渡本 身就是 个世界 性 的难题 , 中国 自不例 外 。其主要 表现 为 ,一是 参加或 签署 的 国际条 约在 引渡 实
要原 因。
程度上也是政 治 问题。现代 国家往往 把 引渡 当作 本 国
外交政策的组成 部分 , 对于是否接 受外 国引渡请 求 ,主
要 根据 政治需要来判 断。所 以 , 国关系 的好坏往往 成 两
为引渡的一个非 法律 标 准。中 国 目前 主要 还 是通 过 扩 大国 际合作 ,加 强 国际关 系 和友 好 协商 来解决 引 渡 问
三 、我 国引渡 制度 的完善
随着我 国社 会 主 义市 场经 济 的发展 、社 会 的全面 进步 以及 我 国加 入世 贸组织 ,近年 来 ,我 国与其 他各
国 间 的 论 在 国 内 立 法还 是 国 际 条 约 、 双 边 条 约 的 签 订 方 面 ,都 还 不 够
只能在我 国参 加 的 国际条约 或者 一 些没有 上升 为法 律 的规章中寻 找有 关 引渡 的规 定。改 革 开放 以后 ,我 国

论我国引渡制度

论我国引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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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双边友好协商方式运作艰难。 现代国家往往把引渡当作本国外交政策的组成部分,对于是否接 受外国引渡请求,主要根据政治需要来判断。所以,两国关系的好坏 往往成为引渡的一个非法律标准。两国关系友好或者正向友好方向发 展,则引渡容易实现;反之,被请求国就算为此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 财力,最终效果也不一定理想。 3、历史遗留问题 历史上,政治因素曾一度阻碍了中国引渡制度的发展,并造成中 国引渡立法进程的迟缓。建国初期,由于实行闭关锁国政策,涉外刑 事案件不多,因而对有关引渡方面的立法和公约签署不够重视。直至 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国际经济和政治交往频繁,我国才开始注重 与国际接轨。中国错失了一次在引渡问题上与国际交往学习以至接轨 的机遇,也使中国的引渡立法滞后了多年。 4、西方各国对中国的政治偏见和歧视 基于政治制度、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诸多方面的不同,西方社 会有些国家一直对中国持有怀疑和排斥的心态。不相信中国的公正审 判制度,进而在引渡协助问题上的合作不是很积极,常常会利用一些 借口拒绝引渡。 5、“政治犯不引渡”原则适用的界限较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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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指当要求引渡的对象是政治犯时,被请求国 可以拒绝引渡。这是 18 世纪末期以后形成的一项国际法原则。此项原 则虽然为国际法所确认,但其中许多问题,甚至是关键问题仍然没有 得到解决。由于各国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的不同,导致评判的立 场和标准也不相同。在引渡实践中,对于政治犯是否给予引渡,各国 总是基于本国的立场和利益作决定,带有很强的政治色彩。 实践中, 一些西方国家拒绝引渡中国的外逃罪犯,常常就是以“政治犯”的借口 来搪塞中国,而实际上,其中的不少犯罪人都是刑事犯罪人或经济犯 罪人。
6、相关当事国在引渡过程或结果中追求经济收益 一份来自国家商务部的调查报告则更加令人震惊。该项调查显示, 中国外逃官员达数千人,携走资金达数百亿美元,而我们能够引渡的 人数却屈指可数,损失的国家资产难以估量。这些外逃人员所携走的 赃款,事实上与被请求引渡国的经济利益发生了联系,从而使引渡的 实现变得更加艰难。 7、对“死刑犯不引渡”问题的处理 我国死刑的广泛适用与国际社会对死刑的排斥形成了鲜明的反 差,使得死刑成为严重影响我国引渡制度的障碍。在实践中,我国提 出的一些引渡请求也因此被拒绝。同时,不少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尤

论我国引渡程序的完善与发展

论我国引渡程序的完善与发展
都 直接影 响 了 国际 引渡合作 的 效率 。本文 比较 分析 了各 国 引渡程 序 中的 实践经验 , 此基 础上 对我 国的引渡 法加 以解 读 , 在 指 出我 国引渡程 序 中存 在 的 问题 , 并提 出了相 关建议 。 关键 词 引渡 程序 实践 中 图分类 号 : 9 D9 文 献标 识码 : A
有引渡 条款 的国际 公约 , 并于 2 0 年 l 月 , 国颁 布 了《 00 2 我 中华 人 上海 飞 往纽约 的 中国国际 航空 ( 原中 国民航 ) 班机 , 飞机 在起 飞后 民共 和国 引渡法》 以下 简称 《 ( 引渡 法》 , 开展 国际 引渡 工作提 )为 即被劫 持 , 飞机 当天 下午 在 日本福 刚机 场降 落后 , 该 张振海 被逮
引渡 的请求 , 被请 求 国审 查和 引渡 的执行 三个 方面 。 二 、 国引渡 程序 中 的实践经 验 我
案 件 3 0多起 。最典 型 是有 :0 0年 8月 , 0 20 北京 房 山区河北 信用 社 会 汁杨彦 军被 子 从蒙 古押 解回 国 。杨彦 携 20万 元人 民 币出 0
派人 移交 罪犯 的指 定地 点接 受罪 犯 。移 交罪 犯 的时 间地 点 的决 报 道 , 1 9 从 9 3年起 , 过 国际刑 警 组织 和双 边警 务合 作 , 国警 通 我
定权通 常在 于被 请求 国 , 往往选 择 于边境 的适 宜点 。 犯移 交完 方后 从 国外 押解 、 罪 遣返 犯罪嫌 疑人 20多 名 , 理刑 事 司法 协助 0 办 毕, 引渡 程序 即告 终结 。 关于 引渡程 序 的规 定通 常主要 包括 提 出
或判 刑 的人, 依据 该 国的请求 , 按照有 关 引渡 的国际 公约 、 约和 条 国内引渡 法的规 定 , 者 以相 互引度 公约 , 或 移交 该国提起 诉讼 , 进 行 审判或 者执 行刑 罚 的一种 制度 。

试论我国的引渡制度

试论我国的引渡制度

试论我国的引渡制度作者:崔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7期摘要引渡制度渊源已久,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关系的不断发展,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国际合作方式,其理论也随着时代发展而日臻成熟。

我国引渡制度比及西方发达国家起步较晚,但随着近年来国际司法合作的不断展开,引渡制度也在与时俱进、逐步成熟。

但是,现存的引渡制度在实践中、立法上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这大大限制了我国对外逃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阻碍了我国引渡实践的发展。

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对完善我国引渡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引渡制度死刑不引渡原则财产追回机制作者简介:崔茜,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027-02一、引渡制度的产生及其法律依据引渡制度历史渊源已久,在公元前1268年已经出现了最早的引渡条约,而国际法上的引渡制度产生于18世纪的欧洲。

18世纪末以前,引渡的对象主要是叛乱者、逃兵和异教徒,这种决定权由君主掌握的引渡并非作为打击罪犯的合作手段,而实质上成为统治者与他国实现政治交易、借以维护统治地位的工具。

18世纪末,欧洲爆发了近代资产阶级法制革命,早期的基本刑法原则初步确立,引渡对象开始趋于多样化、引渡程序日臻完备、引渡逐渐淡褪了政治色彩,成为一项成熟的法律制度。

1990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引渡示范条约》,引渡制度在国际上初具规模。

引渡的概念可藉由国际法学者奥本海的描述加以概括,“引渡是一个被控诉或被判罪的人由他当时所在的国家交给对他控告犯了罪的国家。

” 而我国有学者将引渡制度概括为“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然而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说,接受他国的引渡请求并不是一种法律义务,即被请求国可以自行决定对该罪犯予以政治庇护还是实行引渡,除非该被请求国承担了相应的条约或者公约义务。

具体来看,引渡的法律依据包括了各国的国内立法、国家之间的引渡条约或包含了引渡条款的国际公约(如国际反劫持民用航空器恐怖活动的《蒙特利尔公约》、《海牙公约》等,都规定非法劫持航空器为可引渡罪行,缔约国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引渡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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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论文题目试论我国引渡实践中的困境及对策课程国际法班级法学0901学生周庆晨学号20090721456指导教师崔明健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试论我国引渡实践中的困境及对策【摘要】:引渡是国际司法合作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作为国际司法协助的一种重要方式由来已久。

在跨国犯罪日益猖獗的今天,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

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打击跨国和国际犯罪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现代引渡制度不断发展,我国也在积极扩展与其他国家的引渡合作。

但是,我国的《引渡法》及相关刑事立法仍然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无明确的引渡条款,且条款涉及的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十分有限,远不适应发展需要。

这极大限制了我国在引渡罪犯方面的成效,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引渡制度司法实践面临困境建议和对策引渡,是指一国将逃亡在其境内的外国罪犯转交给要求审判该罪犯的另一国的行为。

国与国之间除非签订有相互引渡罪犯的协议,否则不承担引渡的义务。

一国是否接受他国的引渡请求,在没有条约义务的情况下,由被请求国自行决定。

国家之间一般通过国内立法或缔结双边条约、多边条约规定引渡问题。

一、我国引渡制度司法实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93年,我国曾与邻国和友好国家签订过一些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但都没有包括引渡的内容。

根据我国法律和政策的相关规定,对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犯有罪行的外国人,外国要求引渡的,原则上按照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或双边协定办理。

而不具备上述条件但外国要求引渡的人,则由我国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引渡。

由于没有引渡条约,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外逃的犯罪分子和犯罪的外国人多通过与有关国家间的友好合作,采取遣返的方式达到相互引渡罪犯的目的。

如1987年,南也门将杀人犯李文龙遣返我国;1988年泰国将诈骗一百三十余万元人民币的案犯李牧遣返我国; 1989年,菲律宾将贪污240万元人民币的案犯张振忠遣返我国;1990年哥伦比亚将盗窃10万美元案犯桑继辉遣返我国等。

1993年,我国与泰国签订了引渡条约,这是新中国与外国签订的第一个专门性引渡条约。

此后,我国还与俄罗斯、韩国、南非等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彼此建立了稳固、可靠的引渡关系。

2000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颁布并开始实施。

中国尽管已与外国进行了不少成功的引渡合作,并正加强相关合作以力图与更多国家进行更多更深层次的刑事司法协助,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引渡实践进行得相当艰难。

与外逃犯罪相比,中国每年引渡回国的犯罪分子十分有限。

自1993 年8 月与泰国缔结第一个双边引渡条约以来,我国已经与25 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但大多数都是发展中国家,而外逃贪官正是利用了这一点,外逃地点通常为发达国家。

二.我国引渡制度实践中的困境我国引渡实践面临的困境,源于我国立法的不完善和引渡实践机制不畅通。

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签署的双边引渡条约数量不足、质量不高我国自从1993年与泰国签订引渡条约以来,至今已经与25个国家签署了双边引渡条约。

但这不足以满足我国国际政治经济交往的需要,很多与我国政治经济联系密切的国家和地区都没有签署条约。

从地域上说,与我国签订条约的国家多是属于友好邻邦的东亚和东南亚地区(共有6个,包括泰国、老挝、柬埔寨、菲律宾、韩国和蒙古),以及前苏联和东欧等前社会主义国家(共有10个,包括俄罗斯、罗马尼亚、乌克兰等国家)。

这些国家虽然近年与我国经济文化交流较多,但毕竟数量有限,不能覆盖我国对外交往的广大区域。

我国与发达国家没有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现今与我国签订条约的国家,除了俄罗斯和西班牙之外都属发展中国家。

根据我国目前阶段的犯罪发展规律,能够在外潜逃的通常都是腐败犯罪或经济犯罪的人,这些人利用权力地位和不当手段牟取了巨额利益,意图将其转移到国外享用,所以多选择逃向发达国家。

而与我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国家,大多并不是我们进行引渡的主要对象国,这也使我国引渡实践面临着尴尬的境地。

2、双边友好协商方式运作艰难。

现代国家往往把引渡当作本国外交政策的组成部分,对于是否接受外国引渡请求,主要根据政治需要来判断。

所以,两国关系的好坏往往成为引渡的一个非法律标准。

两国关系友好或者正向友好方向发展,则引渡容易实现;反之,被请求国就算为此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最终效果也不一定理想。

3、历史遗留问题历史上,政治因素曾一度阻碍了中国引渡制度的发展,并造成中国引渡立法进程的迟缓。

建国初期,由于实行闭关锁国政策,涉外刑事案件不多,因而对有关引渡方面的立法和公约签署不够重视。

直至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国际经济和政治交往频繁,我国才开始注重与国际接轨。

中国错失了一次在引渡问题上与国际交往学习以至接轨的机遇,也使中国的引渡立法滞后了多年。

4、西方各国对中国的政治偏见和歧视基于政治制度、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诸多方面的不同,西方社会有些国家一直对中国持有怀疑和排斥的心态。

不相信中国的公正审判制度,进而在引渡协助问题上的合作不是很积极,常常会利用一些借口拒绝引渡。

5、“政治犯不引渡”原则适用的界限较模糊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指当要求引渡的对象是政治犯时,被请求国可以拒绝引渡。

这是18世纪末期以后形成的一项国际法原则。

此项原则虽然为国际法所确认,但其中许多问题,甚至是关键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由于各国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的不同,导致评判的立场和标准也不相同。

在引渡实践中,对于政治犯是否给予引渡,各国总是基于本国的立场和利益作决定,带有很强的政治色彩。

实践中,一些西方国家拒绝引渡中国的外逃罪犯,常常就是以“政治犯”的借口来搪塞中国,而实际上,其中的不少犯罪人都是刑事犯罪人或经济犯罪人。

6、相关当事国在引渡过程或结果中追求经济收益一份来自国家商务部的调查报告则更加令人震惊。

该项调查显示,中国外逃官员达数千人,携走资金达数百亿美元,而我们能够引渡的人数却屈指可数,损失的国家资产难以估量。

这些外逃人员所携走的赃款,事实上与被请求引渡国的经济利益发生了联系,从而使引渡的实现变得更加艰难。

7、对“死刑犯不引渡”问题的处理我国死刑的广泛适用与国际社会对死刑的排斥形成了鲜明的反差,使得死刑成为严重影响我国引渡制度的障碍。

在实践中,我国提出的一些引渡请求也因此被拒绝。

同时,不少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尤其是欧盟各成员国,在与我国缔结双边引渡条约时也有顾虑,担心双方不能就死刑不引渡问题达成协议。

这样一来,死刑在我国的广泛适用严重影响了我国与外国缔结双边引渡条约的进程,在不少案例中直接制约了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双边引渡条约,并限制了我国引渡实践的发展。

8、实践中的法律限制因素引渡都是以条约为法律基础的,而条约中的有些规定,就性质和功能而言实际上是一种限制性或否定性要求,因而成为引渡活动的阻碍。

引渡中的传统法律障碍主要包括以下规则:(1)双重犯罪原则;(2)可引渡之罪原则;(3)政治犯不引渡原则;(4)军事财税犯罪不引渡原则;(5)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6)死刑犯不引渡原则。

其中“双重犯罪原则”是指,被引渡人的行为依照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时,才可以引渡。

由于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环境上不尽相同,对于犯罪现象的理解和看法也不尽一致,因此相关国家在对某些犯罪行为人进行引渡活动时,就会出现问题和矛盾。

“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是指一个在其他国家犯了罪的人回到本国,其本国不会将其向对方国家或其他国家引渡。

这种原则的负面影响是,一国居民犯罪之后,携带巨款通过偷渡或移民的方式隐匿在另一国家,如果未被追诉或引渡并且长期居住之后,就会自动取得居住地本国“国民”待遇,那么其母国就很难将其引渡回国接受审判了。

按照这种客观效果,目前中国外逃的贪官,很多人在国外隐居若干年后,就可能受到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的庇护。

另外,中国200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尽管吸纳了当代引渡制度发展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但是在具体规定上仍然留有缺漏和遗憾,没有明确规定“死刑犯不引渡”原则,有些条文含糊,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完善引渡制度的建议和对策(一)灵活适用死刑不引渡原则在实践中,我国在与其他国家签订引渡条约的时候,把死刑不引渡这一原则表现得较为笼统、含糊,在近些年的实践当中,我国主管机关为了引渡国外的逃犯,已经多次作出不判处死刑的承诺。

例如对遣返余振东,我国向美国作出量刑承诺。

对赖昌星,我国外交部表示对其在遣返前所犯的所有罪行,中国不会判处死刑。

但真正要使用死刑不引渡原则,必须在引渡条约中加以明确规定,必须承认死刑不引渡原则并且清楚的表述出来。

我国在与外国签订引渡条约的时候,可以对国内法中的死刑立法和适用作严格的控制。

引渡双方都应当明确死刑不引渡原则。

当我国为请求国时,固然必须作出不判处死刑的承诺;当我国为被请求国时,有权要求对方作出不判处死刑的承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

在明确这一原则后,就可以牺牲本国的部分刑事司法权,以有效地避开西方国家的刁难。

(二)积极利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资产追回机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确立的将犯罪行径非法所得和跨国转移、转变或转化后的资产返还给来源国,以及在此方面的国际合作的机制是全新的,这对我国法治建设有深远的影响。

中国也是受腐败资产跨国转移行为侵害严重的国家,故应充分利用公约确立的资产返还原则和资产返还国际合作机制作为有力的手段,追回大量本属于国家和人民的,被腐败犯罪份子侵吞的资产。

除上述措施外,还应继续摸索引渡的替代措施,(如遣返,遣返是一种非正式的国际协助方式,主要用于将难民和非法移民遣送回其国籍所属国;采取遣返的方式比起引渡来说,程序上要相对简单,如2004年被美国遣返回国的中国银行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就是引渡替代措施发挥作用的典型个案。

)以前,外逃贪官多选择以缔结双边引渡条约作为开展引渡合作的前提条件,同时又向尚未与中国缔结双边引渡条约的国家出逃,认为这样就可以逃避引渡。

然而余振东被成功遣返的案例,正警告和威慑着那些拥有这种侥幸心理的贪官们。

同时,进一步提高我国司法机关在引渡中的主观能动性也是相当必要的。

合理利用各方面的资源,克服国内各主管部门间的壁垒,加强各主管机关之间的相互配合与协作,对我国引渡制度的完善也是非常有利的。

参考文献:1.刘亚军:《引渡新论——以国际法为视角》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2.黄风.余振东遣返案评析[EB/OL].京师刑事法治网,20063.近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报》和《国务院公报》4. 贾宇:《国际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5.程刚.司法合作的成功案例[N].中国青年报,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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