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人权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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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评价1998欧洲人权公约的实施机制

试评价1998欧洲人权公约的实施机制

试评价1998欧洲人权公约的实施机制摘要:一、1998 年欧洲人权公约的概述二、欧洲人权公约的实施机制1.监督机制2.执行机制3.救济机制三、欧洲人权公约实施机制的评价四、结论正文:一、1998 年欧洲人权公约的概述1998 年欧洲人权公约是欧洲地区一项重要的国际人权法律制度,旨在保障欧洲地区各国公民的基本人权。

该公约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生命权、言论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权、公正审判权等一系列基本权利。

在欧洲地区,1998 年欧洲人权公约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各国政府都需要遵守公约的规定,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欧洲人权公约的实施机制欧洲人权公约的实施机制主要包括监督机制、执行机制和救济机制三个方面。

1.监督机制监督机制是指通过对公约成员国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各国遵守公约的规定。

监督机制主要包括欧洲人权委员会和欧洲人权法院。

欧洲人权委员会负责对成员国的立法和实践进行审查,评估各国是否遵守公约的规定。

欧洲人权法院则负责审理违反公约的案件,对违反公约的行为进行制裁。

2.执行机制执行机制是指各国政府根据公约的规定,将公约的权利义务转化为国内法,并采取措施保障公民的权利。

执行机制主要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方面。

各国政府需要将公约的规定纳入国内法,使其具有国内法的效力。

同时,政府还需要采取行政措施,保障公民的权利。

在司法方面,各国法院需要根据公约的规定,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

3.救济机制救济机制是指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救济的途径,包括赔偿、恢复原状、道歉等。

在欧洲人权公约框架下,救济机制主要包括欧洲人权法院和国内法院。

受害者可以向欧洲人权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在特定情况下,受害者还可以向国内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救济。

三、欧洲人权公约实施机制的评价总体来说,欧洲人权公约的实施机制在保障人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监督机制、执行机制和救济机制共同确保了公约的有效实施,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然而,在实际运作中,欧洲人权公约的实施机制也面临一些问题,如监督力度不足、执行不力等。

欧洲人权公约

欧洲人权公约

欧洲人权法院强调第三条为一种“绝对条款...不论被害者的行为为何。”[5] 该法院同时也解释本条认为,任何成员国皆应被禁止将任何人驱逐或遣返至可能使其遭受到酷刑或不人道或侮辱之待遇或处罚的国家[6]。
最初,欧洲人权法院对于是否构成酷刑采取较为严格的解释,其常常倾向于认为该国是触犯了禁止不人道和污辱待遇的对待。因此法院认为像是睡眠剥夺、将人置于强烈噪音的环境下或是要求他们将四肢伸长到极限并靠着墙站着一段期间并不会构成酷刑。[7] 事实上,欧洲人权法院只有在1996年时曾经宣告过有国家触犯了禁止酷刑的规定,在该案中,一个被拘留的嫌犯被以手和胳膊被绑在他的背后的姿势吊了起来。[8] 自此之后,欧洲人权法院倾向以更开放的认定方式来决定是否某个国家触犯了禁止酷刑的规定,且甚至认为欧洲人权公约是属于一种“活的文件”,过去被认为是不人道或污辱待遇的处置将来有可能被法院认为是属于酷刑[9]。
本公约有相当多号的议定书。举例而言,第13号议定书便要求成员国完全废除死刑。而议定书本身必须经由各国的同意,当然,各国皆能了解到其必须尽可能的成为这些议定书的缔约国之一。
在第11号议定书被正式施行以前,个人并没有直接接近欧洲人权法院的权利,他们必须先向“欧洲人权委员会”申请,假如委员会认为该案的提起具有相当之理由时才会让该案进入到欧洲人权法院进行审理。另一方面,纵使批准欧洲人权公约,国家仍然可以选择保留特定的条款而不让个人接近该委员会,如此将限制个人受到该法院管辖保护的可能性。而第11号议定书施行之后,其废止了该委员会,且扩大了欧洲人权法院的权限(将过去欧洲人权委员会的功能与权力分派予之)。同时在此之后,允许个人可以直接向该法院提起诉讼。在批准第11号议定书以后,所有的国家皆同意该法院对于个人所提起控告缔约国的诉讼具有管辖权。

欧洲人权欧洲对人权的承诺与保护

欧洲人权欧洲对人权的承诺与保护

欧洲人权欧洲对人权的承诺与保护欧洲人权:欧洲对人权的承诺与保护作为一个重要的全球地区,欧洲一直以来重视并致力于维护人权。

在欧洲大陆,各个国家以及整个欧盟都设立了专门的机构和法律框架,旨在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实现。

本文将就欧洲人权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欧洲人权的历史背景欧洲人权的基石可以追溯到世界上第一部具有普遍适用性的人权法律文件——《欧洲人权公约》的诞生。

该公约于1950年由欧洲理事会制定,并于1953年开始生效。

这一文档确立了个人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护范围,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生命权和禁止酷刑等内容。

此后,许多国家相继加入《欧洲人权公约》,并成为其法律约束下的成员国。

二、欧洲人权法律框架的建立与维护1. 欧洲人权法院欧洲人权法院是一个独立的国际法院,负责审理来自欧洲国家的个人和团体对成员国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的指控。

该法院根据公约的规定进行司法裁决,并对不遵守判决的国家进行制裁。

这样的机制确保了欧洲人权公约的有效执行,并保护了个人免受侵犯。

2. 欧洲委员会欧洲委员会是一个政治组织,由欧洲国家的代表组成,旨在促进和维护欧洲人权。

该机构负责监督欧洲人权公约的执行情况,并协助处理成员国之间的人权争议。

通过对话和协商,欧洲委员会促进了不同国家和文化之间的相互理解,并致力于提高和保护欧洲人民的人权水平。

三、欧洲对人权的具体保护措施1. 言论自由和媒体的保护欧洲国家普遍保障言论自由和媒体的独立性。

无论政治立场如何,公众都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可以自由获取信息。

这使得欧洲社会具有较高的开放度和民主性,人们可以积极参与公共事务,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

2. 社会福利权益的保障欧洲国家在保障人权方面也注重社会福利。

各国通过建立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医疗保健、福利救济、教育和住房保障等,以确保每个人都能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

这种社会福利政策的实施,提高了整个社会的公平性和可持续发展。

3. 强调少数群体权益的保护欧洲国家对少数群体的权益保护尤为重视。

欧盟的人权保护与社会公正

欧盟的人权保护与社会公正

欧盟的人权保护与社会公正人权是一项基本的价值观,是每个人都应享有的权利。

在欧盟,人权保护和社会公正被视为至关重要的原则和目标。

本文将着重探讨欧盟在人权保护和社会公正方面的作用和努力。

一、欧盟的人权保护1.1. 欧洲人权公约欧盟的人权保护是基于欧洲人权公约,这是欧洲理事会于1950年制定的一项重要法律文件。

该公约确立了个人权利的保护,并将其视为基本的人权和自由。

1.2. 欧盟的法律框架欧洲联盟通过一系列法律文件确保了人权的保护。

欧洲联盟《基本法》和《宪法》中明确规定了人权的保护。

此外,欧盟还颁布了一系列指令和法案,以确保人权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1.3. 人权教育和宣传欧盟致力于通过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人们对人权的意识。

欧盟在学校、社区和媒体等领域开展了各种教育和宣传活动,以提高公众对人权的认识和理解。

二、欧盟的社会公正2.1. 劳动权益的保护欧盟致力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他们在工作场所享有公正的待遇和工作条件。

欧盟通过法律和政策措施,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例如有关最低工资、工时和工作环境的规定。

2.2. 社会福利制度欧盟鼓励各成员国建立健全的社会福利制度,确保社会公正和包容。

欧盟的社会福利政策主要关注贫困人口、失业者、老年人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

2.3. 平等待遇原则欧盟强调平等待遇原则,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

欧洲联盟《基本法》中明确规定了平等待遇的原则,并禁止歧视任何个人或群体。

三、欧盟的努力和挑战3.1. 提高法律保护的效力尽管欧盟在人权保护和社会公正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有时法律保护的效力不够,导致一些人权和社会正义问题无法得到解决。

3.2. 面对不同的人权观点和文化差异欧盟是由不同国家组成的联盟,面对不同的人权观点和文化差异时,存在一定的困难。

欧盟需要寻求平衡,以确保不同群体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3.3. 处理人权纠纷和诉讼欧盟还需要完善处理人权纠纷和诉讼的机制,确保人权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欧洲的民主与人权保障

欧洲的民主与人权保障

欧洲的民主与人权保障在当今世界,欧洲被广泛认为是民主和人权保障的典范地区之一。

欧洲大陆拥有一系列严格的法律与制度来确保人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并为其实施民主体制提供支持。

本文将探讨欧洲的民主治理和人权保障的机制,并分析欧洲在这方面的成功和挑战。

一、民主治理体制欧洲的民主治理体制可以追溯到古代希腊的城邦制度,这是一种直接民主形式,鼓励公民参与政治决策。

然而,现代的欧洲国家采取了代议制民主的形式,让选举的代表来代表人民行使政治权力。

1. 选举制度欧洲国家普遍采用比例代表制或混合选举制度,旨在确保多元化和代表性。

在比例代表制中,议会席位按照政党在全国范围内的选举结果分配。

这种制度鼓励党派之间的合作,防止少数派被排除在政治边缘。

2. 政治权力分配为了确保政治权力的分散和制衡,欧洲国家普遍采取了分权制度。

政府和议会之间存在明确的分离,行政和立法机构拥有独立的职责和权力。

此外,一些国家还设立了宪法法院来监督政府的合法性和保护公民的权利。

二、人权保障机制欧洲大陆对人权保障非常重视,涵盖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机构来保护公民的权利。

以下是欧洲的两个著名人权保障机制:1. 欧洲人权公约欧洲人权公约是欧洲人权法律体系的核心文件。

该公约于1950年签署,并设立了欧洲人权法院来处理对公约的违反申诉。

公约规定了诸多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公正审判权等,欧洲国家都需要遵守该公约的规定。

2. 欧洲人权法院欧洲人权法院是欧洲人权保障机构的最高级别。

它是唯一有权对欧洲公约的内容进行解释和解决纠纷的法庭。

个人和组织可以向该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发现欧洲国家违反了公约中规定的权利,法院可以作出具有强制力的判决。

三、欧洲的成功和挑战欧洲的民主与人权保障体制在很大程度上取得了成功。

欧洲国家享有广泛的公民自由权利,包括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和宗教自由等。

此外,民主选举的制度使得政府能够代表人民的意愿,并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

然而,欧洲的民主和人权保障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欧洲的人权保障与法治建设

欧洲的人权保障与法治建设

欧洲的人权保障与法治建设近年来,欧洲各国在人权保障与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作为一个高度发达和文明的大陆,欧洲国家秉持着保护人权的核心理念,努力构建公正、平等、法治的社会秩序,为世界其他地区树立了良好的榜样。

一、欧洲人权保障的法律框架欧洲的人权保障体系建立在一系列国际和地区法律框架之上。

首先,我们不能忽视的是欧洲人权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ECHR)。

该公约于1950年签署,自1953年起生效,并成为欧洲人权保护的基石。

与此同时,欧盟也通过了《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of the European Union),确保欧洲公民在各个领域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

二、欧洲的反歧视立法和实践欧洲一直是反歧视工作的领导者之一。

欧洲各国通过立法禁止各类歧视行为,并在实践中努力维护社会公正和平等。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英国的《平等法案》(Equality Act)和法国的“宪法原则法”(Constitutional Principles Act),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了歧视行为的禁止和违法后果。

三、欧洲的司法独立与公正欧洲国家注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为人权保障和法治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

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独立行使权力,不受政治或经济压力的干扰。

此外,欧洲各国也建立了完善的司法制度,确保判决公正、透明,维护了人权的平等和尊严。

四、欧洲的言论自由与媒体监督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之一是言论自由。

欧洲国家长期以来致力于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允许人们自由表达观点和意见。

并且,欧洲各国还建立了相应的监督机制,监管媒体行为,保证媒体报道客观、公正,不引导公众舆论。

五、欧洲的人权教育和意识提升欧洲国家注重人权教育与意识提升,通过教育系统推广人权知识,加强公民参与,培养人权意识。

人权博物馆、人权教育中心等机构在欧洲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提供了更多的机会,让公众了解、尊重和捍卫自己和他人的人权。

欧洲人权公约保障欧洲公民权利

欧洲人权公约保障欧洲公民权利

欧洲人权公约保障欧洲公民权利欧洲人权公约是1950年由欧洲理事会成员国签署的一项重要国际公约。

该公约旨在保障所有欧洲公民的基本人权和自由,并为他们提供法律保障。

本文将探讨欧洲人权公约的背景、重要内容以及对欧洲公民权利的保障。

一、背景二战结束后,欧洲国家为了避免类似的人权惨剧再次发生,决定通过国际公约来确保人权的保障。

欧洲理事会于1949年成立,旨在促进欧洲国家之间的合作和稳定。

在这个背景下,欧洲人权公约应运而生。

二、重要内容欧洲人权公约包含了一系列保护个人权利的条款,以下是其中一些重要内容:1. 生命权:保障人的生命权,禁止任何人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

2. 酷刑禁止:禁止任何形式的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对待或惩罚。

3. 自由和安全权:保护人的自由和个人安全,禁止任意逮捕和拘留。

4. 言论、思想和宗教自由:确保人们的言论、思想和宗教自由,并禁止对其的不合理限制。

5. 公平审判权:确保人在任何刑事案件中享有公正和公平的审判。

6. 私生活和家庭生活权:保护个人的私生活和家庭生活,对任何干涉作出限制。

7. 教育权:确保每个人享有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的普及和平等。

三、对欧洲公民权利的保障欧洲人权公约是欧洲最为重要和权威的人权保障法律文书之一,它对欧洲公民的权利享有至关重要的作用:1. 法律保障:欧洲人权公约确立了一系列明确的权利,并为欧洲公民提供了法律保障。

当个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他们可以通过向欧洲人权法院申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 促进平等:欧洲人权公约的实施有助于消除歧视和推动平等。

公约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无论是基于种族、性别、宗教或其他因素。

3. 保护少数群体权益:欧洲人权公约尤其注重保护少数群体的权益,包括少数民族、性少数人群和难民等。

它确保这些群体享有平等待遇,并充分尊重他们的权利和尊严。

4. 人权教育:欧洲人权公约还鼓励欧洲国家在教育系统中加强人权教育的推广。

这有助于增强公众对人权的意识和理解,并培养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价值观。

欧洲的人权保护与司法制度

欧洲的人权保护与司法制度

欧洲的人权保护与司法制度欧洲作为全球人权保护的典范,其司法制度在维护和促进人权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本文将探讨欧洲的人权保护机制以及其与司法制度的密切关系,并分析其对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进步的作用。

一、欧洲的人权保护机制欧洲在人权保护方面取得重要成就的背后,离不开其完善的人权保护机制。

在欧洲,最重要的人权文书是《欧洲人权公约》,它由欧洲理事会成员国签署并遵守。

这一公约确立了公民与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保护标准,并设立了专门的机构负责监督其执行。

首要的机构是位于法国斯特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院。

该法院是保障欧洲公民享有公正审判权的关键机构,直接接收来自个人及组织的申诉,并对签署公约的欧洲国家进行监督。

通过司法审判,该法院维护和推动公约所确保的权利和自由。

此外,欧洲委员会也扮演着重要角色,负责监督公约的执行情况,并提供宝贵的建议和指导。

欧洲人权理事会则是由欧洲国家代表组成的机构,旨在协调和促进成员国在人权保护方面的合作。

二、欧洲的司法制度欧洲的司法制度在维护和促进人权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欧洲,司法独立是保障公民权益的核心原则。

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应独立于任何政治、经济或其他利益的干扰,确保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同时,欧洲注重法治原则的贯彻落实。

法治不仅指的是法律的存在,更重要的是法律的适用和实施。

在欧洲,法律适用的原则得到严格遵守,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得到高度重视。

此外,欧洲还鼓励多层次的司法制度,以确保公民能够在各个层面行使其权利。

例如,除了欧洲人权法院之外,各国内部的法院也扮演着重要角色,负责履行并实施公约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三、欧洲人权保护与司法制度的关系欧洲的人权保护与司法制度密不可分,二者相互促进和补充。

司法制度为人权保护提供了有效的执行渠道,而人权保护机制则强化了司法制度的权威和公信力。

首先,通过欧洲人权法院的司法审判,个人和组织能够向法院申诉,进一步维护其权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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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人权公约第1条- 尊重人权第1条的规定仅是在规范本公约的各个签署国必须要确保本公约所列出的权利与自由可以在“其管辖范围内”获得充分的保障。

在某些特殊请况下,“管辖”并不仅指缔约国本国领土范围内而言,确保公约所列出的权利与自由能被充分保障的义务尚及于外国领域,缔约国实际控制的外国领土即为其例之一。

第2条- 生命权第2条保障了每个人的生命权。

本条的第一项内容排除了合法执行死刑的状况,另外,在第二项的部分规定,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逮捕嫌疑犯或逃犯、以及镇压暴动或叛乱而“绝对必要”使用武力进而造成生命的剥夺时,并不被认为违反本条之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合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例外情形在各该国家同时也批准第6号及第13号议定书的情况下,将受到更进一步的限制。

另外,此种权利在和平时期也不能依据本公约第15条而被免除。

直至1995年以前,欧洲人权法院对于生命权并未作出明确的表示,不过在McCann v. United Kingdom一案中,其认为本条第二项的例外状况并非在建构何种情况下允许杀人,而是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使用可能遭致人员伤亡的武力。

另外,欧洲人权法院认为,每个成员国在公约第2条规定之下,有下列三个主要的义务:1.避免任何人遭受到非法杀戮之义务2.调查任何原因可疑的死亡之义务3.在特定情况下,采取积极的手段去避免任何可预见的生命伤亡之义务第3条- 免于酷刑与不人道或侮辱待遇之自由第3条主要在禁止酷刑以及不人道或侮辱的待遇。

且就此权利本身并未有任何例外或限制规定。

本条规定通常除了被用于禁止酷刑之外,亦被用于禁止严重的警察暴力情形以及极为差劲的拘留环境。

欧洲人权法院强调第三条为一种“绝对条款...不论被害者的行为为何。

”该法院同时也解释本条认为,任何成员国皆应被禁止将任何人驱逐或遣返至可能使其遭受到酷刑或不人道或侮辱之待遇或处罚的国家。

最初,欧洲人权法院对于是否构成酷刑采取较为严格的解释,其常常倾向于认为该国是触犯了禁止不人道和污辱待遇的对待。

因此法院认为像是睡眠剥夺、将人置于强烈噪音的环境下或是要求他们将四肢伸长到极限并靠着墙站着一段期间并不会构成酷刑。

事实上,欧洲人权法院只有在1996年时曾经宣告过有国家触犯了禁止酷刑的规定,在该案中,一个被拘留的嫌犯被以手和胳膊被绑在他的背后的姿势吊了起来。

自此之后,欧洲人权法院倾向以更开放的认定方式来决定是否某个国家触犯了禁止酷刑的规定,且甚至认为欧洲人权公约是属于一种“活的文件”,过去被认为是不人道或污辱待遇的处置将来有可能被法院认为是属于酷刑。

第4条- 免于强制或强迫劳役之自由第4条规定人民有免于受到奴役或是强迫劳动的权利。

不过在以下情况例外:征兵、替代役、监狱劳动、国家确实受到灾难或紧急情况所要求的劳役、以及“一般性的公民义务”。

第5条- 人身自由及安全之权利第5条规定,每个人都享有人身自由及安全的权利。

但就“人身自由和安全”本身属于一种不确定法律概念 - 就人身安全而言,目前仍未见到欧洲人权法院对其有任何解释。

而就本条所称的“人身自由”,在某些合法的情况下仍会受到限制,像是对于嫌疑犯或是犯罪者的逮捕,或是为了执行判决而将人监禁。

本条亦规定在人民受到逮捕或任何控诉时,有以其所能了解的语文立即告知被捕理由及被控罪名的权利。

并有权利在合理的时间内透过快速的司法程序决定其被拘留或逮捕的合法性,并应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或在审判前释放。

另外,就违反本条规定而受逮捕或拘留的任何人都应应有权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第6条- 公平审判之权利欧洲人权公约的第6条规定了详尽的公平审判之权利,包含在合理的时间内,接受独立且公正的法庭公开审理、无罪推定原则、以及其他当个人受到刑事控告时所应享有的最低基本权利(有足够的时间及设备可以准备防御的方法、接近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和证人交互诘问的权利、请求免费翻译员协助的权利)。

目前,法院发现违反公约本条最大宗的部分应属民事或刑事程序的诉讼迟延,这违反了本条中“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到审判的规定,而这部分的案子多数对象为意大利和法国。

而就本条中“独立且公正的法院”之规定,法院曾经认定土耳其国家安全法院的军事审判有违本条之意旨,土耳其已经于其后通过新的法律废除这些法院,以符合公约本条之意旨。

其他较为重要的违反应属第6条中的“对抗条款”(与证人交互诘问之权利)之违反。

就此,可能会被以第6条提起诉讼的问题通常出在国内法允许使用传闻证据。

第7条- 罪刑法定原则之保障本条禁止任何刑事相关的法律溯及既往。

任何人就其所从事的行为,不论是作为或不作为,若行为时该行为尚非国内法或国际法所规定可以追诉的犯罪行为,则行为人不应因该行为而受到处罚。

同时也禁止判处较行为时法律所规定之刑罚还要更重的刑罚。

第7条将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纳入公约中:无法律即无犯罪与刑罚。

(nullum crimen, nulla poena sine lege)。

第8条- 隐私权第8条规定每个人的“私人及家庭生活、其家庭以及其通讯隐私]]的权利与自由必须受到尊重,若需要对此做出限制,则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且“为民主社会所必需”。

本条明确的规定,每个人皆有免于受到非法搜索的权利;另一方面,欧洲人权法院就公约中所规定的“私人及家庭生活”做出了相当广阔的解释以保护此等权利。

法院认为,在彼此合意的情况下,禁止同性恋行为之法律违反了本条规定,此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见解相比较,其对隐私权采取了相当广阔的解释。

更有进者,本条亦课予了国家“积极义务(Positive obligations)”:尽管传统对于人权的保护通常被解释为禁止国家干涉这些权利,且因此而必须要采取“不作为”的态度(譬如说,基于家庭生活的保护,不能任意的拆散一个家庭),但要能实质的享受此等权利有时必须要课予国家更积极的义务,且必须要有所“作为”(譬如说,使离婚的配偶有接近其小孩的方式)。

第9条- 思想、信仰及宗教自由第9条规定了思想自由、信仰及宗教自由的权利。

其中包含了改变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信奉、传授、实践以及奉行不同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但这些都必须受到“符合法律规定”以及“为民主社会所需”的限制。

第10条- 言论自由第10条规定了“言论自由”,但其仍然必须受到“符合法律规定”和“为民主社会所需”的限制。

而其内容包含了保有己见的自由,接受和传递资讯及想法的自由。

第11条- 集会及结社自由第11条保障了结社和集会自由,包含组成工会的权利,但这些权利都必须要受到“符合法律规定”以及“为民主社会所需”的限制。

第12条- 结婚及组织家庭之权利本条规定,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男女有权成立婚姻关系并且成立家庭。

不过,在许多判决中,欧洲人权法院到目前为止仍然拒绝将本条的适用范围扩及至同性婚姻。

其认为本条原先预定适用的范围应该仅限于异性婚姻,而不及于同性婚姻。

另外,对于手术后的变性人,其与不同于其新性别的其他人结婚也被认为在12条的禁止范围之内(Goodwin v. United Kingdom; I. v. United Kingdom.)。

尽管在2002年的Rees v. United Kingdom案中,法院表示了与先前不同的看法,但大致上并没有改变第12条的保护范围“限于不同性别间”的婚姻此种见解。

需注意的是,英国的性别承认法(Gender Recognition Act)现在要求其中一人为变性人的已婚伴侣,在其变性的一方取得性别承认证书(Gender Recognition Certificate)以前,必须要去注销他们的婚姻关系。

[。

第13条- 有效获得国内司法救济之权利第13条规定,在人民于公约中规定拥有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必须要能够获得国家机关的有效救济。

若人民无法有效的获得国内法院之救济,该国将违反公约所规定得此等义务,而人民可以就此对该国提起独立的诉讼。

第14条- 禁止歧视本条的内容主要在规定禁止歧视,而其禁止的范围可谓宽,亦可谓窄。

一方面,本条所保护禁止歧视的对象相当的广泛,本条列举了像是性别、种族、肤色、语文、宗教、政治...等对象,且更重要的是,本条规定并非完全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尚包含了概括式的规定。

但另一方面,本条禁止歧视的范围却仅限于公约中有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因此,主张受本条保护之人,必须要说明其所受到歧视的是属于公约中的哪一种权利。

不过第12号议定书对于此种保护延伸到了任何法律上的权利,即使是公约中所未保障,而仅为国内法所保障的权利或自由,亦得援引本条做为禁止歧视的依据。

第15条- 公约义务的免除第15条允许缔约国于其处于“战争或其他危及国家存亡的紧急情况”时可以“减免(derogate)”公约所保障之特定权利。

然而,其受到下列要件的限制:1.必须要是危及到该国存亡之公共紧急威胁;2.其采取的程度必须被严格限制在“排除该等紧急状况所必须”;3.且该手段仍然必须要符合该国基于国际法所应遵守的其他义务。

2001年11月,英国政府表示,该国目前正处于一种紧急的状态,且其因此而有必要实施2001年反恐怖活动、罪行和保安法令第四部分,并且在未经控诉的情况下,无限期的将数名恐怖分子嫌疑犯拘留在贝尔马什监狱(Belmarsh Prison),一直到将那些人驱逐出境为止。

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05年4月,在英国上议院高等法官于2004年12月16日认定英国政府的主张将有违公约的规范之前,英国政府皆如此为之。

霍夫曼法官于判决中更进一步的说道:其他像是爱尔兰于1957年7月到12月期间以及1978年、希腊于1969年、北爱尔兰于1988年、土耳其于1996年时,皆曾经是用过本条款而免除该国履行公约上的义务。

第16条- 对于外国人的限制第16条规定允许成员国可以限制外国人在其国内的政治性活动。

而欧洲人权法院曾经判决指出欧盟成员国的国民并非本条所指之“外国人”。

第17条- 权利滥用公约的第17条规定,任何人皆不能利用其于公约所保障的权利去废止或限制公约上的权利。

亦即,任何人或国家都不能借由公约所赋予其的权利或自由去限制或是破坏他人于公约上所保障的另一种权利或自由。

第18条- 权利范围限制第18条则在规定,任何公约所许可对于上述权利或自由的限制,不应该被适用于公约规定以外的任何目的。

譬如说,第5条规定中所规定对于人身自由的限制,必须被严格限制在逮捕嫌疑犯并将之移送至法庭审理的状况。

借口预审而将之拘留,并做为胁迫的手段,此乃限制了该人之自由,且不能被认为属于第5条所规定的限制目的(将之送至法庭审理),因此而违反了第18条之规定。

公约议定书直至2010年1月,第15号议定书已经开放签署了。

而这些议定书主要可以分为两个种类:变更公约中所规定之机关的议定书、以及增加公约所保护之权利范围的议定书。

就前者而言,其必须要经过所有成员国一致性的批准后才会生效开始施行;而后者则无此种要求,而其仅在批准该议定书的成员国中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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