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_国际条约法_伯利劳诉瑞士案
国际公法案例

按国际法,只要美国法院判决赔偿生效,辽宁省政府在美国和在欧共体所有的资产(美国与欧共体之间有相互执行司法判决的协定)只要是省政府直属的,无论是合资公司、海外投资,还是海外的直接存款,就可能被扣。
分析:该案应如何处理?
行政性行为与商业性行为的判定以行为性质为准(该行为是否是一个普通的商业性机构所能做到的),辅以行为目的
三、常见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
3、为什么说湖?
四、参考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这是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
2000年4月11日,比利时布鲁塞尔初审法院根据本国的“万国管辖权法”,对刚果外交部长努道姆巴西发出国际逮捕令,指控其犯有反人类罪,要求发现该人的相关国家予以拘留并将其引渡给比利时。2002年10月17日,刚果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比利时的行为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第2条规定的会员国主权平等原则和一国不得在另一国领土上行使权力的原则以及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的外交部长所享有的外交豁免原则,要求国际法院裁定撤销比利时的逮捕令。
精编【法律法规知识】法律知识探上瑞士民事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初

【法律法规知识】法律知识探上瑞士民事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初xxxx年xx月xx日xxxxxxxx集团企业有限公司Please enter your company's name and contentv瑞士民事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制度初探上欧福永王素娥除知识产权法和不正当竞争法等领域外,瑞士国内民商事争议的管辖权和国际、国内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以及国内法院判决的执行主要由各州的民事诉讼法规定。
有关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和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规则见于《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及其参加的有关条约中。
本文主要依据有代表性的州的民事诉讼法和《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以及有关的条约对瑞士的民事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制度进行探讨。
一、民事管辖权制度(一)导言下列几个因素把瑞士的管辖权制度和其它国家的管辖权制度区别开来。
1.国内送达对管辖权的确定没有影响是否能对瑞士国内的被告进行有效送达和瑞士法院对管辖权的确定之间没有关系。
相反,其它的决定因素,例如对诉讼当事人的扣押或对诉讼请求的标的物的扣押倒有决定性意义。
在这方面,瑞士的管辖制度和所有其它的欧洲大陆的管辖制度相同,但和英国的管辖制度是根本不同的。
2.多套管辖权规则联邦宪法基本上把民事诉讼法立法权限授予各州(瑞士有26个州)。
因此,适用于国内民商事争议的管辖权规则可在州的民事诉讼法中找到。
“国内争议”是指定居或居住在瑞士的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联邦宪法第59条通过下述规定而介入,它规定:因人身案件对有偿仍能力的债务人的起诉,必须向他有惯常居所的州的法院提出。
在特别的法律领域,联邦立法取代了州的管辖权规则,这是为了保证实体私法的执行,在这些法律领域被认为有必要规定统一的联邦管辖权规则。
这些领域包括知识产权法和不正当竞争法。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单独地确定国际民商事争议的管辖权。
“国际争议”是指涉及的当事人中的一方未定居或居住在瑞士的争议。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的规则大部分和州的管辖权规则(适用于国内的诉讼)相一致;如果它们不一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的规则在国际争议方面优先。
国际私法案经典案例大全

案例一、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籍男子在19岁时与一个住所在英国年满25岁的英国籍女子结婚。
他们在英国按英国的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
但是,该婚姻随后在一件由该男子提起诉讼中被法国法院宣告无效。
按照《法国民法典》第148条规定,年龄在21岁以下的人结婚,须得父母同意。
而且,法国法视父母同意为未成年人结婚的必要条件,应依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
然而,英国法把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作为婚姻形式问题,受婚姻举行地法调整。
1908年,此案在英国法院起诉。
(一)问题1.此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哪一问题,依哪国法进行?2.本案如何判决?(二)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由于各国的法律存在差异,同一事实在各国法律上的定性不同,这就要求法官在审理涉外案件时对有关的人、物、行为进行识别。
比如,是合同问题还是侵权问题,是实体法问题还是程序法问题,是结婚能力问题还是婚姻形式问题。
只有先明确这一点,才能恰当地援引冲突规范去选择准据法。
本案中英国法院把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识别为婚姻形式问题。
这是援引有关婚姻形式冲突规范的前提。
关于这个问题的做法有三种:婚姻举行地法、当事人本国法和当事人住所地法。
本案中英国法院采用了婚姻举行地法(英国法)来决定婚姻形式,确认了当事人之间的婚姻。
(三)参考答案1.此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应依法院地法即英国法进行识别。
2.依英国法识别,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为婚姻形式问题,依“场所支配行为”这一规则,应由婚姻举行地法调整即由英国法调整。
依英国法该婚姻是合法成立的,故判决确认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婚姻。
案例二、福尔果案福尔果是一个具有巴伐利亚国籍的非婚生子。
从五岁开始随母生活在法国,在法国设有巴伐利亚法所认为的事实上的住所,但至死未取得法国法意义上的住所。
68岁时,福尔果在法国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其母亲,妻子先于他死亡,且无子女,但留有动产在法国。
福尔果母亲在巴伐利亚的旁系亲属得知后,要求根据巴伐利亚法律享有继承权,向法国法院提起诉讼,法国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
《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缔约方的基本权利义务研究——兼评国际法院“博雷尔案”

年 4月 20日在美国国会参议院就批准 6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作证时表示:“旨在从境外调取证据的条约通常称刑事司 法协助条约”。参见美国国务院:《美国国际法实践文摘》 (DigestofUnitedStatesPracticeinInternationalLaw),美国国 务院第 10120号出版物,1994年第 1981—88卷第 2册,第 1450页。 ⑦ 《美国联邦刑事程序规则》 (2014年) 第 15条第八款规定:“经法院同意,当事各方可以根据协议录取和使用证词”。
① 中国与各国缔结的刑事司法协助双边法律文书以及美国与各国缔结的刑事司法协助双边法律文书多称为 “条约”,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AgreementbetweentheGovernmentofthePeople 'sRepublicofChinaandtheGovernmentoftheUnitedStatesofAmericaonMutualLegalAssistanceinCriminalMatters) 中的 用词为 “协定” (agreement)。本文根据具体文本或上下文情况分别使用 “条约” 或 “协定” 称呼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双边法律文书。本文引用的中国与其他国家缔结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亦此例。
③ 参见 《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 第 1条:“根据本协定,双方应在与刑事案件有关的侦查、起诉和诉讼方面相互提供 协助”。
④ 参见 《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 规定:有协定第 3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被请求方中央机关可拒绝提供协助。 ⑤ 参见 《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 第 3条第三款:“被请求方中央机关如果拒绝协助,应将拒绝的理由通知请求方中央
国际法律冲突的具体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跨国公司越来越多地成为国际贸易和投资的主要参与者。
跨国公司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往往会采取各种税收筹划手段,以降低税负。
然而,这种做法有时会引发国际法律冲突,影响国家税收主权。
本文将以意大利与荷兰之间因跨国公司税收筹划引发的案例为例,探讨国际法律冲突的具体表现及解决途径。
二、案例概述案例涉及一家总部位于荷兰的跨国公司,该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业务,并在意大利设有分支机构。
由于意大利与荷兰的税收制度存在差异,该公司通过在荷兰设立子公司,将部分利润转移至荷兰,从而享受较低的税率。
这一行为引发了意大利税务机关的关注,认为该公司存在逃避意大利税收的嫌疑。
三、案例经过1. 意大利税务机关调查意大利税务机关在调查中发现,该跨国公司通过荷兰子公司转移利润的行为,可能导致意大利税收损失。
为此,意大利税务机关向荷兰税务机关提出协助调查的请求。
2. 荷兰税务机关拒绝协助荷兰税务机关在接到意大利税务机关的请求后,认为该案件属于荷兰国内税收事务,拒绝提供协助。
意大利税务机关对此表示不满,认为荷兰税务机关的做法侵犯了意大利的税收主权。
3. 双方交涉意大利税务机关与荷兰税务机关进行了多次交涉,但双方在税收管辖权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
意大利税务机关坚持认为,根据国际税收协定,荷兰有义务协助意大利税务机关调查跨国公司的税收问题。
4. 国际法院介入在双方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意大利将荷兰诉至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受理了此案,并组织专家进行审理。
5. 国际法院裁决经过审理,国际法院认为荷兰税务机关拒绝协助意大利税务机关调查的行为违反了国际税收协定的规定。
国际法院要求荷兰政府采取措施,确保荷兰税务机关在今后类似情况下,积极配合意大利税务机关的调查。
四、案例分析1. 案例涉及的法律冲突本案例涉及的法律冲突主要体现在税收管辖权方面。
意大利与荷兰均主张对跨国公司的利润行使税收管辖权,但双方在税收管辖权分配上存在分歧。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有关国际仲裁的规定

【法规名称】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有关国际仲裁的规定【颁布部门】【效力属性】有效【正文】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有关国际仲裁的规定第12章国际仲裁第17 6条范围:仲裁庭的地点1•本章的规定适用于仲裁庭在瑞士,且缔结仲裁协议时,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的住所、惯常居所不在瑞士的一切仲裁。
2.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排除本章规定的适用而选择适用州的仲裁规则的,不适用本章的规定。
3 .仲裁庭的地点由当事人双方确定,或由他们指定的仲裁机构确定。
未能通过前两种办法确定的,由仲裁员确定。
第17 7条可仲裁性1.任何具有财产性质的纠纷均可提交仲裁。
2.作为仲裁协议一方的国家、或由国家拥有的企业、或由国家控制的组织不得援用其本国法以否认自己的仲裁能力或否认仲裁协议涵盖的某一纠纷的可仲裁性。
第17 8条仲裁协议1.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如电报、电传、传真或任何其他以文字表示的通讯方式2•仲裁协议如符合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或条件调整纠纷、特别是主要合同的法律,或符合瑞士法,即为有效。
3•主要合同无效或仲裁协议涉及的纠纷尚未发生不得作为否认仲裁协议有效性的理由。
第17 9条仲裁员仲裁庭的组成1 •仲裁员根据当事人间的协议而指定、撤销和更换。
2.没有这种协议时,可向仲裁庭所在地的法官提出请求;法官将类推适用州法律中有关仲裁员指定、撤销或更换的规定。
3.当某法官被授权指定仲裁员时,除简要审查表明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仲裁协议外,他应进行指定。
第180条对仲裁员的异议1 •对仲裁员可以提出异议:(a)如果不符合当事人约定的条件;(b)如果存在当事人选定的仲裁规则中对仲裁员提出异议的理由;(c)如果存在使人合理怀疑他的独立性的情况。
2.除指定后发现的理由外,当事人不得对自己指定的或自己授权指定的仲裁员提出异议。
异议须毫不迟延地通知仲裁庭和对方当事人。
3•当事人未就异议程序作出规定的,仲裁庭所在地的法官应对此作出最终决定。
第18 1条程序的开始(LisPendens)当事人一方将请求提交仲裁协议中任命的一名或数名仲裁员时,或协议中没有任命,当事人一方开始指定仲裁员的程序时,仲裁程序即开始。
国际法案例

最后,法院判决,瑞士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
〖评析〗本案是一个由区域性司法机关作出的一国违反人权条约义务的判决。在国际法上,对缔约国遵守和执行人权条约的情况,一般通过设立有关组织或机构加以监督的方式进行。但在欧洲,已建立了一个统一的司法机关,负责审理声称其在《欧洲人权公约》下的权利受到损害的个人对有关国家政府、包括其本国政府提起的诉讼。显然,这种国际司法制度是有利于人权的保护的。
对于国家债务的继承,“恶债不予继承”是一项公认的国际法规则。这个规则在英美的实践中早已得到承认。湖广铁路债券是清政府为了修建一条便于镇压南方各省的革命运动的铁路而发行的,根本不是什么商业行为。该债券在英、法、德、美列强之间认购,是列强划分在华势力范围的历史证据。因此,这笔债务毫无疑问地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当然不予继承。
一、【ussia v. TurkeyCase)
在1879年2月的君士坦丁堡和约中,土耳其同意赔偿俄国国民在俄土战争期间遭受的损失万土耳其镑。但是一直未偿付。俄国一开始提出支付利息,但未坚持。于是土耳其拒付利息。仲裁院认为,俄国放弃了对延期利息的权利。
国际法经典案例12个

诺特鲍姆案弗里得立希·诺特鲍姆1881年生于德国汉堡,其父母均为德国人。
依德国国籍法规定,诺特鲍姆出生时即取得了德国国籍.1905年,在他24岁时离开了德国到危地马拉(以下简称危国)居住并在那里建立了他的商业活动中心和发展事业.他有时出差到德国,或到其他国家度假,还曾经去探望他的自1931年起就居住在列支敦士登(以下简称列国)的兄弟;但直到1943年他的永久居所地都在危国,大约在1939年他离开危国到汉堡,并于同年10月到列国作暂短的小住,然后于同年1o月9日,以德国进攻波兰为标志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的一个多月后他申请取得了列国的国籍。
依列国1934年1月4日公布的国籍法规定,外国人取得列国国籍必须的条件有:必须证明他已被允许若取得列国国籍就可以加人列支敦士登的家乡协会(Home corporation)。
免除这一要求的条件是须证实归化后将丧失他以前的国籍;——至少在列国居住3年,但这个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例外而免除;申请人需要与列国主管当局签订一项关于纳税责任的协议并交纳入籍费。
如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并经列国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列国国王可以赋予他国籍.诺特鲍姆申请取得列国国籍,同样适用该法的规定。
但他寻求了3年居留期的例外,并交了25000瑞士法郎给列国的摩伦公社和12500瑞士法郎的手续费,以及1000瑞士法郎的入籍税,并交了申请应缴纳的一般税和3万瑞士法郎的安全保证金以满是规定。
同年10月13日,列国国王发布敕令,准他人籍和发给国籍证明。
10月15日他取得了列国摩伦(Mauren)公社公民资格,10月17日他得到完税证明,10月20日他进行了效忠宣誓,10月23日他签订了纳税协议。
10月20日,他得到了列国政府颁发的国籍证书和护照。
同年12月1日,他得到了危国驻苏黎世总领事馆签发的入境签证.1940年初,他返回了危国,继续从事他的商业活动,并申请将他在外国人登记册上注明的德国国籍改为列国国籍,得到了危国当局的准许.1941年12月11日,危国向德国宣战.1943年11月19日,危国警察当局逮捕了诺特鲍姆,并把他交给了美国军事当局拘留在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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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利劳诉瑞士案
[案例状态]已审结
[涉案国家]瑞士
[审理机关]欧洲人权法院
[判决时间]1988年4月20日
[案情摘要]
1981年5月29日,瑞士公民玛兰•伯利劳夫人参加了一次未经官方批准的示威游行,因此被洛桑市警察当局处以罚款。
伯利劳夫人逐级上诉到了瑞士联邦法院,瑞士联邦法院驳回了伯利劳夫人的上诉。
伯利劳夫人又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了申诉,欧洲人权委员会认定该公约第64条的规定而无效。
瑞士向欧洲人权法院上诉。
法院认为瑞士的该项保留是无效的,最终作出判决:瑞士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的第6条。
[学理词]
保留条约
[法律点]
瑞士是否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
[案件背景]
一、《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的规定
《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规定的内容之一是:在决定某人的民事权利与义务或在决定对其人的任何刑事罪名时,任何人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到依法设立的独立与公正的法庭之公平与公开的审讯。
二、瑞士对《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作的解释性声明
瑞士对该公约第6条第1款作了解释性声明:“瑞士联邦委员会认为,该公约第6条第1款关于在决定某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或者确定对某人的任何刑事罪名时应予公正审讯的保证,仅为了确保对公共当局所作的有关确定这种权利或义务或此种罪名的行为或决定有最后的司法控制。
”
[案件事实]
1981年5月29日,瑞士公民玛兰•伯利劳夫人参加了一次未经官方批准的示威游行,因此被洛桑市警察当局处以罚款。
伯利劳夫人不服警察当局的裁定于是逐级上诉到了瑞士联邦法院,指控瑞士政府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的规定,即允许警察当局作出事实上的裁定而不经由独立、公正的法庭复审。
瑞士联邦法院驳回了伯利劳夫人的上诉,法院认为,瑞士对该公约第6条第1款作了解释性声明,因此该款对瑞士的适用受到了限制。
1983年,伯利劳夫人又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了申诉,欧洲人权委员会指出该解释性声明不是保留,即使是保留,因不符合该公约第64条的规定而无效。
于是瑞士向欧洲人权法院上诉。
[当事人诉求]
关于该声明的法律性质:
瑞士认为该条的解释过于宽泛,因而把该项解释性声明判定为一项保留。
欧洲人权委员会认为该解释性声明不是保留,即使是保留,因不符合该公约第64条的规定而无效。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两个:
一、该声明的法律性质
法院认为,为了确定该声明的法律性质,不仅要视其所给予的名称而且还必须确定其实质内容。
本案中,瑞士看来意在从第6条第1款的范围里排除某些种类的诉讼,确保自己能够对抗对该条所作的解释,法院把该项解释性声明判定为一项保留是因为瑞士认为该条的解释过于宽泛。
而且法院也必须看到公约的义务不受不符合公约第64条要求的保留的限制,因此必须审查该解释性声明作为保留是否有效。
二、该声明是否有效
法院认为瑞士的该项保留是无效的,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
1、这是一个一般性的保留。
因为该保留的措辞含糊不清,意义广泛,不能用来确定其准确的范围或意思,是《欧洲人权公约》第64条所禁止的保留。
2、该保留未附有有关法律的简括说明。
这个条件为该公约第64条第2款所要求的,这不是单纯的形式条件而是实质条件,总之,这项保留未满足该公约第64条规定的两个条件,因此应被认为无效。
基于上述事实,欧洲人权法院于1988年4月20日作出判决:瑞士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的第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