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制度
国际人权保护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以德国国际私法为视角

中 图分 类 号 : 9 . D982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6 134 2 1 )9 0 1 —6 1 7 — X( 0 1 0 —0 6 0 9
一
、
国际人 权条 约 对 国际私 法 的
机关 在制订 、 释和适 用法律 时 , 不得 和基本 权利 解 均 相抵 触 , 国际 私法 也 不 例外 。基 本 权利 对 冲突 法 的 影 响主要 体现 在 两个 方 面 : 是立 法 者 制订 的冲 突 一 规 范不得 和 宪 法 基 本 权 利抵 触 ; 是 法 院适 用外 二
国法 的结 果不 能违反 基本权 利 。
影响概 述
( ) 际人权条 约影 响国 际私法 的法律 基础 一 国
宪法 规定 的基本 权利具 有 “ 观功 能 ” “ 客 或 间接 第 三人效 力 ”, 构成 客观价 值判 断 。 因此 国家及 其
国际人权 条 约 在 各 成 员 国 的法 律 地 位 有 所 不
属 于“ 宪法相 关 法” 一类 , 同行 政 法 、 法 、 而 刑 民法等 法律 部 门并 列 ; 次 , 其 它是 渗透 在 宪法与 各 部 门法 中的一种 “ 综合性 ” 法律 , 的 而不是 一个独 立 的法律 部 门。在 我 国 , 这是 一个 尚待探 索的
t新 问题 。本 期刊登 的 两篇文章 从 国际私 法的 角度 分 别探 讨 了德 国 国际私 法和 中国 国际私 法有
i 人 保 的 律问 。 关 权 障 法 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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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 人权研究中心 李步云 研究员、 郭道晖研究员
核心国际人权条约缔约国报告制度_困境与出路

国和在很大程度上执行了建议的缔约国区分开来。 表一: 报告逾期提交和报告积压待审情况( 截至 2011 年 5 月 3 日)
条约简称 CAT ICCPR
Hale Waihona Puke *《国际人权监督: 缔约国报告制度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法学博士。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 ( 项目批准号: 10BFX093 ) 的阶段性成果。 展趋势研究》
① ②
: 《人权法学》 , 李步云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5 年版, 第 1 页。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 核心条约( 条约简称) 、 缔约国数目及条约机构名录( 截至 2015 年 4 月 11 日) : 1965 年 ( ICERD) , 177 个缔约国,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ICCPR) , 168 个缔约 公约》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1966 年 《经济、 ( ICESCR ) , 164 个缔约国, 人权事务委员会; 1966 年 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经济、 社会和文化权利委 国,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国际公约 》 ( CEDAW) , 188 个缔约国, 《禁止 员会; 1979 年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1984 年 ( CAT) , 157 个缔约国, 《儿童权利 酷刑和其他残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 禁止酷刑委员会; 1989 年 ( CRC) , 194 个缔约国,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 ( ICMW ) , 公约》 儿童权利委员会; 1990 年 47 个缔约国, 《残疾人权利公约 》 ( CRPD ) , 153 个缔约国, 移徙工人权利委员会; 2006 年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2006 年 《保护所有人免受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 ( CPED) , 46 个缔约国, 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 请注意, 其中七项核心条约的 缔约国数目超过了 150 个, 离普遍批准不远了。联合国五大常任理事国批准加入核心条约的总数如下: 法国 8 项、 英 国和俄罗斯 7 项、 中国 6 项, 美国仅 3 项。
探索女性权益保护的国际法与国际人权机制

探索女性权益保护的国际法与国际人权机制女性权益保护是全球性议题,在国际层面上,有一系列的法律与人权机制致力于确保女性获得平等的权益和尊重。
本文将探索这些国际法律和机制,并分析其应对女性权益保护挑战的有效性和不足之处。
一、国际法保护女性权益的基础1.《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是维护全球和平与安全的根本法律文件。
其宗旨之一是推动尊重和保护人权,不论性别、种族或其他身份。
2.《联合国妇女权利公约》(CEDAW)《联合国妇女权利公约》是自1979年以来被广泛接受和认可的国际法律文档。
该公约旨在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并确保她们能够平等享有基本权利。
3.《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CRC)尽管《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不专门针对女性,但其中许多条款涉及到保护儿童女性免受各种形式的暴力和虐待。
二、国际人权机制与女性权益保护1.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负责监督和推进全球人权事务,并通过对话、制定标准和提供技术援助等方式推动女性权益的保护。
2.联合国妇女权益与性别平等问题联合国特别代表联合国设立了“妇女权益与性别平等问题特别代表”一职,该代表致力于推动妇女权益保护,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3.联合国妇女权利委员会(CEDAW委员会)CEDAW委员会是根据《联合国妇女权利公约》设立的,其职责是监督各缔约国的履约情况,收集信息、提供建议和支持妇女权益保护。
4.联合国人权高专办联合国人权高专办负责监督全球人权形势,确保妇女权益得到保护,并与各国政府合作开展相关项目和行动。
5.国际刑事法庭(ICC)国际刑事法庭是一个独立的国际刑事法院,致力于追究战争罪、种族灭绝罪和对人类的相关罪行。
该法院的工作也涉及对在冲突中受到性别暴力的女性提供正义。
三、国际法与人权机制的挑战与改进1.法律履行问题尽管存在一系列国际法律文档和机构,但一些国家在实施时存在滞后和履行不力的情况。
确保国际法的遵守和执行对保护女性权益至关重要。
2.日常暴力与歧视问题尽管国际法律对暴力和歧视有明确禁止,但在现实中,女性仍面临来自家庭、社会和工作场所等多个方面的暴力和歧视。
了解国际人权法律制度国际人权公约宣言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书的法律保障

了解国际人权法律制度国际人权公约宣言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书的法律保障国际人权法律制度及其法律保障人权是指个体作为人类的成员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国际人权法律制度是为了保障和促进全球范围内的人权而建立的,其中包括国际人权公约、宣言以及其他相关的国际人权文书等。
一、国际人权公约国际人权公约是指由联合国通过并盖有国家印章的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旨在确保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国家间协议。
目前主要的国际人权公约有:1. 《世界人权宣言》:是联合国于1948年通过的第一份国际人权文书,确立了一系列基本人权和自由,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平等权利等。
2.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于1966年通过,确保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如选举权、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
3.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于1966年通过,旨在确保个体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权利,如就业权、教育权、卫生权等。
二、其他国际人权文书除了国际人权公约,还存在许多其他重要的国际人权文书,如:1. 《儿童权利公约》:确保儿童享有基本的权利和福利,如健康权、教育权、保护免受虐待权等。
2.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旨在确保妇女享有平等权利和机会,消除对妇女的各种歧视形式。
3. 《难民地位公约》:保护难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确保他们不会因政治迫害或其他原因而遭受不公正对待。
三、国际人权法律保障国际人权法律保障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实现:1. 国家监督和法律制度:各国批准并执行国际人权公约,设立国家机构,负责监督和报告人权情况,并制定相关法律和制度以确保人权得到保护。
2.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作为联合国主要的人权机构,负责监督和促进各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合作,并定期进行审议和报告,推动人权的全球发展。
3. 人权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各国设立独立的人权机构,如人权委员会或人权法庭,为个人提供申诉和救济途径。
此外,许多非政府组织也在全球范围内积极参与推进人权事业。
国际人权法与隐私权保护

鼓励和支持技术创新,发展更加安全、可 靠的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提高隐私权保 护的水平。
05
隐私权保护的挑战与对策
隐私权保护面临的挑战
01
技术发展带来的挑战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的收集、
处理和传播变得更加容易,隐私权保护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02
跨国数据传输的挑战
全球化背景下,跨国数据传输成为常态,但不同国家对于隐私权的保护
国际人权法为隐私权保护提供了全面的法律框架,明确了 国家在国际法上的义务,为个人隐私权提供了有效保障。
隐私权保护在国际人权法中的体现
国际人权法通过一系列国际公约、宣言和决议等文件,确 立了隐私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如《世界人权宣
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
国际人权法对隐私权保护的不足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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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保护的挑战
在数字化、信息化时代,个人隐私面 临前所未有的挑战。隐私权保护成为 国际人权法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
维护人格尊严
隐私权是人格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隐私权有助于维护个人尊严 和自由。
促进社会和谐
隐私权保护有助于减少因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促进 社会和谐稳定。
数据收集和处理
身份盗窃和网络欺诈
信息技术使得个人数据的收集和处理 变得更加容易和普遍,这可能导致个 人隐私的泄露和滥用。
信息技术的发展也增加了身份盗窃和 网络欺诈的风险,这些行为可能导致 个人隐私的泄露和财务损失。
网络监控
政府和企业可以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对 个人进行网络监控,从而获取个人隐 私信息。
信息技术在隐私权保护中的应用
国际刑法与国际人权保护机制

国际刑法与国际人权保护机制在当代社会,国际刑法与国际人权保护机制成为了保障人类和平与进步的重要领域。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家之间的界限逐渐模糊,国际刑事司法和人权保护机制的重要性也越来越显著。
国际刑法是指国际社会为追究犯罪责任,打击战争罪、人权侵犯等严重罪行而制定的法律体系。
它的目的是保护全人类的尊严和自由,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并促进正义的实现。
国际刑法的实施需要依托国际刑事法院等国际组织来进行,国际刑事法院是最高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负责审理战争罪、种族灭绝等严重犯罪案件。
而国际人权保护机制是以保护人权为中心的国际制度体系,旨在确保个人享有基本的人权和自由。
国际人权刑事法庭成立于2002年,是国际国内合作的一个典范。
它的设立旨在惩治犯下最严重的人权侵犯的个人,并促进全球社会的和睦与稳定。
国际人权保护机制通过指定权利、义务和责任,为个人在全球范围内获得人权提供了宝贵的保护。
国际刑法和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的相互关系密不可分。
国际刑法将犯罪行为与严重侵害人权的实践联系起来,它倡导的正义是对罪犯的惩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人权的尊严。
而国际人权保护机制则更加强调的是保护个人权益,促进人权的普遍性和可持续性。
然而,国际刑法和国际人权保护机制在实践中也面临许多挑战。
一方面,国际刑法的实施需要遵循国际法的原则,但现实中很多国家并不愿意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这给国际刑事司法的实施带来了困难。
另一方面,国际人权保护机制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差异,一些国家对人权问题的重视程度较低,没有为人权保护提供充分的保障。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社会需要进一步加强合作与交流。
首先,各国之间需要加强对国际刑法和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的普及宣传,提高人们对法律的意识和信任。
其次,建立更加完善的国际刑事司法体系和国际人权保护机构,以提高追究犯罪责任和保护人权的效能。
再次,国际社会应当加大对国家间人权侵犯的追责力度,推动侵犯人权的国家认识到自身义务,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善。
解析国际人权公约全球人权保护的法律框架

解析国际人权公约全球人权保护的法律框架人权是全球各国普遍关注的议题,为了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实现,世界各国在国际人权公约中达成了共识,并建立了一套法律框架来保障全球人权的实施。
本文将对国际人权公约的法律框架进行解析。
一、国际人权公约的重要性国际人权公约是全球范围内最重要的人权法律框架之一,由联合国制定并于1948年通过。
公约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
这些公约确立了人权的普世价值和原则,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认可和遵守。
二、国际人权公约的法律框架国际人权公约的法律框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条约约束力:国际人权公约的各项内容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
一旦国家成为公约的缔约国,就承担了履行公约所规定人权的责任,并受到国际社会的监督。
2. 个人申诉机制:国际人权公约设立了个人申诉机制,允许个体向国际人权机构投诉违反自身人权的行为。
这些机构包括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人权委员会和人权法院等。
个人通过这种机制,可以寻求正义和救济。
3. 国家报告制度:缔约国需定期向国际人权机构报告有关其实施人权的情况和措施。
通过这种制度,国际社会能够对各国的人权状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对其进行监督和评估。
4. 国际人权机构的角色:国际人权机构扮演着重要角色,监督各国对人权公约的履行情况。
例如,人权理事会通过对国家的定期审查,评估其人权状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三、全球人权保护的挑战虽然国际人权公约提供了全球人权保护的法律框架,但在实践中仍然面临一些挑战:1. 国家主权限制:国际人权公约尊重国家主权,但这也导致了合约的实施对于国家来说是自愿性的。
一些国家可能出于各种原因,无视国际人权法律框架。
2. 多样性与文化差异:全球各国存在文化和价值观的差异,这导致了对于某些人权问题的看法存在分歧。
例如,女性权利、性少数群体权利等问题,在某些国家可能受到特定文化背景的限制。
3. 人权的平衡与权衡:人权保护需要权衡不同权利之间的平衡,例如安全与自由的平衡、经济发展与社会权利的平衡等。
人权保护机制国际国内法律保障的综合体系

人权保护机制国际国内法律保障的综合体系人权保护是现代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国际社会已经形成了一套综合的人权保护机制。
这一机制通过国际和国内法律的保障,为个人和集体的权利提供了有效的保护。
本文将从国际人权法和国内人权法的角度,探讨人权保护机制国际国内法律保障的综合体系。
国际人权法的保障国际人权法是人权保护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由一系列国际公约和国际协定构成。
最重要的国际人权法文书是《世界人权宣言》,该宣言确立了人人生而平等、享有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的原则。
除此之外,还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
这些国际公约通过规定各项人权的具体内容和保障措施,确保国际社会对人权的普遍尊重和保护。
国内人权法的保障国内人权法是各个国家在国内层面保障人权的法律体系。
不同国家的国内人权法存在差异,但普遍都包括了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护。
例如,宪法是国内人权法的核心文件,它确立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并规定政府的权利和责任。
此外,还有各种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如《劳动法》、《刑法》和《司法解释》等,保障人民在各个领域的权利。
国际国内法律保障的融合国际人权法和国内人权法在实践中相互交融,共同构成了综合的人权保护机制。
一方面,国内法律体系通常会受到国际人权法的影响,吸取其保护人权的经验和标准。
例如,很多国家的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国际人权公约的适用和优先效力。
另一方面,国际人权法也依赖于国内法律的贯彻执行,只有各个国家自身的法律制度健全,才能真正实现国际人权法的落地生根。
在融合的过程中,国际国内法律保障的互动关系十分重要。
一方面,国际人权法对国内法律提供了指导和规范,倡导各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保护人权。
例如,国际人权法规定了各项人权的基本要求,各国根据这些要求来完善自己的国内人权法律体系。
另一方面,国内法律的保障也为国际人权法的实施提供了基础。
只有各个国家自身的法律能够确保人权得到保护,国际人权法才能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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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
1、国际人权保护的机构 、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 2、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 、 • 报告制度; 报告制度; • 国家来文及和解制度; 国家来文及和解制度; • 个人申诉制度。 个人申诉制度。
第二节 国际人权法
(Law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
人权的概念
• 人权 人权(human rights)是指一个人享有或应该享有的 是指一个人享有或应该享有的 基本权利。人权及人权概念都是历史发展的产物。 基本权利。人权及人权概念都是历史发展的产物。 人权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不是一成不变的。 人权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不是一成不变的。 • 人权概念最早是由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 人权概念最早是由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 他们认为人权是天赋的, 他们认为人权是天赋的,目的在于反对中世纪的 神权和封建贵族和僧侣的特权。最初, 神权和封建贵族和僧侣的特权。最初,人权的内 容主要指生命权、自由权、 容主要指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和反抗压迫的 权利、追求幸福的权利等。 权利、追求幸福的权利等。
专门性国际人权文书
• • • • •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 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 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 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 <发展权宣言 发展权宣言> 发展权宣言
二、国际人权保护的基本内容
• 集体人权: 集体人权: – 民族自决权; 民族自决权; – 发展权(第三代人权)。 发展权(第三代人权)。 • 个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 个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 – 生存权; 生存权; – 平等权; 平等权; – 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于自由。 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于自由。
一、概说
• 国际人权法是指有关人权国际保护的 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渊源:“国际人权宪章” 渊源: 国际人权宪章”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 权宣言》; 权宣言》; –1966年联合国大会又通过了《经 1966年联合国大会又通过了 1966年联合国大会又通过了《 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