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人权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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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权利法案

英国的权利法案

英国的权利法案
英国的权利法案是英国的宪法的一部分,旨在确保英国人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

英国的权力法案始于十四世纪时期,当时英王和英国议会之间发生着一系列冲突。

英国议会通过了一些法律来确保英国政府在执政中遵守英国宪法,这些法律被称为“英国的权力法案”。

英国的权力法案在当时被认为是一个重大突破,因为它使英王不再是完全绝对的统治者,而是被英国议会的法律束缚。

英国议会通过的权利法案将特定的权利和自由授予了英国公民,从而确保了他们的基本权益不受侵犯。

英国的权利法案涵盖了英国人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其中包括:
1)宗教自由:英国的宗教自由保证公民享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允许任何宗教信仰和宗教行为。

2)自由结婚:英国的权利法案允许持有合法资格的公民在满足法律要求的情况下自由结婚。

3)隐私权:英国的权利法案确保公民享有保护本人隐私权利的权利,除非受到法律的限制,否则禁止他人窥视或侵犯公民的隐私。

4)保护消费者权利:英国的权力法案确保消费者享有受到正当的售后服务的权利,以及能够尊重消费者的隐私的卖方的义务。

5)抗议权利:英国的权利法案确保公民和组织有权以合法的方式进行正当的抗议和表达意见。

其他一些英国宪法中赋予公民的权利还包括权利享有财产,行使其选举权,以及受到立法保护,参与公共活动和政府机构的行动,等
等。

英国的权利法案有助于确保英国公民的权利得到尊重,也确保他们具有必要的自由和权利,以确保他们可以放心地生活和工作。

在当今时代,英国的权利法案仍然是英国的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仍然为英国公民提供了重要的保护。

1998年《人权法案》与英国违宪审查共15页word资料

1998年《人权法案》与英国违宪审查共15页word资料

1998年《人权法案》与英国违宪审查学界通常认为,在英国这个不成文宪法国家,不存在违宪审查,理由主要有两个:一是在英国宪政体系中,不存在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宪法性法律与普通法律均由议会按相同立法程序通过,它们之间不存在效力位阶①;二是在议会主权原则下,英国法院并无撤销或宣告议会立法无效的权力②。

关于第一点,在英国的宪政发展中,以1998年《人权法案》为代表的宪法性法律已经具有了不同于普通法律的效力和地位,前者成为了英国法院审查议会法律的合宪性的宪法依据③。

关于第二点,笔者认为,从实质意义上说,如果法院对议会立法的解释和适用达到了抵制恶法的效果,那就是违宪审查,不一定非得把法院撤销或宣告议会立法无效作为构成违宪审查的必要条件④。

而1998年《人权法案》的出台,赋予了英国法院审查议会法律与《欧洲人权公约》所保护的权利是否相容的权力,英国法院从此有了在人权领域审查议会法律合宪性的法定权力,这就是典型的违宪审查。

更为重要的是,尽管1998年《人权法案》规定,英国法院做出的不相容宣告并不影响所涉及的议会法律的效力,但在实践中,法院对议会法律做出的不相容宣告起到了促使议会修改或废除违宪法律的效果,在议会主权原则下,法院对违宪法律的上述审查比法院宣告议会法律无效更具可行性。

一、1998年《人权法案》所确立的英国违宪审查的内容和特点1998年《人权法案》于1998年11月9日由英国议会通过,并于2000年生效。

制定1998年《人权法案》的根本目的,正如该法案序言中所指出的:“在于进一步加强《欧洲人权公约》保护的权利与自由的效力。

”而把《欧洲人权公约》纳入英国法律体系,其“首要目的就是使得个体能够利用联合王国法院防止和纠正公共权力的滥用”⑤。

正因为如此,1998年《人权法案》赋予了法院审查议会法律是否与《欧洲人权公约》相容的权力,由此确立了人权领域中法院对议会法律的合宪性审查,这是英国宪政改革的一项重大成果。

1998年《人权法案》与英国违宪审查

1998年《人权法案》与英国违宪审查

19 9 8年 《 权 法 案》 19 人 于 9 8年 1 1月 9
日由英 国 议会 通 过 , 于 2 0 并 0 0年 生效 。制 定 19 9 8年 《 人权 法 案》 根本 目的 , 如该 的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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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法 ・ 会 社
法 案 序 言 中 所 指 出 的 : 在 于进 一 步 加 强 “
性 法律 已经 具有 了不 同于普 通 法律 的效 力
r促 使 议 会 修 改 或 废 除 违 宪 法 律 的效 果 , 在
议会主权原 则下 . 法院 对违 宪法律 的上 述审
和地 位 。前 者成 为 了英 国法 院 审查 议会 法 查 比法院宣 告议会法 律无效更 具可行 性。
律 的合 宪性 的宪 法依 据 萤 。关 于第 二点 , 笔 者认 为 , 实质 意 义上说 . 从 如果 法 院对 议 会
[ 键 词 ]《 关 人权 法案 》 违 宪审查 ; ; 不相 容 宣告 。 [ 作者 简 介 ] 童建 华 , 宪法 学与行 政 法 学博 士 , 江 嘉兴 学 院 文 法 学院讲 师 , 浙 主要 从 事英 国 宪法 、 中国 宪法 实施制 度研 究。
学 界通 常认 为 .在 英 国这 个不 成 文宪 法 国家 ,不 存在 违 宪审 查 ,理 由主 要有 两 个 : 是在 英 周宪 政体 系 中 , 一 不存 在 具有 最 高 法律 效力 的 宪法 .宪法 性 法律 与普通 法 律均 由议 会 按相 同立 法 程序 通过 ,它们 之 间不存 在 效 力位 阶① 二 是 在 议会 主权 原则 :


19 9 8年 《 人权 法 案》 确 立的 英 国 所
立 法 的 解 释 和 适 用 达 到 了抵 制 恶 法 的效 违 宪 审查 的 内容和 特 点

1998年《人权法案》及其对英国宪法的影响的论文(宪法论文)

1998年《人权法案》及其对英国宪法的影响的论文(宪法论文)

1998年《人权法案》及其对英国宪法的影响的论文(宪法论文) 1998年的《权利法案》于10月2日在英国XXXX生效。

到目前为止,关于英国是否应该通过《权利和自由法案》的长期宪法辩论终于得到了一个明确的答案。

该法案的生效无疑将对英国宪法产生重大影响。

《权利法案》将《欧洲人权公约》的大量实质性条款引入英国国内法,是英国法律中个人权利概念化的一个显著转折点。

1 、:权利法案生效前的英国宪法和个人权利英国是没有成文宪法的民主的杰出例子。

英国宪法是“不成文的”,没有被包括在“特别重要的”、的统一文件中。

相反,它深深植根于习俗和惯例,其中许多部分由没有记录在任何庄严文件中的“惯例”组成。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宪法原则没有书面渊源。

许多宪法原则来自立法法令或法院意见。

然而,这些法定要素在法律体系中没有特殊地位,也不优于其他法律。

它们可以像其他法律一样被修改或废除。

英国缺乏权威和对宪法基本原则的全面阐述,也没有法律文件必须修改才能实现宪法变革。

英国人更喜欢逐渐发展宪法实践。

另一方面,英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有一个世袭的国家元首——英格兰国王——所有政府行为都以他的名义进行。

理论上,英国国王、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议会,英国国王是议会的一部分。

然而,在很大程度上,英国国王只是一个象征,真正的权力在于下议院,即民主选举的议会。

戴雪主张议会主权。

议会是至高无上的,因为它有权颁布或废除任何不受法律限制的法律。

议会颁布的法律具有绝对权威,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会改变或废除。

议会法案可能违反道德或社会规范,甚至可能被视为“违宪”,但它必须得到实施。

(1)尽管戴雪对议会主权的主张已被多次辩论,但大多数英国宪法学者仍认为戴雪的立场基本合理。

不管与宪法其他方面相关的优势是什么,英国宪法[2]的灵活特征将使公民对他们拥有的权利的性质和限制以及他们与国家公共机构的关系感到不确定,因为权利没有以任何全面或易于理解的方式得到澄清,议会主权理论意味着只有在大多数人允许的情况下才能享有个人权利。

英国议会《人权法案》辩论述评

英国议会《人权法案》辩论述评

第37卷第1期2017年1月大庆师范学院学报JOURNAL OF DAQING NORMAL UNIVERSITYVol. 37 No. 1January ,2017DOI 10.13356/ki.jdnu.2095-0063. 2017.01.009英国议会《人权法案》辩论述评李店标(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黑龙江大庆163712)摘要:英国议会《人权法案》辩论的背景包括议会主权与“法官当家”的分歧、《欧洲人权公约》的国内化和具体 化之争、权利与自由宪法保障的困境。

《人权法案》辩论主要体现在贵族院,以公约权利的引入、公约权利的实施、公共当局的职责和“受害者测试”四个主题的辩论最为激烈。

贵族院对《人权法案》的辩论分为自由民主党和保守 党两大对立阵营,而在平民院则分为工党、自由民主党和保守党三大对立阵营。

英国议会《人权法案》辩论对英国 宪法、议会及其立法、政治和社会都产生了积极影响。

对英国议会《人权法案》辩论进行考察和评析,主要目的在于 为我国国家立法权配置和运行的优化提供思路。

关键词:英国议会;《人权法案》;立法辩论作者简介:李店标(1983-),男,安徽濉溪人,副教授,法学博士,从事立法学研究。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我国国家立法权配置优化研究”(15YJC820025)。

中图分类号:D90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0063(2017)01-0043-05收稿日期=2016-09-28英国1998年的《人权法案》是一部专门以权 利法案或宪章形式对公民权利作出规定的法案,其 不仅促进了《欧洲人权公约》核心条款的国内化,而且“为20世纪90年代以后英国宪政的大幅度调 整提供了难得的机遇”[1]。

该法案于1997年10 月24日提交贵族院审议,同年11月3日通过二 读,次年2月5日通过三读;在平民院则是于1998 年2月16日和10月21日分别通过二读和三读。

尽管英国议会于1998年11月9日颁布了《人权法 案》,但考虑到需要时间对公众进行法制教育和宣 传,该法案的生效日期延迟到2000年10月2日。

欧盟的人权保护与社会公正

欧盟的人权保护与社会公正

欧盟的人权保护与社会公正人权是一项基本的价值观,是每个人都应享有的权利。

在欧盟,人权保护和社会公正被视为至关重要的原则和目标。

本文将着重探讨欧盟在人权保护和社会公正方面的作用和努力。

一、欧盟的人权保护1.1. 欧洲人权公约欧盟的人权保护是基于欧洲人权公约,这是欧洲理事会于1950年制定的一项重要法律文件。

该公约确立了个人权利的保护,并将其视为基本的人权和自由。

1.2. 欧盟的法律框架欧洲联盟通过一系列法律文件确保了人权的保护。

欧洲联盟《基本法》和《宪法》中明确规定了人权的保护。

此外,欧盟还颁布了一系列指令和法案,以确保人权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1.3. 人权教育和宣传欧盟致力于通过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人们对人权的意识。

欧盟在学校、社区和媒体等领域开展了各种教育和宣传活动,以提高公众对人权的认识和理解。

二、欧盟的社会公正2.1. 劳动权益的保护欧盟致力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他们在工作场所享有公正的待遇和工作条件。

欧盟通过法律和政策措施,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例如有关最低工资、工时和工作环境的规定。

2.2. 社会福利制度欧盟鼓励各成员国建立健全的社会福利制度,确保社会公正和包容。

欧盟的社会福利政策主要关注贫困人口、失业者、老年人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

2.3. 平等待遇原则欧盟强调平等待遇原则,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

欧洲联盟《基本法》中明确规定了平等待遇的原则,并禁止歧视任何个人或群体。

三、欧盟的努力和挑战3.1. 提高法律保护的效力尽管欧盟在人权保护和社会公正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有时法律保护的效力不够,导致一些人权和社会正义问题无法得到解决。

3.2. 面对不同的人权观点和文化差异欧盟是由不同国家组成的联盟,面对不同的人权观点和文化差异时,存在一定的困难。

欧盟需要寻求平衡,以确保不同群体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3.3. 处理人权纠纷和诉讼欧盟还需要完善处理人权纠纷和诉讼的机制,确保人权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英国宪法案例

英国宪法案例

英国1、欧盟立法在英国国内的效力1案件编号: CO/4100/2001判决日期: 2002年2月18日法庭名:高等法院王座法庭关键词:议会主权至上、欧盟立法的最高效力[事实概要]斯蒂夫·索博(Steven Thoburn)是森德兰市(Sunderland)的一个水果商人。

买卖过程中,他使用了以“磅”和“盎司”为计量单位的计重器,为顾客购买的蔬菜和水果称重量。

2000年2月16日,索博因其现在使用的计重器不符合现行立法规定而遭到市政府检查员的警告,索博被告知必须在28天以内将其现在使用的计重器的英制计量单位全部替换成公斤制。

然而,索博并没有遵守这个通知。

2000年3月31日,该市政府检查员涂去了印制在索博的计重器上的英制测量校准章。

索博在销售散装水果和蔬菜时仍然继续使用那些已经没有校准章的以“磅”和“盎司”作为计量单位的计重器。

依据1985 年度量衡法(Weights and Measures Act 1985)第11条第2款和第3款,检控官以两项罪名起诉了索博。

自1985年《度量衡法》第1条被1994年《度量单位规章》(the Units of Measurement Regulations 1994)修改后,英制单位就不允许被继续使用,而公制为贸易中的唯一计量单位。

此前,在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满足新1985年《度量衡法》第1条第6款所特别列举的限制时,“码”和“磅”是允许被使用的。

而1994年《度量单位规章》是依据1972年《欧洲共同体法》第2条第2款的授权而制定的,被称为亨利八世修改权(Henry Ⅷ amending power)。

根据1994修改规则,1985年《度量衡法》第8条也被加以修改,曾经作为散装销售主要计重单位的“磅”从2000年1月1日开始被禁止使用。

因此,索博的辩护律师主张如下“次级立法”不合法和无效:(1)1994年制定的对1985年《度量衡法》的修改规则,简称1994修改规则(the 1994 Amendment Order);(2)1994年《度量单位规章》;(3)1994年《度量衡(施行公制度量衡修改)规章》(the Weights and Measures (Metrication Amendments) Regulations 1994);(4)1999价目标记规则(Price Marking Order1999)。

英国1998年人权法案

英国1998年人权法案

英国1998年人权法案英国1998年人权法案为进一步加强《欧洲人权公约》保护的权利和自由之效力;为使担任一定的司法职务并成为欧洲人权法院法官之人员预做准备及其他相关目的,特制定一部法案。

该法案由女王陛下公布并征得上议院和下议院的建议和同意及经其授权规定如下:引言1 (1)本法案所称“公约权利”是指规定于下列条款中的权利和基本自由:(a)公约第2条至第12条和第14条;(b)第一议定书第1条至第3条,和(c)第六议定书第1条和第2条。

对以上条款应结合公约第16条至第18条进行解读。

(2)为本法案目的,那些条款除指定克减或保留的外均得有效(参见第14和第15条)。

(3)那些条款列于附件一。

(4)国务大臣可以通过命令对本法案作出修改,如他认为适当并反映了某个议定书对联合王国的影响。

(5)第(4)款中的“议定书”是指公约的议定书:(a)联合王国已批准的,或(b)联合王国已签署旨在批准的。

(6)在有关议定书在联合王国生效前,不得根据第(4)款通过命令作出修改并使其生效。

2 (1)法院或法庭在决定涉及公约权利的问题时必须考虑到:(a)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裁定、声明或咨询意见,(b)委员会根据公约第31条通过的报告中提出的意见,(c)委员会依据公约第26条或第27条第(2)款作出的决定,或(d)部长委员会根据公约第46条作出的决定,无论以上判决、裁定、声明是何时作出的,依照法院或法庭的看法,均与引起问题的诉讼相关。

(2)根据本条规定需要考虑的任何判决、决定、声明或意见的证据必须以规则规定的方式在诉讼中提交法院或法庭。

(3)本条所称的“规则”指法院规则,或法庭诉讼情形下专为本条目的制定的以下规则:(a)由大法官或国务大臣制定的除苏格兰外均适用的任何诉讼规则;(b)由国务大臣制定的适用于苏格兰的诉讼规则;(c)由北爱尔兰部制定的适用于北爱尔兰法庭的诉讼规则:(i)处理移送事项;(ii)尚无依本款(a)项而制定的有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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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ce the Court was established, almost all applications have been lodged by individuals who have brought their cases directly to the Court alleging one or more violations of the Convention.
▪ 法院坐落于斯特拉斯堡的人权大厦,该建筑由英国建筑设
计师Richard Rogers于1994年设计的,这一建筑的形象 为世人熟知。在这里,法院监督着对批准公约之47个欧 洲理事会成员国中8亿人口之人权的尊重。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f HRs 欧洲人权公约
The year 1959 has seen the creation in Europe of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which , to judge by the quality of its members ,is second to none in the world and whose activities in the future may have a profound effect on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law. This is the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provided for in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signed in Rome on the 4th November , 1950. it entered into force on 3 September 1953. The Convention gave effect to certain of the rights stated in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established an international judicial organ with jurisdiction to find against States that do not fulfil their undertakings
What are the different stages of the proceedings before the Court?
There are two main stages in the consideration of cases brought before the Court: the admissibility stage and the merits stage (i.e. the examination of the complaints).
▪ In almost fifty years the Court has delivered more than 10,000
judgments. These are binding on the countries concerned and have led governments to alter their legislation and administrative practice in a wide range of areas. The Court’s case-law makes the Convention a powerful living instrument for meeting new challenges and consolidating the rule of law and democracy in Europe.
What i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an individual application and an inter-State application?
Most applications before the Court are individual applications lodged by private persons. A State may also lodge an application against another State Party to the Convention; this is called an inter-State application.
立案庭 Africa
3
Comparison Asia
America
4
Conclusion
History
EEaarrlliieerr ssttaaggee
Midterm
Later stage
history
执行庭
立案庭
审判庭 行政庭
Actuality
Some example& problems
Comparison
▪ We divided the topic into 4 parts for deep
learning, including…
The European Court of HRs
Earlier stage
1
History Midterm
Later stage
执行庭
2
Actuality 审判庭
行政庭
▪ Since we have learned the brief
introduction of the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and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f human rights ,now let’s begin to learn something about them in detail.
欧洲人权法院简介
▪ 欧洲人权法院是于1959年建立的国际性法院。该法院对
指控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申明之公民及政治权利的个人或国 家申诉进行审理。自1998年起,其作为全职法院审理案 件,个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 在近50年里,法院做出了超过一万个判决。这些判决对
相关国家有约束力,促使政府在很广泛的领域内改变其法 律或者行政实践。法院的判例法使得公约成为一个活的文 件, 以应对新的挑战,并巩固欧洲的法治与民主。
公约保障何种权利?
▪ 批准公约的国家,也称为“缔约国”,承诺确保
给予处于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不仅限于其国民, 以公约确认之基本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并承诺 维护这些权利。公约维护的权利和自由包括:生 命权,公平审判权,隐私及家庭生活被尊重权, 言论自由,思想、道德及宗教自由,以及财产保 护。公约特别禁止:酷刑以及不人道或侮辱性待 遇或惩罚,强制劳动,肆意及非法拘禁,以及在 享有公约维护之权利和自由方面的任何歧视。
Who can bring a case to the Court?
The Convention makes a distinction between two types of application: individual applications lodged by any person, group of individuals, company or NGO having a complaint about a violation of their rights, and inter-State applications brought by one State against another.
African court of HRs
Asian court of HRs
American court of HRs
Conclusion
Some other questions about the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SECOND Proceedings
Which rights are protected by the Convention?
▪ States that have ratified the Convention, also known as
“States Parties”, have undertaken to secure and guarantee to everyone within their jurisdiction, not only their nationals, the fundamental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defined in the Convention. The rights and freedoms secured by the Convention include the right to life, the right to a fair hearing, the right to respect for private and family life, freedom of expression, freedom of thought, conscience and religion and the protection of property. The Convention prohibits, in particular, torture and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forced labour, arbitrary and unlawful detention, and discrimination in the enjoyment of the rights and freedoms secured by the Convention.
Topic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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