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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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是怎样的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是怎样的

Never give up is the best character of the investigator.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是怎样的是为了促进特种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规。

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管理的需要,对特种行业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相信第一次听到特种行业的人都特别疑惑,很多人感觉只要是属于正常经营的行业,那么就是一般性的受法律保护的,何谈特种行业。

其实说白了特种行业也就是指广泛上容易被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表面上看上去是合法经营,实际上从事违法乱纪活动的这些行业。

下面为大家介绍的是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是怎样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是怎样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促进特种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以下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一)旅馆业;(二)典当业;(三)公章刻制业;(四)拍卖业;(五)废旧金属收购业;(六)寄卖业;(七)旧机动车、旧移动电话、旧电脑等旧货交易业;(八)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机动车维修业、机动车租赁业;(九)金银首饰加工业;(十)开锁业;(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行业。

第三条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依法保护行业经营者、消费者等的合法权益,制止、取缔非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商务、旅游、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规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强化服务意识,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六条鼓励建立各类特种行业协会,引导和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2021年旅馆业安全生产制度

2021年旅馆业安全生产制度

We have to laugh every day in life, and none of us know what happens in the next second of lif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旅馆业安全生产制度第一条为了维护旅馆业的治安秩序,保障旅馆、旅客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店、旅馆、旅社、饭店、酒店、宾馆、大厦、招待所、度假村、山庄、疗养院、会所、接待站等(以下称旅馆),应当遵守本规定。

军队在粤开设对外营业的旅馆按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旅馆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制度。

工商、旅游、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馆业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旅馆业经营者、旅客和其他在旅馆内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协助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维护旅馆治安秩序。

第五条经营旅馆应当具备以下安全条件:(一)房屋建筑安全,经营场所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二)旅馆位置与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的仓库和加油站的距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三)设置安全保卫机构,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四)客房底层和楼层通道,以及可以爬越的客房窗户、门头窗有防盗装置,门窗牢固,房门安装暗锁;设有贵重物品保险柜;大厅、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应当按照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制定的标准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五)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经公安部检测合格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系统软件由公安机关免费提供;(六)客房每张床位的占地面积按照国家旅店业卫生标准执行;(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经营旅馆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具备条件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具备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旅店安全管理制度(2篇)

旅店安全管理制度(2篇)

旅店安全管理制度一、本出租房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管理责任制。

二、本店必须按照消防管理部门的规定,配有必需的灭火器具,主管人员和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消防器具的操作、使用方法。

三、贯彻消、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凡客入住,须事先将相关的消防知识和注意事项告知客人,达到防患于未然。

四、严禁客人在居室内存放易燃____物品,严禁在居室内生火、做饭,严禁躺在床上吸烟。

五、严禁在客房内乱接电源,外出和入睡时要关闭照明、电视电源,以免发生火灾。

六、工作人员要定期检查消防器具的有效状况,定期检查电线路的完好状况,保证万无一失,把一切不安全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七、一旦发生火灾,除及时向119报警外,要迅速____客人疏散,并尽自己的力量进行扑救。

八、本规定要严格遵守,违者必究。

____年____月____日旅店安全管理制度(2)是为了保障旅店的安全经营,预防和应对各类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责任:明确旅店管理层对安全工作的责任和义务,确定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 安全培训:要求旅店员工参加相关安全培训,了解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措施,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3. 安全设施:规定旅店必须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包括消防设施、监控设备、报警器材等,确保安全设施的有效运行和维护。

4. 安全巡查:明确旅店对各个区域和设施的定期检查和巡视要求,确保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和处理,并制定整改措施。

5. 客房安全:规定客房管理和服务的安全要求,包括客房门锁使用、电器使用安全等,确保客人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

6. 应急预案:制定应急预案,包括火灾、地震、恐怖袭击等各种突发情况的处置流程和应急救援措施。

7. 安全监控:指定负责安全监控的人员,监控旅店内外的安全情况,及时报警和处理安全事件。

8. 安全培训和演练:不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旅店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和危险情况下的自救能力。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2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馆、印章刻制、印刷、旧货、音像制品复制等特种行业和下列公共场所:(一)舞厅、卡拉OK厅(包房)、游戏(艺)机房、台球室、游乐场等营业性娱乐场所(以下统称娱乐场所);(二)电影院、剧场、音像制品放映场所;(三)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四)咖啡馆、茶座、经营酒类的餐饮场所;(五)体育场(馆)、游泳池(场)、溜冰场、营业性射击场;(六)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场所。

第三条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

区、县公安部门和专业公安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工商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体育、旅游、文化广播影视、绿化、商业、卫生和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许可和审核第五条开办旅馆、印章刻制、旧货业中的典当行和拍卖行、音像制品复制等特种行业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开办咖啡馆、茶座、营业性射击场等公共场所以及举办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以下简称《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以下简称《公共场所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旅店业管理办法。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最新旅店业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一第一条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维护旅馆、旅客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店、酒店、大厦、山庄、会所、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馆,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浴、度假等经营场所(以下统称旅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卫生、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旅馆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房屋建筑安全,经营场所消防设施、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利用地下空间开办旅馆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四)客房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四平方米。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标明房间号、服务台、安全和消防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的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四)旅馆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旅馆的开办条件进行实地勘验,作出书面决定;对外承诺的时限少于七个工作日的,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许可的书面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宾馆住宿业管理规定守则

宾馆住宿业管理规定守则

宾馆住宿业管理规定守则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认真执行消防法规,搞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认真组织制定消防规章制度和灭火预案。

三、组织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

四、立足自防自救,遵守防火制度和安全规程。

五、定期向消防部门报告消防工作。

六、定期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做好消防宣传工作。

七、贯彻执行消防工作要求,搞好消防宣传工作。

八、熟悉本单位各重点部位,熟悉消防设施的性能及操作方法,发现火警后能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

九、当火灾发生时,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客人至指定地点,搞好善后工作。

十、相互配合,搞好新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

旅客财物保管制度为了使宾馆合法经营,保证旅客财产安全,积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增强安全意识,明确工作责任,杜绝一切不安全事故发生,特订立如下制度。

一、认真落实旅客财物保管制度,做到分工负责,责任到人。

二、总台服务员、保安员、楼层服务员必须热情地向旅客宣传贵重物品及现金交宾馆代保管的重要性。

三、旅客财物保管,必须严格办理登记手续,做到三登记一签名。

四、贵重物品及现金与一般行李做到分别保管。

五、旅客财物寄存时,要善于在寄存物品中发现可疑人员及其它违禁物品,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防止责任不明造成损失。

七、对违法财物保管制失责者,按情节轻重处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八、严禁旅客和无关人员进入财物保管室。

九、经常检查财物保管安全设施情况。

十、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三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以拾遗物品处理。

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治安管理规章制度一、经营旅馆业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二、必须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房屋建筑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规定。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2.11•【字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一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馆、印章刻制、印刷、旧货、音像制品复制等特种行业和下列公共场所:(一)营业性娱乐场所;(二)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三)经营酒类的餐饮场所、咖啡馆、茶座;(四)体育场(馆)、游泳池(场)、溜冰场、营业性射击场;(五)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场所。

第三条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

区、县公安部门和专业公安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工商行政、劳动、文化、体育、旅游、广播电影电视、园林、商业、卫生和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许可管理第五条开办特种行业或者公共场所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以下简称《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以下简称《公共场所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公共场所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开办特种行业或者公共场所。

第六条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营业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治安管理要求;(二)符合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规定的资质条件;(三)有治安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管理措施;(四)有符合条件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酒店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酒店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酒店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酒店安全管理,保障顾客、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酒店正常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酒店安全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条酒店安全管理要坚持人性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确保酒店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条酒店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酒店安全管理工作,对酒店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酒店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本酒店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对本酒店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酒店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确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酒店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酒店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义务,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三、安全生产管理第八条酒店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条酒店应当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十条酒店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酒店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二条酒店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器材,保障从业人员和顾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酒店应当加强对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酒店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五条酒店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护顾客个人信息安全。

四、治安管理第十六条酒店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项目经营。

第十七条酒店应当设置专职或者兼职的保安人员,负责酒店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八条酒店应当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制度,加强对酒店内部的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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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卫制度

1、酒店员工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酒店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
2、员工在酒店工作,要保守国家秘密,严防和揭露危害国家安全,泄露、搜集国
家情报的敌对分子。
3、员工出入酒店必须佩戴工号牌,自觉遵守门卫制度,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
品、枪支、匕首等危险品带入酒店。工作时严格操作规程,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和
火险隐患。
4、员工有责任保护酒店和客人的财产安全,提高警惕,发现可疑人和事及其他反
常现象及时报告,对于监守自盗、内外勾结窃的人,一经发现,要及时严肃处理,
并将案情通报公安机关及省市旅游局和全市各家大酒店。
5、安全工作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要建立安全责任制、交接班
物资清点制度,如发生被盗、火灾等其他事故,除追查当事者责任外,同时追究部
门责任人的责任。
6、员工要自觉配合安保员的正常值勤,进出酒店要打卡,自觉接受安保员的查询,
非上班时间不经允许不得在酒店无故逗留或进入酒店。
7、安全保卫部要建立员工档案。如指纹、血型、笔迹、有无前科等,对治安危险
人员要重点掌握。

值班巡查制度
第一条 防火巡查、检查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组
织各部门进行至少每月一次防火检查。
第二条 巡查、检查人员在进行巡查、检查时应佩戴统一制作的臂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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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理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
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期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对巡查、检查发现的问题
责令其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
第四条 巡查、检查应当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被检查
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在巡查、检查记录上签字,存档备查。
第五条 防火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严;
5、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是否在岗;
6、开放结束或下班后应检查是否关闭电源,消除烟头、发热源等杂物情况;
7、其它需巡查的情况。
第六条 防火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火灾隐患整改及纠正、预防措施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水源状况;
4、消防设施正常工作情况,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功能情况。
5、重点工种人员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6、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7、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情况。
8、防火巡查开展情况;

9、其它需进行防火检查的内容。

消防安全制度
1、酒店内所有生产、仓储等区域严禁烟火,不得任意吸烟动火。
2、动火必须按照酒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严格执应火审批制度。
3、临时动火应向酒店保安部申请办理动证,方可动火,并要有防范措施和专人管
理、监督,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
4、固定动火必须经酒店保安部审查同意、批准,办理动火证,并明确动火防火人
职责,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并配备相应灭火器材。
5、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品或作有效的安全隔
离,未做到不得动火作业。
6、动火作业完毕,必须对现场认真清理,消除余火,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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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安装电路必须持有电工操作证者方能安装,无证者不准安装电路。

8、配电线路、电气设备应保持清洁,配电箱(板)不得积尘,立式配电柜周围一
米内不准堆放物品,应保持干燥并挂牌专人管理。
9、电气设备的导线、接点、开关不得有断线、老化、裸露、破损,禁止使用不合
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备严禁超荷运行,严禁在闷顶内敷设配电线路。
10、配、发、变电房(室)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明
火作业和使用电炉,房(室)内通风要保持良好。

前台人员住宿登记制度

一、坚持先登记,后住宿的接待基本原则;实行实名登记制度
登记时,接待员必须认真地核对、填写《住宿登记表》、《临时住宿登记表》上
的所有项目,严格执行公安部门的有关客人住宿登记、验证的规定,坚持:“一客
一登记”“谁入住谁登记”;身份证和护照、签证必须齐全、有效,证件必须经过
认真的辨别工作;发现过期失效的一律不得办理入住登记手续。发现协查人员、非
法入境、非法居留人员应稳住当事人,协同保安部上报公安机关。

二、实行“谁当班,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
接待员有责任保证所填写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填写登记表时要求做到字迹清
楚、内容准确、项目齐全、填写规范;对登记单必须进行自我核查,有无错、漏项,
发现差错及时修正。
每日将检查当班人员入住客人的登记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若有遗漏、不符
合规定的,要及时与客人联系补齐,以确保信息的准确。在登记、验证过程中,如
遇接待员不能处理的特殊情况,须逐级上报,不可擅自处理或随意填写虚假内容,
对在登记、验证方面出现问题的人员,视情节轻重进行罚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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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查验证件要做到六核对:
核对证件上相片是否与住宿人相符;
核对证件上姓名是否与登记表上相符;
核对性别、出生年月日;
核对证件号码;
外宾核对本次入境边防入境检查章、口岸和日期;
核对国籍、签证种类及有效期是否填写一致。
四、外宾临时登记住宿注意点

“证件种类”、“证件号码”、“签证(注)种类”、“签发地”、“入境口岸”、“停留
有效期”、“来去处”、“接待单位”;
将填妥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按有关要求进行分类、装订后专人妥善保
管,并实时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内住宿人信息按要求录入《旅客信息管理系
统》,经专人检查无误后将数据传输至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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