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定期自检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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曳引式电梯定期检验自检指导书

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在用电力驱动的曳引式电梯的年度自检。

本细则不适用于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杂物电梯、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和强制驱动电梯的自检。

2. 自检依据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

3. 检验性质

电梯生产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4. 检验基本规定

4.1 检验机构实施的电梯定期检验,应当在维护保养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4.2 维护保养单位实施年度自检,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4.2.1 对于在用电梯,按照本细则第9 条“检验项目及类别、内容要求与方法”(以下简称第9 条)规定的内容,对所列项目每年进行1 次定期检验。

4.3 对于在1 个检验周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接到故障实名举报达到3次以上(含3次)的电梯,且经确认上述故障的存在影响电梯安全运行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要求提前进行维护保养单位的年度自检和定期检验。

4.4 对于由于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而使其安全技术性能受到影响电梯以及停止使用1 年以上的电梯,再次使用前,如果对电梯实施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应当进行监督检验,否则,应当按照第4.2.1 条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4.5 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日常维护保养质量,

真实、准确地填写日常维护保养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对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提供的相

关文件、资料、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

4.6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 个月,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第9 条要求的有关文件、资料,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配合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其中,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检记录或者报告须另行提交复印件备存。

4.7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的复印件应当将提交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备存。

5. 现场检验条件

对电梯整机进行自检时,检验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检验条件:

5.1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空气温度保持在5〜40C之间;

5.2 电网输入正常,电压波动在额定电压值± 7%的范围内;

5.3 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

5.4 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基站、相关层站等检验现场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特殊情况下,电梯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行了专门规定的,检验现场的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应当符合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

6. 检验项目类别

电梯定期检验的自检项目应当按照本细则第9 条的规定,由自检机构对电梯技术文件、资料等进行审查,对该项目进行自检,并根据自检结果出具自检记录或者报告。

7. 定期检验流程图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TSG T7001-2009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结合维护保养过程,制定自检程序和自检流程图。

8. 检验仪器和要求

自检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第9条所述检验要求和方法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工具。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检测检验仪器,必须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并且在有效期内。

仪器设备测量精度应当满足下表的要求。

电梯年度自检和定期检验配备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表

9. 检验项目及类别、内容要求与方法

9.1技术资料

9.1.1使用资料

【检验内容和要求】

使用单位提供了以下资料:

9.1.1.1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

9.1.1.2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I、U、川所述文件资料(U的(3)项和川的⑷ 项除外),以及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日常自行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保存完好(本规则实施前已经完成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的,I、U、川项所述文件资料如有缺陷,应当由使用单位联系相关单位予以完善,可不作为本项审核结论的否决内容);

9.1.1.3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

救援预案、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等;

9.1.1.4 与取得相应资格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9.1.1.5 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上述9.1.1.2 “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I、U、川所述文件资料”即指如下内容:

I制造资料

电梯制造单位提供了以下用中文描述的出厂随机文件:

(1) 制造许可证明文件,其范围能够覆盖所提供电梯的规格型号;

(2) 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书,其内容能够覆盖所提供的电梯;

(3)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电梯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以及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 (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等内容,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

(4) 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5) 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及井道布置图,其顶层高度、底坑深度、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进入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

(6) 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

(7) 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

注: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n安装资料

安装单位提供了以下安装资料:

(1) 安装许可证和安装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电梯的规格型号;

(2) 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

(3)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 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5) 变更设计证明文件 (如安装中变更设计时) ,履行了由使用单位提出、经整机制造单位同意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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