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
公司法热点案例分享

公司法热点案例分享
近年来,关于公司法的热点案例层出不穷,其中一些案例引起
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以下是一些公司法领域的热点案例分享:
1. Uber司机合法性案件,Uber是一家知名的网约车服务公司,其与司机的劳动关系一直备受争议。
在一些国家,法院对Uber司机
的劳动关系进行了审理,判决他们应被视为公司的员工而非独立承
包商。
这一判决对于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管理和法律责任界定具
有重大影响。
2. Facebook数据泄露丑闻,Facebook因涉嫌未能保护用户数
据而陷入丑闻。
这一事件引发了对于公司数据隐私保护责任和监管
的广泛讨论,对于公司在数据管理和隐私保护方面的法律责任提出
了新的挑战。
3. Theranos公司欺诈案,Theranos是一家生物技术公司,因
涉嫌对外夸大其产品的功能和性能而被曝光。
该案例引发了对于公
司信息披露和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和监管问题的关注,对公司在产
品宣传和信息披露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 谷歌反垄断案,谷歌因其在搜索引擎市场的垄断地位而受到反垄断调查和诉讼。
这一案例引发了对于科技巨头在市场竞争和反垄断方面的法律监管和责任问题的广泛讨论,对于公司在市场竞争和反垄断方面的法律风险提出了新的挑战。
以上案例反映了当前公司法领域的一些热点问题和挑战,这些案例对于公司法律责任和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为公司法律实践和研究提供了宝贵的案例资料。
希望以上信息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公司法8个案例分析

公司法8个案例分析【案例1】某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股份公司”)是一家于2000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
该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3月28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1)股份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
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 因出国考查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
(2)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作出决定,于2001年7月8日举行股份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年会,除例行提交有关事项由该次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外,还将就下列事项提交该次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即:增加2名独立董事;股份公司与本公司市场部的项目经理李某签订的一份将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委托李某负责管理的合同。
(3)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
(4)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要求:(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董事F和董事G 委托他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2)指出本题要点(2)中不符合有关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4)指出本题要点(4)的不规范之处,并说明理由。
(2001年)【案例1答案】(1)首先,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须有1/2以上,即可举行。
其次,董事F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有关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公司法(案例)

案例7 竞业禁止
• 自己不能做生意赚钱?
•
1998年10月,刘某被某通迅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聘为
主营市场的副总经理。一年后,因刘某工作成绩突出,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被选为董事。2001年元月,刘某受朋
友相邀合伙从事手机的批零业务。2001年12月,某通迅
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发现了刘某的这一行为,认为手机的
批零业务是公司的主要业务之一,刘某瞒着公司与他人
合伙从事与公司相同的业务,侵犯了公司的利益。经股
东大会表决,决定罢免刘某的董事职务和副总经理职务,
同时要求刘某将与他人合伙期间所得的收入22万元交予
公司,刘某拒绝。刘某认为自己与他人合伙从事手机的
批零生意,并没有影响公司的业务,相反这期间公司的
手机业务一直在增长,因此拒绝将所得收入22万元交予
公司。某通迅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试问:乙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案例5
2、有限责任公司由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 资10万元、乙出资20万元、丙出资60万元、丁出资10万 会对与其他公司合并的议案表决时,下列情形不能通过 ( )。
A.甲、乙同意,丙、丁反对 B.甲、乙反对,丙、丁同意 C.甲、乙、丁同意,丙反对 D.乙、丙、丁反对,甲同意
• (1)选举更换部分董事,选举更换董事长; (2)选举更换 全部监事; (3)更换公司总经理; (4)就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5)就公司与另一房地产公司合并作出决议。
• 在股东大会上,上述各事项均经出席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通过。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以下问题:
• (1)公司发生亏损后,在股东请求时,应否召开股东大会? 为什么?
• 1、被告违约,承担3万元违约金;2、装修物除拆除不影响 评估由C公司接受;3、设备灭失因原告举证不足,不予支 余租金费用。
公司法合同法最新案例

公司法合同法最新案例一、公司法案例。
案例一:小股东的逆袭股东知情权之战。
话说有个小公司叫酷乐科技,里面有三个股东。
大股东王总占股60%,二股东李哥占股30%,小股东张姐占股10%。
公司这几年发展得还不错,但是小股东张姐觉得公司的账目有点不清不楚的。
她就想查看公司的会计账簿啥的,按照公司法,股东是有这个权利的。
张姐就很礼貌地向公司提出了书面请求,说自己想要查看账簿。
结果呢,王总觉得张姐就是没事找事,这么个小股东还想看账,肯定有啥不良企图。
于是,公司就拒绝了张姐的请求。
张姐可不是好惹的,她直接把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王总还振振有词地说:“她就占那么点股,看了账也不懂,而且可能会泄露公司机密。
”但是法官可不吃这套,法官说:“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的知情权,只要股东提出合理的书面请求,公司没有合理理由是不能拒绝的。
”法院判决公司必须让张姐查看会计账簿。
这就告诉我们,在公司法里,小股东的权利也是不容侵犯的,哪怕是大股东也不能随便剥夺。
案例二:公司僵局股东会开不起来的烦恼。
有一家名叫欢乐旅游的公司,两个股东各占50%的股份,一个是赵老板,一个是孙老板。
刚开始的时候,两人合作得还挺好,一起带着公司到处接旅游团,生意做得红红火火。
可是后来,在公司发展方向上两人产生了巨大的分歧。
赵老板想扩大国内旅游业务,觉得国内旅游市场潜力巨大。
孙老板呢,就一心想做境外游,觉得境外游更赚钱。
于是,每次开股东会讨论公司发展方向的时候,两人就吵得不可开交,谁也不让步。
到连股东会都开不起来了。
公司的一些重要决策没办法做,员工工资都快发不出来了,因为很多项目停滞不前。
这时候,公司法就发挥作用了。
按照公司法,如果公司陷入僵局,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赵老板和孙老板都不想走到这一步,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两人达成了一个折中的方案,一部分资金投入国内游业务,一部分投入境外游业务,这才让公司重新运转起来。
这个案例就说明,在公司治理中,股东之间的合作和沟通非常重要,不然很容易陷入僵局。
公司法课程思政典型案例

公司法课程思政典型案例案例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某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股东的权益和义务,但随着公司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变化,章程需要进行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公司法律顾问提供了相关法律意见,确保修订的合规性,并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章程中的股东权益和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优化。
修订后的章程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得到通过,并且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广泛宣传,以确保所有相关方都了解新的章程内容。
案例二:公司内部纠纷的解决某公司发生了一起重大内部纠纷,涉及公司高级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
公司法律部门迅速介入,进行了调查和分析,并提供了解决方案。
通过与各方的沟通和协商,公司成功解决了纠纷,并恢复了内部稳定。
为了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公司还制定了相关制度和规范,加强了内部管理和监督。
案例三:公司收购与重组某公司计划进行一笔重大收购和重组交易,以扩大市场份额和提升竞争力。
在此过程中,公司法律顾问进行了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并提供了相关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还参与了交易合同的起草和谈判,确保公司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最终,公司成功完成了收购和重组交易,并实现了预期的战略目标。
案例四: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某公司为了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制定了一项股权激励计划。
在制定计划时,公司法律顾问提供了相关法律意见,并确保计划符合公司法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法律顾问还参与了计划的设计和执行,包括员工股权授予和行权的相关事宜。
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公司成功吸引了优秀人才并提升了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案例五:公司经营风险管理某公司面临多种经营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为了有效管理这些风险,公司雇佣了专业的风险管理团队,并与公司法律顾问合作,制定了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和措施。
公司法律顾问负责解释和评估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经营风险的影响,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建议。
通过有效的风险管理,公司能够降低经营风险,并保持稳定的运营。
案例六:公司资本运作某公司计划进行一项重大资本运作,包括股票发行、债务融资和资产重组等。
公司法合同法最新案例

公司法合同法最新案例一、公司法案例:股东的“小九九”与公司利益的博弈。
话说有这么一家小型科技公司,叫智创科技。
公司有三个股东,分别是老张、老王和小李。
老张占股40%,老王占股30%,小李占股30%。
这个老张呢,心里有点自己的“小算盘”。
他发现公司最近谈成了一笔大业务,利润相当可观。
老张就想啊,要是自己能单独再开一家公司,把智创科技的这笔业务偷偷转到自己新开的公司去,那他就能赚个盆满钵满了。
于是,老张就背着老王和小李,利用自己在智创科技的职位之便,开始和客户接洽,暗示客户把业务转到他新成立的公司。
客户一开始有点犹豫,毕竟是和智创科技签的合同。
但是老张忽悠客户说,新公司的服务会更好,而且价格还能再优惠一点。
老王和小李呢,开始觉得老张有点不对劲。
公司的业务怎么感觉有点外流呢?他们就暗中调查,这一查可不得了,发现了老张的阴谋。
从公司法的角度来看,老张这可是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股东对公司有忠实义务,不能利用自己的地位为自己谋取私利,损害公司的利益。
老王和小李就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召开了股东会。
在股东会上,他们拿出了证据,要求老张停止这种侵权行为,并且要赔偿公司因为他的行为可能遭受的损失。
老张一开始还嘴硬,说自己也是为了公司好,想拓展更多业务渠道。
但是在证据面前,他也不得不低头。
老张同意把业务重新拉回智创科技,并且把自己新公司为了承接这个业务所做的前期投入都补给了智创科技,还向老王和小李道歉。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在公司里,股东不能只想着自己的利益,得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忠诚,不然就得承担相应的后果。
二、合同法案例:租房那些意想不到的事儿。
有个年轻人叫小赵,他刚到一个大城市工作,就打算租个房子。
他在网上看到一个看起来很不错的房子,是刘房东发布的。
小赵就联系了刘房东去看房。
房子确实不错,位置也好,小赵很满意。
刘房东说,租金一个月两千块,押一付三。
小赵觉得价格也能接受,就和刘房东签了租房合同,合同期限是一年。
公司法 著名案例

公司法著名案例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组织和运作的法律规范。
在实践中,许多著名的公司法案例对于公司的发展和经营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下面我将介绍几个著名的公司法案例,以展示其在公司发展中的重要性。
第一个案例是关于股东利益保护的。
在德国,有一家名叫华园的公司,该公司在2000年的股东大会上通过了一项决议,决定对外出售其核心业务部门。
然而,该决定引发了许多股东的不满,他们认为这将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
股东们集体提起诉讼,要求废除这项决议。
法院判决认为,该决议严重损害了股东的利益,违反了股东之间的契约精神,应予以废除。
这个案例表明,在公司法中,保护股东利益是至关重要的,法院会依法保护股东的权益。
第二个案例是关于董事责任的。
在美国,有一家名叫恩隆的公司,在2001年爆发了一起会计丑闻,涉及到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欺诈行为。
这一事件导致公司股价暴跌,并最终导致公司破产。
投资者们纷纷提起诉讼,要求董事会成员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认为,董事会成员欺诈行为严重违反了其法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个案例表明,在公司法中,董事会成员应遵守其法定义务,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
第三个案例是关于股东权力保护的。
在中国,有一家名叫中兴通讯的公司,在2018年遇到了一场重大危机。
美国对该公司实施了禁止采购和供货的制裁措施,导致公司的供应链中断,并对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了严重影响。
部分股东们对公司的经营策略提出了质疑,并要求董事会采取措施保护股东权益。
董事会决定采取多项措施,包括与合作伙伴进行对话、向政府申请救助等。
最终,公司渡过了难关。
这个案例表明,在公司法中,保护股东权益是公司董事会的重要职责之一,董事会应积极采取措施保护股东权益。
以上三个著名的公司法案例反映了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公司发展和经营中所遇到的不同问题和挑战。
股东利益保护、董事责任和股东权力保护是公司法中的重要原则和制度。
这些案例展示了公司法如何在实践中应用,并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法律法规_公司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服务。
公司成立初期,由三位股东共同出资,分别为张三(持股30%)、李四(持股40%)和赵六(持股30%)。
公司运营初期,业务发展迅速,但到了2015年,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公司内部管理问题,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为了解决公司经营问题,三位股东决定进行股权转让。
经过协商,张三同意将其所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李四,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00万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李四依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但随后,张三以公司经营状况恶化、股权转让价格不合理为由,拒绝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导致李四无法实际取得股权。
李四遂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2. 张三是否应当履行股权转让义务;3. 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合理。
三、法院判决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与李四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故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2. 张三是否应当履行股权转让义务法院认为,张三与李四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生效,且李四已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本案中,张三和李四均为科技公司股东,李四受让张三股权后,公司股东构成未发生变化,无需其他股东同意。
因此,张三应当履行股权转让义务,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3. 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合理法院认为,股权转让价格是张三与李四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的,且符合市场交易习惯。
虽然公司经营状况出现恶化,但股权转让价格并不因此失去合理性。
张三以公司经营状况为由拒绝履行股权转让义务,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张三履行股权转让义务,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公司法中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以下是本案的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股权转让协议是股权转让的基础,其效力直接关系到股权转让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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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张丽华是一位个体商人。
她与另一位个体工商户共同发起成立了一家丽华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并由该公司买下了她全部家业,不过,公司并没有给她现款,而是给她债权(即公司承认欠她的钱)。
张丽华拥有了公司全部资本的94%,由于经营不善,该公司最终解散。
张丽华声称自己是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她借给公司的钱;但是,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主张,既然公司成立后的业务与公司成立前完全一样,而且张丽华拥有公司几乎全部的股份,所以实质上,丽华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就是张丽华的私人企业。
因此,张丽华与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什么债权债务关系,张丽华无权要求公司财产偿还所欠其的债务,而只能由其他债权人共同分配公司财产以清偿债务,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第二章[案例2]兴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大型棉毛制品公司,有两个下属公司:一是星海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二是宏利制衣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分公司。
2003年7月,在某市经贸洽谈会上,兴盛集团董事长王某遇到万利棉纺厂厂长李某,李某称其厂有一批质地良好的棉布待销,王某想到下属两个公司正需棉布,遂给李某牵线介绍。
2003年8月,万利棉纺厂与星海公司、宏利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万利棉纺厂供各种棉布共计400包,价款200万元,星海公司、宏利公司为共同需方,各提货200包,价款各为100万元,货到2个月后付款。
发货后3个月过去了,两公司以种种借口搪塞,不付万利棉纺厂的货款,万利棉纺厂遂以兴盛集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下属公司的经济责任。
兴盛集团辩称:星海公司为独立法人,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万利棉纺厂应以星海公司为被告。
而宏利公司已被张某承包,在承包协议中明确规定,承包期间,债权债务由张某负责。
因此兴盛集团不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万利棉纺厂的诉请。
[案例3] 天路皮革有限公司是江苏省一家大型生产皮革制品的企业,下设两个分公司,分别是北京分公司和广州分公司。
2000年6月5日,广州分公司经理刘某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和合同文本与兴业百货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由广州分公司提供特质皮箱1000个,每个800元,总金额是80万元。
并同时规定了商品质量、履行期限、违约金等主要条款。
合同订立后,兴业百货公司即按合同约定付给了广州分公司定金8万元。
一个星期后,广州分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货,但经兴业百货公司检验,皮箱质量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于是兴业百货公司当即提出质量异议并且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
而广州分公司却坚持要求兴业百货公司按合同如期付款。
于是兴业百货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分公司参加了诉讼并要求天路皮革有限公司(总公司)参加诉讼。
但总公司认为广州分公司常年在广州经营,平时的经济效益都留在分公司,只上缴约定的承包金额;而且,按天路皮革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下属分公司经理的委任,须经董事会决定,董事长签字,而广州分公司现任经理刘某却是由本公司经理李某擅自以本公司的名义委任的,对于刘某的行为,本公司不支持,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民事责任的承担上,法院内部出现了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天路皮革公司经理李某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擅自委任刘某为广州分公司经理,此行为是职务上的越权行为,不能代表公司的意志。
因此,刘某的广州分公司经理的身份是不合法的,其代表广州分公司签订的合同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行为人刘某承担,天路皮革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刘某任分公司经理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这是公司内部的事务,并不能因此影响其行为在对外关系中所具有的合法性,不能以其内部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天路皮革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
但由于广州分公司平时只上缴约定的承包金额,有独立的经济利益,故应由天路皮革公司和广州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应如何[案例4]1992年12月1日,广东某公司在保证书上签字,为主债务人广观企业有限公司的连带保证人,保证广观企业有限公司对厦门某银行,现在(包括过去所负现在尚未清偿)及将来所负之借款、票款、垫款、保证及损害赔偿等其他一切债务,以及其利息、违约金、其他从属于主债务之负担。
在主债务400万元范围之内,负连带保证责任,1994年5月3日,广观企业有限公司申请被批准,依法变更登记为广观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同年9月10日,11月2日,广观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厦门某银行分别两次借款280万元及70万元,并于94年6月22日起,至同年10月21日,先后6次开出美金信用证,除百分之十自备款外,其余均由某银行垫付完毕。
到1996年8月止,经银行多次向广观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催还欠款未果,遂向法院起诉并要求广东某公司作为广观公司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第三章[案例5] 厦门某区关某、王某、刘某共同发起设立夏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并且分别承购了一部分股份,其余的股份实行公开募集。
在发起设立该公司的过程中,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上,王某、刘某均已签字署名,而关某因临时去外地出差,未在协议和公司章程上署名,不过参与了协议和公司章程的制定,并且承购了自己应缴的股份,在对剩余股份实行公开募集的过程中,市民邓某按照招股说明书应募,并缴纳了股款。
但是由于一直未见夏华电子有限公司设立起来,邓某便对公司发起人关某、王某、刘某3人提出取消应募股份,偿还所缴纳股款的要求。
关某等3人借口股东投资不得要求退回,拒绝返还。
于是邓某诉至法院,请问本案如何处理?[案例6]甲、乙、丙三个企业为满足本市包装用纸箱的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共同出资发起设立纸箱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签订了发起协议,制定了公司章程,并指定甲企业供销科长张某负责筹建工作,张某即以纸箱有限责任公司筹建处的名义向市工商局申请筹建登记,获核准后,张某即以公司的名义与该市第三砖瓦厂签订购买红砖的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砖厂分三批供给纸箱公司红砖800万块,每块价格0.12元,合计金额96万元,合同签订后,前两批红砖按约定交付,钱货两讫.在第三批红砖交付到期时,纸箱公司已经成立,王某出任公司总经理,此时,由于市场砖价下跌,王某感觉合同订的价格太高,要求解除合同,但是砖瓦厂不同意,并按期将尚未交时的红砖200万块运到指定地点,纸箱公司拒收红砖拒付贷款.为此,砖瓦厂对纸箱公司提出诉讼。
本案如何处理?[案例7] 2006年4月,湖北某船务有限公司与江苏某饮料厂,在江苏某地共同发起设立×××双龙矿泉水有限公司。
作为双龙公司发起人,船务公司与饮料厂签定了一份发起人协议。
公司筹备具体事宜及办理注册登记由饮料厂方面负责。
同年6月11日及7月19日,船务公司方面依协议约定分两次将25万元投资款汇入饮料厂帐户。
此后,双方制定了生产经营计划。
然而,上述程序完成后,双龙有限公司迟迟没有开展业务活动并且没有办理公司注册登记。
尽管这一过程中船务公司方面曾向饮料厂催问数次,但是仍然未果。
2007年10月,由于双龙公司一直没有注册并开展活动,且湖北某船务公司发放面经营情况需要,船务公司要求饮料厂退回其投资款。
为此,双方发生争执。
请问本案如何处理?[案例8] 1996年初,南方某市一家有限公司开业,公司登记名称为“××市金朗大酒店有限公司”,牌匾为“金朗大酒店”(以下简称甲公司),无独有偶,同时11月,与该公司地理位置仅隔100多米远的另外一条马路上,又有一家有限公司经登记注册,名称同样为“金朗大酒店”(以下简称乙公司)。
这两家公司虽然相隔不远,但行政区划上不属于同一个区,因此均分别向自己所在的区工商机关办理了公司名称注册登记。
为此,甲公司与乙公司打起了名称权官司。
甲公司主张,该公司自1996年2月经工商局批准以来,就一直以“金朗大酒店”名称营业至今,而乙公司原来并非这一名称,是自1996年12月改建店面,并更换为“金朗大酒店”名称的。
乙公司主张,事实上,“金朗大酒店”在历史上就是该公司的名称,解放以后才更改为别的名称。
1996年上半年,经过申报变更注册登记并经工商部门核准,于1996年10月正式更名。
为此,公司耗费了更换店名、店标、广告等费用计人民币几十万元。
至于甲公司指责名称侵权问题,是不能成立的。
因为假冒、盗用名称的才构成侵权,而且公司的更名是经过合法登记的。
请问本案如何处理?第四章[案例9]某地旅游有限公司多年来代理旅游业务,其公司章程述明该公司业务为“办理旅游事务……并代理凡有关上述目的的一切附属行为”。
1994年该公司董事会决议扩大公司活动范围如下:第一,购置位于海滨的楼宇两栋作为避暑地,用于出租给假日旅游人士;第二,购置汽车,建立出租车队开展出租汽车业务。
此后,公司向某房地产公司出具了购买海滨楼宇合同。
同时,亦于某汽车制造厂签定了购车协议。
按照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与汽车制造厂按期交付了楼宇及汽车,然而该公司在头一季度的营业中发生亏损,不能按约向上述单位分别支付房款与车款。
为此,房地产公司与汽车制造厂分别诉至法院,要求追偿债务。
请问本案如何处理?[案例10]截止到1998年7月31日,天津炼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油田重油公司和天津市大港油田港联石油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具有关联关系的公司(简称为“大港”)所持上海爱使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爱使”)股份达总股本的10.0116%,大港收购爱使的行动趋于白热。
在大港实施收购行为的期间,爱使修改了公司章程,增加了四项条款,以提高反收购能力。
爱使在公司章程第67条增加了以下内容,董事会在听取股东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合投票代理权)以上,持有时间半年以上的股东,如要推派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并提供有关材料。
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需要换届时,新的董事、监事人数不超过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数的l/2。
董事、监事候选人产生程序:①董事会负责召开股东座谈会,听取股东意见;②董事会召开会议,审查候选人任职资料,讨论、确定候选人名单;③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提供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此外,爱使公司章程第93条规定,董事会由13人组成,董事会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请问爱使修改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第五章[案例11]A公司为B公司提供商业咨询服务,经法院判决,B公司应向A公司给付数千万元的咨询费用。
然而在该案执行过程中,A公司因设立时虚假验资且无任何实缴资本之缘故,被工商行政部门撤销公司登记并吊销营业执照。
故B公司以此为由,不仅请求中止该案的执行,而且认为,既然对A公司处以撤销公司登记并吊销营业执照之处分,表明A公司自始无法人人格,则其与A公司原所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当属无效,原判是依据一个无效合同判令其应支付A公司巨额咨询费,当属错判,故请求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