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文2010年8月16日印发,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目次第一部分综合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五、《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八、《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二、《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四、《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五、《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三部分职业健康类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四部分非煤矿山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三、《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四、《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五、《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六、《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七、《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八、《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五部分危险化学品类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六、《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六部分烟花爆竹类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七部分其他类一、《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一部分综合类一、《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一)违法行为描述: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实施标准:对机构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机构处5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5000元的罚款;2.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4.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5.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6.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的管理,提高安全评价的质量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评价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安全评价资质,并在取得资质后,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三条安全评价应当与风险评估、安全监管、安全生产管理等有机结合,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安全,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安全、环境安全、社会安全等方面的安全。
第五条评价机构应当遵守诚实信用、保密、公正、独立的原则,确保安全评价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可靠。
评价机构及其评价人员不得在安全评价中违反职业道德。
第六条国家对评价机构的管理应该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不得滥用职权或侵犯评价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安全评价资格管理第七条安全评价资格制度应当建立,评价机构的安全评价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格证书。
第八条安全评价资格证书应当经过专业组织的科学评审和授权。
评审应该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证书的颁发应该遵循程序合法、标准科学、审核严谨的原则。
第九条安全评价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不应该超过5年,证书到期前,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进行继续教育或考试,以证明其继续具有从事安全评价的能力。
第十条安全评价资格证书的申请、审核、颁发和管理应该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制度应当包括资格证书的申请条件、复审制度、证书持有人的继续教育等内容。
第三章安全评价活动管理第十一条安全评价机构应该实行项目负责制,确保安全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和可靠。
第十二条安全评价报告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编制。
评价机构及其评价人员不得在编制安全评价报告过程中挑选证据、夸大或者缩小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安全评价报告应当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进行披露,不得隐瞒或者虚假宣传。
第十四条安全评价活动应该按照规定的过程和方法进行,不得出现剽窃抄袭、泄露商业秘密等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十五条评价机构及其评价人员不得接受被评价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礼品、贿赂等,也不得使用评价机构的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轻微违法
行为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1个月以内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行为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1-3个月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行为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3个月以上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行为
对安全设施、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测、维护、保养未超出两个月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行为
对安全设施、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测、维护、保养超过两个月以上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轻微违法
行为
未为本单位3℅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占的
对主要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行为
发生3人以上死亡事故的
对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裁Leabharlann 阶次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行政处罚标准
1
第七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
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第五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六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目录综合类 (3)一、《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4)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20)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22)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37)五、《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46)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49)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54)八、《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57)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62)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63)中介服务类 (64)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65)二、《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70)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75)四、《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84)五、《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92)职业健康类 (95)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96)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98)非煤矿山类 (119)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20)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24)三、《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34)四、《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38)五、《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 143六、《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46)七、《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48)八、《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51)危险化学品类 (154)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55)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73)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78)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81)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82)六、《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89)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94)烟花爆竹类 (195)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96)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203)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208)其他类 (212)一、《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213)综合类一、《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一)违法行为描述: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1、116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怎么处罚12月21日,北京市安监局出台了《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就《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116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
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实施北京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有关要求,制定《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二、本《基准》适用于对本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
三、本《基准》综合考虑了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等因素,对具体条文采取分级原则进行裁量。
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性等划定为A、B、C 三个基础裁量档次。
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情节较一般的”对应B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情节轻微的”对应C 档。
………………………………………………………………。
第二章违法行为裁量标准第一节综合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一)违法行为: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我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是指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授权的权限,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进行自由裁量的标准。
首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考虑到违法行为的性质。
违法行为的性质是指违法行为的种类和性质,如职业病危害、生产安全事故等。
对于同一种类的违法行为,根据其性质的不同,可以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和处罚幅度,以实现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和警示。
其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考虑到违法行为的情节。
违法行为的情节是指违法行为的主观和客观情况,包括违法行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酌情考虑情节的轻重,可以调整处罚的力度,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采取轻度的处罚措施。
最后,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考虑到违法行为的后果。
违法行为的后果是指违法行为给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
如果违法行为的后果严重,造成了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重大损失,处罚措施将更加严厉;而如果违法行为的后果较轻微,处罚措施将相对较轻。
总之,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能够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进行合理的处罚。
通过自
由裁量,可以更好地平衡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既能对严重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惩罚,又能对一些轻微违法行为进行适当处罚,以达到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个人权益的目的。
(安监22号令)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新修订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一日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
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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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行政处罚依据项裁量阶次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行政处罚标准
1
第三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戎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按本条规定执行
2
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
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四)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七)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八)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
(九)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
(十)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督检查的。
按本条规定执行
3
第三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出具
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尚不够刑
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
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
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与被评价单位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
相应的资质。
轻微违法行为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
告,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
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
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
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
告,违法所得5千元-2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
告,违法所得2万元-5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
告,违法所得5万元-1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4倍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
行为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
告,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